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定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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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技术导则(危险废物处置工程)

评价技术导则(危险废物处置工程)

附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目录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4)2 编制依据 (2)3 术语 (3)4 基本原则 (4)5 厂(场)址选择 (5)6 工程分析 (6)7 环境现状调查 (9)8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11)9 水环境影响评价 (11)10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3)11 污染防治措施 (14)12 环境风险评价 (16)13 环境监测与管理 (19)14 公众参与 (20)15 结论与建议 (2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防止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明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原则适用于使用焚烧技术和安全填埋技术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包括一般建设项目中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2.2 本原则适用于使用焚烧技术和其他方法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 编制依据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原则引用构成本原则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5086.1-2-1996)《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218-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844-8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4鉴别程序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4.1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4.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

凡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4.3条进⾏危险特性鉴别。

4.3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种或⼀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4.4对未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法鉴别,但可能对⼈体健康或⽣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5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5.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种或⼀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5.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5.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6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6.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种或⼀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6.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5085.1、GB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7标准实施本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

危废鉴定标准

危废鉴定标准

危废鉴定标准
危险废物(危废)是指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处置等活
动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致窒息性、致放射性等特性,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废物。

危废的鉴定工作对于正确
处理和处置危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制定了危废鉴定标准,以便对
危废进行准确的鉴定和分类。

首先,危废鉴定标准应包括危废的分类和鉴别要点。

对于不同
类型的危废,应有明确的分类标准,例如按照废物的来源、性质、
危害程度等进行分类。

在鉴别要点方面,应包括危废的外观、化学
成分、毒性等特征,以便进行准确的鉴别和判定。

其次,危废鉴定标准应明确危废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根据不同
类型的危废,应有相应的处理和处置要求,包括封存、运输、处置
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应包括对危废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的安全措
施和环保要求,以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保护。

另外,危废鉴定标准还应包括危废的监测和检测要求。

对于危
废的监测和检测,应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包括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监测指标等方面的要求,以便对危废进行及时的监测和检测。

最后,危废鉴定标准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在制定
危废鉴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危
废鉴定标准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以便对危废进行规范的管理和处置。

综上所述,危废鉴定标准对于正确处理和处置危废具有重要意义,应包括危废的分类和鉴别要点、处理和处置要求、监测和检测
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危废鉴定
标准,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实现危废的规范管理和处置。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定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定

—6—
国家或国际承认的规范/标准。 (3)环境影响。包括:同初级产品相比,该物质的使用是否 环境无害;同
相应的原材料相比,在生产过程中,该物质的使用 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增 加风险;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 生更大的风险;该物质是否含有对环境有 害的成分,而这些成分 通常在所替代的原料或产品中没有发现这些成分在再循 环过程中 不能被有效利用或再利用。
⑦ 鉴别报告编制。鉴别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被鉴别物是否属于危 险废物,并出具书面鉴别报告。鉴别报告应有鉴别机构名称、完成时间,以及编 写、审核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鉴别机构应及时将鉴别报告送交委托方, 并保留备份报告存档。
⑧ 鉴别报告备案。委托方应当将鉴别报告向所在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经备案的鉴别报告可作为被鉴别物环境管理的依据。
具有衬层的 隔槽
D6 排入水体,包括埋入海床
R6 用于消除污染的物质的回收
D7
焚烧,包括带有能量回收功能但 以处 置为目的的焚烧和水泥窑
R7
催化剂组分的回收
处置 D8 永久贮存,例如将容器置于矿
R8
用过的油的再提炼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 重新 使用

D9
在贮存和处置之前先加以混合、 重新 包装或暂时贮存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 利用价值或者 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 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 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 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 列于二(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二)中,
—3—
业方式
的作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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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废物类别

HJ2042-2014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2042-2014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2042-2014危险废物处置⼯程技术导则中华⼈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042-2014危险废物处置⼯程技术导则Generalspecificationsofengineeringandtechnologyforhazardouswastedisposal(发布稿)本电⼦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本为准。

2014-06-10批准2014-09-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I⽬次前⾔ (II)1适⽤范围 (1)2规范性引⽤⽂件 (1)3术语和定义 (3)4处置技术适⽤性及选择 (4)5总体要求 (5)6总体设计 (6)7系统配置要求 (6)8劳动安全与职业卫⽣ (12)9⼯程施⼯与环保验收 (13)10运⾏管理要求 (14)附录(资料性附录)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技术适⽤表.......................................................15?II前⾔为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程建设和运⾏,实现危险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和⽆害化⽬标,控制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的应⽤及⼯程设计、施⼯、验收、运⾏管理等过程中应遵守的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

