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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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破坏和平和人道的罪行;(13)破坏和平或人类安全的 罪行;(14)散布细菌以伤害或消灭人的生命;(15)用于 和平以外的目的的所有大规模破坏的方法(包括核武器): (16)污染空气、海洋或陆地以致有害或无用于人类;(17) 具有敌意地改变气候;(18)占有外层空间或天体;(19) 扰乱国际交通以扰乱和平;(20)经济战,其目的在于推翻: (a)世界银行体系;(b)世界货币;(c)世界能源供应;(d)世 界粮食供应。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于1968年和1969年政治维也 纳召开了两次条约法会议,对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条约法公 约草案进行了审议,1969年5月23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 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共8编 85条,还有一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缔结及生效;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条约的修正与修改;条约的失效、 终止及停止施行;条约的保管机关、通知、更正及登记等。 该公约一方面把习惯条约法加以系统化、条文化,使之陈述 更为准确;另一方面总结了以往条约实践,适当地发展了条 约法,使之更能适应现代国际社会的需要。 《维也纳条约法 公约》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中国于1997年5月9日加入, 1997年10月3日对中国生效。
如穆尔蒂教授认为,国际强行法原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 如穆尔蒂教授认为,国际强行法原则可以分为两大类: 维护国际社会基本秩序原则,如禁止使用武力; 维护国际社会基本秩序原则,如禁止使用武力;另一类是确 立基本文明与人性原则,如战争法规、禁止奴隶制度、 立基本文明与人性原则,如战争法规、禁止奴隶制度、外国 人待遇、人权等。 人待遇、人权等。
可见,国际法委员会拒绝为强行法下一明确定义,也不试图详 细列举国际强行法所包括的内容,是有其一定道理的。国际 法的基本原则和强行法规则有相同之处,因为这两者都是世 界各国或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其法律拘束力优于其 他国际法原则、规章制度,都是与国际公共利益或国际道德 密切相关的。
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强行法之间的不同,总括起来说,至少有两 点值得注意:第一,强行法主要见于《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从而使强行法规则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基 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国际法的各部门; 第二,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 际法基本原则已经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其中包括具 有特殊意义的《联合国宪章》。特别重要的是,国际法基本 原则的主要特征是它们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 效力范围,从而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强行法的概念的提出和 发展并不能否定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相反,在目前的 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强调和重申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is a norm accepted and recogn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f States as a whole as a norm from which no derogation is permitted and which can be modified only by a subsequent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having the same character.’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发展 (一)、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发展 《联合国宪章》第1章第2条所规定的七项原则是已为国际社会 所接受的原则,被一般认为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 内容。此外,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所宣示的七项原则、我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万隆会 议十项原则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十五项原则等, 也被认为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A general provision as to jus cogens is contained in article 53(mentioned above)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this reads: ‘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eremptory
布朗利教授列举的例子是:禁止侵略战争;灭种法;种族不歧 视原则;违反人道罪和禁止奴隶贩卖的规则以及海盗。
怀特曼(Whitenman)提出二十项强制法项目:(1)灭种; (2)奴隶制和奴隶贸易;(3)海盗;(4)在国外的恐怖 主义,包括恐怖活动;(5)空中交通的劫持;(6)诉诸战 争,除自卫外;(7)对其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武 力威胁或使用武力;(8)武装侵略;(9)对以武力引起的 情况、包括侵略成果的承认;(10)以武力强加的条约规定; (11)战争罪行;
一、概述(Introduction) (一)、概念(Concept) 每一种法律体系都有其基本原则,从而引申出所有其他原则。国际法 也是一样,它也有其一贯被视为整个国际法体系基础的基本原则。 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一般来说,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 际法一切效力领域、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或核心的法律性质的原 则。
第三讲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内容 框架
一、概述(Introduction) 二、国际强行法(Jus Cogens) 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及其历史发展(historical development)
根据国际实践和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应包括:(1)互相尊重国家主权;(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3)互不干涉内政;(4)互不侵犯;(5)不使用武力和 武力相威胁;(6)民族自决;(7)公平互利;(8)和平 共处;(9)国际合作;(10)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1)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12)和平解决争端。
美国南加州国际法与政治学大学教授克里斯托(Carl Q. Christol)按照国际强行法所保护的不同对象,将这类原则 和规范分为四大类:(1)关于保护个人的。如,消灭奴隶 制、海盗行为、种族灭绝等。(2)关于保护国家的。如, 主权平等、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得使用武力、 “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等。(3)关于保护国际社会普遍利 益的。如,打击海盗行为、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等。(4) 关于世界资源的分配与分享。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 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 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 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 规律。”第64条又规定,遇有新一类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 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这些 规定是强行法在正式国际法律文件上出现的,是国际法上对 于国际法存在强行法的一致意见的表现。但是,该公约对于 哪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是一般国际强行法规则未作明文规定, 也未设定明确的标准。
Lastly, mention should be made of the concept of jus cogens, that is to say the body of peremptory principles or norms from which no derogations is permitted, and which may therefore operate to invalidate a treaty or agreement between states to the extent of the inconsistency with any of such principles or norms.
