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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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旳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关系旳总和二、民法旳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旳基本原则:民法旳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旳带有主线性和普遍性旳指导意义旳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旳一直。

详细说来,民法有如下几种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详细旳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旳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旳渊源五我国民法旳历史和现实状况六现代民法旳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旳发展(三)民法内容旳发展(1)老式民法旳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旳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旳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旳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旳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旳界线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旳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旳平等主体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旳体现。

民事法律关系旳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旳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旳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旳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旳关系1、民事权利旳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旳也许性。

它详细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行一定行为旳也许性。

(2)权利主体可以祈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旳也许性。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背诵版新编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背诵版新编

1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旳一种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旳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旳经典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23年旳《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23年生效旳《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旳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旳调整对象:平等主体旳财产关系、平等主体旳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旳生产、分派、互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旳以经济利益为内容旳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旳财产关系旳重要特点:a主体旳地位是平等旳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旳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旳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旳人身不可分离旳、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旳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旳人身关系旳重要特点:a主体旳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旳享有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旳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旳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旳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b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旳发展c维护正常旳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旳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旳民法旳主线规则,是民法立法旳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合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旳基本准则。

8.民法旳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旳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旳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承担义务c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旳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旳意志充足体现自己旳意愿,按照自己旳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要点内部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要点内部资料

09年政法干警招录"民法学"考试高分备考指导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中的简答题和论述题汇总1民法的概念极其调整对象.2个调整对象的特征各是什么.2民法的渊源.概念极其种类.3民法根本原则的概念极其容.4自然人民事权力能力的概念特征.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6各人合伙的概念特征.7法人的概念特征.8法人的概念特征.9法人的成立条件.10法人民事权力能力的概念特征.1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12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1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4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5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1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17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8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9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20诉讼时效与除诉期间的区别.21物权的概念.特征.22物权法的根本原则.23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权能.24共有的概念.特征.25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26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27论相邻关系.28地役权的概念.特征.29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30抵押权的概念.特征.31质权的的概念.特征.32留置权的概念.特征.33抵押权与质权的异同.34债发生的原因.35论不当得利.36论无因管理.37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特证.38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39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40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特征.41可撤销合同的情形.42论同时履行抗辩权.43论先履行抗辩权.44论不安抗辩权.45论债权人之代位权.46人身权的概念.特征.47人格权的概念.特征.种类.48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49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50继承法的根本原则.51继承权丧失的原因.52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5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54遗嘱与遗赠的区别.55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56论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57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当方式.58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59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0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1建筑物倒塌坠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2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4侵犯著作权民事责任承当的方式.65论不可抗力.66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特征.67专利权人的权力.义务.68商标法的注册原则.2021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考察重难点来源:考试大 2010/6/12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模拟考场视频课程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等总论局部在2021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中约占20%的容。

2013年云南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民法学要点五

2013年云南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民法学要点五

1.1918年赵清生母亡,1919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芸。

1924年赵清留学英国,与一英籍女同居,生一子一女。

1925年,赵生父续取张某。

1936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芸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

1975年赵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结婚,王带来2女(刘芳16岁,刘珍14岁),次年又生了一子赵宇。

现赵清病故,继母张某,英籍女及所生子女、李某及所生女赵芸、王某及刘珍、刘芳、赵宇争继赵的遗产。

本案中()有继承权。

A.李某B.英籍女C.王某D.张某E.英籍女所生子女赵芸、赵宇F.刘珍、刘芳2.下列关于待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正确的有()。

A.两者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B.两者的继承人的范围不同C.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D.两者的本质是一样的,只是名称不同3.根据法律,继承人因下列原因将丧失继承权,这些原因是()。

A.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B.故意杀人的C.伤害被继承人,构成犯罪的D.遗弃被继承人4.张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儿子张甲,与妾李某有一女儿张乙,1948年张某又赎买陈某为妾,但没有得到张家的公认,张某与陈某在外租房子同居,生一子张丙并还收养张丁为养子。

