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PDF)
山东省委党校法理学作业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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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
2、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
法理学包括三个核心概念和两个基本问题。
☑核心概念是法学、法律与法治。
【法学】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
【法治】指主要依靠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也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通过一般性规则的方式,还指民主、共和政制。
☑基本问题是:1)法律是什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
狭义的法律是代议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其他法规。
2)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在社会行为规制的各种手段中法律有着道德、组织等手段所不能比拟的作用。
主要作用有:维护政权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引导价值取向。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④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⑤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观点。
权利与权力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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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4期(总第171期) 学 习 与 探 索Study&Exp l orati on No.4,2007 Serial.No.171・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权利与权力关系研究吕世伦,宋光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权利寓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简单产品交换之中,而权力则是国家的内容,因此,权利的发生早于权力。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相应地,权利决定权力,二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争取权利(人权)的运动一开始就具有国际性,权力应当维护和促进权利的现实化,而非压抑与侵犯权利。
经过古代、中世纪和近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呈现不同的表现形态。
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和“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列宁语),其目标为共同富裕。
大同世界是通过国家回归社会、权力回归权利及国家消亡和实现人类普遍权利来达到的。
关键词:权利;权力;权利与权力关系;国家与社会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7)04-0099-08 权利与权力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范畴,这一点在法学领域已大体取得共识。
但是,恰恰就是这个对应范畴又成为最难弄清楚的问题: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众说纷纭,尤其对两者相互关系的看法上仍有显在或潜在的对立。
通过长期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观点的学习和近些年结合实际的反复思考,笔者深深感到,真正阐明权利与权力关系实属一件关涉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发展前景的大事。
权利(right)是指特定主体(主要是个体)为实现一定的利益,依法直接拥有或依法为他人设定的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它强调独立主体之间平等互利,要求权力必须秉持公正的立场予以确认与保护,而不得随意干涉和损害。
与权利不同,权力(po wer)的基本寓意是表达出命令人与受命人之间的关系,即特定人向其管辖下的他人或不特定多数人乃至管辖下的全体人实行的自上而下的强迫力量。
它可能是合法的、甚至是合理的,但也可能是非法的、不合理的。
卢梭政治合法性思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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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著名的政治学家、哲学家和文学家。
在政治哲学史上,卢梭最早明确地提出合法性概念,并对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究。
卢梭的政治合法性思想极富开创性,也颇具争议性。
卢梭认为,主权者必须为公意所指导,公意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石。
人民本身就是主权者,且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然而,他同时赋予主权者以绝对权力。
一、政治合法性的内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直截了当地表达了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高度关注:“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我自信能回答这个问题。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问题在于懂得这些约定是什么。
”[1](p8)这里所使用的“合法”一词,并非仅指“合乎法律的规定”,而是被赋予了多重含义,其中既有道德的层面,又有制度的层面;既有事实的层面,又有价值的层面。
在卢梭的著作中,始终没有对政治合法性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在他对相关问题的阐释中,我们能管窥其政治合法性概念的基本内涵。
首先,统治者获得政治合法性的前提是缔结并遵守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的订立才使得国家的建立成为现实,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建构成为可能。
通过社会契约,搭建起了连接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桥梁。
因为,人们缔约时,每个人向全体奉献出了自身及其一切权利,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身利益。
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是全体利益的代表,人们通过它以更大的力量保全了自己的所有,人们服从集体就是服从自己。
国家唯有真正代表并不断促进公共利益才能得到维护和强化。
①因此,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获得以缔结社会契约为前提,公共权力合法性的维系以遵守社会契约为基础。
其次,合法的权力与强力有着根本区别。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1](p13-14)人们对强力的屈服,只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而并不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屈从于强力最多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文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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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2016 年第01 期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王利明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崔建远我国民事权利客体立法的检讨与展望,杨立新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时效立法的三个问题,房绍坤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刘春田再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吴光荣论我国遗嘱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葛俏“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蒋大兴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及其克服,张平华股东优先购买权“穿透效力”的适用与限制,郑彧中国海法典编纂论纲,司玉琢论私募股权众筹中公开宣传规则的调整路径,刘明质疑精神权利,陈健论储蓄卡活期账户中持卡人权益的保护,王福友驰名商标反淡化构成要件的分析与检讨,黄汇《民商法学》2015 年第12 期决议行为效力规则之构造,徐银波重构“禁止抽逃出资”的公司法理基础,刘燕独立担保的单据机制研究,刘斌法人概念的私法性申辩,屈茂辉保险利益原则:从绝对走向缓和,抑或最终消解?,马宁保险人恶意侵权规则研究,马齐林论我国民法典编纂活动中的四个关系,费安玲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王文胜清偿抵充探微,黄文煌社团罚抑或合同罚:论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蒋大兴我国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理论反思,刘维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中的主体特征和产业属性研究,李黎明自我复制专利侵权问题研究,刘强英国诽谤法的抗辩体系:传统构造与最新发展,岳业鹏《民商法学》2015 