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学好宪法学焦洪昌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章 国家形式【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家形式5.1 复习笔记一、政权组织形式(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1.概念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2.实质政权组织形式解决的是同级各类国家机关(尤指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相互之间的权力划分关系。
(二)政体理论的演进及其实践1.古代政体理论及实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君主制是基本形态。
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的程度不同,君主制分三种形态:(1)宗主附庸型君主制;(2)绝对君主制;(3)等级代表君主制。
2.近现代社会政体理论的发展及实践(1)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依据宪法名义上掌握国家权力或实际上掌握有限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程度的不同可分为:①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典型国家是英国,还有日本、西班牙等。
这种政体的主要特征是:a.君主处于“虚位”只是作为国家和民族统一的象征。
b.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议会产生政府。
c.政府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形式上对议会负责。
②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掌握主要国家权力,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君主负责,君主还拥有政府任命权,召集、解散议会权,但君主的权力也要受宪法和议会的适当限制。
现代国家,约旦、摩洛哥等极少数封建势力较强的国家仍实行二元制君主制。
(2)共和制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
共和制政体可以分为:①总统制。
总统制的特点是:a.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而直接对选民负责。
b.总统领导和组织政府,独揽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
c.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
d.总统不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但享有立法否决权、签署权。
e.总统不必取得议会信任,亦不能解散议会,但议会可弹劾总统。
宪 法 学PPT课件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 是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 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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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的宪法分类
(一)宪法是否具有 1、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 3、刚性宪法 4、柔性宪法 (二) 1、钦定宪法 2、民定宪法 3、协定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的实质分类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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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人民 民主专政的领导核心
一、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者地位: 1、中国共产党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 核心,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领导的作用。 2、党的领导方式——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 程序变成国家意志。 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巩固人民民主 专政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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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爱国统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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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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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确认了普遍、 平等、直接、秘密这四项原则。 我国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也作了明确 规定。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无记名投票(秘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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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作业布置
一、名词解释:
1、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 3、刚性宪法 4、柔性宪法 5、钦定宪法 6、民定宪法 7、社会制度 8、国家制度 9、宪法规范 二、问答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大法? 2、宪法规范有哪些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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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本章的重点: 一、资本主义宪法发展的四个阶段; 二、建国以来宪法发展的历史以及四部宪 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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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性质
第二讲 宪法与宪政(焦洪昌) (1)
第二讲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宪政(constitution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有不解之缘,《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
从历史渊源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即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
西方学者对宪政的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第一,宪法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的或自觉的规范构成,是“法之法”;第二,宪政首先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第三,任何有意义的宪政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这两个要素。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诸如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司法独立等。
