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学校发展共同体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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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共同体
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发[2012]17号)和《关于构建中心市区学校发展共同体深化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潍教办字〔2012〕8号)工作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率,促进学校发展共同体、城乡一体化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及各有关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共同体。
二、考核原则与及内容
(一)考核原则。
1.坚持以县为主、区域均衡原则;
2.坚持资源共享、促进公平原则;
3.坚持逐步推进、不断创新原则;
4.坚持城乡一体,整体提升原则。
(二)考核内容。
以促进公平、城乡一体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共同体目标规划、推进机制、发展成效等内容,为鼓励工作创优,增加奖励指标。各县(市区)要根据潍政办发[2012]17号和潍教办字〔2012〕8号文件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共同体实施意见、发展规划,并落实具体措施,深入组织实施。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形式。考核工作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实施两级评价,两次评估,主要采用自查自评和组织实地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要成立学校发展共同体专业评价委员会等考核评价组织,依据本办法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价办法,从2012年起,中心市区于每年6月份和11月份分别对各学校发展共同体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中期评估成绩占考核总成绩的30%;终期评估成绩占考核总成绩的70%。其它县市区只与年终督导同时进行一次终期评估。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1.自查自评。各直属学校和各县(市区)发展共同体每年中期和终期要对照《潍坊市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共同体考核评价指标》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1月10日之前分别将中期自评情况和终期自评情况报市教育局或各县(市区)基础教育科。
2.考核评价。采用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过程性评价由市教育局组成专门调研评估小组,通过参加现场会、实地调研、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对各直属学校和各县(市区)发展共同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评价结果按一定比例记入中期或终期考核成绩。终结性评价分为两步,一是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共同体自评报告,组织学校发展共同体专业评价委员会,逐一对各共同体进行实地考核评价,评价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二是由市教育局根据各直属学校和各县(市区)学校发展共同体自评报告,组织学校发展共同体专业评价委员会,逐一对各直属学校和县(市区)学校发展共同体进行实地考核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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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评估结果作为奖励共同体的重要依据,并直接记入各县(市区)的年度综合督导评估成绩。对名校办分校等紧密型的学校发展共同体市教育局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工作成效特别突出的典型经验,市教育局将适时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推广,并纳入市政府成果奖、创新奖(燎原奖)等评选范畴。
附件:潍坊市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共同体考核评价指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