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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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现行标准对比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现行标准对比

焚烧类,氧化类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乙烯
35kg/h
注:新标准中,实测浓度须换算成基准氧含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 C=18/(21-Os)×Cs
式中:C-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经换算后的浓度 Os-排气中氧气的浓度(%);
Cs-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的浓度(mg/m
直接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场排放至环境) 废水排放
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
苯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甲苯
4mg/m3 100mg/m3 180mg/m3 15mg/m3
恶臭污染物排放 标准
苯乙烯 非甲烷总烃
乙醛
换算成基准氧含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计算公式: C=18/(21-Os)×Cs
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经换算后的浓度(mg/m3); Os-排气中氧气的浓度(%); -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的浓度(mg/m3)。
二氧化硫
200mg/m3
氮氧化物
500mg/m3
废气排放
二噁英 苯
0.5TEQng/m3 12mg/m3
非甲烷总烃
120mg/m3
颗粒物
120mg/m3

12mg/m3
甲苯
40mg/m3
乙醛
125mg/m3
焚烧类,氧化类有机废气排放口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550mg/m3 240mg/m3
非甲烷总烃
120mg/m3
间接排放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 6 7
分析项目 PH值
石油类 挥发酚
COD S.S NH3-N 苯 乙苯 异丙苯 乙醛 石油类 总汞 总镉 总铬 总砷 总铅 总镍
现行标准来源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第一篇范文:《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6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1次会议精神,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探索煤炭资源清洁高效利用的有效途径,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和示范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十三五”期间,煤制燃料产业的首要任务是围绕能效、环保、节水及技术装备自主化等内容开展产业化升级示范。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总结已建示范项目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准入,稳步推进煤制燃料示范项目建设,依托示范项目不断完善国内自主技术,加快转变煤炭利用方式,增强国内油气保障能力,为能源革命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量水而行”,在水资源许可的条件下开展示范项目建设。

2.坚持最严格环保标准,示范项目执行能源、化工领域现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或更高的环保要求。

3.坚持节能高效,示范项目应在现有水平上,通过优化流程、创新工艺、技术集成等途径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和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4.坚持科学布局,统筹考虑资源条件、环境容量、生态安全、交通运输、产品市场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示范项目。

5.坚持自主创新,重点示范自主知识产权的煤炭加工转化技术和装备,以示范项目为载体推动其产业化、定型化和标准化。

二、示范项目设立(三)煤制燃料是指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加工转化,生产汽油、煤油、柴油、航煤、石脑油、成品油调和组分、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液体或气体燃料的行业。

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以及联产多种燃料的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均是煤制燃料行业的组成部分。

(四)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等规划是指导煤制燃料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遴选、确定煤制燃料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并推动实施。

石油加工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标准清单

石油加工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标准清单

昼间(dB) 50 55 60 65
夜间(dB) 40 45 50 55
4
70
55
清洁生产标准
(1)石油炼制业HJ/T125-2003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业燃料型炼油厂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 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燃料 、 。 (2)石油炼制业(沥青)HJ443-2008 本标准适用于以石油为原料用连续氧化法(氧化沥青装置)和溶剂法 (丙烷、丁烷脱沥青装置)生产沥青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 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 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以蒸馏法生产沥 青的企业不适用本标准。
4、生产污水
主要来自锅炉排污,未污染和循环水排水,油罐喷淋冷却水及无污染 地面雨水,这部分水量小且受污染很少,一般含油量和COD小可直接排 放。
5、生活污水
主要来自炼油厂内生活辅助设施排水,如办公楼、卫生间、浴池、食 堂等,这部分水量很少,其污染物主要是BOD、COD、悬浮物。
1、常规污染物: PH 、COD 、 2、特征污染物 硫化物、挥发酚、苯、甲苯 BOD 、 石油类、 悬浮物、 氨氮
2、低频噪声
这类噪声主要是各生产装置所用的机泵电机、空冷电机、压缩电机、 风机电机产生的,还有加热炉产生的。这类噪声是声源种类多、数量 大、有规律、连续性。
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中的排放限值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 类别
0 1 2 3
一、废水
1、含油污水
炼油厂内排水量最大的一种废水,约占全厂污水排放量的80%以上。 主要来源是:各生产装置机泵冷却水、油气冷凝水、油品及油气水洗 水、油罐油品切水、油罐设备清洗水、循环水场排污、化验室排放水、 含油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装置停工检修设备吹扫排水等。主要污 染物是:油、COD。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车、传输、接驳
油品装卸栈桥对铁路罐车进行装油,发油台对汽车罐车进行装油,油品装卸码头对油船(驳)进行装油的原油及成品油(汽油、煤油、喷气燃料、化工轻油、有机化学品)设施,应密闭装油并设置油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装车、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o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控制对象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工艺加热炉
S02<100mg/n?(特别限值≤50mg∕m3)氮氧化物≤150mg∕m3(特别限值≤100mg∕m3)颗粒物我0mg∕m3(特别限值W20mg∕m3)
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
S02≤100mg∕m3(特别限值≤50mg∕m3)
5.2.5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设备和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5.3.2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
a)泵;b)压缩机:C)阀门;d)开口阀或开口管线;e)法兰及其他连接件:f)泄压设备;
g)取样连接系统;h)其他密封设备。•
有机废气收集、传输与处理
下列有机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a)空气氧化反应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尾气;
b)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废气;
c)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
d)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e)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废气。
5.3.5泄漏修复
a)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15口。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修改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修改

