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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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中预先设计好的、供消费者选择同意的一些标准条款。

这些格式条款通常由卖方或服务提供方事先拟定,并在合同中列出,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只能选择是否接受这些条款,而无权改动其内容。

消费者在签署合通常是被迫接受这些格式条款,因为他们没有与卖方进行讨价还价的权利。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成为了消费者与卖方之间的一种权力不对等的体现。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它们通常包含了对于商品或服务质量、交付时间、商家责任限制、违约赔偿等内容。

商家希望通过这些格式条款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因为个别消费者的维权而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风险。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限制了消费者的维权渠道等。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在设置时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事项有特定规定的情况下,商家不应在合同中设置与之相违背的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三包规定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商家不得设置与之相违背的格式条款。

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格式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商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应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的设置应当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而非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商家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了“一切责任均由消费者承担”的条款,这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承担了不应该由其承担的风险。

这种格式条款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还违反了商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

为了解决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强化法律法规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监管。

相关部门可以出台更加详细、严格的规定,对商家在设置格式条款时的行为加以限制,确保格式条款的合法合规。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商家,相关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商家遵守法律法规。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一个合同中事先设计好的、不可修改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由强势一方(制造商、服务提供商或雇主)在签订合同时预设好,而消费者或劳动者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没有谈判的余地。

格式条款通常是为了保护强势一方的利益,但往往给消费者或劳动者带来不公平的待遇。

在本文中,将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试论,分析其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并探讨如何改善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不利于消费者。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免责条款、不可撤销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复杂,用词晦涩,容易让消费者在阅读和理解时产生困难。

即使消费者能够理解这些条款,也往往没有权力或能力与强势一方进行谈判,只能被动接受。

这使得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

格式条款的约定通常对消费者不利,也违反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使得消费者在面对合同纠纷时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和权利。

由于这些条款是不可修改的,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无法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进行个性化的协商。

这导致了消费者的选择受到了限制,无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合同条款的调整和修改,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也限制了消费者的申诉和索赔权利,这使得消费者在面对纠纷时只能被动接受结果,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使得合同的内容缺乏透明度和平等性。

强势一方设计的格式条款通常复杂难懂,往往隐藏了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重要内容,使得合同的内容缺乏透明度。

格式条款的一方面约定往往偏向于强势一方,导致合同在内容上缺乏平等性。

这使得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也不能真正享受到与强势一方平等的签订合同的权利。

针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这种不公平的局面。

应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和法律制约。

要求制造商、服务提供商和雇主在设计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制定违反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3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3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3篇篇1甲方(消费者):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商家/服务提供商):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以下商品或服务达成交易意向,为明确双方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协议。

一、商品及服务内容(在此详细列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等详细信息。

)二、交易条款1. 双方确认的交易方式为:__________(如线上交易、线下交易等)。

2. 乙方保证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并符合其宣传的规格和质量标准。

3.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无故延迟或取消。

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征得同意。

4.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

乙方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5. 乙方提供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退换货处理或维修服务。

具体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消费者权益保障1. 甲方享有知情权,乙方应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2. 甲方享有选择权,乙方不得强制交易或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3. 甲方享有公平交易权,乙方不得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4. 甲方享有隐私权保护,乙方应妥善保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5. 在发生消费纠纷时,甲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未履行相关服务承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事先由生产者或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一些相关条款,旨在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格式条款一般是一些通用的条款,适用于多种消费合同,以节约时间和成本,并便于交易的进行。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作用,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企业或机构事先制定好的,消费者往往没有太多的权力进行修改或者协商。

格式条款通常使用一些标准化、定型化的措辞,便于大量交易中使用,并能保证交易的快捷、高效。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格式条款的制定往往不是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而是由一方事先确定好的,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格式条款往往过于复杂,使用了大量的法律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使得消费者很难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和含义。

格式条款中有些条款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合法的情况,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的条款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使用了格式条款并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格式条款中不能包含限制消费者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要责任等内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如果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存在消费纠纷,以及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存在矛盾,消费者可以主张适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

