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和疾病的关系
常见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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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小肠破裂:小肠占据中下腹部的大部分,故受伤机会较多。小肠 破裂后早期即可出现腹膜炎,但出现气腹的几率并不大。一旦确诊即 应手术治疗。以简单修补为主,损伤严重者可行部分小肠切除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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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系统损伤
泌尿系统损伤以男性尿道损伤多见,肾和膀胱次之。输尿管损伤 最少见。泌尿系统损伤大多是胸腰腹、骨盆损伤的合并伤。泌尿系统 损伤的常见症状是尿血和尿外渗。 一 肾损伤:肾藏于肾窝,有周围组织,器官的保护不易受伤。但 肾脏质脆膜薄,周围有骨质结构,所以也会受伤。 肾损伤常是严重多发伤的一部分,多见于成年男子。肾损伤的处 理由损伤程度决定。轻微肾挫伤短期休息即可恢复。多数肾挫裂伤可 保守治疗。仅少数出现持续血尿症状的需要手术治疗。 二 输尿管损伤:位于腹膜后间隙,有周围组织保护,有相当活动 度,故外界暴力受伤很少见,多为医源性损伤。须尽早修复,以利于 排尿,保护肾脏。 三 膀胱损伤:除贯通伤和骨盆骨折外很少为外界暴力损伤。处理 方式:1.完全尿道改流(手术,导尿管)2.尿外渗充分引流3.闭合膀胱 壁缺损。
常见外伤简述
医核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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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综述
外伤自古以来危害着人们的健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外伤 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日益增多。它在致死性疾病中的地位也呈现逐渐上 升的趋势。 外伤的分类: 1.按部位可以分为:颅脑部伤,颌面部伤,胸背部伤,腹腰部 伤,骨盆伤,脊髓脊柱伤,四肢伤等。 2.按伤后皮肤的完整性分为:闭合性损伤,开放性损伤。 3.按致伤因素分为:冲击伤,刃器伤,挤压伤,爆震伤,烧伤, 冷伤,复合伤等。 4. 按轻重分为: 轻伤:主要是局部软组织损伤,可坚持作业,无生命危险。 中等伤:广泛软组织损伤,肢体骨折,创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截肢,一般 脏器损伤等。丧失作业及生活能力,需手术治疗,但无生命危险。 重伤:危及生命或治愈后有严重残疾。 外伤的预后主要由受伤程度和治疗效果决定。
外伤致肺癌骨转移患者腰椎压缩性骨折法医学鉴定
外伤致肺癌骨转移患者腰椎压缩性骨折法医学鉴定关键词:肺癌骨转移;腰椎压缩性骨折;法医学鉴定;伤残评定;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R 文献标识码:A在法医鉴定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外伤导致疾病新发或者加重的医学鉴定问题。
肺癌是中国最常见的恶性肿瘤,约30%-40%的肺癌患者会发生骨转移[1],其中以脊柱转移最为常见,肺癌脊柱转移后会导致局部骨质破坏,形成溶骨性或成骨性改变,更易发生脊柱骨折[2]。
本文就一例肺癌腰椎转移的患者,外伤后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的法医学鉴定案例进行讨论,为此类案件的法医学鉴定方法、流程及伤残评定提供启示。
1 案例资料1.1简要案情2019年3月某日, 何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市某某路段时,小轿车直接从背后撞到在路边行走的行人朱某某,朱某某被撞摔倒在地,伤后至当地某医院住院治疗。
现委托本鉴定中心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其伤残程度及伤病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
1.2病史摘要朱某某,女,62周岁,因车祸后导致全身多处疼痛1小时入院。
患者自诉1小时前发生车祸,伤后全身多处广泛疼痛,腰背部疼痛显著,无胸部疼痛,无胸闷气短、咳嗽咯血,无恶心呕吐、腹痛腹胀,四肢活动自如,神志清楚。
入院查体: 脊柱无畸形,生理弯曲存在,腰背部广泛压痛阳性,右肘部及左足外侧略肿胀,压痛阳性,四肢感觉运动良好,末梢血运可。
辅助检查:胸部X线及CT示,考虑右上肺周围型Ca,伴两肺、纵膈淋巴结多发转移,建议病理证实;左下肺大泡。
腰椎CT及MRI示腰椎退变,L3-S1椎间盘变性;L2-S1间盘周围型膨出约2-3mm,伴L5/S1间盘后中央局限性突出约3.2mm,相应硬膜囊受压。
提示L3轻度压缩性骨折可能。
先后请胸外科和呼吸科会诊后诊断为“肺癌”,暂不宜手术,建议转呼吸科进一步检查及治疗,于2019年3月某日下午在局麻及强化麻醉下行“L3椎体骨折经皮穿刺椎体后凸成形术”,术后予以补液等治疗。
术后腰椎病理结果示:L3椎体骨质:骨组织坏死,部分区见散在肿瘤细胞占位,考虑为转移性或浸润性恶性肿瘤,建议免疫组化标记以确定组织来源。
《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8年4月18日鄂司鉴协[2018]6号)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目录1.总则2.伤残鉴定时机3.误工休息时间评定4.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条文适用和理解5.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等级评定6.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评定7.前期医疗费评定8.后续治疗费用评定及附表1. 总则1.1 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湖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及相关赔偿项目。
1.2 制定依据本指导意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各伤残鉴定标准中的比照原则,结合误工期、护理期鉴定标准、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制定。
1.3 鉴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认真分析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1.4 评定伤残适用标准1.4.1 伤残评定的标准适用,应依据具体案件性质,并应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选择。
