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研究报告与分析
现阶段家族财富传承的几点认识与思考
金融天地现阶段家族财富传承的几点认识与思考解雨萌 建行河北省分行私人银行部摘要:如何服务于高净值家庭的财富传承问题,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金融工作。
本文从家族财富传承的需求、财富传承目的、财富传承工具以及私人银行部分家庭财富传承业务发展策略等几方面,分析了现阶段家庭财富传承中的相关问题,以及对此的认识和思考。
关键词:财富传承;遗产税;家族信托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1-000289-02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不仅解决了基本的温饱问题,而且变得越来越富有。
如何让家庭财富成为家人健康幸福的长久保障,已经成为富裕家庭的首要家务事。
近年来,由家庭财富传承问题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正在成为家庭财富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
如何克服家族财富传承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确保资产安全、有效的传承下去,防止“富不过三”的悲剧发生,是当前私人银行客户关注的重点。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家族财富传承市场需求,对比各种传承工具的特点及适用性,有针对性地提出家族财富传承业务发展策略。
一、家族财富传承的需求分析2013年,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正式将企业经营权交接给女儿,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也开始将“80后”的宗馥莉推向前台,其他如浙江广厦创始人楼忠福、苏泊尔创始人苏增福,均已淡出日常经营管理,由下一辈接管。
预计未来3到10年,中国民营企业还将处于权力交接的密集期。
当下,他们关心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安全、顺利地将自己打拼半生、苦心积累下的财富传给正确的继承人。
与此同时,遗产税呼之欲出,政策信号刺激导致其他没有迫切代际传承需求的高净值人群,也开始为合理避税,尽量降低未来财富传承成本而提前进行筹划。
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3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财富传承意识与受访者年龄成正比,34%的受访高净值人士已经开始考虑财富传承,这一比例在超高净值人士中更高达46%。
浅议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程还 需加 快 。
一
害, 这不 仅不利 于继 承 人管理 和使用 遗产 , 也不利 于债 权人履 行 权利 。
、
继承法 中债 权人 利益保 护 的缺陷
( 一) 无条件 的有 限继承 责任 制度
从《 继承继承 向有 限继承发
( 四) 债权 ^缺 乏保 护 自己权 利的有 效手段 关 于这 一点 , 在 这 里举个最 为 常见 的例 子 。在现 实 中, 一些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1 8 - 0 2
由于受 到长期计 划经济 模式 的影响 , 我 国法律 在私人 财产 的 没有 明确遗产 范 围 , 很 多人在继 承遗 产时 , 对 于相应 的义 务则往
保护 和规 定方面 还不 够完 善 , 加上 传统 思想 的影 响 , 继 承人 通常 往 不去 承担 , 这也 许对 债权人 造成 的损 失是无 法估计 的 。 会默认 偿还债 权人 的所任债 务, 继承 人欺诈 债权人 的现象 极为少 见, 由于我 国在继承 法的制 定过程 中忽视 了债权人 和遗产 继承关
试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丽百丽
_ _
●
试 论 财 产 继 承 中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法 律 保 护
刘 雪 颖
( 黑龙江 农垦管理 干部学 院 黑龙江 哈尔 滨 1 0 9 0 0) 5 [ 摘 要 ]我 国 由于 历 史原 因 ,对遗 产债 权 人的 法律 保护 不足 。本 文通 过提 出 ,指 出我 国继承 法 的缺 陷 ,并结 合域 外法 ,探讨 了现 有法 律 框架 下对 债权 人利 益保 护 的 途径 。 [ 关键 词] 继承 债 权人利益 遗产 中图分类号 :D 9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1 0 - 4 2 0 ) a 一 2 9 0 9 9 x( 0 9 1 0 1 9( ) 0 9 — 1 我 国现行继承法 采有 限责任继承 原则其核心 是限制继承 人对被继 承人债务 的清偿责任 ,即继承 人只须在继 承遗产 的限度 以内为被继承 人清 偿债 务 ,而 不 以 自己的 固有 财产 对被 继承 人 的债 务负 责。这 一 原 则符合 现代 社会家 庭成 员人 格 独立 、责任 自负 的观念 ,无 疑 是正 确 的。但 是,继承不仅 关系到继 承人的利 益,而且 关系到被继承 人的 债权人的利益 ,作为一种制度 ,必 须对继承人 和被继承 人的债权人 双 方提供平等 的保护 。 目前 继 承 活 动 中 关 千 债 权 人利 益 保 护 存 在 的 问题 l、 没 有 确 定 遗 产 范 围 的 规 定 有限责任继承原 则一方面将 继承人 的责任 限制 在继承遗产范 围 以 内,另一方面又 要求被继承 人 的财产 必须 首先用于清偿 被继承人 的债 务 。因 此 ,有 限 责任 继 承 不 仅 是 保护 继 承 人 的 利益 的制 度 , 而且 是保护被继承人 的债权人利益 的制度 。遗产范 围的确定 在这里起着 关 键 性 的作用 。有 限责任 继承 原 则能 否正 确贯 彻 ,主要 取决 于能 否准 确 划定遗产范 围并保证其不 被继承人 侵害 。而 我国继承法在 确立有 限 责任继承原则 的同时, 却没 有关于确 定遗产状 况的任何规 定,使有 限 责任 的界限无法确 定。其结果 是,继承人 在享受有 限责任继承 的利益 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 其相应 的义务 。这 就使得法律 在继承人 利益和 债 权 人 利 益 的保 护 上 失 去平 衡 。 2、没 有对接 受 和放 弃 继承 规 定 明确 的期 限 ,使 得 继承 关 系长 期 不 稳 定 我 国继承 法第 二条 规 定:继 承从 被继 承 人死 亡时 开始 。这就 意 味着被继 承人死亡 时,被继承人 的财产权 利和义 务就 概括地转 归继承 人 ,被继 承人的债权 由继承人 享有 ,被继 承人的债权 人只能 向继承人 行使 ;债 务 由继承人承 担,债 务人只 能向继承人清偿 。通常情 况下继 承人不仅仅 只有一个 ,这就需要 在一个合 理的期 限使 继承关 系确定下 来 ,使被 继承人的所遗 留下来 的债 权债 务能得 以尽快 了结 。然 而,继 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 后,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 应 当在遗产 处理前 ,作 出放弃继承 的表示 。没有表示 的,视为接受 继 承 。也 就 是 说 , 继 承 人 的 确 定 必 须 要 到 “ 产 处 理 前 ” 在 此 之 前 继 承 遗 人 实 际上 都 不确 定 ,继 承 关 系 始 终 处 于 不 稳 定 的 状 态 。 这 种 不 稳 定 状 态对继承人 和其 他利害 关系人都不 利 。由于继承关系 长期处于 不确 定 状 态 ,遗 产 也 难 以确 定 ,影 响 债 权 人 行 使 权 利 。 3、死 者 的债 权人 缺 乏救 济 手段 ,其利 益难 以的到 保护 个人 死后 ,有 两方面 的财产 关系 需要 处理 ,一 是什 么样 的人 有权取得财产 ,以及在他们 之间如何 分配 ;二是死者 的债权 人利益如 何进行保护。 现行继承法对 第一方面 的问题规 定的较为清晰 、 完备、合 理 , 对 第 二 个 问题 则 只 有 一 个 原 则 的 规 定 , 即 :第 3 3条 规 定 :继 承 遗 产 应 当 清 偿 被 继 承 人 应 当缴 纳 的 税 款 与 债 务 , 但 以继 承 遗 产 的 价 值 为 限。现实生活 中,继承人将遗 产转移 、隐藏 、挥 霍、浪 费,或者不善 经营而导致亏损 ,或者擅 自将 遗产 由于清 偿 自己的债务等危 及债权人 利 益 的 情 况 屡 屡 出 现 , 债 权 人 常 常 遭 受 损 失 。但 是 债 权 人 除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继 承 法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6 中 2条 规定的因遗产被分 割而未清偿 债务而 享有 的追夺 权外 ,几 乎没有任何 其他 的 权 利 救 济 措 施 。 = .完 善 继 承 活 动 中保 护 债 权 人 利 益 的建 议 在 继承 活动 中,债 权 人利 益 受侵 害 的表 现 及 原 因均十 分 复 杂 , 其 利 益 的 保 护 实 为 一项 法 制 系 统 工 程 。 我 们 认 为 应 对 现 行 继 承 制 度 进 行整 体 的改造 与 重构 , 以下制 度 的 完善 尤 为 重 要 : ( ) 关 于遗 产 范 围界 定 的 完 善 一 遗产 范 围的界 定不 仅直 接涉 及遗 产偿 债 能力及 特 定债权 能否 受 偿 ,且关乎其他继承制 度 的设计 ,因此其 完善与否 是关系到 能否真正 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 的核 心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 3条 、第 4 条规 定:遗 产 是 公 民 死 亡 时 遗 留 的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包 括 :公 民 的 收 入 、房 屋 、 林 木、文物等七大类 以及个 人承包应得 的收益。《 意见》第 3 条规定,有 价证券及 履行标的 为财物 的债权 等也属于遗 产。很 明显 ,我 国将遗 产 范围主 要局 限于积极财产 而将消 极财产 ( 要是债 务)排斥在外 。我 主 们 认为 ,这 样界 定 的理 论及 实 践 的可 行性 均 值得 重 新 审视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确实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那么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确实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在介绍了财产继承的概念和意义,以及债权人在其中的地位。
