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尹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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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研究与探讨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研究与探讨

技术协作信息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
二、周边区县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
的具体作法
专题调研周边区县市就集体土地上
房屋登记问题的一些做法。

1.桐庐:2004年以前发过证,后来因拆
迁暂停办理。

2013年7月17日印发了
庐县集体土地范围房屋登记操作规程
》,文件明确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
登记的类型、登记程序、申请人的确定、
记所需材料、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等,
作规程出台后共发放了31本房屋所有权
办理抵押登记2户。

2.建德:1992年以前规划区内、1997
月以前规划区外的,需提供农村集体建
房批文或采取申请人具结(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乡镇街道盖章证明建房事实情况)。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动产市场日益活跃,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成为当前不可忽视的问题。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土地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浅谈。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

由于农村地区的土地利用和房屋建设相对分散,缺乏严格的规划和管理,导致土地房屋的登记方式和标准各异。

一些地方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登记的情况,使登记信息不够全面、准确和统一。

这不仅增加了农民的登记成本和时间,还影响了土地和房屋的交易和流通。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不完善的问题。

当前农村土地和房屋的登记信息存在着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况。

一方面是由于基层登记机构人员素质不高,对登记规范和标准不够严格,导致登记信息反映不够真实和全面。

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对登记的意识不强,很多农村土地和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情况等信息没有及时登记和更新,难以真实地反映农村土地房屋的真实情况。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权属确认难的问题。

在农村地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得土地的权属确认更为困难。

一些农村土地因历史原因存在疑难地块、多头权属、界址不清等情况,难以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特别是在一些村庄,存在一块土地被几家人共同使用和经营的情况,登记土地的权属变得更加复杂。

这就需要土地部门加大调查和核实力度,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确认难的问题。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管理薄弱问题。

目前农村地区的不动产登记管理环节薄弱,监管和服务不到位。

登记机构管理机制不健全,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管理标准和流程不严格,导致登记管理工作效率低下。

由于农村地区的规模经济不足,一些地方缺乏专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导致不动产登记工作难以有力推进。

针对上述问题,关于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标准和规范,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标准,加强登记机构的规范管理,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问题与对策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问题与对策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问题与对策蒋军摘要:在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后,各级政府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越来越重视。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农村土地改革中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其目的是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速度。

目前,在落实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来开展工作,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等情况进行清晰且准确登记,不仅能为农民权益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还有利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改革时间较短,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如实际使用面积与批准面积或原登记面积不符等。

本文对该项工作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与对策引言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主要内容是由国家对其进行细致的登记与管理。

为便于用户及时查询,将不动产登记的用户信息和最终注册结果录入到网络上。

本文着重论述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及特点,并对其管理体制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与论述。

一、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数字化发展的意义(一)能够提高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的安全性和效率性传统的档案管理存在着遗失、错误、遗漏等一些相关问题,工作效率低,实用性差。

而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不动产登记,可以有效地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并通过数据的转移和存储,使其安全得到极大的改善。

同时,在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档案数据库中,可以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共用,从而极大地提升了档案的使用价值。

(二)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数字化的重要性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重点工作是服务于人民群众、让人们的权益得以良好的保障,在实践工作中,应要高度重视对不动产登记业务实行数字化管理的工作,使其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得到很好的完善,从而逐步避免了以往传统纸质档案管理的风险问题,以及保证了传统不动产档案和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性,更好地使用电子信息资料,提高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效率,这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思考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思考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目前我国的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是有着一定特殊性的,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但是,在进行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时仍然会遇到很多现实中的问题,这使得我国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性。

本文简略分析了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建议,希望为我国后续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方面遇到问题和解决措施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使得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会为我国带来许多便捷之处,但是在具体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也会遇到许多问题。

集体土地相对于国有土地而言,申请人往往存在法律方面意识浅薄、建房手续方面的监管也非常松弛、登记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和先进等各式各样的问题。

一、虚假村镇工程的不动产登记申请问题及处理建议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有关于不动产登记方面的部门非常混乱,在批准方面也显得杂乱,除了建设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甚至有的村镇办公室也能批准不动产登记,这就是因为在不动产登记批准上各部门管理缺乏统一性,多方面同时进行管理的现象一直没有受到制止[1]。