如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双方一致指定某标准时,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注明,鉴定机构可按委托要求的鉴定标准与事项进行伤残评定。
1.4.2 《人体损伤数残程度分级》标准属国家法规性文件,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的鉴定,应严格执行。
1.4.3 职工工伤答规按原则上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机构若接受劳务双方协商同意的委托,需在委托书或鉴定告知书中载明此鉴定的风险。
司法鉴定机构也可接受办案机关有关劳动工伤伤残的委托,按委托要求评定。
1.5涉及精神损伤的鉴定涉及精神损伤,应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对精神损伤进行鉴定。
1.6 劳动能力丧失评定依据伤残等级级别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规定,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等级。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张纯兵;杜志淳【摘要】医患矛盾已演变成诸多社会矛盾中的重要矛盾之一,医患纠纷有愈加严重之势,医疗侵权损害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医疗行为的利弊两重性、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临床诊疗行为的复杂性,审判人员无力解决医疗侵权损害诉讼涉及的医学科学问题.因此,审理此类案件常需对与诉讼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以明确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等问题.但在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中,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还存在因果关系分析理论基础不全面、因果关系分析逻辑不严密、术语运用不规范、参与度判定方法不合理等诸多问题.本文试从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关系的角度进行讨论,以丰富鉴定理论,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规范.【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5页(P100-104)【关键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参与度【作者】张纯兵;杜志淳【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张纯兵,杜志淳(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E-mail:*******************.cn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大小”是需要鉴定解决的核心问题。
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是进行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的前提和事实基础。
而损害后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受就诊时机、接诊条件、医疗经验、医疗风险等)、疾病本身的多样性(疾病种类、性质、发展及转归途径等)、患者的特殊性(性别、年龄、体质、敏感性等)及未知因素的影响,使得医疗过失行为、患者自身的伤病及未知因素等均有可能成为引发不良后果的原因,而且往往由于多因素的介入使因果关系更趋错综复杂[1]。
因果关系鉴定
一、问:如何进行伤病因果关系确定?答:1、申请条件:(1)本次外伤与疾病的关联关系。
(2)由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委托。
2、申报资料:社保管理处工伤保险科或管理站的介绍信、原始病历资料、X光片、CT片及报告单、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鉴定人4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3、办理程序:(1)申请人填写《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者领取《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2)按《鉴定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带齐相关资料进行鉴定并领取回执。
申请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鉴定结论。
二、原告有颈椎病,并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面部擦伤)。
之后原告住院期间做了颈椎病手术,并提出手术费由被告赔偿。
被告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申请,法官不准许。
请问:法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拒绝鉴定的请求(备注:原告在没经过法院的情况下私下做了医疗鉴定,并且被法院采纳)严格说,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的,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原告委托的是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了鉴定,法院的确有可能采纳。
如果该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作出的结论法院仍要采纳,那就是法院有问题了。
被告应向法院继续提出异议,如果法官仍不采纳,并以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作出判决,建议被告上诉,并在二审重审要求重新鉴定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点: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应记载有被告要求鉴定的内容,否则二审法院也肯定不会支持重新鉴定。
二、具体案例及鉴定报告:2006年6月23日,张某驾车在市某十字路口,将闯红灯横穿马路由南向北通过的58岁的江某撞伤,责任认定张某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横过道路违反安全通行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江某伤的部位是:额头碰在车的前部,前右臂及右手掌皮肤擦伤。
