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文献综述】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文提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思想独立,夫妻双方保障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意识也日益增强。
当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被另一方不法侵害时,受害的一方已不再选择被动忍耐,而是开始主动寻求法律救济。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未完全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受害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有效主张侵权权利,因此,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使命。
笔者正是基于此背景而撰写本文,本文将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阐述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并对现行婚姻立法提出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
[关键词]婚内侵权配偶权非常财产制民事保护令一、引言婚姻是由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目的而组成的一个共同体。
在这个共同体中,一方面,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存在而相互享有夫妻间的一些权利,同时,为了共同组建一个幸福的婚姻家庭,夫妻双方也需要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并相互履行基于这种特定关系所产生的一些义务等;另一方面,夫妻任何一方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员又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当然享有其人身与财产不被另一方侵害的权利。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的残留以及夫妻双方社会地位与角色的不同等原因,夫妻一方没有履行夫妻间的义务而侵害另一方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家庭暴力、婚外恋等社会现象层出不穷,不仅严重侵害了夫妻一方的权利,也影响了婚姻家庭的与谐稳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到另一方侵害时,其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及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是目前理论与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与完善的问题。
二、婚内侵权行为定义婚内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可参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对婚内侵权行为进行定义。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毕业论文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婚姻关系也越发复杂,婚内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尚未涉及,这就使得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救济。
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完善婚姻立法体系,维护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对此尝试着进行初步研究,正文分为以下六个章节:第一章是绪论,主要写了选题的来源、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步骤和方法。
第二章是学界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观点,通过当前学界对于婚内侵权的不同理解,进行总结归纳,分为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
第三章是婚内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根据婚内侵权行为的客体不同,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和侵害配偶财产权的行为。
第四章是婚姻关系存续以及婚姻财产制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影响,主要通过我国目前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阐述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两方面障碍。
第五章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的基础,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两方面阐述。
第六章是提出关于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关系存续;婚姻财产制AbstractIn r 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 change of people's life c oncept,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is more complicated and the marital tort happens. However, at present, the law of our country only stipulates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 of divorce, and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infringement in marriage has not b een involved, which mak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spouses of the injured party c an not be remedied in time and full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indemnity in marital tor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maintain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pe rfecting the system of marriage legislation, maintaining family harmony and maintain ing social stability. This article tries to carry out a preliminary study and the text is di 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six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s an introduction, which mainl y writes about the origin of the topic,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research, and the resear ch movement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study, the research steps and methods.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basic viewpoint of the academic circle s about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marital tort. Through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marital tort in the current academic circles, it is summed up, di vided into negative and affirmative two. The third chapter is the basic type of the ma rriage infringement rights, and the object is not the object of the infringement in mar riage. In the same way, the infringement of marital tort is divided into the behavior o f infringing the right of the spouse and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spouse. The fourth chapter is the influence of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and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marital tort. It mainly through the p resent situation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marital tort in our c ountry, and expounds the two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the infri ngement of the marital tort. The fifth chapter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indemnity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marital infringement, and expound s the theoretical and legal ba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the infringement of the marital tort. The sixth chapter is the suggestion on the const ruction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marital tort. Keywords: marital tort; damages; marital relationship; marital property system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目录 IV第1章绪论 1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及意义 11.