另外,在建设工程审批结束后对审批资料的保管也存在着保管不当的现象,经常出现审批资料丢失的情况。

同时,由于看管力度和政策的不严格,许多地方经常先建后批,于是进行出现实际面积与审批面积所写不同的现象。

(一)假证假信息这里的虚假信息指的使用的不是主管部门监管下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书,而是私自造价的证书,而这种假证书在具体建造内容上也与实际的建造内容有着很大不同[2]。

那些伪造假证的人往往都是去非法渠道申请的,那些渠道伪造的工程建设许可证书非常贴近真的许可证书,随后在用伪造的工程建设许可证书去进行不动产登记,来从中获利。

(二)真证假信息这里的真证指的自然是具有真实的村镇工程建设部门印章的许可证书,但是有些人在申请工程建设许可证书并获得审批之后,在进行实际建设时却没有按照工程建设许可证书上所写的内容进行建造,而是开始仗着有工程建设许可证书开始进行违规建设,进而从中获取利益[3]。

试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与政策建议

试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与政策建议

试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与政策建议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针对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本文就将围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与政策展开系统探究。

标签:《物权法》;不动产统一登记;难点与政策建議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难题,如群众不理解、职能部门执行力水平低、登记人员综合素质匮乏等。

本文就将介绍不动产统一登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最后提出改进策略,旨在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参考意见。

1、不动产统—登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1服务至上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社会服务功能体现在如下几方面:确权功能、公示功能与管理功能。

然而事实上,大多数公民的不动产产权意识都较为薄弱,“权力至上”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从行政行为角度来说,不动产登记应分属于国家公共权力范畴,与当事人不存在过多的交集。

在推动未来不动产登记立法中,需进一步明确登记机关的社会功能属性,强调登记行为的社会服务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应当摒弃传统的不动产登记行政管理手段,在整个社会公共管理工作中,充当服务者的角色,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活动的良好运转。

1.2快捷性与实用性原则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依托多元化信息技术,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效率。

再者,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优势,促进各部门的资源共享与信息交互,提高信息应用实效性。

另外,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可为产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自主查询便捷化服务。

1.3工作流程标准性原则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关系,进一步明确自身的工作范围与职责权限,确保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的标准性,维护产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根本权益。

2、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遇到的难点2.1不动产登记管理体系不健全一方面,不动产登记工作仍采用分级管理模式。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权益、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推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制度设计和实施环节两方面,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从制度设计方面来看,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缺失。

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还处于初步阶段,农村土地所有权划分不够清晰、权益保护机制不够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还亟待进一步完善,导致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农村土地的国有、集体所有权划分不清,土地产权交易机制不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较多,这给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是信息不对称。

在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比较常见。

一方面,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不规范,交易信息不透明,导致土地权属难以核实;一些农民缺乏登记知识和技能,对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缺乏合法权益保护意识,容易被不法分子进行欺诈、骗取财物。

三是登记程序繁琐。

当前,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所需要的手续较多,程序较为繁琐,增加了农民的成本和负担。

农民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需要提供大量的证件复印件和申请材料,而且办理登记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农民来说无疑加重了负担。

一是监管薄弱。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牵涉到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然而由于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监管责任不落实,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登记工作难以规范开展。

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虚假登记、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二是技术手段滞后。

在当前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还存在着技术手段滞后的问题。

一些地方在登记工作中依然采用传统的纸质登记方式,信息采集、存储和查询的效率较低,容易出现错误和遗漏。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经成为当下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得不正视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也制约了农村发展的全面进步。

本文旨在围绕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展开一番探讨和分析。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登记信息不完善和不准确。

在农村地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流转情况复杂,存在着大量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

这些问题主要源自于历史遗留问题、信息不对称、登记程序复杂等方面。

缺乏完善和准确的登记信息不仅影响土地的规划、管理和流转,也增加了农民获取贷款、参与金融活动和享受政策优惠的难度,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之二是登记监管和管理体制不健全。

当前,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主要由村级组织负责,但由于村级组织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使得登记工作成为了一种形式主义,登记信息管理混乱且难以监管。

