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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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04•【字号】建市〔2014〕252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2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建筑业改革有关要求,今年8月份以来,我省开展了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下称“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下称“电子化审批”)工作。

目前,我省已完成23万人实名制信息采集和300多家企业电子化审批。

为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登记和电子化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名制管理1.完善政府监管人员实名制登记。

各市、县(市)要对负责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督等监管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采集监管人员身份证信息,完善填报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在编(不在编)、手机、邮箱等个人信息。

2015年2月1日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监管人员,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系统(下称“系统”)中将无法行使系统相关管理权限。

2.完善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登记。

关键岗位实名制登记人员是指工程建设企业中持有从业岗位证书的人员。

实名制登记首先要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个人身份证信息采集、上传个人相关基础信息,省内企业人员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与政府监管部门从业岗位证书系统中人员进行比对绑定即完成实名制登记,不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外进皖企业人员需要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由负责登记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查询省外网上从业岗位证书系统或核对证书原件与上传资料一致后完成实名制审核登记。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外省建设工程企业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日益增多。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加强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

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进皖企业备案统一纳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登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到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监管到位。

三、进皖企业登记备案,分为基础信息登记和项目登记两部分,实行先登记后备案。

进皖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前(在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在皖分支机构手续后),需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基础信息登记,然后备案。

安徽省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2(最终版)

安徽省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2(最终版)

安徽省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2(最终版)第一篇:安徽省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2(最终版)附件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一、项目负责人 1.任职条件:(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主要职责:(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具体如下: ①.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③.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④.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二、术语定义 (4)2.1 劳务实名制 (5)2.2 建筑工程项目 (7)三、劳务实名制管理目标 (8)四、劳务实名制管理原则 (9)4.1 坚持依法合规 (10)4.2 坚持科学管理 (11)4.3 坚持信息共享 (12)五、劳务实名制管理流程 (13)5.1 个人信息采集 (14)5.2 个人信息审核 (15)5.3 个人信息应用 (16)六、劳务实名制管理措施 (17)6.1 建立劳务实名制管理档案 (19)6.2 加强劳务人员培训 (19)6.3 实施劳务人员动态监管 (20)6.4 建立劳务人员诚信体系 (21)七、劳务实名制管理效果评估 (22)7.1 评估方法 (24)7.2 评估标准 (25)八、劳务实名制管理保障措施 (26)8.1 组织保障 (27)8.2 制度保障 (28)8.3 技术保障 (29)一、内容综述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是为了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中的劳务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和谐共生而制定的。

本方案旨在通过实施实名制管理,明确劳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权益,确保工程项目劳务用工的透明化、规范化和合法化。

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建立与运行:确立实名制管理制度,构建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劳务人员的登记与身份识别:对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进行全面登记,核实身份信息,确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劳动合同签订与权益保障: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明确建筑企业与劳务人员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劳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劳务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劳务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劳务矛盾,维护建筑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

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

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现场用工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降低劳资纠纷,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合肥市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采集标准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0月29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HFGS-2019-111)附件1: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现场用工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降低劳资纠纷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9〕1号)要求,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一步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依托“合肥市建设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合肥市工程建设云平台)开展项目建筑工人实名信息登记、认证、考勤、工资代发及数据上传等实名制相关工作。

之前尚未完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登陆合肥市工程建设云平台完善建筑工人相关实名制信息。

二、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按月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至建筑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督促建筑企业委托专户开户行为建筑工人实名代发工资。

三、总承包企业对总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应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林园及附属等工程承建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责。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建市[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市〔2014〕16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一)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一)基本信息。

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

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建质函[2014]930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建质函〔2014〕93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综合监管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试点省工作,全面推进全省建设工程诚信体系建设,现就“监管通”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质量安全检查信用评价系统(“监管通”)的应用是我厅加强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规范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内容,提高监管效能,推动各方责任主体诚信履职,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两场联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系统”应用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和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明确牵头部门、工作目标和工作机制。

做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评价,关键是全省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同志和在岗的监督人员抓好工作落实。

结合开展的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今年将监管通的应用情况作为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在岗的监督人员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监管通的应用情况可以体现出监督人员监管能力和履职情况,纠正一些监督人员不作为的现象。

