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 (2)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企业应第五条告,热器、(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1、A12、C2人?项;3、A24、A5、5、B1书;6、B3成(一)(一)A1应有满(二)A2(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压力容器 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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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21583-2005
快开不锈钢活动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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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J501-86
压力容器视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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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J502-86
压力容器带颈视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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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21594-1999
不锈钢人、手孔分类与技术条件
42
HG21595-1999
常压不锈钢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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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21596-1999
回转盖不锈钢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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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21597-1999
21
HGJ32-90
橡胶衬里化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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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J33-91
衬里钢壳设计技术规定
23
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险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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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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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20569-94
机械搅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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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4734-2002
铝制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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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4751-2003
2009国务院令(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
质技监局锅[1999] 154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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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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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3]442号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9
劳锅字[1990]3号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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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锅[2002]235号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乙型平焊法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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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4703-2000
长颈对焊法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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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4704-2000
非金属软垫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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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八条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二)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第九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采购压力容器时,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条件,其所采购的压力容器应当是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且按照规定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的高耗能压力容器能效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1)。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 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 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 A3级系指球形储罐;4. 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1. C1级系指铁路罐车;2. 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 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1. 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 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附录
附件A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A1A级(1)A1级,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注明单层、多层);(2)A2级,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指球形储罐;(4)A4级,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A2C级(1)C1级,指铁路罐车;(2)C2级,指汽车罐车、长管拖车;(3)C3级,指罐式集装箱。
A3D级(1)D1级,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D2级,指第二类压力容器。
A4SAD级指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
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单位至少应当取得压力容器A级、C级或D级中任一级别的许可。
附件B压力管道类别、级别81GA类(长输管道)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81.1GAl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的长输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并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问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200km的长输管道。
81.2GA2级、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82GB类(公用管道)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l级和GB2级。
82.1GBl级城镇燃气管道。
82.2GB2级城镇热力管道。
83GC类(工业管道)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l级、GC2级、GC3级。
83.1GCl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1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
压力容器制造管理规定
03 企业应当对压力容器制造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管 理,确保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04 企业应当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进行严格的环境保护, 确保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监管部门职责
违规处理
04
数字化管理:利用大数据、 云计算等技术,实现生产过 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
03
设计压力容器时,应考虑其制造工艺和安 装要求,确保其可制造性和可安装性。
04
设计压力容器时,应考虑其维护和保养要 求,确保其使用寿命和维护成本。
制造要求
1
设计要求: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保证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材料要求: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 保证质量和性能
3
制造工艺要求:采用先进的制造工 艺,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
201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了《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对压 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 《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对压力 容器制造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技术进步
材料技术的进步:新型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提 高了压力容器的强度和耐腐蚀性
制造工艺的进步: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提高了压力容器的生产效率和质量
际竞争力
管理规定内容
01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规定了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许可条件和 程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3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规定了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和 管理要求
02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和验 收要求:规定了压力容器的设计、 制造、检验和验收要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Pressure Pipe Unit Manufacture Appraisal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PDF 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TSG D -2005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1月提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起草意向,委托有关专家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起草。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于2004年6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先后召开4次工作会议,历时18个月,于2005年12 月中旬形成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草案。
2005 年12 月下旬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5]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6 年4 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本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特点与产品特点, 按不同产品规定了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并确定了许可方式、许可程序, 满足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 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需求。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刘金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永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缪春生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马夏康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怀力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王晓钧吴素云中国工业防腐技术协会忻英娣王国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杨洪兵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周文学PDF 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2001-2006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 (3)第四章监督管理 (6)第五章附则 (6)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 (8)附件2 安全标记及其使用 (14)附件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15)附件4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74)PDF 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PDF 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2001-2006-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1995年8月1日劳动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的监督检查,使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规范化,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见附件一)的范围,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分存档用和悬挂用两种(其形式见附件二)。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AR级、CR级和DR1-4级制造许可证由劳动部颁发(包括AR级、CR级和DR1-4级许可证中含BR级或DR5级的,下同);BR级和DR5级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职安与锅炉局)备案。