本标准为指导性⽂件。

本标准为⾸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能物理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程技术中⼼。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06⽉10⽇批准。

本标准⾃2014年09⽉01⽇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危险废物处置⼯程技术导则1适⽤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置⼯程设计、施⼯、验收和运⾏中的通⽤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程及企业⾃建的危险废物处置⼯程,可宏观指导危险废物处置⼯程可⾏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程设计、⼯程施⼯、⼯程验收及设施运⾏管理等⾏为。

危险废物管理技术导则

危险废物管理技术导则

危险废物管理技术导则
危险废物管理技术导则分为以下几类:
1.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一生产经营场所
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t及以上单位;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2.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t及
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3.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t以
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指导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含省级自建系统,下同)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制定形式及时限要求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完成备案。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内容需要调整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变更。

一般原则
1)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设施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

2)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

3)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

危废鉴定标准

危废鉴定标准

危废鉴定标准是评估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定义、分类、鉴别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危废鉴定标准:
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是评估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定义、分类、鉴别标准和程序。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可以分为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几大类。

这些特性可以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方法进行鉴别。

2. 危险废物鉴别通则
危险废物鉴别通则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要求,包括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预处理和分析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要求,以及如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腐蚀性是危险废物的一种重要特性,它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该标准规定了腐蚀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和程序,包括样品的采集、运输、预处理、分析等方面的要求。

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鉴别
毒性也是危险废物的一种重要特性,它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该标准规定了毒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和程序,包括样品的采集、运输、预处理、分析等方面的要求。

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易燃性也是危险废物的一种重要特性,它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该标准规定了易燃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和程序,包括样品的采集、运输、预处理、分析等方面的要求。

以上是常见的危废鉴定标准,它们为评估和管理危险废物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导。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标准进行危废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引言危险废物鉴别是对废物进行分类鉴别,判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过程。

准确鉴别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对于合理有效地进行废物处置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统一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我们制定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

一、工作目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目的是确定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制定相应处理措施和方案。

通过准确鉴别危险废物,可以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的潜在危害。

二、鉴别依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导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废物进行鉴别。

2.废物特性鉴别:通过废物特性测试、检测分析等方法,确定废物的物理、化学性质。

常见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燃点、爆炸性等。

三、鉴别流程1.废物初步筛查:根据废物的外观、气味、包装标识等初步判断,将废物进行初步分类。

2.废物特性测试:对初步筛查结果中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废物进行详细的特性测试,如pH值测试、火焰测试等。

3.鉴别结果确认:根据初步筛查和特性测试结果,将废物鉴别为危险废物或非危险废物,并确定其具体种类和特性。

4.处理方案制定: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方案,确保其安全无害地处置。

四、安全注意事项1.鉴别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遵循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在进行废物特性测试时,应使用符合标准且可靠的设备和试剂,避免操作失误和事故发生。

3.废物样品的收集、保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关要求,避免废物在过程中发生泄漏和污染环境。

结语本《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旨在规范和统一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为废物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希望通过全面运用这一指南,提升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环境和人体的健康安全。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和技术规范发布 刘秦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和技术规范发布 刘秦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和技术规范发布刘秦豫摘要:《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以下简称《通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于2019年11月发布实施。

《通则》进一步明确了鉴别程序,并细化了危险废物混合和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技术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关键词: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技术规范一、本次《通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针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通则》增加了工艺分析步骤,根据工艺分析不可能具有相关危险特性的,即不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危险特性鉴别取消急性毒性初筛,美国及欧洲将急性毒性初筛作为危险废物名录的制定依据,都未将其作为鉴别依据;删除“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增加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的混合后判定规则,第一类污染物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相应标准限值的,应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1.完善了鉴别程序,第4.3条修改为“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

2.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将混合后的结果,即“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作为判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前提条件。

3.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即“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本次《通则》修订增加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在使用该判定规则时应注意哪些?本次将原《通则》中“处理后判定规则”修改为“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即分为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学习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学习

