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本科学生在4-6年内、专科学生在3-5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可以毕业,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
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2023年学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_1
2023年学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2023年学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1一、学籍档案是高校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真实地记录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部学习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籍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籍档案须分别经教务部审核后方可归入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
三、学籍表上的各项内容应包括:学生姓名、系别、专业、课程名称、成绩分数、毕业时间、毕业证书号、学位证书号,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等一律用碳素墨水填写完整,字迹要工整,课程盖章要清楚,填写分数要准确,不得涂改。
四、学籍表上必须有二级学院负责人和学生辅导员的签字(用碳素墨水)或盖章。
五、学籍表上的照片应为2寸正面免冠照片(分别为进校时照片和毕业时照片各一张)。
六、毕业生的学籍表应由教务部整理组卷、编目、输入计算机,于学生毕业当年的12月底前向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归档。
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负责编制检索工具、安全保管及提供利用。
七、利用者需要出具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和本人学历证明,方可由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提供中文成绩单一份。
并在成绩单复印件背面加盖档案部门印章。
由教务部审核盖章后方能生效。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2023年学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本办法特指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下同)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和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留学生守则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2、遵守宁波大学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安排,勤奋学习。
3、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促进各国教育、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接受条件和录取手续第三条到我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必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嘉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精品-doc】
嘉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护校园正常的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确保完成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的言行,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违反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期为一年。
在留校察看期间如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受系级以上表彰者,可提前解除(对毕业班学生,在毕业管理鉴定之前,经班主任,辅导员组织全班同学表决,有95%以上同学认为其有显著进步者,可以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言行的,如:非法集会和组织校内外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标语、广告、告示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和危害社会秩序,可给予开除学籍。
协从者视情节可给予留校察看。
第六条:非法成立各种团体:(一)成立同乡会,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参与活动的成员给予留校察看。
(二)成立非法社团、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
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可给予开除学籍。
第七条:出版、发行各种非法刊物或宣传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
情节特别恶劣或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八条:制作、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受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条例》第十条处理。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大学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大学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1、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提前毕业的条件: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良好,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延长学习年限的条件: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课程修读与考核1、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等级制记分。
3、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三年。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总在校时间(含休学)原则上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五年。
因学生创新创业的,可放宽到六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具体办法详见《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法》。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类专业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对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务规章制度)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一、入学与注册1.凡被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报到须知如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学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3.学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证明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新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确遇特殊困难的学生,经申请获准后,可暂缓注册,允许修当学期计划课程,但成绩须在缴费注册后才有效。
二、学制、课程体系与学分计算1.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三年。
学院根据学生在三年内所修课程的总学分衡量学生的学习总量,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毕业的依据。
2.学生未能按期修满学分的,允许重修或申请重考以获满学分,从入学之日起,最迟六年修满学分。
3.学院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
每学期平均19周,其中含复习考核两周,教学十五周,实训两周。
第五、六学期安排考证、毕业实习和撰写毕业论文。
4.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
各专业总学分略有差异,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表。
5.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一个学分是指一学期内一周完成一个学时的课时量。
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插班生经研究同意后凭转学证和档案方可取得正式学籍.
(二)、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
成绩、品德评语由教务处保存。
学生受到各种奖励或处分均要及时人档.
(三)、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作旷课论处。
请假三天以上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由教务处审批;七天以上者,由校长室审批。
(四)、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市级医闭证明,由教委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期不超过一年.休学后一般不能提前复学.