为了使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更加公平、合理,我们应当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

企业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和句子结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方式进行表达。

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格式条款的审查力度,对于违法、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要及时纠正。

当消费者发现格式条款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维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

浅论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论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论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常媛媛胡欢欢摘要: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交易工具,它的出现适应了现代生活节奏,大大方便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但是它在带来缔约方便、快捷、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同时,其中的霸王条款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本文的目的在于找到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方面的原因,并主要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途径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公正条款加以规制,以达到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格式合同;消费者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1、产生背景十九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飞速发展,大规模的生产方式日益形成,在经济、法律领域中出现了新的缔约方式,即用格式合同进行缔约。

这种缔约方式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高效率、低耗费的要求,因而得到了广泛的使用。

但是,格式合同多为厂商单方拟制,利欲之驱动常使之拟订诸多不合理条款,作合同上负担或危险的不合理分配,使格式合同成为经济强者压迫经济弱者的工具。

因此,“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1)2、格式合同的概念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

格式合同在相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自由,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合同条款。

我国《合同法》使用了格式条款作为对格式合同的区别定义,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我们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那些篇幅巨大的条款作品,而且还包括:一张附有预先印好的文句的普通收据;存放衣帽处张贴的“概不负责”的告示;或机动车司机要求搭乘者在表格上的签字以排除责任。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4篇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4篇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4篇篇1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消费者合同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往往需要签订合同,以规范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消费者合同中存在着一些格式条款,这些格式条款往往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本文将围绕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展开讨论,探究其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和应对之策。

首先,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的权益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企业起草和制定,其内容往往倾向于维护企业的利益,而不考虑消费者的权益。

这些格式条款可能存在不平等条款、免责条款、捆绑销售等问题,使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同时,一些格式条款可能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交易纠纷解决等重要问题,消费者往往难以对其内容进行全面理解和独立选择,容易受到侵害。

其次,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缺乏议价能力,难以改变格式条款的内容。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往往是从企业提供的标准合同模板中选择,很少有能力对格式条款进行议价或改动。

而企业拥有更强的市场议价能力和合同起草能力,往往能够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从而牟取更大的利润。

消费者缺乏议价能力,往往难以改变格式条款的内容,容易受到损害。

最后,消费者在面对格式条款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消费者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查,特别是格式条款部分。

消费者应该弄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不清楚或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可以与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将其改写或删除。

其次,消费者可以咨询法律人士或相关消费者组织,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掌握相关维权途径。

最后,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违法违规的格式条款进行揭露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消费者应该保持警惕,增强维权意识,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京工商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21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决定于2012年2月至9月集中开展为期8个月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查处一批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件,推动消费领域相关行业健全、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规范行业合同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合同秩序,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市局成立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由黄晓文副局长任组长,合同处、消保处、法制处、监察处、12315投诉举报中心、市消协为成员单位。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合同格式条款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合同格式条款
者 不利 的
( ) 式 条 款 的概 述 一 格
我 国《 同法 》 三 十 九条 第 二 款规 定 : 格 式条 合 第 “
款 是指 当事 人为 了重复 使用 而预 先拟定 , 在订 立合 并
同时未 与对 方协商 的 条款 。 格 式合 同是 独立 的合 同 , ”
全 部 由格式 条款 组成 , 当合 同中既包 含 格式 条款 又 但
够 的时 间 了解 并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与制 定格 式条 款 。① 消费 者交 涉机
会 的欠缺 主要 有 以下几 种情 况 : 第一 。 管经 营者 已经 向消 费者 告知 格 式条 款 的 尽
消 费维权
门推 销 、分期 买卖 以及 涉及 大宗 财产 转移 的合 同中 , 确立 类似 “ 行执行 程 序 ” 后 悔权 ” 强 和“ 规定 。 者强 调 前 消 费者须 经 过一定 时 间的考 虑才 能做 出承 诺 ; 者 强 后 调消 费者 在缔 约后 一定 时 间内可 以无 条件 “ 悔 ” 反 撤
包 含非 格式 条款 的时候 , 在概 念 上用格 式合 同一 词很 难 完全 涵盖 后者 。合 同法 采用格 式条 款这 一概 念 , 扩 大 了对合 同 中的格式 条款 的规 制范 围 , 对 消费者 的 从
利益 保护 角度 来看是 非 常有利 的 。
其次 。 格式 条 款 被认 为适 用 于不 特定 的相 对人 , 且 内容定 型 。事实 上 , 用格 式条款 的一 方往 往 在经 使
( ) 一 交涉机会对消 费者构成的威 胁
首 先 , 预先拟定 、 复使用这一特征而言 , 从 重 格 式条 款 的适 用 有 利 于提 高 交 易 活动 的效 率 ,节 约缔
交 涉 机会 是 指 消 费者 在 订立 合 同过 程 中没 有 足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5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5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5篇篇1合同协议前言:本合同旨在明确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保证消费者权益得到合法保护,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信,特制定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甲方(消费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商品及服务内容(详细列出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三、交易条款1. 乙方应保证所售商品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2. 乙方应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擅自更改商品价格,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3. 乙方应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甲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瑕疵、使用注意事项等。

