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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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展简易程序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省开展简易程序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均发 出《 量刑建议书》 , 将监督视角从事后监督前移到事 中监督。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公诉人专业化建设 , 努 力提高公诉人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规范意识 、 程
序意识和制作高质量法律文书及进行法律监督 的能 力和水平。 六是建立健全庭后审查与调查制度。 一是对于既
督, 弥补不派员 出席法庭造成的监督缺位。 三是切实加强裁判文书的审查。对于简易程序案
件重点审查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罪名与起诉书是否 致 ,判处的刑罚是否在量刑建议幅度 内以及庭审程

做规定。另外 , 简易程序仅是法庭审理较普通程序的 简化 , 未对审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作规定。 而且 , 对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未做规定 , 使公诉 人 出席法庭时缺乏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 , 难以达到审
青海检察
业务实践
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 , 适用简易程序更符合未成年
人的身心特点 , 体现出法律 的人性化 。 ( ) 同犯 罪案件是 否适 用 简 易程序 , 三 共 法律 规 定 不明, 存在认识差异。 一种观点认为,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 上的犯罪 , 在法庭审理时各被告人往往相互推诿 , 证据 可能发生变化, 这就需要公诉 人 出庭进行揭露、 论证, 故 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有的观点则认为, 简单的共同犯 罪案件 , 比较清楚、 事实 情节简单 , 可适用简易程序。 ( 对于简易程序案件 , 四) 刑事诉讼法只是对案件 庭 审的 简化 , 对审前程序、 庭前及庭后程序的 简化未
导, 需立法予以完善。
四 、 策建 议 对
在《 量刑建议书》 幅度内以及庭审程序是否合法。 对于
在审查中多次发现 的共性问题 , 通过检法联席会议或 者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

打架斗殴如何处理,流程程序怎么走

打架斗殴如何处理,流程程序怎么走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打架斗殴如何处理,流程程序怎么走相信大家常常听说校园暴力事件、街头群殴事件,等等的一些群架斗殴事件。

特别是一些年龄轻轻不知轻重的高中生或者社会青年,总是因为一些芝麻小事就动手打人,聚众群殴。

所以大家很关心派出所会怎么处罚这些打架斗殴的人。

所以今天赢了网小编就跟大家讲讲“打架斗殴如何处理,流程程序怎么走?”打架斗殴如何处理,流程程序怎么走?先会找双方谈话做笔录等进行取证,然后在排除是正当防卫后,让被害人进行伤势鉴定,接着区分伤势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1、如果被害人是轻微伤,那么会让双方进行民事调解,能达成赔偿协议的,一般公安机关仅作罚款;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可能会予以行政拘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可能还会判刑)。

2、如果被害人是轻伤,也会让双方进行民事调解,若还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若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要作为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立案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直至法院审判。

3、如果被害人是重伤,也会让双方进行民事调解,但案件会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法院审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_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
附: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答复是否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
检 简意 [ ] 号
案由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
检 简意[ ] 号
你院______号关于_________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的文件收悉,经本院审查,被告人___________一案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同意(不同意)你院对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检 简意[ ] 号
你院______号关于_________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的文件收悉,经本院审查,被告人___________一案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同意(不同意)你院对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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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

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

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摘要]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因审理期限过短、庭前程序简化不足等原因被隐性压缩适用范围,同时简易程序必须派员出庭更突出了案多人少矛盾。

文章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改革办案模式和工作机制、简化庭前审查程序、促使简易程序多元化、对已经达成和解的极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等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起诉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减少诉讼成本,实现不同案件的繁简分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

本文就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的相关数据2013年1-7月份,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案件为39件42人,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42件46人,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12件14人、交通肇事8件8人、盗窃6件6人、危险驾驶4件4人、寻衅滋事罪2件2人、贩卖毒品罪1件2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件1人、强奸罪1件1人、故意毁坏财物罪1件1人、抢夺罪1件1人、挪用公款罪1件1人、受贿罪1件1人。

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的案件为0件。

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0件。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件4人,其中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1件1人,非法经营罪1件2人,交通肇事罪1件1人。

二、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做法(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