凡未按规定全面使用监管通的监督人员人员给予考核不合格。

二、全面启用时间和使用范围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等相关规定要求,对已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全面使用质量安全检查信用评价系统(“监管通”)进行项目信用评价,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频次应不少于每3个月1次;建筑市场(含招投标)信用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截止之日前不少于1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建市[2014]185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8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3日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管和信用平台建设,进一步创新建筑市场管理方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加大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着力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认真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1.开展项目负责人履职检查和信用评价。

构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诚信体系,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围绕项目建设主线,加强个人执业动态管理,开展对项目负责人履职检查和信用评价。

2.建立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

以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为依托,建立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信用档案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信用档案,切实落实建设阶段责任制和建成后的责任终身追究制。

强化质量保修责任,对不能履行保修义务,推诿扯皮损害住户合法利益的保修单位,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并限制其工程招投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14•【字号】建标[2013]111号•【施行日期】201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3〕11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推动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发展,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17号),制定《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4日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推动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发展,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部门,厅标准定额处承办专家库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二)熟悉工程建设领域国内外最新标准化发展趋势及研究成果,具备参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三)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承担和完成委托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入库专家申报、批准程序如下:(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公开征集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的通知;(二)申报专家填写《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专家推荐表》;(三)申报专家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四)经审查合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批准并颁发专家证书。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沈建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各区、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市场,遏制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强化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在沈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以及《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决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实行脸部识别考勤。

考勤工作在沈阳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上操作。

具体操作办法请登录市平台查询操作指南。

所有在建项目于10月1日开始实施考勤,10月1日前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

本通知所指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管理人员。

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通知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在沈承揽工程的市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沈开展监理业务的市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人函〔2015〕1050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人函〔2015〕1050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人函〔2015〕1050号各市及广德、宿松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局):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和技能水平,推动全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对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相关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以提高建筑工人综合素质为核心任务,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并完善培训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建筑业技术技能人才和新型产业工人。

二、按照全省总体目标,做好工作计划安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部署要求,到2016年底,全省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实现自有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到2020年,实现省内建筑施工企业自有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到2025年,在全省基本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老、中、青比例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作好计划安排,细化工作任务,抓好组织落实。

三、按照建筑工人培训考核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好相关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办法;指导监督各市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组织编写相关配套教材;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做好培训合格人员与相关证书信息管理;上报并对外公布全省培训考核机构信息等。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建质函[2017]264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函〔2017〕264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7日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具体实施如下:一、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是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所在。

岗位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各类岗位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结合不同岗位实际制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保证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可执行、可考核,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全链条责任实名追溯。

(一)明确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及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及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及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建市函[2014]1249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及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4〕124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完善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从业人员责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要求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做好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及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础信息登记进皖建设工程企业基础信息登记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具有建筑施工(特级)一级资质、勘察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进皖企业,其基础信息在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进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使用;其他资质等级企业基础信息登记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办理。

二、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进皖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人员范围、登记信息内容、办理方式、登记操作方法及监督管理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市〔2014〕161号)执行。

