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经纪行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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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经纪行业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期货市场产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当时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内生产力得到了空前解放,大宗农产品由紧缺到局部剩余,“卖粮难”、“卖棉难”问题相继出现,市场经济初步兴起,持续发展势头锐不可挡,孕育了期货市场诞生的基本条件。

1991年至1993年,两年多的时间内,在无任何期货法律、法规支撑的前提下,我国各地迅速冒出50多家期货交易所,各地批准成立的期货经纪公司达300余家,期货兼营机构(自营兼代理经纪业务)2000多个,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的数量已接近欧美发达国家的总和。盲目的发展导致了期货市场一片混乱。

十年治理整顿成效显著

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颁布[1993]77号文《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首次明确了我国期货市场仍处于试点阶段,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宏观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管,不得各行其是。明确提出:“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必须坚持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按此文件精神,在此后的十几年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强硬措施,治理整顿我国期货市场。

1.建立权威高效的期货监管机构明确具体监管工作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省市政府也建立了地方期货监管机构,后又变为条条直管。一个新兴的监管系统日趋强大,监管手段中的科技含量日益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已接近和超过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2.减少期货交易所的数量将新办期货交易所的审批权上收至国务院,着手清理、整顿已挂牌开业的期货交易所。1994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确定11家期货交易所为试点单位,1995年初又增加了4家试点单位,其他40多家期货交易所被关闭。同年10月,又暂停15家试点单位中的长春联合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资格。至此,全国正式试点运营的期货交易所仅保留了14家,盲目增加数量的势头得到扼制。

1998年8月,国务院下达《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对保留试点的14家期货交易所再次进行整顿与撤并,减少了11家,保留了上海、郑州、大连3家期货交易所。2006年1月,国务院根据确保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首次增批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

3.清理整顿期货经纪机构一律暂停审批注册新的期货经营机构,已经成立的各种期货经纪机构都要重新上报,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情况进行不同处理。符合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中国证监会发放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再到国家工商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中外合资的期货经

纪公司暂不予登记注册,进行清理取缔;期货兼营机构上报材料后,中国证监会期货部予以审查,不合格此的退回材料予以清退,基本合格的留存材料备案,暂不取缔,整改后仍准经营。

另外,《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全面取缔期货兼营机构,将期货经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标准由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截止到1999年底,全国期货经纪机构仅保留178家期货经纪公司,其他形式的兼营机构已被全部清理。

4.法规建设从无到有1991年至1995年,由于没有期货法律、法规可依,期货经纪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也非常薄弱,因此出现了波及全国的期货纠纷和诉讼高潮,投资者将各种期货纠纷案件起诉到法院,法官审理期货案件无法可依的问题十分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27日首次发布《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作为法官审理期货纠纷的法律依据。《纪要》规定,审理期货纠纷案要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县、区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要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授权。《纪要》的主要法律倾向,是针对当时的情况,配合国家治理整顿,突出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忽视了对期货经纪公司利益的保护。

1999年6月2日,国务院第267号令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并于1999年9月1日起实施。随之中国证监会颁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至此,中国期货市场经过近十年无法、无序的实践和摸索,终于盼来了“一个条例,四个办法”,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试点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

尽管上述法规仍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通篇散发着治理整顿的信息,但是它毕竟是中国期货市场立法史上划时代的里程碑。它的伟大意义在于中国期货市场和期货经纪行业终于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规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为中国期货市场的诞生补发了“准生证”,虽然时间迟了十年,但仍弥足珍贵!

2003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03年7月1日施行。《规定》十三款六十三条,比较系统地对审理期货纠纷案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因为期货法的缺位,它的法规依据是“一个条例,四个办法”,尽管受到了很大局限,但我国的司法系统从1995年10月27日颁布的《纪要》开始,毕竟经过了近八年的司法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规定》与八年前的《纪要》相比,由单方面突出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已过渡到既突出保护投资者利益,又适当兼顾保护期货经纪公司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出,《规定》对期货市场的本质把握已达到相当高的境界。在期货法出台前,《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已成为规范期货市场法律行为的一个“准期货法”。它是期货经纪公司制定内控制度的重要法规依据。

2004年1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的推动下,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稳定发展”的目标,明确要求“把证券、期货公司建设成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这标志着国家对期货市场和期货经纪行业长达十年之久的规范和治理整顿已暂告一段落。发展和规范,将成为期货行业的主旋律。

国家把发展包括期货市场在内的资本市场,作为“实现本世纪头20年国民经济翻两番”、“维护金融安全”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至此,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步伐明显加快。期货市场的春天即将到来。

2006年1月16日,国务院作出筹建中国金融衍生品期货交易所的决定。

2007年3月6日,国务院以第489号令颁布了作出重大修改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国证监会根据《条例》的内容和《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1999年发布的“四个办法”作了有利于期货公司发展的重大修改,并于2007年4月9日陆续发布。同时还出台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截止到2007年4月份,我国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已形成“一个条例、七个办法、一个司法解释”的初步框架,无法可依、无序发展的局面得到了根本的扭转。我国的期货交易法已经历了八届全国人大、九届全国人大、十届全国人大起草调研。有望在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颁布施行。

5.监管水平已达世界前列

在中国证监会和各地监管部门十余年特别是近五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对中国期货经纪行业的监管已达到或超过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监管水平。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强化了客户保证金的安全保障。客户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实行一户一码,严格执行实名制,现场拍大头照;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报备、保证金的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信息的报送进行了强制性管理;实行了保证金封闭运行、保证金安全存管、保证金银期转账、禁止以现金方式办理保证金存取业务;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中心,利用计算机网络高技术手段对全国每一个客户交易过程的资金变化实施动态监控,确保客户保证金安全。毫不夸张地讲,在保证金监管方面,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达到如此精细的水平。为了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中国证监会还在《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最低结算准备金。明确规定了期货公司在客户违约、保证金不足时的垫付义务。其良苦用心可见一斑。

(2)加强了期货公司的法人治理。对期货公司内部“三会”制度作了系统规定;对独立董事、部门岗位设置、前后台分开、营业部“四统一”管理作了强制性要求;借助国际经验,增设了首席风险官,定位为特殊高管,职责是负责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检查、监督,并随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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