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
诈骗罪的质证和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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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质证和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质证的含义是指对当庭出现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词和物证进行质疑,需要验证其证据的可靠性,防止证据的错误影响司法的公正。
在所有的案件中,无论是检察院提交的证据还是司法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原告及原告的辩护律师都可以提出集资诈骗罪质证意见。
▲一、诈骗罪的质证和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我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已经发表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现针对补充侦查卷及补充公诉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及辩护词。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
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
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
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因此,如果法庭对已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完全可以传唤证人开庭重新展开庭审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审判阶段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提审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四名被告人,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重新询问证言已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过的部分证人,甚至包括曾经旁听过过法庭庭审的证人(还将证人旁听过庭审的事实堂而皇之的记录在笔录里),侦查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构陷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但不行使监督权,反而将侦查机关的所谓补充侦查卷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更是违法的。
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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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有哪些在刑事诉讼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法律的基础,⽽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有赖于证据裁判原则下依法定程序对证据进⾏的审查判断。
在对证据审查判断的过程中,质证是法定的程序,也是审查证据的重要⽅式。
在控辩式庭审中,律师是质证的⼀⽅主体,律师质证的实际效果,⼀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影响着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影响着被告⼈合法权益的实现。
因此,质证是律师履⾏辩护职责的⼀项重要⼯作,也是辩护律师的⼀项基本功。
质证,指在庭审中,控辩双⽅围绕证据的证明能⼒和证明⼒进⾏说明和质疑,从⽽确定证据能⼒的有⽆、证明⼒的⼤⼩或强弱,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
律师作为⼀⽅质证主体,如何才能通过有效的质证最⼤限度地促使法官准确认定对被告⼈有利的案件事实,店铺⼩编从质证的具体⽅式和技巧上谈⼏点浅见。
⼀、质证意见重点突出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质证⼀般要紧密围绕证据这三个特征进⾏。
律师要么证明公诉⼈出⽰的证据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中的某⼀个或⼏个特征,要么证明证据是否具备这三个特征出现了疑问,从⽽使法官对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产⽣怀疑⽽不采信公诉⼈出⽰的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
再客观真实的证据,如果没有关联性,和案件事实没有关系,对证明被告⼈有罪、⽆罪、罪轻、罪重没有影响,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因为证据的⽬的就是⽤来证明案件事实。
对客观性、合法性没有疑问的证据,律师就要从关联性上对证据进⾏分析,分析证据是否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定的关联,是否能⽀持控⽅的指控。
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在证据材料⽐较繁多的案件中,不时会出现真实性没有问题,但却和指控没有任何关联的证据。
对于这样的证据,律师要从关联性上及时提出质证意见,避免和案件⽆关的证据被作为证据使⽤,避免法官误认为有罪证据已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法庭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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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技巧在法庭上,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质证是指律师或法官对证人进行询问,以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
反质证则是对对方证人的证词进行质疑和驳斥。
本文将探讨一些质证和反质证的技巧,帮助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更好地处理证人证词。
一、质证技巧1. 提问方式:在质证证人时,律师或法官应该采用开放性问题和封闭性问题相结合的方式。
开放性问题可以引导证人提供详细的信息,而封闭性问题则可以确保证人回答问题的准确性。
2. 逐步引导:律师或法官在质证证人时,应该逐步引导证人回答问题。
从简单的问题开始,然后逐渐深入,以避免证人困惑或混淆。
3. 控制证人:律师或法官在质证证人时,应该保持对证人的控制。
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回答自己想要的答案,并防止证人偏离主题或故意回避问题。
4. 重复确认:在质证证人时,律师或法官应该重复确认证人的回答。
这样可以确保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并为后续的反质证做准备。
二、反质证技巧1. 提出质疑:在反质证时,律师或法官应该提出对证人证词的质疑。
