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产权理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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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斯定理”与其说道明了在交易费用为零 的条件下效率结果与产权无关的结论,还 不如说道明了存在交易费用时产权制度是 如何作用于或影响经济效率的。 • 当我们重新使用“科期定理”时,更多的 是指:只要交易费用不为零,就可以利用 明确界定的产权之间的自愿交换来达到资 源配置的最佳效率,从而克服“外部效 果”,而无须抛弃市场机制。
8.3 根源分析:“结构—行为—绩效”的制度经济学 考察 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差不多在实行耕地家庭承包制 的同时,对山地也采取了类似的制度变革与产权安 排形式,其基本内容是,在坚持山地集体所有制的 前提下,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以宪法规 定为基准,归社区集体所有,山地的使用权则均分 到每个农户。在山地使用权的分配中,大多采取了 按山地的远近、质量好坏,林木的种类、大小、多 少搭配来按人(或劳)均分到户的办法。由于农户 对山地面积没有太多计较,而只注重山地上的林木 价值,因而只是在大体估算的情况下指手为界,没 有准确的界址和面积。
②山地的集体所有制,意味着社区集体的每个 成员都天然平等地享有对山地的使用权利, 一旦家庭成员数量发生变动,必然要求山地 承包范围的重新划界,以追求产权界定的公 平性,即使那些没有进行重划的地区,由于 耕地普遍调整的示范效应,也势必会影响农 户的预期,从而加剧了农户山地经营的不确 定性,即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山地调整时 利益补偿的不确定性等等
这个例子说明,在假设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 无论法律是如何配置初始权利的,都可以达成 最有效、最便宜地控制外部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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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的讨论: 如果法律赋予工厂排污的权利,居民必然将选 择为工厂安装污水过滤器? 如果考虑到居民聚集在一起进行集体选择的交 易成本,假定每户付出的此成本为30元,那么 每个居民将花费75元购买净水器。 450/6=75< ( 30+300/6=80 ) 450<180+300=480 因此,交易成本能够改变法律规则的选择结 果——从社会成本的角度来说,赋予居民使用 清洁水的权利,是更有效率的。
任何一种产权安排,如果它不能帮助人们形成 他们经济行为的稳定预期,不能有效地克服 机会主义行为,或者排他性软弱,从而不能 保障人们通过生产努力最大化来实现收益最 大化,那么,不仅经济增长成为幻想,而且 会导致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的混乱。山地承 包之所以没有取得象农地那样的效果,而是 诱发了反向积极性,关键就在于其产权安排 的不合理,即已经给出的制度安排与农户山 地经营所需的制度服务环境的不一致,从而 造成了农户行为的预期不足,而且现有的产 权制度安排的运作和实施费用亦十分高昂。 具体而言:
科斯定理是由三个定理组成的定理组: 科斯第一定理:权利的初始界定是重要的吗?如 果交易成本等于零,回答是否定的。权利的任 意配置可以无成本地得到直接相关经济主体的 纠正。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可交易权利 的初始配置不会影响它的最终配置或社会福利。 因此,仅仅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权利的一种 初始配置与另一种初始配置无异。 科斯第一定理的一个推论是,通过清楚完整地把 产权界定给一方或另一方,并允许把这些权利 用于交易,政府能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
工厂过滤器 300元 各户损失100元 合计600元
每户安装过滤系统75元 合计450元
科斯的问题是: 不管清污的权力归属哪一方当事人,双 方是否会选择最低的控制污染成本的办 法。 或者说,科斯定理试图知道,赋予家庭 使用清洁水的权利或者赋予工厂排污的 权利,结果会有什么不同。
