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第讲环境民事责任PPT课件
㈣ 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两种程序。 1.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这种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它即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因此,他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环境民事责任的行政调处不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受害人有权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造纸厂废水毒死鱼事件已构成环境民事责任。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之规定,并不涉及造纸厂排放废水违法与否,即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造纸厂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造纸厂需对鱼塘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民事诉讼 当事人因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认定以及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环境法针对民事诉讼特点,虽然作一些规定,但极不充分,主要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但环境民事诉讼也有其特殊规定如: (1)举证责任的转移。传统的诉讼举证规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要承担主要的繁重的举证责任。在环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作为污染受害人的原告(多为公众或居民)由于受到文化、科学知识限制和缺乏对致害物检测、化验的手段很难取得有关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环境
浅议环境法的民事责任
法性不再是环境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而更加 强调其致害行 为、 损 害后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 系。其 中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 主观上的过错和行 为的违法性不再是 民事 责任的必要条件 , 其主
二、 环境 民事 责 任 的构 成 要 件 民事 侵 权 责 任 的 构 成 要件 是 指 让 侵 权 行 为 人 承 担 民事 责 任 所
任何 一种侵权行为都有他 的免责事 由, 而这些例外情况 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 即战争行 为 、 不 可抗 拒 的 自然 灾害 、 受害人 自身故
要 原 因在 于 很 大 部 分 情 况 下 污染 者 的排 污 行 为 是 达 到 了 法 律 规 定 的标 准 的 或 者 说 是 符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 但 是 在 这 样 的情 况 下 仍 然是有可能造成环境 污染损害 的, 如 果 以行 为 人 主观 过错 和 行 为
苏联 乌克兰地 区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 了人类史上最严重的核事
意或 者 第 三 者 引 起 。此外 《 海 洋 环 境保 护法 》 第9 2条 还 规 定 “ 负 责
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 备的主管部 门在执行职务时因疏忽或者其他 过时行为 , 造成 的海洋污染损害 , 船舶 的所有者不承担赔 偿责任“ , 这 也是对环境 民事责任适用无 过错原则 的一种例外情况 。
工业企业 , 要 举 证 其 行 为具 有 主 观 过 错 或 者 是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是 有
【 关键 词】 环 境侵权 ; 民事责任 ; 构成要件 ; 立 法原则
一
、
环 境 民事 责 任 的概 念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
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民事责任
行为“违法性”要件之突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排污企业未超标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免除的仅仅是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为,排污企 业未超标排污并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危害,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也可能造成污染危害: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 35条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种类: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 •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往往难以从科学与技术上的得到证明, 因而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学界关于因果关 系推定的方法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说”、”间 接反证因果关系说”。
•
• •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 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选择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环境污染是我们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还有其他污染时时刻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质量,环境污染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
那么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您了解么?律师365来为您简要剖析。
环境污染是我们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还有其他污染时时刻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质量,环境污染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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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污染,从而损害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定义务实施环境不法行为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必需的各种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包含如下内容:1、损害后果。
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不法行为人对于环境权益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前提和基础就是不法行为人的排污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有损害则有补偿,无损害则无补偿是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于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是为了追究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因而不以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后果只是违法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轻重的选择要件。
2、排污行为。
排污行为作为特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行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它是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的过程,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尚无可或缺的附属行为。
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排污行为造成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均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而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或客观上实施的排污行为违法为要件。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化工厂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产品的制造、销售。
该厂位于我国某省某市,占地面积约50亩,职工人数约200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工厂的产值逐年攀升,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发现2019年3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涉嫌环境污染。
经进一步调查,某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化工厂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该化工厂进行立案侦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
同时,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3. 法院审理案件移送至某市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4. 一审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化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化工厂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判决某化工厂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件分析1.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环境法律责任是指因环境污染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化工厂因环境污染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原因如下:(1)某化工厂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障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国家对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其相关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类别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设有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通常由环保部门执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措施会有不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封停设备或者停产整顿•违法所得的没收和销毁•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设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
刑事责任通常由法院进行审判,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不同的刑事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幅度,具体的处罚内容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民事责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也设有一些规定用于约束侵害环境与资源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通常指的是受害方可以向侵害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返还原物•补偿损失•恢复原状•其他民事赔偿民事责任的追究一般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适用有以下原则:1.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无需举证,由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举证。
