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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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无
【总页数】2页(P3-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的通知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的通知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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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
服。
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安全检查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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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的基本程序1、告知当受检者走进安全检查专门通道,距执勤法警1.5—2米左右的地方时,执勤法警举手示意其停下,然后向其敬礼,并告知:“我是××法院司法警察,现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对你进行检查,请予以配合,请出示你的有效证件。
”2、证件检查在受检者掏出证件时,执勤法警应注视对方双手、肩部和眼睛,密切注视其动作。
上前接证件时要注意防备,特别是注意武器的安全。
接过证件后,可后退一步,适当拉开距离,但眼睛要始终注视着受检者。
查验证件时,应当将证件举至约同肩高,使证件与受检者同处于视野范围内。
认真查验身份证和其相关证件,核实受检者的身份。
在核实其身份时可采用盘问的方法,盘问要由浅入深,问明受检者对象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要弄清携带物品的种类、盘问中应注意其表情、动作、语言的逻辑性,善于发现疑点。
3、人身安全检查人身安全检查,是指对受检者人身可能携带、藏匿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依法进行搜索、检查的行动过程。
只要通过证件检查发现有疑点的受检者,应立即命其站立不动,两脚分开,双手抱头面向墙站立,并告知根据《安全检查的规则》的规定对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请予以配合。
在进行人身检查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在受检对象已经被完全控制的情况下进行,防止其反抗,检查主要按从上至下、从右至左的顺序进行,重点是上肢、头部、脖颈、衣领、前胸、腋下、腰部、腿部等部位。
(搜身)时一般要求用手挤压、触摸翻动,不可轻拍轻摸。
(搜身时)必须认真彻底,不留隐患。
一般容易忽视但有可能隐藏凶器的器位:帽子里、衣领口、腋下腰间、皮带内侧、衣服口袋,小腿部位等。
人身安全检查时,必须分工明确、站位合理,一般采取一人检查,其他人员警戒的方式。
4、对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物品检查:主要包括受检者的行李、包裹等。
基本程序要求是:①必须首先把受检者与其携带的包裹分离开,再进行开包检查,防止受检人趁机使用装在包内的武器行凶顽抗。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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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 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 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 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 机关。 第十二条 遇有拒捕、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检察 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 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三条 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 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死亡报告、通知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工作,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 守所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 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 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第三条 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加 强协作,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人道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安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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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4)14号•【颁布时间】2004-5-24•【失效时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14号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
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
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
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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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 职责4-2. 警务受领4-3. 警务准备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 职责5-2. 警务受领5-3. 警务准备5-4. 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 职责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 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 拘传8-2. 训诫8-3. 强行带离8-4. 罚款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 职责9-2. 基本原则9-3. 组织领导9-4. 警务准备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1-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1〕执法主体合格〔2〕执法程序合法〔3〕执法行为规范〔4〕执法纪律严明〔5〕执法作风端正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1〕接受案件当事人与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5〕其他##违纪行为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1-5.修订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1-6.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2-2.警务受领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与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与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与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与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与时予以补正.2-3.警务准备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与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与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与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与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与联系方式.〔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与周边环境进行检查.〔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2-4.警务实施2-4.1.提押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与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人民法院将对##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6.乘车押解.〔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与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与物品.〔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与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2-4.2看管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1.羁押场所要求.〔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与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与的位置.〔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与被告人实时监控.〔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案由与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3.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与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与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2-4.3.法庭押解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与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5.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5〕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2-4.4.值庭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1. 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2. 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3. 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4. 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5. 维护秩序.〔1〕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2〕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与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2〕不得擅离岗位.〔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与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2-4.5还押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1. 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与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2. 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3. 乘车押解.参照本细则2-4.1第6项乘车押解执行.4. 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部署警力.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可由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警务准备与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执行.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维护视频提讯工作秩序,保障视频提讯场所安全.2-6.1. 远程视频提讯设施要求1.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内,以保证视频提讯工作的效果和安全.2.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设有押解专用通道、羁押室、囚笼、束缚椅等安全设施.3. 配备音像视频、网络机、打印机等保障设备.4. 视频提讯场所不得摆放与视频提讯工作无关的物品.2-6.2. 