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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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光栋、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光栋、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光栋、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30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宏平尚好勇杨冬梅【审理法官】郭宏平尚好勇杨冬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柳光栋;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当事人】柳光栋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当事人-个人】柳光栋【当事人-公司】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代理律师/律所】陈鲁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鲁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鲁【代理律所】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柳光栋【被告】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本院观点】柳某2朝与展敬珍是夫妻关系,柳某1系其儿子,展敬珍已经去世。

【权责关键词】欺诈恶意串通撤销过错证明力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本案事实,本院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柳某2朝与展敬珍是夫妻关系,柳某1系其儿子,展敬珍已经去世。

针对展敬珍名下的涉案房屋,柳某2朝、柳某1在守敬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正时,提供了其二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展敬珍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居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材料等。

其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形式上是比较充分的。

守敬公证处在审查、核实上述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还对展敬珍的家庭情况及请求公正的相关事项等,对柳某2朝、柳某1分别进行询问、告知,制作了谈话笔录,此后才出具的公证书。

从本案案情看,守敬公证处在为柳某2朝、柳某1办理继承权公正时,已经尽到了相关的审查、核实义务,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柳光栋二审当庭提交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往返武汉、邢台的火车票、出租车票10张,计2522.4元,以证实其为追缴房屋所开销的费用、损失。

伪造使用遗产亲属关系公证书的判刑案例

伪造使用遗产亲属关系公证书的判刑案例

伪造使用遗产亲属关系公证书的判刑案例原告观点原告*****诉称,2008年1月23日,原告与张丙申登记结婚,原告系张丙申的妻子。

2011年12月24日,张丙申因病死亡。

后原告在2016年6月办理其丈夫生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数额及其他相关财产继承事宜时,才获悉被告于2015年10月24日为张春生出具了(2015)驻驿证民字第2124号公证书,载明:“被继承人张丙申父母均早年先于其死亡,配偶离异,继承人张春霞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由其儿子张春生一人继承”。

张春生凭借该公证文书已经分别将原告丈夫生前全部财产取走。

原告此前与丈夫张丙申没有办理过任何离婚手续,导致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办理公证时严重不负责任,使张春生利用伪造、虚假的亲属关系证明,获取了公证书。

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

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6842.69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观点被告公证处辩称,1.被告的行为是严格按照公证程序。

2.公证书错误是案外人提供证据错误导致,根据公证法规定,应由张春生承担责任。

3.被告的公证书不影响原告的继承权的形式,被告依据原告的反映也已经撤销了公证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被告公证处出具(2015)驻驿证民字第2124号公证书,内容为:“申请人:张春生、张春霞,被继承人:张丙申。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春生、张春霞因办理被继承人张丙申的遗产事宜,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关于继承的相关公证,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一、张丙申,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址为河南省××城区老街乡××村委××号,于2011年12月24日因病去世。

公证案例分析

公证案例分析
杨莉虽有过错,但不是公证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免责;
王霞将房证交付中介保管是正常的交易习惯,没有过错,免责;
典当公司自行承担20%的损失,但未说明理由。
案件总体特征
一、这是一起由犯罪嫌疑人精心策划的恶行诈骗案件, 作案手段达到了“专业”水准。
1、犯罪嫌疑人与公证当事人无任何关联性,躲在幕后指 挥“傀儡”杨莉。公证处自始至终都未曾与犯罪嫌疑人有过 接触。
谢谢观看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经公安部门侦查,确定这是一起精心设计的 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非常熟悉房地产抵押 和公证办理流程,且具有相当的反侦察能力,至 今尚未侦破。
假中介:刘东辉
骗房者:杨晓旭
假冒王霞一家三口 申办委托公证的人
天正公证处
受害房主:王霞
诈骗帮凶:杨莉
尚正公证处
南山宇联典当公司
房产交易中心
诉讼发起情况:
1
大学生:杨莉
2011年暑假,杨莉上网寻找工作 机会时认识杨晓旭。杨晓旭称能为其提供 工作,工作内容为:作为代理人帮客户去公证处和房 管部门办事。并要求杨莉在全程都要自称为客户王霞 的侄女。杨莉同意并于9月21日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交给杨晓旭。
天正公证处
10月20日,三个自称王霞、张刚和张 琴的人到B省天正公证处申办委托公证。
三人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材料房产证及杨莉的身份证复印天正公证处依据公证书格式之三十四式出具了公证天正公证处南山宇联典当公司2011年11月1日杨莉持天正公证处出具的前述委托公证书以代理人身份与南山宇联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合同约定借款64万元以名都市太池路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

公证员违法公证案例

公证员违法公证案例

公证员违法公证案例公证员违法公证案例一、案例背景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和保障。