在重点分析了遗产债务清偿优先、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担责、债权人索偿权利的保障、债权人继承财产的可能性以及债权人在遗产分配中的权益保护。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合法保障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建议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通过对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旨在为确保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财产继承、债权人、利益、保护、遗产债务、清偿、担责、索偿、遗产分配、权益、合法保障、维护、必要性、法律制度。
1. 引言1.1 财产继承的概念和意义财产继承是指在继承人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的约定,将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到其继承人名下的过程。
财产继承是一种传承和延续财产关系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财产继承的意义在于实现财产的合理流转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通过财产继承,可以保障继承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财产继承也有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财产继承是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法律、社会和道德意义。
在现代社会,随着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财产继承的意义更加突出和重要。
保护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继承制度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2 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是指债权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所占的位置和权利地位。
在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是一个重要的群体,他们是拥有透过合同等法律关系获得的权益的个体。
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拥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首先用于清偿债务,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继承人。
论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在 我 国的遗产 继承 实践 中,债权 人的利 益受 到侵 害的 情况屡 其债 权数 额 限度 内亨有 撤销权 。 屡 发生 , 其主要 侵权 形式 有三 种 : 一) ( 被继 承 人生前侵 权 , 被继 指 二 、 弃继 承 与债权 人代位 权 放 承人生 前为 了逃避 债务 , 意处 置 自己的财 产 , 赠与他 人 , 恶 如 低价 当继 承人 放弃继 承 的撤销 符合 法定 的条 件 , 继承人 怠 于行 而 出售 , 弃债权 等 。( ) 放 二 在被继 承人 死亡 后 , 继承 人 的债权人 的 使 撤销 权 , 与此 相关 的债权 人应 当如何 保护 , 被 对 债权 人能否 行使代 利 益受 到继承 人 的侵害 。( ) 三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损害 其债权 人 的利 位 权来 对放 弃继承 的行 为予 以撤销 ?对 此各 国立法 中未有 明确 的 益 。 针对 以上侵 害债 权人 利益 的行 为 , 由于我 国法律 缺乏 相应 的 规 定 。 于继 承人 怠于 行使放 弃继 承撤 销权 是否会 损 害债权 人利 对 规定 , 因此 司法 实践 的具体 操 作 中意 见不 一 , 出现一 些混 乱 尤其 益 ,债权 人能 否代位 行 使继承 放弃 撤销 权 的问题局 限 于学者 间探 是债权 人 能否行 使撤销 权 ,理论 界和 实践 中分歧 都很 大 。笔 者将 讨 。持否 定 说的学 者多基 于 放弃继 承 的性质 是… 种 身份 行为 ,而 放弃 继承 的撤销 权 是基 于放弃 继承行 为而 产生 的,此 抛弃 撤销权 ” 对这 问题 予 以探 讨 。 放 弃继承 与债 权人 撤销 权 与继承 之承 认或 抛弃之 选择权 , 劂样 应 以身份权 看待 , 从而 有人身 当继 承人 的现有 财产 不足 以清偿 债务 时, 义放弃 继承 , 却 此时 专属权之 性 质… 承抛弃 既有一 身专属之性 质 , ’ 继 为其 派生权 之撤销 权, 亦应 认有 同一 之性 质” 因此 也具有 身份性 , 因此 不能 代位行 使 。 他 的债权 人能 否到人 民法 院 申请撤销 继承 人放弃 继承 的行为 呢 ? 即放 弃继承 行 为能 否成 为债权 人行 使撤销 权 的标 的.对此 有两种 笔 者认 为放 弃继承 是 一 种积 极处 分财产 的行 为 , 而代 位权 针 对怠 观 点, 即肯 定说 和否 定说 于 行驶权 利 的行 为 , 因此不 能行使 代位 权 肯定说认 为 , 抛弃继 承行 为属 于债权 人可 以撤销 的行 为, 从抛 三 、 弃继 承 的遗产 债权 人行 使诉权 的 问题 放 弃继承 制度来 看 , 行各 国法 律艇 本上采 然继 承土 义 , 现 即继承一 我 国现 行 继承法及 诉 讼法对遗 产 债权 人行使 诉权 问题 没 有作 旦 开始 , 继承 人财 产上 的一 切权利 义务 , 被 除不专 属于被 继承 人 的 出规定 , 在继 承 人放弃 继承 的情况 f 是 以继承 人 为被 告还 是 以遗 = . , 之外. 当然的概 括 的转移 与 继承人 , 无需 继承 人之意 思表 示 。” 继 产为被 告 ? 承 权于继 承 开始前 仅为一 种期 待权 , 该期 待权 因与身份 不能 分离 , ( 一)国外关 于遗 产 债权人 行使 诉权 的立法 故 其不 能为他 人代 为行使 , 一 但 旦继承 开始后 , 继承人 财产 上的 被 英 美法 系 国家 采 问接继承 制度 , 继承 开始 后, 由遗 产管理 人管 切权利 义务 即概 括地 移转 于继承 人 所有 ,冈此放 弃继 承之 单独 理 遗产 , 在缴 纳税 款 、 清偿 债务 、 执行遗 赠 以后 , 法或 依遗 嘱分配 依 行 为不过 为 财产 法 上之 无偿 处 分行 为。 故如有 诈 害债权 情 形 时 , 遗产 , 不存彳 债权 人提起 诉讼 问题 。 故 F 大陆法 系 国家 , 承开始 后 , 继 债权 人 自得行 使撤销 权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承法 》 2 条第 1 《 第 5 存 在 一 承认 或抛 弃继 承 的期 限,继承人 虽 然原 则 } 承继被 继 个 : 要 款规定 , 继承 开始 后.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的, 应当在 遗产 处理前 , 作 承人之债 务 , 在 卜 但 述期 限 内, 不得 以继 承人 为被 告主张权 利。 一般 放 弃继 承 的表示 , 没有 表示 的 , 为接 受继 承 强而 易见 , 这种 《 国 民法 典》 7 条 规定 :在制作 财产 目录及 考虑 期间 , 视 在 法 第 9 ” 继承人 财 产 当然继 承主义 下 ,继承 放弃 系继承 人消 灭继承 效 力的法 律行 小得 被强制 其 为继承 人 , 亦 得 以其 为被 告起 诉。”德 国 民法典》 《 为, 且属 于无 偿行 为 。 以财 产为标 的, 并 继承 人 白继 承开 始就 承受 第 2 1 04条 规定 :继 承人 对 下遗 产债 务 , 最初 三个 月经过 前 , ” 在 有 被 继承人财 产上 的一 切权 利和义 务 , 因此 , 承开始 后放 弃继承 属 拒 绝消 偿之 权 , 财产 目录 已作 , 继 但 不在 此限 。” 15 条规 定 :在 第 98 ” 对于遗 产 之请求 权 , 得对 于继 承人 以诉讼 主张之 ” 不 , 于处 分原 以取得 的财 产 上的权利 , 果因此害 及他 人债权 的实现 , 如 继 承承 认前 , 债权 人 可以依照 撤销 权制 度行 使撤 销权 。瑞十 的继 承 法 也支 持 以谁为被 告提 起 诉讼 ,关键 是谁 为管理 遗产 的 义务主体 。德 国 民 继承 人开 始遗产 管理 时 , 无因 与 这~ 观点 ,瑞士 民法 典》 5 8 《 第 7 条规 定: 务超过 继承 财产 的继 承 法 以继承 人有 管理权 尤管 理义 务, 债 人, 以妨 害债 权人 的利益 为 目的而抛 弃继 承时 , 权 人或遗 产管 理 管理 有 同一权 利 义务 。 债 人 得在 6个月之 内提起撤 销 抛弃 继承权 之诉 。 ( ) 国关于债 权人 行使 诉权 的立法 _ 我 我 围大 陆学 者 队为财产 所有人 死亡 后 , 主 体资格 已经 消灭 , 其 否定 说的主要 论点有 l: y 第一 , e - 放弃 继承行 为是一种身份 行为 , 一 继承人 成 为遗产 的所 有人 。我 国《 继承 继承 虽然 以财产 为标 的 , 是 毕竟 与买卖 . 与等继 承财 行 为不 遗 已转移 到继 承 人手中 , 但 赠 同, 继承 的取得 足牲于特 定 的身份 , 故放 弃继 承行 为 也具 有身份 性 法 意 见》 4 第 9条规 定 :继 承人放 弃继 承 的意思表 示 , 当在 继承 ” 应 遗产 分割 前作 出 。 产分割 后表 示放 弃 的不再是 继承权 , 遗 质, 单方面 手绝财 产 利益 的增 加 . 人格 自山地 表现 , 巨 是 即使 间接 发 开始 后 , 我 也没 有对遗 产债权 人在 一 生 了不利 于他人 债权 的实 现 的影响 , 权 人也 小得依据 合 同撇 销 而 是所 仃杈 。” 国没有 遗产消 算制 度 , 债 制度 撤销放 弃继 承 的行为 。第 : ,通 说 认为拒绝 利益取 得 {: : j 为 定期 限 内拒绝 清偿 的规 定 , 以债 权人 以继承 人 为适格被 告是 有 所 属 于撤销 权 的标 的, 而放弃 继承 是拒 绝利益 取得 的行 为 , 放弃继 根据 的 。即使继 承 人放弃 继承 ,也只 是免 除偿 还被继 承人 的债 务 故 承 不得撤 销, 其依据 在于 ” 任何 人不得 违背其意 志而强 制赋了 利益” 及税款 , 不能免 除管 理义务 , 并 以其 为被 告并 不足让 其承担 还款 责 这 一 民法原 则 。” 承 人 放弃 继承 虽 然会 使其 犬去 增 加财 产 的机 任 , 继 向是 令其 以遗产 来清 偿债 务 , 其我 困没有 无人承 认之 继承制 尤 会, 但并 未使其 责任 财产减 少 , 能认 为放弃 继承损 害 了债权 入的 度 , 不 当继承 人均放 弃继承 或无 继承 人而有 遗产 时 , 乏适格 被告极 缺 利益 , 债权 人 自不 能行使 撤销 权 。” 易使 债权人 行使 权利 受阻 。盟然 《 承法 意见》 6 条 规定 ” 继 第 O 继承 笔者 认为在 这种 情 况下 , 债权 人 可 以行 使撤 销权 , 由如 下 : 理 诉 讼 丹始后 … … 已明确 表示 放弃 继承 的 , 不再列 为 当事人 。“ 但这 放弃 继承 行为应 该足 ‘ 种财 产行 为 , 非身份 行为 , 而 并且 对于放 弃 足在继 承纠 纷 中, 非债权人 起 诉的 债务 纠纷案 件 。 实 , 管 而 其 遗产 继承 行为 .笔者认 为不 属 扣绝 取得 利益 的仃 为 对 放 弃继 承 殚人 的确 定 与放卉继 承 的标 的密切 十��
债权人利益保护视角下对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批判与完善
湖 北 广 播 电视 大 掌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e i T V Un i v e r s i t y
Vo 1 . 3 4 , No . 38 0  ̄0 81
债权人利益保护视角下对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
批判与完善
檀 钊
( 北海职业学院,广西 北海 5 3 6 0 0 0 )
[ 内容提要] 我国的限定继承是一种无条件 的限定继承 ,重在保护继承人 的利益 ,明显忽略 了对被继承人 的 债权人利益 的保护 ,背离了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双方合法 利益 的立法宗 旨。限定继承制度必须完善 。 通过确立 包括 遗产 管理制度 、继承责任 制度和遗产清算程序在 内的有条件 的限定继承制度 ,同时辅 以遗产破产 制 度作 为铺 垫,可以达到这一 目的 。 [ 关键词】 限定继承;立法宗 旨;有条件 的限定继 承:遗产 破产 [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 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7 4 2 7( 2 0 1 4 )0 3 . 0 0 8 0 . 0 2 我 国现行继 承法采取的是无条件的 限定继承 原则 , 继承 人对 于被继承 生前所 负的各项债 务只在 所继承 的遗产 范围 之 内承 担 清 偿 责 任 ,而 对 于超 出 该 范 围 的债 务 无 须 清 偿 ,I I l 【 关注 了继承人利益 的保护 ,却 明显忽略 了被 继承 人 的债权人利 益的保护 。 对 限 定 继 承 制 度 的 批 判 限定继 承改变了强制继承制度 的弊端 , 不 再一律强制继 承人必 须继 承被 继承 人的法律地位 ,尊重 了继承人 的意愿 , 确保继承人 不因继承 而受损 ; 另一方面也保 障遗产优 先用于 偿还遗产债 权人的债务 。 法 的公平 原则和 理念 以及 债的基本 原理要求 公民个 人财 产均需作为其履行债务 的担保 , 死亡后 其遗产 也应 当用于偿还其生前所负债务 , 以保护遗 产债权人 的合法利益 。然而 , 我 国的限定继承 制度 却背离了这一立法 宗 旨。 ( 一 )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 保护机制失衡 无 条件 限定继承方便易行 , 省却很 多繁琐 的程序 ,这是 该制度 的进 步之所在 。但我 国的继承法在确 立限定继承时, 并未规 定如何确定遗产状况 , 导致难 以确 定继承人的责任范 围, 同时也会产生继承人享 有继 承利益时却不用承担相应义 务的结果, 在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利 益上法律不能做到平衡
《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研究》范文
《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遗产管理是一项涉及法律、财务、伦理等多方面的复杂工作,它要求遗产管理人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遗产管理人是对逝者财产进行管理的专业人员,负责在遵守法律程序的同时,为受益人(通常为遗产继承人)的权益提供保障。
本文将对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进行深入研究,以促进该领域的规范化发展。
二、遗产管理人的权利1. 依法管理遗产:遗产管理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2. 了解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有权了解逝者财产情况、负债及继承人的基本情况等,以合理、公正地分配遗产。
3. 享有专业支持:有权聘请专业顾问(如律师、会计师等)为其提供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咨询与支持。
4. 保障个人权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遗产管理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遗产管理人的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诚实守信:对受益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3. 合理分配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意愿,合理、公正地分配遗产。
4. 保护遗产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遗产安全,防止遗产的损失和损坏。
5. 及时报告:对遗产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变化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
四、遗产管理人的责任1. 法律责任: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如因管理不善导致遗产损失等。
2. 道德责任:因未尽到义务而导致的道德责任,如未按照规定合理分配遗产等。
3. 民事责任:因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五、结论综上所述,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承担起重要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其权利主要包括依法管理遗产、了解遗产情况及享有专业支持等;义务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理分配遗产及保护遗产安全等;而责任则涵盖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
浅析财产继承中被继承人所属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地位及保护
被继承人所 属的债权人 利益保护 问题 存在于社会 经济生活 的各个 领域 ,在财 产继承领 域表现尤 为突 出。我 国继 承法仅 原则规定继 承遗 产应 当为被 继承人缴 纳税款 、清偿 债务 ,缴纳 税款和清 偿债务 以遗 产 的实 际价值为 限 。但 对如何 确定遗 产的 范围等 ~系列 问题 没有规定 , 司法解释 也未涉及这 一 问题 ,致 实践中侵 害债 权人利益 的 问题 时有 发 生 ,而 司法机关 也因缺少法 律规定 而无所遵循 。 当前 社 会 上继 承 活 动 中 关于 债 权 人 利 益保 护 存 在 的 诸 多 问 压 1、被继 承 人的 债权 人缺 乏 救济 手段 , 其利 益难 以的 到 有效 的
法 制 探 讨
-■ I _ 口 _
浅 析 财 产继 承 中被 继承 人 所 属 债权 人 利益 的法 律 地 位及 保护
张艳 杰
( 黑龙江农垦 管理干部学 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 0 9 0 0) 5
[ 摘 要] 签于 我 国当前 的法律制 度和人 们法 律意识 等多 方面 的原 因,对遗 产债权 人 的法 律权益 地位 认识不 足 ,法 律保护 相对不 足 。本文 通 过 相 关 论 述 阐 述 当 前 我 国 继 承 法 对 此 方 面 存 在 的 一 些 缺 陷 , 提 出 了在 现 有 法 律 体 系 下 对 债 权 人 利 益 保 护 的 途 径 和 方 法 。
其利益 的保护实为 一项法制 系统 工程 。我们 认为应对现行 继承制度进 行整体 的改造 与重构 ,以下制度 的完善 尤为重要 。 ( ) 完善 接 受 继 承 与放 弃 继 承 制 度 一 我 国 十 分 重 视 限 定 继 承 制 度 并 将 其 当 作 继 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其 用意在 于我国是社会 主义 国家 ,不允许存在 有那种继承人 因为财产不 抵债而 一无所有 。当今世界各 国大多规定有概 括继承 、限定继承 ( 合 称接受继承 ) 、放 弃 继承 。 我 们 认 为 重 点 要 设 计 出继 承 人 中请 限 定继 承 及放弃继 承的程序 ,如 申请期 限、提交财产清 册等 。我 国可 考虑将 申 请 限定 继承 和放弃继 承 的期限统 一规定 在继承 开始之 曰起二个 月 内, 同 时要 求继承 人向有关机 关提交 书面报告和 遗产清 册。 完善放弃继承 制度 的另一项 内容是关于 放弃继承 的限制问题 ,但 因其放 弃从而危及 自身的债权人 利益时 ,该 行为性质如何 认定 ,纠纷 如何解 决?各 国观 点大约有 以下 二种:一种 主张认为放弃 继承是处分 已取得权 利,且是单 方的无偿处 分行为 ,如 害及债权人利 益则是非法 的 ,债 权 人 可 代 位 继 承 。 另 一 种 认 为 继 承 人 有 选 择 承 认 或 放 弃 继 承 的 自由,任 何人包括其债权 人在 内不 应干涉 。我 国关于规避侵 权的定性 与处理均体现在 《 意见 》第 4 6条:继 承人因放弃继承权 ,致其不能履 行法定义 务的 ,放弃继 承权 的行 为无效 。从立 法精神可 以看 出我 国是 支 持 前 一 种 主 张 的 ,但 是 由于 放 弃 权 利 本 身 是 消 极 行 为 , 而 我 国 的规 定又只是 原则性的认 定,后续操作 并没有进一 步说明 ,因此 债权人利 益 很 难 得 到真 正 保 护 。 建 议 立 法 机 关 借 鉴 法 、 意 等 国 立 法 经 验 , 允 许 债 权人在 债权额 内代继承 人之位参加 继承 。 ( ) 赋 予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二 继承 开始 后 ,继承 人在清 偿债 务前 ,以不 当低价 外分 遗产 ,或 无 偿 转 让 遗 产 ,这 些 行 为 都 可 能 危 及 债 权 人 债 权 的 实 现 。 当 继 承 人 已 经 实施 了不 当 外 分 遗 产 的行 为 ,赋 予 债权 人 撤 销 权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 合 同法》第 7 4条 规 定 了债 权 人 对 债 务人 的 撤销 权 , 笔 者 认 为 对 继 承 人 的 恶 意减 少遗产价值的行为亦应适用 ,须满足 以下几个要件:a 、继承人 实施了使遗产减 少或 增加负担 的行 为;b 、继承人 的行 为有害于债权 ; C、继 承人明知其行 为可能有害 于债 权;d、受 益人有恶意 。债权 人行 使 撤销权 的期限为 一年。 参 考文 献 : [1 ]刘 春 茂 主 编 《 国 民法 学 。财 产 继 承 》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中