由于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不统一,登记监管和管理责任划分模糊,导致了一些私人部门和个人在登记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不法行为,影响了登记工作的公正和严肃性。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登记制度和标准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登记标准不统一、登记程序不规范、登记权利不明晰等,这不仅加大了登记工作的难度,也增加了农民对土地房屋产权归属的不确定性。

由于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的散乱性和多样性,导致了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如何处理闲置土地、林地、荒地的登记问题,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等,这些问题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之四是登记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不高。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分析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分析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分析作者:李淑霞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18年第10期摘要:我国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使得配套政策不完善。

本文中结合实际情况,分析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解决措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农村房地不动产确权登记,这也是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

但农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落实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联系工作实践给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切实提高农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效率与质量。

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就是主要内容之一,旨在保护农民群众的财产权,保证城乡之间农村生产要素的合法有序流动,避免出现侵权现象。

但随着确权登记工作深入,各种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有必要做好相关分析工作。

一、农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火热开展,起着总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作用。

申请人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后者确认后符合发证条件申请人发证,不符合条件现行登记,待申请人条件符合后再颁发证书。

整个过程中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作用明显,但也面临着的一些问题,笔者将其归纳如下。

1.一户多宅与面积超标问题通过分析现有资料发现,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宅基地面积招标与一户多宅的情况。

宅基地面积超标原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政策扶持,大部分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住房需求也在增加,使得大部分村民重建、改建原有住房,并在住房周围建起院墙,圈占原有公共土地,造成宅基地面积出现超标情况;一户多宅问题,则是因为未拆除原有宅基地就新建宅基地,或通过继承、购买或赠与方式获得新的宅基地,这方面管理不统一且缺乏标准,加上法律上并未明确界定“一宅一户”,造成实际这方面工作开展难度较大,难以贯彻落实政策,造成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出现混乱。

2.权属资料与关系的问题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审批,时间跨度较长,部分资料管理不善出现遗失情况,同时传统资料登记均为纸质档案,少数管理人员全部丢失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再有部分符合申请条件但并未经过审批已形成事实用地的情况。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我国现行法2018������ 8 45
宋罡ꎬ 等: 辽宁装备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动因研究
产业经济
素质复合型人才的需求ꎬ 加强了与高校以及科研机构间的 产性服务业与装备制造业间的产业融合对服务经济的发展具
交流合作ꎬ 深化了研究成果转化机制ꎬ 建立了与政府、 高 有较强的引领作用ꎮ 本研究结合辽宁装备制造业与生产性服
根据 «村委会组织法»ꎬ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ꎬ 村委会是该制度的实施者ꎬ 其主要职能是对村民进行自我管 理、 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ꎮ 根据 « 宪法» 和 « 农业法» 等 法律ꎬ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ꎬ 村集体 经济组织是这一经济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ꎮ 其职能主要是管 理村集体的财产ꎬ 通过合理利用ꎬ 使得集体财产保值增值ꎬ 而且在村集体的经济管理方面拥有经营自主权ꎮ 但我国有很 多法律在肯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财产职能的同时ꎬ 同样也 赋予了村委会管理本村集体财产的职能ꎬ 比如ꎬ « 村委会组 织法» 规定ꎬ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 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ꎬ 同时又规定ꎬ “ 村民委员会依照 法律规定ꎬ 管理本村属于村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和 其 他 财 产”ꎬ 而且在 «土地管理法» 和 «民法通则» 也有类似的规 定ꎬ 这样的规定也导致了二者在管理财产方面的职能交叉ꎬ 职责不清ꎮ 这也是法律不完善之处ꎮ
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构成
申请主体是否适合是不动产登记审查的重要内容ꎬ 审查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是否符合规定是进行不 动产登记的首要工作ꎬ 而现行的政策、 法律、 法规对此规定 并不明确ꎮ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ꎬ «土地管理法» 明确规定ꎬ 一户村 民只能分得一宗宅基地ꎬ 即 “ 一户一宅”ꎮ 据此ꎬ 宅基地的 申请、 审批、 管理都是以 “ 户” 为单位ꎮ 在实际工作中ꎬ 一些地方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确定为 “ 户”ꎬ 登记为 “某某某户ꎬ 户主为某某某”ꎬ 而没有登记户内其他成员ꎬ 只是在审批表中标注了户内人口数量ꎬ 没有成员明细ꎻ 有的 地方将权利主体确定为户主ꎬ 只登记在户主名下ꎬ 根本没有 体现 “ 户” 和户内成员ꎮ 笔者认为ꎬ 上述登记方式不妥ꎬ 不能准确反映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构成ꎮ

