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引言火灾是一种常见且严重的灾害,可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种用于监测和报告火灾的装置,其设计和使用需要遵循相关规范,以确保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设计目标3.设计规范3.1.设备选择: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性能和质量可靠。
3.2.灵敏度设置: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及早检测到火灾。
3.3.探测器布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火灾探测器,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
3.4.报警信号传输:使用可靠的通信方式,确保报警信号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输给相关人员。
3.5.联动控制: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他设备(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等)进行联动控制,提高火灾应对效率。
3.6.备用供电: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可靠的备用供电,以防止主电源故障时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3.7.定期维护:定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4.系统安装和调试4.1.安装要求:根据设备的要求,确保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正确安装和固定。
4.2.线路敷设:注意线路的敷设和布线,确保线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3.调试测试:在系统安装完成后,进行全面的调试测试,确保系统各部分的正常运行和协调性。
5.使用和维护5.1.使用培训:对系统用户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正确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5.2.日常维护: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包括对设备的清洁和检查,以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5.3.故障处理:及时处理系统的故障和故障报警,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4.记录和文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文件,包括系统安装、维护和故障处理的记录,以便追踪和分析系统运行情况。
6.总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规范是确保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检测和报警火灾的关键因素。
通过正确的设备选择、合理的布置和联动控制等措施,可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效能。
同时,使用和维护的规范也是保证系统长期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GB 50116-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前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当前建筑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质量和可靠性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和建筑物财产的安全。
因此,为了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本文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二、设计原则1. 安全可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具备高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易于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易于操作和维护,具有良好的人性化设计和智能化功能。
3. 可扩展性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该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建筑物的面积和需求随时进行扩展。
4. 性价比高: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控制设计成本,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性价比。
三、设计要求1. 设计覆盖率: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效果,必须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图和建筑高度进行科学计算,确保系统的覆盖率达到国标要求。
2. 设计灵敏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灵敏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出报警信号,避免误报或漏报。
3. 设计备份: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应当设计备份系统以及备用电源,确保在主系统故障或停电时,备份系统能够顺利工作。
4. 设计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能够与建筑物其他安全控制系统进行联动,实现消防水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电梯限速系统等的联动控制。
5. 设计网络化: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效率,应当实现网络化管理,通过云端平台实现远程监控和管理,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四、设计流程1. 方案设计:根据建筑物特点和火灾风险评估设计系统方案,并绘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图。
2. 设备选型:根据方案要求进行设备选型,并进行设备送检验收。
3. 设备安装:根据系统设计图完成设备的安装和布线,并进行各设备的调试和联调。
4. 系统调试:对安装完成的系统进行联调和调试,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2 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
2.0.3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4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5 安装间距installation spacing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6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7 联动控制信号control signal to start & stop an automatic equipment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
2.0.8 联动反馈信号feedback signal from automatic equipment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
2.0.9 联动触发信号signal for logical program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 引言火灾是世界各行业及公共场所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灾害。
在很多情况下,火灾的发生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和破坏性,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减少财产损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主题,对相关的内容进行充分展开论述。
2. 系统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原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系统应具备快速准确地检测和报警能力,并能有效指导人员逃离危险区域。
2.2 可靠性原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具备可靠性,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反应,并提供准确的信息用于救火和疏散人员。
系统应保证在各种复杂环境下正常工作,不受外界干扰。
2.3 灵活性原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具备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建筑物、不同场所的特点进行合理的布置和设置。
系统应满足各种规模建筑物的需要,并能在系统的使用过程中进行调整和扩展。
3. 设计方案3.1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核心是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它应具备灵敏的感应能力和准确的报警功能。
控制器应采用高可靠性的电子元器件,能够在复杂环境中稳定工作。
控制器应具有自动检测与故障诊断功能,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2 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应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型号和布置方式。
常用的火灾探测器有烟雾探测器、温度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等。
探测器应能快速准确地探测到火灾的发生,并能与控制器实时通讯,确保报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3 报警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报警设备主要有声光警报器和报警面板等。
声光警报器应选择具备较大音量和明亮光源的设备,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吸引人员的注意。
报警面板应设置在显眼的位置,便于人员及时接收火灾报警信息。
3.4 联动控制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应设置联动控制设备,以配合其他消防设备的工作。
例如,联动控制设备可以与喷淋系统、排烟系统等相连,实现火灾自动控制和扑救。
《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24
