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法
国际条约法
缔约国(方)’contracting State’ 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 约拘束之国家;
当事国(方)’party’ 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 有效之国家;
第三国(方)’third State’ 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三、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pacta sunt servanda)
第二十六条 条约必须遵守 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
各该国善意履行。
第二十七条 国内法与条约之遵守 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
行条约。遵守原则不应绝对化
2.条约的适用
第八讲 国际条约法
一、条约概述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意 在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特征: ✓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缔
结的协议; ✓ 条约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 ✓ 条约的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 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条约的名称:
区分终止、中止
条约终止(中止)的原因 ——条约期满 ——条约执行完毕 ——条约解除条件成立 ——退约 ——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中止) ——条约被代替 ——履行不能(supervening imposibility of performance)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 ——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抵触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
✓ 签署( signature ) ✓ 草签( initialling )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 )
第九章 条约法
第十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说一、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面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比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人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口头的条约无效,只是很少用)二、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行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一种,适用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一些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用最广泛。
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文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生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行一段时期后产生。
6、文件、总文件、最后文件:文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一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文件”。
“最后文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一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比如维也纳会议最后文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言和规章),签署最后文件不等于签署了文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言(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文件,有时仅仅是一个国际文件,并非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言,一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一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国际公法 第十章 条约法
表示,使签署有此效果。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三)批准(ratification)
• 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签署的条 约的确认,表示承受条约的约束力。
• 遇有下列情形,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以批准表示: • ⑴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 ⑵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 ⑶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 ⑷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 缔约能力(treaty making capacity),国家和其他国 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由国 际法决定。
•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缔约的基本主体, 它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 2、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缔约能力的依据 是成立该组织的约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签名)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三、条约的加入 • 加入(accession)是指没有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
国家或国际组织,于多边条约签署后决定参加 该条约并接受其拘束的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性条约。 • 4.按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可分为自执行条约和非自
执行条约。 • 5.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性条约和非政治性条
约。
第一节 概述
• 二、条约的分类和名称 • (二)条约的名称
• 1.条约(tready) • 2.公约(convention) • 3.协定(agreement) • 4.议定书(protocol) • 5.宪章(charter)、规约(statute)、盟约(covenant) •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 • 7.宣言(declaration) • 8.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联合声明(joint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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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条约的性质分,又有不同的分法。按 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成“造法性”条约 和“契约性”条约。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 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 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例 如《联合国宪章》。而“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方 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 签订的条约。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是很难严 格区分的。按照条约的其他性质可分为平等与不平 等条约,防御性的条约与侵略性的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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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9.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这两种名称一般用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间政府首脑举行会谈之后发表的正式文件,如建交 联合公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除上述 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最后决议书、总决议书、 附加条款、临时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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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分类,在国际法学领域里没有一 个公认的统一标准。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 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几种如下: (1)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 条约。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 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 事方签订的,如1947年《对意条约》,一方是 意大利一个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包括前苏联、美国 、英国和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七章 条约法5.7 第七章条约法
主要有四种情况:a、自签字之 日起生效;b、自批准之日起生 效;c、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 效;d、自条约规定的某个特定 日期作为生效日。