刍议集体土地领域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

刍议集体土地领域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

I 摘要 l 瞳着我国实行《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 》
这一 政策 ,房 地统一 新体 制将土 地 、房 屋 、
2 、对于房屋超建部分 的不 动产登 记申请的
处理 农村房屋的建造因为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而
导致存 在着一些几种情况 ,第一是未批就建 的情 况 、第 二是边批边建的情 况 、第三是少批 多建的 情 住之外 ,通常还会
经 审核 提供的集体土 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 证 ,其载 体不是真实的 ,也 就是说所提供的不 是
带来了很大 的困难。对于这些 问题 ,登记机构应
该如何进行处理 。究竟是按照规划 审批面积进行
登记 ,还是按照 实际建造面积 进行 登记 ,下文针 对这个问题 进行分析。 例如 ,规划批 准的是建设一个 两层的楼房 ,
那么究竟如何 处理呢?依据 《 城乡规划法 》的有
关条例 ,茌 乡、村 规划区 内,如果 没有依法取得 建设规划许 可证 ,或者是没 有按照建设规 划许 可 证进行房屋 建设的 ,那么 由村、涉农街道 人民政 府出面 ,对这 些问题进行责令 停止建设 的处理 , 让业主限期 改正 ,如果逾期 未能改正的 ,那么 可 以强制拆除 。故 此 ,对于规划 审批所允许 的是建 造两层的楼 房 ,而实际却建 造了三层的楼 房这一
的 集体 土地使用证和房 屋所有权证 ,这些证 书虽
结语 :
总 之 ,对 于不 动产 登 记中所 出现的 各种 问 题 ,登记机构可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相 应的 处理 。如果是特 殊情况 ,如土地租赁上 的关于不 动产登记的 问题 ,那么可以经过多方证 明,通过 土地所有者 、 土地管理 部门采用协调处理的办法 .
考 虑农业生产的 需要,例如在居住房 屋的边上搭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研究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研究

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兼顾公平与效率,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以及劳动生产率,保证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②坚持有偿、资源、依法原则,将农民作为主体,政府进行适当干预,提供政策扶持与引导,对市场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破坏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以及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

③坚持以改革为原动力,鼓励农民自主创新,充分发挥农民的首创精神,支持基层先行先试,借助改革来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④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企业经营、合作经营、集体经营以及家庭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4结束语综上所述,自改革开放以来,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关乎着我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农村经济是国家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就意味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才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相关部门必须结合实际状况,针对当前背景下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以此为基础提高农村土地管理的质量与效率,从而改善当前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

参考文献[1]冯飞.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土地管理研究[J].乡村科技,2017(32): 18~19.[2]闫业广.关于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土地管理的一些思考[J].科技风,2013(15):256.[3]李菲平.基于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浅谈农村土地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2(14):280.收稿日期:2018-7-21作者简介:魏燕(1980-),女,工程师,大学本科,主要从事农村土地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研究李清仁(陆川县国土资源局,广西陆川537700)【摘要】针对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突出表现在不动产登记中的虚假现象,不动产权利人主体不一致及不动产超建部分未能登记等方面,且提出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建议。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分析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分析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分析摘要:我国集体不动产初始登记备案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不断修改完善确实为我国当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有效的全面开展而提供了一定基础依据,但现实其中还仍旧是存在一些实际问题需要我们认真解决。