1我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分歧较多,从不同角度作出了大相径庭的界定,但不外乎偏于民主的界定或不同于民主的认识。
(一)偏于民主的宪政界定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宪法与民主政治有关显然深受毛泽东论说的启迪。
有学者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2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制度及其实施。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国家性质【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家性质4.1 复习笔记一、阶级性质1.国家性质的内涵(1)概念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2)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包括两个方面:a.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b.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②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国家性质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③社会的精神文明。
2.国家阶级性质与宪法(1)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都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这是由国家性质的重要性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
(2)世界各国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①新中国成立后历部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我国宪法在宪法序言或总纲中确认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②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
西方国家宪法多用“国民”、“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之类词句以抽象的“人民主权”原则来表明它们的阶级性质。
3.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特点①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历史阶段。
②人民民主专政有着广泛的阶级基础。
③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是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
4.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1)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①工人阶级领导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根本标志。
②工人阶级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由它的阶级本质和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
(2)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工农联盟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基础,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
(3)知识分子是国家的依靠力量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焦宏昌14年宪法学重点划线
你懂得焦宏昌的东东,4页纸帮你搞定23分宪法中的20分(1)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这是宪法学的基础问题。
关于这个考点,考生须记住两点:①宪法是法律;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所以宪法是“法律的法律”。
(2)宪法的分类。
尤其须掌握几部典型的宪法。
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日本明治宪法》和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是典型的钦定宪法,而法国1830 年宪法是典型的协定宪法等。
考生尤须掌握各国宪法的特征,如英国宪法的不成文性,法国宪法提出的《人权宣言》,美国宪法的成文性,以及苏俄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特点等。
美国宪法在颁布时并没有规定人权条款,而是后来通过《权利法案》的形式规定人民权利。
1.世界上最早的宪法产生于英国,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 年美国宪法。
2.《人权宣言》颁布于1789 年,而法国第一部宪法颁行于1791 年。
虽然《人权宣言》被后来多部法国宪法列为序言,但其本身并不是法国第一部宪法。
1.1908 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12 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949 年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1978 年宪法是第三部宪法,1982 年宪法即现行宪法是我国第四部宪法。
3.现行宪法的修正。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对现行宪法中个别条文的修改也势在必行。
焦洪昌法理学讲义
焦洪昌宪法讲义宪法修订的重点是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以及确定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
这些内容将是司法考试的热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概念部分应重点掌握两个问题:一是宪法具有法的共性,二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是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宪法的特点。
宪法和法的关系实际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是作为部门法的宪法。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从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角度来看,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从部门法的角度,宪法也是法的一个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在这个角度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性质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尽管目前我国宪法并未进入诉讼领域。
关于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一是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二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三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在效力上:宪法是普通法得以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
