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阀压力表实行定期检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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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阀压力表实行定期检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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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阀、压力表实行定期检验的规定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第126
条:“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和测量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的规定,为了加强我厂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望认真执行。
一、凡工厂锅炉、空压机、氧压机等设备以及储气罐、热交换器、加热器等受压容器上安装使用的各种安全阀统一由计量处负责送宝鸡市劳动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检验并办理手续。
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火车罐车上使用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随机车体,由液化站送省级劳动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负责办理手续。
三、送检的安全阀,经检验合格铅封后,送检单位将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一份交安全监察处备查,原件由计量处、液化站送交技术档案处存档。
四、运行的锅炉、空压机、氧压机、储气罐、热交换器、加热器等受压设备、容器上的安全阀需要试验时,使用单位指定专人操作,安全
监察处、设备能源处、计量处以及使用单位技术到场监督,并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负责铅封。
五、各单位新购置的安全阀,在安装使用之前,必须将所有技术资料(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等)连同实物一并送交计量处,由计量处委外检定合格后,方准安装使用。
六、使用单位负责安全阀的安装、拆卸,并送交计量处委外检验。
七、压力容器使用的各种压力表、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国家和工厂有关规定执行。
八、安全阀、压力表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 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铭牌的;
2. 性能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3. 逾期不检查、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
4. 检验判废的。
九、安全阀、压力表经检验或试验铅封后,除专业人员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准随意拆卸。操作人员应加强维护保养,保持其灵敏可靠,发现有异常现象,要立即停机并报告单位领导或技术人员和安全监察处、设备能源处、计量处,以便及时处理。
十、安全监察处对安全阀、压力表定期检验工作实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