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2019年度
国务院关于2019年度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资产监管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国务院关于2019年度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资产监管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0.15•【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2019年度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资产监管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2020年10月15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形成《国务院关于2019年度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资产监管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不含金融企业),主要内容如下:一、企业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有关部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资国企各项工作呈现出崭新局面。
(一)国有企业基本情况。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中央层面,97家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国铁集团、邮政集团、烟草总公司、北大荒集团)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央文化企业作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力量,由中央宣传部有效主导,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
部分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因履行职责、承担相关工作任务和后勤保障等需要还兴办了一些企业,这些企业由所属部门、主办单位负责具体管理,财政部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正在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
(二)企业国有资产情况。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调整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6•【文号】教人厅函〔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调整的通知教人厅函〔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经中央编委批准,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教育部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1.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和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整合,组建新的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2.课程教材研究所和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整合,组建新的课程教材研究所。
3.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并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建新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和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整合,组建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
5.中央电化教育馆和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整合,组建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保留中央电化教育馆牌子。
6.新建成立教育部宣传教育中心。
7.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更名为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
8.教育部考试中心更名为教育部教育考试院,保留原加挂的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国际教育测量交流与合作中心牌子。
9.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更名为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
10.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更名为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
特此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2月16日。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8.18•【字号】云教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云教规〔2019〕4号各州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现将《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8日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加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指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做好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征集和招录工作(一)确定培养需求。
各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教师队伍编制及补员需求,会同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精准确定公费师范生年度培养需求,提前编制接收公费师范生计划。
省教育厅每年统筹各地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向教育部和部属师范大学报送需求信息。
(二)做好招录工作。
省教育厅配合部属师范大学做好公费师范生提前批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或宣传册、召开招生政策宣讲会、组织优秀公费师范生报告会等方式,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本省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
有关动态
2019年1月15日,教育部考试中心与英国文化教育协会在京联合发布雅思、普思考试与中国英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力等级量 表对接研究结果,标志着中国英语语言能力标准与国际考试接轨,中英在教育领域的合作进入新阶段 。截至 2018年12月,教育部考试中心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2022年2月16日,经中央编委批准,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教育部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进行了调整, 教育部考试中心更名为教育部教育考试院,保留原加挂的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国际教育测量交流与合作中 心牌子。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考试中心
现任领导
党委书记、院长:李强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正司级):于涵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光明 党委委员、副院长:张为舟、郑益慧
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政策法规,参与教育部有关司组织教育考试的政策和规定的草拟; 二、负责全国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的本专科入学统考的命题、评卷、成绩统计分析与评价工作; 三、受教育部的委托,通过考试的方式,对已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校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四、受委托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实施学历文凭考试; 五、行使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所赋予的职责; 六、承办教育部批准的海外委托的考试; 七、开展考试服务,经教育部批准有选择地承办社会委托的考试; 八、开展科学研究,改进自学考试的自学与助学指导,促进考试的科学化、标准化。培训考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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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史
教育部考试中心系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教育考试专项职责任务。 1987年,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成立。 1990年,更名为国家教委考试中心。 1998年,国家教委改称教育部,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相应改称教育部考试中心。 2022年,教育部考试中心更名为教育部教育考试院,保留原加挂的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国际教育测量 交流与合作中心牌子。 考试中心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权限(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1.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批并报我部备案,我部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备案。
2.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8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各单位报我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货币资金的使用和处置1.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审批并报我部备案,我部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备案。
