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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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一、非法证据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如果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英美两国均强调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但两者在非法证据的认定、范围和内容上又有明显区别。

(一)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美国的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与英国的自白规则一脉相承。

英国的自白规则是将不具有自愿性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从证据体系中排除。

美国继承和发展了这一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自白可采性的早期判例便是依据普通法规则而形成的,并且从是否存在不适当诱因的角度来阐述自白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助于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原则,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

米兰达规则的理论基础是正当程序理念,其目的不止于查明案件事实,更为实现程序正义,确保嫌疑人的宪法性权利,防止警察滥用国家权力。

此后,虽然对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作了若干限制,也设置了“公共安全”的例外,但该规则仍是美国法院排除非任意性自白最常引用的理由。

(二)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美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指警察等法律实施人员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搜查、扣押所获取的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不得作为定罪根据,在审判时应予排除。

美国法律注重搜查、扣押行为的合法性。

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许可证的有效性,即签证人与签证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均须符合法定要求;二是执法程序要合法。

在执行搜查、扣押的程序方面,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规定,执法人员在进入住宅之前,应向被搜查人宣告来意和权利。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而获取的任何物品和文件均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将获取证据的非法方法和证据本身区别开来,不因证据的获取方式而影响证据的可采性,法官所关注的是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以及它能否使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审判。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研究毕业论文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研究毕业论文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研究毕业论文一、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以下将以采取这两种模式典型国家分别予以介绍。

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事实真实情况,而更多是基于对某种主导价值的考虑,从而对证据加以取舍。

从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强制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美国;一为裁量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国。

(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

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2.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理念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

[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1.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和保护人权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

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

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

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一)非法证据何谓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有个关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词目,其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二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

(二)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代国家均禁止非法取证。

对非法取证的主体的处理一般都通过实体法和内部的职业道德、纪律予以制裁。

对于言词证据,英、美、德、日、意等国均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处理则大相径庭,即便是同法系的国家,做法也各不相同。

下面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做法。

1、美国,采取严格排除法。

即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证据在审判时一律不予采纳,又根据“毒树之果”理论,用最初非法获得的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证据也同样在排除之列,但近些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犯罪活动,美国开始放弃极端做法,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之后又有了“独立来源”“公共安全”等例外。

2、英国,采取衡量采证法。

以公正原则为出发,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维护了公正进行取舍。

法官的职责,一方面,“对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不应就警察或起诉方获得证据的方式问题,对他们施加惩罚权力。

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可以按民法实行民事补偿;如果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但违反了警察行为准则,这是由警察当局去处理的问题。

”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女王诉桑”这一判例,确立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初审法官认为证据不利作用超过了它提供证明的价值,那么,法官有不采纳这种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3、德国,采取部分排除法。

以宪法关于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与“法治国家”的理念为基点,德国总的来说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对侵犯人的尊严和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禁用,只有对重大犯罪时才能有所让步。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些收集 、 提供 证 据 主 体 不合 法 的证 据 , 内容 不合 法 的证 据 , 现 形 式 不 合 法 的证 据 , 然 不 是 合 法 证 据 , 也 表 虽 但
不 属 于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所 要 论 及 的 非 法 证 据 由此 不 难 看 出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所 要 论及 的非
保 障 人权 的需 要 , 又要 兼 顾 惩 罚 犯 罪 的 目的 ; 要 追 求 既
实 体 正义 和程 序正 义 的实 现 .同时又 要 节约 司法 资源 , 提高 司法 效益 : 既要 通过 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的设 置化 解 社 会 矛盾 . 又要在 制 度设 计上 充 分考 量 本 国 国情 而有 所 创 新 非 法证 据 排除 规则 的确 立 绝不 意 味着 侦查权 力 的 弱 化 , 一 点 从 修 正 《 诉 法 》 有 配套 设 立 沉 默 权 制 这 刑 没
利 。为 此 , 国采 用 严 格 排 除 法 . 有 “ 外 ” 规定 但 美 虽 例 的
程 . 适 用 应该 在 统 一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 其 以更 加 完 善 的排 除程 序 确 保该 规则 正 确 实施 . 障 司法 公 正 保

