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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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 名 称 的 协 议
4、条约法的渊源 、
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持下: 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持下: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 》,是 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对条约法最全面、系统的编纂, 对条约法最全面、系统的编纂,公 约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 日生效。 约于 年 月 日生效 1978年《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 年 的维也纳公约》。 的维也纳公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 年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 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3、批准、接受、赞同 、批准、接受、
(ratification,acceptance,approval) , , )
批准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 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确认并同 意接受条约的约束。 意接受条约的约束。 也可采用接受、赞同方式。 也可采用接受、赞同方式。
4、互换和交存批准书 、
双边条约的缔约方互相交换各自 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 文件。 文件。 多边条约一般将批准书交存保存 条约正本的某缔约国政府或国际 组织。 组织。
多种文字作准条约
五、条约的修订(revision) 条约的修订( )
包括条约的修正与修改。 包括条约的修正与修改。 修正(amendment)指全体当事 ) 国对条约进行更改。 国对条约进行更改。 修改(modification)指在若干当 ) 事国之间对多边条约的更改。 事国之间对多边条约的更改。
思Hale Waihona Puke Baidu题
1、试论条约的基本特征。 试论条约的基本特征。 试论条约缔约的有关程序。 2、试论条约缔约的有关程序。 简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3、简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4、概述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条约只对缔约国发生效力, 条约只对缔约国发生效力,不能约束第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三国, 三国,即“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来源 于罗马法中“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 于罗马法中“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 无益” 无益”(pacta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 条约为第三国确定义务, 条约为第三国确定义务,应得到第三国 的书面明示接受。如为第三国创立权利, 的书面明示接受。如为第三国创立权利, 亦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亦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第三国若无相 反的表示,推断其接受该项权利。 反的表示,推断其接受该项权利。
第十章 条约法
(The Law of Treaties) )
Zhang Lijuan
一、条约概念(treaty) 条约概念( )
1、条约的定义 、 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 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 利与义务的协议。 利与义务的协议。
主体: 主体:国际法主体 标准: 标准:国际法
个人、法人; 个人、法人;
六、条约的无效与终止
(一)条约无效( Invalidity ) 条约无效( 指缺乏必要条件使条约不能有效 的成立: 的成立: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由于错误、诈欺、贿赂、胁迫等, 由于错误、诈欺、贿赂、胁迫等, 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
2、签署(signature) 、签署( )
是缔结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是缔结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 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 草签(initial)和待核准的签署 草签 和待核准的签署 (signature ad referendum)一般不使条 一般不使条 约具有拘束力。 约具有拘束力。 条约签署采轮换制或字母顺依次签字。 条约签署采轮换制或字母顺依次签字。
(procedure of conclusion of treaties) )
1、谈判(negotiation) 、谈判( ) 各方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 商过程。 商过程。 谈判代表一般持有被授权进行谈 判的“全权证书” 判的“全权证书” (full powers)。 。 这种代表称为“全权代表” (plenipotentiary)。 )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法律效果 联合国宪章 例外
本组织在维持 国际和平及安 全之必要范围 内,应保证非 联合国会员国 遵行上述原则
欧盟签定的国际条约 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欧洲联盟签定的国际条约; 欧洲联盟签定的国际条约;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法院的管辖机制与第三国; 法院的管辖机制与第三国; 法院对国内刑事司法的审查 与第三国方面。 与第三国方面。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Conclus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of Treaties) )
(一)缔约能力
指国际法主体独立缔结条约的能力。 指国际法主体独立缔结条约的能力。 国家、国际组织、 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都 具有缔结条约的能力。 具有缔结条约的能力。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单方终止条约情况: 单方终止条约情况:
废除不平等条约。 废除不平等条约。 一方违约,他方有权终止条约。 一方违约,他方有权终止条约。来 源于习惯法“对不履行者无需履行” 源于习惯法“对不履行者无需履行” (exceptio non adimpleti contractus) ) 不履行契约的抗辩” 或“不履行契约的抗辩”。 情势变迁( 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 )。
三、条约的效力 (validity of treaties) )
(一)条约的适用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一般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一般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条约不溯及既往( 条约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效力应及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 效力应及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条约的冲突 其他情况具体对待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pacta sunt servanda)
来源于“约定必须信守。 来源于“约定必须信守。 指条约生效以后, 指条约生效以后,各方必须按照 条约规定的条款, 条约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 不得违反。 务,不得违反。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应绝对 化。
(三)条约与第三国
(案例) 案例)
国内法支配
君子协定
2、 、 特 征
内容: 内容:确立权利和义务
政治宣言 口头条约
形式: 形式:书面形式
狭 3 条 约 的 类 名 称 义 : 条 约 名 称 的 那 类 协 议 不 影 响 协 议 的 法 律 效 力
公约;协定; 公约;协定;议定书
宪章;盟约( 宪章;盟约( covenant ); 规约( 规约(statute) ) 换文 (exchange of notes) ) 宣言(declaration)或 宣言( ) 声明谅解备忘录联合公报
缔约权限
相 对 无 效 绝 对 无 效
逾越权限 特定限制 错误 诈欺 对国家强迫 贿赂 强迫 对国家代表强迫
不平等条约 事实或情势错误 文字错误
与强行法冲突
(二)条约的终止(termination) )
指条约到期或由于某种事实或原因 而失去了效力,有以下原因: 而失去了效力,有以下原因: 条约到期; 条约到期; 条约解除条件的成立 ; 条约被代替 ; 退出 ; 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 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 单方终止条约。 单方终止条约。
(四)条约的解释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 ) 1、解释机关 、 原则上应由缔约国解释。 原则上应由缔约国解释。 如果分歧仍不能解决, 如果分歧仍不能解决,可采用 仲裁或国际司法解决方法。 仲裁或国际司法解决方法。 国际组织有权解释与其有关的 条约。 条约。
2、条约解释的规则 、
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 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 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 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其目 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某些条 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保留的内容不得为条约所禁止或与 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合。 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合。 多边条约的保留问题。 多边条约的保留问题。
善意原则。 善意原则。 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 目的原则。 目的原则。 通常意义原则。 通常意义原则。
一般规则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 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 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 解释之
补充规则
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 作准文字约文为准 其他文字约文: 其他文字约文:参考
5、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条约的加入( )
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 加已经签定的多边条约, 加已经签定的多边条约,从而 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不以生效为条件。 不以生效为条件。
(三)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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