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当事人,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那么,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行初字第××号×××:
你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因……(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已立案。

为提高审判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现征求你的意见,请你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日内回复我院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年××月××日
(院印)附:
回执
当事人:,案号:是否同意简易审理:
签名:
年月日【说明】。

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对方构成哪条行政处罚条例

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对方构成哪条行政处罚条例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对方构成哪条行政处罚条例打架斗殴的,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对方构成哪条行政处罚条例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对方构成哪条行政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公安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中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可以当场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的罚款,被处罚人无异且不涉及其它违法犯罪的可当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可当场处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能证明执法身份的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普通程序:<1>传唤。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必要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

对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听证。

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2月23日[2010]高检诉发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建议。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

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

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

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五条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

(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3年小于 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

(三)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

浅谈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谈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
经 济 与法
浅谈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
鄢 惠凤 邱铭
沙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沙县 3 6 5 0 0 0
摘要 :我国简易程序的实体 性条件过 窄,程序性条件过宽 ,适用 比例较低。加之现代刑事诉讼愈来愈注重诉讼 中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 当,导致该程 序运行所 需的司法 l 馨 源愈来愈 多,司法成本愈来愈高。因此,为进一步应对司法实际需要,优化司法资源 配置 ,新刑事诉讼 法在修 改时便对该程序 进行 了重要 改革 与完善。
护司法公正。
第二,集中审理并 出庭公诉简易程序案 。 检察机 关应与法 院、公 安机关做好衔接 ,构 建协 作机 制。简 易程序 公诉案件尽量 采用相 对集 中移送 起诉 、相对 集中办理、相对集 中 提起 公诉 、相对集 中出庭方式办理 。公诉 案 件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传所有适用 简易程 序 的被告人到庭后 ,集 中查明被 告人 的情况 , 并 告知各 项诉讼权利 ,同时检察院集 中派公 诉 人 统 一 出 庭 支 持 公 诉 , 同 时 进 行 庭 审 辩 论 与最后陈述, 同时宣判 ,还可将 同类 型、情 节 类 似 、 刑 期 相 近 的 案 件 集 中 审理 , 被 告 人 可 以相互 了解案情 与判决结果 ,实现量刑均
关键词 :简易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 诉讼效率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分析
简易程序是 1 9 9 6年修订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 法 》中增 设的刑事审判程 序,是 种对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轻微刑 事案件 进行快速 处理 的程序 ,虽然该程序 的设定 目 的是 好的,但其适 用与发达 国家 的简易性程 序相较 , f 】 】 我国简 易程序 的实体性条件过 窄, 程序性 条件 过 宽,适 用 比例较低 。加之现代 刑 事 诉 讼 愈 来 愈注 重 诉 讼 中 的人 权 保 障 和 程 序 正 当 ,导 致 需 要 运 行 的程 序 越 来 越 多 ,司 法 资 源 成 本 越 来越 高 。 因此 , 为 了 进 一 步 响 应 实际需要 ,优化 司法资源 的配置,新 的刑 事诉 讼 法 程 序 做 出 了重 大 改 革 和 完 善 。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于 简 易 程 序 的 修 改 , 笔 者 认 为 主 要 体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一 是 改变 了适用简易程 序的法院层 级,即将适用主体 由“ 人 民法 院” 改成 了限于“ 基层 人民法 院管辖 的案件” ,排除 了其他级别的法院适用 简易程 序的可能性 ,这样的更 改有 效保障 了其他层 级法院管辖案 件中被告人 的权 利 。二是 改变 了适 用简易程 序案件的确 定标准 ,即从原来 的根据案件种 类、可能判 处的刑罚种类及检 察机关 的建议 、同意与否 作为标准 ,变 更为 从案件事 实、证据情况 ,认罪情况及被 告人 是否 同意适用 角度 确定 适用简易程序 。这一 重大转变 ,扩大 了简 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 也更加体现 了新刑事诉法 强调的尊重和 保障 人 权 理 念 , 这 是 立. 法 的 重 要 进 步 。三 是 加 强 对简 易程序 的规制 ,限制简易程序适用 的情 形 , 以保 障最 低 限 度 的 审 判 公 正 。 同 时 规 定 相应救济或 纠错程序 。对于不具备简 易程序 适 用 条 件 的 案 件 ,应 当 及 时 作 出变 更 处 理 。 四是 明确了公诉人应 当出庭制度 ,新刑事诉 讼法第 2 1 0条 ( 原第 1 7 5条 )规定:“ 适用简 易程序 审理公诉案件 ,人 民检察 院应 当派员 出席法庭 。” 对 于这 一规 定,虽然很多基层检 察 院 反 映 这 是 增 加 了 公 诉 人 的 出庭 量 与 工 作 量 ,存 在司法资源浪 费的可能,笔者认 为[ 2 】 这 ~ 规 定 在 加 强 诉 讼监 督 ,形 成 控 辩 裁 三 方 诉讼职 能作用 的典型审判程序样态 的同时 , 也 是 试 图最 大 限 度保 障 人 权 的 一 个方 面 。 以上 新 刑事 诉 讼 法对 于 简 易程 序 的规 定 , 可 见 立 法 修 改 的 力 度 是很 大 的 ,经 分 析 不 难 发 现 , 这 样 的 更 改 始 终 是 体 现 尊 重 和 保 障人 权这一主线 ,同时兼顾节 约司法资源 , 从而 实现刑事 司 工作的 良性发展。

