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满5年的搬迁起始年度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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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政策性搬迁及搬迁年度如何界定?

【热门】政策性搬迁及搬迁年度如何界定?

政策性搬迁及搬迁年度如何界定?安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公司”)于2014年4月收到XX市XX区人民政府函件(见附件一),为配合XX市AAA生态环境提升工程,将拆迁安源公司位于XX镇Z路XX号的仓库用地。

安源公司收到政府来函后,对政府的拆迁要求积极配合,于2014年8月20日和10月13日与被XX区人民政府委托建设单位——天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公司”)签订了收购协议,协议约定由天星公司分期支付安源公司土地拆迁及补偿款6900.52万元。

安源公司在签订协议后立即组织对位于工业园的新仓库进行改造。

因医药仓库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通过后方可使用,安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顺利通过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仓库搬迁检查,检查通过后,安源公司立刻从旧仓库开始搬迁,并最终于2015年6月完成仓库搬迁工作。

安源公司仓库用地的土地证与房产证于2014年11月交天星公司收回,并于2015年10月27日根据XX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见附件二)注销仓库用地。

根据收购协议,安源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12月收到天星公司汇入的拆迁补偿款及过渡费4900万元;2015年6月搬迁完成后收到最后一笔拆迁补偿款2000.52万元,共计收到拆迁补偿款及过渡费6900.52万元,扣除搬迁资产损失2489.50万元,搬迁费用67.38万元,结余搬迁所得4343.64万元。

2015年11月,地税局稽查局对安源公司进行稽查,对此搬迁事项产生两点疑义:1.因文件资料不规范,税务上不认可为政策性搬迁。

2.因是2014年签订的协议,且当年收到部分拆迁款,故缴税时间认定为2014年度。

根据上述两点,稽查局要求安源公司就收到拆迁补偿和过渡费收入补缴营业税及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同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2015年11月安源公司就政策性搬迁事项向主管税务局地税局办理备案,地税局认定安源公司政策性搬迁文件齐全,且搬迁完成时间是2015年度,所得税缴纳时间为2015年度。

企业政策性搬迁期间的确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期间的确定

规定申报搬迁所得的年度。这里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完成搬迁的条
件,二是搬迁完成年度。搬迁完成条件是确定搬迁完成年度的前提,没有
条件无法确定时间,而搬迁完成时间是搬迁完成条件的时间界限,在时间
界限以内符合搬迁达到条件的,符合条件时间为搬迁完成时间,符合搬迁
完成条件的时间超过了搬迁完成时间,则以规定的时限为搬迁完成时间。 首先,需要确定搬迁完成的标准。2012 年第 40 号第十九条规定,企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பைடு நூலக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 号)曾明确,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
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
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综上,我们认为 2012 年 10 月 1
日前的搬迁业务,搬迁开始年度为规划搬迁的第二年,搬迁期间为五年
内;此后的搬迁年度应按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确定,如果实际搬迁时间不
好确定,则按照搬迁协议合同约定的搬迁时间确定,没有约定搬迁时间
的,搬迁协议签订时间即为搬迁时间。
2、关于搬迁完成年度。搬迁完成年度是指企业搬迁已经完成,应按
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 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 5 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根据以上规定,搬迁期间是从开始搬迁至搬迁完成的时间,从实际开
始搬迁年度开始,截止符合搬迁条件年度止,如果符合搬迁条件的年度超
过了五年,则以第五年为搬迁完成年度。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难点及应对探讨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难点及应对探讨

通,当满足去化85%时再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

(四)制定具有科学性的纳税筹划方案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为税务筹划制定科学的方案,且依照国家税法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调整,从企业实际业务展开情况出发,对纳税筹划工作目标作出确定,并根据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的要求,对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综合考虑,以此保证所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科学性。