只有进一步充分调研解决一些相关法律问题,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也才能真正顺利高效有序地开展。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问题分析;前言:深入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仍然有大量问题依然存在,而只有在进一步妥善解决这些大量问题之后,即可继续有效规范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统一发证等有关工作,推动各项不动产分类登记各项工作业务的顺利有序高效开展,并由此将妥善保护所有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1.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中的问题1.1房屋超建部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不仅应该是落实物权法原则的一条重要法规制度,也明确了物权标识所属土地情况变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中国至今没有一部完全规范统一的不动产的分类登记和备案登记制度,不动产全国统一发证登记及发证审批部门也仅有三个具体种类。

土地管理规划用地管理与监督等部门、不动产管理征收房屋管理等稽查监察部门、林业土地主管行政部门、运输及交通运输登记和监督有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以及社会保险和人事法律服务公证检查等行政部门机构等等,部门管理机构设置数目众多,组织职能设置却存在有很多部门相互关联的职能交叉或并行进行的职能交叉管理情况,这种管理系统看似严密有序的跨部门统一管理注册职能组织系统却由此产生许多社会问题,导致了这其中出现许多管理极为复杂且效率本就不高的社会缺点愈加暴露:对林业登记涉及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或共同申请登记的申请造成了一个极大限度上的土地管理使用不便。

如果当事人发现有一块上地上同时生有多种以上树木,必须分别先后为土地有偿使用或管理无偿使用林业部门内设的部门和在市林业绿化综合技术管理行政监督综合执法部门的下设单位的部门这两个管理行政部门内共同进行林业登记注册的;而房地产登记审核程序规定的和房地产审查的效力标准上的要求明显地不同,这给建立一个相对正常而有效规范的现代房地产的交易机制和法律秩序的建立又带来了另外很多法律制度障碍问题;如果仅仅为了能同时的获得那么多部门机构之间巨大的直接经济利益,每个被注册登记的权利机关之间也都是必须要急于去完成初始登记各项手续工作和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既浪费时间又耽误到了整个生产活动效率,又是无形中提高了社会生产成本,使得每一个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最终初始确认登记的结果也仅仅只能是成为了一种形式,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和对策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和对策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和对策摘要:众所周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逐步攀升、国家飞速成长以及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对我国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良好开展提供了有力帮助,但在实际进行相应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亟需解决。

基于此,本篇文章主要围绕于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阐述其中的不良问题,并依据对应问题来提出相应对策,旨在进一步保障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开展,以此来供相关人士交流及参考,望采纳。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有效策略引言现如今,我国已经全面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应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进而为不动产登记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其集体土地这类不动产的登记工作,由于多种因素的直接性影响下,尚存着一些不良问题。

所以,当前就需要及时找寻到我国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进行更为科学、合理、针对性的良好解决,以此有效强化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

一、我国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分析(一)登记信息不准确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经常发现一些许可证书不相符的不良状况,其不良现象大致为:真实状况与许可证书内容不符,即便其许可证书为我国正规部门所配发、真实状况与许可证书内容相同,但所发放的部门并非我国的正规部门、许可证书的获取为不良渠道,所以发放部门不是我国的正规部门,其真实情况也与证书内容具有一定的差异。

(二)不一致的不动产权利主体其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所有权人与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并非同一人、登记簿所显示的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存在不一致的不良现象、土地审批手续的使用人与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主体不同[1]。

(三)未登记超建的不动产一些农村居民由于缺乏一定的法治意识与自我管理意识,为了满足自己的相应需求,而随意超建了羊圈、鸡舍以及工具房等不动产,从而致使土地审批程序与建设实况不符的问题,为其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与困难。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尹建雄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尹建雄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尹建雄摘要:为了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全面实行了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房屋超建部分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明显,需采取有效方法解决。

此外,结合具体情况,从法律、技术措施等多个层面给出相应的处理建议,使我国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地开展。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问题对策引言:就目前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制度上的不健全,管理上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其中不乏是因为各相关部门不作为、工作失误、沟通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出现。

但是,最重要还是来源于某些制度性的规定缺乏实践的基础,从农民利益和认知角度出发对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研究还未得到深刻的重视。

事实上,农民以及农村集体土地实际问题才是制度实施和贯彻根本。

在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实际工作中,采取的处理措施也要多从农民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的原则。