根据江某现场受伤的情况及江某在120急救车来时,自己快步走向急救车的情节,张某认为江某受的是轻伤或者是轻微伤。
颈髓损伤中涉及伤病关系及参与度相关案例的法医学分析--附2例报告
颈髓损伤中涉及伤病关系及参与度相关案例的法医学分析--附2例报告摘要:目的:对2例颈髓损伤伤病关系法医学鉴定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为相关案例的法医学鉴定提供参考依据。
方法:对2例颈髓损伤伤病关系法医学鉴定案例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其伤病关系及参与度。
结果:案列1中,被鉴定人认为外伤与自身退变共同作用致目前不良后果,所起作用基本相当,建议外伤为同等作用;案例2中,本次外伤系轻微作用,疾病占主要作用。
结论:在颈髓损伤涉及伤病关系法医学鉴定过程中,应充分了解被鉴定人受伤过程及受伤机制后,根据被鉴定人伤后临床表现特点及与其伤前比较有无加重、影像学资料及电生理检查,明确脊髓损伤及自身颈椎疾病(包括颈椎退行性变、颈椎病及颈椎先天性椎管狭窄等情形)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定伤病关系及参与度。
在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如何确定颈髓损伤与自身疾病的因果关系的评定本类案件的关键点亦是难点。
本文通过对2例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中的实际案例,结合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病关系标准理解进行分析讨论,旨在探讨颈髓损伤司法鉴定过程中如何把握因果关系分析的突破口和规律性,掌握颈髓损伤伤病关系的法医学鉴定方法,从而正确适用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案例一:被鉴定人袁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受交警大队委托对袁某进行伤残程度评定及伤病关系评定。
被鉴定人伤后临床表现:双上肢肌力约为2级,双侧握力明显下降,为0级,双下肢肌力约为0级,肌张力稍高,感觉丧失,足拇背伸肌肌力:左侧0,右侧0。
提睾反射:左侧-,右侧-,影像学资料提示,颈椎后纵韧带骨化,颈椎间盘突出;C3/4椎间盘突出并脱出,椎管狭窄、脊髓受压;脊髓水肿;C4/C5、C5/C6椎间盘突出;临床行颈椎后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术,术中见肌肉筋膜等软组织损伤严重,探查C2-C4水平椎管前方有钙化,重度卡压硬膜囊,硬膜囊受压向后方凸出,脊髓挫伤,水肿明显,硬膜下淤点,硬膜囊完整,予以修整双侧椎管内骨刺,使之光滑……诊断:颈椎过伸伤并脊髓损伤ASIA A级;颈椎后纵韧带骨化;颈椎管狭窄症;创伤性颈椎间盘破裂;颈椎间盘突出症。
因外伤与疾病关系分析不明导致鉴定结论错误1例
在法医学实践中,常会碰到损伤与疾病并存的情况。
理清两者的关系不仅对于划分刑事责任、处理民事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还关系着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
作者曾遇一例因未分清疾病与外伤关系而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案例。
一.案例资料吴某,男,12岁。
于某年7月在田间玩耍时与一同龄伙伴发生扭打。
打斗后感右腰部胀痛,颈部疼痛,无昏迷,其后出现全程血尿,为洗肉样,无尿频、尿急、尿痛,无畏寒发热。
在当地诊所给予抗炎、止血治疗因效果不佳于伤后3小时转上级医院治疗。
入院检查见双肾区未见皮下淤血斑,双肾区无隆起,双肾未触及,右肾区压痛(+),叩击痛(+),双输尿管行程区压痛(-),膀胱区无膨隆,无压痛,尿管引出淡红色尿液。
颈部见多处散在软组织挫伤痕,局部红肿。
肾B超:右肾结石并重度积水。
入院后予行右肾切开取石+双丁管内引流术。
手术见右肾下极前外缘见大小约3×4cm裂伤痕,有出血灶,局部粘连,右肾皮质变薄,最薄处约0.2cm,吸出暗红色液体约150ml左右,肾盂内结石大小约0.8×1.0×0.6cm大小,内有陈旧性血块,右输尿管上段内有炎性息肉约0.5g左右。
伤后2个月县法院法医对伤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有关标准以肾修补鉴定为Ⅹ级伤残。
后因打人方不服鉴定结论由法院再次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经认真调查分析作出了吴某所受损伤未够成伤残的结论。
二.讨论在损伤与疾病并存的案件中,损伤是外界因素,而疾病是内在因素,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二者是可以相互转化、互为因果以及互为影响的。
这就给的鉴定工作增加了难度。
在本案中,伤者吴某有右肾结石并重度积水,身体又有损伤。
对本案就需要进行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分析。
在本案的初次鉴定中就因对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分析不清而导致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
在重新鉴定中,笔者分析认为:1、鉴于伤者在伤后3小时即入院,故可根据医院专科检查情况对伤者原始情况进行分析。
病例记录伤者颈部散在软组织挫伤痕,双肾区未见皮下淤血斑。
中医外科病因病机
中医外科病因病机是中医学重要的理论之一,通过探究疾病的病因、病机,为临床治疗提供指导。
中医外科病因病机涵盖了中医学对各种外科疾病的发病原因、病理机制等方面的认识,对于外科疾病的防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外科疾病是指人体组织器官受到外伤、异物、寒湿之邪等因素侵袭,引起机体发生结构性损害或功能性障碍的疾病。
在中医外科学中,外科疾病的病因主要是指导致外伤或器物侵袭的因素,病机则指的是外科疾病发病后的病理生理变化。
在中医外科病因方面,首先要了解外伤的概念。
外伤是指外因导致机体组织器官结构和功能的突然性损伤,古人曾有“生而迂,死而矫”的说法,即意味着外伤是可以致命的。
外伤的种类繁多,如挫伤、切割伤、烧伤、冻伤等。
每一种外伤都有其独特的发病机制和临床特点,因此在治疗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
另外,外科疾病的发生还与个体的体质有着密切的关系。
中医有“因体制病”之说,即个体的体质强弱不同,易感外邪的能力也不同。
有些人体质弱,容易受外邪入侵,导致外科疾病的发生;而有些人体质健壮,对外邪的抵抗能力较强。
因此,在预防外科疾病的发生上,要根据个体体质的差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增强机体的抵抗力,减少疾病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环境因素也是导致外科疾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不同的气候、地域、季节等因素都会影响人体的健康,容易引发一些外科疾病的发生。