首先,为税务风险建立完善的防控体系。

房地产在实际经营中涉及的税务种类较多,因此为对风险进行防范,应建立相应的风险内控体系,从源头上对税务筹划风险进行强化管理。

通过对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运用,有效监督税务部门相关工作,以此使企业在面对风险时具有更强的防控能力,降低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次,依照税务筹划实际工作状况,科学评估纳税筹划方案,依照风险分摊方式,降低涉税问题带给企业的风险。

同时依照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规定,建立收入台账,将各项信息做好登记,保障后续纳税筹划工作获得更加准确的财务报告。

最后,企业内部管理层应更加注重纳税筹划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以便更好地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通过有效管控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从整体上实现企业内部控制以及经济效益水平的提升。

(五)合理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在对一些项目金额进行扣除的过程中,面临税收策划风险问题,房地产企业应在实际经营中,全面实现土地增值税降低。

然而大多数时间都会出现不断对自身项目成本进行提升,另外在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高级管理层也应为房地产企业账目的登记处理提供相应的保障,及时对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处理。

企业在发展中,为了保证相应优惠政策享受的及时性,就需要保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始终严格从国家相关标准出发,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如房地产企业可对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的优惠政策进行充分利用,将毛坯交付改为精装交付,通过对销售价格提高的方式促进企业实现最大利益。

如某项目在对房产开发时设定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金额为10万元,1万元为附加税,结合税法实际规定可知,其中80万元是能够扣除的费用,根据增值税额20万元,结合具体的公式可知,该项目的增值率为20/80=25%,可得出该项目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万元。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政策性搬迁收入主要为搬迁过程中,从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本文重点阐述搬迁补偿收入相关财税处理。

一、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增值税处理政策性搬迁补偿中,对征收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税。

但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但该文件并没有明确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等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导致实际政策执行比较混乱,如原湖北省税务局明确“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已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

除征用资产以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存在缴纳增值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简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简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简析作者:张美令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06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政策性搬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进行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同时国税函【2009】118号文废止。

新的文件对搬迁收入、支出、税务处理以及应税所得、征收管理等进行了明晰的梳理,方便对政策的理解,但与原文件相比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发生变化的几大方面(一)政策性搬迁的定义原文件:没有直接的表述,但是从政策性搬迁收入来看,原文件的界定应该是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

新文件: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文件所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注:新文件采用列举法列明六种需要,使政策性搬迁范围更为明确,相当于缩小了政策性搬迁的口径。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原文件:包含三項收入,分别为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新文件:包括两项收入,分别为搬迁过程中从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注:新文件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不含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但在搬迁资产税务处理的章节加入了土地置换的内容;对于搬迁补偿收入原文件强调从政府取得,而新文件则明确是从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从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搬迁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口径。

(三)政策性搬迁支出原文件:对于有搬迁规划的企业,其发生的购置或建造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即重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良、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等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新文件:明确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及其他;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动迁房满五唯一认定标准

动迁房满五唯一认定标准

动迁房满五唯一认定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而其中不可避免的就是城市拆迁。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权益,政府会将拆迁补偿金中的一部分用于购买动迁房,以此来满足被拆迁人的住房需求。

然而,由于动迁房的来源、性质等都与普通商品房不同,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特殊的认定。

本文将介绍动迁房满五唯一认定标准。

一、认定标准的概述动迁房的认定标准主要是指动迁房的性质、来源、购买方式、使用年限、唯一性等方面的标准。

其中,“满五唯一”是指动迁房在购买后满足五个条件,即满五年、唯一、无租赁、无抵押、无纠纷。

只有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动迁房才能被认定为“满五唯一”的房产,享受到相应的权益。

二、来源动迁房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购买的房产,用于为被拆迁人提供住房;另一种是由开发商建造的动迁房。

两种来源的房产认定标准不同,政府购买的动迁房需要满足政府购房协议和拆迁补偿协议的规定,而开发商建造的动迁房则需要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购买方式动迁房的购买方式也有所不同。

政府购买的动迁房是通过拆迁补偿金购买的,而开发商建造的动迁房则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出售的。

