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思考(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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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视角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反思与困境突围

从检察视角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反思与困境突围

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了非法证据的种类、审查程序以及排除规则,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

但经过对重庆市a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突显出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时面临着以下三个困境:一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国家轻个人”的密闭性侦查模式阻碍了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二是法律授权不明和工作机制缺乏,导致调查手段处处受制于人,三是双重的职能定位造成监督与配合难于平衡。

针对上述困境,建议从重构证据审查方式、完善法律授权和建立配套工作机制、构建新检警关系模式三个方面着手以寻求突围的路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困境反思;困境突围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1-0147-04 据统计,2013年重庆市a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了998件提请批捕案件,其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共计19件21人,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有11件11人,未排除的有8件10人。

到2014年,该院办理的提请逮捕案件下降到794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也下降到13件13人,其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有4件4人,未排除的有9件9人。

如下图所示: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由上看,大部分集中在刑讯逼供(共26件)、诱供方面(共2件),而少量表现为公安机关伪造证据(共3件)、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共2件)。

具体情况见下图:一、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时所面临的困境为了更直接地反映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时所面临的困境,我从众多的案例中挑选了三个作为代表集中进行分析。

案例1:2013年12月,石某因贩卖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

后民警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石某提请a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检察机关承办人讯问石某时,石某对其明知他人贩毒,仍帮助他人完成毒品交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控诉民警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将其吊起来殴打,逼迫其承认在这次贩毒中获利,后其不忍痛苦被迫向民警交代其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

浅谈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浅谈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浅谈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释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 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指在法定证据要件上存在轻微违法情节(俗称“瑕疵”或“缺陷”)的证据。

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其瑕疵能否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若能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即具有证据能力,可继续在后续程序中使用;若无法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该证据即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在后续程序中继续使用。

“瑕疵证据”有别于“非法证据”。

(1)在性质上,非法证据系取证程序重大违法,且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取的证据;而瑕疵证据虽然亦系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但却并非重大违法,尤其是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人权。

(2)在效力上,非法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应从程序上予以排除,且不得经转化或重新取证而继续使用;而瑕疵证据虽然因证据能力待定而不得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但却可以经由补正或合理解释后继续使用。

2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特点:①仅限于取证程序违法②是以宪法修正案为根据的③以震慑理论为基础,目的是为了预防法律实施官员(主要是警察)的非法行为④违宪获得的证据的排除规则只限于刑事诉讼⑤实行自动排除,也即强制排除⑥不仅排除违宪证据本身,而且排除毒树之果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据只有违宪行为才应受到排除的制裁当证据因为取证程序违法而被排除时,诉讼中可利用的证据必然减少,虽然被排除的证据有可能是真实的。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机构,检察机关在审查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准确运用不仅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树立法治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检察机关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深入探讨。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维护司法公正。

三、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检察机关还需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措施(一)审查证据的来源和收集方式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首先需要对证据的来源和收集方式进行审查。

如果证据的收集方式涉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隐私、暴力取证等,那么这些证据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了解其对证据的看法和态度。

如果被告人提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证据被非法收集,检察机关应当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三)监督侦查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记录和存档,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提供依据。

五、案例分析以某市检察机关为例,该市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严格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操作。

对于涉及非法收集的证据,如通过侵犯隐私、暴力取证等方式获得的证据,一律予以排除。

同时,该市检察机关还积极监督侦查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予以纠正。

检察工作心得: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检察工作心得: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检察工作心得: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冤假错案重在防范。

近年来,多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被宣判无罪。

例如,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归来死者帮鸣冤案、佘祥林没被杀死的妻子帮平反冤案,等等,触动人们的心弦。

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确立以来,促使人们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了新的认识,规则使程序正义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实体正义的束缚,体现出程序正当性的规则价值,推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进步。

然而,由于我国立法目前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很抽象,对司法实践尤其是侦查机关的办案工作的指导作用有限,甚至使侦查机关的办案陷入了一定的困境,对侦查机关的办案提出了新的挑战,侦查机关必须不断改进办案观念,提升侦查工作的软、硬件水平才能不断适应司法实践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程度提出的高要求。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和渊源(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内涵是:侦查机关通过不正当的程序或者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此种证据不仅包含言词证据,同样包含实物证据。

