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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①

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①

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①[摘要]文章对贝卡利亚的思想进行解读,并从其刑罚思想的基础,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思想内容等方面,找出对当今立法、司法及法制观念的有益之处。

[关键词]功利主义;犯罪;刑罚;废除死刑;影响现今社会,犯罪与刑罚始终是我们讨论的主要议题之一,同样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在中国这个在历史发展中一直以刑法和刑罚为主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刑罚的地位举足重轻,同样对于今天而言,刑法与刑罚在打击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上有着同样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研究西方刑法与刑罚的思想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使人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产生了根本性变革,震动了世界。

在这本书中,贝卡利亚以犀利的视角批判了野蛮有残酷的旧的刑事制度,控诉和揭露了旧刑事制度本质的蒙昧主义。

贝卡利亚赞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并追随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他把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带到刑事政策领域,在刑法领域很有影响力。

他运用功利主义和人性论等哲学观点指出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提出了至今广为推崇的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人道化原则。

他还强调适用刑罚适用时应具有的确定性,及时性和宽和性。

贝卡利亚的思想是一颗明珠,在欧洲法制史中熠熠生辉。

一、贝卡利亚思想的基础——功利主义贝卡利亚的思想基础是功利主义。

贝卡利亚的思想基本上全部是基于功利主义,继而从唯物主义感觉论处罚,通过人的意识的支持行为,从各个方面诠释其犯罪与刑罚的思想。

那么,究竟什么是功利主义思想呢?从功利主义的历史来看,功利主义先后经历了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两个发展阶段。

所谓功利主义②就是一个行为是对的,当且仅当行为者所可能采取的其他行为的效益都不高于该行为。

简而言之,就是没有更高效益的替代行为。

所谓效益,或者说一个行为的效益是指该行为之后的结果产生之所有快乐值的和减去所有的痛苦的和。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上]2008-06-06 15:18《论罚罪与刑罚》-贝卡利亚阅读笔记——向毒舌的老贝,以及他洋溢着人道主义精神的伟大著作鞠躬!(题记)摘录:引言部分1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

2 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的精疲力竭之后,才会下定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

3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4 当哲学和真理成为了共同的财富,国家之间悄悄的展开了一场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也是理智的人们最值当的战争。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

过去的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已经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偏向势力。

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5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6 应当用几何学的精度来解决问题。

因为这种精度足以致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

刑法的起源惩罚权1 刑罚越是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初步结论1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2 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3 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入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对法律的解释1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文档重点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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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和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以及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贝卡里亚的犯罪观(一)经济上的不平等是犯罪的原因。

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必然犯罪。

从贝卡里亚对盗贼和杀人犯及其行为的推论的描述中可得到充分说明。

“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条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有尝过的痛苦。

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于穷的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不平等的根源开战!”(二)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里亚接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 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

贝卡里亚指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一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护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规定的刑罚。

”又指出:“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

”(三)衡量犯罪的标准是它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

贝卡里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简评《论犯罪与刑罚》

简评《论犯罪与刑罚》

刘‘ 于一切事物 , 尤其是最艰难 事物 , 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 收获 同时进行 ,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 ,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 程。 那么对于犯罪应 该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 死列对于维护社 会 的 常秩序和安仝来说 , 真的足有益 和必要 的吗? 刑讯和折 磨算是正义吗? 它们能实现法律的宗 旨吗? 么足预防犯罪的 什 最 好 的方 法 呢? 同样 的 刑 罚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是 有利 的 吗 ? 们 对 他 习俗 又 产 生 什 么 样 的影 响 呢? 人 们 往 往 把 最 重 要 的 调 整 工 作 委 弃 给 平 庸 的谨 慎 和 个 j j 0 人 的裁 量 ,而 这 些 裁 量 者 所 关 心 的 足 反 对 实 质 上 是 利 益 均 沾 的高 明法律 , 种法律遏 制他们结 成寡 头 . 这 拒绝把一部分人捧 上 强 盛 和 幸 福 的顶 峰 , 另 一 部分 人推 向软 弱 和 苦 难 的深 渊 。 把 所 以 ,人 们 只有 在 亲 身 体 验 到 关 系 着 生 活 和 自 的 最 重 要 事 物 巾 已充 满 谬 误 之 后 ,并 在 极 度 的 灾 难 把 他们 折磨 得精 疲 力
离 对人 性 的客 观 实 际 的分 析 ,否则 法律 可 能 达 不 到 预 期 的 效
果。
《 论犯罪与刑罚》中所阐述的思想 完全有其历史 的必然 性 , 在 很 大 程度 上 代 表 了社 会 的呼 声 。 们 知 道 资 本 主 义 的 它 我 萌 芽 、 艺 复兴 最早 出现 在 意 大 利 , 文 他们 最先 打破 了 封 建 神 学 在一统 欧洲 的局面 .道出新的社会 价值 对人 、人 性的重新认 识 , 种新 的认 识 要 求 肯 定 人 、 这 人性 以及 人 的价 值 , 唤 自f 、 呼 I j 平等 、 博爱 , 希望把人从束缚 中斛救 出来 。具体表 现为要求刑 罚体现改革 。 他们希望能够减轻刑罚 , 通过道德和劳动 的教育 来 唤陧 人 们 的 自省 , 预 防犯 罪 。 并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引一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攻击。

