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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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事实 (1)

被告基本情况 (2)

本案基本事实 (3)

第二部分公诉请求 (4)

第三部分公诉意见 (1)

键入章标题(第2 级) (2)

键入章标题(第3 级) (3)

第四部分社会危害性 (4)

社会根源 (5)

思想根源........................................................................................................... 第五部分结论.. (1)

键入章标题(第2 级) (2)

键入章标题(第3 级) (3)

第六部分部分证据目录 (4)

键入章标题(第2 级) (5)

键入章标题(第3 级) ..............................................................................................

东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张阳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起诉书号东江检刑宿[2015]52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阳过失杀人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本案刑事诉讼活动就进法律监督。笔录、尸检报告等诉讼活动,已经清楚的证明了本院指控被告人张阳过失杀人。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依据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第一部分基本事实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阳,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东江县小何镇石

河小区1号楼101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

月13日被东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东江

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

二、本案基本事实。

经本院充分调查取证,现将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陈述如下:

经本院充分调查取证,现将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陈述如下:

1、2015年2月22日22时许,被害人程明在李佳媛家楼道强奸李佳媛未遂,李佳媛遂回家后将此事告知男友张阳(被告人),并告知张阳程明约其第二天晚上在南湖公园见面。

2、2月23日20时许,张阳和赵乐到南湖公园北门隐蔽处等待李佳媛和程明。

3、2月23日21时许,李佳媛和程明从南湖公园西北门走进公园,李佳媛借口去公园公厕,程明独自沿着湖边往木桥方向走,向南走过一段距离后,站立于岸边的小路。

4、为防止程明逃跑,赵乐顺着柏油马路绕到木桥处,同时,张阳向程明走去,并在距离程明100米左右时加速奔向程明。程明回头看见来者是张阳,开始向前急

跑。张阳边追边喊,“站住,别跑”,在这个过程中,程明摔了两跤。张阳曾追上程明,并踢了几脚。

5、在追逐过程中,程明向湖上冰面跑去,等张阳追至湖边时,程明已经沿着冰面跑了一段距离。张阳踩了一下冰面,但因害怕冰面不结实,没有继续追赶程明,于是张阳在湖边向程明喊话,“再跑淹死你”。

6、赵乐从木桥那边跑至湖边,告诉张阳让他别再追赶程明,以免自己掉下去。此时张阳和赵乐一起顺着木桥跑向南湖南岸以期找到程明的踪迹,在此期间,张阳打电话给李佳媛让她先回家。张阳、赵乐追至南湖南岸,没有发现程明,并且发现南岸边有的地方没有结冰。张阳、赵乐等待一会之后依然没有发现程明,于是两人顺着木桥回到南湖公园西北门,同李佳媛会合。

7、李佳媛给程明打电话,电话无法接通。随后张阳打电话给李佳媛前男友周唯,告诉周唯程明强奸李佳媛未遂并且自己找程明的事情,让周唯小心程明。

8、2015年2月24日14时许,正在南湖公安上班的南湖公园管理处副处长沈六铨被一位女子告知,南湖公园南岸东江法院对面的湖里好像有一具尸体,沈六铨随即过去现场查看,在确认确实有尸体漂在湖面上之后立即

报警。

第二部分公诉请求

1.依法认定被告人张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对

被告人张阳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部分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张阳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足以认定。

1.被告人张阳行为时已满16周岁,已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就符合了犯罪的主体条件。

2.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张阳和赵乐的追逐围堵行为造成了程明死亡的危害结果,即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客观上张阳的追逐行为与程阳的死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追逐行为过程中,虽然是介入了被害人自己的行为(跑上冰面)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但二者依旧具有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1)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实行介入行为(跑上冰面)。本案中张阳与赵乐分头追逐并围堵程阳的行为,使程阳无路可逃,但是被害人程明之前骚扰张阳的女朋友,深知张阳围堵自己肯定是要教训自己,于是慌不择路的程明为了躲避张阳等人的围堵走上了并不知道是否结实的冰面,酿成悲剧。故张阳等人的追赶行为是使得程明不得不走上冰面原因,程明选择朝冰面逃跑固然错误,但从刑法上来说,只要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起了积极作用,都不能否认其原因的性质。张阳的行为不是构成程明溺亡的唯一原因,但是是重要原因,所以二者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被告多次表示要教训程明,其中途追赶上程明后还对其进行了殴打,被告的行为使得被害人心理恐惧,精神处于紧张状态,失去理智的判断潜在的危险,才会选择不安全的冰面作为逃生的道路,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人确已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果没有张阳等人的追逐行为,程明就不会掉进湖里以致溺亡。

因此张阳等人的追逐行为对于程阳的死具有因果联系

3)张阳没有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采用不作为的方式,使危险状态没有消除。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使得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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