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法知识点和法律法规(整理版)
船舶管理3.国内法规
(1)同3000GT及以上船舶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 免二副
未满500GT
船长1人 值班驾驶员2人 水手3人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 水手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 免值班驾驶员1人
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都要求) 制定《值班规则》的目的 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 防止船员疲劳操作 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制定《值班规则》的法律依据 《值班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STCW78/95公约、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的 要求制定的。
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最低安全配员(都要求) 自1998.05.01起施行, 目的是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 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适用范围: 所有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200总吨或750kW以上航行中国国内沿海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50总吨或36.8kW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和监督检查的规定也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 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应持有船旗国政府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舶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国际公约
船艺教研室
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
3.1海上交通安全法(新的正在修订之中) 适用的水域:我国沿海水域。“沿海水域”是指我国 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 域。 适用对象: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 、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没有 代理人)。“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 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 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以渔业为主渔 港水域内,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
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第一部分:船员的概念与法律地位在海事活动中,人和船舶是不可或缺的两大生产要素,其中,作为人这一要素重要组成部分的就是船员。
海上运输的每一个环节的实现,均依赖于船员对船舶的操作和管理行为。
因此,船员制度成为海商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也对船员制度都有专门的规定,来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职责、资格和任免等事项。
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船员采取合并方式,将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统称为船员。
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具备法定的资格,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且服务于船上的人员。
普通法系国家多采用了狭义的船员定义,把船长和船员分立开来,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广义的船员定义, 把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统称为船员.我国《海商法》第31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一切任职人员。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政委(中国国企基本都有),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并规定船员的职责、资格和任免等事项。
日本、德国制定了单行的《船员法》,日本的海商法还把船员归入海商企业辅助人的范畴,并将海商法中关于船员的规定称为海运企业私法方面的规定。
像韩国就把《船员法》中的规定称为公法管理方面的规定。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船员法》,仅仅是在《海商法》第三章中对船员问题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主管机关制定一些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就狭义的船员概念而言,船员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取得船员资格:身份证书、职务证书船员的法定资格以具备船员身份证书和船员职务证书为必要条件。
海商法第33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海员证”就是船员的身份证书,就是证明你确实拥有海员的身份。
海船船员知识更新法规
国的港口间从事运输的船舶,还应以英语或法语书写。 ➢ 垃圾管理计划
所有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有 一份船员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 ➢ 规定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的程序,包括船上设备 的使用; ➢ 指定专人负责该计划的实施;(C/O) ➢ 符合IMO制定的导则; ➢ 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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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
一、MARPOL公约发展历程 (1)MAPOL73公约 2个议定书: ---议定书1 :关于有害物质的事故报告 ---议定书2 : 仲裁
.
6个技术性附则 附则1:防止油污规则 附则2: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3: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4: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5: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其中附则1和附则2是强制性的,附则3、4、5
➢ “清洁压载舱”:是指该油舱经清洗后,其压载 水在晴天从静止状态下的船上排入平静而清洁的 水中,不会在水面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泥或 乳化物沉淀。
➢ “专用压载舱”:是指货油或燃油系统完全隔绝 并固定用于压载的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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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则2: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目前适用2007年1月1日生效的MEPC.118(52)修正案
.
