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网络销售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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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网络销售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其网站主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第二章网络销售商品质量与信息披露第五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承担质量责任,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商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商品的名称、价格、规格、型号、主要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退换货政策等信息。
第七条网络销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八条网络销售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或者非法渠道商品。
第三章网络销售合同与支付第九条网络销售经营者与消费者建立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第十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支付环境,确保支付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物流与售后服务第十一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快递物流服务义务,保证商品按时、安全送达消费者。
第十二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咨询和售后服务需求。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三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十四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不得恶意逃避、拒绝或者拖延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网销规章制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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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销规章制度怎么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销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网销业务的企业、个人等主体。
第三条网销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的推销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网销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网销企业应建立健全网销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网销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网销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网销从业人员应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
第九条网销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网销经营管理第十条网销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注册登记,取得相关执照。
第十一条网销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团队协作。
第十二条网销企业应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做好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
第十三条网销企业应制定产品销售计划和促销策略,提高产品知名度和销售额。
第十四条网销企业应优化网站界面和用户体验,提高网站流量和转化率。
第十五条网销企业应加强供应链管理,确保商品货源和配送及时准确。
第十六条网销企业应建立消费者反馈机制,收集消费者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网销企业应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第十八条网销企业应合法纳税,诚实守信,遵守市场规则,竞争公平。
第三章:网销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九条网销从业人员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网销从业人员应熟悉产品知识,提供客观真实的商品信息。
第二十一条网销从业人员应尊重消费者意见,耐心解答疑问,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网销从业人员应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将消费者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第二十三条网销从业人员应不断学习提升,增强专业技能,适应市场变化。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十四条网销企业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线上销售规章制度范本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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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销售规章制度范本简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线上销售行为,维护公司形象,保障顾客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线上销售业务的所有员工及相关岗位。
第三条公司线上销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媒体平台等。
第四条员工在进行线上销售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线上销售业务管理机制,确保线上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公司将不定期对员工的线上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员工行为规范第七条员工在进行线上销售活动时,必须遵循以下行为规范:1. 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欺骗消费者;2. 不得借机散布虚假信息或谣言,损害公司形象;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规谋求不当收益;4. 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个人经营活动;5.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6. 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如走私、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等;7. 不得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公司线上销售平台。
第八条员工在进行线上销售活动时,应当注意言行举止,不得恶意攻击、侮辱客户或同事,遵守行业规范,维护公司声誉。
第九条员工不得随意挪用公司资金或资源,否则将受到公司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员工在进行线上销售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销售行为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线上销售行为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给予纠正和培训。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销售数据监控系统,对员工的线上销售数据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在进行线上销售活动时,必须按照公司的销售政策和流程操作,不得擅自变更或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顾客的投诉和建议给予及时回复和处理,确保顾客满意度。
第十五条公司将明确员工的销售目标和任务,对完成销售任务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线上销售规章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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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销售规章制度大全
《线上销售规章制度大全》
一、基本原则
1. 依法经营:线上销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产品质量保证:线上销售产品必须保证质量,不得谎称商品属性,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3. 诚实守信:线上销售必须真实守信,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消费者。
二、平台规范
1. 注册规定:所有线上销售人员必须在指定平台上注册,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2. 产品发布:线上销售在发布产品时,必须提供清晰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价格等。
3. 交易管理:线上销售必须遵守平台的交易管理规定,不得私下交易,不得越级销售。
三、消费者权益保障
1. 真实评价:线上销售不得利用虚假账号或其他手段进行刷单、刷评等行为。
2. 售后服务:线上销售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售后服务,不得推卸责任,不得拒绝退换货。
3. 消费者投诉:线上销售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必须及时给予回复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
四、违规处罚
1. 依法处理:对于违反线上销售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业等处罚。
2. 规则处分:对于违反平台规定的线上销售,平台将给予相应处罚,包括封号、下架商品等惩罚。
五、其它规定
1. 对于线上销售行为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 线上销售人员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做到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消费者权益。
网络销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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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网络销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活动。
第三条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络销售经营者的义务第五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店铺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其营业执照信息、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承担质量、安全、售后服务等责任。
第八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九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遵守商品广告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第十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真实、公正、客观地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税务信息。
第三章网络销售平台的责任第十二条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驻平台的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核验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审核制度,确保平台上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六条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关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等。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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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第七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
第八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71ac0c5af78a6529647d53ad.png)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320eaad3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38.png)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9.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及一系列决策部署,细化、具化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的规定,统筹群众购药便利性和药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同时,严格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药学服务、药品储存配送、药品追溯、风险控制、信息公开等全过程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
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备案。
同时,要求平台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平台应当履行审核、检查监控以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服务和报告等义务,并强化平台在药品召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中的配合义务。
网销的管理制度
![网销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ee0167c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6e.png)
网销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网销工作,提高网销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网销信息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网销工作范围1. 网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建设、搜索引擎推广、社交媒体营销、网上广告投放、电子邮件营销等各种网上促销推广工作。
2. 网销工作涉及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根据具体项目需求进行确定。
三、网销工作流程1. 确定网销目标:明确网销项目目标,包括产品销售目标、品牌传播目标等。
2. 制定网销策略:根据目标确定网销策略,包括渠道选择、内容准备、活动策划等。
3. 实施网销活动:按照计划执行网销活动,包括网站更新、广告投放、社交媒体互动等。
4. 监测网销效果:监测网销活动效果,及时调整策略,保障活动的效果和质量。
5. 结果分析:对网销活动进行总结分析,为后续网销工作提供参考。
四、网销工作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网销活动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发布虚假广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2. 保护信息安全:对于用户信息,个人数据等敏感信息,要严格保密,做好信息安全保护。
3. 提高专业水平:网销人员要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与网络消费者的互动沟通。
4. 定期培训:定期组织网销培训,提升员工的网销意识和技能,不断提高网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网销工作管理1. 网销部门设置:建立专职网销团队,明确职责分工,提高网销工作效率和质量。
2. 相关部门沟通:网销部门要与产品研发部门、市场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协调网销工作。
3. 绩效考核:建立网销绩效考核制度,根据网销目标完成情况、网销活动执行效果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估。
4. 网销问题处理:及时处理网销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问题反馈和解决工作,保障网销正常进行。
六、网销工作风险管理1. 网络安全风险: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建立安全防护措施,防范黑客攻击、系统病毒等网络安全风险。
