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
《条例》共6章80条,从四个方面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
2020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全文内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全文内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全文1990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
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信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颁布日期:19891113 实施日期:19900101 颁布单位:卫生部条例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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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 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 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 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 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 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 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 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学习新条例 解读新精神 汇报人:三只鱼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 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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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 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学习
总则
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 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 法权益。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汇报人:xxxxx
都知道了,是因为体重和学习的事。说起这件事,那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老师常对王雄说,你的体重己经严重影响到了你的智商,王雄的爸爸妈妈也照猫画虎说了一遍,可王雄却无动于衷。父母 实在受不了了,让他天天早上去跑八百米,王雄一听惊呆了,八百米,这还不得要了他的小命,早上,五雄刚跑完一百米,就气喘吁吁地说着叫停,晚上,王雄正在阳台上看星星,心想,我为什么那 么胖呢?突然他看到了一颗星星飞快的向这里飞来。说是星星,到不如说是,外星飞船。从上面走作文下来一个特别瘦的外星人,他说,我叫阿瘦,是瘦子星球的人,我们星球的人发现你是红星小学 最胖的人,特地带你去减肥,说完他俩就不见了。原来,外星人带着胖哥王雄去瘦子星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 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 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条例》共6章80条,从四个方面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共六章八十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化妆品注册管理,保障化妆第一条(制定依据)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第二条(适用范围)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定义)注册是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要求提出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化妆品或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注册申请的活动。
备案是指备案人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等的资料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分类管理)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较高安全风险的新原料实施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新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家局事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化 1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以下称技术审评部门)负责特殊化妆品和新原料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和新原料备案后审查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部门(以下称受理部门)、审核查验部门、不良反应监测部门、信息管理部门等专业技术机构,依据职能承担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所需的注册受理、现场核查、不良反应监测、制证送达、信息公示以及相应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省局事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参与特殊化妆品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工作,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负责注册和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总体要求)化妆品和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守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所提交申报或者备案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2020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创新
一是按照风险程度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将化妆品新原料分为具有较高风险的 新原料和其他新原料,分别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对产品和原料实行更加科学的监管。
二是简化注册、备案流程,优化服务。加强化妆品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 办理注册、备案提供便利;明确注册、备案的资料要求、办理时限,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简 化备案程序,规定通过在线政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避免实践中变相审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 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 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 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1.从旧法规的重政府监督,改为重企业自律。 2.旧法规重卫生质量,新法规重产品安全使用质量。
新增监督者需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 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 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 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 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 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 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 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 (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 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 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完善了监管措施
着力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 一是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 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 三是丰富监管手段,规定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等监管措施,授权国 务院药品监督部门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惩戒,及时公布监管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 录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新旧对照表
2020年6月29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取代了原《化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2020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培训课件
二、原料与产品
三、生产与经营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 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 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 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 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3
3
XXXXX医药有限公司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 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 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 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 实行备案管理。
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 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三、生产与经营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 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 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 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 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 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 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 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试题与答案
2020最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试题姓名:部门:成绩:一、填空题: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2、国家对实行注册管理,对实行备案管理。
3、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4、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并接受监督。
5、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
6、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7、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8、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和通知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1、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A、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B、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C、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D、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2、下列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条款内容说法正确的是:()A、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B、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C、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D、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抽样可以不支付抽样品费用E、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F、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J、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3、有如下哪些情形行为的()之一的,可以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A、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B、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C、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D、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E、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F、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2020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卷附参考答案
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知识竞赛一、单选题* 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20年6月16日公布,自()起施行。