1、条约的生效
(2)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 ②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包
4、互换批准书。即缔约双方互 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 约的证明文件,从而使该条约产 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 上签字的国家在开放性的多 边条约签署之后参加该条约 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也是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 成为缔约国受条约约束的一 种法律行为。非签字国对生 效的或尚未生效的条约都可 以用加入的方式参加。
3、条约的有效期
(2)有期限的条约 通常都订明条约效力持续的年
限或失效的日期。
三、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二)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
条约生效后,有关缔约方就应遵守 条约的规定。即国际法上存在一项 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无 论是国际法理论还是国际实践,都 确定了这项原则并强调其重要意义。 但是条约必须遵守不是绝对的,该 原则仅适用于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 结的符合国际法的条约,对于那些 非法的不平等条约,就不应予以遵 守。
二、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一般来说,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
谈判、签字、批准和互换批准书。 1、谈判。即缔约各方为了就条
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 的交涉过程。 2、签字。即表示缔约国同意承 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二)缔约程序
3、批准。即缔约国的权力机关 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 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 务的行为。
四、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概念
第九章 条约法
(四)关于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致有关缔约国 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 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 书面形式作出。
五、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一)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是指条约生效后 应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与公布。 (二)登记对于条约的生效无任何意义。 不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不影响条约 对缔约国的效力。 六、条约的生效 (一)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1960年《中国政府同尼泊尔王国政 府间的经济援助协定》是由两国总理亲自 签订的,规定了该协定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一)本法适用的范围。 (二)缔约的代表权。 1、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 条约和协定。
(四)互换批准书 1. 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 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2. 按照国际惯例,交换批准书的地点不在 举行条约签署仪式的国家,而在对方缔约 国。 3.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 一般将批准书交给条约保管者保存。
三、条约的加入 (一)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决定参加 该条约并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二)根据国际实践,国家不仅可以加入生效的 条约,还可以加入一个尚未生效的条约。 按照《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 受条约的拘束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1)条约规 定一国可以用加入来表示这种同意;(2)另经谈 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同意; (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 表示这种同意。
第十五章 条约法1
第二节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 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 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 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 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 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 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3) )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件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 满足条件成立的实质要件, 条约式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缔约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缔约程序,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缔约程序 C.如果该条约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 如果该条约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 如果该条约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 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 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 行为,
“香港身份证明书”问题的备忘录》
宣言、声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就某一国际问题 联合公报 举行会谈后,为了表面各自或共同立场
所作的公开表达。
(二)条约的分类
按照条约的性质,可以把条约分为:( 按照条约的性质,可以把条约分为:( ) A.区域性条约和全球性条约 区域性条约和全球性条约 B.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C.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D.政治条约和经济、文化条约 政治条约和经济、 政治条约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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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美国暂停实施《国际裁重线公约》 年美国暂停实施《国际裁重线公约》 年美国暂停实施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相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条约主体和相关规则扩展到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关于条约的规则很多是国际习惯法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规则的主要内容实行了编纂和发展,成为相关条约规则的基本的成文法律依据。
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仍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规则。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
当前,条约主要是国家间缔结的。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现在也被作为条约。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同时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相互关系中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文件,是对它们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共同的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相互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在制定文件时即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的国际文书不是国际条约,即使这类文件在国际关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或具有道义上的力量。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则并且以国际法加以规范。
同时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规范书面条约为出发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
国际法_(9)条约法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1)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unda)
原为罗马法上的一个原则。条约法确立为国际条约法上 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在分散结构的国际社会中,条约 的执行不存在最高的强制力,因此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 条约法存在,条约能够成为国际法有效形式的一个基本 原则 国内法律体制应当保证国际法的实施,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
国际法
第十三章 条约法
本章重点
