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2016
2016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确保公务人员的选拔任用、奖惩、调动、职务管理等各项事务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事业组织或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实行能上能下、相互配备、合理流动的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提高人事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人才选拔和任用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公开招聘人才。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选拔对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人才选拔考试应当按照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设置相应的考试科目和内容,确保选拔出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招聘人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通过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
录用结果应当及时向招聘考生公布。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职称评审制度,评审程序公开、公正。
对于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员,应当鼓励其参加职称评审,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特点,适时组织内部竞聘,选拔人才担任一定职务。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岗位需要和工作经验,采取培养、聘任等方式,选拔并任用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章奖励和激励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励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成绩和个人贡献,以及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对优秀人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方式可以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职级等形式。
奖励的选择应当公正、公平,遵循事业单位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潜力的人才,给予培养、奖励等适当的激励措施,鼓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一、总则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对事业单位干部的管理,规范他们的行为准则,提升事业单位的组织效能和决策层的执行力。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
二、干部选拔任用1.公开、公正、公平的选拔原则事业单位在选拔干部时,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聘、考试、面试等方式,确保干部的选拔工作透明化和公开化。
2.能力素质和职业操守的评估在选拔干部时,应综合考虑其专业能力、领导才能、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素质,注重以德为先,重视干部的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的能力。
三、职责和权力1.明确的职责分工事业单位应当对各级干部的职责进行明确的分工,确保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2.权力的合理配置事业单位应根据干部的职责和能力,合理配置权力,确保干部的权力和责任相匹配,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集中。
四、激励和考核1.激励机制的建设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干部进行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2.科学客观的考核制度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客观的考核制度,对干部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既注重工作成果,又注重干部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五、监督和纪律1.严格的廉政纪律事业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干部廉政建设,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2.有效的监督机制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督促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干部滥用职权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干部培训和发展1.全面提升干部素质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为其承担更高层次的工作职责做好准备。
2.规划和发展干部队伍事业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干部发展规划,根据不同干部的潜力和能力,为其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形成人才梯队建设。
七、处分和免职1.依法程序的处分对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干部,应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确保处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022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22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22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人事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建立健全适应有关人事管理改革和事业单位特点的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们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依法在国家财政支持下,为了社会公共目的开展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依法享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核算的组织。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即公开招聘原则、主管部门领导责任制原则、职位竞争原则、人员分类管理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人事工作的领导,保障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优先选拔具有良好道德素质和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员。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人事选拔任用工作的商议决策机制和示范项目评价机制。
......第二十五章纪律检查第九十二条事业单位纪律检查工作要坚持党纪国法相统一,将党纪国法真理具体化,具体运用,充分发挥纪律在事业单位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十三条纪律检查机关设于职能部门下。
设纪委员会或者设专职纪检干部。
第九十四条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广泛宣传贯彻党的纪律和其他法规,制定纪律作风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事业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附件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职责划分附件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考核指标和评价办法附件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指依法在国家财政支持下,为了社会公共目的开展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依法享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核算的组织。
2. 人权: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按其社会地位和角色所应享有的相对稳定、秩序的利益。
3. 德才兼备:即具备德行和才干二者。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3•【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干部任用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四)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五)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党的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水平;(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资格;(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对干部选拔任用条件,根据不同岗位和层级,可适当放宽或提高。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第六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动议;(二)民主推荐;(三)考察;(四)酝酿;(五)讨论决定;(六)任职;(七)任职前公示;(八)任职试用期;(九)任职考核。
第七条动议。
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党组)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动议。
第八条民主推荐。
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民主推荐,产生拟任用人选。
第九条考察。
对拟任用人选进行考察,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酝酿。
根据考察情况,对拟任用人选进行酝酿,形成讨论决定意见。
第十一条讨论决定。
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第十二条任职。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干部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任职前公示。
对拟任用人选进行任职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促进事业单位良好运行和发展。
本条例共分为五个章节,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干部教育培训、干部管理、干部考核评价和监督责任等内容。
第一章干部选拔任用第一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干部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任职干部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程序产生。
第二条:干部选拔应实行职位竞争制度,通过综合评价、面试等方式选拔干部。
选拔干部时应注重选拔人才和鼓励干部自主申报,确保选拔干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任职干部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职责和权益,加强岗位责任感和使命感。
干部任期届满后,应根据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或更换。
第二章干部教育培训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干部培训机制,为干部提供持续学习和提升能力的机会。
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规划,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提升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干部培训应注重实践学习和案例研讨,鼓励干部开展交流合作,积累实践经验。
培训课程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满足干部综合能力提升的需求。
第三章干部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明确干部管理的原则和具体措施。
干部管理应注重以德为先,强调廉洁自律,做到公正、公平、透明。
第七条:干部管理应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对于优秀的干部,应予以嘉奖和晋升;对于失职、渎职的干部,应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干部的工作履历和业绩情况。
通过定期考核和评价,对干部进行全面和公正的评估,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干部考核评价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的内容和方式。
干部考核应以工作业绩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为主要依据,同时综合考虑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条:干部考核应注重实绩导向,着重评价干部的工作成果和贡献。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是对我国事业单位干部任用过程进行规范的文件。
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促进干部队伍的素质提升,加强公务员管理,提高政府的效率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条例的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应对措施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一、主要内容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是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共有40条。
该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干部任用的基本原则、程序、条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贯穿了权责分明、竞争公开、考察选拔、任职制约、激励约束等原则。
(一)基本原则:公平、公正、择优事业单位干部任用必须遵循人才评价标准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实现任人唯贤,能者上位,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
同时,要落实干部任用的领导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切实执行。
(二)程序:公开、透明、严谨干部任用程序必须符合公开、透明、选拔严谨的原则,并合理安排时间,以确保选任干部的公示、考察、评定等所有步骤都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条件:政治品质和专业技能双重约束干部任用应符合政治品质和专业技能相结合的条件,以政治理念、业务素质、管理能力等因素为基础,确保任人唯贤原则的有效实施。
(四)权利:干部申诉权干部在被任用过程中,对本人通过诸如评定、考试等等被取消、延时等处罚或处理的可以向持续机构申诉,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涉及行政复议等的诉讼和控告等措施。
(五)义务:管理职责干部在赋予管理职责和职权后,有法定权利获得和掌握管理工作所需的信息和资源,同时必须承担人员聘任后期绩效考核、人员奖惩、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等方面的责任。
二、实施效果自实施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其一是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
条例实施以来,通过落实选拔任用工作计划、推行人才流转制度等措施,进一步落实了干部人才激励机制同时增强了机关、科研、专业、教育等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能力,提高了单位工作效率与质量。
其二是促进干部队伍的素质提升。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2016
2016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干部作为事业单位的核心力量,其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干部的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总则1、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