适用 很 少 . 格 排 除 非法 证 据 的立 场 没 有松 动 但 从 我 严
( ) 国确 立 的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中 的非 法 证 据 一 我
并 非 广 义 的 概 念
刑 事 非 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中的非 法证 据 是 狭 义 的 非
法 证据 , 即指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查 人 员 、 察 人 员 、 判 侦 检 审 人 员 违反 国家 宪 法 和 刑 事诉 讼 法 关 于 收集 证 据 应 遵 守 之 原 则 、 序 、 限 的 规 定 , 犯 当事 人 的权 利 而 取 得 程 权 侵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 2、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审
判一般也不公开; 4、进行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侦查行为不公开,且自由度强; 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
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3、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实行口供中 心主义。 4、设立了较为完备的追诉程序,实行 多级别的复审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诉 讼法
(一)清末时期的刑事诉讼法。1906年4月25 日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草案》;1906年编成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编成《法院编制 法》;1907年编成《大清刑事诉讼律》。
4、俄国1649年制定的《会典》采用了 纠问式诉讼制度。
5、日本仿效隋唐法律制度,制定了大 宝律令》,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 典。
6、英国:1215年6月15日《自由大宪章 》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
诉 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Βιβλιοθήκη (三)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资本主
二战后,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实行 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和令状主义、废除预审 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 作用、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 据、赋予被告人以保释的权利等。
(四)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 诉讼立法
1923年2月15日《苏俄刑事诉讼法典》; 1961年1月1日又施行了《苏联刑事诉讼 法典》;
,其基本的划分是证据有完全和不完全两类。在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收集到完全证据,法官必 须形式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而收集到不 完全证据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并对其进行刑讯,如果经过刑 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全的证据时,法、德等国法律 规定法官可以据此作出“存疑判决”。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摘要:新的国内立法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仍有不完善之处,并且刑讯逼供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从刑讯逼供的视角出发,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浅析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适用的困境并且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传统思维的影响、滥用侦查权以及固有的工作模式等。

提出诸如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完善惩罚制度和后续救济手段、深化保障人权的思想及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等整改方案,以达到使该规则在我国更好的适用、减少刑讯逼供的目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违法刑讯的惩罚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领域的立法现状在国际范围内,我国先后签署了许多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并且在1986年签署了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条约》。

在本国范围内,除了宪法对“保障人权”赋予了公民根本权利外,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称两个《规定》)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法律中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的立法过程,严禁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致力于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非法证据”规定不清晰。

过去条文只是以列举的方式认定“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及“欺骗”等几种违法的行为方式,那么具体以什么方式、什么程度才是刑讯逼供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规定》对什么是非法证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实中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够被穷尽,这也给法官自由裁量,制造了障碍。

该规定还有两点问题:第一是“回避了‘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

”第二是“口供的排除只针对‘刑讯逼供’这一种情况,没有‘威胁’这个种类”。

并且条文也只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并没有对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做出规定。

虽然通过“补正”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与否的依据,但是立法上还是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方便实践的运用。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摘要】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是美国司法领域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

本文通过对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背景与内容、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起源与发展、非法物证的定义与形式、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及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对司法公正与规范的意义进行了探讨。

通过分析这些内容,可以更好地理解美国司法体系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并探讨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和重要性。

该文章对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意义进行了总结,并对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启示。

这些法律原则不仅为保障个人权利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维护司法公正和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非法物证排除规则、背景、内容、起源、发展、定义、形式、司法实践、公正、规范、重要性、启示、结语。

1. 引言1.1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在美国司法体系中,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以及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是保护公民权利和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法律原则。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公民免受非理性搜查和扣押的侵犯,强调了每个人的权利不受非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侵犯。

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则是一种法律原则,要求法庭排除通过非法手段或违法程序获得的物证,并且不得用于指控被告。

这两项法律原则的共同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遵守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至关重要,以避免任意侵犯公民权利和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背景、起源、定义、形式以及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它们对司法公正与规范的重要意义。

同时也将探讨这两项法律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对未来司法实践的启示。

2. 正文2.1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背景与内容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是保护公民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修正案的背景可以追溯到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当时美国殖民地居民遭受英国政府的滥用权力和非法搜查的问题。