4. 乙方应按照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5. 甲方有权了解所购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6. 甲方在购买商品后,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如七天无理由退货等。

1. 乙方尊重并保护甲方的隐私权,不得泄露甲方个人信息。

2.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主动向甲方宣传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3. 若甲方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修理、赔偿等。

4. 若甲方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受到欺诈或虚假宣传的侵害,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争议解决方式1. 如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寻求调解。

3. 若调解无果,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格式条款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格式条款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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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格式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的规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
立法背景
社会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法律需求:原有法律无法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 立法目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立法过程: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终于2013年正式颁布实施
格式条款效力的限制条件
格式条款必须公平合理,不 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不 得使用模糊、歧义、误导性语

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必须经过消费者同 意,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
格式条款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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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 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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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 理消费者投诉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执法提供更 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消费者教育:普及消费者权益 保护知识,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消费者参与社 会监督,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司法救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格式条 款规制
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司法救济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司法救济的程序和步骤
明确格式条款的定义和范围
完善立法
规定格式条款的审查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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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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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格式条款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 施

探讨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格式合同的规定

探讨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格式合同的规定

探讨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格式合同的规定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格式合同的规定消费者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其中,对于不合理格式合同的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格式合同的规定,并通过案例分析其具体应用。

一、不合理格式合同的定义及影响不合理格式合同指的是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合同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在合同条款中设置了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导致消费者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被迫接受合同。

这种合同常常存在于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不对等关系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不合理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不容忽视。

一方面,这种合同往往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不合理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常常偏向经营者,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处于被动地位。

因此,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格式合同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格式合同的规定消费者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不合理格式合同的禁止和打击措施。

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合同的方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保护法还规定了对于不合理格式合同的违法行为,如虚假宣传、强制交易等,将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格式合同的规定,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某电子产品公司销售的手机中,存在一款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一旦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只能选择维修,而不能退换货。

这种条款明显偏向经营者,剥夺了消费者的退换货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该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换货,或者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总结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格式合同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不合理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消费者保护法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打击。

格式合同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格式合同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格式合同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消费者问题日益严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与国外法学交流的深入和广泛、民法和合同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格式合同纠纷的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一法学课题。

学者们的兴趣也逐渐从最初的对格式条款理论的简单引介到开展全面、深入的研究,并且这一趋势方兴未艾。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交易中,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随处可见。

特别是在自然垄断型的公用企业,以及维修、旅店、餐饮和其他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型行业中,格式合同的使用已司空见惯。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好签约条款,形成一种固定的合同形式,可以向任何同类的交易对方提供并经某一特定的交易相对人签字即可生效的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第一,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一般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逐项进行协商,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格式合同是由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对方当事人只能接受或者拒绝。