若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的。

该文虽以贝卡里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由韦里兄弟执笔撰写的。

―译者注进其中的过渡。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民感激的是那些哲学家,他们从被人忽视的陋室向群众撒播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民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于国家之间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为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骄傲王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开展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实际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正规的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论犯罪与刑罚》书评

《论犯罪与刑罚》书评

《论犯罪与刑罚》——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随着法学专业学习的深入,我们接触到许多经典文献。

而在这其中,《论犯罪与刑罚》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刑法学经典之一。

它不仅为我们展现了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更揭示了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众多核心原则。

切萨雷·贝卡里亚,这位18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家,以其前卫、激进的观点在法学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在他的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里亚破除了众多传统的、蒙昧的刑事司法观念,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其中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

这些原则,至今在各个国家的刑事法中仍然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书中的42篇小文章,犹如42道思考的闪电,照亮了刑法的各个领域。

从刑罚的起源、法官的权力边界、到刑罚的目的和无罪推定原则,贝卡里亚都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探讨。

其中,我特别被“无罪推定”的观点所打动。

这是一个在当今社会被广泛接受的原则,但在贝卡里亚的时代,这样的观念是相当前卫和革命性的。

他坚信,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无辜,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有罪。

这样的观点为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刑罚人道主义的强调,也显示出他对于人性的尊重和理解。

他反对野蛮、残酷的刑罚,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该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预防犯罪。

这样的观点对于我这个法学学生来说,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

但这部著作不仅仅是对刑法原则的论述,更多的是对当时社会现实的批判。

在《论犯罪与刑罚》的背后,是贝卡里亚对当时欧洲刑事法制度的不满和愤怒。

他目睹了刑事司法中的种种不公和残酷,这也成为了他创作这部著作的重要动力。

当我深入了解贝卡里亚的生平,我对他更为钦佩。

他不仅仅是一个理论家,更是一个实践家。

他将自己的理念付诸实践,在米兰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兼具理论深度和实践意义的刑法经典。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刑法的核心原则,更教导我们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坚持人权、公正与人道。

对于我这个法学学生来说,它是一个宝贵的思考和学习的资源。

(完整版)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完整版)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在后十七章中,主要分类叙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摘要】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死刑持谨慎看法,强调刑罚应基于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我国死刑制度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可以为我国死刑政策提供有益的启示,但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地运用贝卡里亚的死刑观指导我国的死刑政策,实现其正确适用。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我国的死刑政策,使其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理念。

【关键词】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死刑观, 适用原则, 制度现状, 改革借鉴, 政策指导, 实践困难, 实际情况1. 引言1.1 介绍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是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他是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之一。

其最著名的著作便是《论犯罪与刑罚》(Dei delitti e delle pene),该书提出了一系列对刑法和刑罚制度进行改革的观点,对当时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贝卡里亚对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刑罚应该以预防为目的,而非复仇,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合理、公正,并且应当尽量减少对被告人的伤害。