例如,在寒冷的冬季,人们容易患上冻伤或感冒等与寒湿有关的疾病;而在炎热的夏季,人们则容易受到中暑或热疮等疾病的困扰。
因此,适应环境的变化,调整生活方式,增强体质,对于预防外科疾病的发生非常重要。
在中医外科病机方面,主要是指外科疾病发病后的病理生理变化。
中医认为,外科病变可以分为冲、淤两个阶段,即发病初期为冲,病情急剧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病情逐渐稳定下来,转为淤。
在冲淤的不同阶段,治疗原则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外科病变的病理生理变化主要包括:阻塞、瘀血、壅滞、炎症等。
阻塞是指外伤或异物引起的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使气血运行受阻。
胸腰椎骨质疏松外伤性骨折伤病关系鉴定
胸腰椎骨质疏松外伤性骨折伤病关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脊柱骨折是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问题,而伤者本身所患有的骨质疏松症常使法医工作者会对其伤病关系重新鉴定和思考,但目前的鉴定标准中却对胸腰椎骨折伤病关系的鉴定尚没有统一标准和要求。
本文结合一起实践案例,探讨胸腰椎骨质疏松外伤性骨折伤病关系的鉴定。
标签:法医临床学;胸腰椎骨折;骨质疏松;伤病关系一、案情回顾章某,女,65岁,有腰椎骨质疏松病史,排除其他疾病史及长期用药史。
2012年3月13日12时,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章某受伤。
2013年9月某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8.3b条之规定,据章某腰椎两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而评定其为八级伤残。
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章某的腰椎骨折系外伤还是由本身的腰椎疾病引起的存在争议,故法院委托对章某腰椎骨质疏松外伤性骨折的伤病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
某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摘录:因车祸致腰痛半小时入院。
查体:脊柱无侧弯及后凸畸形;颈椎、胸椎棘突无压痛;双上肢大关节活动尚可,肌力正常;胸12、腰2、腰3椎体棘突压痛明显,椎旁叩击痛(+),活动度因疼痛而受限;左下肢肌力因疼痛不配合,右下肢肌力V级。
摄片提示:胸12、腰2、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
予绝对卧床休息、止痛、促进骨折愈合、活血等保守治疗出院。
某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摘录:被鉴定人章某因交通事故致胸12、腰2、腰3压缩性骨折,评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法医重新阅片见:2012年3月13日腰椎CT片及3月14日腰椎X线片示胸12、腰2、腰3压缩性骨折,胸腰椎呈骨质疏松改变;2012年3月16日腰椎MRI片示胸12、腰2、腰3压缩性骨折,胸腰椎呈骨质疏松改变。
二、讨论骨质疏松症是一种系统性骨病,其特征是骨量下降和骨的微细结构破坏,表现为骨的脆性增加,骨力学强度下降,导致其载荷承受力降低,属于多因素所致的退行性慢性疾病。
校医常见病及外伤处理总结
校医常见病及外伤处理总结作为学生,我们在校期间常常会遇到一些常见病和外伤,而校医是我们的第一道健康保障线,在学校为我们提供及时的诊疗和处理。
以下是对一些常见病和外伤处理的总结。
一、常见病处理:1.感冒和咳嗽:感冒和咳嗽是学生经常面对的问题。
对于轻度感冒,校医通常会推荐休息、喝水、多吃水果和蔬菜,增强免疫力。
对于重度感冒和咳嗽,校医会根据病情开具适当的药物治疗,并建议患者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勤洗手等。
2.腹痛和腹泻:腹痛和腹泻可能由多种因素引起,如饮食不洁、消化不良等。
校医会根据患者的症状和病史进行初步判断,并进行一些基本的实验室检查,如大便检查等。
对于轻度的腹痛和腹泻,通常建议患者多喝水、避免辛辣食物,也可以给予一些消化药物和抗菌药物。
3.高烧和发热:发热是身体抵御外界病原体入侵的一种正常反应。
对于发热患者,校医会详细询问发病时间、体温变化等情况,并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
如果发热伴有其他症状,如咳嗽、喉咙痛等,校医可能会开具退烧药,并建议患者休息、多喝水、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二、外伤处理:1.擦伤和划伤:擦伤和划伤的处理通常包括清洗伤口、涂抹消毒药物,并进行简单的包扎。
对于较大的擦伤和划伤,校医可能会进行缝合处理,以减少感染和留疤的可能性。
2.扭伤和骨折:扭伤和骨折是常见的运动伤害。
对于轻度扭伤,校医可能会建议休息、冷敷、局部按摩,并给予一些消炎和止痛药物。
对于严重的扭伤和骨折,校医会建议到附近的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3.烫伤和烧伤:烫伤和烧伤的处理通常包括冷却伤口、涂抹消炎药膏,并进行简单的包扎。
对于严重的烫伤和烧伤,校医会迅速将患者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专业的处理。
总结起来,校医在处理常见病和外伤时通常会根据病情的轻重和个体差异进行相应的诊疗和处理。
但是,我们作为学生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学校和校医的预防保健建议,如勤洗手、避免过度劳累、注意安全等,以减少疾病的发生和外伤的发生。
当我们遇到常见病和外伤时,及时就医和合理的自我护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意外伤害保险中如何区分疾病与意外
意外伤害保险中如何区分疾病与意外由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排除了疾病原因,故在实践中如何区分意外与疾病是十分重要的,但并非易事。
区分意外与疾病一般认为有效的方法是认定事故的真正近因,而认定事故的近因就必须遵守认定近因的规则,明确近因是对事故发生起主要支配作用的原因。
当然,近因作为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之一,其本身也存在政策因素,具体到个案会出现不同的认识。
但近因原则仍然是科学的有效的认定方法。
笔者经过调研认为意外伤害保险中关于区分疾病与意外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事故引起的疾病对于事故发生引起疾病的情况从而产生伤害的,必须分析到底是意外还是疾病是造成伤害的近因。
一般来说如果意外事故同时造成疾病,并造成伤害,则伤害的近因是意外,但如果疾病在事故发生后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则应认为疾病是近因。
(参见陈欣著,《保险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3版,第160页。