年第11 期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编纂:观念、愿景与思路,薛军保护既有权益是民法典编纂的底线,俞江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团体法思维,王雷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的证立及其展开,黄忠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胡晓静拍卖中的合同关系和代理效果,武腾破产视角下的抵销,许德风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蔡立东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吴汉东论企业名称的竞争法保护,李友根论商标禁止注册事由概括性条款的解释冲突,李琛收益权信托之合法性分析,高凌云城镇房屋租赁纠纷利益冲突化解机制研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范围,杨晓蓉《民商法学》2015 年第10 期我国当前民法发展战略探索,汤文平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类型区分及法律效力方,新军论民事生活与民法典,邱本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法的构造,王笑冰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司法观察,王林清从不当得利到损害赔偿: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逻辑演进,周伦军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冉克平以房抵债协议的法理分析,陆青破产程序与诉讼时效问题研究,王欣新中国海商法学发展评价,张文广《民商法学》2015 年第09 期导致物权变动之法院判决类型,房绍坤先公司合同问题研究,方斯远从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离,李凤章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高圣平“残疾赔偿金”制度的反思,张学军寄送买卖的风险转移与损害赔偿,朱晓喆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丁文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王洪亮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金海军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的规范分析,王好擅自处分共有物合同的效力设计,张永论界定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的两步审查法,刘维德国不当得利法当前存在的问题,马丁·舍尔迈尔《民商法学》2015 年第08 期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溯源与移植反思,熊琦论法定解除事由的规范体系,陆青论民法中的决议行为,王雷论法人董事与代表人董事,许德风“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胡改蓉民法中恢复原状类型与规范意义,胡卫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废除,徐晓论我国家庭暴力概念,夏吟兰从比较法角度解析和构建遗产的物权变动过程,肖立梅“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置疑,李永军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郭富青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废论,陈苇演绎作品的作者身份确认分析,陈明涛《民商法学》2015 年第07 期论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崔建远商标挟持与注册商标权的限制,崔国斌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性质及指纹判断规则,许凌艳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规范的继受与调适,马宁集合资金信托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化研究,姜昭论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文杰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研究,郑佳宁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模式的构建逻辑与制度设计,徐卫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的分野,郭禾论作品定义的立法表述,李琛登记行为补助行为说之质疑,申建平法院对医务人员过失判断依据之辨析,窦海阳保理法律问题研究,田浩为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李建伟论破产程序中未到期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王欣新加拿大合同法之“受益第三人规则”,吴文嫔《民商法学》2015 年第06 期中国民法典编纂若干问题探讨,柳经纬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房绍坤中国民法中的“层累现象”初论,刘颖“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弃与留,蔡立东有关债法总则存废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张素华论软件修改权在第三方插件侵权中的适用,徐彦冰发行权规定的现存问题与改进建议,焦和平法经济学中的“财产权”怎么了?,冉昊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的立场和使命,朱晓喆中间型定额保险的契约危险问题,韩长印论优先股的发行,张志坡未生效合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效力类型,许中缘论《票据法》上的代理付款人,郑孟状银行卡纠纷疑难问题研究,张雪楳旅游纠纷中的连带责任,叶金强《民商法学》2015 年第05 期基本权利与私法,克劳斯-威尔海姆·卡纳里斯身份行为效力判定的法律基准,丁慧基于合同关系的替代责任:一个法律经济学视角,汪华亮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效果,冉克平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体系化解读,张玉敏试析通道类信托之受托人责任的承担,汤淑梅论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贺剑夫妻财产契约中的物权变动论,姚辉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许莉网络侵权治理中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及其破解,徐伟知识产权领域“通知—删除”规则滥用的法律规制,司晓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的学说分析及规范分野,陈甦《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诠释,李霞股权转让限制规定的效力,徐强胜欧美主要国家上市公司董事薪酬制度之变迁,郑观《民商法学》2015 年第04 期人体基因法益权利化保护论纲,冷传莉商事契约的解释,王文宇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传统基础与现代发展,岳业鹏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王雷遗嘱形式完善三题,房绍坤赠与的法律范畴,刘家安瑕疵结婚登记处理方式的体系化思考,孙若军合作作品判断标准辨析及权属和行使探讨,赵海燕关于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评述,叶林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刘胜军论计算财产损失的基准时间,徐银波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李扬信息社会下的民法典,扬·斯密茨半掩于救济的债因:美国不当得利法发展简史,范雪飞意大利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陈晓敏《民商法学》2015 年第03 期我国多重买卖规则的检讨与重构,孙毅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石冠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的再构成,谢鸿飞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及其意义,常鹏翱论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效力,张传奇知识产权客体新论,何敏论重混创作行为的法律规制,胡开忠论人身保险不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于海纯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之证伪,张鹏物权冲突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第三人利益保护,周后春《法国民法典》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历史演变,石佳友意思主义模式下不动产一物二卖的理论与实务,乌兰“走向中国民法典,吴奕锋《民商法学》2015 年第02 