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抢救病历的书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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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抢救病历的书写要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依据病历书写规范,病历资料应及时书写,这是原则性规定。但是在抢救急危患者时,医师的首要职责是全力抢救患者生命,抢救结束后还要保持患者生命体征平稳,以防再次出现病情恶化及其它意外。因此,在争分夺秒救治患者的同时,医师不可能也没有时间书写病历记录,只有在抢救结束后补记。

然而,无论是常规病历还是急危病历记录,其前提是必须具有真实合法性,尤其是对后者而言。因此抢救病历的书写必须作出具体规定以判断其真实合法性,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书写要求。

抢救病历的真实合法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抢救结束时间以抢救措施停止,患者死亡或生命体征平稳开始计算;二是补记的病历后应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和补记时间,补记者应签名。

由于急危患者的抢救成功率难以保证,故易发生医疗纠纷,因此医师在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其真实合法性应当受到合理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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