附件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修改单编制组2019年1月目录1项目背景 (12)1.1任务来源 (12)1.2工作过程 (12)2行业概况与废水产排污分析 (13)2.1石化行业概况 (13)2.2石化主要生产单元和工艺 (17)2.3石化废水产排污特征 (19)2.4石化废水污染防治技术 (22)3GB31571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的规定及实施存在的问题 (23)3.1GB31571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的规定 (23)3.2实施存在的问题 (24)3.3原因分析 (25)4国内外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确定和实施方法 (26)4.1国外 (26)4.2中国 (26)5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分类及其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27)5.1水污染物分类 (27)5.2各类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控制要求确定原则 (28)5.3保障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的原则与计算方法 (29)5.4适用范围变化 (31)5.5相关主体的责任 (31)5.6与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衔接 (32)6典型案例研究 (33)6.1某石化工业园区及其污水治理概况 (33)6.2按照本修改单计算得到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 (33)6.3成本效益分析 (34)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发布实施后,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多次向我部反映实际执行GB31571有关间接排放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原环保部科技司、水环境管理司高度重视,努力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分析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的设置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GB31571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解决方案,原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了相关研究工作,具体由环境标准所(以下简称“标准所”)承担。

1.2工作过程2017年3月-6月,原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组织标准所和有关专家就GB31571规定的水污染物类别、直接与间接排放限值规定及依据、执行遇到问题及原因等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初步编制思路。

中国石化油气排放控制标准

中国石化油气排放控制标准

1前言环境标准是评价环境质量和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尺度,也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成比较完善的环境标准体系。

颁布有国家环境标准,其中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方法标准等。

各地也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制定和发布了地方环境标准。

由此构成了以国家环境标准为主体,地方环境标准为补充的环境标准体系。

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我国部分现行国家环境标准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技术指标宽严程度掌握不准确,与技术经济条件结合不紧密,分类指导性不强,前瞻性不够,社会影响力较差。

反映到成品油销售业,除上述不足之处外,还有一个行业特点不突出的问题。

成品油销售业的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都很复杂,尤以汽油的烃类污染物排放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

而我国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污染源和污染物而制定的,较少考虑成品油销售业汽油油气排放特点,一些指标没有兼顾行业的技术经济发展水平。

如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即使安装先进的油气回收设备,也很难达到此要求。

因此,有必要根据成品油销售业的特点,制定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

2总体原则《成品油销售业汽油油气排放控制标准》的编制要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理念,并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

体现成品油销售业的特点,充分反映汽油储存、运输、销售过程的特征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与国外先进标准相衔接;以国内、外现有清洁生产工艺和最佳实用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符合国内外成品油销售业环保技术水平的发展趋势;尽可能考虑不同地域和时期的环境自净理念的差异;指标宽严适当,近期和中期相结合。

2.1参考标准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中国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等和石油库和加油站设计规范,及美国和欧盟有关VOC 控制和排放标准。