而在民事责任的适用中,原则上由受害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追诉期限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通常为15年,而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通常追诉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由四部分组成: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具体如下:1. 环境权益:环境权益是指自然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公益性质的利益。
侵犯的环境权益具有广泛性、公益性、共性和非财产性等特点。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环境权益保护范围内侵害了环境权益。
例如,环境污染、砍伐林木、非法采矿等。
同时,行为人还需要有违法性和过失性。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环境权益受损害。
行为人必须要承担因果关系,即行为的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4. 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权益遭受了实际损失。
例如,环境污染导致健康问题、资源浪费等等。
二、相关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质严重污染,居民饮用水遭到威胁。
因此,居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并且采取必要措施恢复水质。
2.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周边居民房屋出现裂缝。
居民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恢复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 案例三:某旅游景点因违法上马超时而致使游客在骑马途中落马,造成游客身体伤亡。
游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景区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景区存在过失,被判赔偿游客医疗费、抚恤费,同时进行整改。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案件中具有不同的体现。
只有当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四个要素都符合时,才能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位于我国某市工业园区,占地面积约100亩。
自成立以来,化工企业一直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但在2008年至2015年期间,由于生产过程中部分生产工艺落后,导致企业排放的废气和废水未完全达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2016年,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和废水仍存在超标现象,且部分废气和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园区内一河流,对河流水质造成严重污染。
此外,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也未得到妥善处理,部分废物堆放在园区内,对土壤造成污染。
二、案件调查2016年,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公安、国土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化工企业进行深入调查。
经调查,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废气和废水排放超标;2. 部分废气和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河流;3. 园区内部分废物堆放未采取防渗措施,对土壤造成污染。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化工企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化工企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根据调查结果,化工企业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 修复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污染土壤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化工企业应承担土壤修复责任,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3.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化工企业的污染行为导致周边农田、养殖场等遭受损失,应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4. 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七)违法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化工企业因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第五章 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
请问:
(1)甲和乙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工厂能否以赵某的过错致使损害发生为由免
责?为什么?
(3)工厂能否以乙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其 牛死亡的责任?为什么?
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危
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
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 受害人过错
(二)受害人过错
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立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 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 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 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数个环境污染者共同致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 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 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数个环境污染者共同 致害的责任规范,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创 新性规定
第67条的不同理解:
❖一是行为性质方面:该条属于共同侵权还 是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而之后的其他立法则无此要求
(二)危害结果
损害结果
危害结果
包括已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 但已构成足够的危险或妨害之状态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生态损害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海洋环境污 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 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 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 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 等有害影响。”
《水污染防治法》第85(3)条:“水污染损害是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 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 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指个人、企业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的建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环境法律责任的履行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
一、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1.预防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生产、经营、工作或者其他活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以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为主,强调污染者负责治理污染。
3.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环境保护费用应由污染者承担,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1.个人: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不得进行环境污染行为,如乱倒垃圾、非法排放污水等。
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2.企业: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应当依法履行环境法律责任。
企业应制定环境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3.政府: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应加强环境监管,制定和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环境法律责任的有效执行。
三、环境法律责任的内容1.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在进行建设项目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污染物排放控制:企业应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值。
3.废物管理:企业应对废物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确保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4.生态保护: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责任。
个人和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生态保护活动,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
5.环境监测和报告: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记录环境数据,并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6.环境损害赔偿:对于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修复受损环境和对受损方进行经济赔偿等。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环境侵权责任的概述《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对环境侵权责任规定共有7条。
其中第1229条到第1233条是环境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第1231条为责任份额的确定,第1232条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第1233条是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第1234条和第1235条为生态修复和生态修复损失和费用赔偿的专门规定。
本文主要浅析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尤其是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了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内的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最常用方式。
上述所涉均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传统做法。