贝卡里亚反对酷刑和死刑,主张对犯罪者实行快速、公正、适当的惩罚,同时提倡对于社会环境进行改善,以预防犯罪的发生。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被视为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其观点对于整个世界的刑法制度都产生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我国,贝卡里亚的著作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对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和死刑政策的审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2 死刑观在我国的引入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在我国引入,对于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死刑问题的关注也逐渐增加。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欧阳学文【著作名称】论犯罪与刑罚【原文作者】贝卡里亚〔意〕【著作译者】黄风相对于一本平常厚厚的乏味的法学著作而言,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显得短小而精悍。

他用比较浅显却意味深刻地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的独到见解。

我认为这本巨著真得不愧为之一本著作,它的语言清晰而生动,即使是一个法律专业的门外汉也是可以被其吸引、阅读,并深得其中之乐趣,且颇有体会。

对于一个初学法律的我,这本书写得如此浅显易懂,却又富有深厚的哲理。

贝卡里亚揭露并批判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通过对人性的剖析以及功利主义等观点向我们阐述了犯罪与刑罚的相关方面。

他不仅提出了犯罪与刑法的基本特征,并且明确提出了被后来所认之为真理的三大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本书被分成了很多小章节,从引言到总结一共四十二个问题,在这些问题中,贝卡里亚分别讨论了刑罚的起源、法律的解释、证人、刑讯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总为以下四个方面。

犯罪——罪刑法定原则我把第一到第十四部分划分为一部分,这一部分是讲的是定罪前的事情。

在这一部分,贝卡里亚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在引言部分,他先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旧法的愚昧,本该成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却成为了为少数利益阶级服务的工具。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为参与订立社会契约论中的最大多数的人谋幸福的善法。

刑罚来源于惩罚权,而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力的基本起点是人类的情感。

贝卡里亚在阐述刑法起源中,表达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

法律是把人们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而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国家。

刑罚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超过了则为不公。

于是给出了三点结论:首先,“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的结论;同时,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的观点,即君主只能制定普遍性法律,而判决应由司法机关进行;最后,贝卡里亚指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切萨雷 Bonesana, Marchese 贝卡利亚, 1738-1794本来用意大利语出版了在 1764 Dei delitti e delle pene. 英国人: 在罪行和处罚上的一篇随笔.被侯爵贝卡利亚写, 米兰. 与一个注释归于了到先生 de Voltaire. 费城: 由 R 印刷了而且卖了. 贝尔, 隔壁对圣. 保罗的教堂, 在第三街道的. MDCCLXXVIII. [1778]目次处罚的起源第 01 章.第 02 章那正确地处罚.前面原则的第 03 章结果.法律的解释第 04 章.法律的阴暗第 05 章.第 06 章那比例在罪行之间和????.估计罪行的程度第 07 章.罪行的区分第 08 章.光荣的第 09 章.Duelling 的第 10 章.扰乱公众的 Tranquillity 的罪行第 11 章.处罚的意图第 12 章.证人的可信度的第 13 章.证据和罪行的证明第 14 章。

???? 秘密控告的第 15 章.???? 拷问的第 16 章.???? 金钱处罚的第 17 章.???? 誓约的第 18 章.???? 立即处罚的利益第 19 章.???? 暴力的动作游戏的第 20 章.???? 贵族的处罚第 21 章.???? 抢夺的第 22 章.???? 丑名的第 23 章考虑了如处罚.???? 懒惰的第 24 章.???? 放逐和没收的第 25 章.???? 在美国的家庭精神的第 26 章.???? 处罚的温和第 27 章.???? 死亡的处罚第 28 章.???? 监禁的第 29 章.???? 实行和处方的第 30 章.???? 困难证明的罪行第 31 章.???? 自杀的第 32 章.???? 偷运的第 33 章.???? 破产者的第 34 章????.???? 理解或杀害罪犯的酬谢第 36 章.???? 尝试,共犯和原谅的第 37 章.???? 暗示性审问的第 38 章.???? 特别类型罪行的第 39 章.???? 实效的错误主意的第 40 章.???? 避免罪行的方法第 41 章.???? 科学的第 42 章.???? 长官的第 43 章.???? 酬谢的第 44 章.???? 教育的第 45 章.???? 原谅的第 46 章.???? 第 47 章结论.切萨雷贝卡利亚:切萨雷贝卡利亚历史的背景:切萨雷贝卡利亚 1738 年三月 15 日在米兰进入一个贵族的家庭之内出生意大利. 他受到了耶稣会信徒教育, 而且在 1758 年达成了他的程度。