三、STCW公约相关通函 2017年2月6日,IMO公布了STCW.7/Circ.24
号通函《针对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 班标准国际公约的修正案要求,对缔约国、 主管机关、港口国监督机关、被认可组织 和其他相关组织的建议》. 该通函指出有必要对于履行《1978年海员培 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给予一些澄清。
船舶管理国内法规介绍
中国海事局 船检管理处 地方船检局 中国船级社
检验类别
法定检验
船舶、设施和集装箱的检验 建造和营运中的检验 船用产品的检验
入级检验 公正检验
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 颁布的技术规范(法规),以及船旗国政府 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 约),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机构或主 管机关委托、授权、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对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的是 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的合格评定 活动。
配员的最低和最高要求
配员规则是船舶安全配员标准的最低要求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
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 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我国配员发展趋势
第一阶段:80年代初期,船舶配员从55人左右 减少到37人左右
第二阶段:90年代初期,船舶配员从37人减少 到28人,最低的只有23-24人
相关法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概念
船舶登记是船舶所有人为取得船舶所有权、 船舶国籍、悬挂国旗和航行权及其它权益, 并使这些权利、权益受到保护而依据有关规 定办理的法定手续
登记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
国际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通过 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1996年7月7日开始对我国生效
船员的,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
舶,未终止或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 得中国国籍
船舶标志
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美国船员法律制度介绍
配乘于美国船舶上的船员,不管在装货 港还是在卸货港都可以要求其应得工资 的半额。
对船员的工作时间、居住空间、医疗卫 生条件、伙食标准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1920年《琼斯法》
2006年修订本 关于船员人身伤亡救济的成文法
这部法案对船员因其雇主的过失所遭受 的人身伤害提供救济,也对这些伤害导 致的死亡提供救济,而且没有任何地域 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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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 强不息 。上午 1时49 分43秒 上午1时 49分01 :49:432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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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49:43 AM01:49:432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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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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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 的方法 。20.8. 1320.8. 13Thur sday, August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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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 20.8.13 01:49:4 301:49 Aug-20 13-Aug-20
• The Osceola规则 《琼斯法》严格责 任 LHWCA中的规定
有关“船员”的定义
• “Robison标准”: 1与在航船舶有固定联系 或在航船舶上发挥实际作用的人员;2该种人 员所履行的职责有助于船舶的航行功能或船 舶的特殊任务。
• 1934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定:船长也是船员。 即在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适用《琼斯法》 救济。
《琼斯法》管辖法院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船员条例释义
船员条例释义《船员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本章共有4条。
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效力范围、船员发展政策、主管机关及职责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就是指通过立法想要达到的目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第一,加强船员管理。
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同时也是航运大国。
目前,我国的商船总吨位排名世界第八位,商船集装箱总箱位排名全球第四位,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经连续三年居世界第一。
2005年,我国年进出口贸易货物总量的93%通过海运实现,国内货物的46%通过水路运输实现。
我国水上交通业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为世界贸易的顺利开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我国是人口大国,我国商船队的船员全部由本国公民担任,并且每年向境外船公司输送4万多人次的船员。
目前,我国拥有150万船员,其中内河船员100万,海船船员50万人。
我国是世界上船员最多的国家。
船员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船员法》(海员仅指在海上工作的船员)是全球各航运国家普遍具有的国内法,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有这部法律,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内地还没有一步专门规范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际海事组织非常重视船员管理的立法,目前有四个最重要的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经1995年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其中有两部是专门规范和加强船员管理的。
因此,根据船员在水路运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例规定的对船员管理内容主要有,船员必须注册,申领船员服务簿。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章 船舶管理国内法规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5.救海难助
➢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 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 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没有所有人)
1.适用范围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其它海域,并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水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污染的情况。 适用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 研究及其它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 响海域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并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域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人员,应由司法机关其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规
我国在船舶对环境污染的保护及管理方面制定 的综合性或专门法律及行政法规主要有: 《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船舶污染管理条例》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其他有关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海洋石油工程 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法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大气 污染管理法规。