7
份样数的确定
样品采集
1 危险废物鉴别需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质量确定采样份样数(第 4.2.4 条所列情形除外),表 1为 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最小份样数。
表 1 固体废物采集最小份样数
固体废物质量(以 q 表示)(吨) q≤5
5<q≤25 25<q≤50 50<q≤90 90<q≤150 150<q≤500 500<q≤1000 q>1000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包括环境事件 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
本标准
鉴别。
3
术语和定义
• 1 份样
the sample
• 指用采样器一次操作,从一批固体废物的一 个点或一个部位按规定质量所采取的固体废物。
• 2 份样量
weight of a sample
6
采样对象的确定
样品采集
7 固体废物为生产和服务设施更换或拆除的固定式容器、反应容器和管道,粉状、半固态、液体 产品使用后 产生的包装物或容器,以及产品维修或产品类废物拆解过程产生的粉状、半固态、液体物料的盛装容器,采 样对象应为容器中的内容物,每类内容物作为一类固体废物,分别采样。 8 水体环境、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产生的,需要按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水体沉积物及污染土壤等环境 介质,应尽可能在未发生二次扰动的情况下,根据水体、污染地块污染物的扩散特征和环境调查结果,对不 同污染程度的环境介质进行分类采样。 9 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建筑废物,应尽可能在拆除、清理之前或过程中,根据建筑物的组成和污染特性进 行分类,分别采样。
9
样品采集
份样数的确定
4 以下情形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可以不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确定采样份样数: a)鉴别样品为本标准第 4.1.3 条 a)例所规定的物质,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 2 个。固体废物为 4.1.7 条所规定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时,内容物的采样参照本条执行。 b)固体废物为废水处理污泥,如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的来源、类别、排放量、污染物含量稳定,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 于 5 个。 c)固体废物来源于连续生产工艺,且设施长期运行稳定、原辅材料类别和来源固定,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 5 个。 d)贮存于贮存池、不可移动大型容器、槽罐车内的液态废物,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敞口贮存池和不可移动大型容器内液态废物采 样份样数不少于 5 个;封闭式贮存池、不可移动 大型容器和槽罐车,如不具备在卸除废物过程中采样,采样份样数不少于 2 个。 e)贮存于可移动的小型容器(容积≤1000L)中的固体废物,当容器数量少于根据表 1 所确定的最小份样数时,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 数,每个容器采集 1 个固体废物样品。 f)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 因环境事件处理或应急处置要求,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每类固体废物的采样份样数不少于 5 个。 g)水体环境、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产生的,需要按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水体沉积物及污染土壤等环境介质,以及突发环境 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鉴别过程已经根据污染特征进行分类,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每类固体废物的采样份样数不 少于 5 个。

危废鉴别标准

危废鉴别标准

危废鉴别标准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是指因其化学性质、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液体、气体和混合物。

危废的鉴别工作对于正确处理、储存、运输和处置危废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危废的鉴别标准,以便广大从业人员正确识别和处理危废。

首先,危废的鉴别应从外观、气味、颜色、密度等方面入手。

通过观察危废的外观和气味,可以初步判断其可能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比如,有些危废可能具有刺鼻的气味,有些可能呈现特殊的颜色或密度,这些都可以成为鉴别的参考依据。

其次,危废的鉴别还需要依靠化学分析和物理测试。

化学分析可以通过对危废样品进行化学试剂的反应,从而判断其化学成分和性质。

物理测试则可以通过测定危废的密度、PH值、熔点、沸点等参数,帮助鉴别危废的具体特性。

另外,危废的鉴别还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危废的鉴别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因此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鉴别。

比如,有些国家可能会根据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欧洲危险货物运输规则(ADR)、美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T)等标准进行鉴别。

最后,危废的鉴别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的经验和知识。

在实际工作中,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观察、嗅闻、化验等手段,准确鉴别各类危废。

因此,建议企业在处理危废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鉴别危废的能力。

综上所述,危废的鉴别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运用外观、气味、化学分析、物理测试、法律法规和专业人员经验等手段进行准确鉴别。

只有正确鉴别了危废,才能采取相应的处理和处置措施,保护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安全。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冶金备件标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s)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施行的国家危险鉴别标准由7个标准组成: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KGB 5085. 7—2007);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一2007);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 2- 2007);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 3—2007);《危险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 4-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 5—2007);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 6—2007)。

这7个标准是2007年颁布实施的,1996年颁布的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腐蚀性三类特性的鉴别标准(GB 5085.1~5085. 3—1996)同时废止。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KGB 5085.1~5085. 7—2007)这一系列标准中,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鉴別标准这3个标准又可称作毒性鉴别标准。

冶金备件原则上通则与其他6个标准是并列的关系,但在地位上通则应该比这6个标准要高,因为通则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特殊规则要求适用于这6个标准,但这6个标准的制定并不是根据通则制定出来的,因此通则与这6个标准并不构成统领的关系。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该标准为新增制定的标准,主要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特殊规则要求。