以往谈宪法的最高效力主要指前两个方面,现在增补了第三点,即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准则。
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是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并且这个专门机构是临时性机构。
在宪法修改方面,两个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现在我国修宪实际上惯例是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但它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其建议可以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然后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到全国人大。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三分之二多数亦有别于“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二、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在宪法产生的问题中首先讲英国宪法的产生。
英国是最早进行工业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
英国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但到目前仍没有成文的宪法典。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复习笔记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语称(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①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②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③在近代中国,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词的出现无不受日本的影响。
一般认为,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
(2)西方宪法的含义①古希腊使用的宪法用语有“公民身份”、“公民权”、“公民的生活”、“政府”、“行政”、“政策”、“宪法”、“民主”、“国家”等意思,它代表了一种“主体际关系”的宪法观。
②亚里士多德的宪法观念与现代人不同:首先,宪法比现代人理解的宪法小,不包括非城邦国家的宪法;其次,宪法的主体的范围比现代宪法的主体小;最后,宪法的外延比现代人理解的要大。
③而对于现代人而言,宪法只是国民生活的一部分,或曰法律的部分中之至高者。
还应当指出的是,在现代,也并非所有国家都将国内的最高法律称为宪法。
宪法最初作为一个组织法上的概念,经过历史的演变,成为今天具有“最高法”、“根本法”意义的概念,既有词源学上的关联,同时还离不开各国的实践,特别是近代早期英国、美国的实践。
近代日本明治维新,通过借用“宪法”一词,赋予之新内涵,进行了创造性转换,可是在它传入中国以后的百年时间里,则历经沧桑。
确立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仍是今日之重任。
2.宪法的界定(1)实质意义的宪法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
就宪法的实质说,宪法的特性,在于规定国家根本的组织。
(2)形式意义的宪法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形式意义的宪法其范围较窄。
3.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具有重要性和权威性。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基层群众自治制度12.1 复习笔记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概述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是指处于基层的城市和农村居民群众通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进行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制度。
它具有下列特征:(1)基层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的主体为处于最基层的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而自治组织的职责也立足于基层。
(2)群众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性组织。
其组成人员由选举产生,其职权也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3)自治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行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处理。
(4)直接性。
直接民主是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内在要素。
2.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宪法和法律渊源(1)宪法。
包括《宪法》第111条和其他宪法规范。
(2)法律。
主要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其他规范性文件。
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法律渊源并不包括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在不违反高位阶规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通过抽象行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村民自治1.村民自治的确立发展过程1982《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为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为村民自治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1987年、1998年分别颁布新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村民自治机关(1)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权力机关和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组织形式。
①村民会议的召集和召开a.它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1/10以上村民提议的,应当召集村民会议;b.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c.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②村民会议的职权a.讨论和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b.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调整范围的变化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否则不得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c.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d.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可以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如何学习宪法
如何学习宪法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教授法大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北大法学院王磊教授焦洪昌:研究透彻宪法后再看民法会更透彻法大的定位应培养经国理政的人才宪法是解决如何治国问题的通过制定一个怎样的宪政制度来治理国家,更加重要,制度设计很重要。