除此之外,《民法典》新增第1232条惩罚性赔偿、第1234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一)传统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是传统的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方式之一,也是审理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中较为常用的责任承担方式。
无论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还是此后颁布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停止侵害的相关法条。
停止侵害通常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来避免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针对的是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
而在环境侵权中,被侵权人可针对正在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并且虽然侵害经常体现为有体物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但是无体物也可构成侵害,例如臭气等进入被侵权人的权利空间。
因此停止侵害包括对有体物和无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停止。
排除妨碍适用于环境污染行为给受害者已经造成妨碍或将要造成妨碍的情况。
被侵权人在此情形下可以依法要求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不同于停止侵害,停止侵害强调侵权人可以通过消极手段如停止侵权行为来满足被侵权人的要求,排除妨碍则更多地表现在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积极采取措施来消除妨碍。
环境法律责任
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法律责任 (含行政责任)者,还包括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
1)行为违法。
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 法的行为。 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
行为违法可以表现为作为:擅自排放废水 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发生污染事故,未采取措施
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其中,前八种为财产
责任形式,它们都适用于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款的规定, 包括
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
1、赔偿损失
⑪赔偿损失的概念。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害环境 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直 接受到损害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样一种民事 责任形式。
2)行为有危害后果。
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 作物死亡等后果。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 分三种情况: 在一些场合,它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另一些场合,即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它是行 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还有另一些场合,只有“危害后果”较重时,它才成 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面的法律后果。
2环境民事责任的特点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民事法律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强制性 主要是财产责任
具有补偿性
3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致害行为存在 2)有损害结果存在 3)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 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 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全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多达数千起,因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逾千亿元,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
作为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后果最主要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司法及环境法学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不仅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概念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摘要: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所谓的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的分析,认为其本质仍然是过错主义归责原则。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过分析,得出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素说”,即(1)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2)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纠纷日益增多,而环境民事纠纷在环境纠纷中占绝大部分。
由于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机制仍欠完善,导致许多环境问题难以解决或难以妥善解决,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
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基础,也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前提。
环境民事责任分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环境破坏民事责任,关于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理论界争议不大,因此本文所称环境民事责任仅指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一、对环境民事责任的界定“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学界有环境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三种观点。
从传统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分析,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责任。
而环境民事责任是由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因此环境民事责任明确的说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其具有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其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上与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对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界定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权益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和受害主体的广泛性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表现为:致害人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受害人在任职、防御、诉讼等方面的弱势地位。
受害主体的广泛性表现为:不仅包括直接受害的当事人,也包括不特定的人,以及后代人。
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损害程度的严重性侵害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侵权行为通过环境这一中介作用于人身和财产,不仅是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还包括各种环境要素.损害程度的严重性表现为:由于环境的整体性和共享性,一旦造成损害,会危及到整个生态平衡。
3.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表现为:排污行为是在合法的生产活动中产生。
4.环境侵害的持续性、潜伏性、不确定性持续性:有生产和消费就有排污,排污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潜伏性: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如若不清除,便会长久的存在下去,并且不断的累积。
不确定性:污染物进入环境后,其变化、变异的机理无法明确分清。
有的还会发生二次污染。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行为一般分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和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亦分为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和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四要件,即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结果;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具有过错。
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三要件,即1.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达标排污不应成为无过错归责原则下污染者的免责和减责事由。
2.损害结果;在《民法通则》中表述为“损害”,即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的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环境法认为环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应当采用推定原则,采取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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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境侵害纠纷的行政处理
n 一、环境纠纷行政处理 n 1、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概念 n 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律
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事 人之请求,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关于环境损 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 理的活动。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2、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特征 n (1)行政处理的纠纷范围限于污染纠纷的
n 问:C的行为是否违法?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案例2
n A公司与公民B等四人均系某公寓房产业主。 A公司购买了公寓第1、2、10、11并租用了 29层房产。公民B等四人购买了公寓9层房产。 A公司经营管理办公室、工商局批准;在公司 8层设广告招牌一副;时限为2003年至2008 年4月止。公民B等人购房时窗外无招牌入住 后发现窗户被广告牌遮住;但A认为其广告牌 并未完全遮住B等的采光并且自己的行为系合 法行为。问:A的行为是否是加害行为?B等 四人可以提出何种诉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四、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 关系
n 1、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n 2、原告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
模糊的因果关系 n 3、被告举证:被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 n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