(五)学生有特殊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准予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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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嘉应学院医学院
嘉应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个性化人才培养提供更宽广的空间,根据《嘉应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转专业的原则与条件第一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办学条件许可下,择优选择转专业学生。
学生转专业的审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与程序,做到政策、计划和结果公开。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在读一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及专科生;(二)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富有上进心;(三)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四)取得所有应修学分,且学习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平均学分绩点3.0及以上;2.平均学分绩点位于专业年级前20% 。
第三条下列情况申请转专业属于特例,可以不受第二条所列条件限制:(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单位检查,校医院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三)学生在原专业确有特殊学习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统筹安排到下一年级其他专业学习;(四)学校或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要求转专业者;(五)休学期满复学时,原专业因停招等原因无相应专业年级复学者。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二)已达到退学条件者;(三)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学校教育费者。
第五条转专业学生人数的控制:转专业学生人数最高不超过本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5%(因学校专业调整除外)。
第六条学生转专业工作涉及学生的学业、在校表现和学籍管理,各学院应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审核小组,研究制定本学院各专业的转入条件,并对转出、转入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
第二章转专业受理时间及程序第七条受理转专业的时间为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初,教务处负责组织转专业工作。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
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应向院(系)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五条各专业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对口招生本科学制为五年)。
第六条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
嘉应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嘉应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学院2006〔36〕号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深化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基本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学分制实施细则。
一、课程与学分第一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实践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二条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专业课以17周算,公共课、重修课、任选课16周算)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7,即每周1学时授课一学期计1学分;(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是:每周1学时授课一学期计0.5学分,按每学期17周算,则34学时计1学分;(三)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每周为1学分。
第三条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比例为:本科:必修课占78%,选修课占22%;专科:必修课占80%,选修课占20%。
第四条课外培养学分。
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校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了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以外,还必须获得课外8学分(本科生)和6学分(专科生)方准毕业。
第五条本专科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
(一)四年制本科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专业教学计划160学分+课外培养8学分。
(二)三年制专科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专业教学计划120学分+课外培养6学分。
二、学习年限第六条实行弹性学制。
嘉院教202132号
嘉院教202132号嘉院教〔2021〕32号关于印发嘉应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系、室,各部门:现将《嘉应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嘉应学院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主题词:学生证件校徽管理通知院长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印发(共印70份)嘉应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一、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身份的标志。
学生证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证明。
二、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方准注册并取得学籍,由学校发给学生证一件、校徽一枚。
学生出入校门须佩戴校徽并接受门卫检查。
三、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交费、注册时间。
学生必须准时持学生证按规定先交费,然后到系办公室盖注册章,未经注册盖章的学生证无效。
四、学生必须重视、爱护学生证和校徽,不得损坏、冒领、涂改、转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五、根据交通部门规定,寒暑假期间,学生回家乘坐火车、飞机,可凭学生证购买火车票、飞机票。
如家庭住址有变更,应持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如私自涂改证件,将受到纪律处分。
六、凡学生证和校徽丢失,必须写明丢失情况,经班主任书面证明,向所在系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自行在《梅州日报》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自付),再到教务处办理补办手续。
补办学生证、校徽一般在遗失半个月后办理。
补办学生证和校徽各收取工本费5元。
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证、校徽只准补发一次。
七、丢失的学生证、校徽重新找到后,应将补办的学生证、校徽及时交回教务处。
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校徽,如有发现则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八、学生毕业、退学或其它原因(休学除外)离校时,各系在办理学生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和校徽收回,集中交还学校。
如有丢失,则应补交工本费(学生证和校徽各收5元)。
九、补办学生证、校徽的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一下午,地点在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十、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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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来信并附证明,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
但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当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度的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等。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院新生入学,必须持有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属系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专业、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经确诊患有国家招生规定明文禁止录取范围中的疾病和不适应教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三)因创新创业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三年;(四)因应征入伍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还应出具经学院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等。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学生处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同时应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招生办公室和系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并报学生处。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都会制定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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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4年内提前修满学分的本科专业学 生,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 学位。在4年内未修满学分或因修读辅修专业 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本科专业学生,可申请 延长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多可延长2年。