通过引用其他证据或逻辑推理,质疑证人的证词的真实性或可靠性。
2. 引导矛盾:律师或法官在反质证时,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自相矛盾。
如果证人的证词与其他证据或事实相矛盾,那么可以进一步质疑证人的可信度。
3. 指出偏见:在反质证时,律师或法官可以指出证人的偏见或利益关系。
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那么证人的证词可能不客观或可靠。
4. 强调记忆不可靠:律师或法官在反质证时,可以强调证人的记忆可能不可靠。
通过提问证人记忆的细节或与其他证据相比较,质疑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
三、注意事项1. 尊重证人:在质证和反质证过程中,律师和法官应该尊重证人的权益。
不应该使用威胁、恐吓或侮辱的方式对待证人。
2. 控制情绪:在法庭上,律师和法官应该保持冷静和专业的态度。
不应该被证人的情绪或言语激怒,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3a7aec7b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6c.png)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摘要: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实际应用四、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文: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对于鉴定意见的提出、接受、审查和质证等一系列程序的规范。
这一规则旨在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便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鉴定意见质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鉴定人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2.鉴定程序:鉴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鉴定的委托、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方法的选择、鉴定意见的提出等环节。
3.鉴定意见的审查:对于鉴定意见,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符合科学原理和逻辑推理,不得存在矛盾或者不合理之处。
4.鉴定意见的质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则,包括质证的主体、质证的方式、质证的程序等。
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实际应用在实际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鉴定人的资格: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鉴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样才能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性,避免因为程序不当而影响鉴定结果。
3.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对于鉴定意见,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符合科学原理和逻辑推理,不得存在矛盾或者不合理之处。
4.规范鉴定意见的质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则,这样才能保证质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规范,可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庭审中如何进行质证与辩论
![庭审中如何进行质证与辩论](https://img.taocdn.com/s3/m/f811c247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f0.png)
庭审中如何进行质证与辩论在庭审过程中,质证与辩论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来说,掌握有效的质证与辩论技巧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庭审中如何进行质证与辩论。
一、质证质证,简单来说,就是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和核实。
其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而判断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真实性是证据的首要属性。
对于书证、物证等,要审查其是否为原件、原物,是否经过篡改或伪造。
对于证人证言,要考虑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和记忆能力等因素,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可靠。
比如,如果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那么其证言的可信度就可能受到质疑。
2、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取得方式是否合法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又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逻辑上的联系。
有些证据虽然是真实合法的,但与案件事实无关,也不能被采纳。
比如,在一个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其在其他时间、地点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这些证据就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
在质证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证据中的漏洞和矛盾之处,并及时向法庭提出。
同时,可以要求对方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以澄清疑点。
二、辩论辩论是在质证的基础上,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的阐述和争论。
1、明确辩论焦点在辩论之前,要先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
这些焦点通常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等方面展开。
只有明确了焦点,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辩论,避免漫无目的地空谈。
2、事实陈述清晰准确在陈述案件事实时,要客观、准确、有条理。
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者事件的发展逻辑进行叙述,使法官和对方能够清楚地了解案件的经过。
辩护人法庭质证
![辩护人法庭质证](https://img.taocdn.com/s3/m/cbd12104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82.png)
