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引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在短时间内发生的,波及范围较广、危害较大、防治难度较高并且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的突发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可能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至关重要。
背景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的加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也不断增加。
例如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2015年北方雾霾污染事件等等,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
报告制度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在报告制度中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明确的定义,建立判断的依据。
2. 报告渠道:建立完善的报告渠道,包括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各级卫生机构、航空、海关等部门,并建立快速通报平台。
3. 报告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相关机构根据事态紧急程度制定紧急处理标准程序,建立应急流程,确保第一时间启动处理机制。
4. 报告内容:在报告制度中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的内容,例如疫情情况、病毒性质、患病人群、传播途径、治疗方案等,避免信息漏洞和误传。
5. 报告要求:建立全国性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要求,使各级卫生机构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具有一定的准确性,提高部门之间的协同效率。
6. 报告处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相关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迅速组织专家组开展疫情调查。
及时排查、隔离、救治病人,防止病情进一步扩散。
结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的建立是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措施。
建立标准化的报告制度,实现全国各级卫生机构的迅速响应和协同联动,对提高公众卫生应急响应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六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本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公共卫生科为本单位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并建立传染病登记簿。
2、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____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____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____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带者时,首诊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统一交到公共卫生科,由疫情管理员收集录入。
同时门诊、住院部、化验室也要分别做好门诊登记、住院病人登记、化验室登记。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本院相关部门要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的追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事件发生地进行反馈。
同时要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做好事件处理和应急响应。
5、责任疫情报告人做好自检记录。
对发现传染病不报、漏报的医生或者报告好的医生,报告单位应按《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给予处罚及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二)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4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是指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处理,建立起来的一套报告机制。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准确、有效地收集、报告和发布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以便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通常由以下几个要素组成:1. 报告渠道:建立起包括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卫生部门、实验室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报告渠道。
这些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情况。
2. 报告标准:制定明确的报告标准,包括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报告内容和格式等。
这样可以确保不同机构之间报告的一致性,减少信息误差。
3. 报告流程:建立起明确的报告流程,包括报告的时间要求、报告的路径以及相关机构的协调和沟通。
这样可以确保信息的快速上报和及时传递。
4. 报告责任:明确各个机构的报告责任,确保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得到落实。
这样可以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 信息发布:建立起及时的信息发布机制,将与公众有关的信息及时发布出去,以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综上所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是为了及时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建立起来的一套报告机制,通过建立报告渠道、报告标准、报告流程、报告责任和信息发布等要素,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收集、报告和发布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以便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二)【标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范文【正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社会稳定和公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及时掌握和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一、报告对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或个人:1. 医疗机构:各级医院、诊所等,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
附件1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截止2013年6月24日)
总体原则: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金标准,事件定级以其中规定为准;预案规定各级政府可以对事件自行定级,但如果预案中已有明确定级标准者,当参照预案的标准进行定级;
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是报告的最低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于收到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信息,应当及时在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否则属于漏报。
3.鼓励各地在突发网中报告事件,即使该事件未达到报告标准也可以报告。
4.报告的事件初次报告后应根据标准及早建议当地政府定级(或建议当地政府委托疾控中心定级),以指导响应;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可以根据事件进展再调
整事件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报告如果不明确定级标准,先以“未分级”事件报告,然后及时建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及时开展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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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及报告管理要求
– 体现快速 – 项目简单 – 描述事件概况 – 附件可以没有
➢ 进程报告
❖ 报告内容: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
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 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 报告要求:
• 报告次数不限 • 附件信息必不可少 • 体现措施的落实和评价 • 反应疫情的动态(新) • 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