期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王利明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崔建远民法典的规范表达研究,耿林现代民法典编纂的沿革、困境与出路,陈卫佐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吴汉东论股东本位,周珺论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手段的法律性质,王迁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庄加园遗产酌给制度的性质、确立基础及其适用,付翠英论监护人对成年嗣后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标准,张学军我国亲子关系立法的体例与构造,薛宁兰获利返还制度之我见,王若冰我国《保险法》第19条司法适用研究,王静国企二次改革与双层股权结构的运用,冯果《民商法学》2015 年第01 期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陈甦论商事权力,童列春中国公司对外担保规则特殊性研究,郭志京论预约在法教义学体系中的地位,汤文平绝对过失相抵抑或相对过失相抵?,周江洪我国《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再认识,于飞限定继承的悖理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正,冯乐坤论要物合同的废止与改造,张金海我国信托法关于讨债信托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应当删除,张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戴孟勇个案调处不等于普适性规则,崔建远美国最高法院2013年开庭期知识产权判例解析,金海军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增值分配:以瑞士法为中心,贺剑《民商法学》2014 年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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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私法的基础:从个人主义走向合作主义,熊丙万全球金融危机与公司治理,吴世学论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唐旭超事实物权:理论困境与出路,魏永平衡抑或失衡,杨晋玲票据再背书权之限制与行使,董翠香借名购房案件所涉问题之研究,马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潘军锋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探讨,高圣平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王成理解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迫问题,彭冰法教义学在商法上的应用,韩强对法国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再思考,董学立论输血及血液制品感染的侵权责任,李雯静物权变动之有因性、无因性及其罗马法渊,约勒·法略莉《民商法学》2014 年第08 期历史视域中的私法统一与民法典的未来,易继明人格商业化利用权的教义学构造,刘召成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理论逻辑,吕炳斌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罗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众用(集体)财产使用的性质与救济,张建文“临摹”的文化语境与制度建构,黄炜杰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问题研究,王浩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补充责任,孙维飞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李双元承租人死亡时房屋租赁合同存续问题探究,张力论旅行社转团的法律关系与责任承担,刘凯湘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责任及其限度,孙良国美国音乐版权制度转型经验的梳解与借鉴,熊琦从侵权角度看保险人的恶意拒赔,白江《民商法学》2014 年第07 期“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易军论保险法上的风险分类:合理区分V.歧视,周学峰技术合同的兴起与退隐,谢晓尧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崔国斌合同联立问题研究,陆青论隐名出资,张双根“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贺剑何谓“每次事故”:保险事故数量的确定,马宁论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沈贵明我国引入法人监事的再思考,宋刚数字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实现的困境与出路,梅夏英《民商法学》2014 年第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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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超越称谓之争:对象与客体,熊文聪论继承法的修正,王歌雅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挑战、机遇与未来展望,王太平信息产权:知识产权的延伸和补充,李晓辉关于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姚辉民间借贷纠纷正当当事人的判断,刘璐金融创新视域下公司治理理论的法律重释,冯果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变迁,郭志京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冲突现象必须改变,傅鼎生物权请求权的独立与合并,朱虎债权质权:物债二分体系下的“骑墙者”,唐勇预约合同层次论,刘承韪论定值保险之合法性及其边界,樊启荣商标与通用名称问题的消费者调查方法,金海军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常鹏翱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公信力与买方信赖的保护,程啸《民商法学》2014 年第02 期隐性破产规则的正当性分析,韩长印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及其解决路径,李中原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配置比例标准,刘阅春质疑人格权法定,沈云樵论人格权的基础,姜战军公司治理:“结构”抑或“问题”,徐晓松法律行为视角下公司会议决议效力形态分析,张旭荣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民事责任之解读,杨立新论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制,刘保玉银行卡非授权交易中的损失分担机制,彭冰竞价排名服务中的网络关键词审查义务研究,宋亚辉英美违法合同禁止返还规则的例外,李爱平日本和德国法上的再交涉义务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刘善华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王海燕《民商法学》2014 年第01 期私法规范文本解释之价值判断,邹海林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刘贵祥人格派生财产权初探,隋彭生“监护人”“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研究,张学军略论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黄辉股东权利及其实现机制,叶林驱散公司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的迷雾,周游医疗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探讨,侯国跃一房成为数个权利标的物时的紧张关系及其理顺,崔建远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保护,徐国栋论书信上的物权、著作权与隐私权及其相互关系,金海军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法律构造,宁红丽著作权法制创新与我国《著作权法》完善,刘银良商标合理使用:一个概念的检讨与澄清,熊文聪。
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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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的内涵及其特征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
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①。
由以上权利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两大内容之一。
这是因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权力义务的统一体,如若离开了权利或者义务的一方,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
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领域,它所调整和涉及的社会领域几乎无所不包,并且其他领域对行为的自由度加以的限制也往往为法律所肯定,我们也正是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讲,权利是一种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合法关系的存在。
与权利最为密切的伴侣是义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每个具体法律关系中,它的参与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因此,义务和权利一样,也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它与权利一起,形成了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马克思指出:“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