辩护⼈法庭质证我们知道质证就是当事⼈、诉讼代理⼈及第三⼈在法庭的主持下,对证据的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当然在进⾏质证的时候也是有⼀定的原则和技巧的。
那么辩护⼈如何进⾏法庭质证,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辩护⼈法庭质证刑事辩护中的质证辩护实践中,对于控⽅证据的质证主要体现在两个⽅⾯,⼀是取证程序,⼆是证据本⾝。
1、对取证程序的质证。
现在很多刑辩律师对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并未给予太多关注,⽽是将全部精⼒放在案卷证据本⾝,这样往往会漏掉很多有价值的辩点,甚⾄是突破点。
(1)通过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获得的证据。
现在刑事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越来越少了,但仍然存在,只是表现的⽅式或者刑讯的程度不同⽽已。
通过会见嫌疑⼈,可以初步了解到刑讯逼供或诱供的线索,但要找到证据,则难度⾮常⼤。
如果嫌疑⼈⾝上有伤,则可以要求对其进⾏验伤,并与⼊所体检报告进⾏⽐对,若发现新伤,则可主张涉嫌存在刑讯逼供情形。
实践中,即便嫌疑⼈⾝上有伤,事实上也确实是办案⼈刑讯所致,但调查到最后,结论往往是嫌疑⼈⾃⼰不⼩⼼受伤,或者与同监室⼈打架致伤,当然,这种情形的普遍存在,也与当前的刑事司法现状密切相关。
有些时候,通过认真研究案卷,也可以找到某种刑讯逼供的证据,⽐如有的讯问笔录上记载的时间表明,本次讯问⼯作持续了⼆⼗多个⼩时,期间没有任何有关让嫌疑⼈休息、吃饭、喝⽔的记录。
发现这样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明确提出本次讯问存在变相刑讯逼供的情节,要求将相应的讯问笔录作为⾮法证据进⾏排除。
很多职务犯罪类案件,办案机关经常是以抓捕嫌疑⼈配偶或者⼉⼥相要挟来进⾏逼供,此时⼈性的弱点使然,绝⼤多数嫌疑⼈都经不起这样的要挟,⼀般都会乖乖就范,逼急了甚⾄会出现嫌疑⼈为了保护⾃⼰亲属⽽⾃我栽赃的情形。
还有诱供,往往是办案⼈⾃⼰说了⼀通案情,问嫌疑⼈是不是这样,或者说都没说就记录了很多,直接让嫌疑⼈签字确认。
更有甚者,说也不说,记也不记,直接拿着在单位打印好的笔录,故意选择快到中午饭点的时间去提审嫌疑⼈,根本不给嫌疑⼈留阅读的时间,匆匆忙忙地让嫌疑⼈签字按⼿印。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https://img.taocdn.com/s3/m/7305ceb0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2a.png)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篇1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一、案由本案涉及合同诈骗罪,被告被控对XXX公司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刑罚。
但在此,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提出辩护意见,希望法庭慎重审理,认真考虑。
二、辩护意见1. 证据不足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
在法庭上,原告仅提供了合同、交易记录等材料,但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明被告涉嫌合同诈骗的证据。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意地使用虚假的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而原告并未提供清晰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含有欺骗性质。
2. 证人证言不一致其次,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A 称他见证了被告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并获得了相关款项,但证人B则表示并未见到被告进行过类似的交易。
由此可见,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明被告实施合同诈骗罪的确凿证据。
3. 个人可能性最后,被告并不排除合同交易出现失误的可能性。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解释不一致、交易纠纷等情况,但并非一定就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被告在此强调,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欺骗的目的,仅仅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误解或者纠纷。
三、量刑建议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罪。
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罚。
另外,考虑到被告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良好,可以考虑对被告从轻处罚,同时要求原告和被告协商解决涉案款项的归属问题。
四、结语在今后的庭审过程中,我将继续为被告进行辩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希望法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审理,公正判决。
被告保证将积极配合法庭调查,真实陈述事实,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公正待遇。
感谢法庭的审理,谢谢!篇2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各位评委,我作为被告,今天站在这里,接受法庭的审判。
在这里,我想就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向法庭说明我的辩护意见。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75fe916e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4d.png)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一、举证1.检察机关举证:检察机关首先通过起诉书中的陈述事实进行举证。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持起诉意见,并提请法庭承认这些证据。
如果需要补充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2.辩护人举证: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权提供证据来反驳检察机关的指控。
辩护人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辩护人的举证需要遵守法庭规则,并经过法官审查后才能被接受。
3.法庭举证:法庭在庭审中有权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了解案件事实。
法庭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二、质证1.质证原则:质证是对举证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和可信性的审查。
质证应当遵循证据能力、证据规则和程序正当性等原则。
2.质证方法:质证一般采取直接质证和交叉质证两种方式。
-直接质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其自己或通过代理人将证据交给审判法院的书记员,并向法庭提出对该证据的要求。
