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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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背景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从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及其40多年来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而来的。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1947》的第22条和23条。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一般认为,这两条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在此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B),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克服了旧机制的缺陷,其核心是精细的操作程序、明确的时间限制和严格的交叉报复机制。
“美国根据《清洁空气法案》限制汽油进口案”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第一例经过上诉机构的案件。1995年1月委内瑞拉和巴西(1995年4月)诉美国正在使用的规则在进口汽油之间造成了歧视。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审理,WTO专家小组认为美国颁布的有关汽油标准违反了WTO的规定。美国对此提出了异议并上诉。WTO上诉机构经过认真调查,于1996年5月维持了专家组的结论,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修改国内立法。美国接受裁决,并最终修改自己的国内法。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经受住考验,并越发成熟起来。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一)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WTO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从目前来看,约有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通过磋商解决的。
(二)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WTO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都被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时间表,这使得争端解决的数量和速度大为加快。这既有利于纠正成员违反WTO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救济,也有助于增强各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三)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被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
(四)允许交叉报复
DSB虽然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性措施,但它规定如果成员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了WTO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进行报复。报复应优先在相同领域进行,称为“平行报复”;如不可行,报复可以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跨领域进行,称为“跨领域报复”;如仍不可行,报复可以跨协定或协议进行,称为“跨协议报复”。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围和原则
(一)争端解决的范围
DSB第一条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
1.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WTO各项协定、协议(包括DSB)所提起的争端,这是解决所有争端的一般规则。
2.特别规则优先。DSB附录2列出了所有含有特别规则和程序的协议,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有关附件等。当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发生冲突时,特别规则优先。
3.对适用规则的协调。当某一争端的解决涉及多个协定或协议时,且这些协定或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存在相互冲突时,则争端各当事方应在专家组成立后的20天内,就适用的规则和程序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与争端各方进行协商,在任一争端当事方提出请求后的10天内,决定应该遵循的规则与程序。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在协调时应遵守“尽可能采用特别规则和程序”的指导原则。
(二)争端解决的原则
1.多边原则
WTO成员承诺,不对其认为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采取单边行动,而诉诸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并遵守其规则和裁决。WTO鼓励各成员在遇到争端时,尽量采用多边机制进行解决。
2.统一程序原则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还规定了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凡是有关《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协定》、《谅解》、“诸边协定”等的争端,都适用于统一的程序。其中,关于诸边协议的争端还要适用诸边协议各方通过的决定。
3.协商解决争端原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争议双方采取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每个成员保证对另一成员提出的问题给予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鼓励寻求与WTO 规定相一致的、各方都接受的解决办法。
4.自愿调解与仲裁原则
WTO调解程序主要规定在第5条,即“斡旋、调解和调停”。斡旋是第三方以各种方式促成当事方进行谈判的行为;调停是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直接参与有关当事方的谈判;调解是将争端提交一个委员会或调解机构,由其阐明事实,提出报告,特别是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各方达成一致。无论是斡旋、调解还是调停,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都必须在争端各方的同意下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总干事依照其职权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仲裁程序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它应该以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为基础进行,接受仲裁裁决的各当事方要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
5.授权救济原则
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或者阻碍了协议目标的实现,各方应优先考虑争端当事方一致同意的与各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如果无法达成满意的结果,申诉方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手段有:撤除与协议不相符的措施、补偿、终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6.法定时限原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每个阶段规定了严格的时限,如果一方在时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另一方可以立即推动程序进入下一个阶段,或者程序将自动进入下一个阶段。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与当事方的诉讼时限一样严格具体。严格的时限原则使争端的解决更为快速。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的程序
一、争端解决机构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所涉及到的机构有: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有关各方和WTO秘书处。
(一)争端解决机构
WTO总理事会即是争端解决机构,其职责主要有:
1.成立专家小组并通过其报告;
2.组建上诉机构并通过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