无论是哪种购买方式,都需要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使用年限动迁房的使用年限是指购买后可以使用的时间,一般为30年。

在这30年内,动迁房可以用于居住、出租、转让等。

使用年限到期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唯一性动迁房的唯一性是指在购买后不能再购买其他房产。

这是由于政府购买的动迁房是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住房需求,而开发商建造的动迁房则是为了满足政府的拆迁补偿要求。

因此,动迁房具有唯一性,不能再购买其他房产。

六、无租赁动迁房的无租赁是指在购买后不能将房产出租。

这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住房权益,避免动迁房被用于商业租赁等非居住用途。

七、无抵押动迁房的无抵押是指在购买后不能将房产作为抵押物。

这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避免动迁房被用于非法抵押等行为。

八、无纠纷动迁房的无纠纷是指在购买后不能存在任何纠纷。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解析:规范性文件的写作格式。

中等长度的规范性文件的第1条为法律渊源,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为概念解释,第四条为总体管理要求。

这是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常用格式。

例如,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也是如此。

第一条法律渊源,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解释完工标准,第四条总体征管要求。

再如: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一条法律渊源明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也是如此。

文件适用范围。

文件将搬迁分为政策性搬迁和非政策性搬迁,非政策性搬迁又分为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

只有符合第3条的政策性搬迁才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解析:政策性搬迁的范围,有三个关键词,一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政府主导”,三是包括“整体搬迁和部分搬迁”。

并列举了五种情况,加一个兜底条款。

实际上该条款是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发布并实施)第6条中照搬过来的。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根据第四条规定,虽然符合政策性搬迁范围,但是没有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处理,这里的“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容易做到,但是企业的政策性搬迁要受到会计准则做账的约束,不可能按照税务的要求去做账,上市公司更是如此,因此个人认为这里的“单独进行核算”,并不是按照税收的要求去做账,只要在做账时有明细科目清晰显示即可。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操作指引(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指引之二)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操作指引(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指引之二)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操作指引一、政策性搬迁的内涵(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1.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4.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6.(二)政策性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

(三)企业应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管理办法》规定。

二、搬迁收入的确定(一)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二)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1.2.3.4.5.(三)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三、搬迁支出的确定(一)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二)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三)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四、搬迁资产税务处理(一)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二)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

关于政策性搬迁的问答汇总

关于政策性搬迁的问答汇总

关于政策性搬迁的问答汇总一、固定资产经大修理后投入使用”尚可使用年限“把握?答:《办法》第12条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

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这里的”尚可使用年限“是否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掌握,即大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此时应按尚可使用年限(应大于2年)分期摊销。

二、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答:说起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不让人想起现在拆迁中不时听到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但实际上很多附带有商业开发的痕迹。

《办法》第3条未解释何谓”社会公共利益“,仅列举了五类具体和一类含忽共六类需要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企业一搬了之,如果真发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对于企业而言,是否在涉税处理上有风险,换言之,如果被税务局发现”需要“发生了变化,如何处理?三、资产非大修理支出如何扣除?答:《办法》第12条明确大修理支出计入资产计税基础,但是不同时符合大修理条件的修理支出,是否可以作为搬迁费用支出在计算搬迁所得时扣除。

四、搬迁中”存货“的处理方式不同对弥补亏损的影响?答:《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因此,如果企业在搬迁期间特别是当年如不能及时处理完毕存货,则可能会影响到”停止生产经营年度“的计算。

如企业2012年2月开始搬迁,如当年处理完存货,假定2015年完成搬迁,则2013-2014年为”停止生产经营年度“,这样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可以减除2年,如果2013年或2014年还在销售存货,则与《办法》第21条”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相矛盾,从而无法向下结转亏损年度,导致企业损失。

这样对企业是否公平。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标 签】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该公告分别就执行范围、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税务处理、应税所得、征收管理六部分进行详细说明。

该公告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该公告的执行范围仅限于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由此可见区分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是关键。

政策性搬迁的范畴,即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包括三方面,一、引起搬迁的原因是由于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三、搬迁可进行全部搬迁也可进行部分搬迁。