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 11.1.2选题的意义 11.2国内外研究动态 11.2.1国内研究动态 11.2.2国外研究动态 21.3研究的主要内容 31.4研究步骤和方法 31.4.1研究步骤 31.4.2研究方法 3第2章学界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观点 42.1 否定说 42.2肯定说 42.3本章小结 5第3章婚内侵权的基本类型 63.1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 63.2侵害配偶财产权的行为 73.3本章小结 7第4章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障碍 84.1婚姻关系存续的制约 8第5章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基础 105.1理论基础 105.1.1夫妻间人格独立 105.1.2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115.1.3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115.2法律基础 115.2.1我国立法不排斥婚内侵权 115.2.2我国现行婚姻法设立了约定财产制 125.3本章小结 12第6章关于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建议 146.1完善夫妻财产制 146.2完善相关立法 146.3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156.4本章小结 16结论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第1章绪论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及意义1.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近年来,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生活观念也发生了改变。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
按照侵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侵权人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即在婚内侵权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由夫妻一方侵权人向另一方受害人承担责任,笔者试作粗浅探析,以期对婚内侵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对于发生在婚姻关系中的侵权行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在《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仅仅针对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并以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
该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整存在着以下明显的不足:第一,对请求事由的范围规定过窄。
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样就忽略了一些新型的性质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权、生育权、财产权等。
第二,将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不利于被侵权人权益的保护。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有符合《婚姻法》第46条之违法情形而无过错方并不要求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
大多数受害人考虑到子女的抚养等问题,不愿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但又有维护自己被侵害的权利的要求,而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过错方只有以离婚作为代价才能获得赔偿,这样使许多受害人不得不违心放弃赔偿请求,这显然不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逐渐得到了更加全面和保障的体现。
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是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其中包括婚内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惩罚这种行为。
本文将论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增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同时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婚内侵权的概念婚内侵权是指婚姻中一方或双方的行为违反了对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或精神损害或打击的行为。
婚内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言语暴力、身体暴力、性侵犯、经济侵权、精神虐待,其对夫妻关系的破坏和个体心理的伤害不可忽视。
二、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婚姻法中,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有过错行为的,对婚姻无过错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因过错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这一条规定虽然对于婚内侵权行为提出了赔偿要求,但条文中的“适当经济补偿”并没有具体的金钱数额,使得夫妻双方之间无法完全明确公正处理侵权纠纷的依据。
同时,这一条规定只是对于财产方面的损害做了规定,对于婚姻中的人身伤害、精神创伤等方面无法很好地解决问题。
三、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 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在发生侵权事件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惩罚,以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2. 平衡利益关系,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利益和权益不同,一方的侵权行为会对整个家庭带来不良影响,加剧夫妻关系的矛盾和冲突,严重时可能导致离婚。
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3. 社会正义的体现婚内侵权行为会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和损失,。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在社会主义法治日益完善、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夫妻双方的地位平等不仅成为法律上倡导的原则,更是人们现实生活的需要。
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必然造成对另一方的侵权。
而2001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调整却存在着一些不足,其并不能完全涵盖婚姻关系中发生的所有侵权行为。
如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另一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法律是否应当支持?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实务界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
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用五个部分试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在学说上的争议以及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法律依据和现实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有所裨益。
最后,文章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在民法典的亲属法篇中,应明确规定配偶权益以及婚内侵权的行为方式,确定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方式,同时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执行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婚内侵权行为,为建设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服务。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文献综述】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文献综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专业:电子商务(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现代婚姻基于人格独立而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之存在也享有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其合法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配偶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对另一方侵权的,亦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但遗憾的是,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却未涉及,而现阶段婚内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凸显了法律缺失与司法实践的冲突。
关于如何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少学者及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刘用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清晰的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区别,并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
杨春福在《全力法哲学研究导论>一书中指出法律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受害配偶会依据此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定权利相对于现实权利来说当属应有范畴。
姜虹在《夫妻侵权责任探讨》一书中指明,当权利主体要求保护权利时,法律强制性的优势显而易见,道德调整的软性化无法满足当事人需求,法律强制性的优势显而易见。
李银河、马亿南在《婚内法修改论争》一书通过数据显示许多无过错方离婚当事人因过错配偶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呼吁我们要大家对受害者的保护,加大法律的覆盖面。
孙若军在“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指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最初创设是基于资产阶级法学家所倡导的婚姻契约观念。