1 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1.1 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和土地审批手续的使用人不一致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常常会出现土地审批手续记载的使用人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原则,是无法办理房屋登记的,这就使登记工作陷入到僵局之中。

对此,笔者认为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应该尽可能避免矛盾的扩大,采用和谐处理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仅要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还需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之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换而言之,针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关键在于土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协调沟通,最终形成房、地一致的权利人。

1.2 面积超占与一户多宅的登记在农村,农民宅基地超占的现象十分普遍,如何对超占部分进行规划和调整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的问题之一。

一部分历史形成的面积超占、一户多宅的宅基地,虽然具备合法的权源,但是和当前阶段我国的政策是相互冲突的,如何对这些产权进行登记一直未能形成统一意见。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探讨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探讨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探讨发表时间:2020-08-06T08:20:00.127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0年3期作者:李振辉[导读] 在土地建设和土地资产管理等工作不断深入条件下,必须保证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对集体土地不动产的登记力度,并按照有关部门登记的各项信息开展集体土地不动产管理工作,全面发挥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优势。

李振辉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借调至自然资源分局摘要:在土地建设和土地资产管理等工作不断深入条件下,必须保证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对集体土地不动产的登记力度,并按照有关部门登记的各项信息开展集体土地不动产管理工作,全面发挥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优势。

本文就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展开研究,首先阐述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之后介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问题优化措施。

发挥各项措施作用效果,提升有关部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力度。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房屋超建登记引言对于集体土地不动产来说,在登记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这就导致有关部门在进行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时经常出现问题,对于集体土地不动产物权公示效果和土地所有权综合管理水平也有很大影响。

基于此,就应在考虑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问题条件下规划针对性优化措施,严格遵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调整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问题,逐步强化集体土地不动产综合监管力度。

1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1.1一户一宅与一户多宅问题在进行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时,村镇政府所管辖的办公司并没有按照各项具体要求进行村镇工程不动产登记,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也没有考虑村镇办公室基础权利,造成集体土地工程建设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之间意见不统一,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村镇工程不动产登记出现多头管理现象,对于该项不动产实际登记效果和各项基础信息准确性也有很大影响。

而且村镇公约要求,出家女、上门女婿……在不动产登记中存在归属不明晰这一问题。

有关部门在进行集体土地工程不动产基础资料审批时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审批资料丢失问题层出不穷,这就造成不动产实际面积与前期审批面积之间差异过大。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我国《不动产暂行条例》的实施,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得到了确立,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

通过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我国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础依据,但其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只有充分解决相关问题,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才能顺利有序地开展。

本文将对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农村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建议引言: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完成示范点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规范和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全国开展此项工作探索可操作性、具有先行示范意义的工作模式和技术方法,通过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切实保护农民财产利益、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1、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受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管理模式的影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同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具有特殊性。

对此,《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并做了具体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主体有身份限制。

宅基地是村集体为了满足其成员居住生活的需要,而分配的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没有资格取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是取得的无偿性和使用的无期限性。

为了确保每户农民能够取得基本的居住生活保障,国家规定按标准无偿分配给农民宅基地建造房屋,由于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使用期限。

三是数量受限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只能分配给一户村民一宗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四是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能随意转让。

目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转移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这是由宅基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只能转让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推进,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缺乏足够的统一性。

农村土地房屋的分散性和杂乱性使得不动产登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与城市相比,农村土地房屋的具体情况更复杂,如棚户区调整、集体土地使用、经济区域划分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

这样的差异导致了登记工作的难度。

第二,登记程序不够简便。

目前的登记程序较为繁琐,需要多级审批,如土地批准部门审批、房屋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审批等,这给农民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及费用开支。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颁发相对较晚,具体操作程序和技术规范仍在不断完善中。

第三,登记数据存在部分问题。

不动产登记数据是一个核心问题,但与基础土地交易系统不同,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的统一登记缺乏一致的数据标准,登记数据存在一定的混乱程度。

有些数据没有得到及时完善,有些数据不是实际的数据等,都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第四,社会意识有待提高。

在农民中,尚未形成一个不动产平等交易的意识,经常遇到买卖房产却缺少登记等问题。

此外,登记员、律师、公证员、财政部门职能部门的不规范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也会加重登记工作的难度。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改善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度。