)1.在一起国内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保险人前去安哥拉打工,两年后回国,并于回国后几日身体不适,十几日后死于恶性疟。
该病的传播途径是蚊子,由于国内气温很低,没有蚊子出现,况且被保险人家乡地区自90年代中期已无恶性疟疾,恶性疟疾从蚊叮到发作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因此可以认定其系在国外被蚊虫叮咬后感染恶性疟致死。
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意外事故,其判决理由为被保险人所患恶性疟并非其体内原有疾病,即该疾病并非孤立存在,导致其感染恶性疟的直接原因系蚊虫叮咬,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应当是首先被蚊虫叮咬,然后感染恶性疟,最终导致死亡。
上述因果关系链条中从最初原因发生到结果发生是完整、紧密的,蚊虫叮咬作为整个环节的启动因素,亦应当成为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
笔者原来认为王某所患恶性疟显然是在其被蚊虫叮咬后经过了一定的潜伏期才发生的,首先不符合意外的突发性要件,其次蚊虫叮咬本身并不会致人死亡,再者病菌入侵最终还是在身体内部发生病变,故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疾病不是意外。
损伤与疾病法医学鉴定规范
损伤与疾病法医学鉴定规范篇一: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主编:范利华,吴军等)第一章总论在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已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寸显示或加重了临床症状;或受伤前表面上是健康的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诱发疾病;也可在受伤后发生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全身性损伤病。
此时,鉴定人需解诀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这涉及到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损伤人体受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后,发生组织断裂、损害以及功能障碍,称为损伤,又可称外伤。
一、损伤的类型(一)根据引起损伤致伤因素的不同,损伤可分为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化学性损伤、生物性损伤和精神性损伤5类。
(二)根据损伤以后人体皮肤完整的情况,损伤可分为闭合性损伤和开放性损伤2类。
(三)根据损伤发生的原因与发生的地点,损伤可分为战伤、工业伤、农业伤、交通事故伤、体育运动伤和B常生活伤6类。
(四)根据损伤时间,损伤可分为生前伤、濒死伤和死后伤3类。
根据损伤对人体危害的程度,损伤可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2类。
非致命伤又可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3种。
(五)根据案件性质,损伤可分为自杀伤、他杀伤(他伤)、自伤伪称他伤、他伤伪称自伤、诈伤、灾害伤(自然灾害伤和人为灾害伤)等。
二、致伤因素(一)机械性致伤因素即各种力的作用,引起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根据致伤物的种类,分为钝器伤、锐器伤和火器伤等。
根据损伤性状,可分为摔伤(表皮剥脱)、挫伤、挫裂创、护伤、骨折拥位、割创、砍创、刺创、剪创、枪弹创、爆炸伤、内脏损伤、肢体离断等。
各种机械性损伤的共同点是组织连续性破坏。
组织破坏的情况诀定于(1)打击力的大小;(2)受伤的部位、着力面积和致伤物运动方向;(3)受伤组织可塑性(包括弹性顺应性等)、能量在组织内传导。
(二)物理性致伤因素是指高温、低温、电流、放射线、激光等,引起烧伤、栋伤、电击伤、放射线损伤或疾病等。
损伤的病因
中医伤科学所研究的对象是外力因素引起的损伤。
损伤的病因是指引起人体损伤发病的原因或称为损伤的致病因素。一般分为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
◆ 损伤的外因
是指从外界作用于人体的致伤因素。主要是外力伤害,又与外感六淫邪毒有关。
1. 外力伤害
外力作用可以损伤人体的皮肉筋骨而引起的各种损伤,如跌倒、坠堕、撞击、碾压、劳损等引起的各种损伤,按照外力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直接暴力、间接暴力、肌肉强烈收缩和持续劳损等四种。
2. 外感六淫
常见受寒后腰及四肢关节疼痛活动不利。
3. 邪毒感染
外伤后复感邪毒则可引起如骨髓炎、骨结核等。
◆ 损伤的内因
是指人体内部影响而致损伤的因素。
伤科疾病的发生外因是很重要的,但它与患者的年龄、体质、局部解剖结构等内在因素的关系十分密切。
1. 年龄
不同年龄、损伤的好发部位及发病率不一样,如跌倒时髋部着地,外力作用相同,但老年人易引起股骨颈骨折,而青少年则很少发生。儿童骨质柔嫩则常见青枝骨折;骨骺损伤多发生在儿童或17~18岁以下正在发育、骨骺尚未愈合的青少年。
学龄前儿童常因牵拉而发生桡骨头半脱位。
2. 体质
体质强壮者不易发生损伤,体弱多病者则易致伤。
3. 骨的局部解剖特点
骨有松质骨与密质骨之分,松质骨与密质骨交界处易发生骨折,如桡骨下端2~3厘米处是松质骨与密质骨的交界处,从力学角度来看此处是一个解剖学上的薄弱点,所以当摔倒时以手掌着地,则由躯干向下的重力与地面向上的反作用力交集于该薄弱点,即可导致骨折。移行椎体处也是解剖学上的薄弱点。
4. 职业
经常低头工作或操作的中年人容易患颈椎病,如作家、编辑等。网球运动员易致网球肘。
5. 遗传因素
脆骨病多有家族遗传史,即成骨细胞发育不全。
伤病关系鉴定硬膜下血肿
伤病关系鉴定硬膜下血肿
鉴定硬膜下血肿与伤病关系是指在法医学或法律医学领域中,根据相应的证据和分析方法,对硬膜下血肿与伤病之间的关系进行评估和判断。
硬膜下血肿是头部外伤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指的是血液在硬膜与蛛网膜之间的区域积聚形成的血肿。
伤病关系鉴定主要目的是确定硬膜下血肿是由外伤引起还是与其他原因有关。
在进行硬膜下血肿与伤病关系鉴定时,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伤后时间:通过确定硬膜下血肿形成的时间和伤案发生的
时间,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伤案的特点:对伤案进行详细描述,包括伤害方式、力度、
外伤部位等,以及伤害对应的物理或生物学机制等。
3.相关病史:考虑受害者是否有先前的疾病、药物使用、外
伤史等,是否与硬膜下血肿形成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4.病理学检查:通过尸检或病理学分析,确认硬膜下血肿的
形成机制、性质和特征。
综合以上因素,法医学专家或法律医学专家可以做出硬膜下血肿与伤病关系的鉴定结论。