2.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800万元以上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报我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一)各单位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对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单位财经领导小组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提交单位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2•【文号】教发厅〔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号部内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我部制定了《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8年1月22日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数据,是指教育部机关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字化的数据资源,包括法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
法定统计数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的数据。
法定统计数据为标准时点或时段的静态数据或累计数据。
行政记录数据是指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
行政记录数据主要为动态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教育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筹管理,各负其责。
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工作要在教育部统筹管理、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由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分头实施、各负其责。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教师厅〔2018〕8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师范大学: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下称《实施办法》)要求,保证2019年毕业的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全部安排到中小学校任教,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就业教育。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通过组织政策解读宣讲、一线优秀校长教师报告会、优秀公费师范生谈体会等多种形式,引导动员广大公费师范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成才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在工作岗位上做好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布就业教育与职业指导知识内容,开展生动有效的政策宣传,营造支持公费师范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改进就业服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准确核查接收公费师范生编制计划,统筹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于2019年1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公费师范生就业岗位需求信息通报给部属师范大学,同时在相关网站或平台公开发布。
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特别是通过手机信息、APP等途径,及时公布、针对性地推送用人信息及人事招聘政策,做好公费师范生就业岗位选择与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
部属师范大学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加大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沟通力度,采取多种方式为公费师范生提供就业支持和信息服务。
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16〕9号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2016年2月26日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激发直属事业单位活力,推动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党组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分类管理原则;(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五条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条件和资格,依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单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方式由部党组确定,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第七条选拔任用直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的方式。
因单位特点和岗位特殊需要,也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需要逐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候选人等方式。
第八条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组织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程序产生。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人选,由人事司会同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驻部纪检组提名和考察。
纪委书记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
第三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第九条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任期一届一般为四年。
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三年以上的,计算为一届任期;任职不足三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事业单位
目录一、事业资产使用 (1)(一)办理流程 (1)(二)申报材料 (2)1.对外投资 (2)2.出租、出借 (3)(三)工作要求 (4)二、事业资产处置 (5)(一)办理流程 (5)(二)申报材料 (6)1.报废、报损 (6)2.出售、出让、转让 (7)3.无偿调拨(划转) (8)4.对外捐赠 (9)5.资产置换 (9)6.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 (10)(三)工作要求 (11)三、事业资产清查与核实 (12)(一)资产清查 (12)1.办理流程 (12)2.申报材料 (13)3.工作要求 (14)(二)资产核实 (15)1.办理流程 (15)2.申报材料 (16)3.工作要求 (16)四、事业资产评估及备案 (17)(一)办理流程 (17)(二)申报材料 (17)(三)工作要求 (18)五、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18)(一)占有产权登记 (19)1.办理流程 (19)2.申报材料 (19)(二)变动产权登记 (20)1.办理流程 (20)2.申报材料 (20)(三)注销产权登记 (21)1.办理流程 (21)2.申报材料 (22)(四)年度检查 (22)2.申报材料 (23)(五)工作要求 (23)六、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24)(一)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大事项 (25)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5)2.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8)3.工作要求 (28)(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上市等重大事项 (29)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9)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30)(三)清产核资 (30)1.办理流程 (30)2.申报材料 (31)3.工作要求 (32)(四)资产评估 (33)1.办理流程 (33)2.申报材料 (34)3.工作要求 (34)(五)产权登记 (36)1.占有产权登记 (36)2.变动产权登记 (38)3.注销产权登记 (39)4.年度检查 (41)5.工作要求 (41)(六)企业改制 (42)1.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43)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44)3.工作要求 (44)(七)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45)1.办理流程 (45)2.申报材料 (46)3.工作要求 (47)(八)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47)1.办理流程 (47)2.申报材料 (48)3.工作要求 (49)(九)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50)1.办理流程 (50)2.申报材料 (50)3.工作要求 (53)(十)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 (53)2.申报材料 (53)3.工作要求 (54)(十一)股权激励 (55)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55)(1)办理流程 (55)(2)申报材料 (55)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校企业股权激励 (56)(1)办理流程 (56)(2)申报材料 (57)3.工作要求 (58)(十二)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59)1.办理流程 (59)2.申报材料 (59)3.工作要求 (60)(十三)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60)1.办理流程 (60)2.申报材料 (60)3.工作要求 (61)(十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61)1.办理流程 (62)2.申报材料 (62)3.工作要求 (63)(十五)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63)1.办理流程 (63)2.申报材料 (64)3.工作要求 (65)七、出版社改制 (65)八、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 (66)(一)清产核资 (66)1.办理流程 (66)2.申报材料 (66)(二)评估备案 (66)1.办理流程 (66)2.申报材料 (67)(三)产权登记 (67)1.办理流程 (67)2.申报材料 (67)(四)工作要求 (68)九、本规程未尽事项,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0.24•【文号】教政法〔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教育科学研究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驱动和引领作用。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教育科研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和显著成就,学科体系日益完善,研究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为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进入新时代,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迫切需要教育科研更好地探索规律、破解难题、引领创新。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教育科研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教育科学理论体系,不断提升教育科研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对教育科研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主导权。