当前我国的宪法还停留在政治宪法学,宪政的历程还没有完成。
宪法分为三种类型:革命的宪法、改革的宪法、规范(解释)宪法宪法的作用在于宪法所创制的制度与我们的生活、与我们的共同体息息相关。
王磊:为什么民商法可以赚钱,宪法不可以赚钱呢?宪法学了以后有没有用呢?宪法老是讲是根本大法,但为什么好像是根本没用呢?其实学宪法的都是有理想,有抱负,有野心的人,你看看国外的政治家,很多都是学宪法出身的。
也许今天宪法不那么有用,但会越来越有用。
宪法作为公法是和民法、刑法有联系的。
有人说宪法是睡美人。
我问82年宪法和文革有什么关系?硕士生都说没有关系。
1982年宪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防止文革的重演,吸取文革教训。
所以学宪法一定要和历史背景联系起来。
莫纪宏:宪法是权利救济的终极手段。
学宪法既是简单的,又是难学的,因为在实践中解决不了的问题都会推到宪法问题上,宪法在法律问题中承担了一种无限责任。
宪法已经不是以前平面化的简答知识,而是已经发展得非常复杂了。
学习宪法的关键,首先要注重历史,宪法与每一种重大历史现象的联系,没有基础的历史知识就无法准确地把握宪法;其次要有丰富的逻辑学知识,用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
宪法反映的是法治,在一个没有法治的国家,宪法是没有用的。
所以同学们要善于发现宪法问题。
提问问题:1.老师们在教学过程中是更希望教给学生仰望星空的乐观还是脚踏实地呢?焦:这涉及到怎样看待中国宪法。
我是持一种审慎的乐观态度。
首先是跟谁比,跟自己比,这三十年来还是有很大的变化。
再跟别人比,例如朝鲜,吃饭的问题都解决不了。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8.1 复习笔记一、几个重要的相关概念1.基本权利和义务(1)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或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必不可少的权利种类不同,主要由制宪者所定。
(2)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须遵守和履行的重要责任。
2.公民与国民现代宪法中的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常与国民互用。
国籍是指人属于某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中国国籍的取得方式采用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方式。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居住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4)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居住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公民与人民(1)公民属于法律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人民属于政治概念,用以表明国家的性质、权力来源等。
(2)公民属于个体概念,人民属于群体概念。
(3)公民概念与特定的政治生活相联系,特指那些在政治生活中能够自我管理、取得自主地位并构成了政治生活主体的人。
人民主要是指革命的发起者和参与者,与敌人相对。
4.基本权利与人权(1)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关系“基本权利”和“人权”概念可以互用,但其性质是不同的。
①“基本权利”来自于宪法的确认,是一个宪法性概念。
②“人权”则不依赖于宪法,宪法是否确认人权并不影响人权概念的存在。
(2)人权的含义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权利。
它包含几层意思:①发现人自身的正当性(权利)是人类文明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特定的人类政治文明类型相关,人权的理念并不是为一切文明类型所具有。
②在特定的文明类型中,人权的思想既可能导源于人的生物性的判断,也可能导源于对人的社会性认知,这两者恰恰是西方人权理论分野的主要依据。
③与人的社会性相联系,人权不是一个单向度的概念,而是一组关系的概念,其主要对应物是国家的公共权力。
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十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概述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概念(1)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概念基层群众性自治是指处于基层的城市和农村居民群众通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进行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制度。
(2)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基层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的主体为处于最基层的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而自治组织的职责也立足于基层。
②群众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性组织。
在人事上,自治组织的成员来自群众、由群众选举产生,而不是由政府决定;在职权方面,群众性表现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③自治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行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处理,其最根本的身份,仍然是基层群众进行自治的组织。
④直接性。
直接民主是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内在要素,居民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与全体居民和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2.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宪法和法律渊源(1)宪法。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宪法渊源中,最为核心、最为直接的规范是《宪法》第111条。
它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地位,为其提供宪法依据。
(2)法律。
主要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其他规范性文件。
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法律渊源并不包括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在不违反高位阶规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通过抽象行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村民自治1.村民自治的确立发展过程(1)1982《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为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为村民自治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2)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结束了实行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之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村民委员会。
(3)1987年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时候,全国农村基本上已经建立了村民委员会。
(4)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并且取得较大成效,为村民自治积累了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焦洪昌
