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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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办法_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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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哪些内容?评估流程又是怎样的?那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具体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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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适用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征收评估流程图

征收评估流程图

编制整体报告
房屋区位、用途、结构、栋 落排序、层高(住宅:层高、 朝向;商业:进深、开间、
层高)、室内照片
不能入户的贴调查公示(拍 照留存,须有第三方鉴证人
照片)(附表六)
确认整体评估报告,交长沙总部审批 提交价格征收部门签字备案
评估公司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分户初步结果公示(附表 8)
征收部门粘贴分户初步结果(拍照留存)
(评估公司自收到书面异议、书面复核申请 10 日内)
书面异议 书面回复
复核评估
评估结果没变动,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评估结果有变动,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自收到复核报告 10 日内)
有异议
无异议
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 10 日内)
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
评估公司有技术错误,应改正错误,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评估公司无技术错误,维持评估报告
.
.
根据国务院 590 号令和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建房[2011]77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流程
市、县人民政府发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 7 日内)
协商一致确定
协商不成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 投票决定(附表一)
摇号确定
向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和签订委托合同(附表二) 收集资料
确定评估机构(附表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收评估工作)
抽签确定 实地查勘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权属证书、证明 未经产权登记的认定、处理意见 红线图
征收决定公告
评估公司 收集交易实例
指挥部人员电话 (附表四)
被征收人 联络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房屋征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必须对房屋进行估价,以确定征收补偿的具体数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就是对房屋进行估价的标准和方法的总结和规定,旨在确保房屋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一、估价标准1、房屋性质根据房屋的性质,可将其分为商品房、非商品房和危房三类。

估价时需要对其进行详细的描述,例如:面积、结构、装修、年代、状态等等。

2、地段因素地段因素是影响房屋价值的关键因素之一。

估价师需要了解征收房屋所处的具体位置,了解周边环境、市场需求、地铁建设以及政策规划等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

3、市场因素市场因素也是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之一。

估价师需要了解当地的房价走势,参照近期的成交记录,了解当地的供需状况和政策变化等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

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估价方法。

该方法是通过对房屋周边同类型房屋成交价格、租金等信息进行比较,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

2、收益法收益法是一种以商业房产为对象的估价方法,该方法以租金收益和资本收益为依据,来确定商业房产的价值。

在决定商业房产的价值时,需要考虑到商业用途、租户健康状况、租金走势等因素。

3、成本法成本法是一种以建造成本为依据的估价方法。

该方法适用于新建房屋或有完整的建造成本记录的房屋,该方法透过对房屋的建造成本、修缮成本等进行计算,推断出房屋的市场价值。

三、估价程序1、调查房屋信息首先需要对被征收房屋的信息进行详细的调查,如其性质、面积、建造年代、地段和市场走势等。

2、选定估价方法根据符合该房屋特征的估价方法,选择一种较为合适的方法进行估价。

通过综合使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多种方法,把握被征收房屋的潜力和市场价值,进行合理估价。

4、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对估价工作者工作成果的文本化,需要详细描述其房屋信息、估价方法和结论,以及估价效果样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一、引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工作,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而制定。

二、评估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评估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特点和需求,本办法制定以下评估原则:1.公正、公平:评估过程中要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性,不偏不倚地对待征收对象;2.独立、专业:评估工作要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格证书;3.基准价值:评估工作应该参考市场价值、土地利用价值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基准价值;4.综合评估:评估结果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实际情况、房屋周边环境、市场走势等因素;5.公开透明:评估过程要保持公开透明,征收对象有权了解和参与评估工作。

四、评估流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以下评估流程:1.提交评估申请:征收单位或征收对象需向评估机构提交评估申请;2.实地勘测:评估人员会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测,记录房屋的具体情况和特征;3.数据整理:评估人员将勘测数据整理成评估报告,包括房屋面积、结构、装修情况等信息;4.价值评估:评估人员会根据市场价值、土地利用价值等因素进行房屋价值评估;5.结果公示:评估机构会将评估结果公示,征收对象有权查阅和提出异议;6.结果认定:评估机构会综合考虑评估结果和征收对象的异议,最终认定房屋的征收价值。

五、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征收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2.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面积、结构等;3.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市场价值、土地利用价值等;4.评估机构的信息,包括名称、资质等;5.评估过程的记录,包括勘测情况、数据整理等;6.其他相关附加信息。

六、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征收单位和征收对象都要遵守评估结果所确定的房屋征收价值。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

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当前社会中,由于国有⼟地上房屋征收项⽬流程复杂,涉及利益较多,很多被征收⽅由于不了解具体的征收与补偿流程⽽导致利益受到损害。

那么,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具体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房屋征收从启动到被征收⼈维权,总共包括了前前后后11个环节:1.依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发展改⾰部门、国⼟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批。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案,报市、县级⼈民政府。

(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就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途;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续)5.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

6.征求意见期满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案的修改情况。

7.按照有关规定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征收补偿费⽤⾜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

9.市、县级⼈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调查、认定和处理。

10.市、县级⼈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同时收回国有⼟地使⽤权。

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宣传、解释。

11.被征收⼈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政复议,也可提起⾏政诉讼。

⼆、国有⼟地房屋征收对于补偿有哪些规定《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条规定,征收个⼈住宅,被征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管。 估结果在征 收范 围内向被征 收人公 示。
被征 收 人应 当协 助注册房地 产估价 师对被 征 收 房 屋进行 实地查 勘 ,提 供或者 协助搜 集被征 收房屋
公 示期 间,房地 产价格 评估机构 应 当安排注册
价值评 估所必 需的情况和资料 。
7 瓠 4