非法证据基于程序正义或者人权保障的价值选择,在法律层面作禁止使用的规定(德国的说法),或排除它的证据能力(美国的说法),或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的说法)。

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内外立法可知,该规则最初产生于美国,规则实行的初始阶段主要针对的是通过非法搜查及扣押的方式取得的实物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我国特殊的政治、法治发展历史,决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具有特殊性。

1988年8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缔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申明对该《公约》的第二十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予以保留。

根据国际法效力原则,我国参与缔结的条约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基于该公约精神,为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难题,开始探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问题中的反思与重构一

论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问题中的反思与重构一

论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问题中的反思与重构一2010年以来, 不断有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

调研发现,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方面有成功经验,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为杜绝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切实保障人权,有必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反思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此基础上为重构规则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

由于实践中主要以非法口供以排除对象,鲜有排除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案例,更没有发现排除非法物证、书证的案例,因此,本文主要讨论非法口供的排除问题。

编自中国大百科全书一、方法违法获取口供的排除问题按照非法取供行为的表现形式, 非法取供行为可以分为方法违法的取供行为和程序违法的取供行为。

对于方法违法获取口供的排除而言,主要涉及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重复供述”等问题的理解。

(一)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的排除问题根据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2条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何谓“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根据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法院解释》)第95条的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据此,刑讯逼供是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其他方法是指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客观地说,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相对清晰的。

然而,调研发现,很多司法实务人员认为,这一规定仍然较为抽象,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

有学者的调研有类似发现,即有相当数量的法官和检察官表示,司法实践中“感到头疼”的最突出问题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中的“等”字究竟应当包括哪些非法手段?为进一步明确何谓“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底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高法意见》)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非法供述排除规则问题反思

非法供述排除规则问题反思

非法供述排除规则问题反思非法供述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在被迫、酷刑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下作出的供述,这类供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程,且可能导致对被告的不公正判决。

为了保护被告的权益,许多国家都有非法供述排除规则,以确保仅通过合法证据来定罪。

然而,这些规则的实施也存在问题。

本文将就非法供述排除规则的问题进行反思。

一、排除规则的积极意义非法供述排除规则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排除非法供述,能够避免在刑事审判中使用被迫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一规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至关重要。

二、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1. 强制性排除在某些国家,对于任何被迫得出的供述,不论其内容真实与否,都被视为非法供述,必须予以排除。

这种排除规则的好处是确保了任何形式的精神和身体压力都不会影响被告对事件真相的述说。

然而,这种规则也可能存在滥用的风险,因为有些被告可能会选择自愿撤回真实的供述,以避免受到指控。

2. 非强制性排除有些国家对非法供述适用非强制性排除规则,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权衡被告作出供述的自愿程度、供述的真实性、以及供述的全部和细节等因素。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避免排除可能的真实供述,但也需要法官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和判断力。

三、排除规则的问题和挑战1. 难以确定非法供述在实践中,判定一个供述是否非法并不总是简单明了的。

有时,非法供述可能并不明显,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严格的认定,而这对于判断非常困难。

例如,有些供述可能是自愿的,但受到了间接的压力或威胁,这时该如何确定其非法性就成为了问题。

2. 证明非法供述的困难证明非法供述的困难同样是非法供述排除规则面临的问题之一。

鉴于非法供述通常在没有证人或物证的情况下作出,仅依靠被告或律师的陈述很难让法庭完全相信。

这对于无力辩护的被告来说尤为不利,因为他们可能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供述非法。

3. 非法供述排除规则对犯罪打击的压力一些批评者认为,非法供述排除规则可能会削弱刑事司法的效力,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试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若干思考

试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若干思考

试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若干思考论文摘要从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角度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并不是仅仅为了把非法取得的证据在经司法机关具体考量之后予以排除,确保证据的真实合法性与相关性,而是想要借此来将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注重对公民人权的尊重,控制侦查人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以此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论文关键词非法证据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排除程序的一系列规定,具体而言就是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得,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的证据使用规则。