(二)、特征(Feature/Characteristic) 1、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或核心,其他原则或规则是由此 而派生或引申出来的; 4、具有法律性质的原则,而不是一般政治性或其他原 则。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Difference)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极 其密切联系。又有相对的区别。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直接地享有并承担的带有根本性的权 利和义务,而其他权利和义务是基本权利和义务派生出 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依 据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享受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但是, 这并不等于说,国家的一切基本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国 际法基本原则之中。
(12)破坏和平和人道的罪行;(13)破坏和平或人类安全的 罪行;(14)散布细菌以伤害或消灭人的生命;(15)用于 和平以外的目的的所有大规模破坏的方法(包括核武器): (16)污染空气、海洋或陆地以致有害或无用于人类;(17) 具有敌意地改变气候;(18)占有外层空间或天体;(19) 扰乱国际交通以扰乱和平;(20)经济战,其目的在于推翻: (a)世界银行体系;(b)世界货币;(c)世界能源供应;(d)世 界粮食供应。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于1968年和1969年政治维也 纳召开了两次条约法会议,对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条约法公 约草案进行了审议,1969年5月23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 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共8编 85条,还有一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缔结及生效;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条约的修正与修改;条约的失效、 终止及停止施行;条约的保管机关、通知、更正及登记等。 该公约一方面把习惯条约法加以系统化、条文化,使之陈述 更为准确;另一方面总结了以往条约实践,适当地发展了条 约法,使之更能适应现代国际社会的需要。 《维也纳条约法 公约》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中国于1997年5月9日加入, 1997年10月3日对中国生效。
如穆尔蒂教授认为,国际强行法原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 如穆尔蒂教授认为,国际强行法原则可以分为两大类: 维护国际社会基本秩序原则,如禁止使用武力; 维护国际社会基本秩序原则,如禁止使用武力;另一类是确 立基本文明与人性原则,如战争法规、禁止奴隶制度、 立基本文明与人性原则,如战争法规、禁止奴隶制度、外国 人待遇、人权等。 人待遇、人权等。
可见,国际法委员会拒绝为强行法下一明确定义,也不试图详 细列举国际强行法所包括的内容,是有其一定道理的。国际 法的基本原则和强行法规则有相同之处,因为这两者都是世 界各国或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其法律拘束力优于其 他国际法原则、规章制度,都是与国际公共利益或国际道德 密切相关的。
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强行法之间的不同,总括起来说,至少有两 点值得注意:第一,强行法主要见于《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从而使强行法规则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基 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国际法的各部门; 第二,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 际法基本原则已经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其中包括具 有特殊意义的《联合国宪章》。特别重要的是,国际法基本 原则的主要特征是它们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 效力范围,从而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强行法的概念的提出和 发展并不能否定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相反,在目前的 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强调和重申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is a norm accepted and recogn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f States as a whole as a norm from which no derogation is permitted and which can be modified only by a subsequent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having the same character.’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发展 (一)、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发展 《联合国宪章》第1章第2条所规定的七项原则是已为国际社会 所接受的原则,被一般认为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 内容。此外,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所宣示的七项原则、我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万隆会 议十项原则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十五项原则等, 也被认为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A general provision as to jus cogens is contained in article 53(mentioned above)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this reads: ‘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eremptory
布朗利教授列举的例子是:禁止侵略战争;灭种法;种族不歧 视原则;违反人道罪和禁止奴隶贩卖的规则以及海盗。
怀特曼(Whitenman)提出二十项强制法项目:(1)灭种; (2)奴隶制和奴隶贸易;(3)海盗;(4)在国外的恐怖 主义,包括恐怖活动;(5)空中交通的劫持;(6)诉诸战 争,除自卫外;(7)对其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武 力威胁或使用武力;(8)武装侵略;(9)对以武力引起的 情况、包括侵略成果的承认;(10)以武力强加的条约规定; (11)战争罪行;
一、概述(Introduction) (一)、概念(Concept) 每一种法律体系都有其基本原则,从而引申出所有其他原则。国际法 也是一样,它也有其一贯被视为整个国际法体系基础的基本原则。 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一般来说,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 际法一切效力领域、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或核心的法律性质的原 则。
第三讲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内容 框架
一、概述(Introduction) 二、国际强行法(Jus Cogens) 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及其历史发展(historical development)
根据国际实践和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应包括:(1)互相尊重国家主权;(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3)互不干涉内政;(4)互不侵犯;(5)不使用武力和 武力相威胁;(6)民族自决;(7)公平互利;(8)和平 共处;(9)国际合作;(10)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1)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12)和平解决争端。
美国南加州国际法与政治学大学教授克里斯托(Carl Q. Christol)按照国际强行法所保护的不同对象,将这类原则 和规范分为四大类:(1)关于保护个人的。如,消灭奴隶 制、海盗行为、种族灭绝等。(2)关于保护国家的。如, 主权平等、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得使用武力、 “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等。(3)关于保护国际社会普遍利 益的。如,打击海盗行为、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等。(4) 关于世界资源的分配与分享。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 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 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 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 规律。”第64条又规定,遇有新一类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 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这些 规定是强行法在正式国际法律文件上出现的,是国际法上对 于国际法存在强行法的一致意见的表现。但是,该公约对于 哪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是一般国际强行法规则未作明文规定, 也未设定明确的标准。
Lastly, mention should be made of the concept of jus cogens, that is to say the body of peremptory principles or norms from which no derogations is permitted, and which may therefore operate to invalidate a treaty or agreement between states to the extent of the inconsistency with any of such principles or norms.
(二)、特征(Feature/Characteristic) 1、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或核心,其他原则或规则是由此 而派生或引申出来的; 4、具有法律性质的原则,而不是一般政治性或其他原 则。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Difference)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极 其密切联系。又有相对的区别。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直接地享有并承担的带有根本性的权 利和义务,而其他权利和义务是基本权利和义务派生出 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依 据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享受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但是, 这并不等于说,国家的一切基本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国 际法基本原则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