直接质证时,质证人可以现场出庭作证,或通过书面证言的方式进行质证。
-交叉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质证。
在交叉质证中,一方当事人的辩护人可以向另一方的证人提问,以验证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及相关事实的准确性。
3.质证过程:质证过程一般包括质证问题的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质证人盘问证人等环节。
在庭审中,提问方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保证提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提问顺序:通常,首先由质证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提问,然后是对对方证人的质证。
在整个质证过程中,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质证问题进行限制或补充。
-证人回答:证人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如实回答质证人的问题,如果证人不诚实回答、回避问题或有其他问题,质证人和法庭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适当措施。
-异议处理:当质证人对其中一证据提出质疑时,质证人可以提出异议,法官将根据法定程序处理并形成裁定。
综上所述,庭审举证质证流程包括举证和质证两个阶段,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客观。
律师法庭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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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庭质证技巧律师在法庭质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各种技巧和策略,以证据支持其案件主张。
下面是一些常用的律师法庭质证技巧:1.准备充分:在法庭质证之前,律师应该对案件和相关证据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
他们应该明确自己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策略和计划,以确保能够有效地质证。
2.引导性问题:律师在提问证人时,可以使用引导性问题来引导证人陈述事实。
这些问题通常是开放性的,以促使证人提供详细和相关的证词。
3.保持冷静和自信:在法庭上,律师应该保持冷静和自信的态度。
他们应该专注于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在面对质疑时保持冷静和清晰。
4.直接询问:律师应该使用简明直接的语言进行询问。
他们应该控制问题的长度和复杂性,并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清晰和明确的回答。
5.引用法庭决议:在法庭上,律师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庭决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些决议通常是权威性的,并可用于加强律师的主张。
6.提供物证:律师可以通过提供物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些物证可以是文件、照片、录音等,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或支持律师主张的证据。
7.交叉质询:在遭到对方律师的质询时,律师需要保持警惕和冷静。
他们应该准备好应对对方的质疑,并灵活地调整自己的策略和口头表达。
8.制造矛盾:有时候,律师可以通过制造矛盾来质询证人或对方律师。
这种策略可以揭示出证人的不一致性或对方律师的漏洞,从而加强律师的证明力。
9.引证专家证据: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律师可能需要引证专家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些专家可以是医生、工程师、科学家等,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加强律师的证明力。
10.应对反质证:当对方提出反质证时,律师需要准备好回应。
他们可以通过提供证人陈述、物证或逻辑推理来驳斥对方的反质证。
以上是一些常用的律师法庭质证技巧。
然而,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策略和技巧。
在法庭上表现出自信、专业和冷静的态度,与对方律师和法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诈骗罪举证质证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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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举证质证提纲
一般包括当事人信息、诈骗罪基本情况、对方意见、质证意见等。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法庭(仲裁庭)调查阶段,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二条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二、质证前的准备
1、开庭前,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要主动到法庭了解对方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
不要等到开庭时,才知道对方的证据,往往在质证时抓不住重点,或不知所云。
2、当事人及代理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紧密沟通,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真分析,形成基本的质证观点。
3、分析对方的证据,有无对我方有利的东西可以利用。
4、于我方不利的证据,就要准备好反驳证据,及时提交法如果
没有反驳证据,看有没有可以否认的可能。
5、要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再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时一并提交给法庭。
6、对于复杂的案件,应当及时与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没有补充证据等。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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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质证概述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
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
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
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
解析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
