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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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基本程序
第五部分采购项目评审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六部分评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探讨
❖第一部分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令)
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财库
【2012】69号)
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
通知》(财库【2007】2号)
5.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库【2003】119号)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7.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
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3〕65号 )
❖第二部分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组成规则
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
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人员产生
1.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委托产生,但不能以专家身份
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挠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2.评审专家:开标前半天随机抽取。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享受以下权利:
㈠享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㈡享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㈢享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㈣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8号令第四十
九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漏评审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询问;(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按规定解答咨询及质疑不属此列
评审委员只代表自己,不代表单位,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向本单位的领导汇报
三、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包括以下六条
(一)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专家抽取部门,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目前存在的情况是:此条往往做不到,解决的办法是:一方面是通知评审专家要留有充足的赶路时间;另一方面是评审专家要增强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两方面注意,就能做到此条。(二)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评审专家有关回避情形:
近三年内曾在参加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参与该采购项目文件的编制、论证的;
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有在场工作人员陪同。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评审专家评审时,应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评审委员会成员意见不统一,个别专家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问题的处理
●特别提示:
无论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还是询价采购,其评审报告都需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确认。
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或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五)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将评审文件带离评审现场;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参加地方和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知晓应该遵守的纪律规定,才能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如果违反纪律,将可能受到处罚。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记录;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18号令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财库【2003】119号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