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管理及工作管理知识分析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工作
涪陵区消防支队 防火监督处 谭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 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消防条例
? 《重庆市消防条例》已于2010年5月14日 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 9月1日起施行。
(二)决定不予处理流程
? 公安派出所受案后,对于违法事实轻微, 不需要追究违法嫌疑人行政责任,或者有 其他依法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经 所领导批准,不予处理。其中,对举报投 诉人为受害者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理决 定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无法送 达的应当注明情况。
移送流程、终止调查流程
? 公安派出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 24小时内经所领导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 知书》,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消防监督检查的由来
? 消防监督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 令)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的一项法定职责。
消防监督的内容
? (一)单位(场所)检查内容 ?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
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 3、是否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
的举报投诉。
6.法律文书及内部审批
? 《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传唤 证》、《移送案件通知书》、《终止案件调查 决定书》、《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都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的文书。 内部审批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对外发出的法律 文书都以公安消防部门名义制作,编号按照 “(公安局简称)公消(派出所简称)…”的形 式编制,如“沙公消天行决字〔 2006〕第003 号”。
? 公安派出所受案后,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所领导批准,终止调查,并制作和送 达《终止调查决定书》:
? 1.违法事实不存在; ? 2.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的; ? 3.违法嫌疑人已死亡。
?
5、处罚的执行
? (1)警告处罚以告知受处罚人知晓即为执行。 ? (2)罚款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受处罚人应当自收
第一章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一节 流程示意图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流程示意图
第二节 流程说明
(一)一般流程 ? 1.消防行政处罚的启动情形 ? (1)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令当场改正
依法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 ? (2)消防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复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 (3)依法需要处罚的火灾事故; ? (4)接到关于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2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23、占用防火间距(第60条第1款第4项) 2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25、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60条第1款第6项) 26、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60条第1款第7项) 27、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61条第
第1款第1项) 16、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
第1项) 17、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8、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9、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20、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第60条第1款第3项)
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经当事人申请,由公安 派出所代收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就难以执行的, 公安派出所在自行收缴罚款后,也应当及时将代收的罚 款上交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出具的收款凭据为罚款处罚 最终执行的依据。 ? (3)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以处 罚决定书规定生效的时间开始执行。生效后经现场检查 并制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作为执行依据 附卷。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 为了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 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第58条第1款第2项) 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6、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第58条第1款第4项) 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58条第2款) 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第58条第2款)
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6、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护保养。 ? 7、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 (二)村(居)民委员会检查内容 ?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 ? 3、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 4、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 5、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1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第59条第1项) 12、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第59条第2项) 13、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3项) 14、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4项) 1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第60条
涪陵区消防支队 防火监督处 谭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 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消防条例
? 《重庆市消防条例》已于2010年5月14日 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 9月1日起施行。
(二)决定不予处理流程
? 公安派出所受案后,对于违法事实轻微, 不需要追究违法嫌疑人行政责任,或者有 其他依法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经 所领导批准,不予处理。其中,对举报投 诉人为受害者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理决 定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无法送 达的应当注明情况。
移送流程、终止调查流程
? 公安派出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 24小时内经所领导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 知书》,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消防监督检查的由来
? 消防监督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 令)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的一项法定职责。
消防监督的内容
? (一)单位(场所)检查内容 ?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
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 3、是否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
的举报投诉。
6.法律文书及内部审批
? 《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传唤 证》、《移送案件通知书》、《终止案件调查 决定书》、《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都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的文书。 内部审批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对外发出的法律 文书都以公安消防部门名义制作,编号按照 “(公安局简称)公消(派出所简称)…”的形 式编制,如“沙公消天行决字〔 2006〕第003 号”。
? 公安派出所受案后,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所领导批准,终止调查,并制作和送 达《终止调查决定书》:
? 1.违法事实不存在; ? 2.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的; ? 3.违法嫌疑人已死亡。
?
5、处罚的执行
? (1)警告处罚以告知受处罚人知晓即为执行。 ? (2)罚款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受处罚人应当自收
第一章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一节 流程示意图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流程示意图
第二节 流程说明
(一)一般流程 ? 1.消防行政处罚的启动情形 ? (1)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令当场改正
依法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 ? (2)消防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复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 (3)依法需要处罚的火灾事故; ? (4)接到关于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2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23、占用防火间距(第60条第1款第4项) 2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25、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60条第1款第6项) 26、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60条第1款第7项) 27、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61条第
第1款第1项) 16、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
第1项) 17、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8、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9、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20、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第60条第1款第3项)
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经当事人申请,由公安 派出所代收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就难以执行的, 公安派出所在自行收缴罚款后,也应当及时将代收的罚 款上交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出具的收款凭据为罚款处罚 最终执行的依据。 ? (3)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以处 罚决定书规定生效的时间开始执行。生效后经现场检查 并制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作为执行依据 附卷。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 为了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 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第58条第1款第2项) 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6、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第58条第1款第4项) 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58条第2款) 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第58条第2款)
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6、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护保养。 ? 7、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 (二)村(居)民委员会检查内容 ?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 ? 3、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 4、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 5、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1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第59条第1项) 12、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第59条第2项) 13、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3项) 14、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4项) 1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第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