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

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

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相关问题的思考作者:陈茂清朱占越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陈茂清(1982-),女,福建莆田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朱占越(1986-),男,福建福州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转型的步伐也越来越快。

在此背景下,社会矛盾加剧,刑事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矛盾也愈加突出。

简易程序可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方面的修改体现了我国在司法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创新,有利于缓和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

但是制度在改革的过程也是在摸索的过程,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将从新旧刑事诉讼法的对比出发,阐述新刑诉法的变革之处,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完善一、新旧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对比(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称新法)①与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称旧法)②规定相比在案件的适用范围上主要有以下变化:1.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删去了“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的限制,而扩大为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但同时保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

3.增加被告人必须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条件。

4.增加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没有异议的条件,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

5.删去“检察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仅保留检察院的建议权。

6.删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拓展了,已不限于这两类自诉案件。

(二)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旧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后简易程序问题

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后简易程序问题

的出庭预案即可 。 ( 三 )强化 简 易程 序 的 量刑 工作 简易程序 案件 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 自愿认 罪

才能启动 ,所 以该类案 件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 同 ,办案 的重 点应放在决定案件量刑 的情 节上 。量刑情节告知 书在 阐明行 为人触犯 的罪名 、适用 的法 律依 据 、案件存在 的法定 和酌定 的量刑情节 ,在综合考量犯 罪嫌疑人到案情况 、共 同犯 罪中 所起作用 、人身损 害案件 的赔偿 事实 、以及初犯偶犯等影 响 量刑 的情 节 的基 础上 ,对 被告人提 出相对具 体 的量 刑建议 , 并根据不 同刑种及刑期 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 幅度 ,逐一 阐明
刑均衡 。 ( 二 )简 化 文 书 制 作 简化文书制作主要是指 简化审查报告及各种书面文 书的 制作 ,如 审查 报告如何简化 、简化 到何 种程度 。由于 目前对 简易程序 的施行 仍处于探索 阶段 ,笔者认 为公诉部 门可 以根 据简易案件 的特点 ,制作案件 审查报告模 板 ,如审查报告 的 内容和格式 可省略以下 内容 : 一是 省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认
【 关键 词 】简易程序 ;出庭 ;挑战 ;建议 新 《 刑 事诉 讼法 》已经实施 了一年 的时间 ,关于简易程 序 出庭制度 , 目前还 是没有一个统一 的模式 ,甚 至连上级院 的指导文件都少 之又少。可以说 ,各级检察 院仍处 于积极探 索 阶段 ,如何应对新 刑诉 法规定 的简易程序 出庭 问题 ,是司 法 实践 中亟待解决 的问题 。 简 易程序出庭 工作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人 民检察 院出席法庭宣读起诉书 、出示证 据并 提出量刑 建 议 ,是履 行公诉 职责 的重要 内容 ,是确保 审判程 序公正 、 发 现并 纠正审判 活动 违法的重要手段 ,也是检察机 关履行诉 讼 监督 职能 的重要途 径。新刑诉法将简易程序案件 由 “ 人民 检 察院可 以派员 出席 法庭 ”修改为 “ 人 民检察 院应 当派员 出 席法庭 ” ,旨在 以强制性 的规定 加强对简易程序的监督 。 然而 ,要求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一律派员 出庭 ,摆在检察 人 员面前的最现实 的问题 就是出庭工作量 的增加 。若 还坚持 传 统的办案模式 ,原本案 多人 少的形势将更加严 峻 ,新 的矛 盾也将 凸显 。因此 ,在控诉 与监督的基本职能得 以保 障的前 提下 ,探 索简易程序 的高效办案模式很有必要 。 二 、开展简 易程序 出庭 工作的建议 ( 一 )建立繁 简分流 、集中审查 的工作机 制 公诉部 门在受 理案件后 ,可先对案件进行初 步审查 ,根 据案件 的繁简程度实行分 流 ,划分为简易程序案件 和普 通程 序案件 ,再分给不 同办案人员 办理。在实践 中,为 了提 高办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简介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设置刑事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身特点(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

