《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A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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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一、办理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事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申请、审查和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三)《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列入备案的范围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的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
五、备案应具备的条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编制,经专家评审通过,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布的应急预案。
六、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四)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文本要求为纸质文档,采用A4白色复印纸;电子文档为word格式或pdf格式,通过网络上报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预案备案系统网址////0>.七、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一)提出申请。
各单位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上下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准备齐全上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将应急预案上传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预案备案系统网址////.(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改正,并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于3个工作日出具补正告知书,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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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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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方案的管理,完善应急方案体系,增强应急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方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与省政府有关规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方案(以下简称应急方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与修改与制定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方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承担、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局承担全省应急方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方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方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方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方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安排与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方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方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方案内容与相关应急方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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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演练
结合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全面检验 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要求
演练应注重实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演练计划,确保参与人员了解演练目 的、程序和要求。
演练计划编制
计划制定
01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总则 • 组织与职责 • 应急预案编制 • 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 奖励与处罚 • 附则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 理,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 护社会公共秩序。
人员疏散
迅速疏散现场及周边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抢险救援
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0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网络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网络能够保持畅通 ,及时传递信息。
配备通信设备
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如对 讲机、移动电话等。
领导机构
负责制定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领导职责
确保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协调解决预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工作。
办事机构与职责
办事机构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 工作,包括预案的编制、审核、发布和 备案等。
VS
办事机构职责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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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培训、
、备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
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
理专导则》(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备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4a4851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10.png)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沪安监管监二[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9〕9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精神,市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现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化完善预案管理体系建设,科学规范本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程序,全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加快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职责,制定预案备案程序,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力争实现高危行业企业、国有企业以及在册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急预案备案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为推动《办法》的有效实施,成立上海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监管一处、监管二处、危化处、法规处主要负责人任组员,具体负责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指导协调贯彻实施重点督导区县和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管理贯彻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工作座谈会,指导、支持重点督导单位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b2c314e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d5.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30•【字号】沪府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组织第四章事故调查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六章附则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国家对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电力安全、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部分适用和参照适用)发生以下事故、事件,按照本规定调查、处理:(一)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二)发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故、事件,市或者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按照本规定调查处理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市、区政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地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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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 互通有无,共享信息,为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支持。
03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应急资源保障
01
02
03
物资储备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 保应急物资的供应。
交通运输保障
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方案, 明确运输工具、运输路线 和运输人员,确保应急物 资及时到达目的地。
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业标准及规范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本细则不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的 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责任追究
对于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实施抢险救援或者违反其他相关 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实施、演练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08
附则
解释权
解释权归属
本细则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对于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不一致的 内容,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为准。
及时更新与完善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 预案内容,确保预案的针对性
和有效性。
信息反馈机制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收集社会 各界对应急预案的建议和意见 ,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应急管
理工作水平。
舆情应对
监测舆情
通过舆情监测、收集和分析,及时 掌握舆情动态,为应对工作提供决 策依据。
制定应对方案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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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5A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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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一、办理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事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申请、审查和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三)《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列入备案的范围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的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
五、备案应具备的条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编制,经专家评审通过,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布的应急预案。
六、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四)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文本要求为纸质文档,采用A4白色复印纸;电子文档为word格式或pdf格式,通过网络上报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预案备案系统网址////0>.七、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一)提出申请。
各单位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上下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准备齐全上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将应急预案上传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预案备案系统网址////.(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改正,并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于3个工作日出具补正告知书,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0dab0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1e.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4日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发布、培训、宣传教育、演练、评估、修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单元补充、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第五条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和区(县)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及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组成。
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组成范围,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
市、区(县)应急委负责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区(县)应急办承办具体事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3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4bdae60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bc.p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施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安全、减少事故扩大、减轻事故危害、加强事故处置和抢险救援,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编制的一系列措施和工作程序的总和。