而公证员则是承担这项工作的专业人员。

然而,在实践中,也有部分公证员因为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和法律,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二、案例描述某市A区某公证处的张某是一名资深公证员,他在工作中曾经多次处理过房屋买卖相关的公证业务。

有一天,他接到了一个委托人的电话,委托人要求他对一套房屋进行买卖合同的公证。

张某在电话中询问了相关细节,并表示可以帮忙办理。

然而,在后续的办理过程中,张某开始出现了问题。

首先是在合同签署环节,他并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签字,并且还未经确认就将合同送至登记部门进行备案。

其次,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张某将收取的费用私自留下,并没有入账到单位账户上。

这些行为引起了其他同事和领导部门的注意。

经过调查,发现张某在办理这起公证业务时,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他不仅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证,还涉嫌挪用公款。

三、案例分析1.未严格执行公证程序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

例如,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签字确认,并且在确认无误后才能进行备案等后续操作。

而张某在这个环节上并没有按照要求执行程序,导致了后续问题的出现。

2.挪用公款作为一名公证员,张某具有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然而,在收取费用时,他将所收取的费用私自留下,并没有入账到单位账户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也涉嫌挪用公款。

四、案例启示1.加强对公证员的培训和监管针对本案中出现的问题,可以看出部分公证员对于相关规定和程序并不熟悉或者是故意违反规定。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加强对公证员的培训和监管,确保他们能够熟悉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2.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管理公证机构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工作,其管理也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

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定,对公证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法律公证类案例(3篇)

法律公证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项目资源和客户资源。

2018年,甲公司计划扩大经营规模,引进战略投资者,提高市场竞争力。

经多方洽谈,乙公司同意成为甲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并同意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甲公司50%的股权。

2018年10月,甲、乙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甲公司5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取得了甲公司50%的股权。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收购股权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件分析1. 乙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收购股权时,故意隐瞒了其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导致甲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因此,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2.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股权转让款1亿元,并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权转让纠纷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欺诈行为、合同违约责任等。

1. 欺诈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故意隐瞒其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导致甲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伪造委托公证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有效,善意取得经典案例北京房产律师010-84988278

伪造委托公证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有效,善意取得经典案例北京房产律师010-84988278

伪造委托公证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有效,善意取得经典案例北京房产律师010-******** 原审法院查明,本市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于2000年10⽉登记在吴甲母亲王某某名下。

王某某于2001年10⽉17⽇⽴下⾃书遗嘱:“我在北京有⼀所住房(瞿溪路某号601室)在我⽣前和以后,该处住房归我⼤⼉⼦吴甲所有,其他⼈⽆权过问。

” 2003年12⽉7⽇,案外⼈万某以王某某代理⼈的⾝份与范甲、戴某某、范⼄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本市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以⼈民币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范甲、戴某某、范⼄。

同⽇,双⽅向北京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提出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万某同时提交了伪造的王某某的委托书、伪造的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书以及原房地产权证。

北京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审查后,将系争房屋转移登记在范甲、戴某某、范⼄的名下,并向其颁发了沪房地黄字(2003)第010588号北京市房地产权证。

为此,吴甲向法院提起⾏政诉讼, 2005年3⽉18⽇,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将系争房屋转移登记在范甲、戴某某、范⼄名下以及颁发沪房地黄字(2003)第010588号北京市房地产权证的具体⾏政⾏为。

范甲、戴某某、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于 2005年6⽉20⽇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7⽉26⽇,王某某在⼤连去世。

根据王某某⽣前所⽴遗嘱,法院⽣效判决认定系争房屋由吴甲继承。

范甲、戴某某、范⼄于 2009年1⽉24⽇诉⾄法院,要求判令范甲、戴某某、范⼄购买本市黄浦区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该房屋所有权归范甲、戴某某、范⼄所有。

原审法院认为,万某与范甲、戴某某、范⼄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债务应由王某某承担。

吴甲辩称万某伪造委托书等⽂件的⾏为系违法⾏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万某进⾏的房屋买卖⾏为性质上属于⼀般的交易⾏为,不具有违法性。

肖玉玲等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肖玉玲等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肖玉玲等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85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时霈王磊胡珊珊【审理法官】时霈王磊胡珊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彭政明;肖玉玲;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当事人】彭政明肖玉玲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当事人-个人】彭政明肖玉玲【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代理律师/律所】齐正北京允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正北京允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正【代理律所】北京允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彭政明;肖玉玲【被告】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本院观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赔礼道歉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彭涛持彭政明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伪造的相关证明,并找人冒充彭靖惠,在国立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彭涛通过上述房产证及伪造材料取得了内容虚假的继承权公证书,并办理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但国立公证处在发现彭涛骗取继承权公证书的事实后,已依法作出了撤销上述继承权公证书的决定,相应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彭政明、肖玉玲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主张与直接侵权人行为有关,其坚持要求国立公证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彭政明、肖玉玲主张的法律关系和诉讼关系存在错误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