在3年内提前修满学分的专科专业学生,经本 人申请,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 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毕业。在3年内 未修满学分或因修读辅修专业需要延长学习 时间的专科专业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最多可延长1年。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 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 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持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事先向所属院(系)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 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课程的免听 一、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自学, 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学生上一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经任课教 师同意,主管教学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 案,可以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全部 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期 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一学 期免听课程只限两门。
二、选课时间与程序:每学期第17、18周,学生可在 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选课。选课结束后,学生不得 退选、补选和换选。选修学生不足30人的公共选修 课程和不足15人的专业选修课程,不设班开课。学 生应及时上网了解课程选修人数,在正选结束前选定 课程。凡未按时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和参加 考试。 三、课程的辅修按《嘉应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 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嘉院教[2007]33号)办理。
第七条 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在正 常学习年限最后一个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 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教务处 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并按同专业年 级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延长学习期间不享受 奖学助学金。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人才培 养方案内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又分限选 课和任选课两类。 第九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进行学籍管 理的依据。每门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上 课时数为依据,具体换算办法如下: 一、理论课:一般每16-18学时计1学分。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一般每32-36学时计1学分。 三、生产劳动、实习、技能训练、社会调查、军事训练、课 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每 周计1学分。 四、体育课:每学期计1学分。
嘉应学院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
嘉院教〔2009〕2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严谨、勤奋、求 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 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 规定。
二、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 课教师同意,主管教学院(系)领导批准, 可免听与本专业课程冲突的辅修专业课程, 但必须上交作业,参加课程的全部实践教学 环节和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课 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的免修 一、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须提交课程的自学材料, 经任课教师审核,主管教学院(系)领导批准,并 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免 修资格。取得免修资格的学生须参加该课程的全部 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 分,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也可 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按高分考试成绩记载。 免修课程的最终成绩按考试成绩和平时实践成绩综 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由各院(系)计算每 位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学年)所修全部 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各学年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 和÷各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和总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 综合测评、选读辅修专业、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也 是决定学生下一学期选修课程的主要参数。
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该学年应缴费用后方 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 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按教育部学年注册要求,秋季学生未履行注 册手续者,在上报教育部学生信息时按不在 籍处理。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专科专业学制 为3年,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实行弹性学习年 限制。本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专升本 插班生一般学习年限为2年,弹性学习年限为 1-4年。专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2-4年。弹性 学习年限包含请假、休学、保留学籍和延长 学习年限等时间,不包含应征入伍时间。
四、办理课程重修或重考的手续和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第1周结束前,各院(系)统计 上学期需重修或重考的学生人数,填写院(系)重 修或重考学生登记表,将登记表报送教务处,并及 时通知学生本人。 (二)需重修的学生于有相应课程开设学期的第1 周,需重考的学生于每学期开学第1周,到所在院 (系)填写课程重修或重考申请表(均为一式两 份),并交任课教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查成绩采用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考 核成绩在及格以上(含合格),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考 核成绩用学分绩点记载,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 折合4.1绩点,以此类推,下同);考查的课程如系优秀, 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及重修重考后及格的课程折合为0绩点。
第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 军事理论课和军训、实验课、生产劳动、实 习、技能训练、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 文(设计)等,不得申请免听、免修。因身 体原因不能正常上公共体育课的学生,由本 人申请,经校医院证明,所在院(系)签署 意见,报教务处批准,由公共体育部安排体 育保健项目的学习和锻炼,考核及格者给予 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比例: 必修课约为70% ,选修课约为30% 。任选课学分 不能替代限选课学分。 第十一条 总学分及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等各 类学分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是学生取得毕 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类学分原则上不能相互替代。 各专业总学分、各类学分要求及每学期应修满的最 低学分数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 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 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平时成 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听课、 提问、实验或实习、作业、课堂讨论情况, 以及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课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 等形式,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 撰写论文或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二、课程重修或重考方式:课程重修一律在 有相应课程开课的学期跟班学习。如因课程 冲突等不能跟班学习,也可申请免听,但不 能免考。课程重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 在下一学期第2-3周进行。 三、课程重修或重考的管理
(一)凡已办理课程重修或重考手续的学生,均不 得退修或退考,否则,按旷课和缺考处理,重修或 重考成绩录入学生成绩档案。 (二)必修课的重修,原则上要求重修原来的课程。 如因特殊情况原课程不再开设时,可由该课程开出 的院(系、部)为重修学生指定一门内容和学时相 近的课程进行重修。若重修课程属限选课或任选课, 可另选同组课程或其它课程。已修满规定学分的学 生,可以放弃重修或重考。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含辅修)、免 听、免修与重修
第十二条 课程的选修(含辅修) 一、选修课程:学生第一学期按人才培养方案修读 必修的基础课程,从第二学期起除了修读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外,应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 下修读选修课程,限选课程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选修,任选课程可在全校开设 的有关课程中选修。 学生选课顺序应为先选限选课程,后选任选课程。
第十六条 课程的重修与重考 一、重修或重考课程范围:按有关规定不准参加考 试(查)或考核总评成绩在45分以下(不含45分) 的课程以及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 括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必须 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每门课程只能重修1次。 考核总评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60分以下的 课程,必须重考。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考只限2 次。重考2次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三)对重修课程的学生与正常选课的学生 要求相同。凡缺课在1/3以上或期末考核前仍 有1/3以上的作业、实验报告等未完成者,不 得参加课程考核,按重修不及格处理。 (四)申请课程重修或重考的学生,需填写 课程重修或重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 所在院(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
(五)课程重修后考核合格或重考合格,即 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成绩按重修或重考 实际成绩记分,但绩点为0;登记分数时注明 “重修”或“重考Ⅰ”、“重考Ⅱ”等字样(Ⅰ、 Ⅱ为重考内按照国 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 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 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 交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