2. 法律风险: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确保网销活动符合法律要求,避免法律风险。
3. 资金风险:规范网销活动资金管理,避免因资金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
网络销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网络销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4ea1f88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62.png)
网络销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销售行为,促进网络销售市场的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网络上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经济组织等。
第三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因业务需要和发展要求,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二章网络销售业务规定第四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件,开展相应经营范围内的网络销售活动。
第五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依法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照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第六条网络销售主体在开展网络销售活动时,应当明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价格、售后服务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七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理投诉、退换货等事宜。
第八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或服务质量保证责任,对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第九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保证商品或服务的供应,防止无货或缺货现象发生。
第十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合法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销售侵权商品或服务。
第三章网络销售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网络销售主体在进行网络销售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保留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相关资料,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四章网络销售价格管理第十四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依法规定,公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擅自变更或欺骗消费者。
第十五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低价抢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网络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确保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不得操纵价格。
第五章网络销售广告管理第十七条网络销售主体在进行广告宣传活动时,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或误导消费者。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ec195edda38376baf1faec7.png)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药品网络销售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药品网络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管理第七条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药品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第九条药品网络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满足业务开展要求;(二)有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可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三)有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四)有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五)有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保护网购消费者的法律守护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保护网购消费者的法律守护者](https://img.taocdn.com/s3/m/3ef9ddfc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53.png)
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其中网络购物成为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首选。
然而,在网购的浪潮下,消费者权益也面临着挑战。
为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成为了保障网购消费者的法律守护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于2014年发布并于次年正式实施。
这一法规主要针对网络购物中出现的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情况进行规范和约束,旨在打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网络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销售者应当履行真实承诺、提供准确信息的义务,并且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这一条款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商家夸大产品功效、隐瞒产品瑕疵等不良行为。
从而使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做出理性的购买决策。
此外,办法还明确约束了销售者在商品质量上的责任。
网络销售者必须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提供合格证明材料。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这一规定使得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购物困扰。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网络购物的售后服务保障。
销售者须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政策,并明确了售后服务的时效和责任。
若出现商品假冒、造假等情况,消费者可向销售者主张赔偿,并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采取相应措施。
这一条款的实施,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护垫板,使其在网购中拥有更为安心放心的体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还加强了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将建立网络交易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对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这一措施的实施,进一步查缺补漏,形成了对网络交易市场的有效监管。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其落地实施,为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通过明确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加强监管等多重手段,该办法有效地改善了网络购物的环境,增强了消费者的信心和安全感。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67a1f60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cb.png)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是近年来我国药品监管政策的重要一环。
网络销售的方式为药品的流通带来了便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管,国家药监局于2014年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法律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法律的背景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药品网络销售的专门法规。
在此之前,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项药品监管政策,如《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
但由于网络销售的特殊性,这些法规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销售领域。
因此,国家药监局在2014年发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管,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主要内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网络销售药品的资质要求网络销售药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明确标注网络销售业务。
此外,企业还需具备专门的技术设施和管理人员,保证网络销售的安全和规范。
2.药品网络销售的审批要求网络销售药品必须经过国家药监局审批,获得《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批准文号》。
未经审批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3.网络销售药品的信息公示要求网络销售药品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上公示药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企业、规格、价格、使用说明书等信息,以便公众查询和核对。
4.网络销售药品的配送和销售要求网络销售药品的企业必须采取配送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和销售过程可控。
此外,企业还需建立与快递企业的合作机制,保证药品的配送安全和时效性。
5.网络销售药品的广告宣传要求网络销售药品的企业必须遵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夸大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
三、实施效果自《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国家药监局加强了对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管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网络销售药品的门槛提高了,一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被淘汰,市场上的药品质量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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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2-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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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从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对于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
第五条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不断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鼓励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按照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经营空间,并提供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与完成交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的,在经营者资质审核、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控、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提供、配合监管执法等方面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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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药品安全,落实药品网络销售联网平台建设与联网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互联网为主要营销渠道销售药品的网络零售企业;(三)拥有设立药品网络销售联网平台技术的技术企业。
第三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网络药品流通责任制度,健全和完善备案、质量管理、信息安全、实名制购药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细则,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网络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网络购买、发货、退货、检测、销毁等环节包括平台管理方面,均得到有效监控和控制,确保药品在网络流通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正常。
第四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积极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检查和督办,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和安全责任,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责任守则》等有关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网络药品信息公示、备案、检查、监管及督办等工作,建立药品网络销售档案、药品安全问题资料库,及时收集、跟踪处理相关药品的安全事件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制定实施药品网络销售服务手册、业务操作规程,落实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要求,建立从备案审查、现场检查、数据分析及异常情况处置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机制,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隐瞒、虚报、擅自变更的行为予以 serious、severe的处罚,确保药品在网络中的安全、合法。
第六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上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同时,根据网络药品流通监督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检查工作要求,逐步完善药品流通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本办法自实施日起施行。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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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规章对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平等对待线上线下经营活动,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促进线上线下经营活动公平竞争、融合发展。
第五条鼓励支持成立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协同管理、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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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1月26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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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1月26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