掌握条约的概念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保留的规则 条约的遵守 条约的解释规则 条约效力规则 了解条约缔结的方法 了解条约冲突的解决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1)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 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 的国际协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签署由外交部长完成,手续由 外交部办理 外交部保存中国缔结的条约,并由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加入
保存和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 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 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 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 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 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 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 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第九章 条约法-2014
本科课程
黄 瑶 教授
2014年春季学期 All Rights Reserved © 2014
第九章 条约法
案例 概说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适用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否 是条约?
声明第6条:中英两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 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法理根据:条约的自由同意和国家主权平 等原则。
《条约法公约》第34条。条约规则是特别法 v.习惯规则是一般法。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续)
公约第35-38条:条约可对第三方创设权利 或义务。
1.为第三国规定义务,须得到第三国的书面 明示同意。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不需明示同意, 一般推定同意。
多数条约须经过谈判和签署阶段,重要的条约经 过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等复杂的缔约 程序。
备案和登记(entry on record and registration) .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to treaties)
表示愿意承受该条约拘束的法律行为。没 有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
3.批准。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国家没有 批准条约的义务。中国《缔约程序法》2-3 条:国务院、外交部、人大常委会、国家 主席。第7条:我国需要批准的六类条约。
缔约程序
3.批准(续)(ratification ) 采用接受Acceptance与赞同Approval或正式确认等
方式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中国国务院核准条约. Negotiating State v. Contracting State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交存(deposit)制度。自批准 书交换之日起,签署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条约法
第八章:条约法⏹条约法概述⏹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条约的修订、中止和无效第一节:条约法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及其特征⏹(一)条约的定义⏹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照国际法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69年5月23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条:“称…条约‟者,谓国家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该条约的定义将主体限制在国家之间,这显然不能适应国际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
(一)条约的定义(续)⏹在现代国际实践中,国际组织等其他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一样,也能够参与国际条约的缔结。
⏹为弥补前述条约法公约的不足,国际社会于1986年3月21日签订《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规定:⏹“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文件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
”(二)条约的特征⏹1.条约的缔约主体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
⏹该特征要求国际条约的缔约各方必须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仅有一方或几方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而其他缔约方为个人或其他实体,其协议只具有契约的性质,而不是条约。
⏹这一点在1952年的英伊石油公司案的判决中得到确认。
在此案中,国际法院拒绝承认在英国注册的英伊石油公司与伊朗政府间的租让合同为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私人主体与国家间签订的投资协议、特许合同、租让合同都不是国际条约。
(二)条约的特征(续1)⏹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
⏹该特征要求条约的缔结以及条约争议的解决必须是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依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所确定的有关条约的规则缔结,而不是任何一国的国内法或特别国际法。
(二)条约的特征(续2)⏹3.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第⼗章条约法第⼀节概说⼀、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的协议4、通常是书⾯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头的条约⽆效,只是很少⽤)⼆、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种,适⽤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些重⼤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最⼴泛。
针对某⼀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段时期后产⽣。
6、⽂件、总⽂件、最后⽂件:⽂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件”。
“最后⽂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如维也纳会议最后⽂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和规章),签署最后⽂件不等于签署了⽂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件,有时仅仅是⼀个国际⽂件,并⾮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会通过的宣⾔,⼀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国际法_(9)条约法汇总
只有经登记的条约才能取得向联合国机构援引的效果,否则不得援引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谈判表决制 度)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以什么样的方式草拟、签署和生 效
全体一致同意 多数同意 全体协商一致
条约生效以全体参与谈判者的全体一致同意为基础 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观念 优缺点 条约的生效基于参与谈判中的多数国家的同意。 国际组织的发展对这种表决方式起了重要作用 优缺点 条约在参加谈判各方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协调的意见而生 效。无反对表决 尊重主权与效率需要 实施的效果(优缺点)
国际法
第十三章 条约法
本章重点
掌握条约的概念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保留的规则 条约的遵守 条约的解释规则 条约效力规则 了解条约缔结的方法 了解条约冲突的解决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1)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 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 的国际协议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3)
条约的内容结构和文字
内容结构:序言、正文和杂项 文字:国家主权原则,每个缔约国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 利,多边条约可以约定使用的文字 条约法是调整条约的订立、效力、实施、变更和终止关系 的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法编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习惯的基础上开始条约法的编纂, 1968和1969两次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根据 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1980年生效。中国1997年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内容:共八编85条,涉及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 修正、失效终止等实质性的问题,还有一些涉及有效、保留签署 批准加入、范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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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法律效果 联合国宪章 例外
本组织在维持 国际和平及安 全之必要范围 内,应保证非 联合国会员国 遵行上述原则
欧盟签定的国际条约 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欧洲联盟签定的国际条约; 欧洲联盟签定的国际条约;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法院的管辖机制与第三国; 法院的管辖机制与第三国; 法院对国内刑事司法的审查 与第三国方面。 与第三国方面。