吴哄:“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国法学》,2002年增刊,第146页余东晖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指明我国现行婚姻法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驶,限定于离婚发生时是一大缺陷。
李秀华在《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一书中说明了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关系,在家庭生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周旺生在《立法学》一书中提出法制相统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法制应当具有统一性,只有坚持立法的法制原则,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统一。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引言婚内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进行侵犯的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婚内侵权问题日益凸显,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伦理道德、法律纠纷和社会影响。
现行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内侵权损害的赔偿制度,这导致了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侵权者往往可以逍遥法外,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有必要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和赔偿补偿,同时对侵权者进行惩罚和教育,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字数:270】1.2 问题意义在我国,婚内侵权问题时有发生,但当前法律对于这一领域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婚内侵权问题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严重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
在现实生活中,婚内侵权案件多发却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导致当事人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维权困难的现象。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问题解决意义和司法保障意义。
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对婚内侵权行为的规范,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问题意义是明显的,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2. 正文2.1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婚内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损害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
而现行法律对于婚内侵权损害的赔偿制度并不完善,导致被侵权者难以获得合理的赔偿。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婚内侵权行为会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比如家庭暴力、婚内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会导致受害人心理受创,甚至影响到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而没有相应的赔偿制度,受害者难以得到有效的庇护和赔偿,导致受害人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 寻求专业帮助:受害 者可以寻求专业律师 和医疗机构的帮助, 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 分保障。
•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在处理婚内侵权损害 赔偿案件时,应充分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确保自身 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05
结论与展望
当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挑战
法律规定不明确
当前婚姻法对于婚内侵 权行为的具体界定、赔 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模糊 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 一定的困难。
完善赔偿标准
针对婚内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应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赔偿 标准,既要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又要兼顾侵权者的经 济能力。
强化司法保障
加大对婚内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司法救济效率,降 低受害者维权成本,让更多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 权益。
加强婚姻法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婚内侵权行为的认知和法律意 识,鼓励受害者勇敢站出来维权。
举证困难
婚内侵权行为往往发生 在家庭内部,举证难度 较大,尤其是涉及精神 损害等方面的赔偿,很 难量化计算。
社会认知不足
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 人对婚内侵权行为认知 不足,将其视为家庭内 部的私事,不愿通过法 律手段维权。
未来发展趋势与立法建议
明确界定婚内侵权行为
未来立法应更明确地界定婚内侵权行为,包括精神损害、 经济剥削等方面的具体表现,为受害者提供更多法律保障 。
1 2
损害程度的认定
通过医疗证明、证人证言、专家鉴定等方式,确 定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
损害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证明
分析损害是否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确保赔 偿要求的合理性。
3
评估报告的编制与提交
由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编制损害评估报告,详细 阐述损害情况、计算方法和赔偿建议,提交给法 院作为判决参考。
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家庭是现代社会最小的构成单位,婚姻则是维护家庭稳定的重要纽带。
维护婚姻的稳定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现代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间的侵权问题屡屡发生。
针对婚内侵权这一现象,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众多国家,从立法层面入手,通过相关的婚姻立法,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从源头上遏制婚内侵权行为、减少婚内侵权行为的发生。
目前,我国针对婚内侵权行为,如婚内侵权的认定、婚内侵权的范围、婚内侵权的可诉性、婚内侵权的赔偿救济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障碍;同时传统社会观念等因素的存在,阻碍了我国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步伐。
通过对婚内侵权行为的具体分析以及对我国的国情深入剖析,我国具备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理基础。
建议我国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符合国情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从立法模式、范围界定、赔偿数额、夫妻财产制度、分居制度、执行方式等方面入手,构建科学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该机制的构建不仅能够有效地缓解夫妻之间婚内侵权纠纷,有助于婚姻关系和睦,家庭社会稳定;更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体系,填补法律空白,推动我国法制进步。
浅谈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
浅谈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作为最主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
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不可避免的普遍存在。
面对夫妻之间侵权事件的大量涌现,构建完善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遏止夫妻之间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婚内侵权的概念、婚内侵权的具体表现及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建议等方面对在我国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内损害赔偿一、何为婚内侵权婚内侵权几乎涉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称的全部民事权益的侵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八项中的某些项,精神损害赔偿要适用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内侵权的侵权构成与普通侵权不无二致,但也有其特殊之处,是指缔结婚姻关系之后的婚姻持续期间,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即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的身份和财产等权利,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二、婚内侵权的具体表现按婚内侵权的具体表现可以分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的侵权。
1、对人身权的侵害夫妻间侵权表现最直接的就是对配偶一方人身权的侵犯,侵犯的客体是对方的生命、身体、健康及贞操等人身权。
对人格权的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侵害配偶姓名权。
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是夫妻间一项重要的权利。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摘要】当前我国婚内侵权的现象愈来愈严重,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然而当前的法律制度无法为受害者提供最有效、最直接的救济。