2.1.1中国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56-2002《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SH3007-1999《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Q1-1999《加油站建设规定》DB11/206-2003《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07-2003《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07-2003《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北京市地方标准)2.1.2美国标准汽油配送设施国家排放标准Subpart R – 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for gasoline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Bulk gasoline terminals and pipeline breakout stations)散装汽油接卸站的执行标准SubpartXX—Standards of Performance for Bulk Gasoline Terminals关于储油罐的国家排放标准Subpart OO—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for Tanks—Level 1关于容器的国家排放标准Subpart PP—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for Containers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设备的有害空气污染物的国家排放标准Subpart HH—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From Oil and Natural Gas Production Facilities油污染预防PART 112—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SubpartA—Applicability, Definitions, and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All Facilities and All Types of Oils石油炼制工业有害空气污染物的国家排放标准Subpart CC –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from petroleum refineries石油液体储油罐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执行标准Subpart K – Standards of performance for storage vessels for petroleum liquids for which construction, reconstruction, or modification commenced after June 11,1973, and prior to May 19,1978Subpart Ka – standards of performance for storage vessels for petroleum liquids for which construction, reconstruction, or modification commenced after May 18, 1978, and prior to July 23, 1984Subpart Kb –standards of performance for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storage vessels (including petroleum liquid storage vessels) for which construction, reconstruction, or modification commenced after July 23,1984石油炼制过程设备泄漏VOC 执行标准Subpart GGG –standards of performance for equipment leaks of VOC in petroleum refineries2.1.3欧盟标准关于汽油储存和从配送站到加油站的挥发性化合物排放控制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4/63/EC of 20 December 1994 on the control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VOC) emissions resulting from the storage of petrol and its distribution from terminals to service stations)2.2最佳实用技术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基准值的确定主要以国内外现有清洁生产工艺和最佳污染控制技术(统称最佳实用技术)为基础。

最新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47-2015

最新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47-2015
限值和控制要求; ——修改了工艺加热炉烟气、催化剂再生烟气、硫磺回收尾气、特殊工艺排气的部分排放限值(见
表 1、表 2、表 3、表 4、表 5); ——修改了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排放控制要求(见第 6 章节); ——修改了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排放控制要求(见第 7 章节); ——修改了对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停工检修的排放控制要求(见第 8 章节); ——修改了厂界环境空气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见表 7) ——修改了对火炬放空的排放控制要求(见第 10 章节); ——修改了监测要求(见第 11 章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飞燕石化环保技 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李靖、周苑松、江梅、孙桂芳、何丽娟、聂磊、邵霞、高喜超、何万 清、王敏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2007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8-1993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533-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GB 3550-8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50-8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年10月1日实施)UDC628.191;622.323GB3550-83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开发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陆上石油开发企业。

1标准的分级、分类1.1标准的分级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企业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2标准分类全国石油开发企业分为二类。

I油田。

II气田,高含盐油田。

2标准值2.1石油开发生产废水(包括从地层开采到地面的废水和地面工艺掺水)应进行处理。

处理后的废水回注地层或用作工艺回掺水,未能回注或回用而必须排放的废水,其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石油开发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第一级第二级占总废水量的百分数/ %占总废水量的百分数/ %Ⅰ1020Ⅱ25402.2石油开发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编号项目毫克/升0.05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按Hg计)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0.1(按Cd计)3 六价铬化合物(按0.5Cr6+计)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0.5(按As计)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1.0(按Pb计)2.3石油开发工业废水中一般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编号项目第一级第二级ⅠⅡⅠⅡ1pH值6-96-96-96-92石油类101030303悬浮物1001002005004挥发性酚0.50.5115硫化物1115100100100100 6化学需氧量3其他规定3.1表2、表3中所列标准值,均指月平均值。

3.2每月监测的超标次数,应不大于总监测次数的10%。

3.3每次监测的测定值的超标幅度,应不大于最高容许浓度的50%。

解读《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解读《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解读《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修改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问:标准修改的背景是什么?答: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2015年国家发布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项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力削减了污染物排放,促进了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推动了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但在三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业仍存在一些环节管理不到位或管理要求不明确、与生产实际不相符等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使标准更贴合当前行业生产实际和环境管理需要,持续提升相关行业VOCs综合治理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三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

问: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答:三项标准修改单聚焦行业重点和亟需解决问题,采取宽严相济策略,在加强关键环节管理的同时调整部分与生产实际不相符内容。