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采用大量篇幅,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力图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从司法实践中看,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失真的可能性较大,予以采信易造成错案。

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非法手段,虽然条文只是列举了“刑讯逼供”、“暴力”和“威胁”三种手段,但对于本条的理解适用应并不仅仅限于这三种手段。

此外,采取上述三种手段来收集证据的行为,并不是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不构成犯罪也可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坚决排除。

此外还有侦查机关违反程序法相关规定,以及在不适当的羁押状态下取得的供述,比如超期羁押,是超过羁押期限、超过传唤和拘传期限所获得的笔录,也应该予以排除。

二是裁量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

对于侦查机关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刑事诉讼法采取裁量排出的方式,给予司法机关一定程度上的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试论检察机关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难点与对策

试论检察机关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难点与对策

试论检察机关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难点与对策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职权,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而且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由于立法和实践探索不足等方面的原因,致使检察机关在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遇到一些难点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效。

本文通过分析这些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

标签: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难点;对策一、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新刑诉法在《两个证据规定》①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职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其参与并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和《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从立案侦查到刑罚执行,全程参与刑事诉讼并从始至终行使其监督职能。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地位,同时要求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由此,检察机关在审前严格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既是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引导,本身也是对侦查权的限制和监督。

同时,法庭审理阶段要求检察机关承担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也必将促使检察机关尽一切努力回查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这既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一种体现,更是对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后监督。

综上所述,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的职权,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首要价值。

对于任何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始终带有根本性。

公正要通过诉讼来实现,既体现在诉讼的程序上,也体现在裁判的结果上,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与完善

知的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得来 的证据 。我 国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 四条对非法证据的规定仅 限于手段
不合 法 .即采 用刑 讯逼 供 收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被告 人 供述 和 采用 暴力 、威 胁 等非 法 方法 收集 的证 人 证 言 、被害人 陈 述 以及 可 能严 重影 响 司法公 正 ,不能 予 以补正 或作 出合 理解 释 的物证 、书证 。 美 国将 非 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规 定 于宪 法体 系 中 ,对 于 “ 非 法 ” 的认 定 是指 “ 违 反 了宪法 ” ,而 非 其 他法 律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通 过威 克 斯案 确立 ,在威 克斯 案 中 ,警察 在 没有 搜查 令 的情 况下 收 集
得来 的证据 ,最 终 被法庭 排 除 。可见 ,美 国非 法证 据排 除 的范 围 主要是 以非法 手段 搜 查 、扣押 得 来
的证 据 ,侧 重 于 防范警察 在搜 查过 程 中侵犯 犯 罪嫌 疑人 的 隐私权 、财 产权 等权 利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德国被称为 “ 证据禁止”规则 ,德国 《 刑事诉讼法》在第 1 3 6 a 条 中规定
陈卫东 ,法学博士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 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胡 晴晴,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 院硕士研究生 。
1 4・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 与完善
了严禁以虐待 、疲劳战术 、伤害身体 、服用药物 、折磨 、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损害犯罪嫌疑人意志 决定和意志活动的自由,同时禁止使用有损犯罪嫌疑人记忆力或者理解力的措施 。且违反此禁令获
2 . 抑 制非 法取证 取证 的行 为
非法 证据 的排 除对侦 查 机关 而言 ,无 论是 对其 非法 获 取证据 的手段 还 是其获 取 的证 据本 身都 是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极其完善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极其完善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极其完善【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渊源证据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与源起(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何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整体而言,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人员以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的方式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要被法院予以排除。

狭义的非法秩序排除规则,则是指非法获取的物证之排除,相对的非法获取的言辞证据,则以自白规则相调节。

非法证据排除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规则,其本身的普适价值已经是不容置疑的真理,在此不多阐述。

本人在此持广义的立场对其在我国的确立进行讨论。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源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

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人们保护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除非是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求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扣押的人和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

”这一规定被普遍认为是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渊源,当然,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被视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项基础渊源。