——服务实践需求。
立足中国大地,面向基层一线,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教育科研的实践性,以重大教育战略问题和教育教学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支撑引领教育改革发展。
——激发创新活力。
深化科研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改革,推进研究范式、方法创新,推动跨学科交叉融合,完善教育科研考核和人才评价制度,充分调动教育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教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11.21•【文号】教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08]28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批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教财[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教财[2016]2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为健全完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驻外教育机构参赞的管理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6年3月24日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驻外教育机构参赞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部对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驻外教育机构参赞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对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教育部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组长由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领导担任,人事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巡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历年考试内容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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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考试内容分析
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专业知识测验主要包括:首先也是
相对较难的逻辑推理和判断能力测试,再者有比较基本的常识掌握测试,这是事业单位职业能力测试中相对简单的一部分。
还有就是对数量关系和计算水平的测试。
另外还有语言的理解能力和材料分析能力的测试。
笔试分为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知识测验两部分,满分均为100分。
所有应聘人员都需参加职业能力测验,部分招考岗位需参加专业知识测验,具体要求见各岗位信息。
职业能力测验主要考察工作所必需的基本能力,专业知识测验主要考察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复习可用“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教材”
公共基础知识:包括马原、毛概、邓论、法律、计算机常识等,文理科综合,文科综合考语文、历史、地理,理科综合考数理化。
职业能力测验类似于行测,但又不同于行测,主要侧重于职业能力,与平时的积累有关,网上有很多教材,可以看看。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近两年来,我部直属各高校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认真清理,对可设置的银行账户履行了审核、审批、备案手续,对不能设置的银行账户相应进行了撤并处理。
在清理中,许多单位反映由于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有些银行账户的撤并,给实际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问题。
对此,我部多次向财政部进行了反映。
财政部经过调研后,两次复函(第二次复函见附件三)我部,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见附件二)的要求以及财政部两次函复我部的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部直属各单位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责任。
二、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9月底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复查,对开立、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按规定认真办理申请、审批、备案等手续。
要防止和杜绝以下现象的发生:①银行账户已审批未备案;②银行账户未经审批;③改变银行账户用途;④逾期使用银行账户;⑤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⑥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部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11月底前完成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核工作,并报我部备案。
四、部直属各单位应根据《补充通知》的要求,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是国
家级高科技企业,也是政府重点扶持的科研机构之一。
它是国家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力量之一,旨在提升我国教育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并引领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方向。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国家
教育信息化发展战略,负责国家教育信息化动态监测和分析,开展教育信息资源建设、管理和利用,推动教育信息化应用和实践,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人才,服务教育改革和发展。
同时,还建立和管理了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信息化资源库和网络学习平台;开展了师生学习资源获取和使用的培训,为广大师生提供了优质的在线资源和服务;推动了全国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加速了学校信息化进程。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推动“互
联网+教育”和数字化教育的发展。
通过构建数字教育生态系统,推动数字教育资源、数字化教育服务、数字教育平台、全学段数字助教等多个方面的发展,支持全国师生从传统教育向数字教育的转变,提高了数字化教学质量和效率,为推进未来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此外,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还积极参与国际数字教
育交流与合作。
在2016年的“金砖国家教育信息化合作论坛”上,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积极提出并贡献了数字学习平台,校际跨国教学和数据共享方案,并同其他金砖国家专家共同主持了三个国际论坛,达成了多个数字教育领域的重要合作协议
和谅解备忘录,推进了“数字金砖”的共同发展。
总之,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在我国教育信息化建设和数字教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工作成果和经验将为我国教育现代化进程提供不竭动力和宝贵经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11.21•【文号】教财[2012]6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部属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财政部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12年11月21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
作为教育系统数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织,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为教育系统提供信息化服务,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教育管理信息化规划和政策研究,推进教育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负责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开展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保障教育系统信息化平台的稳定运行;提供教育信息化技术支持和服务,推动教育信息化技术的创新与应用;统筹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的各项工作,实现教育信息化与教育现代化的有机结合。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的成立,为教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通过建立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对教育资源的全面管理,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教育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通过整合和利用教育系统的各类数据资源,开展数据挖掘和分析,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中心可以根据教育系统的需求,开发和维护各类信息系统和平台,为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提供支持和服务。