《联邦党人文集》——强调对立法权的 制约,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 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 自由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 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 组织。 ——《联邦党人文集》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 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 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 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 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 本政治制度。
三 宪政的历史与发展
(一)宪政主义的历史溯源 (二)现代宪政主义的发展 1.宪政主义与现代积极意义的自由和积极国家的紧张关系 2.宪政主义的国际化 (三)中国宪政的实践状况 宪政的中国之道 宪法被视为一种国家建设机制 宪法对国家权力部门之间的关系强调协调而忽略制衡 宪法的设计使权力机关能够克制公民权利而公民权利无法克制权力机 关 宪法是国家建设的媒介物。 ——马尔赛文
(四)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1.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的历史发展 洛克 孟德斯鸠 马克思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 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
2.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英国:议会至上 法国:行政权优位 中国:民主集中制,分工监督
二 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二)新型分类 1.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2.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与中立性宪法 3.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与独 立民族主义宪法 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与语义性宪法 5.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平等权1.平等权的历史渊源(1)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卢梭、洛克等人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声称人生来即是自由、平等的,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天赋的,相同而无差别的。
(2)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首先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民权利平等要求的原则,宣布自由、平等是天赋的、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
(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平等权与平等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各国普遍将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于宪法、法律之中。
(4)在l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曾规定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
(5)l954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6)l982年宪法恢复了公民平等权的内容,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平等权的含义与特征(1)含义①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③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2)基本特征①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②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③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④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
⑤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平等权的范围(1)“法律适用平等说”,即平等权仅是公民在司法、守法范围内的平等,不应包括立法平等的范围。
(2)“法律内容平等说”,即平等权不仅限定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括公民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不能违反平等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平等权规定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l954年宪法规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相比,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法律已经制定以后的平等司法和平等守法范围。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宪法性法律2.宪法制定3.宪法的监督4.政党5.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2.简述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3.你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如何理解民主与专政之间的关系?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什么?5.简述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如何历史地、客观地评价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各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2.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四、材料分析题(每题6分,共30分)阅读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回答下列问题。
2004年,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商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
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
2004年10月,吴某夫妇的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
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成为矗立在工地中的“孤岛”。
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入限期搬迁。
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受理了此案。
3月19日,该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吴某、开发商进行了听证,并当庭裁定限吴某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
后法院多次组织拆迁三方进行协商,均无结果。