《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24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24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对于已建的建筑物,若需改造或升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2 规范依据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05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规范》(GB50311)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1.3 设计原则1. 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2. 考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建筑物的其他系统(如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等)的兼容性和联动性。
3. 遵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规范。
2. 系统组成2.1 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感知部分,用于检测火灾的存在。
根据火灾的特点和发生场所,选择合适的火灾探测器,如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感光探测器等。
2.2 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核心部分,负责接收、处理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并发出相应的报警指示。
根据系统规模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报警控制器,如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2.3 火灾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用于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包括声光报警器、消防广播系统等。
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用途和消防要求选择合适的火灾报警装置。
2.4 消防电话和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电话和应急照明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辅助部分,用于火灾时的紧急通信和照明。
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用途和消防要求配置消防电话和应急照明系统。
3. 系统设计3.1 系统分区根据建筑物的功能、面积和消防要求,将建筑物划分为若干个消防分区。
每个消防分区应设置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于火灾时的快速响应和处理。
3.2 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其他消防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进行联动,实现火灾时的自动化处置。
同时,应考虑与建筑物的安防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等进行联动,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综合性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GB 50116-981总则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2本规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的规定。
2术语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引言火灾是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危害的自然灾害之一。
为了及时发现火灾、防止火灾扩散、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二、系统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探测器、传输装置、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火警信号接收中心等。
每个部分都有自己的功能,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需要保证。
三、技术要求1.探测器的选择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如烟感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
2.传输装置必须具备远距离传输能力, 并具有较低的干扰和屏蔽能力。
3.报警控制器要能对接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并能对报警信号进行处理和记录。
4.声光报警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报警信号,以加快疏散速度。
5.火警信号接收中心要能及时接收报警信息,并能有效地向有关部门发出警报。
四、设计原则1.安全性原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必须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可靠性原则:系统要求具有较高的故障诊断和容错能力,能够在各种环境下稳定工作。
3.实用性原则:系统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可调节性,以满足不同场所的需求。
4.经济性原则:在设计和选择系统组成部分时要充分考虑成本效益的问题,避免浪费。
五、设计流程1.需求分析:详细了解用户需求和场所特点,明确设计目标。
2.设计方案:根据需求分析,制定系统的整体架构和组成部分,明确各部分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3.设备选型:按照设计方案选取合适的设备和传感器,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4.布线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线及设备安装位置,确保传输信号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5.系统安装和调试:按照设计方案进行设备安装,并进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测试。
6.系统验收:进行全面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确保系统满足设计要求。
7.系统维护:定期检查系统,修复故障和定期更换设备以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火灾自动提醒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提醒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提醒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火灾自动提醒系统的设计,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根据GB50116标准的要求,下面提供了一些设计规范和建议。
2. 设计要求- 火灾自动提醒系统应具备快速、准确地检测火灾的能力。
- 系统应能够及时向相关人员发送火灾警报以及提供适当的应急指示。
- 系统设计应考虑不同场所的特点和需求,如建筑物类型、人员密度等。
- 系统应具备可靠的电源供应和备用电源装置,以确保系统的连续运行。
- 系统应具备自动故障报警和检修功能,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设计原则- 火灾自动提醒系统的设计应简单明了,避免使用复杂的技术和装置,以降低故障风险。
- 系统应具备一定程度的自动化和智能化,能够自动判断火灾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 系统应采用标准化的设计和组件,以便于安装、维护和扩展。
- 设计时应考虑系统的整体可靠性和可用性,确保系统在各种情况下都能正常工作。
4. 设计步骤- 确定系统的应用场所和需求,包括建筑物类型、面积、人员密度等。
- 根据需求确定系统的布局和拓扑结构,包括传感器、控制器和显示设备的位置和数量。
- 选择合适的传感器和控制器,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满足要求。
- 设计适当的信号传输和处理机制,确保火灾信号能够快速、准确地传递和处理。
- 设计应急指示和报警装置,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适当的行动。
- 进行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测试,确保系统符合设计要求,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
5. 注意事项- 设计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系统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 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系统的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以方便后续的维护和升级工作。
- 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人员的评审和验证,确保其科学性和可行性。
- 设计完成后,应编制详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便于系统的建设和后期管理。
6. 结论本文档提供了火灾自动提醒系统设计的规范和建议,旨在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个关键的安全设备,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报警信号。
设计一个高效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范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个设计规范的范例,包含了一些基本的要求和准则。
一、系统概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包括火灾探测、报警、灭火和紧急疏散等。
系统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发出报警信号,并通过声音和光线等方式提醒人员及时采取逃生措施。
二、系统设计1. 火灾探测器(1)选择感应器来探测火灾,如烟雾传感器和热敏传感器等。
(2)探测器的布置应覆盖每个房间,并能够实时监测环境变化。
2. 报警器(1)包括声光报警器,能够以高音量和强光迅速引起人们的注意。
(2)报警器应布置在容易被人员看到和听到的位置,如走廊和楼梯口等。
3. 控制器(1)控制器负责对火灾探测器和报警器的管理和控制。
(2)应具备自动化控制功能,并能够与消防系统实现联动。
4. 灭火系统(1)可包括自动喷淋系统、灭火器和消防栓等。
(2)灭火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并提供足够的灭火剂。
5. 紧急疏散系统(1)包括紧急照明和紧急通信设备等。
(2)紧急疏散系统应能够引导人员迅速撤离,并提供必要的紧急信息。
三、系统操作与维护1. 系统操作(1)系统应具备人性化的操作界面,方便人员进行操作和监控。
(2)应为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能够熟悉系统的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理。