贝卡利亚

贝卡利亚

贝卡利亚与《论犯罪与刑罚》切萨雷·贝卡利亚(Beccaria·Marchese di)(1738-1794年),这位出生于1738年的意大利法理学家凭借其不朽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举奠定了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和刑事法学鼻祖的地位。

一直以来,《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所阐发的一系列刑事法思想都为世人所称道,《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也被视为近代刑法学诞生的标志。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创作于1763年3月到1764年1月间,其灵感源于贝卡利亚大学毕业后参加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组织的进步青年小团体—拳头社。

也就是在社团的那段时间,在与朋友们的讨论中,贝卡利亚创作灵感不断喷涌,用了10个月的时间写完《论犯罪与刑罚》。

在完成该书时,贝卡利亚年仅26岁。

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影响的贝卡利亚,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

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

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以社会契约论为蓝本,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必须逐字逐句地遵守法律,法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判断是否违反法律。

他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他还积极呼吁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和详细,使刑法被大家所了解和熟知。

此外,“罪刑均衡”思想也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亮点,书中指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是平等的。

在刑事犯罪中,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一般来说不考虑人的主观因素,但不是完全不考虑,也会考虑到故意、重过失、轻过失、无辜等情形。

正是通过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后,将其犯罪行为与相应刑罚充分对应,从而展现刑罚与犯罪的均衡。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1)刑罚的及时性(19章)
首先,及时惩罚犯罪是公正的。
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 决之前… …宣判之前,监禁虽然只是简单 的看守,但本质上也是惩罚性的,所以时 间上应当尽量短暂,也不能过于苛刻。监 禁的严密程度只要足以防止逃匿与隐匿罪 证即可。诉讼本身的尽快终结,可以减轻 因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的折磨。
君权与法律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 自由的总和,没有人会将自己的生死 大权交由他人操使,况且即使公民自 身也不具有自杀的权利,又谈何将其 让渡呢?(受洛克影响)
(2)具体效果上的考虑:最容易对人类心 灵发生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 刑罚的延续性。
相比暂时而强烈的运动,细小反复的 印象,更容易和更持久的触动我们的感觉。 尽管死刑场面可怕,但只是暂时的;“狂 暴的欲望只能暂时的攫取人心,而不能持 续下去。”反之,丧失自由的监禁则能够 对犯罪者与旁观者造成长久而强烈的痛苦 与刺激。
刑罚的尺度
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如果超 越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君主 惩罚犯罪的权力恰恰就是建立在这样 的基础之上,即,以维护公共利益的 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限度。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报复,也不是纯粹 的肉体折磨,更不是想挽回已完成的 罪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阻止罪犯 重新侵害公民,并劝戒其他人不要重 蹈覆辙。
两个阶梯的对应
应当建立两个阶梯,即犯罪阶梯和刑 罚阶梯。犯罪阶梯是按照犯罪行为的 社会危害程度,最高一级的阶梯是直 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是轻微 的非正义行为。在适用刑罚时应追求 两个阶梯的的精确对应,实现罪刑相 适应。
(三)刑罚人道主义 第2、12、27章
反对死刑 反对酷刑 反对刑讯
毫无疑问,《论犯罪与刑罚》一经出 版即产生巨大影响,这表明它准确击 中了当时社会的要害。人们习惯于把 这一要害归结为封建社会残酷而不人 道的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几点说明《论犯罪与刑罚》的中文本在我国早已流传,最早的版本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室的张也教授等人从俄文版翻译的。

该版本虽然没有正式出版,但流传甚广。

其翻译的文笔优美,表达准确。

为了供大家学习参考,特将该版本贡献给广大读者。

献给读者※※①古代的征服者所遗留下来的残缺不全的法律——它是根据一千二百年以前统治着君士坦丁堡的国王的命令收集起来的,后来又同伦巴底人的习惯法混在一起并散在充满个人所作的混乱不堪的注释的大木古书堆中——是由传说湊成的,但是在大部分欧洲,这种传说却被称为法律。

而且一直到现在,到处——尽管这是可悲的现象——是把卡拉普佐乌士②的意见、克拉鲁斯③指出的古代习惯和法里那奇④怀着恶毒的谄媚心情所提示的各种拷打当作是法律,而这些法律又由那些本应当怀着颤抖的心情来决定人们的生命和命运的人们冷酷无情地加以适用。