➢突发性 ➢多元化 ➢群体性或公共性 ➢综合性和系统性
➢意外性 ➢频发性 ➢危害性 ➢国际性
主要内容-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判定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条 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 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报告程序
发现 突发 公共 卫生 事件
责
任
报
告
单
所在
位
地的
或
专业
审
报
机构
核
告
人
网络 直报
同级 卫生 行政 部门
本级 人民政府
达到 标准
上一级卫生 行政部门
调 查
未达到 标准
采取措施
作为一般 事件报告
报告内容-1
✓ 事件基本信息
– 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 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 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 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全球首次发现,短期内不断出现病例或出现死亡; ?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死亡率的传染 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范围不断扩大;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天花、脊灰野毒株病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报告范围与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xx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其中Ⅲ级及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上级卫生部门确认、分级)。
A、传染病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 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 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xx(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范围与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传染病⏹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 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 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摘自《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一)传染病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范本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范本一、引言本报告旨在描述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的范本。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建立有效的报告制度对于预防和控制这些事件至关重要。
二、背景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的是一类能够迅速传播,并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威胁的疾病或事件。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疫情、自然灾害、生物恐怖袭击等。
及时、准确地报告这些事件可以帮助卫生部门和政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三、报告对象本报告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公共卫生部门、实验室、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
四、报告要求1.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机构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信息,如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数、病情严重程度等,并详细描述事件的特点和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3.报告者应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卫生部门随时与其沟通和获取进一步信息。
4.报告涉及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且在信息传输和存储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报告渠道1.医疗机构应通过现有的卫生监测系统和报告平台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2.公共卫生部门、实验室和学校等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报告渠道,保证信息的快速传递。
3.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六、报告流程1.报告者发现传染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2.卫生部门收到报告后,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报告事项进行分析和评估。
3.根据评估结果,卫生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卫生部门负责调查和追踪事件的传播情况,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5.卫生部门与报告者保持沟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6.卫生部门负责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增强公众的防控意识和应对能力。
七、报告分析与评估1.卫生部门应对报告事项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估,包括事件的病原体、传播途径、感染风险等方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及常见问题
事件定义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 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其他突发事件会有交叉,例如投毒事件等,如果 有这类事件的报告,也不必删除。
二、事件分类错误 传染病类事件:某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终确诊为传染病,则该事件 归类于传染病事件。在食源性疾病暴发或者水污染事件中,如果明确 诊断为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如霍乱、甲肝等),建议将其归类于传染 病事件。如果流感样病例暴发,最终统计时归类于其他传染病;进程 报告或结案报告时如已经实验室确诊为流感,当及时归类于传染病相 应类别中(如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 食物中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定义,食物中毒指 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源性暴发的甲乙类传染病事件,建议 不归属于食物中毒事件。如霍乱、甲肝、细菌性痢疾、伤寒等。 食物中毒分类: 植物性:指服食含有天然有毒成分的植物或加工不当而形成某种有毒 物质的植物食品导致的中毒。如食用豆角、发芽土豆、草乌等引起的 中毒。 动物性:指服食含有天然有毒成分的动物或加工不当而形成某种有毒 物质的动物食品所致的中毒。如食用河豚鱼、毒蜂等导致的中毒。 不明:未查明食物中毒致病因素。结案时已经查明致病因素,应当根 据病因将食物中毒进一步分类。 其它:包括化学性、微生物性等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物中毒。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3.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 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 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 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报告:1.传染病报告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处置: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 员管理
3.流行病学调查 5.落实预防性措施
2.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
4.疫点疫区处理 6. 宣传教育
服务要求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 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 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 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 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 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中应注意重点事项
乙型病毒性肝炎报告的病例必须有肝炎的临床症状 或者肝功能损害的指标,如转氨酶高于正常值.携带 者或非活动型肝炎无需上报.