本文将从婚内侵权概念界定、我国婚内侵权现状以及立法现状、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议和想法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关键词】婚姻法;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
同时对夫妻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但婚内夫妻个人财产的侵权问题却是婚姻法的一项空白,并没有关于婚内个人财产损害赔偿的制度。
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确立和实施可以为司法机关解决有关婚内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确定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可以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设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符合我国婚姻立法的精神,而且可以更好调整夫妻之间的关系,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1]。
一、婚内侵权概念界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可以界定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以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其他侵权行为。
婚内侵权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必须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条件,即必须存在侵权行为、出现侵权事实、侵权行为与侵权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夫妻这一特殊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则婚内侵权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由于过错对配偶实施了侵犯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并造成了对方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而由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的法律制度。
婚内侵权侵犯的权利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配偶权,基于男女缔结婚关系而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另外一种是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2]。
二、我国婚内侵权现状以及立法现状1.我国婚内侵权现状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配偶与第三者同居,有外遇,在外有重婚行为等现象屡见不鲜。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摆脱过去“夫妻一体”的落后思想,认为夫妻双方应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财产权。
鉴于此,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更好地调整婚姻关系,使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体系日趋完善和成熟。
但遗憾的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未涉及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这就容易造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的某些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保护。
因此,在法治观念不断深化,公民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强化的今天,探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更好地维护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文章在写作过程中运用了横向比较、历史研究和价值分析的方法,分析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问题,阐释了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并在介绍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分析。
婚内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在侵权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内容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不同之处也很多,主要表现在:立法目的、提起赔偿请求的时间、适用法律与范围、适用的前提以及保护的对象。
第二部分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思想、法律和理论基础之上的。
同时,国外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都有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可以给我国提供相关借鉴。
另外,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人权,完善相关法律,维护法律统一性,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有重大意义。
第三部分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及不足。
我国有关法律中涉及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特别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对此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大陆的法律规定则较为模糊,明显存在不足之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已相对滞后。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作者:孙磊张邦铺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6期摘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有许多不足,为给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更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就需要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这是保护配偶权及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姻法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14-01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对方的侵权行为而要求对方赔偿的制度。
通过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使过错方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使受损方得到物质和精神抚慰,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有效地遏止违法行为。
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不足(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尚未确立有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无过错一方权益。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四项情形,是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请求权发生的根据。
(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不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调整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第一,对请求事由的范围规定过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这样就忽略了一些新型的性质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权、生育权、财产权等。
第二,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
不利于婚姻的稳定和被侵權人利益的保护,由于缺乏合理的救济途径,绝大多数夫妻内部的侵权行为基本上要靠夫妻间协商解决,有些被侵权方因为惧怕失去家庭、子女只好气吞声,放弃赔偿请求,这就使得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制止而长期、持续存在,最终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体。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决。执 行是指根据判决内容,依法强制执行判决。通过判决 与执行的方式,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05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例 分析
案例一:侵犯人身权案例
总结词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虐待、 遗弃等行为,造成对方身体伤害或精神痛苦,受害方有 权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详细描述
赵某某与王某某为夫妻,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将两人的私密信息泄露给第三 人,侵犯了王某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 理认定赵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6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预防 与建议
类型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人身侵权 包括故意伤害、虐待、遗弃等行为,财产侵权包括侵犯配偶 权、财产权等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侵权方存在过错时才 承担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损失,双方均无过错,可以根据公平 责任原则酌情分担赔偿责任。