这些法律是最野蛮的时代的遗产,其中构成刑法体系的将在本书中加以探讨。

这些法律的缺点,恕我敢于在决定公共的幸福的人们的面前,用无知识的和缺乏耐心的平民不大熟悉的语言叙述出来。

公开寻求真理,不受通常的意见的束缚(这本书就是以这种精神写出来的),这只有在宽大而又文明的政府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而作者就是生活在这种政府的管理下的,伟大的君主——统治我们的人类的大恩人,——是热爱由那些谦逊的哲学家认真的(但他却没有那些无理性的、随时准备采用暴力或欺骗的人所具有的狂热)说出来的真理的。

任何人,只要领会到我所描写的无秩序状态的本质,他就会了解到,我指出这种状态,要责难和嘲笑的并不是现代和它的立法者,而是过去的时代。

1因此,凡是想要使我很荣幸地受到他的批评的人。

首先应当很好地了解我写这本书的目的。

我写这本书的目的,并不是要削弱合法的权力,而是要加强它的——只要观念给人的影响比暴力还更不可克服,只要这种观念的治和性和人道精神在所有人的眼中已得到证实。

刊载在报刊上的批评文字。

恶意地歪曲了我的文章的含义。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里亚建立了独特而新颖的刑法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事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

我主要结合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对我国严打得到一些感想。

严打,即“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活动”。

在严打期内,司法机关不是严格的依照犯罪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限定内定罪量刑,而一味地从重处罚;片面地追求“从快”,导致对法律程序的违反;过乱、过滥地盲目进行严打导致司法干警长期处于高负荷状态,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在高度办案压力下导致刑讯等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恶性司法现象。

因此关于严打的正当性却一直存在争议。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它要求规定犯罪的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国民能够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通过刑法为国民提供合理的行为预期并对自己行为进行正确的选择。

而严打政策却赋予司法官员膨胀的权力以演绎犯罪的概念,使得特定时期内地出入罪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的政策考量,实质上导致国民在行为前不能理解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致使国民行动萎缩,限制了国民自由,这是与现代刑法所倡导的保障人权与自由的理念相冲突的。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背景下,我们不能用现时的眼光和理念去指责当时的严打战役,也不能用当时的严打战役取得的实效来说明现实的合理性。

我们应该做到:1、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在“严”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为“严”的需要,就随意出入人罪。

2、遵循罪刑均衡原则。

在“严、重”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刑均衡,尤其是要正确适用“从重”情节。

3、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缩短,甚至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使期限。

犯罪的成因决定了犯罪也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其本身是无法避免的。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引一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攻击。

若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的。

该文虽以贝卡里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由韦里兄弟执笔撰写的。

―译者注进其中的过渡。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民感激的是那些哲学家,他们从被人忽视的陋室向群众撒播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民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于国家之间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为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骄傲王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开展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实际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正规的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本书作者简介:贝卡利亚,(本名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1794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

他的代表作为《论犯罪与刑罚》。

他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呼吁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吁改革法律并改善监狱环境,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贝卡在本书中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这些思想不仅仅是关于刑法领域,还渗透到刑事诉讼法,法理学,法治理论等各个领域中去,在此,笔者主要阐述其中几个重要刑法思想。

一、罪刑法定思想贝卡代表资产阶级,对压制人性的禁欲主义和宗教主义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以往法官等执法人员肆意拟制法律的行为进行猛烈抨击,认为犯罪与刑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反对司法擅断。

犯罪是有限度的,除了那些侵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他人人身等犯罪,在一定的限度下,都不能认为是犯罪。

贝卡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在法律规定限度外的刑罚种类都是不道德和非正义的。

并且只有立法者才有权力解释法律,法官只是法律的搬运者,只能按照成文法律来适用法律。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人们的处罚”“只有法律才能犯罪与刑罚,只有代表社會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有这项权威”,表明除了被社会契约所授权的立法者,任何人都不具有立法的权力,同时,应当按照法律严格区分立法者和司法者,司法官们应当按照法律严格适用法律,即司法者们对社会成员所做出的刑罚判决必须来源于刑法明文规定,并且要针对具体的事项做出公正裁判,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如今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产生深远影响,指导当代法律工作人员,是一笔不可或缺的理论财富。