24 0
愿进 行交 易 的金额 ,但不 考虑被 征收房屋 租 赁、抵 价值 的因素 。
押 、查 封等 因素 的影响 。 前款昕述 不考虑租 赁 因素 的影响 ,是 指评估被 被征 收房 屋室 内装饰装修 价值 ,机 器设 备 、物
资等搬 迁费用 ,以及停产 停业 损失等 补偿 ,由征收
法) )。现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评估 办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二。 一一年六月三 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国有 土 地 上 房 屋征 收评 估 活 第 四条 房 地产价格 评估机 构 由被 征 收人 在规
动 ,保 证房屋 征 收评 估 结果客观公 平 ,根据 国有 定 时 间内协 商选 定 ;在规定 时 间内协商 不成 的 ,由 土 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 ,制定本办法。 房屋征 收部 门通 过组 织被 征 收人按 照少数服从 多数
第二条
评估 国有 土地上被征 收房屋和 用于产 的原 则投票决 定 ,或者 采取摇 号 、抽签等 随机 方 式
第 三 条 房 地 产 价格 评 估 机构 、房 地产 估 价 揽房屋征 收评估 业务 。
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 以下称评 估专家 委
第五 条 同一征 收项 目的房屋征 收评 估工 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住建部关于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住建部关于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住建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住建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龙源期刊网 住建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作者: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07期[本刊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6月7日,住建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下称《办法》,建房[2011]77号)。

《办法》共3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指根据我国国土管理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其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下面将从评估办法的目的和原则、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指标等方面进行阐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征收补偿公平、合理,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在评估办法的制定上,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拆迁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办法确定补偿标准,避免征收对象因拆迁而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评估程序包括申报、评估、复议和确认等环节。

在申报环节,征收对象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申报表。

评估环节是评估师根据征收对象提供的资料,对房屋的使用性质、面积、折旧情况等进行评估,进而确定补偿金额的基础。

复议环节是指征收对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相关部门将重新对房屋进行评估。

最后一步则是确认环节,征收补偿金金额会在确认环节进行最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土地价格、房屋面积和房屋年限等。

土地价格是评估的一个重要指标,可以通过市场价格和土地登记测绘部门的资料来确定。

房屋面积一般根据建筑工程量测报告和实地测量来确定,确保评估的准确性。

房屋年限是指房屋的使用寿命,经评估师考察后确定,若房屋处于老化状态,评估金额应相应减少。

总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保障征收对象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制定和实施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准确、合理,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评估办法需要不断与时俱进,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同地区和时期的征收工作。

只有这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子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条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子和用于产权调动房子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子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以及对有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判定,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钱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该独立、客观、公正地展开房子征收评估、判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判定建议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房子征收评估、判定活动。

与房子征收当事人有益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准时间内磋商选定;在规准时间内磋商不可的,由房子征收部门经过组织被征收人依照少量听从多半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许采纳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立。

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订。

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不得采纳逢迎征收当事人不妥要求、虚假宣传、歹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子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子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

房子征收范围较大的,能够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共同肩负。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的,应该共同磋商确立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该组织有关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照、评估假定、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用、评估结果确立方式等进行交流,一致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选定或许确立后,一般由房子征收部门作为拜托人,向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出具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并与其签署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应该载明拜托人的名称、拜托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拜托日期等内容。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应该载明以下事项:(一)拜托人和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基本状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领项;(四)拜托人应供给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两方的权益和义务;(六)评估花费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余需要载明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详细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详细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详细流程一、征收准备阶段1.确定征收单位:征收单位一般是政府部门或授权的机构负责征收工作。

2.征收范围界定:确定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和涉及到的房屋数量。

3.制定征收方案:根据征收范围,制定详细的征收方案,包括征收时间、征收方式、征收补偿等内容。

4.公告通知:征收单位要通过公告等方式通知受征收房屋的所有者,并告知他们有关征收的法律法规及补偿政策等信息。

二、征收申报阶段2.申报办理:申报材料准备就绪后,所有者将材料提交征收单位进行申报办理。

三、补偿协商阶段1.评估公示:征收单位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受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报告,方便所有者了解房屋的价值。

2.补偿协商:征收单位与所有者进行补偿方案的协商,包括补偿款金额、安置方式等。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征收决定和补偿支付阶段1.征收决定:征收单位根据补偿协商结果,制定征收决定,决定收回受征收房屋。

2.补偿支付:征收单位按照补偿协商结果,将补偿款支付给受征收房屋的所有者。

3.房屋交接:征收单位与所有者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

五、征收事后管理阶段1.资料管理:征收单位要对征收相关的材料进行管理,确保相关文件完备。

2.供地销售:征收单位可以将征收后的土地进行拍卖或者挂牌出售,用于用地计划的实施。

3.监督检查:政府部门要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

以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详细流程。

征收工作需要依法进行,并切实保护受征收房屋的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公正。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注重宣传征收政策,加强与所有者的沟通和协商,做好征收后的事后管理工作,以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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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选定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签订合同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实地评估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公示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交付报告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1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2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3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4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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