对AR5级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条件和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即失去制造资格,由发证机关注销原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制造单位条件第六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2.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3.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4.满足生产要求的完好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和场地、厂房;5.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七条为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建立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具体条件相关法规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具体条件的相关法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Filling Licensing ofSpecial Equipment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19年5月13日前言为配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完善相关配套要求,2017 年5 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起草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许可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前期已陆续开展的对有关设备许可规则和条件的修订工作为基础,形成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2017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制定《许可规则》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成立综合组以及各类设备许可条件起草小组,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要求。
2017 年10 月,起草形成《许可规则》草案。
之后,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许可目录的调整,《许可规则》起草组和各小组又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2019 年1 月,形成《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9 年2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向WTO/TBT 进行了通报。
2019 年3 月,各起草小组分别召开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
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
2019 年5 月13 日,《许可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
《许可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在原有的各类设备许可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统一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通用条件、程序和要求,明确各类特种设备的专项许可条件,形成一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规范。
TSG 07-2019 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无水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Filling Licensing ofSpecial Equipment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19年5月13日前言为配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完善相关配套要求,2017年5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起草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许可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前期已陆续开展的对有关设备许可规则和条件的修订工作为基础,形成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2017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制定《许可规则》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成立综合组以及各类设备许可条件起草小组,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要求。
2017年10月,起草形成《许可规则》草案。
之后,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许可目录的调整,《许可规则》起草组和各小组又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2019年1月,形成《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9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19年3月,各起草小组分别召开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
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
2019年5月13日,《许可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
《许可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在原有的各类设备许可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统一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通用条件、程序和要求,明确各类特种设备的专项许可条件,形成一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规范。
目前使用的压力容器标准和规范 (更新至XXXX年11月15日)
目前使用的压力容器标准和规范(更新至2010年11月15日)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2)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3)氧舱等---------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钢制压力容器 GB150-1998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8-03-20 批准1998-10-01 实施,替代 GB150-19892010-12-01 作废,被 GB150-2010 代替固定式压力容器 GB 150.1、2、3、4—201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09-01 发布2010-12-01 实施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GB 150—1989、GB 150—1998。
GB 150- 2010 《固定式压力容器》分为以下四部分:GB 150.1—2010 固定式压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符合性声明附录B(规范性附录)超压泄放装置附录C(规范性附录)以验证性爆破试验确定容器设计压力的规定·附录D(规范性附录)对比经验设计的原则要求附录E(规范性附录)局部结构应力分析计算和评定的原则要求·附录F(规范性附录)钢制低温压力容器的通用要求·附录G(规范性附录)风险评估报告·GB 150.2—2010 固定式压力容器第2部分:材料附录 A(规范性附录)材料的补充规定附录B(资料性附录)钢材高温性能参考值···附录C(资料性附录)高合金钢钢号近似对照附录D(规范性附录)非压力容器专用碳素钢的使用规定GB 150.3—2010 固定式压力容器第3部分:设计附录A(规范性附录)非圆形截面容器附录B(规范性附录)钢带错绕筒体设计附录C(资料性附录)密封结构附录D(资料性附录)焊接接头结构GB 150.4—2010 固定式压力容器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6-25公布2000-01-01 执行2009-12-01 该文中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被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替代。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
1.基本条件(1)配备与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校核、审核、批准人员(注1);⑵具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3)具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出图的能力,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4)具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注1:审核与批准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
2.人员2.1任职条件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校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能够正确使用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式,对其进行压力容器设计专业能力评价。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使用中常见的工程实践知识、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法规标准等内容。
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应许可范围产品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或者试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法规标准、技术要求、结构设计、制造加工、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
2.1.1技术负责人由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压力容器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作出正确决定。
2.1.2批准人(2)能够正确运用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3)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对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能力;(4)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⑸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2.1.3审核人(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够保证设计质量;(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能够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3)具有5年以上相应设计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⑷具有工程师职称。
TSG07-2019许可规则压力容器质保手册
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第0版)编制:审核:批准:文件发放号:受控状态:XX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0日发布 2019年12月15日实施文件修改记录表目录手册发布令 (1)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颁布令 (1)前言 (3)法规和标准、术语和缩写 (4)第1章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及管理职责 (6)第2章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18)第3章文件和记录控制 (20)第4章合同控制 (24)第5章设计控制 (26)第6章材料与零部件控制 (30)第7章作业(工艺)控制 (35)第8章焊接控制 (39)第9章热处理控制 (46)第10章无损检测控制 (50)第11章理化检验控制 (53)第12章检验与试验控制 (55)第13章生产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控制 (59)第14章不合格品(项)控制 (63)第15章质量改进与服务 (65)第16章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 (68)第17章其它过程控制 (70)第18章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71)附录: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控制环节、控制点一览表 (73)《手册》发布令本公司旨在遵照国家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的要求,建立一个严密、协调、高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向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压力容器产品。