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依据宪法第四修正案,就已经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1939年的那多恩诉合众国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有罪判决,提出了相当具有特色的“毒树之果”规则,明确指出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证据本身将受到污染,尽管证据可能具有真实性,可是却会对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的司法体系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犹如“毒树之果”,即使味道可口,可是出于对于剧毒之畏惧,不可食用。

在本案正式提出“毒树之果”规则之后,一系列的判决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如在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法庭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宪法第四修正案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通过该案,非法证据排除得以正式适用于各州的刑事诉讼之中。

检察机关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探讨

检察机关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探讨

海南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课程名称:司法原理论文题目:检察机关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探讨姓名:黄洪学号:25 号年级:2015 级在职法硕授课教师:黄永锋副教授完成日期:2016年10月29日检察机关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探讨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合法性则是证据之魂。

长期以来,办案人员非法获取虚假口供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首要原因,而造成虚假口供的主要原因就是办案人员倚重口供和刑讯逼供。

1我国为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案错案的司法努力持续进行,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得到修改后刑诉法的进一步确认。

非法证据排除几乎涉及检察机关参与的各个诉讼阶段及多重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清醒地意识到检察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制度建构切实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一、检察机关应对非法证据排除面临的若干问题1、侦查违法行为仍有可能发生,为检察阶段工作埋下隐性风险。

公安机关在重大刑事犯罪如命案面前压力巨大,面对拒不供认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能会有疲劳审讯、指供、诱供乃至逼供等不正当甚至违法的审讯行为。

就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而言,特别是针对具有“一对一”性质的贿赂案件,突破口供成为案件侦破的关键,自侦部门可能产生侦查主体违法、侦查手段违法、强制措施违法等多种侦查违法行为,如侦查人员主体身份不符、非法拘传、非法诱供2、滥用强制措施等,侦查不规范行1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

2非法诱供,即用不能实现或不准备实现的好处套取口供,存在错案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参见陈闻高:《关于诱供问题的探讨》,载《湖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7期。

为也可能发生,如审讯言语粗暴等。

此外程序性瑕疵也可能存在,如询问笔录缺少询问人签名、讯问笔录修改处嫌疑人未捺印等。

侦查机关非法或者瑕疵取证行为的现实存在的可能,给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庭审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带来了压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若干问题探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若干问题探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若干问题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及公安机关适用与应对一、非法证据的界定问题(一)非法证据的内涵资料:关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项目开展调研的报告案件侦查中瑕疵证据转化的制度构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的现实困境》:新刑诉法中确立的非法证据大致分为三种: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和其他非法所得的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通过开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

非法实物证据是指以明显违法取得的、可以影响公正审判的物证和书证。

其他非法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以非法方式取得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美国1961年在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排除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非法证据”,而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即警察以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手段所获得的证据。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能够作为排除规则救济对象的通常是以下四项宪法权利,即联邦宪法修正案关于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关于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联邦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未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自由、财产和生命的权利。

该规则产生之后,迅速由英美法系传入大陆法系国家,由西方传入东方,成为全球刑事诉讼文明的标志。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排除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所谓“非法证据”?有观点认为,非法证据应从总体上界定为以下六个方面:1、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2、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3、非法证据所衍生之证据排除;4、对采取侦查陷阱取得证据的排除;5、对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的排除;6、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重大利益的非法获取的证据效力(原则上肯定,但对违法取证者应予相应制裁)。

《若干规定》实行绝对排除与相对排除相结合的原则,即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绝对排除,而对实物证据(主要是物证书证),经过证据补强之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点思考