其它重点监测传染病11种: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肝吸虫病、生殖沙眼衣 原体感染、恙虫病、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不明原因肺炎
传染病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属于责任报告单位, 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报告方式: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有条件的单位进 行网络直报
(一)鼠疫:注明旅行史或感染地. (二)甲肝和乙肝:病例在15 岁以下需注明疫苗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1. 目的本报告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流程和内容,确保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汇报重要信息,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适用范围本报告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
3. 定义(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发性、广泛传播的、可能对公共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疾病、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报告主体:指需向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单位或个人。
二、报告流程1. 报告主体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报告流程,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报告:(1)向所在单位内部卫生监督机构报告;(2)向上级单位卫生监督机构报告;(3)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2. 报告主体应当按照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报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电子邮件报告等。
三、报告内容1. 报告主体向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递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事件基本情况:包括事件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传染源、传播途径等;(2)事件发展和影响:包括病情严重程度、传播范围、相关人员受影响情况等;(3)应急措施和防控情况:包括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等;(4)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信息。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夸大事件情况。
四、报告时限1. 报告主体应当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30分钟内向所在单位内部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 所在单位内部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30分钟内向上级单位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 上级单位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30分钟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五、报告追溯1. 报告主体应当保留报告相关的原始记录、资料和文档,并按要求进行备份和存储。
2. 相关部门有权调查和追溯报告内容和流程,报告主体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一)传染病1、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职业性炭疽/不明原因肺炎:发现≥1 例病例。
2、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细菌性与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流脑病例、≥10 例细菌性与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两种传染病各有≥2 例死亡病例。
3、皮肤炭疽或肠炭疽: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4、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病例,或者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出现≥1 例死亡病例,伤寒(副伤寒)出现≥2 例死亡病例。
5、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病例。
6、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与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病例,或出现≥1 例死亡病例。
7、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 例流感样病例,或≥5 例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流感样病例死亡。
8、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病例,或者≥1 例死亡病例。
9、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区发生≥5 例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0、血吸虫病: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1、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范文(3篇)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无菌环境受到破坏、疫情传播和突发事件等因素而引起的、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的事件。
针对学校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建立健全的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至关重要。
二、目的和意义:1.提早掌握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做到及时防范和应对;2.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和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通过完善的报告制度,加强学校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有效的应急机制。
三、报告制度的内容:1.事件的报告对象和范围:(1)报告对象:学校负责人、学生干部、教职员工等;(2)报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生群体感染性疾病等。
2.报告的方式和时间:(1)报告方式:电话报告、书面报告、电子邮件报告等;(2)报告时间:学校发现公共卫生事件后的第一时间内。
3.报告内容:(1)事件基本信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类型等;(2)相关人员信息:受影响人员名单、感染人员信息等;(3)疫情公告:及时发布相关疫情公告,告知师生及家长注意防范;(4)处理措施: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隔离、封控等;(5)上报机构联系方式:相关卫生部门的联系电话和地址等。
四、报告制度的执行:1.制定制度:学校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报告制度,并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实施;2.培训和宣传:对学校师生进行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大家掌握相关知识;3.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并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措施;4.定期检查:定期开展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的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五、总结: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是保障学生和师生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通过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理,能够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事件的扩散,保障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范文(2)为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现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如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一、学校报告人职责制度1、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本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 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 相关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 息的收集、报告、监测和分析等工作。
04
监督与评估
监督检查
定期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规 范得到有效执行。
重点督查
针对重大或复杂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 家进行重点督查,指导事件处置 工作。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 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 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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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对工作不力、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 评,督促其整改。
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 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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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解释权
解释权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会负责解释,对于本规范中 的专业术语和定义,也由国 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统一
解释。
解释方式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必要 时,可以通过发布公告、制 定实施细则等方式,对规范 中的条款进行解释,以明确 具体操作要求和执行标准。
要点二
废止内容
废止原《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 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 全部条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 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再参 照执行。
要点三
废止效力
废止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 已经按照原规范开展的相关工作,各 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 完善。
中心小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范文