本人现授权质量保证工程师建立、健全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在本人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并贯彻执行,主持体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质量保证工程师有充分明确的职责、权力,在处理质量问题上有权发布停止产品流转的命令,有权行使质量否决权,组织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进行处理,提出建议或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直至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并及时向本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负责向发证部门报告体系的运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及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建立了完善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修改了第2版《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将其改版为第3版《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本《手册》是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纲领性文件,是进行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的基本法规,它阐述了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全过程质量活动遵循的准则,所有参与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熟悉本《手册》中有关的专门规定,并严格执行《手册》的各项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第一步申请申请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1.工厂概况介绍;2.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质量手册;6.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需要)。
申请条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2.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5.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6.能够保证制造产品的安全性能。
锅炉制造许可的具体条件,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号)第二步受理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第三步产品试制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试制产品的图纸未经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先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产品试制前,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验规则》。
有制造压力容器资质,可以安装自己制造的容器吗,二类容器
有制造压力容器资质,可以安装自己制造的容器吗,二类容
器
TSG 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第四条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所以,有制造压力容器资质的单位,可以安装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不管是否自己制造)。
但是,现场安装可能有很多制造厂无法处理的问题,比如缺乏起吊、焊接热处理设备,难以有效进行现场调度等,需要其他单位的协助。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2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将Ll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2.将2.L2条增加第二款和第三款:“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并结合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质量安全总监可以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也可以根据职责分工由多人分别担任),质量安全员可以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
仅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其质量安全总监可以由技术负责人担任,质量安全员可以由审批人员担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充装单位的有关要求,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安全总监可以由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可以由安全管理员担任。
”二、附件C修改1.增加一条:“CL2.L2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对于仅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总监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贯彻、实施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负责;(2)组织制(修)订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以及有关记录(表、卡)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3)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实施;(4)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且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5)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设计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6)实施对不合格设计文件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7)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8)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9)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10)组织对批准人以及审核人、校核人和设计人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11)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12)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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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第一节基本条件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
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制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2、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3、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4、A5、B2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5、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6、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级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第二十条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第二节专项条件第二十一条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满足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二条 A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A1级许可企业中制造超高压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的机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应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
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二)A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t的吊车。
深冷(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三)A3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球壳板的企业,应具备能力不小于1200t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四)A4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纤维缠绕容器的,应具备自控缠绕机械。
(五)A5级许可企业,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和电气检测设备。
第二十三条 B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B级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气瓶爆破试验要求的专用场地和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二)B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连续制造流水线,制造调质钢气瓶的,应具备UT或MT无损检测设备仪,淬火、回火的热处理设施及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三)B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制造线。
其中乙炔瓶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等设备;液化石油应具备连续制造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四)B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专用制造设备和制造线。
制造缠绕气瓶的应具有自动缠绕机械和固化设备。
(五)满足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C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铁路专用线。
(二)C2级和C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相应组装能力和试验设施。
第二十五条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第二十六条同时具备几个级别许可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管理职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书面文件。
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各级人员能够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内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应清晰,各项活动之间的接口具有控制和协调措施。
(二)从事与质量活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具有独立行使权利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和检测等负责人的责任。
工厂管理层中应指定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质量体系企业应建立符合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而且包含了质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质量体系文件。
(一)作为确保产品要求的一种手段,应编制质保手册。
质保手册应包括或引用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并概述质量体系文件的结构。
(二)编制符合实际要求且与规定的质量方针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实施质量体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质保手册中规定的表格应该标准化、文件化。
现行的质量记录表格的内容应能满足相应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应有正在贯彻实施的并能确保产品质量的质量计划。
质量计划中产品质量控制点(包括记录审核点、见证点和停止点)应合理设置。
第二十九条文件和资料控制企业应制定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制定文件管理的规定:1、明确受控文件类型;2、文件的编制、会签、发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规定。
(二)应有确保有关部门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规定。
(三)适当范围的外来文件,如标准和顾客提供的图样。
第三十条设计控制(一)设计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有锅炉压力制造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三)锅炉压力设计文件应规定企业所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满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见第五章)。
(四)应有关于新标准的收集和贯彻的规定。
(五)应制定对设计过程进行控制的规定(包括设计输入、输出、评审、更改、验证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采购与材料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控制1、应有对供方进行有效质量控制的规定;2、对供方有质量问题时,企业具有处理方式的规定;3、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应由取得中国政府或授权机构认可的制造企业制造,企业应对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质量进行控制;4、应制定采购文件的控制程序;5、应制定原材料与外购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压材料)验收与控制的规定,以防止用错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发放1、应制定原材料及外购件保管的规定,包括关于存放、标识、分类等要有明确的规定;2、应制定原材料库房存放措施的规定;3、应制定关于材料发放的管理规定,包括材料的领用、代用等;4、应制定材料标记移植管理规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标识移植和余料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工艺控制(一)应制定工艺文件管理的规定,包括工艺文件的编制、发放、更改、审批等应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制定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流程图或产品工序过程卡、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
(三)应有主要受压部件的工艺流程图和指导作业人员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焊接控制(一)焊材管理应有焊材的订购、接受、检验、贮存、烘干、发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规定,并能有效实施。
(二)焊接管理1、应有焊工培训、考核和焊工焊接档案管理的规定。
2、应制定适应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需要的焊接工艺评定(PQR)、焊接工艺指导书(WPS)或焊接工艺卡,并应满足中国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应有验证焊接工艺评定(PQR)的管理规定和焊接工艺指导书(WPS)分发、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规定。
3、应制定确保合格焊工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并制定焊工资格评定及其记录(WPQ)的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产品焊缝的焊工识别方法,并能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