(一)优化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

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对工业生产过程中有机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最佳可行技术。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5.11•【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7号关于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在2024年7月1日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为新建企业;在2024年6月30日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为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

现有企业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第一条(1)和(2)、第三条b)和c)、第七条a),《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第一条(1)、第三条b)和c),《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第七条b)和c)、第十四条b)的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的其他规定。

以上标准修改单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VOCs排放量简化核算方法

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VOCs排放量简化核算方法
不适用生物发酵过程生产的乙醇 若生产过程执行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的规定。
—7 —
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系数
行业
石油化学 工业
系数
产品种类
单位排放强度,(总烃、
以碳计(公斤))
二氯乙烯(氯氧化 法)
12.050
二氯乙烯
1.750
三聚氰胺树脂
13.892
—5 —
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系数
行业
生产单元
系数 单位排放强度,(总烃、
以碳计(公斤))
流化催化裂化(FC C)
0.63 可以忽略
估算基础 原(物)料量或产品产量
催化装置加工量
生产设施吹扫
0.002(每次)
装置原料年加工量
石油炼制
减压蒸馏塔塔顶冷 凝器
催化重整
焦化装置 润滑油生产
有机液体储罐核算范围是储存温度下有机液体真实蒸汽 压大于等于 5.2kPa,储罐公称容积大于等于 75 立方米,储 存压力为常压的储罐。
本 VOCs 排放量简化核算方法适用的企业范围与《石油炼 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相同。
—4 —
通过后,纳入可选方法;尚不具备核算条件的,可以采用
本方法进行简易核算。
一、VOCs 排放量计算
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 VOCs 排放简化核算方法采用排
放系数法。排污者 VOCs 排放量为依据本办法核算的工艺排
放口,设备、阀门泄漏,循环水及废水处理,有机液体装
载,有机液体储罐五大排放源 VOCs 排放量之和,计算公式
二、各类源的简化计算方法 (一)工艺排放 给出的排放源工艺过程排放系数是在未进行控制的情况 下的排放系数,若企业依照《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GB31570-2015)或《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对工艺排放的污染物采取了控制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排出的废气送低压瓦斯管网回收、用吸 附、吸收、热力焚烧(含火炬)、催化焚烧等),其排放 系数应乘以控制措施的控制效率,既: 实际排污系数=表列排污系数 × (1-控制措施的效率) 工艺排放包括有特定排放口的工艺过程排放,序批式化 工单元操作(釜式蒸馏、釜式反应、釜式聚合、干燥等), 化纤纺丝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

2023年新版化学品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2023年新版化学品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2023年新版化学品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引言本文档旨在详解2023年新版化学品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该标准在环保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范,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全面规划和管控,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标准内容1. 标准的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所有涉及化学品生产、储存和排放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制药和石油化工行业等。

2. 污染物排放限值:针对不同类型的化学品、生产环节和排放方式,制定了具体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这些限值旨在控制大气、水体和土壤中污染物的浓度,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3. 监测与报告要求: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污染物监测系统,并进行定期监测和报告。

监测数据将用于评估企业的排放情况,同时也可以作为政府监管的依据。

4. 废水和废气处理要求:针对废水和废气的处理,标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技术指标。

企业需要采取适当的处理技术,以确保废水和废气的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5. 管理措施和责任:标准还规定了企业应采取的管理措施和责任,包括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培训员工、做好安全管理等。

实施与监督1. 实施计划:为了保证标准的有效实施,各相关行业和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执行。

政府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得到有效贯彻。

2. 处罚与奖励:对于未按标准要求排放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超额完成排放指标的企业,将给予适当奖励和荣誉。

结论2023年新版化学品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行业和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全面贯彻标准的要求,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年10月1日实施)UDC628.191;622.323GB3550-83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开发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陆上石油开发企业。

1标准的分级、分类1.1标准的分级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企业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2标准分类全国石油开发企业分为二类。

I油田。

II气田,高含盐油田。

2标准值2.1石油开发生产废水(包括从地层开采到地面的废水和地面工艺掺水)应进行处理。

处理后的废水回注地层或用作工艺回掺水,未能回注或回用而必须排放的废水,其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石油开发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第一级第二级占总废水量的百分数/ %占总废水量的百分数/ %Ⅰ1020Ⅱ25402.2石油开发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编号项目毫克/升0.05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按Hg计)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0.1(按Cd计)3 六价铬化合物(按0.5Cr6+计)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0.5(按As计)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1.0(按Pb计)2.3石油开发工业废水中一般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编号项目第一级第二级ⅠⅡⅠⅡ1pH值6-96-96-96-92石油类101030303悬浮物1001002005004挥发性酚0.50.5115硫化物1115100100100100 6化学需氧量3其他规定3.1表2、表3中所列标准值,均指月平均值。

