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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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细则》

1、依据。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2、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普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4、监测点分布

根据普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布点,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点图。附图: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图。

5、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1)煤矿井下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煤尘、噪声及井下有害气体(co、h2s等)。

(2)煤矿地面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煤尘、噪声、高温及毒物(苯及苯的衍生物、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氨气等)。

6、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

(4)通风队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5)每月由通风队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月由安监科组织人员对井下作业点进行一次噪声检测,并做好相关及记录;由机电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机械噪声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7)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8)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和田七台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普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xx年2月13日

第二篇: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碾底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煤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依据综合办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3、生产部门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呼吸性粉尘建议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煤矿相关规定执行。

4、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

及时上报。

5、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1、煤矿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向职业危害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作出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领导小组组长

签字后,进行备案。

4、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作好记录。

5、每月由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年由监管部门指定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向职工公布。

7、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8、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三、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综合办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队、组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队、组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队、组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队、组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五、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监处,由企业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公司安全监处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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