![解析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https://img.taocdn.com/s3/m/aece5667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03.png)
解析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法庭质证是指在法庭上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来搜集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
准确而全面的质证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下面将详细介绍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
一、质证的内容1.事实概况:质证双方必须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达成共识,包括案件的身份、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
双方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方式来澄清基本事实。
2.证人证言:质证中最主要的内容是证人的证言。
证人是案件中的重要人物,其证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质证双方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交叉询问等方式来获取证人的证言。
证人的证言应当真实、客观,并能够准确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3.书证证明: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文件、书籍、账簿等。
质证双方可以通过出示书证的原件或副本、查验、翻译等方式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书证,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解读和解释。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通过专业人士的鉴定来确定一些技术、科学等方面的问题。
质证双方可以对鉴定人进行提问和交叉询问,以确保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和可信度。
5.当事人陈述:在法庭上,当事人也有权利进行陈述。
质证双方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以获取当事人对案件的解释和说明。
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真实、合法,并能够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
二、质证的技巧1.准备充分:质证双方在法庭庭审前,应当对案件的相关事实、证据进行充分的准备。
这包括熟悉案件材料、了解证人证言的内容和特点、准备充分的证据等。
2.提问方式:质证人应当注意提问的方式和技巧。
避免提问过于尖锐或攻击性,要以礼貌和绅士风度进行询问,以维护庭审的公正和秩序。
3.询问策略:质证人在询问证人时应当根据证人的角色、背景等采取不同的询问策略。
对有利证人,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以增加其证言的可信度;对不利证人,应当通过提问和交叉询问来揭示其不真实和矛盾之处。
4.引导证人:质证人在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采取引导性的提问,以引导证人逐步揭示案件的真相。
辩护技巧在庭审中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
![辩护技巧在庭审中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https://img.taocdn.com/s3/m/1e71502f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8f.png)
辩护技巧在庭审中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在司法庭审中,辩护是保护被告权益的重要环节。
通过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和技巧,辩护律师可以为被告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本文将探讨在庭审中运用辩护技巧的有效策略。
一、提前准备首先,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充分的准备是取得成功的关键。
在庭审之前,律师应当深入了解案情及相关证据,仔细研究法律条文,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
这样,律师就能够在庭审中针对性地运用辩护技巧。
二、准确评估证据辩护律师需要准确评估案件中的证据,确定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并寻找与案情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于不利证据,律师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如争取排除证据或找到合理的解释。
三、引用先例在庭审中,律师可以引用类似案件的先例作为辩护依据。
先例是指已经有判例的类似法律问题,往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通过引用先例,辩护律师可以加强自己的观点,并提高辩护的说服力。
四、善用口才技巧口才是每位辩护律师必备的技能之一。
在庭审中,律师需要善于运用口才技巧来争取法官和陪审团的支持。
例如,律师可以运用修辞手法,如反问、比喻和感情化表达,来强调自己的论点,并打动听众的情感。
五、准确把握庭审节奏庭审过程通常紧张而快速,辩护律师需要准确把握庭审的节奏。
律师应注意随时调整自己的辩护策略,根据法官的态度和策略的效果,进行灵活的应对。
同时,律师需要善于捕捉庭审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并迅速作出回应。
六、提出合理的质证和质询质证和质询是辩护律师的重要武器。
律师需要在庭审中提出合理的质证要求,以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其责任。
同时,律师也需要善于对证人进行适当的质询,以强调自己的观点和矛盾证词。
七、有效驳斥控方观点庭审中,控方律师往往提出不利于被告的观点和指控。
辩护律师需要有针对性地驳斥控方观点,并提出有力的反驳证据和论据。
这有助于削弱控方的指控和说服力,从而为被告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综上所述,辩护技巧在庭审中的运用至关重要。
通过提前准备、准确评估证据、引用先例、善用口才技巧、把握庭审节奏、提出合理的质证和质询以及有效驳斥控方观点,辩护律师可以提高辩护的效果,为被告争取正当权益。
律师举证质证技巧
![律师举证质证技巧](https://img.taocdn.com/s3/m/cfe71f28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1eb2064.png)
律师举证质证技巧律师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就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每一个证据都是你的武器,每一次质疑都是一次进攻或者防守。
先说举证吧。
要想把证据举得漂亮,得先学会挑选证据。
这就好比去菜市场买菜,不是所有的菜都能下锅炒出美味佳肴。