1954年张某又回原籍同李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

“文革”开始,张、李、方被批斗,惟有陈某没有被批斗,故张某便搬到陈某居住,但同李、方及其子女还有来往。

1979年张某被平反,退还房屋8间及其被抄物品折价的32000元。

事后张某还是与陈某一起生活,8间房屋由李方及其子女居住,分别各4间。

1990年张某病重,搬到李某处,4个子女共同照顾。

张某去世后,1979年被平反,退还的房屋8间及其被抄物品折价的32000元是张某与其妻子分割同共财产,你认为,张某的遗产该如何处理()。

A.张某的三个妻子与四个子女都是合法的继承人,且都是第一继承人B.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三个妻子应该适当地多分点C.张丁和陈某不能继承张某的遗产D.张丁和陈某不能继承张某的遗产,但是可以适当地分给她们一些遗产5.金女与荀男恋爱多年,两人刚登记结婚,共同存款和共同为结婚准备的用品价值上万元。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真题解析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真题解析
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也是一种主合同又是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所以是有名合同。因此,本题答案为C。
4.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A.公立医院
B.公办学校
C.国家机关
D.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解析】
A选项说法不正确,按照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法人。B选项说法不正确,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C选项说法不正确,机关法人,享有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不需要登记即可成立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属于机关法人。D选项说法正确,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本题选择D
19.出版社向读者寄送新书目录的行为属于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新要约
D.承诺
【答案】A
【解析】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生活中常见的要约邀请有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拍卖公告等。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的区别: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B.表明经受要约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解析
―、单项选择题:第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择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民法学》模拟试卷

《民法学》模拟试卷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模拟试卷考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第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

1.某天深夜,骑车人甲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造成车坏人伤,此坑周围无栅栏围住也未安置红灯。

后来查明,该坑是某修路队雇用的王某所挖。

甲的损失()。

A.应由某修路队承担B.应由王某承担C.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分担2.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

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医院住院一年零三个月。

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

现问,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A.杨村B.李村C.县城医院D.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3.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4.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

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5.甲与乙于2003年3月1日签订一份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2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20题)1.【单选题】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A.财产权与人身权B.绝对权与相对权C.主权利与从权利D.请求权与形成权2.【单选题】不属于法律上的物有()A.金银B.太阳C.货币D.股票3.【单选题】马某(女)与李某是竞争对手,素来不和。

一日,马某给李某的丈夫张某发了一封匿名的电子邮件,诉说李某长期与一男子甲私通,李某因此与张某感情不和而离婚。

李某后来得知此邮件系马某所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马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配偶权B.马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C.马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隐私权D.李某有权向马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单选题】王鹏喜欢女同事李阳,但李阳拒绝与其建立恋爱关系。

王鹏于是利用电脑合成技术,将单位集体照上的李阳照片和自己的照片合成在一起,制作成精美的图片向朋友炫耀他和李阳的“真挚感情”。

李阳非常恼火,遂向法院起诉。

王鹏恼羞成怒,将李阳的照片单独剪下放在单位门口任人践踏。

本案王鹏()A.侵犯了李阳的肖像权B.侵犯了李阳的隐私权C.侵犯了李阳的荣誉权D.侵犯了李阳的人格尊严5.【单选题】依照《担保法》,定金数额不得超过()A.20%B.30%C.10%D.40%6.【单选题】某影楼与蓝蓝约定:“影楼为蓝蓝免费拍写真集,蓝蓝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

”后蓝蓝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化妆品广告上。

经查,化妆品公司是从该影楼花一千元买到该照片的。

下列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某影楼侵害了蓝蓝的肖像权B.某影楼享有蓝蓝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D.化妆品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蓝蓝的隐私权E.7.【单选题】下列人格权类型中,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隐私权B.肖像权C.健康权D.名誉权8.【单选题】人身权具有何种属性?A.不能转让B.可以转让C.不可以转让,但法律另规定的除外D.可以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是A.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B.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C.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D.以上各项都对10.【单选题】无因管理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债,这类债中,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A.报酬B.支出一一切费用C.收益中的合理份额D.支出的必要费用11.【单选题】女青年陈某因在一知名论坛上发帖言词过激而受到许多网友的关注。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及答案解析