加拿大排除刑事证据的自由裁量制度及启示

加拿大排除刑事证据的自由裁量制度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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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拿 大 排 除 刑 事 证 据 的 自 由裁 量 制 度 及 启 示
陈 建 清 , 相 成 谢
( 东商 学院 法 学院 , 东 广州 50 2 ) 广 广 1 3 0
摘 要 : 拿 大 法 官 在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程 序 中 享 有 公 平 自由裁 量 权 , 限 制 事 关 各 种 利 益 衡 量 的刑 事 证 据 自由 裁 量 权 加 为
定” “ 律” ? 法 的外 延 包 括 哪 些 ? 是 否 包 括 我 国 的 宪 法 规 定 ? “ 能 影 响 公 正 审 判 ” 括 哪 些 情 形 ? 哪Fra bibliotek些 解 释 可 包
才 算“ 理解 释 ” 合 呢? 在立 法上 采用 模糊 用语 , 疑 赋予 法 官较 大 的 自由裁 量 权 。没 有 限 制 的权 力 难 免异 化 无 为 擅断 ,法 律 的使 命 正是 为 了防 止权力 的滥用 。以法律 制约 权力 、 “ 防止公 共权 力 滥用 、 障公 民权 利不 受权 保


加 拿 大 排 除刑 事 证 据 公 平 裁 量 权 的 法 律依 据
依 据加 拿 大宪 法 的规定 , 官在 刑事 审判 中享 有对 非 法证 据 排 除 的 自由裁 量 权 , 是 , 一 自由裁 量权 法 但 这
的行使 受 到较 多规 则制 约 , 这些 规则 主要 体现 在加 拿 大最 高法 院作 出 的司法 判 例 中 。 ( 法 官 自由裁 量排 除 刑事 证据 的 宪法依 据 一)
受宪 章保 障 的权 利 或 自由 已经被 侵 害或拒 绝 的任何 人 , 以 向有 管 辖权 的法 院 提 出 申请 , 可 要求 获 得法 院认 为 适 当且 公正 的救 济 。 ( ) 2 根据 第一 款规 定 , 在诉 讼程 序 中, 于通 过 侵 害或 拒 绝受 宪 章 保 护 的 任何 权 利或 自 对

国际刑事法的国际司法程序与证据规则

国际刑事法的国际司法程序与证据规则
完善国际刑事法体系
在现有国际刑事法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和制度,提高国际刑事法的适用 性和有效性。
关注新兴技术对国际刑事法的影响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国际社会应关注这些技术对国际刑事法带来 的挑战和机遇,并探索相应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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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案件的受理与审判
受理
国际刑事法院受理的案件必须是缔约国或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且被告人必须是 犯有《罗马规约》规定的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
审判
审判程序包括预审、审判和上诉三个阶段。在预审阶段,预审庭负责审查案件的 可受理性和证据充分性;在审判阶段,审判庭负责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并作出判决;在上诉阶段,上诉庭负责审理对判决的上诉。
随着国际社会对刑事犯罪的关注加深 ,国际刑事法逐渐从分散的条约和习 惯法向体系化方向发展。
国际刑事法在程序和实体方面不断精 细化,以适应复杂多变的跨国犯罪形 势。
国际刑事法的普遍化
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国际刑事法的 实践中,推动国际刑事法向普遍化方 向发展。
国际刑事法的未来展望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与协调,推动国际刑事法的有效实施 。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1998年,联合国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标志着国际刑事法进入 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该规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管辖权、程序 等事项。
国际刑事法的体系结构
01
02
03
实体法
主要包括定义和规定国际 犯罪行为的国际法规范, 如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 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等。
程序法
主要包括规定国际刑事司 法程序的国际法规范,如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管 辖权、审判程序等。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工作心得: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最新)

工作心得: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最新)

工作心得: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最新)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以保障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性权利为逻辑起点,并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确立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解释路径和基本体系。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大量经典判例不断总结成型,考察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体系与经典判例,有利于我们准确比较和借鉴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而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供他山之石。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宪法第四修正案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排除”的主要是针对取证行为违反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所获得的证据。

其中,第四修正案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居于重要地位。

这一宪法修正案在刑事司法中发挥着两个方面的关键作用:第一,它是保护美国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法律源泉。

第四修正案禁止“政府及其雇员对公民住宅和个人隐私的侵入”。

美国诉讼制度史表明,隐私保护往往是一种宪法宣示性的口号,但这种保护很少付诸实践。

因为在美国早期,第四修正案只适用于联邦政府,但联邦政府的刑事司法机构规模毕竟只占较小的比例。

地方警察存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更大可能,但这些执法机构却不受联邦宪法或其他法律的严格约束。