3.2每月监测的超标次数,应不大于总监测次数的10%。

3.3每次监测的测定值的超标幅度,应不大于最高容许浓度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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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 量
氨氮 总氮 总磷
总有机碳
石油类
排放限值
6.0~9.0 70 60
100(2)
20
8.0 40 1.0 20 30(2) 5.0
污染物因子
硫化物 氟化物
挥发酚
总钒
总铜 总锌 总氰化物 可吸附有机卤 化物
排放限值
1.0 10 0.5
1.0 0.5 2.0 0.5 1.0
骤冷水 溶剂及碱洗 生产废料 生产废料
有机和无机氰化物 己二酸、丁二酸、戊二酸、环己烷、己 二胺、己二腈、丙酮、甲乙酮、环己烷 氧化物
焦油、烃类 丙酮、油、碳四烃、苛性钠、硫酸 废酸、碱、碳四烃 溶剂、油、碳四烃 溶剂、碳四烃 油、轻质烃、低分子聚合物 丁二烯、苯乙烯胶浆、淤泥
公用工程
锅炉排液
总溶解固体、磷酸盐、鞣酸
种有机特征污染物。
有机特征污染物考虑确定原则: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和饮用水标准中的有机物项种情况:
1、有我国污水综合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
放标准可供参考时,取其中最严格的限值;
2、无相关排放限值参考时,取地表水质量标
准或饮用水标准的10倍。
12
大气污染物项目选择和限值确定
本标准大气污染物因子包括常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无机卤素(HCl、HF、HBr、 Cl2),以及64种有机特征污染物。 有机特征污染物考虑五方面因素确定: (1)我国标准已经控制的有机污染物,如国家大气综合标 准、有关行业标准等; (2)高毒污染物,我国在GBZ2《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基 础上,发布了《高毒物品名录》,名录考虑了GBZ2中MAC或 TWA≤1 mg/m3的物质、已认定的人类致癌物,以及职业病统 计年报中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各前10名的毒物,具有广泛的 代表性。 (3)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明确的1类致癌物; (4)德国大气污染物分级控制标准中列出的毒性物质和致 癌物质;其他国家优先管控的污染物名录
催化剂(铂、钼)、芳烃、硫化氢、 氨 芳烃 溶剂、二氧化硫、二甘醇 硫酸、硝酸、芳烃 废碱 酸酐、芳烃、沥青、甲酸、烃类
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来源及污染物
丙烯腈、己二酸生产 生产废液
尼龙66生产
生产废料
碳四馏分加工 丁烷丁烯脱氢 丁烯萃取和净化 异丁烯萃取和净化 丁二烯吸收 丁二烯萃取蒸馏 丁苯橡胶 共聚橡胶
•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 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 排放管理。
16
名词解释
• 石油化学工业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
学品(参见附录A)、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 橡胶等的工业。 国民经济分类(GB/T4754)
24
GB31571控制的水污染因子
污染物因子
排放限值
污染物因子
排放限值
苯并(a)芘
0.00003
总汞
0.05
总铅
1.0
烷基汞
不得检出
总镉
0.1
总铬
1.5
总砷 总镍
0.5
六价铬
0.5
1.0
废水有机特征污 染物
表3所列有机特征 污染物及排放浓
度限值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 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 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 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丙烯腈-腈纶、己内酰胺、环氧氯丙烷、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BHT )、精对苯二甲酸(PTA)、间甲酚、环氧丙烷、萘系列和催化剂生产废水执 行该限值。
3
行业基本情况
• 我国炼油规模从2000年的2.78亿吨增加到2014年 7.56亿吨。
• 2014年末炼油企业数量241家,原油加工量5.03亿 吨。
• 2014年末规模以上化工企业2.8万家,生产象乙烯 、丙烯、、丁二烯、异戊二烯、苯、甲苯、二甲 苯、苯酚、丙酮、丁醇、辛醇、丙烯腈、己内酰 胺等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聚乙烯、聚丙烯等合成 树脂;丁苯橡胶、丁晴橡胶、顺丁橡胶等合成橡 胶;腈纶、维纶、尼龙等合成纤维。
18
名词解释
• 污染雨水 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
产设施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 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雨 水。
19
名词解释
•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
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 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 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 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 合成树脂制造;2652合成橡胶制造;2653合成纤 维单(聚合)体制造;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281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其他由环保 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行业。
17
名词解释
• 石油化学工业废水 石油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
水,包括工艺废水、污染雨水(与工艺 废水混和处理)、生活污水、循环冷却 水排污水、化学水制水排污水、蒸气发 生器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等。
四氯乙烯
0.1
氯丁二烯
0.02
六氯丁二烯 0.006
二溴乙.4
污染物因子 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乙苯 苯乙烯 硝基苯类 氯苯 1,2-二氯苯 1,4-二氯苯 三氯苯 四氯苯
排放限值 0.4
0.4 0.4 0.2
2 0.2 0.4 0.4 0.2 0.2
定企业排放废气中应控制的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22
名词解释
•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表3列出的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
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 大于等于10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 中间产品,对照表3确定企业排放废水中应 控制的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23
GB31571控制的水污染因子
污染物因子
26
GB31571控制的大气污染因子
污染物项目 工艺加热炉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非甲烷总烃
氯化氢 氟化氢 溴化氢(3)
氯气 废气有机特
征污染物
20 100 150 180(2)