那些无关紧要、与案件核心没啥关系的证据,就像烂叶子,得扔掉。
咱得找出那些新鲜的、能体现案件关键信息的证据。
我曾经见过一个案子,是关于合同纠纷的。
一方律师拿出了一摞厚厚的文件,乍一看很唬人,结果法官翻了半天,发现大部分都是些公司日常往来的信件,和合同违约的关键问题关系不大。
真正有用的就是那几封明确提到合同条款变更的邮件。
所以啊,举证前先筛选,把最有力的证据拿出来。
举证的时候,要把证据的来龙去脉讲清楚。
这就像给别人介绍自己的宝贝一样。
你不能光把东西拿出来,得告诉人家这东西是哪来的,怎么得到的,为啥它能证明你说的事儿。
比如说一个物证,是一把有划痕的刀。
你不能光把刀拿出来说这就是凶器,你得说这刀是在犯罪现场的哪个角落发现的,这划痕是怎么来的,怎么就和受害者身上的伤口能对应上。
你要是说得含含糊糊,法官和对方都会觉得你这证据不那么靠谱。
还有啊,证据的呈现方式也很重要。
这就好比你去相亲,打扮得邋里邋遢和精心打扮效果肯定不一样。
证据如果是纸质文件,那要排列得整整齐齐,重点部分可以标记出来。
如果是电子证据,要确保播放流畅,画面清晰。
我记得有个侵权案件,一方律师要播放一段监控视频作为证据。
结果播放的时候卡得要死,声音也断断续续,本来很有力的证据,效果大打折扣。
再说说质证。
质证就像是在别人的菜里挑骨头。
对方举出来的证据,你得仔细审视。
一看证据的真实性。
要是对方拿出一份签字的文件,你得琢磨这签字是不是真的,有没有可能是伪造的。
这就像你买东西看商标是不是真的一样。
我遇到过一个案子,对方拿出一份借条,说是我的当事人借了钱。
我仔细一看,那借条上的笔迹和我当事人平时的笔迹差别很大,而且纸张看起来很新,像是刚写不久的,可借条上的日期却是好几年前的。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https://img.taocdn.com/s3/m/296bbc16fad6195f312ba6ad.png)
对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提供合法出版物作为享有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的,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其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直接否定其权利人身份。
在侵权诉讼中,经过登记的著作权,其权利人可以将登记文件及相应的作品提供法庭作为权利证明;没有经过登记的著作权,其权利人应当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往往发生争议。考虑到著作权法关于“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视为作者”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所提供涉及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规范,决定了鉴定结果的准确、可信程度。但对于没有鉴定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代理律师而言查证这个问题是相当困难的。如果当事人同意,我们可以聘请另外一家鉴定机构或者专辅助人[1],对已有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在查证过程中尤其应关注鉴定程序、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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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围:
根据2000年11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18b4d5bc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a6.png)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标题:揭秘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成功案例概述: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通常被视为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的行为。
然而,有时候诈骗罪嫌疑人之所以能够成功辩护无罪,往往是因为其辩护律师能够善用法律漏洞或合理的阐述,展示出一系列让人信服的论据和事实。
本文将深入探讨几个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从中发现其中的规律与启示。
第一节:案例一——信任欺诈1.1 事件背景及案件事实在这个案例中,被告号称是一家著名大型企业的高管,通过虚构的投资机会吸引到了不少的投资者。
他向投资者承诺高额的回报,以及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
然而,在投资者投入资金后,他却将资金挪作他用,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1.2 辩护律师的策略被告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主要运用了“信任欺诈”这一辩护词。
他通过指出被告在过去的职业生涯中建立了可信度和良好的声誉,并引用了多位证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在业界中享有较高的信誉。
辩护律师还通过证据表明,被告之前的交易也是真实有效的,而且在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1.3 法庭判决结果鉴于被告的良好声誉和过去的交易记录,法庭最终裁定被告无罪。
法官表示,虽然被告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诈骗罪,但被告的信誉和良好的过往记录使其辩护成功,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罪行的性质和后果。
第二节:案例二——合法操作2.1 事件背景及案件事实在这个案例中,被告是一名投资顾问,他向投资者推销一种被称为“高回报基金”的金融产品。
然而,在投资者投入资金后,被告利用合法操作手段将资金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最终消失不见。
2.2 辩护律师的策略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主要运用了“合法操作”这一辩护词。
他指出被告所使用的操作手段在法律上并无违法之处,并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来支撑该观点。
辩护律师还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的资金转移行为是在业内普遍存在且被允许的操作方式,而并非个别违法行为。
2.3 法庭判决结果法庭最终认定被告无罪,并解释称被告的操作并未违反任何现行法律,且在业内也并非异常行为。
刑事辩护技巧庭审质证要点
![刑事辩护技巧庭审质证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d447dec6d5bbfd0a79567383.png)
刑事辩护技巧庭审质证要点(一)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词的庭审质证。
1、对被告人供词的庭审质证庭审质证中,被告人的供词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庭审时供词与侦查起诉阶段供词相一致,且有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二是只有其它旁证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罪;三是在侦查及起诉阶段供词变化较大,其它旁证材料也难以确证。