2.主管机关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 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 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1)国家海事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港区水域 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 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 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 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船检查处理。船舶污 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 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中国船员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所有船员。
第三条船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维护船员职业尊严;(三)加强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四)严格船员资格,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员资格第五条船员资格分为以下等级:(一)高级船员: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二)中级船员: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等;(三)初级船员:船舶服务员、船舶厨师等。
第六条船员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船员身体条件;(三)通过船员职业培训和考核;(四)具备相应的船舶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船员资格的取得,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参加船员职业培训;(二)通过船员职业考核;(三)取得船员资格证书;(四)办理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船员资格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船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船员培训第九条船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船员职业标准;(二)注重实践操作能力培养;(三)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四)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员培训分为以下类型:(一)基础培训:包括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继续教育:包括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二)有合格的师资力量;(三)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四)有明确的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以下培训:(一)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海上劳动和船员权益的法律保护
目 录
• 引言 • 海上劳动法律保护概述 • 船员权益保障核心内容 • 海上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 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建设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保护船员权益
推动航运业可持续发展
海上劳动条件特殊,船员面临诸多风 险和挑战,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保 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公 正的待遇和尊重。
调解结果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将签订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 自义务。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程序及实践案例分析
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将 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该申请。
仲裁审理
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进行审 理,包括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 、质证、辩论等程序。
仲裁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 料。
仲裁庭组成
仲裁委员会将指定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负责审理该案件。
仲裁裁决
仲裁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 裁决,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
诉讼程序及实践案例分析
起诉
受理与立案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 讼,并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海事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将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并立案。
开庭审理
判决与执行
海事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 ,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
海事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当 事人必须履行该判决。如果一方不履行判 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05
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建设
政府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评估
健康与安全保护
健康检查
船舶法基本知识
船舶法基本知识船舶法是以船舶为对象,调整和规范海上航行、海商活动以及海上事故处理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介绍船舶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船舶的定义、船舶登记、船舶所有权、船舶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船舶的定义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船舶是指任何能够浮在水上航行的结构,包括船体、装置和设备。
船舶可分为民用船舶和军用船舶。
民用船舶又可分为商船、渔船、客船等。
二、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是指将船舶的基本信息录入特定的注册机构,以便确认船舶合法所有权和便于国际交往。
船舶登记需提供详细信息,如船舶的名称、型号、建造日期、所有权等。
登记可分为国内登记和国际登记两种形式。
国内登记主要由各国的船舶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后颁发船舶证书作为船舶合法身份的证明。
国际登记则由国际船级社(如Lloyd's Register)管理,船舶所有人可选择适合自己船舶运营需求的注册国。
三、船舶所有权与买卖船舶所有权指船舶合法所有人对船舶所享有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可通过船舶买卖转移,需办理相应手续并签订船舶买卖合同。
在船舶买卖中,买方需核实船舶的所有权状况、质量、性能等,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船舶检验,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船舶责任与保险船舶责任包括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
船舶所有人需购买船舶责任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
船舶责任保险可分为第三者责任险、雇员责任险、货物运输责任险等不同类型,具体保险责任由保险合同约定。
此外,船舶在发生船舶事故后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造成环境污染的船舶需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扩散,并承担清理污染和赔偿受害方的责任。
五、航行安全与海事调查为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航行规则和标准,如船舶航行管理规定、海上交通管制规则等。
船舶所有人和操作人员需熟悉航行规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发生船舶事故后,相关当局将进行海事调查,以确定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
海事调查机构可依法对船舶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以保障航行安全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7.第三章船舶管理国内法规4、5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1.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 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2.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 正常值班;