谈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问题探讨研究报告
谈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问题作者X波谈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问题继承是一个古老的而常新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以后,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
继承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法律制度在民法的众多法律制度中,也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因此,继承法律制度历来同样为统治阶级所重视。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上个世纪的八五年,当时,个体经济开始萌芽,私营经济尚不被承认,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起步。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经济生活中私有财产不仅数量极少,而且基本上仅限于生活资料,因此人们往往对于继承遗产显得不够重视。
这样的历史背景决定了1985年继承法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理论准备、制度构建。
自1985年至今,我国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1997年9月12日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又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XX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宪法、法律和政策,使一部分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在数量上迅速增长,而且在性质上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改变为以生产资料为主。
同时,国家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从而使得绝大部分公民的合法财产达到了一定的数量。
相应的,由于财产的增加,成分的构成日趋复杂,人们将更加重视继承问题。
浅析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的一些建议, 希望能够为债权人权 益的保护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 词 继 承法 债 权人 有 限继承
作 者简 介 : 徐颖, 宁波 大学理 学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5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l O O 9 5 9 2 ( 2 O l 4 ) 1 . 2 6 9 2
部分 的债务 , 继承 人不 负有清偿 责任 。 ” 这一 规定虽然 在 某种程度 而 不能称 其 为真 正意义 的法 ” , 可 恰恰 是这最 重要 的一 点 , 在《 继
上可以起到继承权和债权平衡的作用, 但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债权 承 法》 中是没有 体现 的, 使得债 权人利益 的保护 成为 了一纸 空文。
可操 作性 不强 , 有 关债权 人利 益保 护 的条文规 定更 为粗 疏 。 同
则 应承 担相 对价 值 的债 务 ,债 务 的承 担 限额 以其继 承 的财产 为 时, 当时 的人 际关系也 没有如 今这 么复杂 , 在当 时的社会情 形下 ,
限。
所谓的继承人转移财产、 隐瞒财产等 问题都是闻所未闻, 所以也
自然 不会被 当时 的立法 者考 虑到 。
( 二) 继承 法理 论研 究 的幼稚
从法 理上 , 这一 规定可 以有效地 避免 部分债 务人通 过法 定继
承 的方式 转移财 产 , 规 避债务 , 损害 债权人 的利益 , 对于 债权人 利 益 的保护 在某 种程 度上 可 以发挥 一定 的作用 。 ( 二) 债权 人利 益受侵 害的表现
人利 益 的保护 却显 得有 些 失色 , 关 于这一 问题 , 将在 本文 中详 细
论述 。
三、 债权 人利益 受侵 害 的原 因
浅论我国继承活动中债权人的保护问题
的问题
( 一) 遗产 债务 的范 围没有 明确 界定
遗 产债 务范 围 的确 定 对保护 债权 人 的利益起 着 重要作 用 。 益 的保 护尤 为不利 。
障 不利
我 国继承 法制度 对遗产债 务 的范围没有 明确 的界定 , 对 债权人利 称有 限责任继承 , 是指 继承人在遗 产实 际财产价 值范 围内承担清
1 . 完善 概括 继承制度 继承人 明知道遗产 不足清 偿债务 , 而未主 张遗 产不足清 偿债
承 人的 有限清 偿责 任 , 使 得有 恶意 的继承 人得 不到法 律 的制裁 。
这 样带来 的后 果是 , 保证 了继承 人的 固有 财产不 被强制 用于清偿 务 , 未提 出限定继 承和放 弃继承 的 , 对遗 产债 务承担 无限清 偿责 被 继承 人 的债 务,却 无法 保证 遗产 首先用 来清 偿被 继承 人 的债 任 , 继 承人虽 主张遗产 不足清偿 债 务, 但恶意 隐匿遗产 , 或 处分遗 务, 这 对被继 承人 的债权 人殊 为不 公 。 产, 损 害债权人 利益 的, 作为 惩罚 , 应 该丧失 限定继承利益 对遗产 ( 三) 仅确立 限定继承 制度 , 而没有概 括继承 ( 又称无 限继承 ) 债务 承担 无限清偿 责任 。
、
我 国现 行继承 法在保 护被继 承人的债权 人利 益方面存在
二、 继 承活 动中债权 人利 益保护 制度 的完善 ( 一) 完善继 承 人选择 概括继承 、 限 定继承和放 弃继承 的制度
概 括继承 、 限定继 承、 放弃继 承 , 都 是继承人对 自己法律 身份 的定位 及与 债权 人建立 何种法 律关 系的选 择 所 谓限定继承 , 又
定
3 . 完 善放 弃继承制 度 我国 的放 弃继承制 度过 于原则性 , 后续操 作没有进 …步的说
法律继承案件启示(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财产规模也日益扩大。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继承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法律继承案件涉及到家庭、财产、情感等多方面的因素,处理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本文通过对法律继承案件的剖析,旨在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以期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二、法律继承案件概述1. 案件背景某市市民王某,生前有妻子张某和子女三人。
王某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一辆汽车、存款等财产。
在王某去世后,张某与子女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2. 案件争议焦点(1)继承顺序:张某认为自己是王某的妻子,享有法定继承权;子女认为,王某生前立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
(2)遗产分配:张某与子女对遗产的分配比例存在争议。
3.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生前立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
张某作为王某的妻子,享有法定继承权,但遗产分配应综合考虑张某与子女的实际需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继承房产、汽车的一半,子女继承剩余的一半。
三、法律继承案件启示1. 明确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在法律继承案件中,当事人应明确继承顺序,避免因继承顺序不明而发生纠纷。
2. 尊重遗嘱效力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
在处理法律继承案件时,应尊重遗嘱效力,优先考虑遗嘱继承。
3. 综合考虑家庭实际情况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法院应综合考虑家庭实际情况,如张某与子女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等,确保遗产分配公平合理。
4. 妥善处理遗产债务在继承过程中,若发现遗产存在债务,当事人应妥善处理。
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 加强家庭沟通与协商在处理法律继承案件时,当事人应加强家庭沟通与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避免因纠纷而损害家庭和谐。
6. 增强法律意识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7. 倡导文明继承在处理法律继承案件时,应倡导文明继承,摒弃封建迷信,尊重遗嘱,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债权人利益在财产继承中的保护问题的研究
、
的有效制度是有限责任继承原则 。保护债权人利益问题 的关 键 ,就是要 确定遗产范围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是否能够得到行之有效 的实施 ,关键 是要取决于遗产范围能否得到准确划定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 的非法手段 予 以侵害。但遗憾的是 ,我国继 承法没 Biblioteka 关 于确 定遗产 状况 的任 何规
定。 二 、债 权 人 权 利 在 财产 继承 中 实现 的建 议
债权人权利能否得到实现,从根源来说 ,国家经济秩序 的发展对其 起到很大的作用。经济是否 能得 到发展 ,经济是否安全 ,是社 会得以发 展的大前提。因为以上的原 因,许 多国家都会采用此种措施 ,从 而使遗 产债权人的合法利 益得 到保护 。
( 一 ) 制 度 设 计 1 . 明 示选 择