......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其次,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能。
这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者,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都是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能,而且在这些作为与不作为中,包含有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有意志地选择活动。
而权利主体是选择作为,还是选择不作为,都是与其可能获得的某种利益相联系的,如若能够获得某种利益,便证明权利主体依法享有了权利,反之则不然。
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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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生签名:时间:年月日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姓名【摘要】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和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虽然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和逐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但由于权利和权力问题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梳理清楚,因此权利和权力在现实社会中遇到许多矛盾,权力可能损害权利的实现,影响权利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的保护,因为这将直接涉及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否。
同时,解决权利和权力的关系问题,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权利权力损害保护【Abstract】The people of various benefit relations in legal rights and power for all performance problems, therefore, in today's all kinds of social problems, the rights and power is to straighten out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 reform and opening up in China, although the economic system reform and develop the reform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but due to problems with no rights and power of the reform of the comb gradually clear, therefore rights and powers in the realistic society met many contradictions, power that could damage the rights, rights influence should play a role, so to strengthen the power restriction an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because this will directly involved in the dignity of law and authority, and people of legal belief or not. At the same time,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ights and power, for the comprehensive construction well-off society also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Keywords】right power damage protection目录1论权利与权力概述 (4)1.1权利的内涵 (4)1.2权利的实质 (4)1.3权力的内涵 (4)1.4权力的类型 (4)2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5)2.1权利是权力的本源 (5)2.2权力保障权利的实现 (5)2.3权力与权利构成法律的主要内容 (5)2.4权利与权力之间形成对立统一关系 (6)3权力对权利的危害 (6)4权力危害权利的原因 (6)4.1法律意识的淡漠和“权力至上”观念的根深蒂固 (7)4.2执政意识的淡漠和“权力私有”观念的错位 (7)4.3对权力缺乏有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缺乏可靠的保障 (7)5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的措施 (8)5.1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8)5.2必须建立和健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8)5.3要用严刑峻法惩治腐败,加大打击力度 (8)注释 (9)参考文献 (9)致谢 (10)国家权力通过国家机器和法律的强制、通过对资源的集中和配置、通过国家控制的舆论工具等多方面,使全体国民服从领导集团的意志。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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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
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
1.权利的基本含义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
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
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
这种承认可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
根据其承认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称为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
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
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
”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
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
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如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能状态存在的权利。
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产生,继承权就由一种权能转化成为了利益。
2.权力与权利的联系(一)权力来源于权利。
在权力与权利谁来源于谁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误解。
其实早在权力产生之前,权利就已经有了。
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
这些遍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
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无法分别的。
而权力的情形则不同,在最初是没有权力的存在的。
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生成,就逐步产生了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
试论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哈贝马斯的论述及其对于当代中国法律与政治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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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法 律 和 政 治 的 起 源 模 式
由上 可见 , 法 律 和 政治 权 力之 问的交 错 关 系在 对 政 治权 力 的 自然 主义 消解 中被 完全 消 解 , 哈 贝 马斯
环境相断裂之过程 中, 并且被看作是执掌权力者可以从策略眼光 出发进行计算 、 用 目的合理性方式加以 运用 的潜力 ; 其次 , 到了霍布斯 , 国家权力表现为在一种统治契约的基础上 , 通过使君主意志具有立法功 能、 使他 的命令 表 达带 上法 律形 式 而形 成 的 ; 最后 , 在卢 梭 和康 德那 里 , 虽 然统 治 权力 融 人 了公共 理 性 和 人 民主权 的要 素 , 但 在康 德 的改革 建 议 中仍 然 暴 露 出对 于 政 治权 力 的 自然 事 实— —把 法 律 与道 德 分 离
道来获得其合 法性。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5 — 1 8 [ 作者 简介 ] 李依林 ( 1 9 8 7 一) , 男, 河南鄢 陵人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 院 2 0 1 2级博 士研究 生。
第 6期
李依林 : 试 论法律 与政治之间 的构成性联 系
l 1 9
第4 0卷 第 6 期
试论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 —
哈 贝 马 斯 的 论 述 及 其 对 于 当代 中 国 法 律 与 政 治 之 启 示
李依 林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 摘
要] 哈 贝马斯在其著 作《 在 事 实与规 范之 间—— 关于法律和 民主法 治国的商谈理论 》 中提 出 了法律 与