警务受领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部署给被告人羁押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门.2.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远程视频提讯所需的提押票、《调警令》等相关手续在提讯前至视频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2-6.3.警务准备1. 执行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装备配备和情况处置等内容.2. 在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提讯和庭审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数量和健康状况等情况.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突发事件应急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警用装备和武器等.2-6.4. 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还押执行.2-6.5. 情况汇报远程视频提讯结束后,应当与时将视频提讯保障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开庭等警务保障参照本细则上述规定执行.2-7. 一般情况处置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夹带开铐钥匙或者工具等违禁物品时:〔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与时没收违禁物品.〔2〕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其再次携带违禁物品.〔3〕严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与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4〕向带队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按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2. 遇有被告人企图串供或者实施串供行为时:〔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为.〔2〕将被告人分开押解与看管,防止相互串供.〔3〕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物品,交案件承办人处置.〔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情况.3.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等情况时:〔1〕严密控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与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与其他意外事件发生.〔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与现场周围的警戒.〔3〕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与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派车接应.〔4〕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调处理.4. 押解途中,遇有群众围观时:〔1〕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2〕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3〕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者置于安全场所.〔4〕采取措施疏散围观群众,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5〕需要改变提押行车路线时,应当立即报告,经同意后选择备用路线.5. 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者咨询法律法规时:〔1〕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9fbd82c2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bb.png)
⼈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第⼀条为保证⼈民法院审判⼯作的顺利进⾏,规范⼈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法庭规则》和《⼈民法院司法警察暂⾏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值庭是⼈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所实施的职务⾏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制定实施⽅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参与审判活动⼈员的安全;(三)传唤证⼈、鉴定⼈;(四)传递、展⽰证据;(五)制⽌妨害审判活动的⾏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标志,警容严整。
⼥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警械和武器。
第⼋条对旁听⼈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安全检查。
发现未成年⼈、精神病⼈、醉酒的⼈和其他不宜旁听的⼈员,应当阻⽌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于审判台侧⾯,背向审判台,⾯向旁听席。
根据需要采取⽴正、跨⽴姿势或坐姿。
法庭宣判时采取⽴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值庭时间超过⼀⼩时可替换。
出⼊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进。
第⼗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到达指定位置。
第⼗⼆条对旁听⼈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未经允许录⾳、摄影和录像;(⼆)随意⾛动或擅⾃进⼊审判区;(三)⿎掌、喧哗、哄闹;(四)擅⾃发⾔、提问;(五)吸烟或随地吐痰;(六)使⽤通讯⼯具;(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程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732e0ee7011ca300a6c390ae.png)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第十四条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法院院内安全检查方案
![法院院内安全检查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cef0286e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43.png)
法院院内安全检查方案1.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日益关注和认识,法院的职能和地位逐渐得到提高,同时,在未来的发展中,法院的安全问题也将变得更为重要。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法院院内安全检查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2. 目的本文旨在制定一份完整、详细的法院院内安全检查方案,保障法院内各项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
3. 内容3.1 安全检查时间安全检查应不定期、随机、全面、全时段进行,力求全方位了解法院的安全状况。
3.2 安全检查对象安全检查的对象包括法院全体职工、办公楼、司法警察、律师、当事人等。
3.3 安全检查工作内容安全检查工作内容包括:•对办公楼、手持物品等进出管理检查;•接触面和关键部位巡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院技术安全设施检查等。
3.4 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检查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等进行,同时应当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进行制定标准。
本院安全检查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严格,不留漏洞。
3.5 安全检查报告安全检查结束后,应当编写安全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本次检查的内容、发现问题、安全隐患等,以便于将问题及时解决并完善相应的检查标准。
安全检查报告的编写应严格按照法院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
3.6 安全检查效果评估评价安全检查的效果,是检验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评估应当与检查工作同步进行,结合前期建立的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评估报告应妥善保管。
4. 总结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基层单位,安保工作的任务非常重要。
为保证法院的安全,我们需要确立完善的法院院内安全检查方案、加强重要设施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强化安全意识教育等多方面综合手段。
通过制定科学完善、严格实施的安全检查方案,方能防范和遏制各种安全事件发生,使法院内安全管理工作更加稳健,不能有丝毫的疏忽。
司法警察条例
![司法警察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cda2242a216147916112831.png)
司法警察条例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最新司法警察条例全文。
下文是最新司法警察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最新司法警察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院司法警察大安全检查自查报告范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规则
![[法院司法警察大安全检查自查报告范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433c25ff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41.png)
[法院司法警察大安全检查自查报告范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规则近年来,全国法院发生了多起当事人携带各种危险物品冲进法院并造成了伤害后果的恶性突发事件。
这些事件的发生,使法官的人身、法院的审判秩序受到影响,法院形象乃至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加强法院的安检工作就显得尤为突出了,但是在基层法院开展安检工作却面临着种种困难和阻力。
下面谈谈我院关于加强法院安检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安检工作面临的问题法院实行安检,涉及到诉讼参加人、旁听群众、法官、法警以及安检装备等方方面面,目前在安检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警力少,缺乏应急能力。
大队平时安排2名法警进行安检,加上1名接待的保安;其中1人登记身份、1人观察安检仪,1人进行手工安检,由于来访人员服饰上的金属物件较多,当事人通过安检门时都会发出声响,必须进行人工安检。
3人接待不多的当事人时还可以应对,一旦当事人很多时,没有多余的警力维护安检秩序和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
(二)少数被安检人员不予配合,安检法警没处置权。
少数当事人来法院,安检法警告知要求进行案件时,不予配合。
有的是不知道要求安检,告知后能够接受;有的当事人告知要求安检时,总是牢骚满腹,口出脏言,说就“你们的命值钱、你们这么怕死,安检什么呀”等等,安检法警只能听之,接受委屈,不能对他们进行处置。
更难以对付的是有些参加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本来是带着仇视的敌对的情绪来参加开庭和旁听的,要求他们进行安检,特别是进行人工安检时,故意刁难,做出安检人员无法接受的行为,而安检法警没权处置。
(五)是法警责任心有待加强。
法警安检时的责任心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少数法警存在侥幸的心态,总认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或来法院旁听、进行调解、申请执行,不会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法庭,对他们登记个身份,简单检查一下就行,思想比较放松,安全的弦抓得不紧。
二是安检时存在偷懒的行为。
在安检高峰如上午11点半之前、下午四点半之前,安检法警的心态很认真很紧张,但过了安检高峰时段,心态相对放松。
法院安全检查规则
![法院安全检查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c1996c11866fb84ae45c8df6.png)
法院安全检查规则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安全检查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
一、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 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 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
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