鉴别程序旨在规定针对特定类型的废物鉴别过程应如何进行,应遵循怎样的步骤才能正确、合理地鉴別出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

这实际上规定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关系,鉴别时的先后顺序。

危险废物鉴定标准

危险废物鉴定标准

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化学、物理、生物等特性,以及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性质,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废物。

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危险废物,制定了一系列的鉴定标准,以便对废物进行准确的分类和处理。

本文将介绍危险废物的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要求。

首先,危险废物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废物的产生过程、废物的性质、废物的危害程度、废物的处理方法等。

其中,废物的产生过程包括废物的来源、产生方式、产生量等;废物的性质包括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生物性质等;废物的危害程度包括对环境的影响、对人体的影响等;废物的处理方法包括处置方式、处置条件、处置设施等。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鉴定,可以准确判断废物的危险程度,从而采取相应的管理和处理措施。

其次,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包括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环节。

在收集环节,需要对废物进行准确的分类和标识,以便后续的处理和处置。

在储存环节,需要选择合适的储存设施,确保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在运输环节,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或造成意外。

在处理环节,需要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确保废物得到有效的处置,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最后,危险废物的鉴定标准和管理要求是保障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只有通过准确的鉴定和科学的管理,才能有效地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因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危险废物的鉴定和管理,确保废物得到合理的处理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总之,危险废物的鉴定标准和管理要求是保障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措施,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废物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强大家对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管理要求的认识,共同为建设美丽家园作出贡献。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98-2019
代替 HJ/T 298-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n identification for hazardous waste
2019-11-12 发布
2020-01-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 和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保证危险废物鉴别的科学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判断等过程的技术 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 技术要求;
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11 月 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பைடு நூலகம்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危险废物鉴别,是指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判断待鉴别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明确该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过程。

第二条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单位应具备本指南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必备条件(详见附)。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的分析检测工作应由鉴别单位或其委托的通过中国计量认证且具备相关危险特性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开展。

第三条固体废物产生源不明确时,应先通过溯源分析确定固体废物产生源;固体废物产生源明确时,分别按以下情形开展鉴别工作:(一)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二)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中相关判定规则可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中相关判定规则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四)上述情况以外的固体废物,则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按本指南第五条至第八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

第四条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程序应包括:鉴别委托、编制鉴别方案、采样和检测、出具鉴别报告等。

第五条鉴别委托。

鉴别委托方向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提出对特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作出判断的委托。

委托方以书面形式委托鉴别单位开展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合同、支付鉴别技术服务费。

委托方应提供与待鉴别固体废物相关的原辅材料、工艺过程、理化特性及环评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编制鉴别方案。

鉴别单位应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产生特性和污染特性,编制鉴别工作方案。

危险废物鉴定-化学品测试导则

危险废物鉴定-化学品测试导则

危险废物鉴定-化学品测试导则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化学品测试导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的理化特性、生物系统效应、降解与蓄积、健康效应四个方面的测试要求。

本标准的理化特性测试仅适用于纯化学物质;生物系统效应、降解与蓄积、健康效应的测试适用于纯化学物质和以产品出现的混合物、制剂。

本标准适用于新化学物质的申报、现有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价和环境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HJ/ T 1 5 5-20(”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化学品测试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测试方法》编委会编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88年11月14日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12月11日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试行) 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2002年1月1日3 术语和定义(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 (FU/T 155-20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申报、现有化学物质风险评价所涉及的纯化学物质及其产品。

3.2 测试如s t获得受试物理化特性、生物系统效应、降解与蓄积、健康效应的一个或一组实验。

3.3 测试系统tes t s y stem测试中使用的任何物理的或化学的、动物的、植物的、微生物的、多种细胞或亚细胞的系统及其组合。

3.4 受试生物试验生物tes 宜 or gamsms测试系统中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3.5 受试物待测物/待测样te st c he m icals/materials被测试的单一化学品或混合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害性鉴别》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害性鉴别》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害性鉴别》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害性鉴别
引言
本文档旨在介绍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的毒害性鉴别部分。

毒害性鉴别是对废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对生物体的毒性程度。

根据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害性鉴别》GB/T XXXX.XX将被用来指导废物鉴别工作。

鉴别方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害性鉴别》GB/T XXXX.XX规定了一系列鉴别方法,用于评估废物的毒性程度。

这些鉴别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物理性质:通过测量废物的密度、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判断其毒性程度。