但在实践中,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经常以一种变态的方式出现,即使用格式条款。

第二,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的标准化。

通常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内容、式样都经过标准化处理,具有不变的特征,订约时只需提交印制的文本、不同交易对象的姓名即可。

一方当事人与不特定相对人之间订立的此类合同只是一种机械性的重复,每份合同的差异仅仅是对方当事人姓名的改变和可能的标的、数量的多寡。

第三,反复适用性。

格式合同反映了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经营特点,其目的不在于进行“一对一”的谈判,不因人而异,而是运用于普遍存在的、广泛的交易,因而它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适用时间上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而不是为某一笔或几笔特定交易而专门拟定的合同。

第四,潜在的不公平可能性。

格式合同的拟定方不管采用什么形式制定内容,都具有以形式上的法律地位平等、自由掩盖事实上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和不自由的可能性。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7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7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消费者):[消费者姓名]身份证信息:[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商家或服务提供商):[商家或服务提供商名称]营业执照号码:[乙方营业执照号码]鉴于甲方在乙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为明确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商品或服务内容(在此详细列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等详细信息。

)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

2.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商品实行质量保修义务,确保售后服务的提供。

3. 乙方不得做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甲方有权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进行询问和了解。

4.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甲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合法权益。

三、交易条款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并拒绝接受与宣传不符的商品或服务。

2. 乙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交货义务,确保商品质量及性能与约定相符。

3. 乙方应提供正规发票或收据作为购物凭证,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

4. 乙方不得无故拒绝退货或设置不合理的退货条件,甲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权要求无理由退货。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1. 若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2.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 若因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内容如需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区、经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管职能作用,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现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系统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总局甘霖副局长讲话精神,坚持“教育先导、惩防并举、维护权益、服务发展”的原则,在2011年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引深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开展(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通过专项行动,初步达到在全省范围内“查办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备案一类合同、规范一个行业”,有效遏制格式条款违法行为的目的,使市场交易秩序得到规范、消费环境得到净化,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以卓有成效的监管服务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由王振宇副局长担任,合同信用处、法制处、市场处、消保处、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同与信用监管处。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设立专门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本辖区专项行动。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及整治建议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及整治建议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及整治建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今社会百姓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之一。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新形势下更好地适应工商新职能,近期,海安胡集工商分局认真梳理了整治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及近年来受理的消费投诉,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进一步探求建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格式条款整治机制,努力创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

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格式合同特征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传统消费理念等影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格式条款,在我国不论消费领域还是商业、餐饮、中介、服务等行业领域都能找到其不同程度的踪影。

其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一)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1.“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

”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或“清仓或减价处理商品概不退换”、“烟酒离柜概不退换。

”2.“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或“请勿在浴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3.“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

”4.“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漏电 (跑水、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5.“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6.“在停车场停放车辆,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7.商场、超市、酒店“免费停车场,不负责看管车辆,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8.“在*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本店则不负保管责任。

”9.“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10.“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XXX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事实XXXX年XX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经营产所进行检查,发现位于XX路XX号XXX经营的小家电商店发放的宣传单中有包括“向各位顾客承诺:此广告绝对真实,如本广告不真实,愿赔偿来回车费100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9年11月3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XXXX年XX月XX日起,当事人在租赁的店面中开始经营小家电商品。

当事人因刚开业不久为促进销售,印制了一批有奖销售广告宣传单用于宣传。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依广告上的宣传前往该店购买商品,但觉得该店销售的商品价格虚高,就决定不买,要求当事人按广告上的承诺赔偿车费100元,当事人拒绝支付并声称其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利用广告单中的最终解释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据当事人陈述,因刚开业不久,生意不好,销售所得和店内的其他开支相抵,并无利润。

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二:处理结果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案件分析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另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息、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从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侵权现象谈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从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侵权现象谈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从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侵权现象谈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摘要】随着“网购”的盛行,快递服务渗透到了普通居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加之市场经济对市场交易效率、便捷的要求,快递服务格式条款应运而生。