04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程序 与执行
调解与协商
总结词
在婚内侵权事件中,调解和协商是解决争议 的首选方式,能够维护家庭和谐。
详细描述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谅解, 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协商则是双方当事人自 行协商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调解 与协商的方式,能够避免诉讼带来的不良影 响。
Hale Waihona Puke 起诉与受理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于乐-最新年文档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于乐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就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1]因此要理解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了解其中的法律概念:首先,我们就必须要理解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殊性。
一般而言婚内侵权行为作为民法上侵权行为的一种,当然具有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学界对婚内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婚内侵权行为是“拥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其配偶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致其配偶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有的学者认为婚内侵权行为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3]还有的学者认为婚内侵权行为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的身份权和以之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4]总结以上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婚内侵权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侵权主体特定,一般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其次是侵权时间段特定,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侵权内容特定,主要包含基于婚姻成立而产生的权利和夫妻双方作为单个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各自享有的权利两个方面;最后是婚内侵权形式的多样化,作为、不作为以及暴力与非暴力都可以作为婚内侵权行为的形式。
前面两个特征属于事实特征是认识婚内侵权的前提条件,而后面的两个特征则是认定婚内侵权行为的关键所在。
其次,我们就要了解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殊性。
法学界普遍的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法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它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通过以上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侵权赔偿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采用了财产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当然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相比于非财产责任方式,财产性的责任的承担更具有具体性、可实行性。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婚姻家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婚姻家庭关系也日益复杂。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夫妻婚内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我国建立了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夫妻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
首先,对于夫妻婚内侵权的定义应该是明确定义。
夫妻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侵犯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失和伤害。
其次,夫妻婚内侵权的赔偿应该是合理的。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夫妻婚内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应由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不必要的赔偿行为,应该根据不同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量刑具体,在赔偿方面也应综合考虑对侵害方的制裁和对受害方的保护。
以下是三个夫妻婚内侵权的案例: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张某因家庭暴力行为被法院判决罚款2000元。
李某提出离婚诉讼,并同时起诉张某夫妻婚内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补偿李某精神损失费和医药费共计10000元。
案例二:李某在婚姻生活中突然患上伤寒,因为照顾不周治疗费用达到了3万元。
李某向法院起诉,认为丈夫没有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构成了夫妻婚内侵权。
法院判决丈夫补偿李某治疗费用3万元。
案例三:赵某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妻子李某的隐私视频,对李某的人格权、隐私权和名誉权都造成了侵害。
李某起诉丈夫构成侵权,而且还要求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判决赵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10万元。
总之,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促进了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普及和提高。
对于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还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夫妻婚内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例如,应该进一步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补偿标准等问题。
二是加强宣传和教育。
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向社会大众和夫妻双方宣传和普及夫妻婚内侵权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夫妻双方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减少夫妻婚内侵权事件的发生。
婚内侵权责任制度论文
婚内侵权责任制度论文摘要:在婚内侵权的问题上,传统民法和婚姻法制度的矛盾存在已久,一方面由于中国家庭的传统观念导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很少用到公力救济,另一重要方面,在我国大都实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婚内侵权赔偿制度设计上难以突破,因此,我国一直未能建立起婚内侵权责任制度。
从国外的经验看来,合理的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依赖于完善的婚姻法对于夫妻间财产制度的设计,笔者试图吸收各学者建议提出几点婚内侵权制度的设计思路。
关键字:婚内侵权夫妻共同财产制责任承担一,问题的提出:民法与婚姻法理解的矛盾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xx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我国的传统民法肯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 __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 __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为离婚诉讼当事人无过错方的配偶。
__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 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__不予受理。
而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否定了,在婚姻关系内部,当公民的的民事权利受到其配偶另一方侵害时的救济权利。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信息来源:第五届安徽律师论坛文集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1日点击次数:269【内容摘要】在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侵权,当事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却未涉及,而现阶段婚内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显示出实践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需要。
本文从婚内侵权赔偿的概念、侵权损害的种类、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及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方面对在我国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内损害赔偿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和方式的转变,家庭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一个主要方面,而夫妻间出现矛盾和纠纷是正常现象。