综上,彭政明、肖玉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伪造公证处公证书其他房客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提存物灭失。

问:这100万人民币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 答:应有公证处来负责。

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

”对于大额现金,公证处不得留存,而应存入银行。

公证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李某是b公司总经理,在与公司洽谈一笔贸易业务时,公司要求其提供b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而此时b公司实际已没有流动资金,出现亏损。

李某为做成这笔生意以便获得价值百万元的货物后再转手赚双方商定若张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需按钱,遂找到其在a公证处任公证员的好朋借款额的20%向吕某支付违约金。

201X年友王某,王某在为李某出具公证书时,轻7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问是否信了李某的介绍,未严格审查材料,就为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出是否能宽限其出具了法人资信公证,证明b公司流动几天,吕某坚持拒绝,声明必须按期归还。

资金不低于 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还款到期日当天,吕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集好。

公司依据该公证书与b公司签订了了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买卖合同,发生了业务往来。

但 b公司收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还款的到货物并转卖变现后就被法院强制执行归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承担违约金的还了拖欠已久的银行贷款,由于资不抵债,目的。

问:张某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b公司破产,导致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

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问:对于公司的损失,a公证处是否有答:张某可向吕某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申请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的效力:从提存之答:有赔偿责任。

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h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引起有:公证员有过错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

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公证员的过错与利害关系人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公证协会发布的公证惩戒案例

公证协会发布的公证惩戒案例

公证协会发布的公证惩戒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要来讲讲公证协会发布的那些公证惩戒案例,这可真的是相当重要啊!
你想想,公证那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儿,要是有人在这上头不老实,
那得多严重啊!比如说有个人,为了私利居然伪造证据去做公证,这不是公然欺骗嘛!这不就好比在一场比赛中作弊一样,完全破坏了公平性,能不让人生气吗?
还有个案例,公证员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结果导致公证出了问题。

这就好像是一个守门员没有守住球门呀,那后果可不堪设想!大家肯定都觉得这可太不应该了吧!
记得有一次,我听到有人在讨论这些案例,那叫一个气愤啊!“哎呀,怎么能这样啊,公证不应该是最公正的吗?”另一个人也附和道:“就是啊,这不是瞎搞嘛!”这也充分说明了大家对公证的严肃性有多重视。

公证协会发布这些惩戒案例,可不是为了让我们看看热闹哦!这其实是
在给大家敲响警钟。

就像老师会把做错事同学的例子拿出来,就是为了让其
他同学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一样。

这些案例是告诉我们,无论是公证员还是申请人,都得遵守规则,不能有一点马虎啊!
这些惩戒案例也像是一面镜子,让我们看到了不规范行为带来的后果,让我们更加警醒。

我们不能只是当故事听听,而要真正从中吸取教训。

公证是为了保障大家的权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去维护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所以啊,我们都要重视起来,别等到出了问题才后悔莫及呀!
总之,公证协会发布的这些公证惩戒案例可不是小事儿,我们都得认真对待,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也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假冒公证处的骗局分析

假冒公证处的骗局分析

假冒公证处的骗局分析公证处一直以来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存在的机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假冒公证处的骗局也逐渐层出不穷。

本文旨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揭示其骗局手段,提醒公众保持警惕。

一、骗局手段1. 伪造公证文件假冒公证处的骗子们通常会伪造公证文件,其中包括假冒公证书、公证记录等。

他们利用这些伪造的文件来冒充正规公证处的身份,并以此欺骗他人的信任。

2.虚假公证员假冒公证处的骗子们会编造虚假身份,冒充公证员。

他们常常通过制作假证件或者伪造公证处的印章等手段来增加信任度。

以此虚假身份,他们进行各种不法活动,例如签订虚假合同、办理假离婚等。

3.非法收费为了骗取更多的金钱,假冒公证处的骗子们通常会对被骗者收取高额的费用,而这些费用通常远远高于正规公证处的价格。

这样一来,被骗者不仅会财产损失惨重,还会对公证处信任度受到打击。

二、防范措施1.核实公证处信息在需要办理公证业务时,我们应该先核实公证处的信息。

可以通过拨打公正设区的公证处电话、查询相关证件编号等方式来确认公证处的真实性。

同时,还可以参考权威媒体报道或者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以获得更多的信息。

2.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对公证流程或者文件真实性存在疑问,我们应该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例如律师或者公证员。

他们能够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识别假冒公证处的骗局。

3.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是骗子们实施假冒公证处骗局的一个重要环节。

因此,我们在处理公证相关事务时要格外小心,避免透露过多的个人信息。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证件和印章,以防被骗子盗用。

三、应对假冒公证处骗局1.向警方报案一旦发现自己可能遭遇了假冒公证处骗局,我们应该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和相关信息,以帮助警方追捕骗子,并保护其他人不再上当受骗。