一是加强法规的建立,尤其是加强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性质的规范。

二是推动基础设施的完善,包括土地权益、不动产交易、评估和监测等方面。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意识,让农民适应这个新的社会环境并积极地参与到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

四是优化不动产登记程序,减少办理时间和费用的开支。

五是加强数据交换等基础建设,对登记数据精细化管理,确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总之,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完善制度和规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公众意识,多方面共同努力,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推动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的规范化和规范运行。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浅析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浅析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浅析
于建军
【期刊名称】《现代农业研究》
【年(卷),期】2016(000)012
【摘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是通过国务院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的一项工作,主要包括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文章浅析了该项工作的实现方式及开展思路。

【总页数】1页(P65-65)
【作者】于建军
【作者单位】吉林省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口前所,1322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92
【相关文献】
1.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浅析
2.姜大明: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基本完成
3.我省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全面完成
4.益阳市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
5.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解读《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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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思考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思考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思考发表时间:2020-05-22T16:08:20.577Z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第7期作者:覃展南[导读]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为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基础保障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为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基础保障,但从目前来看,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我们只有认识到目前存在的问题,再对照、结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进行整改,才能保证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本文对当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我的一些想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问题与思考引言:目前我国的发展正逐步迈向城市化的格局,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开发使用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其变化速度不断加快,从2020年1月起我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进一步加强和保障了农民的权益,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实施细则,为我国的自然资源管理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具有深远的意义[1]。

不过从目前来看,土地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我们在依法不断推进的进程中,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并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条例内容做出改善,从而推动我国土地产业的持续发展。

1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1.1 地籍档案材料的衔接有待加强(1)旧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1990年前后开始登记发证的,由于受当时条件及工作人员素质的限制,登记发证不是很规范,特别是对土地的丈量、宗地图的绘制,误差都是相对比较大的。

与目前的仪器测量,卫星定位,电脑制作地图都有较大的差别,导致原始地档案的数据和图纸尺寸与实际有较大的误差。

(2)旧宅居地的审批不够严格,当地登记证的办理、用地范围普遍都是根据户主的意愿去办理,没有认真核对家庭的人口,所以导致当时的登记发证面积过大,超出了囯家规定的农村宅地使用标准。

也导致现在难以处理这些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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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尹建雄
发表时间:2019-03-27T10:46:05.26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5期作者:尹建雄
[导读]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全面实行了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

曲靖市马龙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云南曲靖 655199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全面实行了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房屋超建部分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明显,需采取有效方法解决。

此外,结合具体情况,从法律、技术措施等多个层面给出相应的处理建议,使我国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地开展。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问题对策
引言:
就目前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制度上的不健全,管理上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其中不乏是因为各相关部门不作为、工作失误、沟通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出现。

但是,最重要还是来源于某些制度性的规定缺乏实践的基础,从农民利益和认知角度出发对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研究还未得到深刻的重视。

事实上,农民以及农村集体土地实际问题才是制度实施和贯彻根本。

在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实际工作中,采取的处理措施也要多从农民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的原则。

1 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
1.1 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和土地审批手续的使用人
不一致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常常会出现土地审批手续记载的使用人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原则,是无法办理房屋登记的,这就使登记工作陷入到僵局之中。

对此,笔者认为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应该尽可能避免矛盾的扩大,采用和谐处理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仅要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还需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之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换而言之,针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关键在于土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协调沟通,最终形成房、地一致的权利人。

1.2 面积超占与一户多宅的登记
在农村,农民宅基地超占的现象十分普遍,如何对超占部分进行规划和调整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的问题之一。

一部分历史形成的面积超占、一户多宅的宅基地,虽然具备合法的权源,但是和当前阶段我国的政策是相互冲突的,如何对这些产权进行登记一直未能形成统一意见。

对于此类问题,应该从法律层面上,对权属来源文件加大审查力度,建立实质与形式统一的登记审查模式。

由于我国农民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十分复杂,加之针对各类权属来源文件也不具备统一的认定和审查标准,因此在具体登记时,应该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地对历史权利归属进行还原。