二、罪刑相均衡原则贝卡对罪行想均衡原则主要提出了两个观点:一,刑罚程度要与犯罪程度相适应,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刑罚程度的幅度,犯罪危害程度应当在这个幅度中对应与之相适应的刑罚方式,若重罪对应轻刑或者轻罪对应重刑,那么刑罚的设立将会毫无意义。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94)
?韦里在1762年的一封信中, 这样评价 贝卡利亚:
他很浪漫,有丰富的想象力,加上 他对人类精神刻苦的研究,使他出类 拔萃……他是位有造诣的数学家、优 秀诗人,有独辟蹊径的头脑,只要懒 惰和灰心丧气不抑制他。
?1762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米兰公国1762 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1764年,《论犯 罪与刑罚》问世,时年26岁。
?任何司法官员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 利为借口,增加对公民的既定刑罚。
权力分立、司法独立
?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 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 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刑事诉讼中,君主代表的一方控告侵 犯了社会契约,被告一方辩称无罪, 这是需要第三者即司法官员作出裁判。
反对解释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 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 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刑罚的尺度
?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如果超 越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君主 惩罚犯罪的权力恰恰就是建立在这样 的基础之上,即,以维护公共利益的 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限度。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报复,也不是纯粹 的肉体折磨,更不是想挽回已完成的 罪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阻止罪犯 重新侵害公民,并劝戒其他人不要重 蹈覆辙。
法治反对解释
?陈金钊教授明确提出了“法治反对解释” 的命题,要求“法官奉行司法克制主义, 对明确的法律条文必须无条件遵守,在解 释中不能附加法官个人的意思。”保守意 味着对变化的一个低调或温和的判断,体 现了对现存秩序的拥护,反对改革和变化 所带来的混乱,在这个意义上,保守主义 和法治有天然的吻合之处。
?毫无疑问,《论犯罪与刑罚》一经出 版即产生巨大影响,这表明它准确击 中了当时社会的要害。人们习惯于把 这一要害归结为封建社会残酷而不人 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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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读《犯罪与刑罚》,一股很浓的“启蒙运动”的思想扑面而来,经过查阅资料发现,果不其然,作者贝卡利亚受到启蒙运动先驱孟德斯鸠的影响很大,他在1766年写给他的著作的法文译者莫雷莱的信中所讲: "我把一切都归功于法国人所写的书。

这些书唤起了我心灵中8年来一直遭受溺信教育扼制的人道情感。

仅仅 5年的功夫,我就完全转而相信这些哲理,并且成为《波斯人信札》的信徒。

”而《波斯人信札》正是孟德斯鸠的成名作。

除此之外,全书的写作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之上的,在书的第二章中,贝卡利亚这样写道:“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正是继承吸收了卢梭“人生而自由与平等,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国家,国家就是人民契约的结合体。

”在书的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中,贝卡利亚写到:“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让我不由得想到了《左传》中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明显的,后者是错误的。

第一,让百姓熟知法律,就是让百姓知道自己所让渡给国家的小部分权利凝结成了怎样的屏障来保护自己的大部分权利。

第二,百姓熟知法律后,就不会再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律,犯罪的次数就会变少,社会也会随之更加稳定。

由于这两句话的所出现的时代和地点都不同,没有办法进行比较,我又想到了在1765年的中国,法律的公开制度是否已经成熟了呢?通过查阅资料我发现,1765的中国正值乾隆年间,《大清律例》对法律的公开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官员必须熟练援引法律条文进行判案,并且要向百姓讲演法律,达到普法的目的。

中华法系中虽然存在大量封建糟粕,但在法律的公开方面竟与西方的大陆法系不谋而合,这也不失为其先进性。

贝卡里亚将功利主义式的“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和契约理论结合起来,说明了法律的目的:作为“公意的体现,而非个人利益的杂烩”的法律,要保障最大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安全、自由和利益,实现公共幸福。

简单而言,法律需要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贝卡里亚又试图说明,通过立法,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有可能相协调的。

他对人性抱有相对现实的态度,承认人性的自利原则,并认为人们受激情的驱使而追求个人利益,常常倾向于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