债 权 人 利 益在 财产 继 承 中 的保 护 问题 的研 究
葛 耘彤
摘 要 :随着社会 经济的不 断发展 ,摆在 司法工作者和研究者 面前的一个重要 问题 即如 何 用法律 手段 来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如何 能够 在我 国法律 关于财产继承 方面,让债权人主动采取法律保护措施来保护 自己的利益呢?笔者认 为,从 其根 源来看 ,这是 一个社会经济秩序 问题 。尤为突出的表现在 了财产 继承领域之 中。因此 ,写 出这篇论文 ,以己之见 ,希望能对债权人利益 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债权人权利 ;遗产 管理 ;遗产清册 ;明示选择 债权人权利在财产继承 中实现的障碍 ( 一 )现行继承法忽视债权人的权利 1 .我 国继承法在遗产债务处理方面的规定 ( 1 )《 继承法》 第 3 3条规定 ,继 承遗产应 当清偿被 继承人 依法应 当缴纳 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 款和清偿 债务 以他的遗产 实际价值 为限 。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 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 弃继承 的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 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 还责任。 ( 2 )《 继承法》 第 3 4条规定 ,执行遗 赠不得 妨碍清偿 遗赠人 依法 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以上条款体现了我 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 被继承人生前债 务的具 体规定 : 第一 ,继承人可以放弃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 承权 ,并 同时免 除对被 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第二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即继承人 不以 自 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2 .现行继承法忽视债 权人 的权利 第 一、债权人权 利的实现受到 了无条件 限定遗产 继承 的严重 阻碍。 纵观世 界各国在这一 方面的发 展历史来看 。各 国的共 同的发展趋势一 般 是从概 括继承到限定继 承 的发展 ,即从 无 限继 承到有 限继 承方 面 的发 展 。然 而 , 各 国都是有 条件 的实行 限定继承这一制 度的 ,在我 国,是 没 有 条件 限制的 ,继承人是 否需要 其 他条件 的来 保护 自己的权 益 呢,例 如, 另外做 出意思表示 , 或者其他特定 的程序 。笔者认 为 ,这 当然不 是 必须 的 ,因为这样 即可享有有 限责任 的保护 ,这是我 国 《 继承法》 关于 债权人权利在财产继承 中问题实现上一个显著 的缺 陷。 第二 、由于法律规定 的原则化 ,在关于对被继承人 的清偿 债务 的问 题上没有详细 的规定 ,债权人权利 的实现有一定 的难度 。法 律的可操作 性在于切实具体 。我 国在这些 问题上指定 的规范 ,很多都不具 有实际操 作性 ,或者说实 际操 作 性不 强。债权 人 的利益 的不 到切 实的保 护 。例 如 ,“ 债务清偿优先 的规定”,就因为这个 原因无 法得到实现。 ( 二 ) 实际生活 中侵 害债权人的权利 1 .被继承人侵害 被继承人生前为 了让 自己的债务得以逃避 ,让 自己还债 的能力得到 降低 ,便开始实施一些非法手段 ,比如非法处理 自己的财产或低 价转让 自己的财产 。侵害主体是死者本人 ,意图不 良,侵害时间发生 在被继承 人死亡的前一段时问 ,但其后果体现在遗产清理时 ,侵害手段往 往看似 是合法处分 ,实则上却是非法的 ,模糊性和隐蔽性很强。更由于 “ 死无 对证” 的问题 ,致使 债权人 的权利 一旦受 到侵 害 ,往往很难得 到救济 。 2 .继承人及他人侵害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 ,遗产的继承过程中 ,债权 人的权利可能会 受到 多方的不法侵害。例如会受到一个或多个继承人 ,遗产的管理者 ,等认 得非法侵害。从死者死后到遗 产清理 完毕前 ,都 可能会发 生侵害行 为 , 而侵害手段也很复杂。很多人会 有意无 意的利 用现行 制度的缺 陷侵 害被 继承人的权益。例如没有关于遗产继 承的公示催告制 度 ,继承人或遗 产 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没有通 知债权人 ,则死 者死亡 消息债权人可 能无 法 得知 ,因此无 法申报债权 ,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 害 ;再如被继承 人 死亡 之后 ,遗产 直接转 入继承人 手中 , 债权人很难知 晓遗 产的具体情 况 等 ,根本无 法制 止继承人 继续 占有 、使用 、乃 至处分遗产 等侵害债权人 权 利 的行 为 。 ( 三)债权人权利在财产继承 中实现的障碍 我们 国家 的规定 ,有 限责任继承原则是主要方式 。一 方面 ,在遗产 继承 的范 围内,此外 ,却又要求被继承人 的财产首先要用 于清偿被继承 人 的债务 ,以此来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 。因此 ,可看作是保护 债权人利益
会计信息与债权人保护:理论分析经验证据及案例
会计信息与债权人保护:理论分析经验证据及案例(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会计信息是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手段,尤其是要求企业对外公布的会计报表要进行独立审计,更体现了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现有的研究成果也都表明:会计信息影响产权保护。
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债权人(主要指银行)无疑是企业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之一。
因此,研究中国的资本市场如何利用会计信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会计信息;稳健性;债权人利益保护会计信息影响债权人的决策和产权保护。
与股东不同,债权人并不能享受企业快速增长所带来的高收益,却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因此,稳健性就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一般而言,会计准则制订中往往优先考虑股东对会计信息的需要,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有可能受到影响。
但是,会计准则是利益相关者相互妥协的结果,准则的制定需要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否则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执行阻力。
但事实证明:我国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尤其是,合并报表信息将变得对债权人更为有用。
一、引言相比西方的资本市场,中国的债权人(本文的债权人主要是指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Allen, Qian and Qian(2005)发现中国的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要远远大于证券市场。
如果以银行信贷占GDP的比率(Bank Credit/GDP)来衡量,中国的比率要远远高于世界其他国家(中国的比率为 1.11,而同期英属国家为0.62、法属国家为0.55)。
齐寅峰等(2005)通过对国内210家上市公司、460家非上市公司的问卷调查,发现经常使用银行贷款的公司比率为68.8%,明显高于商业信用、留存收益、融资租赁和发行债券等其他融资方式。
二、会计信息特征与债权人利益保护Leftwich(1983)认为会计信息影响债权人的决策和产权保护。
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讨论
ECONOMIC RESEARCH GUIDE2021年第12期No.12袁2021经济研究导刊一、公司破产清算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组成的全面性对应着利益相关者的广泛性,维护市场经济的全局性,形成完善的破产清算程序无疑是对整个社会长远性规划的负责。
(一)均衡保护各方利益公司清算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公司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律与市场经济在交易安全,经济活力,参与主体等方面的互相尊重与保护。
破产清算是破产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明确的项目有很多,从公司的具体资产负债真实情况和程序适用程度,到人民法院及人民政府对清算的大致安排,再到清算组接管后,核实财务处理相应合同等各个环节,自开始到完成注销,破产清算系统十分复杂,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员参与。
这也就意味着会出现许多脱离目前立法范畴的情况,由此可见,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是保障公司清算主体利益的最迫切方面。
(二)兼顾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公司清算是一种程序制度,目的是通过非讼程序完成法定义务、免除相关的法定责任,这种初衷导向是对实现各方利益最好维护在程序方面的保障,即处理公司清算时仍然存留着的在进行中或即将进行的相关业务,明确各方义务和责任,公平划归各方的财产权益,承担与财产相对应的各项义务。
同时,这种非诉讼性质的程序在法定层面缩减了处理事项的时间维度,降低了参与方的复杂程度,有利于更好地配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则,保证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尽快解决利益相关人涉及的各类财产,兼顾包括多种主体的公平与效率。