2. 系统维护(1)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及时更换探测器的电池或灭火器的灭火剂,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四、系统性能要求1. 灵敏度火灾探测器应能够迅速发现烟雾和火焰等火灾迹象,提前报警。
2. 报警时间系统应能在最短时间内发出报警信号,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3. 可靠性系统应能够稳定运行,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并能够在异常情况下自动故障转移。
4. 扩展性系统应支持后期扩展,能够满足建筑物的变动需求。
综上所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应包括系统概述、系统设计、系统操作与维护以及系统性能要求等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设计标准》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设计标准》GB50116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设计标准,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提高火灾报警系统的效果和安全性。
2. 设备要求2.1 设备类型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包括烟感探测器、温度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
2.2 设备性能2.2.1 灵敏度要求烟感探测器应具有足够的灵敏度,能够及时准确地检测到烟雾的存在,并触发报警。
2.2.2 响应时间要求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响应时间应尽可能短,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以便采取紧急措施。
2.2.3 抗干扰能力要求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具有良好的抗干扰能力,能够在复杂的环境中正常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影响。
2.3 设备布局2.3.1 烟感探测器布置烟感探测器应按照一定的布局规则进行布置,以确保整个区域内有足够的探测器覆盖范围。
2.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布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布置在易于被人员发现和操作的位置,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触发报警。
2.4 设备维护2.4.1 定期检测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灵敏度。
2.4.2 维护记录对于每次维护和检测,应有详细的维护记录,包括维护人员、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等信息。
3. 设计要求3.1 设备安装设备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安装,确保设备的稳固性和可靠性。
3.2 电源供应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有可靠的电源供应,以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3.3 报警信号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报警信号应能够迅速传递给相关人员或监控中心,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3.4 系统集成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能够与其他消防设备和安全系统进行集成,实现信息的共享和联动。
4. 设计文件4.1 设计方案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设计方案应包括设备布局图、电气连接图、设备参数表等。
4.2 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应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5. 总结本文档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设计标准,包括设备要求、设备布局、设备维护、设计要求和设计文件等内容,以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提高火灾报警系统的效果和安全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 116-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会施行日期:1 9 8 8 年11 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三章系统统计第四章消防控制室第五章设备的选择第六章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第七章系统供电第八章布线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 116-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会施行日期:1 9 8 8 年11 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2.0.1条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2.0.2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
从主要出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2.0.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整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设置。
第2.0.4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遂道;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引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安全设备,广泛应用于公共场所、商业建筑、住宅小区等地方,用于及时发现火灾并报警,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确保系统的功能完善、性能稳定、操作便捷,最大程度地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敏度。
二、系统概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包括火灾传感器、报警装置、中心控制器、监控设备等组成,其主要功能是监测环境中的烟雾、温度等变化,并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启动报警装置,同时向中心控制器发送报警信号,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系统设计规范1. 火灾传感器的选择和布置(1)火灾传感器应选择性能稳定、灵敏度高的产品,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传感器的布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使用情况和火灾易发区域进行合理设置,以确保监测范围的全面和覆盖率的高效。
2. 报警装置的配置(1)报警装置应选择声音清晰、音量大、闪光强烈的产品,并能有效传递报警信息。
(2)报警装置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面积、层高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以确保报警信息能及时传递到人员所在区域。
3. 中心控制器的功能(1)中心控制器应具备火灾报警、火灾类型识别、信号传输等功能,能够快速准确地处理报警信息并发送给相关部门。
(2)中心控制器应具备远程监控、历史记录、自动故障检测等功能,便于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实时管理和维护。
4. 监控设备的选择(1)监控设备应具备高清晰度、大视角、低延迟等特点,能够清晰显示火灾发生区域的情况,并便于人员进行判断和处理。
(2)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尽量涵盖火灾易发区域,以便及时掌握火灾发生的动态。
5. 系统通信和电源备份(1)系统通信应采用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确保报警信息能及时传递到中心控制器。
(2)电源备份应配置电池或其他备用电源,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维护,以保证火灾发生时系统仍能正常运行。
四、总结制定一套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有助于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发布时间:2004-9-19 阅读次数:3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99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 08.1.0.1 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 08.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 08.1.0.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 08.1.0.4 条火灾自动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 08.2.0.1 条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 08.2.0.2 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 ( 套 ) 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m2 ;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m2 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 08.2.0.3 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间,总面积不超过 400m2 ,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间,总面积不超过 1000m2 ,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第 08.2.0.4 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第三章系统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08.3.1.1 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02107120728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0210712072821一、概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现代建筑中不可或缺的安全设施,它能够在火灾发生初期迅速探测到火情,并自动发出警报,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提供宝贵的时间。