这种状况直到1961年马普案宣判后才得以改变,当联邦最高法院判定第四修正案的排除规则适用于联邦及各州的案件,该案便开始赋予第四修正案在全国的强制力。

第二,它发挥作用的重点不仅在于保护公民的个体利益,更在于约束政府的执法行为。

虽然第四修正案规制所有的政府执法人员,但在刑事诉讼中它几乎总是针对警察,成为对警察最重要的法律约束。

因为美国每年有上千万的案件适用逮捕,数十万名刑警在一线办案,所以规范警察执法工作的任务艰巨。

对搜查、逮捕进行约束构成第四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虽然各州也有制定规范警察搜查、扣押的法律,但其效力相对较弱。

马普案以前,各州有关警察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的判例很少。

如今,依据各州宪法条款的搜查、扣押案例数量攀升,这些判决的结论和说理倾向于遵循第四修正案的核心要义。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以德国证据禁止法则为借鉴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以德国证据禁止法则为借鉴
以德 国证据禁 止法则 为借鉴
邱 饰 雪(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 :在 办理 刑 事 案件 过 程 中 ,非 法 证 据 的排 除 有 利 于提 高 民 众 对 司 法 的信 任 度 ,保 障 3'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维护 法律 的 权 威 。为准 确 惩罚 犯 罪 ,切 实保 障 人权 ,我 国在 不 断修 改 立 法 ,2017年 “两 院 三部 ”还 联合 印发 了《新排 非规 定 》,其 进 一 步 确 定 了非 法证 据 的 排 除 范 围 ,明确 了重复 性 供述 排 除 规 则及 例 外情 形 ,并明 确 了排 除 的证 明 问题 。这 些 完善 措 施 对我 国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发 展 起 到 了促 进 作 用 ,但 是 还 不 够 完备 ,严格 排 除 非 法 证据 依 然任 重 道远 .需要 立足 于我 国 国情 ,借 鉴 德 国立 法和 司 法 中有 益 于我 国发 展 的 经 验 ,对我 国的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及 其 配 套措 施 进 行 完善 。
全 有 效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 由 于 德 国 在 法 律 传 统 、诉 讼 模 式 等 方 面 与 我 国有 很 多 相 似 之 处 ,因此 本 文 在 研 究 我 国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基 础 上 ,借 鉴 德 国 的 证 据 禁 止 法 则 ,对 完 善 我 国 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提 出 相应 的 建 议 ,以 期 为 有 效 遏 制 非 法 证 据 的 产 生 以 及 更 好 的 排 除 非法 证 据 提 供 支 持 。
(二 )我 国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历 史 发 展 自 20世 纪 以来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在 全 球 法 学 界 受 到 了 广 泛 而持 续 的关 注 。许 多 国 家 都先 后 确 立 了该 规 则 ,尤其 是 美 国 、德 国等 主要 西方 国家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也 很 早 就 得 到 了 我 国 理 论 界 和 实务 界 的重 视 ,但 是 早 期 由 于立 法 者 的不 重 视 等 原 因 导 致 该 规 则 在 我 国迟 迟 没有 被 上 升 到 立 法 层 面 上 .后 来在 学者 的积 极 呼 吁下 引 起 了官 方 的 关 注 ,确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非 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 1979年 《刑 诉 法 》第 32条①以禁 止 性 规 定 确 立 了非 法 证 据排 除规 则 ,但 是仅 仅是 单 列 了这 一 条 规 定 ,并 未 规 定 详 细 的 具 体 措 施 和配 套 规 则 ,也 没 有 设 置 相 应 的实 质 性 法 律 后 果 ,这 使 得 该 条 文 成 为 一 个 类 似 于 仅 有 宣 示 和 号 召 作 用 的 软 法 。 1982年 《宪法 》第 37条 、第 39条 、第 40条 为认 定 非 法 取 证 行 为 提 供 了 宪法 上 的依 据 ,不 过 我 国宪 法 并 不 具 有 直 接 适 用 的 效力 。1988年 9月 ,我 国批 准加 入 了《禁 止 酷刑 公约 》,该 公 约 明确 对 各 缔 约 国提 出 了排 除 非 法 证 据 的 要 求 ,这 意 味 着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已 经 成 为 我 国 司 法 工 作 者 的法 定 义 务 。 1996年 《刑 诉法 》第 43条 作 出 了与 1979年 《刑诉 法 》基 本 相 同 的规 定 ,仅 仅 是 添加 了几 个 条 款 .但 是 添 加 的条 款 属 于 原 则 性 的条 款 ,过 于 笼 统 ,可 操 作 性 不 强 ,没 有 改 变 软 法 的 实 质 。1998年 《刑 诉 法解 释 》尝 试 通 过 司 法解 释来 规 范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但 是 其 第 61条⑦仅 将 言 词 证据 作 为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的对 象 ,对 实 物 证 据是 否应 当排 除缺 乏 规 定 ,并 且 未 规 定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的详 细 适 用 程 序 。 2008年 .中共 中 央 转 发 《中央 政 法 委 员 会 关 于 深 化 司 法 体制 和工 作 机 制 改 革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其 中明 确 指 出要 完 善 刑事 诉 讼 制 度 .并 指 出完 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 具 体 措 施 有 严 格 区 分 和细 化不 同类 型 诉 讼 的 证 明 标 准 ,明 确 规 定 证 据 的审 查 制度 ,发 展 和 完 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 度 等 。 为 贯 彻 落 实 这 种 精 神 ,“两 院三 部 ”在 2010年 联 合 制 定 了 “两 个 规 定 ”④,对 刑 事 诉 讼 中 与证 据 相 关 的每 个 环 节 都 作 了 较 为 详 尽 的 规 定 ,包 括 证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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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与使用-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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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与使用-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释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1.1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指在法定证据要件上存在轻微违法情节(俗称瑕疵或缺陷)的证据。