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点思考
上看 , 美国之 所 以严格 排除 非法证 据 , 因为美 国 是
是基于社会契约原则创建的联邦国家, 人民对集权独裁和专制报
是与 生俱来 , 不受 非法 剥夺 的 , 宪法 修正 案牛 规 定任 何公 民人身
不受 非法搜 查 、 留或监 禁 , 民的财物 、 件 、 拘 公 文 住所 不受非 法搜 查和扣 押 。 因此 基于 对国家 、 政府 、 司法官 员的不 信任 和限制 , 创
文章编 号 :0909 (00I-5-2 l0-5 22 1)i 40 0
《 关于 办理死刑案件 审 查判断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关 于 和《
刑事 非法证 据排除规 则和 其他法律 的制定 一样 , 受到本 国 要
办理刑 事案 件排 除非法证 据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已经 正式 施行 , 这 特定 法律环 境的制 约 , 能完全 借鉴于某 个 国家或某几 个国家 不可
此 违法取 得 的证据 自然 失去证据 效 力, J 属实 也应严 格排 除 。 瞠使 J
以充分肯 定 , 国家权 力则 多有 限制 , 为重视 程序 的正 当性 。 对 尤
为我 国刑诉 法 已经 明文规 定 了严禁 采用非 法的方 法获取证 据 , 因 在刑事 非法证 据的排 除规 则中 , 仅规 定 了很 少的 例外情况用 于惩 治犯罪 。 国则 基于 惩 治犯 罪 的突 出立场 , 我 强化 了国家机关 的权
促进 司法公 正具有 十分重 要 的现实意 义 。 别 是《 于办理 刑事 联邦宪 法有关规 定而取 得 的证据在 审判时 一律不 予采 纳 ; 特 关 即使用
尽管 有 案 件排除 非法证据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以下简 称《 (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最 初非 法获得 的证据提 供的线 索获得 的证据 也同样排 除,

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探讨作者:张周洁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了更加全面地规定,再结合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规则,构建了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的程序,使得整个非法证据排除体系逐渐规范化。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根据现有的结构体制进行调整,以适应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变化。

本文就对涉及到人民检察院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接受,一方面,该规则可以对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两方面进行平衡,另一方面,该规则也被广泛吸纳入各种国际公约中,因此成为了能在世界范围内通行的刑事司法准则。

在2010年3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是在结合了实际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使用,将该规则进一步完善,强调了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都不能出于收集证据的目的而违反法律,应当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该项规定一方面使得“尊重和保障人权” 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还有效遏制了刑讯逼供等现象,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面临的问题(一)检察人员不能准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早在199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就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规定,此后又专门颁发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这两项规定中,都有涉及到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的规定,但是从法院刑事审判的角度出发,缺乏了对人民检察院如何使用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

而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更进一步的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义务,但是涉及的内容十分有限,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排除程序,就给检察人员使用该规则时造成了困扰。

鉴于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有限,在实际过程中对该规则的应用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检察人员要想准确无误地使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就比较困难,因此还需要该规则的进一步司法解释。

心得体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与思考

心得体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与思考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与思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较详细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将非法证据排除扩展到检察审查环节,赋予了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职权。

但是新法只是从权力赋予的角度明确检察机关具有的职权,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应该如何应对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仍然面临着许多情况和问题。

因此,应该制定具体措施使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制度。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更加合理化、法制化、科学化。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平衡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双重需要的基础上,调查和分析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少数刑讯逼供等有关问题,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经验,同时吸收了“两高三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新刑诉法第54条至第58条,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具体司法中得到保证;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相关规定(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对它们的排除应适用不同的原则。

1、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这类证据都不得被司法机关所采用。

所谓非法言词证据,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此处言词证据的范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同时,本条款规定的需要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仅指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即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陈述;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理解,具体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有关刑讯逼供立案标准所列举的非法手段,即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或者是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中的“等”字,应理解为是与刑讯逼供这一手段程度相当的行为。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摘要: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的一项痼疾,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规则发展过程中的一大进步,但是在我国多年的惯常司法实践和既定司法体制下,应冷静分析《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身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和瑕疵,以期有助于未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

关键词: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治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或《规定》)共15条,主要包括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两方面的内容。

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均对该《规定》作出了较高评价这次‘两个规定’,尤其在刑事诉讼法制方面,实现了对违法诉讼行为实行程序制裁的最终目标,反映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

然而,与当下多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通过状况相同,人们有理由思考这一规定将来的执行状况,拷问其实践有多大的可操作性。