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 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 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 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其目 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某些条 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保留的内容不得为条约所禁止或与 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合。 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合。 多边条约的保留问题。 多边条约的保留问题。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pacta sunt servanda)
来源于“约定必须信守。 来源于“约定必须信守。 指条约生效以后, 指条约生效以后,各方必须按照 条约规定的条款, 条约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 不得违反。 务,不得违反。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应绝对 化。
(三)条约与第三国
思考题
1、试论条约的基本特征。 试论条约的基本特征。 试论条约缔约的有关程序。 2、试论条约缔约的有关程序。 简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3、简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4、概述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Conclus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of Treaties) )
(一)缔约能力
指国际法主体独立缔结条约的能力。 指国际法主体独立缔结条约的能力。 国家、国际组织、 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都 具有缔结条约的能力。 具有缔结条约的能力。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只对缔约国发生效力, 条约只对缔约国发生效力,不能约束第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三国, 三国,即“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来源 于罗马法中“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 于罗马法中“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 无益” 无益”(pacta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 条约为第三国确定义务, 条约为第三国确定义务,应得到第三国 的书面明示接受。如为第三国创立权利, 的书面明示接受。如为第三国创立权利, 亦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亦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第三国若无相 反的表示,推断其接受该项权利。 反的表示,推断其接受该项权利。
六、条约的无效与终止
(一)条约无效( Invalidity ) 条约无效( 指缺乏必要条件使条约不能有效 的成立: 的成立: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由于错误、诈欺、贿赂、胁迫等, 由于错误、诈欺、贿赂、胁迫等, 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
多种文字作准条约
五、条约的修订(revision) 条约的修订( )
包括条约的修正与修改。 包括条约的修正与修改。 修正(amendment)指全体当事 ) 国对条约进行更改。 国对条约进行更改。 修改(modification)指在若干当 ) 事国之间对多边条约的更改。 事国之间对多边条约的更改。
三、条约的效力 (validity of treaties) )
(一)条约的适用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一般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一般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条约不溯及既往( 条约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效力应及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 效力应及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条约的冲突 其他情况具体对待
第十章 条约法
(The Law of Treaties) )
Zhபைடு நூலகம்ng Lijuan
一、条约概念(treaty) 条约概念( )
1、条约的定义 、 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 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 利与义务的协议。 利与义务的协议。
主体: 主体:国际法主体 标准: 标准:国际法
个人、法人; 个人、法人;
(案例) 案例)
国内法支配
君子协定
2、 、 特 征
内容: 内容:确立权利和义务
政治宣言 口头条约
形式: 形式:书面形式
狭 3 条 约 的 类 名 称 义 : 条 约 名 称 的 那 类 协 议 不 影 响 协 议 的 法 律 效 力
公约;协定; 公约;协定;议定书
宪章;盟约( 宪章;盟约( covenant ); 规约( 规约(statute) ) 换文 (exchange of notes) ) 宣言(declaration)或 宣言( ) 声明谅解备忘录联合公报
缔约权限
相 对 无 效 绝 对 无 效
逾越权限 特定限制 错误 诈欺 对国家强迫 贿赂 强迫 对国家代表强迫
不平等条约 事实或情势错误 文字错误
与强行法冲突
(二)条约的终止(termination) )
指条约到期或由于某种事实或原因 而失去了效力,有以下原因: 而失去了效力,有以下原因: 条约到期; 条约到期; 条约解除条件的成立 ; 条约被代替 ; 退出 ; 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 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 单方终止条约。 单方终止条约。
3、批准、接受、赞同 、批准、接受、
(ratification,acceptance,approval) , , )
批准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 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确认并同 意接受条约的约束。 意接受条约的约束。 也可采用接受、赞同方式。 也可采用接受、赞同方式。
4、互换和交存批准书 、
双边条约的缔约方互相交换各自 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 文件。 文件。 多边条约一般将批准书交存保存 条约正本的某缔约国政府或国际 组织。 组织。
5、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条约的加入( )
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 加已经签定的多边条约, 加已经签定的多边条约,从而 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不以生效为条件。 不以生效为条件。
(三)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
2、签署(signature) 、签署( )
是缔结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是缔结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 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 草签(initial)和待核准的签署 草签 和待核准的签署 (signature ad referendum)一般不使条 一般不使条 约具有拘束力。 约具有拘束力。 条约签署采轮换制或字母顺依次签字。 条约签署采轮换制或字母顺依次签字。
义 : 名 称 的 协 议
4、条约法的渊源 、
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持下: 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持下: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 》,是 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对条约法最全面、系统的编纂, 对条约法最全面、系统的编纂,公 约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 日生效。 约于 年 月 日生效 1978年《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 年 的维也纳公约》。 的维也纳公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 年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 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四)条约的解释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 ) 1、解释机关 、 原则上应由缔约国解释。 原则上应由缔约国解释。 如果分歧仍不能解决, 如果分歧仍不能解决,可采用 仲裁或国际司法解决方法。 仲裁或国际司法解决方法。 国际组织有权解释与其有关的 条约。 条约。
2、条约解释的规则 、
单方终止条约情况: 单方终止条约情况:
废除不平等条约。 废除不平等条约。 一方违约,他方有权终止条约。 一方违约,他方有权终止条约。来 源于习惯法“对不履行者无需履行” 源于习惯法“对不履行者无需履行” (exceptio non adimpleti contractus) ) 不履行契约的抗辩” 或“不履行契约的抗辩”。 情势变迁( 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 )。
善意原则。 善意原则。 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 目的原则。 目的原则。 通常意义原则。 通常意义原则。
一般规则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 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 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 解释之
补充规则
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 作准文字约文为准 其他文字约文: 其他文字约文:参考
(procedure of conclusion of treaties) )
1、谈判(negotiation) 、谈判( ) 各方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 商过程。 商过程。 谈判代表一般持有被授权进行谈 判的“全权证书” 判的“全权证书” (full powers)。 。 这种代表称为“全权代表” (plenipotenti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