2、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应当遵循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3、加强对事业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
二、干部选拔任用1、选拔任用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胜任工作的身体条件。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业绩突出。
(4)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2、选拔任用程序(1)制定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明确选拔任用的岗位、条件、程序和方法。
(2)进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3)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5)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
(6)任前公示,对拟任用的干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7)任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三、干部教育培训1、教育培训内容(1)政治理论教育,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
(2)业务知识培训,根据干部所在岗位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综合素质提升,培养干部的创新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
2、教育培训方式(1)集中培训,定期组织干部参加集中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2016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的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事业单位的良好运转和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干部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进行探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事业单位的综合素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干部指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或其他重要职务的人员,包括党委、纪委、工会等组织的班子成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干部应当按照政治合格、能力胜任、廉洁自律、联系群众等要求进行选拔和任用。
第二章干部选拔第四条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应当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进行,遵循能力为本、民主推荐、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五条干部选拔应当注重综合素质的评价,包括政治思想品质、专业技能、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干部选拔应当注重实践能力的发掘和培养,通过考察、面试、公开竞聘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干部任用第七条干部任用应当经过程序严格的程序,确保干部的选拔标准和任用程序的合规性。
第八条干部任用应当聚焦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紧密结合岗位职责和组织设置,确保合适的人员担任相应的职务。
第九条干部任用应当聚焦能力素质,注重干部的业绩和贡献以及个人发展潜力。
第四章干部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干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权限和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干部管理应当注重激励机制的建立,通过激励措施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第十二条干部管理应当注重培养和发展,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
第五章干部监督第十三条干部监督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确保干部行为的合规性和廉洁性。
第十四条干部监督应当依法开展,及时发现和处理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干部监督应当注重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通过问责和反馈机制推动干部工作的规范和提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进行违规干部选拔、任用等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2016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2016年
2016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09•【文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干部任用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
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
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一、干部选拔任用1、选拔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应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注重选拔具有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干部,同时也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
2、选拔条件干部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法规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和相关工作经历。
此外,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胜任工作的压力和挑战。
3、选拔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般包括制定选拔方案、发布选拔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组织考察、集体研究决定、任前公示、任职等环节。
选拔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二、干部培训与教育1、培训内容干部培训应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管理能力、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培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使其能够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需要。
2、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可以多样化,包括集中培训、在线学习、专题讲座、实践锻炼等。
根据干部的不同需求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3、培训考核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对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干部考核与评价1、考核内容干部考核应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
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效,同时也要注重考核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
2、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可以采取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相结合的方式。
平时考核注重对干部日常工作表现的观察和记录;年度考核对干部一年来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价;任期考核对干部在一个任期内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3、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应作为干部晋升、奖惩、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优秀的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干部激励与保障1、激励措施建立健全干部激励机制,对工作表现突出、业绩显著的干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咸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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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咸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县级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县级的,应当在副县级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任领导干部,科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县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
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其资格和条件参照管理岗位人员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县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8周岁。
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应当免去现职,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三章民主推荐第九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会议投票推荐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采取记名方式进行。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拟任人选在主管部门机关内部产生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拟任人选在事业单位产生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100人以上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职工代表及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00人以下的,一般为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民主推荐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主持,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汇总民主推荐票。
民主推荐票由考察组负责汇总,民主推荐汇总表的内容一般包括:推荐的时间、单位、主持人、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推荐人选数和推荐人选的姓名、单位及职务、籍贯、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推荐职务、推荐票数、推荐的名次等。
推荐票的汇总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签名。
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组向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的,一般应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票不够集中,前几名推荐票数比较接近,一般将票数接近的前2至3名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民主推荐得票达不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和任用第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拟任人选为市级主管部门机关的,一般为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单位党政正职及有关人员;拟任人选为事业单位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其他有关人员及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成员,考察谈话一般不少于30人。
单位人数不足30人的,全部参加考察谈话。
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生育二胎以上的考察对象,由同级或上级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
第十五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六条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市属事业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其中,县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级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等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其任职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对研究决定任用的干部,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对新提拔的副县级领导干部、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经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对工会主席等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
第十九条积极推行市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制度。
对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科级领导干部,可由单位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和合同管理。
科级领导干部聘任期一般为5年,聘任期满后该职位应当由原聘任单位党委(党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或者重新进行聘任。
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二十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一)选拔紧缺的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干部;(二)领导干部调整,本单位无合适人选;(三)选配群众关注的热点单位领导干部;(四)其他需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
竞争上岗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一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选拔职位、任职条件和报名资格、选拔范围、方法程序、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二)报名和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竞职演讲和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章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第二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干部交流可以在本单位、本系统进行,也可以在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进行。
县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七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条纪律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