根据结论,可以确定硬膜下血肿是由外伤引起的,或者与其他原因(如先有疾病)有关。
这对于司法调查、保险索赔或其他相关法律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要进行准确的鉴定,通常需要结合相关的临床资料、病历记录、影像学图像等多重证据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外伤和疾病的关系
气管切开外伤和疾病的关系(1 ) 外伤与疾病属巧合; ( 2 ) 外伤是疾病病的诱因; (3 ) 外伤使原有疾病的症状出现或使病情加重。
外伤与疾病关系鉴定要点如下:一是要注意损伤与疾病症状之间的时限性二是要研究作用力的大小和损伤程度,作为诱因和巧合的病例一般是损伤的作用力较小,损伤程度轻微; 三是要注意疾病的种类和程度,在轻微外力作用下引发疾病和死亡的病例多数是人体重要器官较严重的病变才导致上述结果的发生。
因此在伤病关系的鉴定中一定要弄清伤病关系避免错误鉴定的发生。
咯血是指气管、支气管及肺实质出血,血液经咳嗽由口腔咯出的一种症状。
是喉部以下呼吸道或肺血管破裂,血液随咳嗽从口腔咯出。
咯血可分痰中带血、少量咯血(每日咯血量少于100毫升)、中等量咯血(每日咯血量100~500毫升)和大咯血(每日咯血量达500毫升以上)。
痰中带血丝或小血块,多由于黏膜或病灶毛细血管渗透性增高,血液渗出所致;大咯血,可由于呼吸道内小动脉瘤破裂或因肺静脉高压时支气管内静脉曲张破裂所致。
咳嗽时出血要考虑鼻,咽喉部,气管或肺部等引起的出血的可能,如果你伴随有肺部的疼痛,咳嗽时痰里面有血,那么要考虑有可能肺部出血的可能呕血是指呕吐物含有鲜血或血性物,一般上消化道,如食道和胃出血时容易引起呕血,先有恶心感,继之发生反射性呕吐。
如呕吐物为鲜血则提示是食道出血,如呕吐物为咖.啡色的则表明是胃或十二指肠出血。
咯血又叫咳血,是指喉以下呼吸道出血经口腔咯出,多因肺部或支气管出血。
咯血前常有喉部发痒感,血中常混有痰液。
患者对呕血与咯血分不清,往往把它们都称为吐血。
如果是呕血,医生会考虑是上消化道出血,而咯血则多考虑是肺部或支气管出血。
假如患者主诉不清,很可能导致医生误诊。
因此区别呕血与咯血,对临床诊断有很大的意义。
根据出血部位及发病机理可分为三类1、渗出性出血血液从毛细血管渗出,可能由于结核杆菌所产生的毒素及结核病变产生的组织胺使毛细血管扩张,也可能与肺内压的改变,维生素缺乏或凝血功能不全有关,有的也可因长期服用异烟肼而致毛细血管透性增加而出血。
交通事故导致脑外伤脑梗心脏支架因果关系鉴定
交通事故导致脑外伤脑梗心脏支架因果关系鉴定交通事故导致脑外伤和心脏支架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是为了确定事故对患者脑外伤和心脏支架的影响程度及相关风险。
脑外伤是指头部受到外力打击或摇晃,导致脑组织损伤的一种情况。
而心脏支架是一种在心脏血管内放置的金属支架,用于治疗冠心病等心脏血管疾病。
交通事故可能会对车内乘员造成身体伤害,包括脑外伤和心脏疾病。
因此,需要通过因果关系鉴定来确定交通事故与患者脑外伤和心脏支架之间的关系。
因果关系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病史调查,医生会了解患者交通事故前的身体状况、脑外伤和心脏支架的治疗情况,以及交通事故后的情况。
通过对病史的了解,医生可以初步判断交通事故对患者脑外伤和心脏支架的影响。
第二步是体格检查,医生会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头部和心脏的检查。
通过检查,医生可以了解患者的脑外伤和心脏支架的状况,以及是否存在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异常表现。
第三步是辅助检查,包括CT、MRI等影像学检查和心电图等。
这些检查可以为医生提供更全面详细的资料,以进一步判断交通事故对患者脑外伤和心脏支架的影响。
第四步是专家评估,医生会邀请相关专家对患者资料进行评估,包括神经外科专家、心血管专家等。
通过专家评估,可以系统地分析交通事故对脑外伤和心脏支架的影响程度。
通过以上步骤,医生可以鉴定出交通事故对脑外伤和心脏支架的影响程度及相关风险。
一方面,交通事故可能会造成脑外伤的发生或加重现有的脑外伤,导致患者出现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等症状。
另一方面,交通事故可能会对心脏支架造成影响,导致支架脱落、移位或造成心肌缺血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脑外伤和心脏支架的症状和并发症可能与其他因素有关,如患者的年龄、基础疾病等。
因此,在鉴定因果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脑外伤和心脏支架之间的时间关联、病理生理机制等因素。
总而言之,交通事故导致脑外伤和心脏支架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需要通过病史调查、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专家评估等步骤来确定交通事故对脑外伤和心脏支架的影响程度及相关风险。
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74996
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74996 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实践,特制定本标准,为正确评价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时外伤与所致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科学依据和定量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中的“疾病”,除包括临床医学中所指的疾病外,还包括既往的损伤、先天畸形、发育异常、老化现象等。
第三条在侵害公众生命健康权的伤害案件中,受(被)害人原患有疾病(包括潜在性病变)及其系特异体质或特异性组织器官结构改变,在遭受外伤后,对人体组织器官结构造成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直至死亡的案件,均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在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外伤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关系),即为外伤在该案件中的参与度。
第五条鉴定时,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真审查被鉴定人的临床症状及各种医学检查结果,以明确疾病的存在:(一)被鉴定人所受损伤难以解释其目前身体状态,或被鉴定人的病理变化过程不符合常规的创伤性改变的发展规律;(二)被鉴定人在外伤后出现的后果明确系疾病所致,或者所出现的后果只有疾病才能形成; (三)被鉴定人的年龄在四十岁以上,或者伤前有明确的疾病史;(四)外伤与疾病共存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评定外伤参与度,应当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法医或者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医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资格)进行。