针对上述三种情况,辩护人在庭审质证时应采取不同的方法。
在第一种情况下,控方指控属实,辩护人应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能为了质证而质证,故意发问以求庭审时控辩双方在举证、质证方式上的表面平衡;在第二、第三种情况下,辩护人则应不失时机地充分利用庭审发问及质证技巧以达到去伪存真之目的。
在被告人自始至终拒绝交代起诉书所指控罪行时身为辩护人切不可因为在控方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中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就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放弃发问或拒绝质证。
须知这些旁证材料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证据的。
因而,辩护人的职责就是充分利用庭审调查时赋予辩护人的发问权、质证权,挖掘被告人拒绝交代的合理成分。
例如被告人拒绝承认自己有参与聚众斗殴事实,那么在庭审质证时就得提问被告人除自己拒不承认外,是否有其他现场证人或旁证材料能进一步证明,以及案中被告人与其他证明其有参与斗殴的证人及证据材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唯有如此才能使案件真相通过庭审发问质证逐一明了,而不能在质证阶段不发问甚至站在控方角度指责被告人认罪态度差或要求被告人坦白交代。
同样在被告人翻供或供词不稳定的情况下,辩护人除要充分注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分外,还要紧扣相关事实,通过发问与质证使被告人为何翻供的有利成分得到进一步阐明。
特别是在被告人过去对犯罪事实已有过交代,但供词相对不稳定的情况下,辩护人务必要充分掌握庭审发问权、质证权,充分挖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交代确实存在的与事实不符之处。
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
![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https://img.taocdn.com/s3/m/9c4f55f2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8a.png)
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在民事诉讼中,质证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确认、反驳和解释的过程。
质证不仅要求当事人掌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还需要熟悉相关的质证技巧。
以下是法庭质证的主要内容和技巧:一、证据展示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将证据展示给法庭。
展示证据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展示实物证据或者当庭出示证明证据。
在展示证据的同时,当事人应陈述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目的。
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庭上作出的陈述。
当事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对其进行询问和质证。
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应围绕证人的资格、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展开。
三、专家证言专家证言是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就某一领域的问题所作出的证明。
当事人对专家证言进行质证时,应围绕专家的资格、专业能力和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展开。
四、质问证人当事人有权对证人进行质问。
质问证人应围绕证人的资格、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展开。
在质问证人的过程中,当事人应提出有针对性和引导性的问题,以揭示证言中的矛盾和漏洞。
五、质问专家当事人有权对专家进行质问。
质问专家应围绕专家的资格、专业能力和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展开。
在质问专家的过程中,当事人应提出有针对性和引导性的问题,以揭示证明中的矛盾和漏洞。
六、呈堂证据当事人应将拟证明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并填写呈堂证据清单。
呈堂证据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呈堂,并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
七、证据反驳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反驳。
反驳证据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展开。
在反驳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应提出有针对性和引导性的证据,以揭示对方证据的矛盾和漏洞。
八、证据解释当事人有权对己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解释。
解释证据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展开。
在解释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应提出有针对性和引导性的解释,以揭示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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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质证(对对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对象、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皆是诉讼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能否对控方(公诉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数罪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直接关系到辩护工作的成败(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部分辩护律师重发问、重辩论,轻质证,甚至没有质证,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如果对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都没有异议的话,那无罪辩护的基础何在?除非控方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不构成犯罪,否则前面的发问和后面的辩论都是苍白无力、言之无据的)。