第二章现场应急处置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按照相应程序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领导负责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规模,指定统一的指挥部,并明确指挥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应急资源保障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资源调配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资源有序调度、合理利用。
第九条单位应对本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各类应急资源进行清点和分类,建立应急资源库。
第十条应急资源库应定期检查更新,严禁过期物资和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应急演练和检验第十一条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场景和任务,实际模拟事故现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后,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消除漏洞和不足。
第五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案的管理程序和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审批须通过程序进行,并记录相关的审批记录。
第十六条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和管理应急预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范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13ceb342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12ddc4a.p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企业经济带来损失,更会对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设立应急预案并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是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
本文主要介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应急预案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是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明确应急预案负责人及其下设机构,各机构间配合工作环节等。
2.应急预案的应急措施: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预防、控制、扑救、救援等方案。
3.应急预案的预案指挥系统:建立预案指挥系统,明确预案的指挥部门及其职责分工,确保处置各类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有效。
4.应急预案的演练:在正式出现事故之前,企业需要不间断地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以提高组织能力、技术水平、救援效率等。
三、应急预案的管理企业应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以确保其有效性、实用性。
管理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有:1.应急预案的更新和修订:应急预案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修订,以便更好地适应变化的需求,使其保持实用性。
2.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预案需要在相关行政部门实施备案,确保其合法有效。
3.应急预案的公开和宣传:在企业内部应设立易于被识别的位置并公开应急预案,同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4.应急预案的监督:企业应建立及时的监督机制,对应急预案进行周期性的评估和检查。
四、应急预案的实施在应急预案实施之前,企业应对现有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以确保其完好性。
当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应急预案的流程和措施进行组织和实施。
实施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有:1.应急预案的组织执行:根据应急预案的分工,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组织和处置。
2.应急预案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对事故现场、处理流程、受害人、环境变化、社会影响等信息进行全面收集与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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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确保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应急处理效能,减轻事故对企业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生产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实施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明确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明确预案编制责任部门和人员;(二)综合考虑企业的自然和人为因素,全面详细地描述各类事故可能发生的原因、特征、影响范围等;(三)明确各类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确定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四)制定预警方法和应急通信手段;(五)确定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和指挥协调机制;(六)规定逃生、疏散、救援和医疗救护等应急措施;(七)制定灭火、应急抢险等紧急处理措施;(八)明确事故处理结束后的恢复重建和事故调查评估工作;(九)规定应急组织机构的定期演练和考核要求;(十)明确危险品和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十一)提供适用的技术标准、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十二)明确预案的修订、备份和存档要求。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企业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方案,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组织和实施:(一)明确应急指挥部的组建程序和职责分工;(二)明确各级应急组织机构的组建程序和职责分工;(三)规定应急通信、应急警报和应急通讯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制度;(五)规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协调机制和沟通交流方式;(六)指导各级应急组织机构的日常工作;(七)制定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报告和记录要求;(八)完善事故回放和事故调查制度;(九)建立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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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生产安全问题的应急预案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一些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意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为了尽可能减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采取的一系列应急措施和方法。
生产安全事故预案能够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并且对各种情况下的应急措施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安排。
应急预案的制定可以有效的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并且能够迅速的采取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应急管理的核心步骤之一。
编制应急预案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包括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环节进行分析、对风险等级进行评判、以及制定应急预案。
编制应急预案时要考虑到生产规模、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环境条件等各种因素,以及现有的资源和设备情况。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有相应的专家参与,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
应急预案制定的形式一般为文件,一般需要包括以下内容:2.1 安全风险评估在制定应急预案前,要对可能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过程中,要将可能的灾害因素、损失程度、影响范围、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评估过程中,要注意对所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2.2 应急响应组织架构应急响应组织架构主要包括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协调机构和联络机制等。
在制定应急预案时,要考虑到对各种机构的运作方式和管理机制的设置。
同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特点对应急响应组织架构进行灵活调整。
2.3 应急资源准备应急预案还应考虑到必要的物资和设备等各种资源的保障。
应急资源的准备要根据预期的应急情况合理投入,保证应急资源的充足性和有效性。
2.4 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是应急预案的核心部分。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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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缩小放大+ 2009-03-10( 印发日期:2006年10月14日)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1.3.1参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①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③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2)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①造成10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或50至9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安全生产事故;(3)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①造成3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至9人生命安全,或30至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至5万人的安全生产事故。
(4)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小的安全生产事故。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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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安监管监二〔2010〕18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切实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本市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17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 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上海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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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 总体评估3 组织体系3.1领导机构3.2应急联动机构3.3工作机构3.4安全生产专家组4 预警预防机制4.1信息监测与监控4.2预警与发布5 应急处置5.1信息报告与通报5.2先期处置5.3应急响应5.4应急结束6 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保险理赔6.3事故调查与总结7 应急保障7.1信息保障7.2队伍保障7.3交通保障7.4物资保障7.5 经费保障7.6 技术储备与保障8 监督管理8.1宣传教育8.2培训8.3演练8.4检查监督与奖惩8.5预案管理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区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和《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实行区、街镇两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以街镇为主,区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4)资源整合、协同应对。
整合全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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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安监管监二〔2010〕18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切实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本市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17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 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 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 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 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 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二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 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除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外,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
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 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
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
鼓励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
评审内容主 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 等。
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五)专家名单(签名);(六)参会人员(签名);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和政府工作人员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不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将修改说明报专家会签通过。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纳入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生产安全类应急预案应当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在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四)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四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在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表》;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应提交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急预案,并在10日内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促,确保落实。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 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社区、邻近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