3月30日,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该房屋交给开发商拆迁,否则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月2日,开发商和吴某夫妇达成协议,吴某夫妇接受异地商品房安置,自愿搬迁,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问题:(1)中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有哪些规定?(2)相关部门法有何规定?(3)本案中有没有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情况?(4)你是否赞同房管局、法院的做法?为什么?(5)本案是以双方达成协议而告终,结合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房屋拆迁案件,我们能否从中得到什么启示?【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宪法性法律答:宪法性法律,一般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宪法学第一章第一节(焦宏昌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P1
一,宪法的含义:
(二)古代中国:
1,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如:《尚书》的《商书﹒说命》中的“监于先王成宪”等 2,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如:《韩非子﹒宪法》中的“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 民心”等 3,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如:《中庸》中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等
一,宪法的含义:
(一)古代西方“宪法”的含义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 law, 来自于拉丁语 constitutio. 1,古希腊,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有点类似于当今的组织法。 2,古罗马,指罗马皇帝的诏书、谕旨、敕令; 3,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和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 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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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有国家? 阶级论
宪法学
阶级论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
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 “获得了镇压 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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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冯·恩格斯 (Friedrich Von Engels) 1820-1895
1,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发 展特定历史阶 段上产生的; 2,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 物,国家绝非公正地代表社会,而是特 定阶级的统治; 3,国家的作用是缓和冲突,把冲 突保持在特定的“秩序”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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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有国家? 契约论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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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论
斯宾诺莎,英国的 T. 霍布 斯和J.洛克、 德国的S.von普 芬多夫、法国的J.-J.卢梭等 认为社会与国家是人们之 间订立契约的结果 . 是资产阶 级革命时期最有影响的学说, 它把国家的产生说成人们订 立契约并共同遵守的结果。 16 ~ 18 世纪许多资产阶级思 想家都用契约论说明国家的 起源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 关系。
焦洪昌教授讲授《宪法学研讨课》课堂实录之八
韩健虞:可不可以通过在程序上的设计来达到权利保护的目的。也就是说在个案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通过程序上的设计来保证正义,而不是被立法机关肆意运用,如可以通过听证会等形式。
钱峻:其实对于这个观点还是持怀疑态度的。因为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实在不强,容易受到权威的影响。我们举一个例子,假定我们一个班要去春游,大家投票去哪里,可能投票下来的结果很分散,有些人说是去十三陵,有些人去天安门,还有人去颐和园等等。如果我们在投票过程中,班主任说了这么一句,其实去十三陵很好,又近又好玩。你就会发现投票下来,十三陵会占绝对的优势,大家就去十三陵了,尽管有很多人并不乐意。我们害怕的就是这个结果。
其实这篇论文废话很多,第一部分与文章主旨关系不大,但出于全面理解表达自由的目的,将表达自由的概念详细阐述,防止讨论了半天,大家都不知道表达自由是什么的尴尬。文章真正有意义的是第四部分,但第四部分只起了个头,文章属于典型的破而不立。不是不想立,而是时间和能力有限,期待大家的共同努力。
关于文章的主要内容,这里就只用内容提要中的文字加以概括:本文通过对表达自由的基本界定,指出表达自由是一项第二位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必须对其加以限制。既然必须加以限制,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表达自由,理应将这种限制条款纳入到宪法加以规制,以防止国家政府,尤其是立法机关肆意立法,恣意限制公民的表达自由,最终达到保护表达自由的宪政目的。
钱峻:我先来回应一下前面几位同学提出的疑问。首先说一下,对评议人周淼鑫提出的第一点,我在甄树青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师的《论表达自由》一书中看到过类似的论述,我个人没怎么理解其文章的论述,不过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各方对表达自由都有不同的界定,尤其是对表达自由的外延更是个不相同,有些国家仅仅是涉及言论和出版自由,有些用意见自由,还有一些将言论、出版、结社、游行、集会和示威都纳入进去了,但大家所要表达的本质应该说还是基本一致的,都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己内心的想法、观点、意见、知识等展示于外部,使他人知晓的自由。其次写文章的确没有想到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等问题,评议人的观点我十分赞同,可以将这样一些东西纳入思考的范围。对于刚才那位同学所提出的宪法规定对权利的限制是否违背宪法本意,我不认同这个观点。宪法的确强调的是权利的保护,但也不能就此否定对宪法权利的限制,现在大家一谈到宪法权利限制就将它拒之门外,是不妥当的。文章谈到,表达自由是第二位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必须对其加以限制。对表达自由的限制是必然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把这种限制纳入宪法视野,以防止立法机关通过肆意立法,不合理的限制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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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学好宪法学-焦洪昌
清华大学梅贻琦校长说过,“大学非大楼之谓也,乃大师之谓也”此言极是。
大师的职责在于传道、授业、解惑。
所以宪法的学习要从听大师们的授课开始,这叫取乎其上得乎其中。
作为后生晚辈要听先生们讲什么呢?我以为首先要领会他们的宪法思想。