⼀、判断题 1、民法的调整⽅式包括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其中"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式属于事前调整。

( )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但亲属间形成的财产共有和分配等横向财产关系则不属民法调整。

( ) 3、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法中具有普通法的性质,故其应属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我国尚待修订和完善的民法典。

4、某国驻华使馆的官员驾车外出,与中国公民发⽣民事侵权纠纷,在其同意适⽤我国民法时,法院可依我国民法作为审判依据。

( ) 5、“民商合⼀”与“民商分⽴”是两种⽴法体例的具体表现,并不是否认民商法是私法的理由。

6、就民法原理⽽⾔,民法的渊源除法律外还应包括判例和法理,其具有弥补制定法局限的功能。

7、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当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且在经济利益上也是等价有偿的。

9、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的主体只有⾃然⼈和法⼈两种。

10、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基于⼈的⾃然属性⾃然取得的。

11、甲到⾮禁渔区钓鱼的⾏为,属于事实⾏为。

12、⼀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能相应地由⼀个⾃然事实或⼈的⾏为引起。

13、不以主观意思表⽰为构成要素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即指⾃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14、甲⾃杀⾝亡,其财产由甲之配偶继承。

引起这⼀法律关系变化的是甲的⾃杀⾏为。

15、不当得利能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16、⽆⾏为能⼒⼈同完全⾏为能⼒⼈⼀样享有⼈格权。

17、⼩明虽未满7周岁,但因经常随⽗母购买⾷物,已知⼀些⾷品的价格,故⼩明单独实施购买其已知价格⾷品的民事法律⾏为有效。

18、胎⼉没有权利能⼒,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故对胎⼉的任何利益⼀律不予保护。

19、⼈的权利能⼒终于死亡,故法律⽆理由再对此种⾮民事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

20、监护⼈是被监护⼈的法定代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必考考点解析

政法干警民法学必考考点解析

政法干警民法学必考考点解析考点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那么,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的合法性,法律确认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行为人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必须可以实现。

可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与实际产生的后果是相互一致的。

这一特点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民事违法行为。

因为,虽然民事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 也会依法产生法律后果(如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

但是,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时所追求的后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据。

例 1 下列内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是() 。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C.行为内容不违法D.行为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答案:C【解析】准确掌握《民法通则》第55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故选项 A 中的正确表述应当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B中的正确表述为“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有意思表示”;选项D则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例2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为有() 。

A. 租赁合同B.赠与合同C.保管合同D.仓储合同答案:C【解析】如何区别实践性民事行为与诺成性民事行为,关键是了解何者是常态,何者是例外。

结合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考虑,很容易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当然不包括标的物的交付。

因此诺成性民事行为是常态,而实践性民事行为则属于例外。

既然是例外,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366 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

很多考生可能认为赠与合同也应当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

但实际上看《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要求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或生效条件。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民法学是指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政法干警考试来说,掌握一定的民法学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将就民法学的主要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供考生参考。

首先,民法学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私法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中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民事权利是指私法主体对自身合法利益的排他性支配能力。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其次,民法学的核心内容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掌握的具有私人性质的权益。

它包括财产权、人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

其中,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支配、支配、使用和收益权。

人格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自身人格利益的享有和保护。

其他民事权利包括合同权利、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此外,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或者保护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

它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真实性等要件。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一致。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表达。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有效力的问题,即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产生。

效力的问题包括生效和效力期限等。

最后,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问题。

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等。

综上所述,政法干警考试中的民法学知识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考生在备考时应该注重对这些知识点的掌握,并且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理论学习,建立起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进行思考和分析,以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日后的执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考点详解(部分)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考点详解(部分)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根据各国现有民法(包括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概念的完整表述应是:民法是以民事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民事方法是指民法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尊重、保障民事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对被侵犯权益给予赔偿的方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范围包括以下内容:①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通常称之为集体财产或有形财产。