如果法律赋予家庭使用清洁水的权利,工厂将 不得不支付600元的赔偿金,花费300元安装 污水过滤器,或者花费450元为每个居民安装 净水器。在这种情况下,工厂最有效的选择 是自己安装污水过滤器。 如果法律赋予工厂排污的权利,使工厂不必对 居民进行补偿,那么居民则不得不承受污染 的成本。他们或者只能遭受污染付出600元的 代价,或者只能花450元购买净水器,或者选 择出资300元为工厂安装污水过滤器。在一个 有效的市场中,居民将选择最经济的方式, 于是他们将选择为工厂安装污水过滤器。
和耕地相比,对山地资源的投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它的投资周期更长,如柑桔的投资一般要在3 年后受益,而收回林木的投资则需10年甚至20多年; 二是投资更具规模性,在小块山地上投资往往不经 济,一般需要成片投资开发;三是由于投资规模大 且投资周期长,因而投资风险也大 可见,除非产权安排对农户行为具有十分稳定的预期 保障,否则农民是不会轻易地进行投资开发的。由 于如前所述的农户面临的多重不确定性,使耕地上 的产权安排对山地承包经营所具有的投资激励功能 与收益保险功能极为脆弱。这恐怕是山地承包引致 反向积极性(分配性努力)的主要根源
无疑,山地承包的这种产权安排是极为粗糙的。 主要表现为 ①产权主体不明。由于承包制的推行及相应的 机构改革,在山地承包中,原有的生产队组 织已经解体,意味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主体不 清,人们弄不清“土地法”中的“集体”到 底指谁,导致所有权主体“虚置”,而农户 的山地使用权范围亦界定不明(特别是没有 向农民作出收益权的承诺),导致农户对山 地经营的漫不经心,对集体产权的侵蚀以及 对山地资源的滥用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 我们特别地以山区林地的开发为例进行阐释,以期 从农户层次上来考察我国山地产权制度安排的行为 意义及其经济绩效,从而说明没有明确界定的产权, 将对资源环境造成怎样的损伤。 • 我们的兴趣在于,同样是家庭承包制的制度安排, 当决策层将其引入非耕地领域,特别是山区林地时, 本来期望它能促进农户对山地的开发和更有效地利 用,但结果却出人意料,这一改革的初衷不仅没有 预期实现,相反却在许多地方出现了严重的乱砍滥 伐现象。这一悖论,被有人形象地描述为“双向积 极性”(见王小强、白南风,1986)。
其二,从产权界定是为了促成交易的角度说,产权 中的转让权极为重要,因为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 是伴随着产权流转的(所以产权经济学家认为市 场交易的本质不在于物品,而在于产权的转让)。 如果资源的产权主体明确,并允许产权的自由转 让,同时与这一转让相应的收益得到有效地保护, 则产权主体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在产权约束的范 围内配置资源以获取最大收益。如果某种资源在 现有产权主体手中不能得到有效利用,该资源就 会由评价低的地方向评价高的地方流动,由此产 生资源产权的市场价格,那只“看不见的手”就 可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样,在湖南省怀化地区,承包制在山地上也 并未象在耕地上一样,立即唤起农民对土地 的生产性热情,而是在许多地方出现了乱砍 滥伐现象。尤其是1984 年在中央“1号文 件”• 宽林业政策,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 放 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木材自由上市后, 一下子在全区范围内出现了多起大面积乱砍 滥伐事件,如在该区的通道县,22个乡镇中 仅有2个未发生此类事件
科斯第二定理:权利的初始界定重要 吗?如果交易成本为正,正如它们 的典型情况一样,那么回答是肯定 的。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可交易权 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权利的最终配 置,也可能影响社会总体福利。既 然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到社会福 利,因此应该选择提供较大社会福 利的权利初始配置——上面的例子 是赋予居民使用清洁水的权利。
推论: 第一,在选择把全部可交易权利界定给 一方或另一方时,政府应该把权利界定 给最终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或社会福 利损失最小化的一方; 第二,一旦初始权利得到界定,仍有可 能通过交易来提高社会福利。但是,由 于交易成本为正,交易的代价很高,因 此,交易至多只能消除部分而不是全部 与权利初始配置相关的社会福利损失。
二、公共物品的产权安排
公共物品在消费和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由私人生 产很难收费,所以,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生产 和提供,即采取共有或国有产权的形式。