构成性联 系是一种 良性循环 关 系, 两者彼此 没有先后 和 高下之 分 , 两者互为前提 、 相 互 支撑 。 哈 贝马斯 的这 一理 论给 予中 国社 会转型 时期 的法律 与政 治实践 以重要启示 : 即在 实践 中不能 以政代 法 , 要积极 实行法政 , 走 民主 法
福柯主体理论及其女性主义应用
![福柯主体理论及其女性主义应用](https://img.taocdn.com/s3/m/565c9964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75.png)
福柯主体理论及其女性主义应用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福柯的主体理论及其在女性主义领域的应用。
福柯,作为法国著名的哲学家和社会思想家,其主体理论为我们理解个体在社会、文化和权力结构中的位置提供了新的视角。
特别是在他晚期的著作中,福柯进一步阐发了主体如何在话语实践中被塑造和限制的理论。
本文将首先概述福柯主体理论的核心观点,包括其关于主体性的非本质主义观点,主体如何被权力关系和话语结构所影响,以及主体如何通过与权力的对抗和抵制寻求自由的可能性。
接下来,本文将详细探讨福柯主体理论在女性主义中的应用,尤其是在批判传统女性主义理论中的本质主义和普遍性诉求,以及在分析女性主体如何在社会和文化中被边缘化、被压迫的如何寻求自我认同和主体性的建构。
通过这一探讨,本文旨在揭示福柯主体理论对于女性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启示,以及它如何为我们理解女性如何在现代社会中实现自我解放和主体性建构提供新的路径和视角。
本文也希望通过这一研究,推动福柯理论与女性主义研究的进一步对话和交融,为未来的女性主义理论和实践提供更为丰富和深入的理论资源。
二、福柯主体理论概述福柯(Michel Foucault)的主体理论是对现代主体性概念的一种独特解读和重构。
他主张,主体并非先验的、静止的实体,而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语境中被建构和塑造的。
福柯认为,主体是通过一系列的实践、话语和权力关系而逐渐形成的。
在福柯的理论中,主体不是一个先验的存在,而是被各种社会规范、权力关系和话语实践所塑造的。
这些规范、权力和话语不断地对个体施加影响,使其接受并内化这些规范和权力,从而成为符合特定社会和文化期待的主体。
福柯将这种塑造过程称为“主体的驯化”,即主体在社会化过程中被驯服、被规训,最终成为符合社会期待的个体。
福柯的主体理论强调了主体的多元性和不稳定性。
他认为,主体并不是单一的、固定的实体,而是由多种不同的社会、历史和文化因素所构成的复杂网络。
这些不同的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使得主体呈现出多元性和不稳定性。
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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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局多次联系,但市编委以“未收到文件”为由,没有及时 下达编制。市劳动局具体业务部门虽早就收到了市政府文件和市 计委下达的招工指标,但不向领导汇报,在招工问题上扯皮不止。 直到11月8日,副市长专门催问市劳动局负责同志时,该局负责 同志方知道组建市容监察大队一事,这才解决了招工问题。
中央权威削弱,地方政府行为失范 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矛盾突出 历史传统、政治文化、政治体制和管理方式
(三)转轨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构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中央与地方政策功能的协同 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增强地方活力 适当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复习与思考
1、为什么重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2、重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阻碍因
地方分权
避免专制统治的出现 有效地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均权主义 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工与协调
联邦主义 一种开放的国家结构形式 既能保证国家权威,又能保证民主 保证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稳定
三、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模式
单一制模式 联邦制模式 邦联制模式 特别自治模式
课堂讨论
革也探索出一条新路。
讲授与训练
一、基本概念分析 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理论分析 三、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模式
返回
一、基本概念分析
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是指以政府职 责、职权为核心的制度化了的行政 组织形态及其关系的模式。
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理论 分析
论描写翻译学的翻译规范行为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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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号下旬刊摘要:描写翻译研究是西方翻译研究的最重要研究方法之一,其核心概念是翻译“规范”。
本文分析了Toury、Chesterman、Hermans等人的翻译规范研究,指出描写翻译学将翻译当作受规范制约的行为,这种观念对当代翻译研究做出了四个贡献:一是提供了一个可描写的具体对象,二是打通了翻译的文本研究与社会关系背景之间的联系,三是将译者的行为特点与语言特点统一在“规范”的概念下,使得翻译研究更具整体性,四是激发了后来的译者行为研究和翻译过程研究。
关键词:描写翻译学翻译规范翻译行为描写翻译学是当代西方翻译研究的重要理论贡献之一。
自20世纪70年代Holmes提出描写翻译研究后,以色列学者GideonToury沿着Holmes规划的翻译研究蓝图,以“翻译规范”为描写核心,开创性地开始了描写翻译研究。
Toury的研究影响深远,他的研究不仅为后续研究提供了一个描写翻译行为的具体对象———翻译规范,其研究方法还激发了翻译行为的一系列研究。
从深层理论基础分析,描写翻译学是建立在将翻译视为一种受规范约束的行为的基础上的,它包含着行为理论中的规范行为观。
一、规范概念的引入与Toury的行为主义研究方法规范(norms)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以色列学者GideonToury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最先在翻译研究中引入规范的概念,用以描写特定社会文化情境中翻译行为表现出来的规律性(Baker,2004:163)。
社会学认为人的行为受行为规范的影响、约束,受规范约束的行为即是“规范行为”,是讨论得最多的行为概念之一。
“规范行为”的概念认为,行为者作为社会世界的成员,其行为受其他行为者的行为的影响,一个社团的行为者在行为上会表现出共性、规律性,进而形成行为的规范,因此社会世界是由各种行为的规范构成的,规范是社会群体的共识的体现。
在社会群体中,每个成员都会对他人的行为形成期待,也会被他人期待,人们的行为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在前提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行为者选择服从(或违抗)这个社会群体的规范。
行政管理学重点章节
![行政管理学重点章节](https://img.taocdn.com/s3/m/b124115c312b3169a451a4f0.png)
三行政权力一、行政权力具体来源:强制力、诱导力、组织制度、信息、个人因素。
特性:公共性、执行性、有限性、(阶级性、强制性、普遍性)二、行政权力价值取向是指行政权力应该达到什么目标以及为谁的利益服务,核心是回答行政权力的目的以及由目的制约的实现目标的手段问题。
三、权力的类型:1、从权力特性看,权力可分为本原性权力和从属性权力。
2、根据权力主体及目的,权力又可分为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力。
3、根据权力作用领域,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社会权力等。
四、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巴西、印度是实行联邦制的主要国家,美国最为典型。
英国、法国、日本等是实行单一制的主要国家。
英国是单一制国家的典型。
其方式包括:立法控制、行政控制、财政控制。
五、西方发达国家地方分权化的主要原因。
1、地方分权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
2、地方分权是为了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
3、地方分权是为了适应政治民主化的需要。
六、行政权力的定义及基本特征?行政权力是一种公共性权力、从属性权力,也是一种政治权力,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予行政管理权限的其他社会组织,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一种能力或力量。
特征:1、行政权力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被授予行政管理权限的非政府组织。
2、行政权力的客体是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所有的公民及由公民组成的社会组织。
3、行政权力的目的是实现国家意志。
4、行政权力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强制力。
七、行政权力的公共性?1、行政权力的主体只能是公共机构,而不是个人或私人组织。
2、行政权力活动的领域是公共事务,不是私人领域。
3、行政权力的目的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不是为私人利益服务。
八、行政权力的有限性体现在:1、行政权力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2、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是有限的。
3、行政权力是受监督和制约的。