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2020/11/23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第一节 环境民事责任概述
n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n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 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 的法律后果。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n 以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基础和前提 n 具有强制性 n 主要是财产责任 n 具有补偿性 n 是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n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n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
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 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n 不可抗力 n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n 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
案例
n A化工厂购买了一批剧毒化学品原料。因到货 时间是在晚上;于是领导决定先把化学品堆放 在工厂大院内的空地上第二天入库。当晚遭窃; 小偷为获得精美的塑料桶;将化学物品倾倒入 河;致使大规模水污染事故发生;导致50万 人饮用水中断和大量鱼类死亡。对A予以行政 处罚之后;B尚未抓获;于是受害人要求A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案例分析
n 1991年初,浙江省临安县监天乡平山村农 民史晓泉向临安县环保局反映,其种植的 两亩葡萄园因受同村农民卞贤海开办的铸 造厂所排放的氟化物的污染,葡萄果实, 造成减产,要求县环保局调查处理。县环 保局于当年8、9月,先后两次派人现场调 查,认为葡萄园氟污染症状明显。另据了 解的情况,卞贤海因其铸造厂排放的污染 物质对平山村的水稻和竹园造成污染也曾 作过经济赔偿,县环保局认定农民史晓泉
n 问:化肥厂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2)第三人过错 n ①第三人唯一;②第三人与加害人、受
害人无意思联络;③有证据证明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 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 偿。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 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 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二、加害行为-----关于“行为的违法性” 理解
n 对于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我国相 关的立法已不作要求。
n 我国新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 第五章第32条明确规定:“排污符合规定 的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n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河北省 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 标排放;(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 有害物质;(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 孙有礼等18人开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万元。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 审判决,判令上述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 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因贝 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 1365.97万元。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案例分析
n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 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 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 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 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 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 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 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 还对农作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 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三、损害事实
n 1、人身权益损失 n 2、财产权益损失 n 3、生态权益损失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案例评析
n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 海水养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 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 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殖 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 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 18人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 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后查明,工业 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案例
n 河流上游ABC三家化工厂分别排放三类 不同性质的水污染物;其中AB两家化工 厂排放的污染物还会形成强致害性二次 污染物。上述四类污染物造成了下游养 鱼者的财产损失。
n 问:如何分配三家化工厂的损害赔偿责 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n 1、基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要求 n (1)实际损害尚未发生;加害行为存
n 问:A是否应承担该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3)受害人过错 n A经营一鱼塘;因不善管理眼看要亏本;
A于是想法弥补损失。附近有B工厂;其 排污口与鱼塘排水口有一个汇合处;为 防止污染;平常接口是关闭的;某天A 偷偷将接口挖开;引污水入鱼塘;导致 鱼苗大量死亡。 n 问:A是否可以向B索赔;为什么?
赔偿责任和金额 n (2)受理纠纷之行政处理申请的机关是特
定的 n (3)必须是应当事人的自愿请求 n (4)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
性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3、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 n 属于行政管理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关
于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民事 纠纷(侵权纠纷)所作的行政调解。
n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 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 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
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
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
力。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 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 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 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获知原 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 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 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n 三要件说 n 四要件说 n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
的特殊性,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 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一、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 责任原则
n (一)归责原则概述 n 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
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 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 负责。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3、免责事由分析
n (1)不可抗力
n 环境保护法》第41条:
n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
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
担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案例
n 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废水;附近 洼地有很多鱼塘;1998年夏季暴雨使长江上 游水势猛涨;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 满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与化肥厂交涉要求 采取措施;化肥厂不予理睬;鱼塘出现死鱼现 象。此后长江洪峰频发;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 塘连成一片雨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 要求化肥厂赔偿损失。
n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承担形式
n 一、赔偿损失 n 1、一般环境污染 n 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环境
污染损害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2、复合污染
n (1)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
n (2)责任分割
n
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n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 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 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
n 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 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
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
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
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
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
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
Hale Waihona Puke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