进皖建设工程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时,需同时完成进皖建设工程企业负责人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进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建设工程项目业务,需进行进皖建设工程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登记,项目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注册人员管理系统核查注册执业人员的真实性,核验上传的证书扫描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否则不予办理实名制信息登记。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序号文号文件名1建办〔2008〕1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建办〔2013〕2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信访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3建办〔2013〕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建办〔2017〕1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5建办〔201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7建办函〔2020〕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的通知8建法〔2016〕2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9建法函〔2018〕247号关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10建房改〔2001〕103号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建房改〔2006〕365号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12建保〔2014〕14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13建保〔2014〕155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14建保函〔2016〕126号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5建保〔2018〕15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16建保函〔2018〕33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7建保函〔2019〕161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18建标〔2013〕5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19建标〔2015〕108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建标〔2015〕2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1建标〔2016〕254号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22建标〔2017〕57号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的意见23建标〔2017〕2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4建标函〔2017〕61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25建标〔2018〕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6建标〔2018〕14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7建标〔2018〕17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8建标(2019〕4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30建标(2019〕9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1建房字〔1993〕445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解放初期私人房产有关问题的批复32建房字〔1997〕239号转发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3建房字〔1997〕36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34建房〔1998〕293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35建房〔1998〕310号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建房〔1998〕35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37建房〔1998〕455号转发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38建房〔1999〕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9建房〔1999〕212号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40建房〔2001〕1 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41建房〔2000〕7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网点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2建房〔2000〕1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43建房〔2000〕4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激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44建房〔2001〕228号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45建房〔2001〕279号转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46建房〔2001〕366号关于贯彻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六个规章的通知47建房〔2001〕4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建房〔2002〕16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9建房〔2002〕20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50建房〔2002〕28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51建房〔2013〕92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52建房〔2015〕10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53建房〔2016〕22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54建房〔2017〕6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55建房〔2017〕6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56建房〔2017〕9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57建房〔2017〕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58建房〔2017〕1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通知59建房〔2017〕23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0建房〔2017〕2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61建房函〔2017〕28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62建房〔2018〕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63建房〔2018〕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64建房〔2018〕9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5建房〔2018〕16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6建房〔2019〕3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7建房〔2019〕56号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68建房〔2019〕6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建房函〔2019〕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通知70建房〔2020〕2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7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72建管〔2002〕3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建市〔2015〕16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74建市〔2015〕17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75建市〔2018〕8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76建市〔2018〕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77建市〔2018〕139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78建市〔2018〕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9建市〔2018〕217号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80建市〔201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81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82建市〔2019〕3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83建市〔2019〕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建市〔2019〕93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85建城字〔1996〕64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86建城〔2002〕34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87建城〔2015〕194号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8建城〔2019〕65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89建城〔2019〕1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建法函〔2004〕483号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建法函〔2011〕470号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2建村﹝2017﹞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93建村[2018]24号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94建村﹝2020﹞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95建管〔2007〕243号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96建管〔2008〕50号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97建质〔2010〕9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98建质〔2010〕77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99建质〔2014〕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100建质〔2014〕2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2建质〔2015〕98号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103建质〔2017〕157号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104建质函〔2017〕1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105建质〔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06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07建质〔2018〕1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8建质〔2018〕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建质函〔2018〕3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0建质函〔2018〕2284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标准及考核流程的通知(拟修订)建质函(2018)231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112公告2019第49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113建质〔201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4建质〔2020〕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115建质〔2020〕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116建科〔2009〕63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117办科函〔2010〕6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18建科〔2010〕167号关于在城乡建设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的通知119建科〔2010〕168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目录》的通知120建科〔2012〕1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建科〔2013〕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122建科〔2014〕1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3建科函〔2014〕1405号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124建科函〔2015〕1829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125建科〔2016〕229号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126建科函〔2016〕1936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的通知127建科〔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128建科〔2017〕10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29建科〔2017〕15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通知建科〔2017〕238号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131建科函〔2017〕1292号关于建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2建科函〔2017〕205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133建科函〔2017〕294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34建科函〔2018〕2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135建金〔2017〕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建计〔2018〕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137建计﹝2018﹞5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38建人〔201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废止文件目录文号文件名1建管〔2005〕225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2建管〔2006〕38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3建质〔2012〕9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4建质函〔2012〕115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5建质函〔2014〕7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6建质函〔2014〕74号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7建质函〔2014〕930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8建质函〔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9建质〔2016〕2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建质函[2016]65号关于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通知11建质函〔2016〕20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网上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12建质函[2016]5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13建城〔2017〕1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14建办函〔2019〕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15建质函〔2019〕525号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结束——。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安徽省工程建设类中高级职称人员信息库”开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安徽省工程建设类中高级职称人员信息库”开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安徽省工程建设类中高级职称人员信息库”开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07•【字号】建市函〔2014〕1673号•【施行日期】2014.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安徽省工程建设类中高级职称人员信息库”开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4〕167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深化工程建设资质审批改革,我厅已对建设工程资质行政审批流程进行再造,省级审批权限已委托下移各市、省直管县,并实行电子化审批、电子化证书。

为进一步提速增效,实现人员信息全省共享,确保资质审批公开透明,方便快捷,我厅将对各市开放已收集的“安徽省工程建设类中高级职称人员信息库”(以下简称“人员库”)中的信息,供各市资质审查时参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库开放从11月10日起,我厅向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放“人员库”,工作人员可以登录“人员库”系统录入和查询工程建设类中高级人员信息。

二、人员入库人员入库分自行入库和申请入库。

工程建设类中高级人员职称审批后,按照层级分别由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自行入库;个人或企业向省、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建设类中高级人员入库,办理流程及提供要件请按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人员库”系统提醒办理。