思想是心灵的积淀,是对宪法观念、精神、价值的总结。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每个人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一些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
正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我们才成立政府。
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
人权对政府有先在的约束力。
当政府违背这一目的时,人民有权推翻政府。
这些宪法思想闪耀着人类智识的光辉,指引后人不断追求“光明与真理(耶鲁大学校训)。
其次要学会他们的问题意识。
爱因斯坦认为,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
在学习中,我们通常区分知识和问题。
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
这里的知是对无知而言的。
我们掌握的宪法知识越多,就拥有了更多分析和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
不过这并不能代替对宪法问题的思考。
因为真正的宪法问题意识需要大师们的点拨,需要“在不疑处有疑”(胡适语)的顿悟,需要“苦吾身以为吾民”的情怀,需要“认识你自己、凡事勿过度”的把握。
再次要意会他们论证问题的方法。
在西腊语中,方法指通向正确的道路。
从宪法哲学上追问规则的正当性、合法性;从宪法规范上解释文本的文意、逻辑、内涵;从宪法适用上探求宪法秩序被遵守、被维护的状态;从宪法史上找寻制度和规范的成因。
上述这些方法,往往成为宪法学人惯用的论说手段。
“阅读是为了活着”法国作家福楼拜的断言揭示了学习的意义。
人胸中久不用古今浇灌之,则俗尘生其间,照镜子觉面目可憎,对人说话亦觉语言无味(黄庭坚)。
有人说,读书有三条路:学问以自修为主;不明白处则问之;将人生忧患与书本知识相勾连。
我以为此言不谬。
具体来说怎样阅读宪法书呢,有以下数端值得关注。
第一、读好书,念名著。
林语堂先生调侃,我只读极上流的书或极下流的书,中流的不读。
宪法是西方人发明的,她既是西方政治文明的产物,更是西方宪政思想家们智慧的结晶。
所以法国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英国人戴雪的《英宪精义》、惠尔的《现代宪法》,美国人汉密尔顿的《联邦党人文集》、托克维尔的《论美国式民主》,日本人芦部信喜的《宪法》等都是值得精读的上品佳作。
第二,比较着读。
俗话说,读书没禁区,阅读有进路。
就某个问题,如宪法的概念可以找钱端生先生的《比较宪法》、龚祥瑞先生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吴家麟先生的《宪法学》、韩大元先生的《宪法学基本理论》等进行对照比较,在借鉴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看法。
第三,带着问题读。
西谚有云,问题是一切科学研究的出发点。
进行宪法阅读也如是。
如中国目前是否要对遗产征税,可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作法,收集国内学者的论述,进行延伸阅读和认真思考,得出自己的答案。
最后,贴近阅读。
这种方法强调读者对宪法文本和著作不享有为所欲为的权利,相反应坚守冷静、温和与克制的立场,贴近作者的原意进行阅读。
教育心理学认为,对学习而言,听讲不如阅读,阅读不如讨论,讨论不如体验。
因为人很难自己改变观念,除非他有一次成功改变自己的体验。
宪法的学习又何尝不是呢。
我以为:其一,讨论是彼此分享学习心得的过程。
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我们彼此交换每人还是一个苹果。
你有一个思想,我有一个思想,我们彼此交换每个人就拥有两个思想。
所以交流是高效的、经济的,更是幸福的。
其二,讨
论是实现学术民主的途径。
讨论要遵守学术规则,这既体现在论者要摆事实、讲道理、心平气和、尊重对方的人格上,也体现在对法治的敬畏和信仰之中。
毕竟法治是一项强迫人们遵守规则的艺术。
讨论的过程就是实践民主与法治的过程。
正所谓,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要誓死捍卫你把话说出来的权利。
其三,讨论是发现真理的渠道。
在宪法学中,讨论本质上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
它为各种思想的竞争提供了市场,使不同的观点在交锋、质疑、辩驳中接受科学的检验和论者的评判。
真理越辩越明,谬误越辩越清。
当然这一切端赖宪法基本理念的支撑:真理与谬误均没有先定的约束力和垄断话语的权利,它们都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天和地相隔,也不是山和水相隔,而是心到手的距离。
先贤们的教导昭示我们,宪法的学习不能仅停留在思想的状态,要把它们诉诸笔端,转化成固化的文字。
因为一个想法出现后若不及时记录下来,她们会荡漾着离开我们。
写作技能并非天生就会,它需要学习者艰苦的训练。
记忆和积累是写作的前提。
作为法律人,在理解的基础上熟记相关的法律条文是基本功。
民法学前辈谢怀轼老先生能背颂德国民法典原文,用功何其苦也。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时,谢老被称为“活字典”,能回答大家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
当然像谢老这样的记忆天才并不多见。
就一般法律的学习者而言,只有加强记忆,别无它途。
宪法学前辈廉希圣教授曾提出,好脑子不如烂笔头。
我以为这是硬道理。
若把它变成习惯和技能,可能应了那句老话,“家有黄金万两,不如一技随身”。
宪法的学习,不但要记忆,还要思考。
因为“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怠”(《论语·为政》)。
思考不仅能使思维细密、思想深刻,更能培养学习者真正的问题意识。
拉伦茨曾嘲笑“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
法学家一思考,上帝笑得更厉害了”,我想这是对人类认知能力的自谦。
其实,“人类社会是否能够真正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美国的联邦党人在二百多年以前就告诉了我们思考后的答案: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管理政府自身。
宪法就是人类经历苦难后理性选择的产物。
有了积累和思考,就该用文字表达了。
古人讲究,笼天地于形内,挫万物于笔端。
这是多么雄阔的境界呀。
不过,宪法论文的写作还是要从命题开始。
命题与问题领域不同,后者讨论的是研究问题的范围,由范畴构成的。
而命题则由“是”或“不是”联接,它需要证成或证伪。
真正好的、有创新的命题并不容易发现。
就像康德说的,凡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差不多都被人类思考过了。
不过事实并没有那么悲观。
我们所生存的时代,我们所生活的当下,每天在发生新的事物,每天在产生新的问题,每天在增生新的矛盾,正是这些新的矛盾,引导我们前进,发现新的问题。
年轻学者陈瑞华教授在谈到好的法学作品时,提出了四条标准,可作为后生晚辈撰文时参考:发现了有较大学术价值和较大辐射力的问题;对问题做出了富有个性的解释,甚至提出了标志性的命题;始终从已经发生的事实和经验出发,从解释问题发生成因的角度进行论证;提出了一些一般性和普遍性的假设性命题,对于解释更多的问题具有说服力。
也许宪法的初学者达不到这样的水准。
但“苔花如米小,也学牧丹开”。
(袁枚语)学习以后才知道不足。
法律生活永远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霍尔姆斯大法官的话提醒我们每一位宪法
学人,要学以致用。
而运用宪法规范分析宪法现象可能是我们能找到的最直接的方法。
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宪法在司法判案中能否被适用、劳动教养制度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城乡二元化是否有宪法根据等都可引起宪法判断。
不过当我们要给出答案时却发现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因为这一切都关涉到对宪法规范的理解,而“有理解就会有不同的理解”(哈贝马斯语),要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必须有丰富的前见。
如何打开规范的天窗、迎接宪法的阳光呢,我想只有以扎实的宪法理论为基础,深入的调查研究作后盾,独立思考和价值判断为旨归,才能达致目标。
怎样学好宪法学是一个宏大又恒常的话题,非三言两语所能谈尽。
古人说得好,学习要“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这道出了人类学习的共同道理。
不过对国家根本大法的学习而言,更需要“两足行遍天下路,一肩担尽古今愁”的激情、激情褪祛后的理性和有想法也有办法的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