②智力成果。

如著作、专利、商标等。

③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后两者通常称之为无体财产或无形财产。

所以,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

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还包括货币借贷、货物运输、货物保管、知识产权转让,此外也包括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这也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界限。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安徽省历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考试《民法学》真题及答案

安徽省历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考试《民法学》真题及答案

安徽省2010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考试《民法学》真题试卷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第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请开始答题:1.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过错责任原则B.推定过错原则C.无过错责任原则D.公平原则2.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 )。

A.民法的生效时间B.民法的溯及力C.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D.民法的失效时间4.知识产权是( ).A.绝对权B.相对权C.请求权D.形成权5.正当防卫属于().A.公力救济B.自卫行为C.自助行为D.不合法行为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 )。

A.法律规定的事实B.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C.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D.已经发生的事实9.甲将自己的手提电脑交乙保管,乙将电脑以合理价格卖给丙,但未交付,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B.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C.买卖电脑合同无效D.买卖电脑合同可撤销10.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

A.留置权B.质权C.地役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11.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价目表寄送B.招股说明书C.拍卖公告D.投标12.甲委托乙代购惠普打印机,而乙代购的是佳能打印机,乙的代购行为()。

A.无效B.可撤销C.效力待定D.可变更13.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A.不可抗力B.显失公平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债务D.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14.赠与合同是()。

A.要式合同B.单务合同C.实践合同D.无名合同1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

A.只能是产品的制造者B.只能是产品的销售者C.只能是产品的运输者D.既可以是产品的制造者,也可以是产品的销售者18.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由()。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B.教唆人承担侵权责任C.教唆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连带责任D.教唆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19.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债务是().A.身体受到伤害B.延付或拒付租金C.加工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D.寄存财物被丢失二、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本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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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新主编中公教育公职考试研究院审定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民法学【本科类】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严格依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大纲编写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民法学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本科类/李永新主编.—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3.3(2014.3重印)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ISBN978⁃7⁃5115⁃1664⁃0Ⅰ.①民...Ⅱ.①李...Ⅲ.①警察-招聘-考试-中国-习题集②民法-法的理论-中国-习题集Ⅳ.①D631.13-44②D923.01-44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3)第044855号书名: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本科类)作者:李永新出版人:董伟责任编辑:巨晓丽封面设计:中公教育设计中心出版发行:社址:北京金台西路2号邮政编码:100733发行热线:(010)65369527653698466536950965369510邮购热线:(010)6536953065363527编辑热线:(010)65369511网址:经销:新华书店印刷:北京市北中印刷厂开本:787mm×1092mm1/16字数:204千字印张:8.5印次:2013年3月第1版2014年3月第1版第2次印刷书号:ISBN978⁃7⁃5115⁃1664⁃0定价:27.00元中公教育核心研发团队李永新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具有十多年公务员考试辅导与实战经验,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主持研发了引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专项突破等全系列教材和辅导课程,讲课系统、全面、有效,倍受考生欢迎和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张永生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中公教育资深专家,顶级辅导教师。

多年来潜心致力于公务员考试的教学研究,参与编撰了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培训针对性强、真题命中率高的特点,是深受考生信赖的实力派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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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十一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权,其他物权,知识产权
例外:相邻权,所有权转移前除去瑕疵,买受人知或应知
可中止付款,提供担保后应恢复,也可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
2,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适用法定要求
--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合乎质量要求负证明责任
--风险转移时是否存在瑕疵由买受人证明
一般质量瑕疵:减少价款,修理
种类物可请求更换
三包约定者,保修期内两次修理应更换或退货
出卖人可催告买受人30日内解除合同,无表示丧失解除权
3,买受人的验货责任: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通知
两年或从质量保证期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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