A、2020年10月1日B、2020年12月1日C、2021年1月1日D、2020年6月16日* 2.下列属于按照化妆品监管的产品是()。
A、口服胶原蛋白B、驱蚊液C、具有消毒作用的洗手液D、祛斑霜* 3.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A、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4.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
A、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B、化妆品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C、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D、化妆品营销管理体系。
* 5. ()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A、国产化妆品;B、进口化妆品;C、化妆品;D、委托生产的化妆品。
* 6. ()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
A、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经营企业;B、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C、化妆品生产经营者;D、化妆品受托生产企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4题)* 1.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多选题】A、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B、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C、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D、国家对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
* 2.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多选题】A、法律;B、强制性国家标准;C、法规;D、强制性技术规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管理规范
•
进口化妆品;
• 书山有路勤为径, 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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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 化妆品标签的规定,我国卫生、轻工和技术监督 部门,1995年联合发布《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 签》(GB 5296.3-1995),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
• 标示重点内容应注意以下九点:
• 1.产品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管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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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星期五
第一章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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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9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发布国函(1989)62号文,批准《化妆品卫 生监督条例》,并由卫生部发布实施。
1989年11月13日, 卫生部第3号令发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9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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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做好产品监督抽检的社会公示 •工作, 这是督促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自觉守法经 •营的有效手段。 • 产品质量社会公示前,监督机关对所公示的产品要 •事先做好生产企业的确认工作,充分保障生产企业的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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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山有路勤为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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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化妆品概念
• 《条例》所称的化妆品, 是指以涂抹、 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人体表面任何 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以达到清 洁、 消除不良气味、护肤、 美容和修饰目 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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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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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角度解读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天健华成)
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角度解读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天健华成)目录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角度解读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天健华成) (1)1.《条例》面向的范围是什么? (2)2.化妆品的最新定义是怎样的? (3)3.我国对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分类,及其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是怎样的? (3)4.化妆品的监管部门是什么? (4)5.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主体的责任是什么? (4)6. 化妆品行业协会起到什么作用? (5)7.《条例》对行业创新的态度和思路是怎样的? (5)8.网络信息化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申报有何影响? (5)9.化妆品新原料的定义,及其分类管理是怎样的? (6)10.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备案的资料要求和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6)11.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的分类原则是怎样的? (8)12.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的注册制与备案制如何区分? (9)13.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9)14.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应提交哪些资料? (10)15.特殊化妆品注册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流程是怎样的? (11)16.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的安全评估有何要求? (12)17.化妆品注册人、备案备案时功效宣称有何要求? (13)18.境外化妆品企业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注册备案工作? (13)19.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多久?有何延续规定? (13)20.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产品可以委托生产吗? (14)21.对化妆品原料、包材有何规定? (15)22.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有何规定? (16)23.对化妆品标签的张贴形式有何要求?必须标注和禁止标注的内容有哪些? (17)24化妆品注册备案后的召回制度是怎样的? (18)25.对进口化妆品的出入境及进口商有何规定? (19)26.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如何认定? (19)27.对已注册备案产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是怎样的? (20)28.对未依法注册备案化妆品而进行生产销售的如何处罚? (21)29进口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及申请人未依法协助监管的如何处罚? (26)30.化妆品检测机构、监管机构造假或失职的如何处罚? (26)31.牙膏和香皂是否按化妆品进行备案管理? (27)32.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功能被废除后如何管理? (28)最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0年6月29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第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化妆品进行检验,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广告等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标注,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化妆品。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召回制度,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采取召回措施。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持续监控,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化妆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化妆品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化妆品质量抽检、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质量抽检、监督检查等工作。
化妆最新规范标准2020
化妆最新规范标准2020随着美容行业的不断发展,化妆规范也在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消费者需求。
以下是2020年化妆最新规范标准,旨在确保化妆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
一、产品成分与配方1. 所有化妆品必须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发布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 禁止使用已被证实对人体有害的成分,如重金属、激素类物质等。
3. 产品配方应公开透明,消费者有权了解产品所含成分及其作用。
二、产品标签与说明1. 产品标签应清晰标明产品名称、成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或保质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2. 对于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示。
3. 所有产品说明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
三、生产与储存1. 生产化妆品的工厂必须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定期接受卫生安全检查。
2.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微生物污染,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3. 产品储存应符合规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避免阳光直射。
四、产品测试与评估1. 所有化妆品在上市前必须经过安全性测试,包括皮肤刺激性测试、过敏性测试等。
2. 产品效果评估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客观的数据,不得夸大宣传。
3. 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监控,确保产品始终符合标准。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 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2. 对于因使用化妆品造成的不良反应,生产商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补偿。
3. 鼓励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化妆品,以保障自身权益。
六、环境保护1. 鼓励使用可回收或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污染。
七、行业自律与监管1. 化妆品行业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3.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消费者意识的提高,化妆品行业将继续朝着更加安全、健康、环保的方向发展。
这些规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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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
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新原料研制报告;(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
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
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六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
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第十九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产品名称;(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五)产品执行的标准;(六)产品标签样稿;(七)产品检验报告;(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二十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第二十二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第二十四条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条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一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