同时,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还致力于推动教育信息化技术的创新和研发,引领教育教学模式的转变和创新。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在推动教育信息化工作中,积极倡导信息安全意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教育系统的数据安全。
中心采取多种手段和技术,保障教育系统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的成立和发展,为教育事业的现代化提供了强大支持。
通过信息技术的运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推动教育公平、教育质量的提高,促进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中心还与各地、各校的教育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推动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将继续发展壮大,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和能力,为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贡献力量。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相信,在教育信息化的推动下,我国的教育事业将取得更大的突破和进步。
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
所获荣誉
2022年3月31日,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处入选“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名单。 202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4月,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处被表彰为“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
(四)纪委办公室。承担纪委日常工作,协助做好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承 担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职尽责、作风建设等情况的日常监督工作;组 织开展党员的经常性纪律教育,坚持正反结合推进警示教育;负责受理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受理党 员的控告和申诉,依规依纪开展执纪审查;加强纪检干部自身学习培训,提升履职尽责能力等。
(三)人事处。承担单位干部人事相关工作,负责处级及以下干部选拔、培育、管理、监督和考评的组织协 调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 险以及人事统计、人员信息系统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委托的机关退休(养)人员服务管理 工作。
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
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
01 属性职责
03 内设机构
目录
02 领导 04 所获荣誉
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在教育部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教育部办公 厅对服务中心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属性职责
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 为便于开展工作,对外可使用教育部机关服务局名称和印章。
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内设13个处(室),分别是: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机要收发处、 基建处、综合服务处、生活服务处、会议服务处、交通处、文印室、物业管理处(北京华教佳园物业公司)、图 书馆、国家语委机关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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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2019年度
公开招聘公告(应届生)
受教育部委托,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2019年度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面向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统一公开招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涉及20家单位,共招聘140人。
其中,普通岗位招聘123人,高层次、紧缺人才岗位招聘17人。
详见发布的岗位信息。
二、报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七)定向生、委培生不得报考;
(八)留学回国人员需满足北京市政府关于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在京就业落户的有关要求。
三、报名程序和方法
(一)网上报名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6日24:00,应聘人员登录“教育部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网址:)。
每人限报一个岗
位,所有报考信息一经提交不得修改。
应聘人员应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信息者,将取消报考资格。
网上报名期间,我中心将组织各单位开展校园招聘宣讲活动,欢迎应聘人员到现场咨询,优先在现场投递的简历中筛选进入笔试。
宣讲会信息如下:
1. 北京工业大学
时间:10月29日(周一)14:30
地点:学生活动中心4层大厅
2. 北京大学
时间:10月31日(周三)14:30
地点:英杰交流中心阳光厅
3. 北京师范大学
时间:11月1日(周四)14:30
地点:教9楼502教室
(二)报名确认
1.报名确认
用人单位根据发布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择优筛选,原则上普通岗位按招聘人数1:50的比例确定参加笔试人员;高层次、紧缺人才岗位按1:10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11月10日9:00至11日24:00,应聘人员登陆平台查询是否进入考试阶段。
进入考试阶段的应聘人员需要进行确认,未按期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2.增补报名确认
根据各岗位放弃人数,相应从报考本岗位的其他应聘人员中增补。
11月13日9:00至24:00,增补进入考试阶段的应聘人员进行确认,未按期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岗位取消及调剂
1.岗位取消
对通过资格审核且报名确认人数未达到1:5比例的岗位,由招聘单位研究是否取消该岗位招聘。
11月14日公布取消招聘岗位,报考该岗位的应聘人员可参加调剂报名。
2.调剂报名
对通过资格审核且报名确认人数未达到需求比例的岗位,可从应聘其他岗位未通过初筛的应聘人员中调剂补充。
11月14日公布调剂岗位,11月14日9:00至11月18日24:00,未通过初筛的应聘人员可以申请一个调剂岗位,申请调剂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调剂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3.调剂报名确认
用人单位根据发布岗位要求对申请调剂人员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和择优筛选,原则上普通岗位按招聘人数1:50的比例确定参加笔试人员;高层次、紧缺人才岗位按1:10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11月21日9:00至24:00,申请调剂的应聘人员登陆平台查询是否进入考试阶段。
进入考试阶段的应聘人员需要进行确认,未按期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试形式
考试形式分为笔试和面试,普通岗位需进行笔试和面试,高层次、紧缺人才岗位仅需进行面试。
(一)面向普通岗位
1.笔试
笔试分为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知识测验两部分,满分均为100
分。
除高层次、紧缺人才岗位外,所有应聘人员都需参加职业能力测验,部分招考岗位需参加专业知识测验,具体见各岗位考核要求。
职业能力测验主要考察工作所必需的基本能力,专业知识测验主要考察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①打印准考证时间:2018年11月24日9:00至28日24:00,确认笔试的应聘人员可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
未按期下载打印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
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应聘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②笔试时间:2018年12月9日(周日)下午
14:00-15:30 职业能力测验
15:40-17:10 专业知识测验
③笔试地点: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
④考试成绩:考试成绩预计于2018年12月下旬发布,届时应聘人员可自行登录查询。
2.面试
①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是否进入面试需自行上网查看面试公告。
②面试时间:2018年12月—2019年1月下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面向高层次、紧缺人才岗位
1.面试形式:根据招聘岗位需要,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测试、试讲、答辩、实习等形式,岗位具体考核方式详见面试公告。
2.面试时间:2018年12月—2019年1月下旬,具体安排另行
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成绩,按1:1的比例择优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岗位,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依次递补或放弃该岗位招聘。
六、拟聘用人员公示
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统一在“教育部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平台”进行公示。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