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其瑕疵能否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若能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即具有证据能力,可继续在后续程序中使用;若无法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该证据即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在后续程序中继续使用。

瑕疵证据有别于非法证据(1)在性质上,非法证据系取证程序重大违法,且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取的证据;而瑕疵证据虽然亦系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但却并非重大违法,尤其是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

(2)在效力上,非法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应从程序上予以排除,且不得经转化或重新取证而继续使用;而瑕疵证据虽然因证据能力待定而不得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但却可以经由补正或合理解释后继续使用。

2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2.1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特点:①仅限于取证程序违法。

②是以宪法修正案为根据的。

③以震慑理论为基础,目的是为了预防法律实施官员(主要是警察)的非法行为。

④违宪获得的证据的排除规则只限于刑事诉讼。

⑤实行自动排除,也即强制排除。

⑥不仅排除违宪证据本身,而且排除毒树之果。

2.2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据2.2.1 只有违宪行为才应受到排除的制裁当证据因为取证程序违法而被排除时,诉讼中可利用的证据必然减少,虽然被排除的证据有可能是真实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的研究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较晚,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初露端倪。

但是直至今天,我国仍然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在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而且也很凌乱。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近几年相继出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刑事诉讼中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排除了规定。

但是,从现行宪法到现行诉讼法对非法证据规范没有规定完整的要素,即在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法律规范要素中,欠缺法律后果要素的规定。

这使得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现行的、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为了实现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体现司法民主,维护法律尊严,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为:“‘合法证据’的对称,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在我国,“非法证据”是一个法学移植概念,在美国,“非法证据”的含义是通过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限制而于其他类型证据相区别的。

“‘非法’二字其实是‘非法取得’四个字的简称,指不用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指在取证过程中违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的法律实施官员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所收集的证据在刑事程序中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是其得以建立、正常及高效运行的关键,同时也是人们评判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标准。

该规则得以存在的价值基础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保障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否定了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使被取证人的人权保障有了法律的保证。

(2)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中,侦查人员行使权力调查取证,容易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

我国在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发展威克斯案——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思诉美国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该案中,申诉人威克思(WeekS)是一个速递公司的雇员。

他被指控用邮寄的方式寄送彩票,违反了美国刑法第217条。

警察在被告人在的工作地点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了被告人,后来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他家里进行搜查。

在被告人没有同意开门的情况下,警察根据邻居的指点发现了被告人的钥匙,并以此打开了被告人的家门。

地方警察,后来是联邦警察搜查了被告人的房间,发现了一些信件和装有彩票的信封。

在联邦法院对被告人的审判中,当这些被扣押的信被提出作为证据时,被告方提出了质疑,理由是这些物品是非法搜查所得,是违反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的。

被告人请求法院发还这些文件、信件和其他被搜查扣押的物品,但审判法院没有同意。

后来,威克思向美国最高法院进行申诉。

大法官戴先生(Mr. JusticeDya)代表最高法院写出意见,认定: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的信件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密苏理州的宪法和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