不同机关基于其不同职能、立场的考量和博弈,也反映在“两个规定”制定的过程中。

仅从目前该规则的文本出发,该规则在复杂的刑事司法体制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前景不容乐观。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分析(一)非法言词证据的含义与范围《规定》第一条将非法言词证据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列举了非法手段,但只是列举了一小部分,用一个“等”字作为兜底描述,在被告人供述这一方面,这个证据规定明文规定了刑讯逼供,除此之外,比如说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得的被告人供述,算不算也应该排除的范围?通过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要不要排除?在规定中都没有具体说明。

陈卫东教授提到“非法证据除了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外,还来源于以下违法取证行为所获得的证据: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以及饥饿、疲劳、声光刺激、冻晒、精神折磨等软性的刑讯逼供的方法和使用麻醉剂、违法窃听等不正当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准确审理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制度。

该规则的目的是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行为对被告人造成不公平的司法对待。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对法治和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要履行公诉职责,又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因此,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具有双重职责。

首先,检察机关需要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其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四、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检察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不够深入,导致在实践中的适用不够准确;其次,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侦查机关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最后,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五、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进措施(一)加强教育培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组织专题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使检察人员掌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二)建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试论检察机关该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试论检察机关该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作的质量和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四)理清公诉逻辑,坚持理性证据观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无疑给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带来了全新 的挑战,公诉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因而应更加注重指控犯 罪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 一是继续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保 持对严重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坚持运用起诉、抗诉等法律措 施,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扰乱社会稳定和秩序的暴力性 犯罪、损害国家威信的严重职务犯罪等。建立健全重大案件提 前介人制度,引导侦查部门全面取证,更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 二是严格证据标准,强化理性证据观。公诉机关在提前介 入重大案件侦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时,要严格按照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公 诉机关在整个诉讼监督过程应始终坚持对言词证据的审慎判 。断、对刑讯逼供的零容忍、对证据矛盾的理性分析及内心确信的 证据充分。在审查起诉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 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证据;对确有刑讯逼供嫌疑的, 要求侦查机关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关证明;发现属于犯 罪嫌疑人编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相关司法部 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出庭公诉时要认真、全面审查案件,围 绕认定重点和争议焦点,扎实准备好各项证据材料及合法性证 明材料,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了”。 三是加强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公诉人是指控犯罪和诉讼 监督职责的直接承担者,证据准人资格审查等诉讼活动对其个 人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公诉人员要注重公诉理念的 与时俱进,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 权相统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 自身专业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指控犯罪能力和诉讼监督能力,以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充分发挥公诉机关法律监督职
1.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对检察机关 自侦行为规范化提出更高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二 条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对非法言词证据 应当予以排除的法律后果。第十四条还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 证实行裁量性的排除规则。这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规 范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侦查行为,落实完善全程同步录 音录像制度和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制度。 2.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前的证据审查权力和排除非法证 据的义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必须对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 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 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这就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 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中享有审查证据合法性的权力和应承担排 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3.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法庭审查程序中对证据合法性的证 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规定了作为控方的检察机 关对被告人审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第十一条明确了非 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中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和一个很高的证明 标准。这可以促使过于依赖口供的侦查观念和侦查方式的转 222・ENTREPRENEUR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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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思考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作者简介: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例如,联合国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等都规定了该规则。

〔2〕例如,2009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开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2011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开展的“‘两个证据规定’实施状况跟踪研究项目”。

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的著述也较为丰富,已有学者结合立法最新进展作出了评述。

参见郭欣阳:《检察改革视域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3〕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M ],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125页。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新法规定,对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排除程序进行了相应修改,主要体现为对非法证据排除实体规则的完善、对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程序的构建、对非法证据庭审排除程序的规范。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日臻完善的大背景下,人民检察院应当从职权分离、案例指导和协调公法三个方面调整现有的结构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应对司法实践的变化。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人权保障实体规则排除程序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28(2013)01-0067-07一、人民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挑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其平衡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特殊功用而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同时也为一系列国际公约所采纳和吸收,成为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准则。

〔1〕长期以来,如何设计和构建科学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直是中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学术研究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2〕2012年3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仅不得采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且都负有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3〕这对于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遏制刑讯逼供、维护程序公正有重要意义。

而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相比,人民检察院的地位特殊、身司数职,它不仅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而且同时行使批捕、自侦和公诉等职权,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参与。