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更广,不仅仅局限于国税函[2009]118号中所指的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而发生的搬迁。

上述第一项所指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究竟在政策性搬迁领域中,哪些行为才属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具体对此规定了六项具体事项,允许企业按照政策性搬迁处理,具体如下: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附件1: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以下简称搬迁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第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本指南规定,对实施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加大宣传、加强管理,全程监控,并注重从财政、工商等部门收集信息,全面掌握辖区内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情况,从而有的放矢地开展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的宣传辅导,从源头上抓住征管的主动权,以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本指南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将取得的搬迁收入用于本指南第七条规定项目的,可在取得搬迁收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征收方式的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并将征收方式调整为查账征收后,按本指南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如仍保留核定征收,则应将其取得的搬迁收入计入取得年度的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金额较大的,将政策宣传到纳税人,尽量对企业改到查帐征收,按本指南的办法执行。

如企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则按以下顺序执行:(1)根据企业帐册及拆迁协定项目的内容,如被拆除资产计税基础帐面与实际相符、计量较真实准确的,可将收入减去被拆除资产损失、费用等计入申报表非日常经营性所得征税,重置的优惠政策不再享受;(2)如核定征收企业被拆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无法确认的,则计入收入总额,按照收入和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章税收政策第五条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计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其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补贴分五年摊销文件

搬迁补贴分五年摊销文件

搬迁补贴分五年摊销文件企业拆迁获得的补偿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按4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又补充说,上述文件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国税函2012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函2012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2012.8.10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什么是政策性搬迁

什么是政策性搬迁

什么是政策性搬迁1、什么是政策性搬迁?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提供相关⽂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⑴国防和外交的需要;⑵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化、卫⽣、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等公共事业的需要;⑷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程建设的需要;⑸由政府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旧城区改建的需要;⑹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企业政策性搬迁怎么补偿?企业的搬迁收⼊,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等。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货币性补偿收⼊。

具体包括:⑴对被征⽤资产价值的补偿;⑵因搬迁、安置⽽给予的补偿;⑶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⑷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取得的保险赔款;⑸其他补偿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搬迁补偿收⼊不仅来源于政府,⽽且也来源于政府之外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如保险公司对投保的搬迁资产给予的保险赔偿等。

另⼀⽅⾯,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

⽐如因搬迁变卖⼀些没有使⽤价值的机器设备所取得的残值收⼊。

但是,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进⾏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

企业的搬迁⽀出,包括搬迁费⽤⽀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的企业资产处置⽀出。

⼀⽅⾯,搬迁费⽤⽀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的各项费⽤,包括安置职⼯实际发⽣的费⽤、停⼯期间⽀付给职⼯的⼯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发⽣的费⽤、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

另⼀⽅⾯,资产处置⽀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的⽀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的税费等⽀出。

动迁房满五唯一认定标准

动迁房满五唯一认定标准

动迁房满五唯一认定标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更新和城市拆迁已经成为一件常见的事情。

在城市更新和拆迁过程中,动迁房的问题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为了保障动迁房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动迁房满五唯一认定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标准的内容和相关的知识点。

一、认定标准的概述《动迁房满五唯一认定标准》是指在城市更新和拆迁过程中,对于已经分配的动迁房,满足五个唯一的标准,才能够被认定为“唯一住房”。

这五个唯一分别是:唯一产权、唯一使用权、唯一居住权、唯一建筑面积、唯一地址。

二、唯一产权唯一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只属于一个人或一家庭,不涉及任何其他人的产权纠纷。

在认定时,需要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和权属清晰的相关文件。

三、唯一使用权唯一使用权是指该房屋的使用权只属于一个人或一家庭,不涉及任何其他人的使用权纠纷。

在认定时,需要提供该房屋的使用证明和权属清晰的相关文件。

四、唯一居住权唯一居住权是指该房屋只有一个人或一家庭居住,不涉及任何其他人的居住权纠纷。

在认定时,需要提供该房屋的居住证明和权属清晰的相关文件。

五、唯一建筑面积唯一建筑面积是指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只有一个确定的数值,不涉及任何其他面积纠纷。