九、传统行政权力缺乏法治的主要表现:1缺乏相应的行政体制;2上下级之间等级制度不合理;3没有基于契约自由的任用制度和法制化的晋升、奖惩规则;4行政人员缺乏专门技术训练;5行政人员薪金不采用固定的货币形式支付。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https://img.taocdn.com/s3/m/36887eca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1c.png)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摘要】是一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政治理论著作。
在该书中,施米特提出了关于政治的新理念,强调政治领域的决定性和主权性。
他将主权视为决定政治行为的核心,并提出了“例外状态”的概念,强调在危机时刻政治领袖必须拥有超越常规法律的权力。
施米特还对政治和敌人的概念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真正的政治活动在于将对立的力量定义为敌对关系。
他强调政治的本质在于建立内在的联系和秩序,为社会提供稳定和安全。
施米特的政治思想对当代政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他的观念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启示,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政治运作的本质和原则。
【关键词】施米特, 政治的概念, 政治理论基础, 主权, 决定性, 例外状态, 政治, 敌人的定义, 内在联系, 影响, 当代政治理论, 启示, 争议, 政治观念.1. 引言1.1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Carl Schmitt是20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他的作品《政治的概念》被誉为政治哲学史上的经典之作。
在这部书中,施米特提出了一系列富有争议性的观点,对当代政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施米特认为政治是关于权力的斗争和决策的领域,其中主权和决定性是政治的核心。
他强调政治的本质在于决定何为善恶、正邪,而这种决定性质正是主权的体现。
施米特还提出了“例外状态”的概念,认为在紧急情况下,主权者可以超越法律和正义的限制来行使权力,从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施米特还对政治和敌人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政治的存在在于区分“友”和“敌”,并通过对“敌”的斗争来维护自身利益。
他强调政治的内在联系是建立在敌我对立关系的基础上,而非理性合作或道德共识。
施米特的政治思想强调政治的本质是权力和决策,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传统政治理论关于合作、正义和道德的观念。
他的观点激发了对当代政治理论的探讨和思考,同时也引起了对其观念的争议和解读。
是一部具有深刻洞察力和启发性的著作,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
王思斌社会工作复习提纲
![王思斌社会工作复习提纲](https://img.taocdn.com/s3/m/426edd31ee06eff9aef807ab.png)
1.试述西方社会工作产生的背景资产阶级革命及人道主义的张扬;崇尚个人价值以人为中心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宗教伦理下的慈善活动资产阶级工业革命及其产生的社会问题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农村社会结构解体原有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利己主义扩张社会问题严重2.什么是社会工作?①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②是利用各种资源达致助人目标的过程③社会工作与一般慈善活动、一般助人活动、怜悯、配给式福利不同。
试比较关于社会工作的不同理解社会工作的不同内涵专业性社会工作:其本质在于它是一种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帮助有困难的人走出困境的活动。
注重专业价值观和专业方法。
本职工作之外的不取报酬的社会工作,这是在一般场合下的用法。
对于社会工作的不同界说专业服务专业助人过程科学(弗瑞德兰德)艺术(贝斯提克)科学和艺术的完美结合(芬克)3.试述社会工作的构成要素,并分析其过程结构社会工作者social worker服务对象client社会工作价值观values专业助人方法methods助人活动helping社会工作者启动互动过程受助者反应使程展开不断充实新内容的循环相互理解与合理的行动是社会工作过程有效运行的深层结构1.试述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中的角色☐提供直接服务的基本角色☺服务的提供者☺案主的支持者☺行动的倡导者☐提供间接服务的拓展角色☺助人过程的管理者☺资源的获取者☺政策的影响者☺社会工作的研究者2 试述社会工作的功能□社会工作的助人功能救难解困促进人的发展☐社会工作对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通过解决社会问题维持社会秩序通过预防问题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实施和修订政策维持社会稳定3.试分析在我国发展社会工作的必要性1.体制改革:十年“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积累了许多社会问题,加上某些政策带来的影响,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尖锐性已十分突出,包括回城知识青年的待业问题、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贫困问题、人口老化和独生子女教育问题。
列斐伏尔的城市空间社会学理论及其中国意义
![列斐伏尔的城市空间社会学理论及其中国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e7c5654f767f5acfa1c7cdd0.png)
社会2008・2Society 第28卷列斐伏尔的城市空间社会学理论及其中国意义吴 宁吴 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摘 要:亨利・列斐伏尔明确区分了工业化与城市化,提出城市的权利和城市革命,指出全球化的实质是城市化,认为城市是全球空间的脉络背景,城市空间是资本主义的产物。
列斐伏尔的城市空间社会学理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与方法,具有开创性意义,填补了以往社会理论对空间研究的空白,对于理解当代中国社会具有很强的解释和说明意义。
但是,列斐伏尔的城市空间社会学理论具有抽象思辨性和乌托邦特点。
关键词:列斐伏尔 城市 空间 社会学 现代城市生活的时间节律明显加快,空间也变得支离破碎,并从公共空间向私人空间转移,现代城市空间经历了从稳定一统向多元流动的变迁。
在20世纪60年代末,亨利・列斐伏尔继承了马克思对现实的批判精神,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对资本主义的城市空间展开了研究,他研究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城市空间如何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并对城市进程与资本主义社会空间组织的联系给予了重视。
一、城市的权利、城市革命与空间《城市的权利》(1968年)是列斐伏尔为纪念马克思《资本论》出版100周年而撰写的第一部城市学著作。
他在此书中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明确区分了工业化与城市化,突出了城市化与重建现代日常生活的重要意义,提出通过实现“城市的权利”和“差异的权利”,来实现“日常生活”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赋予新型社会空间实践以合法性。
“城市的权利”就是公民控制空间社会生产的权利,城市及其居民有权拒绝外在力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驱动等)的单方面控制。
如现代资本主义政治和金融商业活动在城市中心的集中,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迫使・211・居民向城市边缘地区迁移;而实现“城市的权利”意味着居民可以拒绝服从资本和国家统治的需要,拒绝从原来人际交往、文化生活的中心———城市中心向外迁移,被隔离于外围居住地区而进入“交通-工作-休息”的循环模式。
教育社会学第六章 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教育知识(课程)
![教育社会学第六章 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教育知识(课程)](https://img.taocdn.com/s3/m/5d7a3bdbf705cc17552709ca.png)
还可能背离家长的期望和高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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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课程的优点
第一,克服了学科课程分科过细的缺点,比较容易贴近社 会现实和实际生活; 第二,强化了学生的学习动机,丰富和拓宽了学习内容的 内涵和外延; 第三,培养了学生的迁移能力,提高了学习效率。
13
综合课程的不足
第一,教材编写问题,通晓各学科的人才稀少,教材的编写 有一定难度; 第二,师资问题,受专业细分的影响,学科教师难以胜任综 合课程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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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范式的代表人物有扬、艾格莱斯顿、凯迪等,他们将课程 的社会学分成三个领域:
一是教育知识的社会构成; 二是教师常用教育范畴的社会特征; 三是课堂互动过程。
解释论范式以现象学的知识社会学为基础,多半采用参与观 察法及人种方法论的记述法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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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是新马克思主义范式 这一范式将课程视为传递统治阶级意识形态,进行阶级关系 再生产的工具,同时也是经济与文化上的权力群体与希望课 程更能反映自身文化和政治传统的普遍阶级之间冲突的结果。 代表人物为阿普尔。该范式的课程研究包括: 一是对正视课程内容的分析 二是对隐性课程意义上的教育知识组织化的分析。新马克思 主义范式的研究方法因人而异。