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二、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一)未携带身份证的;(二)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三)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四)精神病和醉酒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六)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七)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三、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像器材等限制物品;(二)禁止私人携带枪支、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四、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一)是否超过有效期;(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查者进行证件登记。
五、对查出的限制物品进行寄存,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和其他不得带入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的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六。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的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1b09bcb8bd63186bcebbc81.png)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
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
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
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三)精神病和醉酒的;(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人民法院安检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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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审判秩序,保障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安检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安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安全、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安检工作由法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安检工作制度,明确安检人员职责,加强对安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人民法院安检的范围包括:(一)进入审判区的人员、物品和车辆;(二)审判法庭、办公区域、生活区域等场所;(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七条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身份核实:查验进入审判区的人员身份证明,确认是否具有进入审判区的资格;(二)物品检查:检查进入审判区的物品,禁止携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器具等;(三)车辆检查:检查进入审判区的车辆,禁止携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器具等;(四)现场秩序维护:维护审判区内的秩序,防止非法侵入、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五)应急处置: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安全检查的程序第八条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安检。
第九条安检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询问进入审判区的人员,了解其身份、目的和携带物品等情况;(二)查验进入审判区的人员的身份证明,确认其身份;(三)对进入审判区的物品进行检查,发现违禁品、管制器具等,依法予以没收或者处理;(四)对进入审判区的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违禁品、管制器具等,依法予以没收或者处理;(五)对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和物品进行检查完毕后,向其出具安检凭证。
第十条安检人员应当对以下人员进行重点检查:(一)涉嫌犯罪或者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二)携带大量现金、贵重物品的人员;(三)精神异常、醉酒等可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人员;(四)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人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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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得与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得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职责4-2、警务受领4-3、警务准备4-4、警务实施4-5、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职责5—2、警务受领5—3、警务准备5-4、警务实施5—5、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职责6—2、警力配备6—3、设施与装备配备6-4、不得进入审判场所得人员6-5、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得物品6-6、警务实施6-7、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与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拘传8-2、训诫8-3、强行带离8-4、罚款8-5、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职责9-2、基本原则9—3、组织领导9—4、警务准备9—5、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得目得与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她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1、本细则就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她规范性文件得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
理性平与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得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得合法权益.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与惩治妨碍审判活动得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1)执法主体合格(2)执法程序合法(3)执法行为规范(4)执法纪律严明(5)执法作风端正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得请客送礼(2)插手过问她人办理得案件(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5)其她违法违纪行为1-4、违反细则规定得责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得,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得,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0b6c0b4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7c.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5.24•【文号】法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2004年5月24日法发〔2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
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
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
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如何做好人民法院安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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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人民法院安检工作一、人民法院安全检查的概念、目的及对象安全检查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护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检工作直接为审判工作服务,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司法警察依法执行安全检查勤务,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干涉。
对所有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就是要将一切可能危及审判场所和参加庭审活动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违禁品消除或控制。
据此,安全检查的对象是所有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
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包括:1.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周围人员;2.刑事案件被告人家属;3.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周围人员;4.公诉人、律师;5.新闻工作者;6.进入法院的其他旁听人员;7.为法院提供服务的人员。
安全检查所指的危险、违禁品是指不能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具有危险性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安全检查是以预防为主的安全保卫措施,必须严密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否则就失去了安全检查的意义。
在安全检查中,一旦发现上述人员和物品,必须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司法警察是执行安全检查的主体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授权司法警察为维护审判场所的秩序,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所有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公开安全检查的职务行为。
由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不仅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而且是人民法院权威的一种重要体现。
安全检查的警力配备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人,必要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验员的主要工作是对进入安全检查门的受检者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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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
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
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
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第十条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
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
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
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一条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一)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
(二)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
(三)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
(四)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第十二条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
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
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