二、公司破产清算中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保护债权人权益应实施的措施做出过相应规定,但是在公司不清算或者违规清算所要承担的后果部分规定得不够清晰,而这不仅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挑战着市场经济的秩序和信用底线,对债权人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讲堂继承案件分析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调整因死亡引起的财产关系变动的重要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继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对多个继承案件的深入分析,总结继承案件的常见问题、法律适用及解决策略,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继承案件常见问题1. 继承权纠纷继承权纠纷是继承案件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法定继承人之间因继承份额发生争议;(2)遗嘱继承人之间因遗产分配不均产生纠纷;(3)非法定继承人主张继承权,如养父母、继父母、债权人等。
2. 遗嘱效力问题遗嘱效力问题是继承案件中另一个常见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2)遗嘱被篡改、伪造或被他人代为立遗嘱;(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但后来反悔。
3. 遗产处理问题遗产处理问题主要涉及遗产的保管、分配、拍卖等方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遗产保管不善,导致遗产损失;(2)遗产分配不均,引起继承人不满;(3)遗产拍卖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损害继承人利益。
三、继承案件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调整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继承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处理继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继承原则;(2)遗嘱继承原则;(3)平等分配原则;(4)尊重被继承人意愿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对继承案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在处理继承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
四、继承案件解决策略1. 诉讼途径对于继承权纠纷、遗嘱效力问题等,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策略:(1)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2)明确诉讼请求,争取最大化利益;(3)充分了解对方诉求,寻求调解解决。
2. 调解途径对于遗产处理问题,可以通过调解途径解决。
在调解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策略:(1)充分了解各方诉求,寻求共识;(2)平衡各方利益,达成合理分配方案;(3)注重沟通,促进和谐家庭关系。
继承公证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法制论坛继承公证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李霞(牡丹江公证处,黑龙江牡丹江157000)1继承公证的相关概念继承就是公民在死亡或者是被宣告死亡之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公民生前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行为。
这里涉及到两个概念即死亡的公民是被继承人,而依法接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是继承人。
继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更为合法的实现财产从被继承人转移到继承人。
而继承公证就是为了更好的证明继承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依照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来进行公证行为,并对自己所作出的公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继承公证中债权人受侵害的表现及原因2.1债权人权利受侵害的表现(1)死者生前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为逃避债务,故意降低自己财产的偿债能力,非正常地处置自己的财产。
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要特点是:侵权主体是被继承人本人,侵权行为正是被继承人生前亲自所为;侵权行为是被继承人出于故意的目的所为之,侵权目的意在降低自己遗产的偿债能力;生前实施的侵权行为,其后果直到清理遗产时才显露出来;侵权方式较为隐蔽,不易被察觉,且往往看似合法。
(2)因放弃继承或受遗赠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逃避自己应偿还的债务而故意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以此来逃避债务的行为。
与上述两种类型相比,此种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即债权人不是指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而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己的债权人;此种侵权的侵权方式较为单一,侵权者只须明示放弃继承或默示放弃受遗赠,侵权行为就已经实施。
2.2债权人权利受侵害的原因(1)现行立法方面的不足。
我国现行《继承法》着重规范的是继承人的内部关系,对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关系仅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浅议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浅议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福建省福州市公证处,福建福州350025【摘要】关于继承法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研究,国内诸多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从未停止对它的研究。
主要原因在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案件却屡屡发生,其归根究底还是因为当前我国实行的《继承法》所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实际的解决。
为此,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去研究和探索解决继承法中债权人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一是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陷,正视当前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找出继承法中造成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根处去解决债权人利益保护这一难题。
同时结合本人所从事的公证工作,对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旨在与更多的有识之士一起为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及债权人的利益而努力!【关键词】继承法;债权人利益;缺陷;原因;保护当前我国采用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仅从时间上来看,这部分法律的使用时间已近二三十多年了。
在这二三十年里,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财产继承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越发突出,对社会的安定团结,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了更多的隐患。
然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在得到解决的同时,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再次出现新的问题,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需要不断改革,不断完善的过程。
不能说,杜绝问题的产生,只能说在预防问题的产生,以及在问题产生之后有着好的,高效的解决途径。
这也是大多数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广大人民群众所期望和努力的。
一、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陷(一)无条件的有限继承责任制度关于《继承法》的继承,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来看,它是从无限继承向有限继承发展的。
有限继承制度是直接继承中创设的一种对继承人利益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法论文
继承法机械工程学院车辆工程1001班赵同亮100104112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在财产关系方面有两个问题须处理,一是该人的遗产继承问题,二是该人的生前所欠债务问题。
我国继承法对前一问题的规定较具体明确,但对后一问题只有一个原则规定,①且缺乏可操作性,致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的依据缺乏,人民法院也因法律规范的不足难以裁决。
形成这种局面,盖因我国制定继承法时,主要注意了各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而忽视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关系,况且当时公民的财产主要是生活资料,可继承财产无多。