4.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 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 故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船员的遣返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 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 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2.船员管理专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船舶管理国内法规
4.20.1 船员条例 4.20.1.1 船员注册与任职资格 4.20.1.2 船员职责 4.20.1.3 船员职业保障 4.20.1.4 船员教育培训与船员服务
第四节 船员管理法规
一、船员管理法规体系 1.出入国境管理法规 海关 卫生检疫 边防
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
(1)海关对船员的管理
根据我国《海关法》,进出境船舶的人员携带的 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2)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船员的管理
船员管理法规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
• 实施“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目的是: • 一、减小同船舶失去联系与开始搜救工作之间的 时间间隔; • 二、对遇险船舶或人员可划定一定的搜寻范围; • 三、便于提供紧急医疗援助或咨询; • 四、迅速认定能被召来提供援助的船舶。
对象: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且航行时间超 过6小时的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必须加入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四、边防检查机关对船员的管理
(边检)
• 为了保证我国主权和国家安全,在对外开放的港 口、机场、国境车站和孔道以及特许的进出口岸, 设立边防检查站。 • 边防检查站负责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及其护照(或 《海员证》)、行李物品和进出国境的交通运输工 具及其载运的物资,实施边防检查。 • 进出境的船舶,在我国领海、内海、港湾或者 江河内行驶时,不准中途上、下人员,或者装、 卸货物。进出国境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我国法令和 边防检查规定。对违反我国边防检查条例的人员, 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一、海事机构对船员的管理
• 海事机构对船员实施海员证、船员服务簿、适任证 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管理。 • (1)《海员证》 • 《海员证是我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 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具护照性质。《海员证》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海事机构签发。
《海员证》在国外的延期和补发,由我国驻外国的 外交、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构办理。
请考试、办理职务升职签证和换领船员适任证书的证明文件 之一。凡在100总吨或主机功率在300kW以上的船舶上工作
二、海关对船员的管理
• 根据我国《海关法》,进出境船舶的人员携带的物 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向海关如实申报 并接受海关监管。 • 为了照顾我国从事国际间营运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 (包括船员)的合理需要,加强海关对国家限制进口物 品的管理,我国海关从1992年8月1日起,实施运输 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限量表,海关按限 量表规定的时间、数量给予免税优待。以船员实际 在外天数为验放依据,实际在外天数满120天,准予 免税验放限量表中规定的物品。船员带进限量表内 规定的物品和外币、金银制品,应如实填写《登记 证》,向入境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验收后,方 可进口。
法律知识知识船员
船员知识分类高级海员分为管理级和操作级管理级: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政委(仅中国有)操作级: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 普通海员又称支持级水手长,机工长,一水,二水,机工等,还包括厨师,事务员等。
现在国内沿海的船上绝大部分还有管事一职,又称为船东代表,应属管理级。
海员职业篇1.职业特点驾驶海船,漂洋过海,海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
其职业特点与其它职业具有共性,但更有许多不同点。
驾驶与管理船舶需有专业知识,这决定了海员职业的技术性;驾驶与管理船舶的过程中每个海员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互不替代,这决定了海员职业的独立性;驾驶与管理船舶是个系统工作,需要海员协同工作,这决定海员职业的团队性;海员远离陆地,以船为家,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驾驶船舶,在各种海况的大海上长期航行,这决定了海员职业的艰苦性、风险性。
这些特点,确定了海员不仅要有强健的体魄、娴熟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海员职业对从业人员具有相当高的职业素养要求。
2.海员职务船舶上有多种不同的工作岗位,岗位不同,工作内容与要求也就不同,要有适任的海员来完成岗位工作。
海员职业按职务层次划分,分为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二类。
高级海员从事船舶驾驶、管理等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培养周期长,成本高,待遇高;普通海员从事一般技术性工作,培养周期短,见效快。
按专业性质划分,分航海技术专业(又称船舶驾驶)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又称船舶轮机)二个专业职务。
航海技术专业负责船舶航行和甲板机械的维修保养,轮机工程技术专业从事船舶主机等机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航海技术(船舶驾驶)专业海员职业可分:船长、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船长”是船舶的指挥官和负责人,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营运。
“大副”、“二副”、“三副”分别负责船舶驾驶工作、甲板部日常工作、货物装卸工作、救生及消防工作。
“值班水手” 在值班驾驶员、水手长的领导下,履行值班职责或参加维修保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船员条例》 船长 15 第二十二条
第(九)项
11003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 他人参加考试的
当事 船员
《海上交通 15 安全法》第九
条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
《海上交通
11004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 船长 15 安全法》第三
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逃逸的
十七条
11005
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 当事
—2—
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 15 分的,记分分值
重新起算。 第十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 15 分,或
在连续 2 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 15 分,或连续 2 个记分周期内 累计记分达到 40 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 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 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船长
2
《海上交通 安全法》第十 条
— 10 —
代码 11045
行为名称
对象
分 值
法律依据
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
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操艇 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游 员
1
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的
《游艇安全 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
— 11 —
表 2 海船船员防治船舶污染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
第四章 培训和考试 第十一条 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 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 名。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法规培训应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 等管理法规、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海事案例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最新版