2.加强宣传教育面对假冒公证处的骗局,我们不能只靠警方的努力来解决问题。

我们还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大家的防范意识。

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向公众传达如何识别和应对假冒公证处骗局的知识。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司办通(2017) 40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司办通(2017) 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期,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接连发生数起为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导致当事人房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买卖或抵押的情况,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4月25日,北京市司法局研究决定,给予国立公证处公证员李铁林、冯跃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给予国立公证处警告、罚款(共计2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58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研究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国立公证处主任薛卫平,免去其公证处主任职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国立公证处是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管理的一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执业公证员14人。

经北京市司法局查实, 2016年5月24日,当事人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携自称是张某父母的二人(后经核实系他人假冒张某父母)及出借人牟某伟,向国立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涉及房产抵押、解押、出售、过户的委托公证,用张某父母名下的房产做抵押担保向牟某伟借款180万元。

公证员李铁林在办理公证时,未能审查发现当事人系假冒他人办理公证的事实,出具三份错误公证书,导致有关房产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出售。

2016年11月16日,当事人彭某与自称彭某惠的当事人(后经核实并非彭某惠本人)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

彭某称其父彭某明于2016年8月29日在河北省廊坊市死亡,其母肖某玲于2014年6月13日在河北省廊坊市死亡(后经核实彭某明、肖某玲二人均在世)。

自称彭某惠的女子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权,彭某父母名下两处房产由彭某继承。

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无效的案例

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无效的案例

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无效的案例裁判规则公证伤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需要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普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伤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过错的认定通常应由公证机构复查确定,但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综合判定。

为申请公证机构复查所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杂项费用,并非其基于对公证书的信赖行事导致的利益损失,与公证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案件情况( 2022)最高法民申3746 号民事裁定系最高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一起公证伤害责任纠纷案件:郭仲光、郭晓吾、郭晓前因与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的公证伤害责任纠纷,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晋民终345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再审。

郭仲光、郭晓吾、郭晓前申请再审称, (一)本案案由是公证伤害责任纠纷,但原审法院作出对公证书是否具有证明力尚待确定的认定,超出和不符合诉讼请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复查程序只是救济途径之一,郭仲光、郭晓吾、郭晓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向法院起诉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原审法院认为其应以发生实体争议的其他当事人为被告起诉,合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1.公证人王某某和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遗嘱公证系郭晓鸿申请,而非韩浦本人申请。

2.原审法院认定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将复查结果书面回复郭晓吾缺少证据证明。

3.原审将为诉讼而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损失认定为不是基于信赖行事导致的利益损失错误。

(四)本案曾经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条被发回重审,但二审又驳回诉讼请求,自相矛盾。

(五)公证员未对韩浦的行为能力进行审查、未见证遗嘱如何形成、代韩浦在遗嘱打印件上签字的黄玲珍系厉害关系人郭晓鸿的女朋友,太原市城北公证处违反规定炮制公证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太原市城北公证处未对再审申请人的内容提交书面意见。

公安部公布打击“假印章假公文假证件”十大典型案件

公安部公布打击“假印章假公文假证件”十大典型案件

公安部公布打击“假印章假公文假证件”十大典型案件近日,公安部公布了打击“假印章假公文假证件”十大典型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制造假印章、假公文和假证件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

以下是其中的十大典型案件:一、山东某制刊公司制作销售假印章案:该公司利用高仿技术制作出近似真实的印章,销售给各种非法组织和个人,被公安机关查获。

该案涉及到多个省份和数十亿的交易金额,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损失。

二、江苏某公安局工作人员制假公文案:该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制作了多份虚假的公文,用于涉法犯罪和非法活动。

该案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该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广东某电子公司制造假身份证案:该公司使用高科技手段制作出与真身份证极为相似的假身份证,用于非法活动和诈骗。

该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成功打击,该公司的相关人员被判处刑罚。

四、湖北某印刷厂制作假毕业证案:该印刷厂在没有相关资质和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了大量假毕业证,用于求职、升学和参加考试等活动。

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并被公安机关查办,印刷厂的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五、云南某教育机构涉假证件案:该教育机构利用虚假信息和假证件,对外宣称能够办理特殊人员的表彰和福利待遇。

该案件被公安机关查明后,教育机构的负责人被判处刑罚。

六、江西某企业制作假税务证明案:该企业为了逃避纳税和税收监管,与一家无资质代理机构合作,制作了大量假税务证明文件。

该案被公安机关查办后,相关人员被判处刑罚,并追缴了大量逃税款项。

八、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制假法律文件案:该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伪造了多份法律文件,以达到欺诈和非法牟利的目的。