― ― ― ―

废水处理有 机废气收集
处理装置 ―

含卤代烃有 机废气(1)
― ―
其他有机废 气(1)
― ―



120
冷却系统排液 磷酸盐、铬酸盐
水处理
氯化钙、氯化镁、硫酸盐、碳酸盐
11
水污染物项目选择和限值确定
在排放限值确定时分两本标准水污染物因子包括
pH值、悬浮物、COD、BOD、总氮、氨氮、总磷、
总有机碳、石油类等常规二类水污染物17项,可
吸附有机氯化物、苯并[a]芘两项强制有机污染物
和7项一类污染物(总铅、总铬、总镍等)以及60
28
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正己烷
100
环己烷(1)
100
氯甲烷(1)
20
二氯甲烷(1) 100
三氯甲烷(1) 50
四氯化碳(1) 20
1,2- 二 氯 乙 烷(1)
1
1,2- 二 氯 丙 烷(1)
100
溴甲烷(1)
20
溴乙烷(1)
1
1,3- 丁 二 烯
(1)
1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13
大气污染物项目选择和限值确定
在排放限值确定时分两种情况: 1、有我国大气综合标准、地方石化标准或德国污染物分级 标准可供参考时,取其中最严格的限值,同时不得超过按 第2项原则确定的限值。 2、无相关排放限值参考时,引入德国、荷兰等按物质毒性 (致癌性)分类分级控制的思路: (1)TWA或MAC值≤1 mg/m3,按GBZ2限值的10倍取值; (2)1 mg/m3<TWA或MAC值<20 mg/m3,排放限值取20 mg/m3; (3)20 mg/m3≤TWA或MAC值≤50 mg/m3,排放限值取50 mg/m3; (4)TWA或MAC值>50 mg/m3,排放限值取100 mg/m3。
20
名词解释
• 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
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 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 kPa;(2)20℃ 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 kPa的纯有机 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 真实蒸气压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 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 算得到。
生产废液 废釜液 冷却、骤冷 生产废液 蒸馏
醛类、酮类、酸类、烯烃、二氧化氮 烃类、脂肪酸、芳香烃及其衍生物、 焦油 可溶性烃、醛类 炭黑 丙酮、甲醇、乙醛、甲醛、高级醇、 有机酸 烃类聚合物、烃类氯化物、甘油、氯 化钠
芳烃生产及加工 催化重整 芳烃回收 硝化 磺化 氧化制酸和酸酐 氧化制苯酚丙酮
冷凝液 水萃取液 溶剂提纯 废碱液 釜底残液 倾析器
14
标准的主要内容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2. 名词解释 3. 标准控制的水污染物污染因子 4. 水污染物达标控制技术 5. 标准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污染因子 6. 大气污染物达标控制技术 7. 生产设施污染控制要求
15
GB31571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 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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