搜查到的物品应当退还给被告人。

扣押和在审判中使用这些信件是错误的。

因为搜查是在没有搜查证和其他合法的理由下进行的,所以该搜查是违反宪法的。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这些搜查到的证据不应当在审判中被采纳。

最高法院的意见中还写道:国家执行刑事法律的人员通过非法搜查和强迫供述的手段以达到将被告人定罪的目的,通常将被告人置于不经搜查证和逮捕证的活动中,这是违反由联邦宪法所保证的个人权利的,这种倾向不应当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庇护。

法院在任何时候都担负着维护宪法的职责。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法院要求维护其基本权利。

这是对联邦政府及其机构的限制。

法院还认为:如果法院肯定了执法人员对被告人的家的非法进入就意味着司法判决首肯了这种违法行为,这如果不是公开地违反宪法关于保护人民不受非法行为侵犯的权利,至少也是很明显的疏忽。

西方主要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及其启示

西方主要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及其启示

西方主要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及其启示高琦;刘启川【摘要】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诉讼模式、诉讼价值观、诉讼目的观、犯罪状况、政治需要存在差异,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存在差别.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具体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则对此虽已做出一些规定,但存有缺陷,已不能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今天,考察域外主要国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异同,揭示其中的经验和规,对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无疑有现实意义.【期刊名称】《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11)002【总页数】2页(P35,37)【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启示【作者】高琦;刘启川【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武汉,43007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而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确立了“米兰达警告”或称之为“米兰达规则”,该规则首次明确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即非法取得的口供不能采纳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美国采取了“绝对排除加例外”的排除模式,即在诉讼中只要有证据证明所使用的证据是非法获取的,无论该证据对案件的证明作用有多大,都将被自动排除。

只有在非法证据的取得符合例外情形时,才可以不适用排除规则,才可以被采用。

美国早期对“毒树之果”采取绝对排除的态度,后来为了有利于控制犯罪规定例外情形。

这些例外包括“污染中断”、“稀释”、“独立来源”和“必然发现”等。

英国作为普通法的发源地有一个基本规则,即取得证据的方式与证据的可采性无关,但是这一规则有一个例外即不适用于口供。

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英国采取裁量排除。

英国是采取法官自由裁量排除非法证据的代表性国家。

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规定:“在任何诉讼中,法庭考虑到包括证据收集在内的各种情况后,如果认为采纳这一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以至于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就可以拒绝将控诉一方所据以提出指控的这一证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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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一、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事实真实情况,而更多是基于对某种主导价值的考虑,从而对证据加以取舍。

从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强制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美国;一为裁量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国。

以下将以采取这两种模式典型国家分别予以介绍。

(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

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2.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理念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

[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1.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和保护人权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

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

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

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

美国最高法院在沃尔夫案证实了“排除证据可能是威慑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坎尔金斯案“其目的是通过切断忽略宪法要求的诱因来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强制尊重宪法性保障”,而这些都无一例外的体现出该价值理念。

[1] 同时,美国是一个非常注重保护人权的国家。

它所设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舍标准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比如保护公民隐私权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

保护公民隐私权是从保护财产权益所派生出来的,它强调一切与公民隐私权相冲突的非法证据都应该予以排除。

这主要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被告人第四修正案权利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情况。

按照第4修正案,只有警察在有具体并特别恰当的理由才可以搜查房屋、办公室、汽车和人身以及进行其他种类的搜查。

在许多情况下,警察必须持有法官签发的搜查令进行搜查。

其次第4修正案也要求警察有恰当的原因事实逮捕,以及具有“合理怀疑”的理由实施短暂的羁押。

2.强调程序正当性和司法正直在美国,相对于实体真实它更注重的就是程序的正当、合法。

它不仅仅考虑证据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力,更多的是考虑证据的证明能力,所谓证明能力是指证据的证明资格,即证据能否被法官所采用。

与证明能力密切联系的就是证据调取的方法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也就是在调取证据时,程序是否正当。

如果违反取证程序(手段、方法)不合法而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的范围,应当严格予以排除,即使它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美国对相较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但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方法调取的非法证据(即使对该非法证据排除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逃避惩罚)它更注重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调取的证据,从而实现对司法正直和良好社会法律秩序这种较长远的目标。

“没有什么能比不遵守它自己的法律能更快的摧毁一个政府,更恶劣的是,不尊重他得以存在的宪章。

正像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说:“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强大的、无所不在的老师。