该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后,事务所的相关人员被判处刑罚。

九、河南某医药公司制造假药批文案:该医药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制造了大量假药批文,以蒙蔽患者和医疗机构。

该案被公安机关查明后,医药公司的相关人员被判处刑罚。

十、吉林某高校违法录取案:该高校违背教育规定,利用虚假材料和假证件录取了大量学生。

律师伪造法律文书案例(3篇)

律师伪造法律文书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律师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其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至关重要。

然而,个别律师却因为私欲和利益驱使,违反职业道德,伪造法律文书,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律师伪造法律文书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影响以及法律后果,以期引起法律职业人员的警醒。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律师伪造法律文书引发的纠纷。

当事人王某因合同纠纷将对方公司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的代理律师李某为了提高胜诉率,伪造了一份有利于王某的鉴定意见书,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经法院审理,王某最终胜诉。

然而,胜诉后,王某发现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于是向有关部门举报了李某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1. 伪造法律文书的动机李某伪造法律文书的动机主要是为了提高王某的胜诉率。

在律师行业,胜诉率是衡量律师业务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律师获取客户和提升业绩的重要手段。

面对激烈的竞争,李某为了在同行中脱颖而出,不惜采取伪造法律文书的手段。

2. 伪造法律文书的过程李某在伪造鉴定意见书的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步骤:(1)寻找鉴定机构:李某通过关系找到了一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私下与该机构负责人达成协议,要求其出具一份有利于王某的鉴定意见书。

(2)伪造鉴定意见书:李某与鉴定机构负责人合作,伪造了一份鉴定意见书,并将其提交给法庭。

(3)误导法庭: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将伪造的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误导了法官和对方当事人。

3. 伪造法律文书的影响李某伪造法律文书的行为,对司法秩序和当事人权益造成了严重危害:(1)扰乱了司法秩序:李某的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2)损害了当事人权益:王某在胜诉后才发现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3)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李某的行为给律师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律师的整体形象。

三、法律后果李某伪造法律文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伪造证据罪。

虚假见证案例

虚假见证案例

虚假见证案例
虚假见证,是指在法庭上做出虚假证词,故意歪曲事实,误导司法机关和公众,对案件的审判和社会的公正产生严重影响。

虚假见证不仅是对法律的侵犯,更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踏,应该严肃对待并加以制裁。

虚假见证案例屡见不鲜,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李明案”。

李明因涉
嫌盗窃被告上法庭,但在庭审过程中,证人王某作为目击者出庭作证称,当时他亲眼见到李明在案发现场行凶。

然而,经过法庭调查和证据核实,发现王某的证词存在严重矛盾,最终确认王某为虚假见证,其所述并非事实。

这一案例不仅导致了李明的冤枉,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虚假见证案例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证人为了个人利益而做出虚假证词,另一
方面也是因为证人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主观臆断过重所致。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该严格审查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增加对证人证词的核查力度,以防止虚假见证的发生。

针对虚假见证案例,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证据核查机制,对虚
假见证行为进行严惩。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证人的法律教育和引导,提高证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避免因个人利益而做出虚假证词。

此外,社会也应该加强对虚假见证行为的谴责和监督,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虚假见证案例的出现,给司法机关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挑战,也提醒我们应该
高度重视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加强对虚假见证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遏制虚假见证行为的蔓延,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判,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崔伟涛、辽宁省丹东市辽东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伟涛、辽宁省丹东市辽东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伟涛、辽宁省丹东市辽东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辽06民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立新沈维刚姜艳艳【审理法官】曹立新沈维刚姜艳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伟涛;辽宁省丹东市辽东公证处;崔笑艳【当事人】崔伟涛辽宁省丹东市辽东公证处崔笑艳【当事人-个人】崔伟涛崔笑艳【当事人-公司】辽宁省丹东市辽东公证处【代理律师/律所】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于德生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于德生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伯特于德生【代理律所】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崔伟涛【被告】辽宁省丹东市辽东公证处;崔笑艳【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胁迫恶意串通撤销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崔伟涛以辽东公证处在为崔笑艳办理继承公证时,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出具错误公证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请辽东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辽东公证处在办理案涉公证事项时,是否尽到了审查、核实义务,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举报房产公证造假范文

举报房产公证造假范文

举报房产公证造假范文XX市公安局:举报人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大型企业,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目前,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到了不法人员的恶意破坏而被迫停止,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严重侵害。

现请求公安机关能及时制止不法人员的破坏行为,绳之以法,以使我公司的经营活动得以恢复进行。

具体情况如下:XXXX年X月X日,我公司通过公开的拍卖程序,拍得原属XX金属贸易公司的位于XX区XX号的土地XX万平方米及地上XX栋房屋建筑面积约为X万平方米(以下简称“该土地”)。