而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拥有的财产在数量和种类上都大大丰富了,不仅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
在动态变化中的财产,随时都有增值减值的可能,现行继承法的缺陷已日益凸现,笔者试举一案例,结合域外法的规定,对继承法现存问题及适用作一探讨。
一、我国继承法的缺陷(一)仅确立限定继承制度,而无无限继承之规定。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33条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
限定继承,即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之制度,或以如此保留而为继承承认之意思表示。
与之相对的无限继承,指无限制无条件继承被继承人一切权利义务之继承方法,有的是单纯承认之事实而产生,有的是因法定选择权丧失之事由而产生。
②现代各国继承法关于限定继承原则的规定基本是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即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间内,继承人可以为限定继承或无限继承之选择,如逾期未选择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或有隐匿遗产等不当行为时,则为无限继承。
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均采此立法例。
而我国的限定继承为无条件的限定继承,缺乏对遗产状况、范围的规定,在继承人有隐匿财产、在遗产清册上为虚假记载、不当处分遗产等欺诈债权人行为时,无法加重其责任。
其结果是,保证了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强制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却无法保证遗产首先用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殊为不公。
对此,我国学者有不同见解,有观点认为我国应采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X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内容提要: 一个人死后,在财产关系方面有两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一个是哪些亲属可以继承遗产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如何分配遗产;一个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如何处理。
我国继承法在后一个问题的处理上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既缺乏可操作性,又使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手段,致侵害债权人债权的问题时有发生。
在私有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这个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司法实际工作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的面前。
作者认为,我国应当改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继承人违反有限责任继承的条件,即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此外还应赋于债权人遗产分立请求权(或叫官方清算请求权),使债权人能够主动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经济秩序问题。
这个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财产继承领域表现尤为突出。
各国继承法均用大量条文规X这一问题,以防继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
我国继承法仅原则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缴纳税款、清偿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但对如何确定遗产的X围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未涉及这一问题,致实践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而司法机关却无所遵循。
笔者在《继承制度研究——市场经济与继承法》(1994年12月出版)一书中曾经预言:“多则十几二十年,少则几年以后,这个问题必将摆上司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不幸竟被言中。
因此,笔者认为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以便对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问题和原因(一)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继承法采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
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须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
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继承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1.没有确定遗产X围的规定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一方面将继承人的责任限制在继承遗产X围以内,另一方面又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必须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因此,有限责任继承不仅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的制度,而且是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遗产X围的确定在这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能否正确贯彻,主要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X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
而我国继承法在确立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
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
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平衡。
2.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我XX取直接继承制度,即从继承一开始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转归继承人。
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债务。
因此,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我国继承法却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
这种规定的弊端是明显的:一是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而且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也是滋生继承纠纷的重要原因。
3.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如果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现行继承法,债权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
例如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营,导致亏损,或者继承人将遗产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都会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现实生活中已经屡屡发生这类问题,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
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反应。
(二)原因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两个:1.由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民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继承制度。
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计划经济无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中都居于统治地位。
当时,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基本上没有生产资料,私营经济还是一个讳莫如深的问题。
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遗产限于生活资料,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继承人欺诈债权人的情况为人们闻所未闻,立法者自然不会考虑到这个问题。
2.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也是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制定继承法时,我国继承法学的研究刚刚开始,尚处于幼稚阶段。