而作为控方证据的鉴定意见常常扮演着“证据之王”的角色,能否对控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走向和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鉴于此,笔者以自身亲办的一起涉案金额几千万的“保健品诈骗案”为蓝本,以案中的两份《专项审查报告》(公诉方以此报告作为指控涉案人员和涉案金额的鉴定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报告》)为基础,解析辩护律师是如何对这两份《审查报告》(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的。
刑事辩护的原理是相通的,这种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是可以推及到集资诈骗、金融
诈骗、合同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甚至其他刑事案件当中。
在笔者承办的这起“保健品诈骗案”中,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广东C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份《审查报告》,试图以此两份鉴定意见来作为指控涉案的被告人名单及涉嫌诈骗金额的有力证据。
为此,笔者作为某被告的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而且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
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结合其他相关法律,笔者在法庭上对这两份《审查报告》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
一、CX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定主体,没有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而在这两份《审查报告》里面,未见(未附有)本案侦查机关与CX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更未见委托书里载明“......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这些授权内容,因此,不能证明CX会计师事务所的这次鉴定得到了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更无法证明CX会计师事务所的这次鉴
定是否已超出司法鉴定委托书的授权范围。
虽然未附有司法鉴定委托书的鉴定意见是属于证据瑕疵,但在没有补正或无法补正之前,仍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CX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笔者查询了广东省司法厅颁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并没有CX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字,CX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在《审查报告》中附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因此CX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
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审查报告》中的两名鉴定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
同样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
务。
为此,笔者查询了广东省司法厅颁布的鉴定人名册中并没有上述两名鉴定人员的名字,《审查报告》中也未附有这两名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因此上述两名鉴定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
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二)项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的,此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审查报告》所依托的送检材料、样本不充分、不完整且来源不明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具体到本案《审查报告》,两名鉴定人(实质上不具备鉴定资格)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一些涉案公司账本、快递单据、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这些书面材料,未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这些言辞证据(因为这些证据能对不少资金的合法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因此,侦查机关向CX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导致其后所作出的结论不明确、不科学。
另外,上述送检的书面材料未附有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材来源不明。
据此,此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鉴定意见不明确、不科学,且鉴定事项严重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
根据本案《审查报告》的结论,得出了“受害人”报案金额与公司账本、快递单据、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这些书面材料统计金额不一致的情形,且这种矛盾无法合理排除,无法得出明确、科学的结论(如前所述,这也与没有提供充分、完整的检材有关)。
另外,这两份《审查报告》直接将法律问题(刑法定性问题,本应由法院判决认定)“诈骗金额”予以认定,这种超出其专业能力外的越权行为,在内容上彻底否决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六、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
笔者发现,这两份《审查报告》(鉴定意见)里,即便其有效成立的话,在其列出的涉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名单里,并没有《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
因此,此鉴定意见与涉嫌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任何关联性。
综上所述,这两份《审查报告》(鉴定意见)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因欠缺合法性、关联性、科学性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刑诉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此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予以排除。
最后,笔者认为,对控方鉴定意见的质证,除了依法逐条在形式上审查其不具备合法性之外,还可以在内容上深入质证,详细论述控方鉴定意见在内容上不具备科学性、关联性、合法性,这就提升了质证的深度与广度,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质证基础。
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