在认定时,需要提供该房屋的建筑面积证明和权属清晰的相关文件。

六、唯一地址唯一地址是指该房屋的地址只有一个确定的地址,不涉及任何其他地址纠纷。

在认定时,需要提供该房屋的地址证明和权属清晰的相关文件。

七、认定标准的意义《动迁房满五唯一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动迁房屋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该标准的制定可以有效避免动迁房屋的产权、使用权、居住权等方面的纠纷,保障了动迁房屋的合法权益。

其次,该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城市更新和拆迁的顺利进行,减少了因为动迁房屋的纠纷而导致的拖延和耽误。

最后,该标准的制定可以提高动迁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为动迁户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经济来源。

八、认定标准的执行为了保障《动迁房满五唯一认定标准》的执行,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执行规定。

动迁房满五唯一认定标准

动迁房满五唯一认定标准

动迁房满五唯一认定标准
动迁房是指政府为了城市建设或改造而征收居民房屋后,为被征收居民提供的一种补偿性住房。

在动迁房的使用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那就是满五唯一认定标准。

满五唯一认定标准是指在动迁房使用过程中,房屋的产权人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满五年:产权人必须在动迁房居住满五年以上,才能享有产权。

二、唯一:产权人必须将动迁房作为唯一住房,不能同时拥有其他住房。

三、自住:产权人必须将动迁房作为自住住房,不能出租或转让。

四、无贷款:产权人必须在动迁房产权登记前,将动迁房的购房款全部支付完毕,不能存在任何贷款。

五、无违法记录:产权人必须没有违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欠税、欠费、违法建房等。

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后,产权人才能获得动迁房的产权,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利和使用权利。

同时,产权人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不得将动迁房出租或转让,不得违法建房等。

动迁房的满五唯一认定标准,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居民的住房权益,防止动迁房被用于投机炒作等非法活动。

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保障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动迁房满五唯一认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产权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才能获得动迁房的产权和使用权。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动迁房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动迁房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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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满5年的搬迁起始年度如何确定
问:我司因市政府规划调整列入搬迁名单,2016年10月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搬迁补偿协议约定开始搬迁日期为17年4月,公司于16年12月收到第一笔搬迁补偿收入,请问税法规定的5年内完成搬迁的起始年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本条是关于搬迁完成年度判定的规定。

搬迁清算应在企业实际完成搬迁的年度,最长不超过从搬迁当年度起算的五年。

这里的搬迁年度是指的自然年度,文件规定满5年是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的。

如2016年10月开始搬迁的,企业如在2019年完成搬迁的,2019年度汇缴时应作搬迁清算;如至2020年底仍未完成搬迁的,2020年度汇缴时需要进行搬迁清算。

实务中对搬迁开始年度的确认,可按如下原则进行判断1、以搬迁协议上明确的搬迁开始时间为搬迁开始年度;
2、如搬迁协议未明确搬迁开始时间则原则上以企业自行申报的搬迁起始时间起算,但不得早于政策性搬迁有关文件下发(或公告)时间或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也不得晚于取得第一笔补偿收入时间。

如贵司情况,首先需要看搬迁协议中约定的搬迁日期,贵司约定的搬迁日期为2017年4月的,则搬迁起始年度为2017年,计算5个年度2017-2021年度。

虽然取得的第一笔搬迁补偿收入为2016年10月,但这不属于开始搬迁起始年度,如果搬迁合同未约定搬迁日期的,则最晚从2016年10月起算,2016年度作为搬迁其实年度,
原则是,这个满5年不是指按月份满5年,是指自然年度,搬迁当年度也算一年,即使当年度只有一个月也算一年。

起始年度要结合搬迁合同签订搬迁日期与否及搬迁第一笔款项收入到时点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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