例如,对于继承法的基本问题——调整对象,缺乏全面了解,人们只注意了死者亲属之间继承关系的研究(当然,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视了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研究。
由于以上两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在制定继承法的时候,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既无司法实践经验可供参考,又缺乏正确理论的指导,继承法存在以上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的社会条件下,继承法的以上缺陷在实践中不会导致多大问题。
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公民的财产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性质发生了重要变化。
即从主要是生活资料变为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对于那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来说,则主要是生产资料。
作为生产资料,其最大特点是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动态的财产,在竞争规律的支配之下,既有盈利增值的可能,又有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
而且,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数量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
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现行继承法的上述缺陷日益突出。
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债权人无有效手段制止继承人转移、隐匿财产,一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难以查清遗产的实际状况,因而无法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
如果按民事诉讼法谁主X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债权人举证,由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特殊关系,债权人将很难举证证明继承人究竟继承了多少财产,因而其合法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
另一方面,继承人则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隐匿遗产而获得不当利益。
这样以来,继承法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保护合法、制裁XX、抑恶扬善,扶正祛邪的作用。
二、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了解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可以帮助我们开拓思路,取其所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的继承制度可大致分为两类:直接继承制度和间接继承制度。
尽管两种继承制度区别很大,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把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直接继承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直接继承制度。
按照这种制度,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直接转归继承人,债权归继承人享有,债务也由继承人承担。
直接继承必须解决两大问题:第一,要保证继承人不因继承而受到损害;第二,要保证遗产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为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以下主要的制度:1.接受和放弃继承制度按照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XX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他取得继承选择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无条件直接继承(无限责任继承)、以有限责任为条件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
如果继承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示选择,则推定为无限责任继承。
由于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都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因此继承人在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简言之,这些条件主要是:要在法定期间内进行选择;要保证遗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侵害、隐匿遗产的行为。
继承人违反上述要求,即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强制其按无限责任继承继承遗产。
其程序主要是,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国家主管机关表示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如果选择有限责任继承,还须递交忠实准确的遗产清册。
主管机关一般为遗产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国家规定为公证处。
由此可见,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制度既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又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其主要作用是清楚地确定遗产X围,进而保证遗产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而强制无限责任继承则是对继承人欺诈债权人行为的制裁,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遗产管理制度在接受继承、放弃继承制度之外,大陆法系国家还规定有遗产管理制度(瑞士叫官方清算制度,日本叫遗产分立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如发现继承人的行为可能损害自己的债权时,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遗产管理。
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宣布对遗产进行管理,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主管机关进行遗产管理后,继承人丧失管理遗产的能力。
这样就可以保证遗产首先用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二)间接继承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间接继承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继承制度。
按照这一制度,继承开始后,遗产不是直接转归继承人,而是作为独立的遗产法人,由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
在这种制度之下,被继承人的债务由遗产法人承担,其债权归遗产法人所有,遗产所产生之收益归遗产法人,遗产所产生之负担由遗产法人承担。
遗产管理人在缴纳税款、清偿债务以后,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将剩余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总之,在间接继承制度之下,继承人绝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间接继承制度能够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欺诈债权人行为的发生。
但是,这种制度的实行需要其他条件,特别是司法条件的配合。
因为在这种制度之下,几乎每个人死后都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出面处理继承问题,如果没有健全的专司遗产继承的专门法院或其他专门机关,这种制度是难以实行的。
此外,老百姓是否愿意让国家机关来插手继承事务,也是这项制度能否实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比较而言,直接继承制度较为符合我国的国情。
因为一方面,我国长期实行直接继承制度,群众对此已经习惯、认同。
另一方面,在这种制度之下,大多数继承不需要经过法院,只有继承人选择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时,才需要法院出面,司法机关能够承受。
三、关于修改我国继承法的建议如上所述,我国属于采直接继承制度的国家,而且这种制度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因此,我们应当在直接继承制度的框架之内来讨论如何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一)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坚持的原则1.自愿继承原则自愿继承原则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对强制继承的否定。
古代继承法奉行强制继承原则,即正统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男性直系卑亲属)无继承选择权,他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为被继承人清偿全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