2. 化学性质:通过化学分析,检测废物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评估其毒性程度。

3. 生物学性质:通过实验研究,观察废物对不同生物体的毒性效应,判断其毒害性程度。

鉴别结果判定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害性鉴别》GB/T XXXX.XX的规定,在鉴别过程中,根据实验结果和标准规定的判定标准,可以将废物划分为以下几类:
1. 非危险废物:废物毒性程度低,不属于危险废物范畴。

2. 一般危险废物:废物具有一定的毒性,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和处理措施。

3. 有害危险废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毒性,需要采取严格的管理和处理措施。

总结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害性鉴别》GB/T XXXX.XX为废物鉴别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依据。

通过使用合适的鉴别方法,评估废物的毒性程度,可以有效地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废物管理和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确保废物的合理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可燃性鉴别》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可燃性鉴别》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可燃性鉴别》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可燃性鉴别引言危险废物的鉴别是处理和管理废物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介绍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的可燃性鉴别部分。

可燃性鉴别标准危险废物的可燃性鉴别是确定废物是否具有可燃性的过程。

根据相关标准,以下是可燃性鉴别的主要指标:1. 燃点:废物的燃点指的是其能够燃烧的最低温度。

通过测量废物在实验室条件下的燃点,可以确定其可燃性。

2. 燃烧性能:废物的燃烧性能包括燃烧速度、燃烧产物和燃烧温度等指标。

这些指标可以通过将废物置于特定的实验设备中进行燃烧测试来评估。

3. 闪点:废物的闪点指的是其在接触到火源时能够产生可燃蒸汽的最低温度。

通过测量废物在实验室条件下的闪点,可以判断其是否具有可燃性。

鉴别方法为了进行可燃性鉴别,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多种方法的结合:1. 实验室测试:通过将废物置于实验设备中,通过燃烧或闪点测试来确定其可燃性指标。

2. 数据比对:将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与已知的可燃物质进行比对,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可燃性。

这种方法需要准确的数据参照。

3. 文献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类似废物的可燃性特征,从而对废物进行鉴别。

结论可燃性鉴别在危险废物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确定废物的可燃性,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安全处理和储存。

各种鉴别方法可以相互结合应用,以达到准确鉴别的目的。

上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的可燃性鉴别部分,通过对废物燃点、燃烧性能和闪点等指标的评估,可以确定废物是否具有可燃性。

不同的鉴别方法可以互为补充,提高鉴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上所述,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法律建议。

如需详细了解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请参考正式的法律文件和相关权威资料。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的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不适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急鉴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GB 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份样、份样数、份样量的定义参见HJ/T 20的规定。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固体废物产生量:产生固体废物的装置按设计生产能力满负荷运行时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量。

4样品采集4.1采样对象的确定对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确定的工艺环节采取样品。

4.2份样数的确定4.2.1表1为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最小份样数。

4.2.2固体废物为历史堆存状态时,应以堆存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4.2.3固体废物为连续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如果生产周期小于一个月,则以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

样品采集应分次在一个月(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完成;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8小时(或一个生产班次)内等时间间隔完成。

4.2.4固体废物为间歇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如果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以每次产生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份样数。

每次采集的份样数应满足下式要求:4.3.2半固态和液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4.4采样方法4.4.1固体废物采样工具、采样程序、采样记录和盛样容器参照HJ/T 20的要求进行。