但夫妻间的侵权现象近些年不断出现,保护夫妻一方权益,制止婚内侵权,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法律在不解除配偶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规定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受到的损害。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作为民事侵权之特殊概念,既有民事侵权的一般特征,又呈现出特殊性:第一,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具有特定性,即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婚内侵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婚内侵权必须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只能是夫对妻或妻对夫的侵权,单纯的第三者不能成为婚内侵权的主体,但如果第三者与夫或妻合伙共同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婚姻权利,危及婚姻稳定,则构成婚内侵权的共同主体;第三,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即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的配偶财产权;第四,侵权行为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以作为方式构成的婚内侵权有暴力殴打配偶、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以不作为方式形成的婚内侵权有恶意抛弃对方、拒不履行救助义务等。
二、婚内侵权损害的种类婚内侵权是对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的配偶财产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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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专业:电子商务
(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
现代婚姻基于人格独立而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之存在也享有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其合法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配偶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对另一方侵权的,亦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但遗憾的是,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却未涉及,而现阶段婚内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凸显了法律缺失与司法实践的冲突。
关于如何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少学者及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刘用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清晰的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区别,并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
杨春福在《全力法哲学研究导论>一书中指出法律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受害配偶会依据此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定权利相对于现实权利来说当属应有范畴。
姜虹在《夫妻侵权责任探讨》一书中指明,当权利主体要求保护权利时,法律强制性的优势显而易见,道德调整的软性化无法满足当事人需求,法律强制性的优势显而易见。
李银河、马亿南在《婚内法修改论争》一书通过数据显示许多无过错方离婚当事人因过错配偶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呼吁我们要大家对受害者的保护,加大法律的覆盖面。
孙若军在“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指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最初创设是基于资产阶级法学家所倡导的婚姻契约观念。
吴哄:“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国法学》,2002年增刊,第146页余东晖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指明我国现行婚姻法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驶,限定于离婚发生时是一大缺陷。
李秀华在《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一书中说明了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关系,在家庭生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周旺生在《立法学》一书中提出法制相统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法制应当具有统一性,只有坚持立法的法制原则,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统一。
窦晓辉在“关于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一文中强调侵权人在违反民事法律的情况下得到适度的和必要的惩罚,从而教育和挽救当事人,起到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陈丽华在《婚姻、家庭、继承》一文中提出1882年英国制定的《已婚妇女财产法》确立了已婚妇女的独立财产权。
殷生根译在《瑞士民法典》说道瑞士民法典明确规定:“配偶一方未履行婚姻共同生活的义务或者其他行为对他方有危险、侮辱和损害时,他方可依据、此向法官提起诉讼。
”
林吉岭在《二十世纪中国女性发展史论》说道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
(二)国外研究状况及成果
婚姻神圣的,无论身处于哪个国家,婚姻都是你人生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但是每个国家的婚姻制度以及国家质检现行的法律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差别。
从而,产生的婚姻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但是,我国现存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还是可以借鉴外国一些处理的方法,对我国的婚姻问题处理有完善作用。
CAI Shu-yan在《缺陷和修改离婚损失赔偿制度》一书中对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然性,法律依据和现实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讨,同时确定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方式,并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执行问题,最大限度的消除婚内侵权行为。
(三)存在问题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均明确保护夫妻关系和公民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夫妻双方彼此人格独立,均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当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民事权利,侵权者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法的位阶,《宪法》是根本大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而在《婚姻法》对婚内损害赔偿没有作出规定时,应依据法的基本原则来支持婚内赔偿诉讼请求。
但是由于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再加上受到伦理道德、法官素质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依据民法原则
作为判决案件的基础在司法操作上具有困难。
而当这些婚内侵权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时,就不能受到《刑法》的制裁;依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果不提出离婚就无法要求赔偿,那么此时无过错的受害者就面临着要么继续忍受对方的过错,要么只能离婚的两难窘境。
(四)发展趋势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夫妻相互信任,孩子健康成长,同享天伦之乐是每个婚姻家庭的共同追求,因而许多人渴求婚姻的稳定,婚内侵权制度的修改可以再很大程度上可以维系婚姻关系并且最大限度的保持家庭的和谐和对侵权者的惩戒。
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只是想寻求法律的保护,给对方以适当的警示、惩罚,纠正对方的过错行为,并不是要求离婚。
这种想法不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反而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应该得到支持与鼓励。
参考文献
[1]刘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家》,2001年,第5辑,第86-89页
[2]杨春福:《全力法哲学研究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04-1.6页
[3]姜虹:夫妻侵权责任探讨,《政法论坛》,第21卷第一期,2003年2月版,第77页。
[4]李银河、马亿南:《婚内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30-235页
[5]孙若军:“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家》,2001年第5辑,第86-90页
[6]吴哄:“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国法学》,2002年增刊,第146页
[7]余东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政法论丛》,2002年第3辑,第22页
[8]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76页
[9]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122-125页
[10]窦晓辉:“关于建立婚内侵权算还赔偿制度之思考”载2006年9月14日中国论文网
[11]陈丽华:《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89-190页
[12]殷生根译:《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出版社,39页
[13]林吉岭:《二十世纪中国女性发展史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页。
[14]CAI Shu-yan Politics and Law Department of Dezhou University, Dezhou Shandong 253023, China;On defects and amendments to the system of divorce damages in China[J];Journal of Dezhou University;2004-01
[15]Li Hong- xiang;The perfection and imperfection existing in the rules of Chinese compensation in divorce hurt field[J];Public Administration & Law;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