当日,我公司与拍卖人XX拍卖行签订《XX市拍卖成交确认书》(详见附件一),并按该确认书的约定支付了成交价款XXXX万元。

XXXX年X月XX日,我公司办理完毕该土地的过户手续,取得X国用(XXXX)第XXXXX号土地证。

但是,在我公司进驻该土地时却发现该土地原有的XX栋房屋早已于XXXX年XX月被拆除。

而且,该土地上又重新盖满了违章的临时建筑,活动板房和砖房共计XX多栋,建筑面积约为XXXX多平方米,里面住有XXX多人,且多为民工等流动人口。

临时建筑旁还堆满了重型设备、砂石、建筑垃圾等。

因此,我公司对该土地的开发计划被迫停止,至今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经过调查了解,该土地自XXXX年X月拍卖给我公司起,一直由被举报人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及XXX非法使用并因此获取了大量的非法所得。

XXXX年X月XX日,“XX投资”将该土地出租给XXX使用,双方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为X年,年租金为XX万元,X年租金总计为XXX万元(详见附件二)。

而XXX又将该土地转租给他人,时至今日,XXX已将该土地出租给了XX多家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

伪造公证书案例

伪造公证书案例

公证案例选编存款取不出公证来解难新宁一妇女顺利获遗产(2008年12月18日红网) 12月17日,新宁县公证处受理了一起涉农存款继承权公证,在调查了解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后迅速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并减免了部分公证费,当事人拿到公证书后,连声道谢。

12月17日,一位面露愁容的中年妇女来到新宁县公证处,断断续续讲起了自家的伤心事。

原来她是该县金石镇某村的村民,丈夫在11月突然患病不治身亡,唯一的一点积蓄就是丈夫名下的存款,但存折却不知去和向,现在急用钱,戴某先后到银行去了多次,因为没有存折银行不给查询,最后才知需办理公证才行。

公证员在问清情况后,耐心地告诉戴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继承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有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财产权证明、身份证明等。

公证员怕她记不清,还用笔写好其所准备的材料及证明的具体单位。

12月18日上午,当戴某拿着所需材料再次来到公证处时,公证员立即为其办好了公证手续,鉴于戴某家庭经济困难,还为其减免了部分公证费。

存折写错名公证帮忙取出救命钱(2009年2月11日沈阳晚报)年过六旬的老大娘三年前存款写错了自己的名字,三年后孙子看病着急用钱,大娘干着急却取不出钱来,多亏声明书公证给她帮了大忙。

三年前,大娘在银行存了一笔2万元的定期存款,在写存折的时候,本来是文盲的大娘没在意,就把自己的名字“李淑萍”按平时的习惯简化写成了“李树平”。

没想到,今年小孙子患病要动手术,大娘想把钱取出来给孙子看病,却被银行拒绝了。

“钱是我存的,名儿也是我写的,上俺村里打听打听去,谁不知道李树平就是我?你们咋恁较真呢?我这钱是给我孙子看病的!”大娘在银行吵吵了半天,还是不好使。

在银行员工的指引下,她只好到公证处来办理公证。

看到大娘急得满头大汗,公证员立即为大娘办理声明书公证。

在核对了大娘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折等均无误之后,公证员为大娘起草了声明书,然后与银行取得了联系。

3年伪造300个公私印章,留学中介自曝造假敛财黑幕

3年伪造300个公私印章,留学中介自曝造假敛财黑幕

3年伪造300个公私印章,留学中介自曝造假敛财黑幕3年伪造300个公私印章,制造假成绩单,帮学生出国,从中敛财申小姐向记者提供的16 个假印章羊城晚报记者宋王群摄羊城晚报记者宋王群程伟近日,广东侨谊海外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深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侨谊深圳中心”)的申小姐,因分红纠纷将公司两名合伙人告上法庭,目前已由深圳福田法院立案。

这起纠纷的背后,还牵扯出3 年来该中心伪造公章、造假成绩单的黑幕。

7 日下午,申小姐向记者提供了16 个伪造的红印章,包括15 个学校的公章和1个私人印章。

申小姐称,这些红印章都是广东侨谊深圳中心业务负责人王先生伪造的,用于为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制造假成绩单。

A 合伙开留学公司股权分红闹纠纷据34 岁的申小姐介绍,她与方小姐是多年好友。

2008 年1 月,方小姐与丈夫王先生要开设一家留学中介公司,于是邀请申小姐和另一名亲戚高某,通过王先生的关系,挂靠广东侨谊海外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成立广东侨谊海外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深圳服务中心,约定股份份额方小姐占60%、高某占20%、申小姐占20%。

申小姐介绍,按协议约定,深圳服务中心每月向广州总部缴纳5000元管理费,深圳分公司业务独立,税务独立,如存在违法操作行为,广州总部有权收回深圳分公司办理留学的资质。