第七条外伤参与度的等级划分采用百分比,依据外伤在后果中的作用由小到大划分为0,至100,。
第二章活体损害案件的外伤参与度第一节损伤程度评定第八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外伤参与度为O,。
第九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前者为诱发因素,即外伤一般比较轻徽,对人体重要器官又没有直接危害。
但外伤诱导疾病的发作或者促使症状加重,其外伤参与度如下: (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10,;(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20,;(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30,;(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40,;第十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两者独立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两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其外伤参与度如下:(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40,;(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50,;(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60,;(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70,。
法医-机械性损伤法医学鉴定
法医-机械性损伤法医学鉴定第⼗三章机械性损伤法医学鉴定第⼗三章机械性损伤法医学鉴定第三节机械性损伤的死亡原因死亡原因的确定,是法医学鉴定的主要任务之⼀。
在伤后死亡的案件中,常常由于死亡原因不能确定或有争议。
损伤后死亡原因的确定既可涉及刑事诉讼,⼜可涉及民事纠纷。
死亡⽅式与死亡原因密切相关,有些死亡原因预⽰或隐含死亡⽅式。
但有些案件死亡原因容易确定,⽽死亡⽅式的确定却相当困难,并⾮法医能够完全解决,必须结合现场和案情调查综合分析⽅可确定。
⼀、机械性损伤的常见致死原因机械性损伤的死因可分为:原发性外伤性死因继发性外伤性死因直接致命性损伤与继发性致命性损伤在法律上的责任认定⾄关重要。
(⼀)原发性外伤性死因原发性外伤性死因是指直接致命的损伤。
损伤严重,死亡发⽣迅速,⽆其它⼲预因素。
死亡原因的确定相对⽐较容易。
1.⽣命重要器官的严重损伤此类损伤常指脑、⼼、肺等⽣命重要器官的破裂或粉碎,通常是⼀种毁损性损伤,可导致⽴即死亡。
但⽣命中枢的微⼩损伤,如脑⼲挫伤不亦能使机体的呼吸、循环功能迅速停⽌⽽死亡;⼼脏突然震荡,亦可引起⿇痹或⾎液循环紊乱,⼼跳骤停⽽死亡。
2.休克根据原因不同,休克可分为创伤性休克、⼼源性休克、低⾎容量性休克、感染性休克、神经性休克和过敏性休克等。
原发性外伤性休克⼜称急性外伤性神经源性⼼⾎管衰竭,是指体表或内脏的外周传⼊神经受到强⼤的机械性刺激,引起交感或副交感神经反射机能异常,导致⽣命重要器官微循环障碍乃⾄死亡。
交感神经反射性反应增强可致⾎压急剧升⾼,⼼律失常,甚⾄⼼室纤颤死亡;副交感神经过度兴奋可致⾎压骤降、晕厥、⼼动过缓乃⾄⼼脏停搏死亡。
3.⼤出⾎正常⼈全⾝⾎量平均每公⽄体重约为75ml。
⼤出⾎是指急性出⾎达全⾝⾎量的30%以上。
常见于⼼脏、动脉或富含⾎管的器官的严重创伤。
影响⼤失⾎严重后果的相关因素:⑴出⾎量;⑵出⾎速度;⑶出⾎部位;⼼包内出⾎200~250ml(缓慢出⾎450ml),颅内出⾎100~150ml,在脑⼲少量出⾎也可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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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管切开外伤和疾病的关系(1 ) 外伤与疾病属巧合; ( 2 ) 外伤是疾病病的诱因; (3 ) 外伤使原有疾病的症状出现或使病情加重。
外伤与疾病关系鉴定要点如下:一是要注意损伤与疾病症状之间的时限性二是要研究作用力的大小和损伤程度,作为诱因和巧合的病例一般是损伤的作用力较小,损伤程度轻微; 三是要注意疾病的种类和程度,在轻微外力作用下引发疾病和死亡的病例多数是人体重要器官较严重的病变才导致上述结果的发生。
因此在伤病关系的鉴定中一定要弄清伤病关系避免错误鉴定的发生。
咯血是指气管、支气管及肺实质出血,血液经咳嗽由口腔咯出的一种症状。
是喉部以下呼吸道或肺血管破裂,血液随咳嗽从口腔咯出。
咯血可分痰中带血、少量咯血(每日咯血量少于100毫升)、中等量咯血(每日咯血量100~500毫升)和大咯血(每日咯血量达500毫升以上)。
痰中带血丝或小血块,多由于黏膜或病灶毛细血管渗透性增高,血液渗出所致;大咯血,可由于呼吸道内小动脉瘤破裂或因肺静脉高压时支气管内静脉曲张破裂所致。
咳嗽时出血要考虑鼻,咽喉部,气管或肺部等引起的出血的可能,如果你伴随有肺部的疼痛,咳嗽时痰里面有血,那么要考虑有可能肺部出血的可能呕血是指呕吐物含有鲜血或血性物,一般上消化道,如食道和胃出血时容易引起呕血,先有恶心感,继之发生反射性呕吐。
如呕吐物为鲜血则提示是食道出血,如呕吐物为咖.啡色的则表明是胃或十二指肠出血。
咯血又叫咳血,是指喉以下呼吸道出血经口腔咯出,多因肺部或支气管出血。
咯血前常有喉部发痒感,血中常混有痰液。
患者对呕血与咯血分不清,往往把它们都称为吐血。
如果是呕血,医生会考虑是上消化道出血,而咯血则多考虑是肺部或支气管出血。
假如患者主诉不清,很可能导致医生误诊。
因此区别呕血与咯血,对临床诊断有很大的意义。
根据出血部位及发病机理可分为三类1、渗出性出血血液从毛细血管渗出,可能由于结核杆菌所产生的毒素及结核病变产生的组织胺使毛细血管扩张,也可能与肺内压的改变,维生素缺乏或凝血功能不全有关,有的也可因长期服用异烟肼而致毛细血管透性增加而出血。
此类咯血量少,多为痰中带血。
2、肺血管出血肺结核病变侵蚀血管壁而引起出血,出血量可因损伤血管的大小及深浅程度而不等。
当空洞壁上血管瘤(小动脉瘤)破裂时,可出现大量的咯血,甚至发生窒息休克或死亡。
3、支气管血管出血结核性支气管扩张及支气管内膜充血糜烂型和肉芽溃疡型。
由于溃疡面血液渗出或溃疡侵蚀血管壁而致出血。
出血量多少不等。
引发咳血的病因:各种咳血病因的发病率因报道的资料来源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主要集中疾病的发病率较高。
比如肺结核,占30%左右,支气管肺癌占20%左右,支气管扩张占20%左右。
下面简单概括常见的咯血病因。
支气管疾病支气管扩张、肺癌、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内膜结核、良性支气管瘤、支气管结石、支气管非特异性溃疡等。
肺部疾病肺结核、急性肺脓肿、慢性肺脓肿、肺炎、肺真菌病、肺寄生虫病、肺淤血、恶性肿瘤肺转移、肺囊肿、尘肺等。
心血管疾病较常见的有风湿性心脏病,比如二尖瓣狭窄、肺栓塞、肺动脉高压、主动脉瘤、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肺动静脉瘘等。