无论是好事还是坏事,它都用它的例子教全体人民……如果政府成为了法律破坏者,它就造成了对法律的藐视;它让每一个人都遵守法律而不是它自己,它这是在招致无政府状态”。

[2](二)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在英国,它更注重于案件的实质真实,通常以消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以积极的态度否定之,其中肯定者多是采用自由裁量的方式。

这种裁量排除模式的特征是“法律不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

对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交由法官决断。

由法官斟酌个案的公平正义性来作出裁定,法律只是就裁量的标准范围作出规定。

如果说美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态度采取严格的排除(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那么英国则是有一定的“商量余地”。

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自动排除原则,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原则上不予排除,其本身的违法与是否采用没有直接的影响,主要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

当该证据的采用适宜导致对被告人的审判不公正的结果时,将予以排除,反之则可以由法官通过自由裁量决定后加以采用。

与美国不同,英国对于“毒树之果”在其普通法和成文法中都采取了“排除毒树”,原则上采纳“毒树之果”,对于使用“警察圈套”取得的证据则由法官决定是否采纳。

英国和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所有所差异,是因为他们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不同。

美国是一个更注重保护人权,所以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所体现出来的是对其保护人权的追求,所有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它的判断依据,更多的不是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追求,而是对取证程序是否正当合法的一种追求,它体现出对法律背后对人权保护的追求,从而最终实现对最终整个社会秩序的最大限度的维护。

而英国是一个更注重对事实真相追求的国家,除了对那些违反一定法律程序而调取的非法证据的排除,为了达到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对于一些非法证据它的态度是“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如英国对于非法证据是予以排除,而对于通过非法证据这条线索获得其他证据则可以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二)英、美两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的证据立法中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体系,并且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日臻完善。

而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在我国应该构建什么样的排除规则必须分析该规则得以建立的“土壤”即价值基础,只有根植于适合的价值基础上,才有可能保证这种排除规则是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的产物,对于国外相关规则的研究才有意义。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基于对其自身价值取舍的考虑,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形成了两种主流模式:一是强制排除模式;一是裁量模式。

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今天,我国在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也面临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选择问题。

强制排除模式虽具有更大的明确性能够保证统一适用法律,它是基于对程序合法性的一种重视,换句话说,就是相对于发现事实真相,更注重程序合法、正当。

而这种是不利于案件事实发现,对案件的顺利审理造成一定影响,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逃避其应该受到的法律制裁,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动摇司法的权威性地位。

而裁量排除模式相对就灵活很多,对于非法证据它规定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但同时,对那些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给予法官一定权力,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其证明能力。

但同时也要注意给予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应当加以限制,防止法官裁量权的滥用造成的司法腐败。

因此我国应该以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为出发点,对两种模式各取所长,在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的选择我国应当采取注意考虑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原则予以排除,对于那些与案件有至关重要影响的非法证据应当交由法官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程度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自由裁量。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概述1.非法证据之概念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根据。

它能够使发生在过去的,不为人知的事实得以再现,从而成为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纽带,成为法官能够公正审理案件的客观依据。

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证据是由相关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调取与案件相关联的客观事实。

然而,非法证据指的又是什么呢?对于这个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

《牛津法律词典》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为:“通过某种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

我国《中华法学大词典(诉讼法学卷)》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资料”。

2.非法证据的界定我国理论界对于非法证据,没有统一的界定。

就目前而言,对于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

[2](1)广义非法证据广义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②取证程序(手段、方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③证据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④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2)狭义非法证据狭义非法证据相对于广义非法证据的范围要窄的,它是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方式而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在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

在我国非法证据规则的设立重心在于遏制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保障被告人权利。

非法的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了对法律和人权的践踏,并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提出了严重的挑衅。

笔者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一切以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为最大,正是基于这种主导价值观念和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才决定了我国设立的非法证据规则的宗旨在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达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对于非法证据,应当采取狭义说,因为虽然广义之说有其合情合理的一面但除了其中“取证程序(手段、方式)不合法”其他方面都不是重点。

如“取证主体不合法”应当是办案而不是诉讼意义的取证行为,应不属于非法证据范畴;“证据形式不合法”实际上是证据形式有缺陷可以适当的方式得以合法化。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狭义非法证据角度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界定及论述。

(二)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存在的问题1.我国现行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取证行为持彻底否定态度。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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