公司成立伊始,大家合作愉快,效益也不错,连续三次分红中,申小姐分得几万元。

据她介绍,自己在公司每月只拿3000 元的固定工资,全指望公司赚到钱后分红。

申小姐在起诉书中称,随着公司走上正轨,效益不断提高,方小姐和丈夫王先生认为申小姐为服务中心出力较少,就开始排斥她,并以各种理由要求她退股,甚至还想将她扫地出门。

据申小姐介绍,由于方小姐常年在国外带孩子,她的丈夫王先生就成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公司业务的主要拓展者。

今年上半年,方小姐与王先生闹离婚,为分割财产,方小姐委托申小姐帮忙查询公司的一些账目,因此申小姐发现原来这家留学中介公司在香港还有账户,境外学校按照奖学金的一定比例返回给中介的佣金全都在该账户中,从2008 年到2011 年的佣金总额居然有800 万元,而她居然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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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所以,诚信公证处与黄河公证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魏瑞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借款这一重大的民事活动,未采取审慎的态度来规避交易风险,在办理借款时对借款人疏于了解、核实,特别是原告魏瑞和郝鉴雄、景佩娜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公证,交付借款时,在未对借款人进行充分核对情况下,将款直接交付给了郝鉴雄,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造成自己的损失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魏瑞承担损失的40%为宜,即自行承担135 408元,诚信公证处承担魏瑞损失的50%,计款169 260元,黄河公证处承担其损失338 520元的10%,计款33 852元。

关于王晖是否有过错。

由于王晖与郝鉴雄已经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王晖将相关资料交予对方属于正常的促成交易行为,其未参与公证的任何环节,也无任何抵押贷款的意思表示,对魏瑞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因魏瑞起诉公证处请求公证处承担因公证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系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景佩娜涉嫌诈骗案件被取保候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在刑事案件侦破后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确定,故要求景佩娜承担赔偿责任,可待刑事案件查清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瑞赔偿款人民币169 260元;二、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瑞赔偿款人民币33 852元;三、驳回原告魏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900元由原告魏瑞负担 3 160元,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负担3 950元,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负担79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邵新来审判员吴少永代理审判员李欣二_x0007_0一_x0007_0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刘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 ============================================================= ==========================================================相关判例:附送:低年级班主任体会低年级班主任体会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曾言:良好的习惯是一种道德资本,这个资本不断地在增值,而人在其整个一生中就享受着它的利息。

那么,在同样的程度上,坏习惯就是道德上无法偿清的债务了。

这种债务能够用不断增长的利息去折磨人,去麻痹他的最好创举,并使他达到道德破产的地步。

可见,习惯对人的一生影响之大,万万不可忽视。

老师们一定也都有这样的体会,比如说每个学生行为习惯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一个班级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它将影响学生的一生。

(例子:听讲习惯)小学阶段尤其是低年级阶段,是形成良好习惯的关键时期,也是一个人成长奠基的时期。

但低年级学生年龄小,自觉性差,再加上现在都是独生子女,娇生惯养,行为懒散,惰性大,因而培养他们良好的行为习惯如:踏实、认真的学习习惯,实事求是的做人习惯,文明礼貌的道德习惯,遵守纪律、爱护公物的思想习惯等,都是要靠班主任长期、细心地训练逐渐养成的。

因此在我们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要根据孩子们可塑性与模仿性较强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有意识的进行训练和培养。

一、如何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我在实际教育教学工作中主要做到以下几点:1、抓开头学生刚从学前班或幼儿园升入一年级,从心理上来说这是盼望已久的事情。

因为上学之前他们就从不同渠道对上学有了正面的认识。

所以说对于刚入学的孩子来说他们都是同样的,没有优劣之分,他们都有做一个好孩子的动机。

所以从事一年级的老师都会发现,开学头一个月老师说什么孩子听什么,老师说一句:现在看谁做得好学生们都会像弹簧一样立刻坐直。

所以这一个月是我们开展习惯教育的大好时机。

为了使新生能很快地适应学校生活,使班级管理较快地走上正轨,我特别注意抓开头的一个月。

我首先对学生进行常规教育,告诉他们学校的纪律是什么,如:上课不能迟到,一打铃就要安静坐好,课前应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应专心听讲,举手发言等要求。

当然这些要求不能生硬的灌输给他们,也要讲究方式。

除尘滤布比如说,开学第一节课就可以这样教育学生:你们现在成为一年级的小学生了高兴吗?这样使学生在情感上产生共鸣。

然后引导:上学了说明你们长大了,就不能再拿幼儿园的纪律要求你们了,那你们知道小学生要遵守什么纪律吗?这样引导学生自己来说,教师从中给与强调和说明。

并讲清为什么遵守这些纪律的道理。

这样处理比较教师生硬的讲解效果要好得多。

并且我们可以编一些守纪律的儿歌。

使他们在有趣的儿歌中受到教育。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小学生行为的准则。

必须让学生牢记。

所以每年新生入学我都会逐条逐项进行举例讲解,并教他们怎样做,如:上课专心听讲就是要做到手、脑、耳并用;不迟到首先要牢记正确的作息时间,然后按要求时间准时进班上课。