但是实践中以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例却屡见不鲜。

如何使消费者在享受电子商务带来便利的同时免受来自快递服务格式条款的不法侵害,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问题。

【关键词】格式条款;合同侵权;权益保护一、格式条款概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能够反复使用的在签订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从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格式条款具有事先拟定性、反复适用性和不与对方协商性的特征。

格式条款的事先拟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可以节省合同订立者之间的谈判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使合同的订立更加简易、快捷,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是格式条款的不与对方协商性则有其固有的缺陷。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特点违背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它有可能成为经济上的强者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损害对方利益的工具。

这一缺陷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就屡见不鲜。

二、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侵权格式条款(一)先签字后验货收货人签收后,视为货物已经完好无损交付,出现问题无法索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先签字后验收的行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签字前无法先行检验货物的外在品质,无法得知所收到的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条件,而“先签字后验货”的规定,导致消费者签字后,无法再通过原快递企业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即拒收的权利,事实上是加重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

该条款式部分快递物流公司利用自己的经营优势地位,单方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将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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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释义
——飞鹰快印杜可欣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涵义
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中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格式条款以其便利性和经济性,广泛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交易领域。

尤其在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往往通过采用合同格式条款来实现。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单方面拟定、不与对方协商,不少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表现形式上,有的格式条款往往被经营者故意置于合同的尾部或非主页中或混杂于其他条款之中;或用小字或模糊字体展现,使消费者难以发现;或充满专业术语,晦涩难懂,让消费者不知所云。

从内容上,往往存在着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经营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如规定消费者在所购商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不得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不合理地分配风险,如规定系统故障、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的风险由消费者负担;缩短法定的瑕疵担保期限。

可见,这些格式条款的使用会剥夺或限制消费者的合同自由,使消费者面临不利的境地。

如某网站规定:“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尔、特别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及弊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格式条款被广泛用于生活消费领域。

由于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有着诸多的不同,突出的是格式条款的事先确定性、不可变更性以及承诺的无奈性。

这使得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只能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讨价还价”,因而消费者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

正因为消费者不能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因此格式条款的使用,客观上使合同自由和平等受到了限制。

现实中,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是自由的,但消费者一方往往是不自由的,这就造成了格式条款的弊端。

针对格式条款的弊端,很多国家都对其拟定自由进行限制,采用行政干预手段,矫正格式条款不平等关系,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德国和日本对特种行业的格式条款,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许可制度。

以色列实行由格式条款提供方,向行政机关自愿呈报审核以得到行政许可的制度。

法国和英国采用对不公正格式条款使用后的监督制度。

这些都表明,对格式条款的必要干预已成为维护合同自由的有效举措。

三、我国法律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
在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拟定原则、形式要求、禁用内容、效力认定及解释都做了原则性规定,目的是防止不公平条款的涉入,以加强对弱势方的保护,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平衡的状态。

如《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但在现实交易活动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格式条款的特点,将不平等的条款强加给对方,仍是普遍的现象。

特别是在消费领域,经营者依靠自身的优势地位,或
利用信息不对称,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形成众多不公平的消费合同关系。

针对格式条款自身的弊端,以及我国消费领域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格式条款存在的严重问题,总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实施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大多需要通过订立和履行格式条款来实现,每一位消费者、每一个家庭,每天的生活都离不开格式条款;另一方面,消费者由于维权知识和能力的欠缺,在遭遇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时,往往处于无知、无奈的困境。

有的时候,面对不公平格式条款,尽管合法权益受到了危害,消费者却浑然不知;有的时候,虽然消费者已经意识到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面对经营者的强势,时常处于弱势方的无奈和无望的状态。

在当前我国市场竞争机制不充分、诚信意识广泛缺失的环境下,再加上格式条款自身的弊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成为了一个普遍的问题,给广大的消费者、社会公众带来持续性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危害,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生活品质。

由此看来,我们所签订的所有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合约均可称之为合同格式条款,产生诸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
本文由飞鹰图文快印公司整理,希望对消费者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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