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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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全员安全文明生产意识,利于推动和促进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杜绝和减少事故。
第二条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凡参加公司承建项目施工单位的全体从业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术语
无
第四条职责
公司技术部及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流程图
无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公司对实现安全目标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资金从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个人,经管理部审核属实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00—1000元。
一、在危及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重大事故者。
二、在事故中积极保护事故现场,奋力抢救公司财产和减少损失者。
三、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并献计献策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四、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消除事故苗头,避免重大损失者。
五、同“三违”现象作斗争,检举“三违”行为者。
六、及时完成安全部门布置的应急工作,认真整改事故隐患,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且成绩突出者。
八、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公司认为可以给予奖励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年终被评为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集体)或个人,表彰奖励单位(集体)1000~3000元,表彰奖励个人200~500元。
第三章事故处罚
第九条发生各类重伤以上(包括重大未遂)事故的,对施工责任单位及负责领导和主管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权限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一、发生死亡事故,对施工责任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发生群伤群亡事故按伤亡人数加倍处罚);对施工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
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罚款,专(兼)职安全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二、发生重伤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三、发生轻伤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50~300元罚款。
四、发生无人员伤亡的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的(含10000元,不扣除保险公司索赔金额,以下类同),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各类事故,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0%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对安全主管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对专(兼)职安全员罚款100~500元。
五、发生各类严重未遂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起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150%加重处罚。
六、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报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挠安全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150%加重罚款;补报各类事故、无故由轻
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七、凡发生各类事故险情,未遂事故及轻伤以下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事故),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对单位罚款500~3000元,属隐瞒事故不报的,加倍处罚。
八、发生各类事故,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150%加重罚款。
第十条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一、发生各类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由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50%进行赔偿,并处以5%~15%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不超过10000元。
二、发生各类无人员伤害的事故,由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50%进行赔偿,并处以5%~10%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不超过2000元。
三、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承担。
第十一条对同一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给予赔款并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因整改措施不力,造成施工期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者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不经严格资质审查,违反规定,私招乱雇施工单位、临时工、民技工、除补办有关手续或清退外,对招用单位罚款1000~3000元,由此发生事故按第九条、第十
条规定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发生各类事故,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并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章施工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凡违规被监理、业主处罚的,所有罚款额均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上级领导、安全部门布置要求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时限和要求整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十七条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而不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对部位负责人(带班人)罚款100~200元,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十八条新开工项目,单项工程无安全技术措施、无安全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的,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100~500元,对单位罚款500~3000元。
第十九条作业项目(部位)安全防护设施(或措施)不及时跟进,隐患不及时消除,每项处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部位负责人)200~1000元罚款,对单位罚款500~2000元。
第二十条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戴安全帽,不按规定劳保着装,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佩戴上岗证的,对违章者罚款50~100元/人/次,或停工处理,对单位罚款200~1000元。
第二十一条不按规定要求开展班前会、危险预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