为了教育学生讲究卫生,保持好室内的整洁,要求每人准备一个盒子作为放铅笔削和碎纸的工具。

由于一开始就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做法,因而学生很快就能适应了学校生活,使班级工作顺利走上了正轨,2、习惯养成,常抓不懈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不是一节课、一两天说说就行的,它必须贯穿在整个管理过程中。

尤其是我们日常的课堂教学更是促使学生养成习惯形成的主要阵地。

几年来我就以课堂生活为主体,以常规训练为主线,加强了对学生课堂纪律、常规、礼貌、卫生和劳动等几方面基本行为准则的教育。

培养学生对学习的责任感和自学、自理、自控的能力,使课堂教学中师生和谐统一地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我想说明:由于低年级学生自觉性和自控力都比较差,避免不了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因此这就需要班主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操之过急。

比如说我就犯过这样的错误,由于教师急于求成,很想让学生在短期内改掉一些坏习惯,可事与愿违,教师越批评学生,学生出现的问题越多。

后来我就掌握了这样两个原则:1、打一瓜给俩枣。

就是说当你对学生出现的错误忍无可忍时可以不留余地地进行批评,压滤机滤布厂家但平静过后必须给学生讲道理。

不能让学生因为怕老师发脾气而约束自己,应让学生在明白道理的基础上慢慢的自觉地遵守纪律。

2、要不断地给学生打气。

就是说过一段时间就要针对学生的一些进步,给予表扬,让学生能不断地看到自己的进步,从而产生前进的动力。

切忌贬低自己的学生。

3、注入竞争机制,促进行为习惯养成根据小学生争强好胜的心理特点,每学期我都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评比活动,有优胜小组、班级之最、小红花、小五星等。

如在谁的羽毛最漂亮评比中,我事先制定一些行为要求,谁做到哪一条,就发给一朵小红花,好的学生得够10朵就可换一个漂亮的心形羽毛。

并将羽毛贴在班级专栏大孔雀中自己那根羽毛上。

而差的学生只要得够5朵就可换一朵大的。

由于采取了不同方法,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感受到了成功的喜悦。

这样使学生的良好行为在竞争中得到培养,在竞争中得到巩固,以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

课间活动也可用奖励的访法。

二、针对低年级学生的特点,谈一谈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1、培养学生课前认真准备、课下整理的习惯孩子从幼儿园进入小学后,要让他们知道:如今自己已是一名小学生了,主要的任务是学习,为了提高学习效率就要课前做好一些准备。

如:每天晚上都要按课程表提前准备好第二天要用的书本、削好的铅笔等学习用品,每一节课前应把书本摆放整齐等等。

在家中,家长开始可在一旁耐心指导孩子怎样收拾学习用品,但千万不要代劳。

下课后要把不用的课本和学具收起来。

尤其中午放学或室外科目课时,教育学生一定要将自己的放入书包,严禁桌面上乱放。

这些都是作为一名学生最基本的学习习惯,教师一定要严格要求,让孩子坚持一段时间后,孩子就会慢慢养成习惯。

2、培养学生认真听讲的习惯认真倾听别人的讲话既是得到外界信息的重要来源,又是一个人举止文明礼貌的体现。

但刚入学的孩子不懂得认真去听别人的讲话,在课堂上不能专心听老师讲课,经常走神。

刚入学的孩子这点更为突出。

比如老师让同桌互相说说自己的观点。

学生往往两个人一起说,说的热烈但谁都不知对方说的是什么。

并且小组讨论不会听其他同学的发言,自己说话时旁若无人,大声喧哗,别人讲话时听不进去;不会与人聊天,不能双目注视对方,与别人谈话常常表现出心不在焉的态度。

这些都说明学生没有养成一个好的听讲习惯,必须给予指导。

小学生好奇心强,喜欢多动,注意力不稳定,不持久,尤其是遇到新奇刺激物,总愿意看看、听听、动动、这正是孩子们年龄特点所决定的。

而专心听讲是孩子们接受信息、吸取知识、学习好的基本保证。

如何才能使孩子养成专心听讲的习惯呢?首先,教师讲课要有感染力和吸引力,用儿童化的语言、生动形象的语言吸引住孩子们,让孩子们产生非听不可的感觉,久而久之养成爱听讲、想听讲、会听讲的习惯。

例如教学长方形、正方形的认识时,在找一找、涂一涂的练习中,出示一个小动物玩具,当学生找出长方形和正方形后,说你们说的完全正确,小猴表扬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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