正因为人的自利,立法才成为必需。

良好的立法一方面要“使普遍利益集中地体现个人利益”,保持社会秩序的平衡;另一方面则要规范人的行为,防范个人对公共利益的践踏,并确立起惩罚违法行为的规则。

对于酷刑和死刑的反对,通常被视为贝卡里亚人道主义的最好证明。

贝卡里亚自己也说:“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2)但这远非他人道主义的全部和核心。

当贝卡里亚写道:“伟人和富翁都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

否则,受法律保护的,作为劳动报酬的财产就变成了暴政的滋补品。

一旦法律容忍在某些情况下,人不再是人,而变成了物,那么自由就不存在了。

”(3)这才是其人道主义话语的真正基础。

《论犯罪与刑罚》中的一个注释,清楚地展现了这些变化:“使所有社会成员受到恶果的威胁并为此而设计大量的组合,会使目标依从于手段。

在一切学科中,这都是荒谬的,尤其是在政治学中。

在前几版中,我曾陷入过这种谬误,当时我写道:无辜的破产者应当被看管起来,以作为其债务的质物,或者为债权人奴隶般地从事劳动。

我对自己所写下的这些感到惭愧。

”这种关于“效用”的话语显然并非功利主义式的,因为效用并不仅仅是为某种幸福或愉悦所限定,行动的目的也并非是幸福。

(6)而在贝卡里亚的思想发展中,效用也越来越多地摆脱单纯的功利主义式的定义,而与正义、公共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不同,18世纪的“文人们”意识到他们正身处走向现代社会的转折时代,因此,他们希望为这样一个新的社会和新的文明提供新的知识。

在这样的思想环境中,贝卡里亚注意到,在对现代商业社会的思考中,法理学方面的思考是欠缺的。

由此,他希望他对于法律问题的思考,也能成为启蒙时代的知识的一部分。

值得指出的是,贝卡里亚一再强调,在现代社会中,要让法律成为一种知识,即法律“不再是争议的对象”,并为所有人所了解,这样才能防止法律成为少数人的工具,才能能保障自由,防止专制。

《论犯罪与刑罚》出版后,在欧洲的思想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贝卡里亚的名字开始为人所熟知,伏尔泰专门著文对该书进行评论,边沁则直言受益于贝卡里亚。

该书所阐释的原则,对法国、美国及俄国的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7),成为思想、知识塑造规范的一个例证。

这种成功恰恰说明了贝卡里亚不只是被动地接受苏格兰及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影响,相反,他加入欧洲启蒙运动之中,对启蒙思想家共同关注的一些主题,进行了自己的阐释。

因此,对于贝卡里亚思想渊源的探究,不仅能加深对其个人思想的理解,更能展现出欧洲启蒙运动的丰富性,以及不同启蒙话语之间的联系及交互性。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已经成为了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一条经典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文确立了这一原则;而在国外, 最典型的便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制定, 包括依据第五修正案作出判决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所确立的“沉默权”相关制度。

在《论犯罪与刑罚》第16章“刑讯”中, 贝卡里亚指出: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 同时又是被告人, 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

贝卡里亚以刑讯为例, 强调说, “在诉讼中进行刑讯, 由于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已经成为一种合法的暴行”, 而这正是谋求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惯常手段;并且他进一步指出, 在证明任何人有罪之前, 司法者无权要求其自证其罪, 因为:“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 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犯罪嫌疑人仍是国家的公民, 不能将其置于与罪犯同等的地位上。

贝卡里亚的观点在当时是新颖的, 同时也是雄辩的。

在封建主义仍流行的欧洲大陆, 审讯方式相当落后且野蛮, 为了使嫌疑人自证其罪, 司法者往往采用刑讯的方式, 而这两者的一体化,贝卡里亚认为会带来相当大程度上的司法不公、正义缺位。

并且, “强制”也是对善良政府原则的根本违背, 这应该是贝卡里亚坚决反对以强迫方式自证其罪的另外一个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都对禁止强制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作了规定, 并且要求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可以利用的证据之外。

这些法律规定实际都继承了以贝卡里亚为源流的“反对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思想。

而在国外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 米兰达因未被告知其享有保持沉默并与律师商议的权利,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自证其罪”条款, 所作自证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为无效证言, 使得米兰达最终获得无罪判决, 并依此判决衍生出了经典的“米兰达警告”。