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

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

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五)审判组织简便。

实行独任制。

适用范围(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司考刑事诉讼法:刑诉简易程序

司考刑事诉讼法:刑诉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147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最高法院解释》★第218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219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220条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221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222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高检诉发21号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高检诉发21号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2月23日[2010]高检诉发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建议。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

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

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

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五条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应对简易程序出庭的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应对简易程序出庭的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应对简易程序出庭的思考公正和效率一直都是诉讼程序追求的内在价值,在有限的司法资源背景下,二者常常呈现冲突的状态。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应派员出庭,这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更好发挥检察职能的机遇,也是在有限司法资源下的挑战。

目前,各个检察院都在积极开展简易程序出庭的模式探索。

对此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

201X年3月14日通过并将于201X年1月1日实施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要求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前,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协调法院,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出庭范围。

简易审全部出庭的新形势,必然带给公诉工作理念和内容的重大变革。

作者结合所在单位办案实际,在诉讼效率与公正双重价值指引下,试对简易程序出庭公诉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些许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修改后刑诉法简易程序的修改范围修改后刑诉法简易程序的修改主要围绕着“审控分离”、“繁简得当”、“尊重与保障人权”三大方面,从而使诉讼资源得以科学分配,人权保障得以提高。

1、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这一规定的修改,使得原来实践中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存在的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导致主持庭审的法官身兼控诉和审判二任的现象得以排除,保证“控审分离”的诉讼原理的正确实施,切实达到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

2、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修改与检察公诉工作

简易程序修改与检察公诉工作

简易程序修改与检察公诉工作摘要:简易程序是1996年刑诉法所确立的一个重要程序,但无论是在实践运行中,还是在立法上都存在诸多问题,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检察机关对庭审监督几乎完全放弃,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该程序作了重大调整,同时,也对检察公诉工作在更新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强化自身建设方面提出了严峻挑战。

关键词:简易程序;重大修改;公诉工作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程序,直接关系到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追求的平衡选择。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扩大了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这一举措对于缓解实践中案多人少的难题,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改背景第一,实践的需要。

简易程序是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增设的程序。

而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鉴于当时全国案件数额总体不大,并不具有设置简易程序的必然需要,因而当时没有设置简易程序。

1996年以来,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司法机关的任务也随之繁重,一方面,案件数量和检察机关公诉人员的数量增长不相协调,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基本不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庭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检察机关庭审监督乏力。

第二,立法的需要。

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太窄,只适用自诉案件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公诉案件,尚不能解决近些年来法院审判案件量大、需要繁简分流的问题;二是适用简易程序没有考虑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按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适用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有建议权,而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并没有赋予该项权利,这是立法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差距;三是就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而言,现状堪忧。

在简易程序的运行实践中,没有律师的参与是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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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简建号
案由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机关___________
适用简易程序理由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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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副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简建号
_________一案,经本院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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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简建号
_________一案,经本院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nbsp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附: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
送达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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