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
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8.09
•【字号】深市监标〔2017〕37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餐饮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餐饮业的风险防控能力,我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编号:SZDB/Z256-2017)。
现予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具体文本请链接:查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9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京食药监〔2017〕3号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局2017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工作。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9日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分级与评定标准第四章评定程序第五章动态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
要求我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量化分级管理,打造“阳光餐饮”,全力提升餐饮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全面覆盖、动态管理、客观公正、鼓励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量化分级管理是我市食品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据附件1和附件2所列项目开展量化等级检查评定的,等同于《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全项目检查,可替代日常监督检查。
(完整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
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
要求我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量化分级管理,打造“阳光餐饮”,全力提升餐饮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全面覆盖、动态管理、客观公正、鼓励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量化分级管理是我市食品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据附件1和附件2所列项目开展量化等级检查评定的,等同于《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全项目检查,可替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量化分级管理包含了量化等级评定和风险分级管理。
量化等级评定是结合风险评估和客观实际情况,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分级,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社会公示。
引导和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断改善条件,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风险分级管理是指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量化等级评定情况和经营形式、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划分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分级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合法高效开展抽样检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量化等级评定结果可直接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风险分级,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办法制定、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参与特大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重点业态、重点单位的量化分级评定与核准工作。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食药监食监二〔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7〕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及餐饮具清洗消毒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保障餐饮消费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做到以下几点:(一)人员管理。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环境卫生知识的培训;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整改,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食品加工处理区要求。
墙面应无破损、无脱落、无霉斑、无积垢和灰尘积聚、无害虫隐匿。
地面应平整、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
设备应配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如纱窗、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通风设备、洗手设备,并维持设施设备的清洁与正常运行。
专间应配备相应温度控制设备,保证操作间温度满足食品加工需要。
(三)就餐区域要求。
地面应清洁、无积垢。
桌面、台布、毛巾等应保持干净卫生。
区域内无苍蝇、蟑螂、老鼠等病媒生物出现。
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不得外溢出存放容器,并及时清理。
(四)卫生间要求。
卫生间应设置洗手设备,并配备符合产品标准的洗手液,擦手纸或干手器等干手设备。
卫生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应定期清扫、检查,并做好清扫及检查记录。
(五)工用具要求。
贮存、盛放、加工和包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应当安全、无害、清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1月6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阿署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106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8日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是指农村牧区(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主要由举办者聘请厨师、专业化主食厨房和流动餐车经营者或自行加工烹饪的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水平较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专业化主食厨房和流动餐车等,从事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服务活动。
第二章报告与登记第五条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07•【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制度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转变观念,加强制度宣传,深入贯彻总局改革思路和措施,多措并举推动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落实,有效保证了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顺利过渡。
但由于此次制度修订变革事项较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政策把握不准、工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统一工作规范,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重申和明确如下:一、许可审批有关问题(一)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各省在产业政策执行方面存在争议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关于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及仅以出口为目的食品生产企业取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外的食品生产企业仅以出口为目的,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在国内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平台和自建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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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得单位与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与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得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与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与先进得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得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得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与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得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得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得规定,其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得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得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得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得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得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得,应当将其调整到其她不影响食品安全得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得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得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与食品相关产品得采购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得,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得相关许可证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得,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得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得,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1]与食品相关产品得采购记录制度。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得进货票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
记录、票据得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得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得许可证与产品合格得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得,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门店自行采购得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得规定。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与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得食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得食品;(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得食品;(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得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与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得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她感官性状异常得,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二)贮存食品原料得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得食品;(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得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与其她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与使用;(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得个人卫生;(六)需要熟制加工得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得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与冷藏专用得要求;(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得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得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与消毒得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得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得工具与设备设施得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
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得且与提供得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得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得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得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得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得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得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得,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得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与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得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二)封存被污染得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得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得食品,予以解封;(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得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得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得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与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得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与样品,不得拒绝.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得,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接受移送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得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得,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得,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得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得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她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得,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得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建立档案情况;(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得食品安全情况;(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与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得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得容器得清洗、消毒与保洁情况;(八)用水得卫生情况;(九)其她需要重点检查得情况.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
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得,应当注明事由与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得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得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得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与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得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与筛查得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得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得有关规定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