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设计规范,以指导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本文将详细介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相关内容。
二、设计原则1. 安全性原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优先考虑人员的安全,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引导人员疏散。
2. 可靠性原则:系统应具有高度的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避免误报和漏报。
3.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系统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4. 可维护性原则:系统应便于维护和检修,以便在发生故障时能够迅速恢复。
三、系统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由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组成。
1. 火灾探测器:用于探测火灾初期产生的烟雾、热量和火焰等信号,并将信号转换为电信号,传输给火灾报警控制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火灾探测器传输的信号,对信号进行处理和分析,判断是否发生火灾,并控制火灾报警器发出警报。
3. 火灾报警器:用于发出火灾警报,提醒人员注意火灾的发生。
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用于在火灾探测器无法探测到火灾时,由人员手动触发火灾报警。
5.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火灾发生时,为人员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四、设计要求(1)火灾探测器应具有足够的探测灵敏度,能够及时探测到火灾初期产生的烟雾、热量和火焰等信号。
(2)火灾探测器应具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避免误报和漏报。
(3)火灾探测器应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足够的处理能力,能够实时处理火灾探测器传输的信号。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足够的存储能力,能够存储火灾报警信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307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ﻫ1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ﻫ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报警区域Alarm Zoneﻫ2术语ﻫﻫ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ﻫ2.0.2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ﻫ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ﻫ2.0.4 安装间距Spacingﻫ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ﻫ2.0.5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ﻫﻫ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ﻫ2.0.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 Systemﻫ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ﻫ2.0.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ﻫ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ﻫ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ﻫ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ﻫﻫ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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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16 - 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1 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0.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0.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_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 2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
1. 0.3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 0.4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 0.5安装间距 installation spacing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L、之间的水平距离。
2.0. 6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7 联动控制信号 control signal to start stop an automatic equipment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
2.0.8联动反馈信号 feedback signal from automatic equipment 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
2.0. 9 联动触发信号 signal for logical program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关规定。
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医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1.8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3.1.9 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歹'J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3.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3. 2.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3. 2. 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2. 2. 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 2. 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日'f,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1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第3. 2. 3条的规定。
3.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3. 3.1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 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 150mo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3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4 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3.3.2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m?100m。
3.3.3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褛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 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 建筑物闷顶、夹层。
3.4消防控制室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2 消防控制室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n,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附录A 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 4. 5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D3.4.6消防控制室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千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3. 4. 8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1^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l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lm 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3.4.9 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有关规定。
3.4. 10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有关规定。
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4.1 —般规定4. 1.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4.1.3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 1. 5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
4.1.6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2.1 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2.2 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疟的联动触发信号。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使系统转变为湿式系统;当系统设有快速排气装置时,应联动控制排气阀前的电动阀的开启。
湿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本规第4. 2. 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