这十分鲜明地体现了普通法国家对于贝卡里亚所提出的这一禁止性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视和恪守。

一、启蒙时代的贝卡利亚社会契约论最早是由伊壁鸠鲁提出来, 该理论试图为国家起源、社会形成以及法律和道德的存在正当性提供论证。

在社会契约论学说下, 国家、社会、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各种制度都是人们在一定意愿的基础上相互订立契约的产物。

在社会契约论提出后的两千余年里, 涌现出了无数杰出的哲学家、思想家, 从格劳修斯到斯宾诺莎, 再到孟德斯鸠、卢梭, 他们对社会契约论不断进行充实、改进, 其间不断迸发新的思想火花, 使社会契约论最终成为启蒙思想的重要内容, 并深刻影响、改变着西方社会。

毫不夸张地说, 社会契约论渗透到西方近代社会改革的每个领域。

而贝卡利亚正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成长起来的。

贝卡利亚出生于意大利, 终其一生, 都处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广泛传播的时代洪流当中。

贝卡利亚早年参加了一个名为拳头社的进步团体, 在这他认识了很多激进的知识分子, 他们经常一起聚会, 在一起诵读、讨论启蒙思想家的著作, 这是贝卡利亚接受启蒙思想影响的开始。

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 贝卡利亚勇敢地站出来, 向野蛮的世俗法宣战, 批判当时极不平等而又极为残酷的刑罚制度。

他将社会契约论思想引入到刑法领域, 在1764年4月完成了令世界瞩目而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惊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

二、《论犯罪与刑罚》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社会契约论思想作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的理论基础, 贯穿于《论犯罪与刑罚》的整本著作当中。

(一) 刑罚起源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 就形成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而这一份份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1)这段话明确无误的表明了, 惩罚权来自于人类的社会契约, 而君主是惩罚权最当然的行使者。

来源于社会契约, 并不是说社会中的每个人都签订了一份纸质的、可见的契约来做某种规定, 并且贝卡利亚也并没有在其著作中明确论述他所认同的社会契约思想, 然而基于本书行文, 可以探寻出, 其逻辑起点是一种战争状态, 即人们为了自己的生存不得不相互攻击、争斗。

人们被这种状态折腾的筋疲力尽, 迸发着强烈的享受稳定自由的渴望。

于是, 基于此愿望人们不得不割让自己的自由, 形成一种无形的但具有极大约束力的契约, 保障人们充分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并严厉惩罚任何的越轨行为, 而这种权力就是惩罚权。

普遍的社会契约形成了惩罚权, 明确而强力, 人们必须遵守, 君主行使这种惩罚权, 并出现一系列刑罚制度对惩罚权进行保障。

所以可以这样认为, 所有的刑罚条文都是人们这一份份自由所形成的惩罚权的外在表现。

与其说是法官在根据法律条文审判侵犯社会权益的犯罪人, 倒不如说是社会契约的代为执行者在惩罚侵犯那一个个契约的违约者。

审判表面是司法精神的体现,实质是社会契约精神的表现。

在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下, 贝卡利亚提出了君主是惩罚权的当然合法行使者, 这固然有局限性, 但对于现实意义是, 此举为其刑法思想的传播减少了来自王权的阻碍, 甚至毁灭的打击。

尽管贝卡利亚这样认为, 但是他依然坚称, 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 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这就在理论上约束了君主对惩罚权的恣意行使, 避免其滥用惩罚权, 欺凌普通社会成员, 违背社会契约精神, 使社会陷入更为恐慌和不公的境地。

(二) 法律解释中的社会契约思想在贝卡利亚的观点中, 社会契约思想在法律解释中的体现集中表现在法官对法律是否拥有解释权。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后世将其概括为罪刑法定原则。

这一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权力。

刑罚由法律来规定, 通过那一条条的法律条文来表现, 明晰而确定, 如果法官拥有对法律的解释权, 则是对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的权威的否定, 将法官与立法者相提并论, 解释权等于或高于立法权, 因为这样的话, 法官就可以修改那些已经颁布的十分明确的法律条文, 使其变得复杂或者残酷, 甚至可以扩大刑罚的范围, 增强对犯罪者的惩罚力度, 使整个社会陷入对残酷刑罚的畏惧和恐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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