因此,人民检察院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方面将面临更大挑战,亟需研究和解决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检察人员应如何理解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需明确。

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第21卷第1期2013年1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Vol.21No.1Jan.2013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比较原则,而2010年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角度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如何适用排除规则关注不够。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排除义务,但章节篇幅有限,〔4〕具体的排除程序应如何进行,刑事立法鞭长莫及。

由于条文规定较少、实践探索不足、理论积淀较浅,检察人员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面临较大压力,〔5〕这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作进一步回应。

第二,人民检察院如何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亟待规范。

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立法机关认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一方面要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其获得的证据不能在诉讼中使用,另一方面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本身和违法的侦查人员,也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6〕这就需要人民检察院加强对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工作的法律监督。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起草制定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调查核实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在调查核实后提出纠正意见。

由于调查核实程序涉及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需要兼顾正常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如何协调运行也需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

第三,人民检察院如何在审判阶段证明取证行为合法也需解释。

2010年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就人民法院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处理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特别涉及到人民检察院如何在审判程序中证明取证行为合法。

该解释颁布施行后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关注,诸如犯罪嫌疑人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哪些证明手段等问题都引发了一系列讨论,但这些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令人欣慰的是,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修订了《高检规则》,特别就人民检察院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作用,我们应当正确地理解、把握和适用《高检规则》的规定。

二、《高检规则》中的排除规则与程序构建(一)由概括到细化的非法证据实体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可分为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实体性规则界定了排除范围、排除条件和排除结果,具有平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作用,塑造了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外貌;而程序性规则构建了具体的排除程序,包括证明责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程序性事项,关涉实体性规则能否得到操作和应用。

〔7〕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界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和排除结果,是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性规定。

新法颁布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如何理解第54条存在一定争议,如“刑讯逼供等”是否包含“威胁、引诱、欺骗”就存在等内和等外两类解释。

上述争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4〕〔5〕〔6〕〔7〕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章共有16条规定,其中与排除非法证据有关的有6条规定。

陈卫东、柴煜峰:《“两个证据规定”实施状况的真实调研》[N],《法制日报》,2012-03-07。

同前注[3]。

参见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46页。

对于推动立法进步、推进理论创新有积极作用,但对于一线检察人员而言,准确地把握立法原意才是未来规范化执法的保证。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遵循立法原意对排除范围和排除结果进行了解释。

在排除范围方面,新修改的《高检规则》第65条和第66条明确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

在非法言词证据范围的界定方面,《高检规则》特别明确了“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的含义,指出“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当事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疼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这一解释与高法解释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释义保持了一致,回应了司法人员乃至社会公众对立法规定的困惑和质疑。

在非法实物证据范围的界定方面,《高检规则》第65条把“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细化为“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反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产生严重损害”,将“补正”界定为“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正”,明确“合理解释”的含义专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并特别规定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能够做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较为明确、清晰的操作依据。

在排除结果方面,新修改的《高检规则》第67条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以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表现为排除非法证据与逮捕决定、起诉决定和判决结果没有必然联系,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遏制刑讯逼供的效果大打折扣。

对此,《高检规则》第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非法取证行为,依法排除该证据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由抽象到具体的非法取证调查核实程序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其实质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高检规则》中也对抽象、原则的调查核实程序进行了细化。

首先,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的调查核实程序具有前置性。

前置性是指人民检察院只有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后才能相应作出处理,〔8〕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时的严谨性和慎重性。

调查核实程序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

在依职权启动方面,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依申请启动方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仅能针对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向本级人民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调查核实程序,〔9〕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其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的调查核实程序具有依附性。

依附性是指人民检察院进行的调查人民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思考〔8〕〔9〕参见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8条、第71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颁布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这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主要是考虑此情况。

核实程序是依附于正常诉讼程序进行的,并未实现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彻底分离。

一方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调查核实程序的负责部门一般也是办理案件的主管部门。

《高检规则》第69条规定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必要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另一方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活动为调查核实程序提供了信息和材料。

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重要内容之一即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而且都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与《高检规则》第70条、第73条、第74条规定的调查核实的方式和程序设计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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