另一方面,需要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依申请登记的原则,对确实有需要的农民进行调查登记。

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应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明确只有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应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规,理顺各类问题的法定解决途径,为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中的虚假现象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不动产登记采取部门分散型管理登记方法,例如,针对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审批手续,既有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下设的村建办公室,同时也需要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部门间缺少紧密的联系,难免出现虚假风险防控的漏洞。

主要表现在以下3种情况:第一,证书和信息的双重伪造。

简单的说就是证书并非相关发证机关颁发,且证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也不相符;第二,证书为真,信息伪造。

这种情况是指证书是通过非常规渠道获得的相关发证机关颁发的合法的证书,但是证书的内容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第三,证书伪造,信息为真。

证书的内容与实际信息完全符合,但是证书确属非法伪造的,毫无法律效力,为非法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的处理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各相关部门对土地、房屋的产籍档案进行严肃认真的整理归档。

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力度,力求每一个登记在审批调查时都要有档案可查,且需要满足不费时不费事的要求,为证书的真伪审核带来便利,实现严控真伪关。

其次,加强各部门间的联系,主动联系村镇工程审批以及建设部门,主动与相关批准部门协商沟通,主动调取工程建设许可证书样本或者相关的档案资料,留存后进行真伪辨别。

只有做到主动政府行为作为,而不是互相推诿,才能防控虚假风险漏洞。

再次,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需要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积极学习有关知识,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秉承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信念。

3 农民对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认知匮乏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参与者,即农民在对制度和产权意识的认知上是存在极大的匮乏。

在农村往往存在这样两种情况:第一,农民对于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可以确认并保护自身的的权利这一作用,完全没有法律意识,常常通过自认为可行的办法处理问题,例如,农民对房屋实际占有的意识很强烈,但是由于缺乏对房屋产权认知度,他们宁愿抢占、违建也不愿意通过正规的途径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是只重视土地证忽视房产证或者认为土地证即房产证。

第二,亦或是农民对房屋登记期望与制度设计脱节。

制度的导向不能满足农民所期望通过登记获得的利益,从而阻碍了房屋登记的实行和开展。

在制度层面,从农民的角度出发考虑,利用多种途径提高农民对于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认知,也是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制度相关问题的必要思考。

4 有关房屋超建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房屋修建往往存在审批方面的问题,其原因是多重复杂的,不仅与经济基础有关,与自然环境有关,也与人的主观意识和基础观念有关,所以不批就建、批少建多的情况屡见不鲜。

那些未得到审批就扩建的房屋,主要为农户提供养殖家畜、圈地种菜、工具用房等用途,往往都有实际的用途和需求。

由于很多房屋的建造情况与土地审批手续中的信息不符,增加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难度。

我国农村地区的房屋超建问题司空见惯,为了进一步规范此类现象,尽量确保经批准后的建筑房屋土地面积、实际建造面积与经过审批的面积保持一致,可参考借鉴以下方案:首先要分清农村集体土地上实建与审批面积不符的区别性情况:一种是房屋结构有出入,如批建2层实建3层楼房;另一种是房屋面积有出入,如批建50平米实建100平米。

当然,无论是针对上述哪种情况,都应该贯彻落实我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

若在乡镇规划区出现不按规划完成建造房屋,政府应勒令停建,并在规定时间改正,逾期不改则直接拆除。

也就是强调,加层违建房屋的申请人应及时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履行完整的审批流程后完成不动产登记;而违建房屋中的扩建部分则将被登记机构视为违章建筑,面临责令拆除的结果。

面对房屋超建的问题,在做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应灵活采取不同方面调整和解决:第一,申请人应第一时间在国土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第二,超面积违建房屋在不能补办手续的情况下,登记人员应实地考
察,只允许登记合法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对超面积的房屋不办理登记。

结束语: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问题,当前是国人普遍关心的话题之一。

从国家制定政策到最终的落实执行,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未来,我国的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我国土地资源的使用将越来越合理和有序,而这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韦志林.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若干问题探析[J].住宅与房地产.2018(13)
[2]李清仁.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研究[J].低碳世界.2018(08)
[3]卢凤军.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J].中国市场.2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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