全身性疾病急性传染病:肺出血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肺型鼠疫。
血液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
结缔组织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白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外伤胸部外伤、挫伤、肋骨骨折、枪弹伤、爆炸伤、医疗操作(胸腔穿刺、肺穿刺、肺活检、支气管镜检查等)引起的咯血等。
其他尿毒症、肺出血-肾炎综合征等。
人工气道的种类:1 简易人工气道口咽,鼻咽通气管2 经口气管内插管3 经鼻气管内插管与经口气管插管比,它能放置较长时间,病人容易忍受,固定方便并牢靠,但是鼻粘膜易损伤4 气管切开置管现在临床上越来越多地进行气管切开。
它对病人刺激不像鼻插管那么大,病人容易忍受,容易固定,吸痰方便,对气流的阻力小,病人可进食,而且可放置长时间建立人工气道的主要目的:1 保证呼吸道的通畅2 保护气道,预防误吸。
3 便于呼吸道分泌物的清除4 为机械通气提供封闭通道人工气道方法的选择:紧急建立人工气道通常可有三个路径供选择,即经鼻,经口和经环甲膜。
经鼻或经口气管插管通常是首选。
偶尔也会采用经环甲膜穿刺或切开方式,一般紧急情况下做气管切开是不合适的。
1 如果患者没有呼吸或呼吸衰弱,宜选用直视下经口或经鼻插管。
2 如果患者张口困难或口腔有占位或持续抽搐或无法平卧头后仰,则难以用喉镜暴露声门,宜选经鼻或口盲探插管或逆行气管插管。
3 如果估计患者需要长时间维持人工气道或无法经喉插管,则选用环甲膜切开术或环甲膜穿刺扩张术。
哪些情况需要紧急建立人工气道下列情况下需要紧急建立人工气道(1) 短时间内气道完整性受到破坏或气道受阻。
(2) 呼吸衰竭需要呼吸机辅助呼吸。
(3) 紧急保护气道以防止可预见的影响气道通畅性的因素。
临床上需要建立紧急人工气道的常见危重病症包括深昏迷,呼吸衰竭或呼吸停止,心跳骤停,严重气道痉挛,气道异物梗阻,镇静剂或麻醉剂作用,颅脑及颈部外伤,误吸或有误吸危险,意外拔管,大量难以控制的上呼吸道出血,急性上呼吸道梗阻等。
经口气管插管要点及注意事项:(1) 准备:摆体位,头,颈,肩相应垫高,使头后仰并抬高8 ~10cm 。
对于肥胖病人,可将外耳道与剑突摆在同一水平线上。
2% 利多卡因对口咽部及下咽区喷雾局麻。
(2) 插管:用右手拇指和中指呈剪刀手法,使患者张口。
用左手持喉镜沿口角右侧置入口腔,将舌体推向左,使喉镜片至正中位,此时可见悬雍垂( 为显露声门的第一标志) ,慢慢推进喉镜使其顶端抵达舌根,稍上提喉镜,可看到会厌的边缘( 为显露声门的第二标志) 。
继续推进喉镜,使其顶端抵达舌根与会厌交界处,然后上提喉镜,间接拉起会厌而显露声门。
右手执气管导管,斜口对声门裂,在吸气末顺势将导管轻柔插入。
导管插入气管内的长度,成人为5cm ,小儿为2 ~3cm 。
如果用导丝塑型,在导管斜面进入声门2cm 后,要及时抽出导丝。
导管插入气管后,立即塞入牙垫,然后退出喉镜,检查确认导管在气管内,而非在食管内,这时听诊两肺呼吸音一致。
经口气管插管深度一般在22 ~24cm 。
气管切开适应症喉阻塞由喉部炎症、肿瘤、外伤、异物等引起的严重喉阻塞,气管切开术手术器械呼吸困难较明显,而病因又不能很快解除时,应及时行气管切开术。
喉邻近组织的病变,使咽腔、喉腔变窄发生呼吸困难者,根据具体情况亦可考虑气管切开术。
下呼吸道分泌物潴留由各种原因引起的下呼吸道分泌物潴留,为了吸痰,保持气道通畅,可考虑气管切开,如重度颅脑损伤,呼吸道烧伤严重胸部外伤,颅脑肿瘤,昏迷,神经系病变等。
上述疾病时,由于咳嗽反射消失或因疼痛而不愿咳嗽,分泌物潴留于下呼吸道,妨碍肺泡气体交换,使血氧含量降低,二氧化碳浓度增高,气管切开后,吸净分泌物,改善了肺泡之气体交换。
同时,术后吸入的空气不再经过咽、喉部,减少了呼吸道死腔,改善了肺部气体交换,也有利于肺功能的恢复。
此外,气管切开后也为使用人工辅助器提供了方便。
预防性气管切开对于某些口腔、鼻咽、颌面、咽、喉部大手术,为了进行全麻,防止血液流入下呼吸道,保持术后呼吸道通畅,可施行气管切开(由于气管插管术的广泛应用,预防性气管切开已较以前减少)。
有些破伤风病人容易发生喉痉挛,也须考虑预防性气管切开,以防发生窒息。
取气管异物气管异物经内诊镜下钳取未成功,估计再取有窒息危险,或无施行气管镜检查设备和技术者,可经气管切开途径取出异物。
颈部外伤者颈部外伤伴有咽喉或气管、颈段食管损伤者,对于损伤后立即出现呼吸困难者,应及时施行气管切开;无明显呼吸困难者,应严密观察,仔细检查,作好气管切开手术的一切准备。
一旦需要即行气管切开。
气管切开手术方法1.体位一般都选用仰卧位,头部由一助手扶住,使头颈部保持在正中位,肩下用一小枕垫高,头后仰,使气管向前突起,易于暴露,分离和切开,但后仰也不可过分,以免增加呼吸困难。
如病人因呼吸十分困难不能平卧时,可采用坐位方法,最好病人正坐于有两臂的靠椅中,身靠椅背,一助手站在椅后,扶住病人头部,使头颈部保持正中位,头向上向后仰起,使气管向前突出,以利手术进行2.切口有直切口和横切口两种,直切口暴露气管较好,但伤口愈合后疤痕较明显;横切口术后疤痕较小,但暴露气管较差,而且切开处易有分泌物积潴,所以一般较多采用直切口——颈前正中切口。
自甲状软骨下缘至胸骨上窝处切开皮肤和皮下组织,若作横切口,则可于环状软骨下缘一横指处切开3.分离舌骨下诸肌用血管钳或直剪刀沿中线作纯性分离,将舌骨下诸肌自白线处向两侧分开,分离时可能在颈前遇到较粗的静脉,可向两侧牵开。
4.分离甲状腺峡部在分离舌骨下诸肌后,即可看到甲状腺覆盖在气管前壁,大致相当于气管第2~4环处(图5),如甲状腺峡部不过宽,只要将其上拉,就可暴露气管,若峡部较宽,可用血管钳将其分离挟住,于正中切断后缝扎,应向两侧拉开,使气管前壁得到良好暴露,并可避免术后峡部向下移位而影响气管套管插入。
5.确认气管,分离甲状腺后,可透过气管前筋膜隐约看到气管环,用手指可摸到软骨的环状结构,小儿的气管较软,气管与颈总动脉有时难以区别,可用空针穿刺,如有空气抽出即可确认为气管6.切开气管一般要求在第2~4气管环之间,若于甲状腺峡部以上部位切开气管,往往易损伤环状软骨,导致喉狭窄,造成以后拔管困难。
切开气管时宜用尖头刀自下向上挑开,注意刀尖不宜插入过深,以免刺穿气管后壁,并发气管食管瘘。
有时插入气管套管有困难时,可在切口两侧半月形切除少许软骨,便于导入气管套管。
惟对儿童不宜这样做,以免术后产生气管狭窄7.插入气管套管,用弯血管钳或气管扩张器撑开气管切口,将事先准备好带管芯的套管用拇指顶住管芯后端顺势向切口内插入,并迅速取出管芯,此时若有分泌物自管口咳出,证实套管确已插入气管,如无分泌物咳出,可用少许纱布纤维置于管口,看其是否能随呼吸飘动,如确认套管不在气管内,应立即拔出套管,重新插入8.创口处理套管插入后应用带子将其牢缚于颈部,松紧要适度,以免套管脱出,止血应彻底,切口过长时,可于上、下端适当缝合1~2针,最后用专用纱布垫围好伤口,以防感染。
(二)紧急气管切开术这种手术仅在十分危急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因手术野常被出血所遮盖,暴露很差,主要依靠手指的感觉来辨别,所以手术者应熟悉气管及其周围器官的解剖,术中可不用麻醉,但需一把锋利的刀。
具体方法如下:1.摸清气管的部位用左手拇指和第三、四指在环状软骨处按于气管两侧,并将颈内静脉和颈总动脉向外侧推开。
同时以左手示指辨认气管的部位。
2.切开皮肤和皮下组织,在左手示指的指行下,用刀沿颈前中线自甲状软骨下缘一直切至胸骨上窝,将皮肤和皮下组织切开、分离,其深度可直达气管前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