3
2、课程的主要类型
(1)学科课程与活动课程
(2)核心课程与综合课程
(3)潜在课程
(4)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
4
(1)学科课程与活动课程
学科课程的优点与不足 活动课程的优点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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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的优点:
第一,以学科严谨的逻辑结构为中心进行课程编排, 易于学生进行学习,效率较高;
公共政策学一考通所有章节重点
![公共政策学一考通所有章节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bed105be69eae009591becd2.png)
第一章公共政策学的学科要素选择1、公共政策学的概念体系在内部构成上区分为三个层次:核心概念、次级概念和边际概念.注:要理解由哪些概念2、公共政策学的次级概念指的是核心概念的子概念或从属性概念,系统议程和政府议程是政策议程的子概念;3、公共政策学概念体系的边际概念指的是从其他学科引进或移植过来的概念.4、古代中国的政策研究是十分发达的,究其原因,史官制度、策士制度、谏议制度和科学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
5、公共政策学是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二战后初期孕育而于20世纪50年代诞生的。
6、1951年,由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勒纳和拉斯韦尔共同主编的《政策科学;视野与方法的近期发展》一书面世. 这本书被誉为“政策科学的开山之作”、“公共政策学的经典著作",被人们认做公共政策学诞生的标志。
7、公共政策学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的标志是德洛尔《重新审查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政策科学探索:概念与使用》和《政策科学构想》的出版.名词解释:1、公共政策学:尽可能地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公共政策的内容、过程与产出,探索其固有规律,形成系统性知识,并运用各种知识进行政策分析,进而通过公共权力机关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实践。
2、非政府组织(NGO):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各种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它们被称为非政府公共部门,或者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主要任务也是处理社会的各种公共事务,提供各类公共物品.简答1、对政策系统的研究,从研究者来说有四个突出问题应予重视①直接的政策制定系统中决策者的类别差异②公共政策的直接主体系统与对象系统的地位的相对性③公共政策直接主体系统与政策支持系统的地位的相对性④公共政策制定系统内部的结构2、公共政策学的诞生的主要条件有以下四个方面①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的产生(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三论))②决策科学的形成③行为科学的形成和行为主义政治学的进展④凯恩斯主义的出台与政府政策领域的扩大3、公共政策学中国化现已取得丰硕的成果①强调在引进、消化和吸收当代国外的公共政策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于中国的国情,紧密结合当代中国的公共决策实践,取其所需,为我所用。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PDF)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PDF)](https://img.taocdn.com/s3/m/a687d70f5f0e7cd1842536ab.png)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田杰1“权利和权力是法学和政治学中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生活和政治生活运转所围绕的两个轴心”。
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没有人给出足以让他人承认的观点。
各种学说林林总总,蔚为壮观。
笔者试图对这一对关系暧昧的双方给予重新界定,并力图廓清彼此界限和联系。
首先从权力开始。
什么是权力?一、权力之传统解释首先来看看历史上的各家定义及中国学者的研究情况。
以下转引自吕世伦、文正邦先生合著《法哲学论》。
德国的学者马科斯.韦伯在其《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一书中说: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动者能处在某个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的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
R.H.陶奈在《平等》一书中说: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
美国的彼得。
布劳说:“权力它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销有规律地被提供的报酬或惩罚,因为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构成了一种消极的制裁。
”T.帕森斯则认为: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它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
B.罗素也认为: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
再从一些词典上看。
英国 A.布洛克等编的《枫丹娜现代思潮词典》说: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
《不列颠百科全书》说: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一个人或者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牛津法律大辞典》则说权力是有权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法律概念,如,立遗嘱;如果不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通常认为权力只是更广泛的“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
据以上材料,吕先生和文先生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权力的概念中,意志和行为也是必要的要素,只不过这种意志具有支配行或强迫性,即可以支配他人改变其行为,或使他人的行为服从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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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田杰1“权利和权力是法学和政治学中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生活和政治生活运转所围绕的两个轴心”。
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没有人给出足以让他人承认的观点。
各种学说林林总总,蔚为壮观。
笔者试图对这一对关系暧昧的双方给予重新界定,并力图廓清彼此界限和联系。
首先从权力开始。
什么是权力?一、权力之传统解释首先来看看历史上的各家定义及中国学者的研究情况。
以下转引自吕世伦、文正邦先生合著《法哲学论》。
德国的学者马科斯.韦伯在其《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一书中说: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动者能处在某个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的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
R.H.陶奈在《平等》一书中说: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
美国的彼得。
布劳说:“权力它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销有规律地被提供的报酬或惩罚,因为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构成了一种消极的制裁。
”T.帕森斯则认为: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它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
B.罗素也认为: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
再从一些词典上看。
英国 A.布洛克等编的《枫丹娜现代思潮词典》说: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
《不列颠百科全书》说: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一个人或者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牛津法律大辞典》则说权力是有权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法律概念,如,立遗嘱;如果不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通常认为权力只是更广泛的“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