表 3 内河船舶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
代码 行为名称
对象
分 值
法律依据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
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在船在 饮酒者
《船员条例》
21001 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 食药者 15 第二十条
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
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 21002 未最后离船的
船长
《船员条例》 15 第二十二条
值班 驾驶 员
2
《海上交通 安全法》第十 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照规定
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
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 值班
《海上交通
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 驾驶 2 安全法》第九
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 员
条
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的
船舶、设施违反船舶并靠或者过 驳有关规定的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 的有效证件的
未带 证船 员
2
《船员条例》 第二十条第 (一)项
《游艇安全
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 操艇
管理规定》第
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
员 2 十五条第三
款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规定显 示信号的
值班 驾驶 员
2
《海上交通 安全法》第九 条
船舶、设施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 线电通信管理规定的
对象
大副
大副
船长 船长、大 副或轮 机长,及 责任船 员
分 值
法律依据
《海洋环境
保护法》第六
十七条
4 《防治船舶
污染海洋环
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防治船舶
污染海洋环
4 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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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动法》一、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二、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3、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4、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5、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资格考试。
三、我国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范围是怎样划分的?1、划分标准:按照船员的等级/职务划分2、高级船员(干部船员):高级船员,是指依照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3、普通船员(工人船员):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四、船长的作用与职责有哪些?1、指挥船舶驾驶和营运2、准司法职责3、公证职责4、应变职责5、救助职责6、代理职责五、作为劳动者的船员有哪些特征?1、长时间的乘务劳动2、劳动时间的非固定性3、劳动及生活的危险性4、工作和生活场所条件艰苦5、水上劳动的国际性六、为确保未成年人不得上船工作,《2006海事劳工公约》作了哪些规定?1、设置了“最低年龄”的规定2、目的:确保未成年人不得上船工作。
3、具体规定:(1)禁止雇佣、使用任何16岁以下的人员上船工作。
(2)禁止18岁以下海员夜间工作。
(3)禁止雇佣或使用18岁以下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七、劳动法上的劳动及其特征?船员劳动有哪些特征?1、劳动的一般含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
2、劳动法上的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区别于民法中平等主体的劳务给付;(2)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契约性——区别于基于纯粹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劳动;(3)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职业性——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4)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有偿性——交换3、船员劳动特征(1)长时间的乘务劳动(2)劳动时间的非固定性(3)劳动及生活的危险性(4)工作和生活场所条件艰苦(5)水上劳动的国际性八、劳动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1、含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2、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与隶属性共存(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国家与当事人的共同意志(3)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实现九、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1、用人单位不同劳动合同:不能是个人劳务合同:可以是个人2、合同形式不同劳动合同:必须书面合同劳务合同:不须书面合同3、从属关系不同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关系劳务合同:无人身依附关系4、社保待遇不由劳动合同:必须“五险一金”劳务合同:不办“五险一金”5、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6、伤亡赔偿不同劳动合同:工伤赔偿标准,存在第三方侵权时可得工伤和人损双份赔偿劳务合同:人损赔偿标准,只能是一份赔偿7、争议处理不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前置劳务合同:无须劳动仲裁十、船东作为用人主体享有哪些权利?1、招收录用船员2、合理组织调配船员权3、劳动报酬分配权4、劳动奖惩权5、解雇船员权十一、劳动合同的含义及其特征。
1、含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6、特征:(1)劳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质(有偿合同、双务合同、继续性合同)。
(2)劳动合同的特性a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b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c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
d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
e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从属关系。
十二、哪些情形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四、试用期条款、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1、试用期条款(1)《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保密条款(1)《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竞业禁止条款(1)《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违约金条款(1)《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本法第22条(服务期)和第23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十五、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其法律后果是什么?1、下列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1)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2)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3)合同的形式不合法。
(4)合同订立的程序不完备。
(5)意思表示不真实。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1)在《劳动法》上只规定了“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却未明确其法律后果。
(2)《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十七、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即时解除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八、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