人员入库实行实名制登记。

1.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核查和完善本市负责审批的工程建设类中高级职称人员信息,并负责录入“人员库”。

2.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类中高级职称人员,由我厅负责核查、认定和录入。

3.外省审批的工程建设类中高级职称人员需要入库,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认定和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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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
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4-08-15 信息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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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4〕16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
(一)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
(一)基本信息。

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

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本省实行广域网络考勤(IFA)的人员和省外进皖企业上述人员实行全面采集。

三、实名制办理方式
人员实名制办理可以采取单独办理或结合业务办理两种方式。

省外进皖企业在办理进皖备案时完成人员实名制登记。

(一)单独办理
个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也可委托单位或他人),就近到建设工程受理服务窗口或建设工程人员培训机构(见附件)办理。

(二)结合业务办理
1.单位办理资质等业务。

办理资质新设立、升级、增项、延续、变更及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业务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2.个人办理资格业务。

注册人员在办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变更注册、继续教育等业务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现场专业人员在办理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延期登记、变更等业务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安全管理三类人员在办理A、B、C证首次申请、延期、变更、继续教育等业务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在办理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延期登记、变更等业务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在办理首次申请、延期、变更、遗失补办时要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四、实名制登记操作方法
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个人身份信息,同时用手机获取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初始密码,进行登录操作(具体操作见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内操作说明)。

企业也可以自备身份证阅读器、人脸识别器在本单位进行实名制信息登记。

本人(也可委托单位或他人)登陆“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网平台”(),在业务系统栏目“人员信息实名制登记”入口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手机短信初始密码登陆。

登陆成功后按要求登记完善实名制信息。

登记完成后,确认信息并提交。

具体系统操作说明可在安徽工程建设信息网“相关下载”栏目进行下载。

本通知实名制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范围规定中第(一)至(五)项的人员,其所在单位由系统自动生成;第(六)项人员的所在单位由个人从系统企业库中选定。

人员存在多单位从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注册人员有注册证书以外的其他岗位证书的,以注册单位为准;有多个注册证书、岗位证书的人员,个人只能选择一个聘用单位。

五、实现个人电子化证书
制定以个人身份证号为前缀码加从业分类码为后缀码的个人从业证书编码标准,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从业证书,逐步取消纸质证书,通过实名制认定的个人从业证书信息统一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发布,过渡期内我厅以外颁发的纸质证书继续使用。

六、监督管理
将落实实名制的情况与企业资质、个人从业资格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建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机制。

(一)严格标准按期完成。

201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登记工作,逾期没有办理的人员在系统人
员库中不能选用。

其中,在二个及以上单位聘用的人员(见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网平台公示栏)应于10月10日前完成实名制登记,确定一家聘用单位,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照住建部规定,记个人不良记录;加强备案和许可管理,从2014年10月10日起,在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资质资格核准等业务时,涉及人员应完成实名制登记。

(二)严格施工现场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对企业项目部、监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的实施情况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市〔2014〕34号)进行信用记录。

对国有和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考核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2〕1413号)要求,对到岗履职不符合要求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理。

(三)严格资质资格审批和动态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各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变更等业务以及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人员不再作为资质申报人员。

(四)严格评奖评优。

将实名制管理作为在我省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企业和项目评优评奖的条件之一,未实施实名制管理的
一票否决,不得参与“鲁班奖”、“黄山杯”等申报和省级奖项的评选。

(五)严格进皖企业人员管理。

进皖人员按照要求完成人员信息采集后,进皖企业使用企业加密锁登陆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进行信息核对和录入,打印《进皖企业在皖关键岗位人员表》(以下简称人员表),企业携带人员表到企业所在地省(直辖市)驻皖建管处进行审定,并在“人员信息实名制登记系统”中给出通过或不予通过意见和理由,人员表由驻皖建管处存档。

未设驻皖建管处的,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并在人员表上盖章确认后,到我省相应市(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核定手续。

市(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规等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不通过备案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加大工作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落实,督促、服务企业尽快完成人员实名制登记工作。

我厅将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各地落实人员实名制情况进行通报。

(二)强化服务保障。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皖
价服〔2013〕93号)规定,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经费和硬件投入,从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中列支。

加大技术服务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技术服务小组到市(省直管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上门培训并集中免费开展面向企业的培训。

(三)本通知关键岗位人员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各市(县)人员信息采集点地址、联系方式表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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