危险废物鉴定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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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13242059406@
address:广州天河区兴科路 368 号(华南植物园南门)
(二)根据特点和影响进行判断 评价一个物质、物品或材料(以下简称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一般考虑。包括:该物质是否有意生产,是否为满足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需求而制造,经济价值 是否为负,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循环或使用链中的一部分。
(2)特征。包括:该物质的生产是否有质量控制,是否满足国家或国际承认的规范/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 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11 被污染的材料(如被多氯联苯 PCBs 污染的油) 12 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材料、物质或物品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是固体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二)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 (1)放射性废物 (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 1 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 2 实验室用样品 3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可不按固体废物 — 4 —管理的物质或物品。 三、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鉴定 (一)根据废物的作业方式和原因进行判断 根据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和表二所列原因进行判断。如果一个物质、物品或材料必须以表 一中列出的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并且满足表二中列出的一个或多个原因,可判断为固体废物。 表一与表二必须结合使用,不能单独用于固体废物的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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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1 环境影响。包括:同初级产品相比,该物质的使用是否环境无害;同相应的原材料相
比,在生产过程中,该物质的使用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增加风险;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 环境产生更大的风险;该物质是否含有对环境有害的成分,而这些成分通常在所替代的原料 或产品中没有发现这些成分在再循环过程中不能被有效利用或再利用。
2 使用和归宿。包括:该物质使用前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工;是否可直接在生产/商业上 应用;是否仅仅需要很小的修复就可投入使用;是否仍然适合于其原始目的;是否可作为其 他用途的替代物;是否实际应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固定的用途;是否可以其现有的形式 或者不经过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处理的形式得到利用;是否只有经过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处理后 才可以利用。
有机物质的回收/再生 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的再循环/回 收 其他无机物质的再循环/回收
R5
酸或碱的再生
R6
用于消除污染的物质的回收
R7
催化剂组分的回收
用过的油的再提炼或者以其他方 R8
式进行重新使用 有助于改善农业或生态环境的土
R9 地处理
R10
利用操作产生的残余物质的使用
以利用为目的进行的物质的交换 R11
11 被污染的材料(如被多氯联苯 PCBs 污染的油) 12 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材料、物质或物品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是固体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二)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 (1)放射性废物 (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 1 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 2 实验室用样品 3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可不按固体废物 — 4 —管理的物质或物品。 三、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鉴定 (一)根据废物的作业方式和原因进行判断 根据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和表二所列原因进行判断。如果一个物质、物品或材料必须以表 一中列出的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并且满足表二中列出的一个或多个原因,可判断为固体废物。 表一与表二必须结合使用,不能单独用于固体废物的鉴别。
(二)根据特点和影响进行判断 评价一个物质、物品或材料(以下简称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一般考虑。包括:该物质是否有意生产,是否为满足市场需求而制造,经济价值 是否为负,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循环或使用链中的一部分。
(2)特征。包括:该物质的生产是否有质量控制,是否满足国家或国际承认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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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 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和积累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
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 R12
或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为利 用操作的作业方式
编 号
Q1 Q2 Q3 Q4 Q5 Q6 Q7 Q8 Q9 Q10 Q11 Q12
Q13
表二 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废物类别
原因(废物类别)
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 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规范的产品 罚没的假冒伪劣产品 过期的产品或化学品 因溢出、遗失、或经历其他事故而被污染的材料 在使用中被污染的物质或物品 污染土地修复行动中产生的被污染的物质或物品 丧失原有功能的产品,如废催化剂 不再好用的物质或物品,如被污染的酸,被污染的溶剂 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物、污泥 机械加工/抛光过程中产生的残渣 原材料加工产生的残渣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说明需要进行综合利用的或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必须进行处置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进 行综合利用或处置的其他原因
编 号
Dl
D2
贮存和处置作业
置于地下或地上进行处 置,例如填埋
土地处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D3
深层灌注
D4
地表存放
特别设计的填埋,如放置
D5 于加盖并且彼此分离、与环境
隔绝的具有衬层的隔槽
D6
排入水体,包括埋入海床
焚烧,包括带有能量回收
D7 功能但以处置为目的的焚烧和
水泥窑处置
永久贮存,例如将容器置 D8
于矿井
在贮存和处置之前先加以 D9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 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
列于二(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二)中, 是固体废物。任何物质或物品如果包括在二(二)中,则不是固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 1 从家庭收集的垃圾 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报废产品 3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质 4 办公产生的废弃物质 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厂产生的残渣 6 其他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 7 城市河道疏浚污泥 8 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产品,继续用作原用途的除外 9 假冒伪劣产品 10 所有者或其代表声明是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评价一个物质是否固体废物,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所有因素。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需要 重点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下列流程图可供进行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鉴别时参考,但在具 体应用时,应根据物质的特点和影响进行鉴别。
—7— 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福建省危险废 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海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 废物鉴别、广西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贵州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新 疆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重庆市危险废物 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西藏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 物鉴别、江西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湖北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上海 市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北京市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天津市危险废物鉴 定与危险废物鉴别、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 鉴别、甘肃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宁夏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内蒙古 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吉林省危险废物 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 物鉴别、陕西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山西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河南 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 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定其海关商品编码。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 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 行判断。
混合、重新包装或暂时贮存
产生需要进行贮存或处置
D10 的化合物或混和物的物理化
学、生物处理
可暴露于自然环境中的产 D11
品的生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声明或有关法律法规所规 D12
定的其他作为贮存或处置操作
的作业方式
编 号
Rl R2 R3 R4
利用作业
用作燃料,而不是直接焚烧,或 以其他方式产生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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