(一)公共物品为什么会存在收费困难
P S
P DA
DB
D S M
P1
Da 0 X a1 X b1 Db
N
P2
D X
Pb 2 Pa 2 2
X1
0
X2
X
私人物品的需求曲线与私人物品均衡
其一,产权中的收益权规定了产体主体获取与 其努力相应收益的权利。产权经济学家将经 济行为的努力分为两种,一种是生产性努力, 它指人们努力创造财富,另一种是分配性努 力,是指人们努力将别人的财富转化为自己 的财富。当产权的排他性软弱,当分配性努 力比生产性努力成本更低、收入更高时,人 们就会选择分配性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讲, 产权,特别是收益权是否得到明确界定和有 效实施,对山地承包制具有怎样的激励功能 和保险功能将是决定性的。
第五讲 产权理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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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界定的重要性 交易成本 产权的权利束 寻租求租问题 现实性
内容框架
• • • • • • 新制度经济学是什么 制度功能、制度起源 产权经济学 制度变迁 交易费用经济学与企业理论 集体选择的制度分析
一、私人物品的产权安排
•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私人物品最适宜的产权 制度形式是私有产权。因为,如果不确立私有 产权而是采取共有产权的形式的话,必然会导 致对这种物品或资产的过度利用,出现“公地 灾难”。 • “公地灾难出现于共同拥有的资源由众多人使 用的情境之中。其中,每一个人在为自己的利 益而最大限度地利用该公共资源时都能获益, 但如果所有的人都如此行事,就会出现资源遭 破坏的灾难性局面。”
科斯第三定理:当存在交易成本时,通 过明确分配已界定权利所实现的福利 改善,可能优于通过交易实现的福利 改善。 该定理假设政府能够成本比较低地近似 估计并比较不同权利界定的福利影响, 同时它还假定政府至少能公平、公正 地界定权利。 如果不界定清污的权力归属哪一方当事 人,并且存在交易成本,问题回复杂 得多。
相反,如果产权是不稳定的和容易受损害的, 人们就可能选择对抗而不是交易的方式来 解决他们对稀缺资源的需求冲突。山地承 包下的情景正是这样。如湖南怀化地区 1982年以来在其统计的11个乡中即发生山 地产权纠纷达2434起,其中发生在农户之 间的纠纷为1873起,占77%。而广州市发 生在所有权主体之间的纠纷仅1993年即达 443起。
8.1 故事 贵州省从1979年底就开始了大面积推行家庭承 包制。在农业种植方面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 生产积极性,大大缓解了始终不能解决的群 众温饱问题。但在山地开发方面则诱发了农 民的破坏积极性,创造了农村改革后毁林开 荒的“奇迹”。1980年全省毁林开荒32.25万 亩,1981年50.60万亩,1982年虽采取了管制 措施,但毁林仍达30.56万亩。• 而成为继 从 1958年“大跃进”时的“大炼钢铁”、“十 年浩劫”中的“以粮为纲”之后的第三次生 态大破坏
公共物品的需求曲线与“林达尔均衡”
三、案例
“科斯定理”:一个例子 假定一家化工厂将其污物排入河流,引起下游六户居 民的供水污染,结果每户居民损失100元,共计600 元。污染危害可以用两种办法消除:(1)工厂安装 污水过滤器,这将花费300元;(2)为每个居民安 装净水器,每家75元,共450元。显然最好的办法是 工厂安装污水过滤器,因为它仅用300元消除了600 元的危害。
• 其原因在于,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即不 减弱),交易各方就会力求降低交易费 用,使资源使用到产出最大,成本最低 的地方,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正因如 此,在科斯看来,外部性完全可由私人 合约得到解决,亦即基于自愿交易的私 人合约行为对市场运转有着自我修正的 效能——这正是科斯定理的精髓之所在。
四、同一产权制度的不同绩效
8.2 问题的提出 同一制度安排所引发的不同行为进而产生不同 的经济绩效,是颇耐人寻味的。目前对此已 有各种说法。在王小强、白南风(1986)看来, 之所以如此是人的素质使然;有人说由于山 地资产存在极大的外部性,因而只适合于集 体管理与经营,个人产权在这里的作用有限;
也有人说这是农民对政策的稳定性缺乏信任 所致,因为农户尽管在变化了的政策环境 下分到了山地的使用权,但由于他们预期 将来的某一天这份产权又会被收走,因而 产生了对山地资产的掠夺性短期行为。我 们很难武断地判断上述观点哪一种更为正 确。为了寻求一致的观点与结论,进而推 断它对全局的意义,我们需要从产权经济 学角度做进一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