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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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上汽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管理规定

山东上汽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

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SSAT/GD MM-034-01-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动用明火作业管理程序,杜绝动用明火作业过程中的违章现象,防止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避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编写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由生产经营部编制,适用于所有在本公司内的动用明火作业。

第三条术语定义

一、动用明火作业:是指使用电焊、气焊进行焊接、切割、使用喷灯烘烤或烧沥青等作业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明火的作业。

二、重点防火部位:是指热处理车间、丙烷房、液氨站、动力、配电间、油品及危险品库房、燃气管道、电瓶充电间等部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动用明火作业按级划分,分级审批。

第五条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审核动用明火作业,核发《动用明火许可证》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动用明火等级划分

一、在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动用明火作业为一级动火。

二、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动用明火作业(如焊、割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为二级动火。

三、在其它非重点防火部位所进行的动用明火作业为三级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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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7月山东上汽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发布

第七条动用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

一、固定的专用于动用明火的地点,必须经生产经营部审批同意后划清区域,并张贴“动用明火专用区域”标志,在该区域动火作业时,可不必申请、报批。但必须遵守其它动用明火的规定。

二、除前款规定之外,要求动用明火作业的工段、部门和供应商(在公司工作的零部件供应商、工程施工、技术项目承包商及外包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必须事先填写《动用明火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三、公司内部三级动用明火申请需经动火班组安全员批准,二级动用明火要经动火部门经理批准,一级动用明火要经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批准,或授权批准。

四、供应商的三级动用明火要经工程队主管批准,二级动用明火要经项目经理批准,一级动用明火要经该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同时要按动用明火等级,得到第4.2.2 款规定的人员批准。

五、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公司有重大接待任务期间,原则上禁止动用明火作业。如确实需要动用明火的,动火等级比一般工作日提高一个等级,动火申请手续须提前办理并得到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许可证制度

一、动用明火作业经申请、审批后,到生产经营部备案,并办理《动用明火许可证》(详见附件二)。

二、在签发许可证前,生产经营部要派员对将要动用明火的场所进行检查,确定其动火等级和要采取的预防措施,其内容还包括防火间距、灭火器材、监护措施、焊、割工具的性能等。

三、如操作场所(区域)具有无法消除的火灾危险,在无法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拒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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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四、许可证注明本证适用的区域、地点及有效期等,如果要改变作业点或超过有效期,则需重新办理许可证。

五、如果许可证有效期多于一个班次,在每次作业时,必须重新检查周围环境,使其达到动火作业的要求。

六、对同一地点,如在批准的动火时间内未完成作业的,需重新办理动火申请。

七、许可证为单一复制形式(一式二份),一份发给操作人、一份由生产经营部备查,动火操作人在整个作业期间将其置于焊接设备上或作业点,以备检查。

第九条持证操作

一、从事焊接、切割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二证”方可操作,即:必须持有省(市)、区、县劳动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电焊工操作证》,公司生产经营部核发的《动用明火许可证》。

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动用明火防范知识(详见附件三),严格遵守有关动用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各项预防工作,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条“十不烧”原则

一、无《焊、割工操作证》,实习人员无正式焊割工在场指导,无《动用明火许可证》不准焊、割。

二、现场无动火监护人员、无灭火器材不准焊、割。

三、操作人员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四、操作人员不了解焊、割设备是否安全,不准焊、割。

五、盛装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各种容器、管道、仓间、罐柜等,末经清洗和测爆,没有安全保障时,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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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冷却、隔音、隔热、装饰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七、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八、在焊、割部位周周10米内堆有易燃易爆物资和机器没备,在未作清理或末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九、与外部相连的部位,在未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因素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十、当氧气瓶、乙炔气瓶及皮管有泄漏、损坏和放置位置不符合规定时,不准焊、割。第十一条动用明火作业的监护

一、对三级动用明火作业,动火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监护。对一、二级动用明火作业,除了动火部门、专业部门派人监护外,生产经营部将委派人员到现场协助监护。

二、动用明火作业监护人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备、会及时报警和处理火情。

三、对动用明火地点配备的灭火器材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损坏或药剂过期应及时调换,保证正常使用。

四、在动用明火前必须对动用明火区域进行检查,按规定清除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做好防火隔离措施。

五、查明操作人员是否持“二证”上岗,对无证上岗操作和未办动用明火手续的应及时制止;如发现其他违章操作,应阻止其作业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六、在动用明火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埸,发现异常现象,立即通知操作人停止作业,并能处理任何可能发生的初期火灾。

七、监护人下班时,应向接下一班的人员交代有关监护工作的未尽事宜,接班监护人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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