据以上材料,吕先生和文先生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权力的概念中,意志和行为也是必要的要素,只不过这种意志具有支配行或强迫性,即可以支配他人改变其行为,或使他人的行为服从与自己。
(2)他们在分析“权力的变化和演进”中说道:权利之上升为法,实际上就把人们分散的权利集中化成了国家权力,从而使权利具有了普遍性。
所以,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过是权利的集中化表现而已,即权力者有支配和强迫他人的行为服从于自己的能力。
而这种能力也可视为一种权利,即在特定地位上的权利。
1田杰,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文系作者于2005年硕士毕业准备论文的时候写成的文字。
此前一直没有公开,主要是认为考虑不成熟。
但工作之后囿于时间关系,也未曾再认真修改和完善过。
最近(2017年2月)偶然翻到这篇文章,略加格式调整,即将之发布在网络平台。
欢迎探讨!郭道晖先生在其文章《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中,(载《法学研究》,1990(4))对权力与权利的辩证关系做了详细的讨论,但作者主要对公民权利和政治国家权力进行比较考察的。
笔者择其要点摘录一二:(1)两者之统一性。
首先先生说“权利和权力相互渗透”。
“法律上的权利就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止一定行为来说,即就这种权利对他人的影响来说,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即他人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否则公民就有权要求国家运用强制手段进行干预,保护或帮助实现权利。
”“同样权力也可以同时表现为一种权利。
如人大提案权、质询权等….. 就对人大代表来说,则又是一定数额的代表共同行使的个人权利。
”。
“此时,同一主体可同时享有权利和拥有权力。
如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官员拥有国家授予他们的权力(职权),又享有一般公务员所享有的薪给权、退休金权、职务上使用公款权等权利。
”。
再者,权利与权力的渊源问题上。
作者写道“夺取国家的权力之后,获得权利之后,权力是权利的渊源。
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是权利的前提,无权力即无权利”…..“‘权力是权利的前提’是从人民权力的绝对意义上讲的。
”。
“至于某届政府或某个政府官员的权力而言,则公民的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
”。
(2)两者的对立性。
首先,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
“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主体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行使者的个人利益,而以国家社会的公益为目的。
所以权利与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私和公的区别。
”。
其次,两者的强制性不同。
“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
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
权力具有国家直接强制力.…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
再次,法律地位不同。
“权利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
郭先生的观点中不无谬误。
例如把人大代表的质询权看作是一种个人权利,但其又说“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主体利益”,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质询权是为了人大代表个人利益的。
显然这是荒谬的,国家的利益搁置一边,不问了?再如,说权利也有强制性的同时,却又承认双方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这岂不自相矛盾?而所谓权利强制性的间接性,说到底是否定了权利的强制性,因为它的强制性不过是国家权力强制性的体现和延伸而已。
其他论述不在引用。
一者,基本没有其他观点能出郭先生之右的;二者,限于本文的篇幅。
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于两者的认识是不彻底的。
我们似乎到了两者之间暧昧的关系却无法把握它。
传统观点可以说穷途末路,没希望了!笔者以为我国学者理解权力时都局限于公法意义上的权力概念。
这不难理解,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离后,权利成了市民社会的圣经,而权力则成了政治国家的专利。
而由此,给人们的感觉就是,权力总是有强制性的,因为一般而言,国家的权力总是有国家暴力机器的护佐,公民无法或不能反抗。
这在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专制传统的国家里,表现的更是登峰造极。
而就现在的社会而言,仍然表现地淋漓尽致。
政府要拆迁一块土地,由不得公民多少话语权,基本上言出必行,行则必果。
在我转引用的吕、文两位先生的著作中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于权力的理解则显然有所不同,它把民事领域内的民事行为也看作一种“权力”,并说“通常认为权力只是更广泛的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
同样,美国《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第七版,1999)对于“power”(该词对应中国的“权力”)的解释也有共同之处,摘录如下:(1) the ability to act or not to act;(2) dominance, control, or influence over another;(3) legal right or authorization to act or not act; the ability conferred on a person by the law to alter, by an act of will, the rights, duties, liabilities, or other legal relation either of that person or of another;下面还有两个定义与我们的传统理解更是相去甚远,略去。
但综观英美国家对于权力的理解不难看出,其理解不局限于公法意义上“强制性”权力,而把私法权利中的行为的能力也理解为一种“权力”。
这样就使得权力和权利的界限模糊了。
也就不难理解中国的法理学家中有人认为“…..权利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权力…..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权利…….所以,有时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权利和权力这两个术语是可以通用的,其内涵是相同的。
”。
(孙国华,《法理探索》)。
这就是目前法理学中的困惑的地方,仿佛作为“法学和政治学中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文正邦,《当代法哲学研究与探索》)的权力和权利可以合为一家,那么为什么还又老是把两者作为对立的东西来看待,那不是左手打右手了吗?显然,问题不在于本质上两者真的就这样而在于我们的理论的缺陷。
二、权力内涵之新探权力的本质是什么?权力是有其主体性的,即权力一定为社会中的某种主体而享有。
而主体从哲学上讲它的本质就是有意志能力,“意志是主体的灵魂,主体的本质”,(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可以是个体意志和共同体意志或团体意志,没有意志的存在物不可能享有权力。
主体享有权力不是无缘无故的。
任何主体都是有需要的存在,这种需要的驱动下形成某种意志并通过主体的行为而作用于客观世界。
行为是联系主体和客观世界的中介,没有行为主体对客观世界的作用主体无法存在。
对于一个具体主体而言,客观世界是其主观世界之外的一切存在,包括无意志的物(包含其自己的身体部分)和有意志的他人。
作为一种为世人所好的“权力”显然,它的意义就在于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但未必是合法的需要),而它也就必然也只能表现为主体的行为。
可以肯定的是,权力一定是存在于主体意志作用于客观世界的行为之中的,是主体对客体(物和人)的作用。
因此,我们看到吕、文两先生说:意志和行为是权力的必要要素。
这显然是勿庸置疑的正确结论。
那么权力是否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一定具有强制性?换言之,强制性是否是根植于权力的固有属性?其实如此提问的时候,笔者遵循的是传统的观念,在那里,权力实际上等同于公共权力。
因此上述问题,还可以如此提出,公共权力之强制性是否是权力的固有属性?那么有必要考察公共权力的来源。
在民主社会,社会契约论为我们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工具。
但作为行为的权力本身这并不能表现强制性。
特别是当主体作用的客观世界是无意志的“物”的时候,所谓的强制性就难以理解了。
强制性所暗含的前提是:权力是存在于主体之间的,而且是两个意志不平等的主体之间,是较高意志作用于较低意志。
强制性表现为一种意志可以凌驾于另一意志上,使后者按照前者的意愿去行为。
前述吕、文两先生的著作里的引用观点中可以明见。
显然,有意无意之中人们就把权力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了排除了人和物之间的权力存在的可能性。
国家权力是中外公认的最典型的权力形态。
可以之分析来说明。
国家,按照马克思主义,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显然可以认为国家是一种意志形态。
因此在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中可以看成是国家意志和公民意志的关系。
国家意志是一种公共意志,是统治阶级整体的意志。
按照通说,这种公共意志是个体意志的集中表现,在形成公共意志的过程中个体(统治阶级成员)作出了牺牲即同意在其允许的范围内接受公共意志的支配,所以公共意志一开始就高于个体意志,因此个体也必须服从国家。
公共意志在多大程度上能支配个体意志取决于个体意志在多大程度上牺牲自己并接受公共意志的支配。
据此,国家意志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支配个人意志就在于个体公民多大程度上同意国家的支配,而这同意的内容就表现在国家的宪法里,这一公民和国家的“契约”。
国家的具体表现形态是政府,政府是权力行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