中心小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或潜在的威胁公共健康的事件,如疫情、传染病爆发等。
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心小学制定了本报告制度。
旨在及时了解并报告学校内的公共卫生事件,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
二、报告内容和程序1. 报告内容:(1) 事件描述:详细描述突发事件的性质、地点、时间、影响范围等信息;(2) 人员情况:报告学校内受影响人数、病情严重程度等;(3) 应对措施:报告学校已采取的防控措施、紧急处理方式等;(4) 事件进展:持续追踪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更新报告。
2. 报告程序:(1) 发现事件:学校的教职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并把事件记录下来;(2) 确认事件:学校领导在接到报告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事件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3) 填写报告:学校领导要求相关人员填写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表,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影响人数、病情严重程度等详细信息;(4) 报告上级:学校领导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寻求指导和支持;(5) 跟踪进展:学校领导要求相关人员及时跟踪事件进展,更新报告内容,并在突发事件解决后及时归档。
三、报告责任和权限1. 报告责任:(1) 学校领导:负责组织和落实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确保报告程序的顺利进行;(2) 教职员工: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有责任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2. 报告权限:(1) 学校领导: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立即报告公共卫生事件,查阅报告内容,并决定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 教职员工:有权根据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进行报告,无论是报告给学校领导还是其他相关部门。
四、报告评估和改进1. 报告评估:(1) 学校领导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检查是否有未报告的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 向学校教职员工征求意见,听取他们对报告制度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模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与依据1.1 目的:为了做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报告、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置,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管理工作。
三、定义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或者有明显的反常迹象的突发事件,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3.2 报告对象:指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或单位。
四、报告程序4.1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或单位应立即报告给本单位的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4.2 卫生安全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4.3 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相关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调查、评估和应急救援工作。
4.4 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事件的初步情况、处理措施和预防控制措施,并按要求进行后续报告。
五、责任与义务5.1 本单位的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并保证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2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或单位应立即报告,并按要求配合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
5.3 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评估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监督与评估6.1 本单位应定期组织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升报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6.2 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报告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指导和支持。
七、违纪违法和处理7.1 对于故意不报告或者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2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本单位的纪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以上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模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定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朝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二、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三、报告内容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随时发生。
了解其报告范围与标准对于及时有效地应对这些事件至关重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单来说,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首先,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
例如,当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发病人数众多,或者出现了新的传染病病种,又或者是常见传染病的致病病原体发生了变异、出现了抗药株等等,这些情况都需要及时报告。
像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就是典型的需要迅速报告和采取行动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也在报告范围之内。
如果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了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就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新的病原体、环境因素或者其他未知原因导致的。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同样不容忽视。
当发生了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急性中毒,中毒人数众多或者出现死亡病例时,必须及时报告。
比如,某一工厂内多名工人因接触有毒化学物质而出现中毒症状,或者某一地区大量居民因食用了受污染的食物而发生集体中毒,都属于需要报告的范畴。
另外,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也包括在内。
比如,医源性感染爆发、药品或生物制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等等。
那么,具体的报告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对于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发现 1 例病例就需要报告。
对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发现 1 例病例也要报告。
对于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一个单位或一个村庄、社区,在一定时间内,发病数达到了规定的数量,也需要报告。
在食物中毒方面,如果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30 人,或者出现了死亡病例,就应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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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传染病
1、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职业性炭疽/不明原因肺炎:发现≥1 例病例。
2、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流脑病例、≥10 例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两种传染病各有≥2 例死亡病例。
3、皮肤炭疽或肠炭疽: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4、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病例,或者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出现≥1 例死亡病例,伤寒(副伤寒)出现≥2 例死亡病例。
5、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病例。
6、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病例,或出现≥1 例死亡病例。
7、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 例流感样病例,或≥5 例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流感样病例死亡。
8、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病例,或者≥1 例死亡病例。
9、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区发生≥5 例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0、血吸虫病: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1、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2、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13、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区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或死亡≥1 人;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或死亡≥1 人。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或者死亡≥1 人。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或死亡≥1 例。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
(十一)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一个市(州)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超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临近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超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局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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