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环保法知识点
![环保法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fd5d1979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3b.png)
环保法知识点环保法,全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
环保法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资源的保护与治理。
下面将介绍一些环保法的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
一、环保法的发展历程自20世纪以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环保法。
我国的环保法历经多次修订,目前的环保法规定了环境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环保法的基本原则环保法强调了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的指导方针。
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 预防为主:环境污染首先应该通过预防措施来进行控制,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
2. 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需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
3. 责任追究:环境违法行为应该追究责任,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4.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
5. 科学决策:环保政策应该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不断提高环保治理的科学性。
三、环保法的重要内容环保法涵盖了广泛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控制、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
以下是环保法的一些重要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在重大建设项目启动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污染物排放控制:环保法对污染物排放进行了限制和管理,要求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3. 生态保护: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提出了要求,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防止生态破坏。
4. 资源利用:环保法鼓励合理利用资源,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四、环保法的实施与监督环保法的实施与监督是确保法律落实的关键环节。
环保法规定了环境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于违反环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d555b0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9b.png)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简介破坏环境保护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针对那些故意或过失破坏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惩罚。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变得愈发重要。
刑法则为此设立了破坏环境保护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破坏环境保护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环境进行直接破坏的行为。
这一罪名可以涉及多个环境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水源、大气、森林、草原和野生动物等。
具体而言,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三种情形构成破坏环境保护罪:1.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损害环境地质、水资源、大气、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环境的;2.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物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3.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珍贵水生生物等,破坏环境的。
罪名与刑罚犯罪分子被判犯有破坏环境保护罪后,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范围。
1. 盗伐、滥砍滥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森林植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 违法采矿、滥采和其他严重破坏性地质资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 严重破坏湿地、草原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4. 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5. 违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上述行为构成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破坏环境保护罪,或者致使生态环境特别重大破坏,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https://img.taocdn.com/s3/m/6821786f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5e.png)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损害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解释:1. 非法占用土地: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面积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
2. 排放污染物:包括未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或者隐瞒排污口等。
3. 噪声污染:包括在夜间超过规定的分贝标准进行作业,商业经营活动产生过大噪声等。
4. 破坏自然生态:包括砍伐、捕杀、贩卖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
5. 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将危险废物私自转移、倾倒、处置,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
6. 虚假环保验收:包括企业未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就进行环保验收,伪造环保验收报告等。
7. 恶意排污拒不改正:对于已经发现有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8.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包括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行为。
9. 环境违法行为未处理结案:对于已经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结案。
10. 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11. 环境违法企业复产开张:对于已经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复产或者擅自复产的行为。
12. 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企业多次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屡教不改的行为。
针对以上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监管和公开,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9422acd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a1.png)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而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破坏和生态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保护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也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就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和行为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危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系统、非法采矿和捕捞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和负担。
为遏制这些行为,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刑法保护措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包括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以及加强监管和控制。
刑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并对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了监管和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处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起到威慑和防范作用。
对于某些环境犯罪行为,如非法采矿和捕捞等,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对于一些其他环境污染行为,刑罚的作用有限,需要采取更多的行政手段。
三、完善刑法保护制度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刑法保护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需求。
在完善刑法保护制度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刑罚的实效性。
同时,应当加强环保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环保体系,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合力。
四、弘扬环保法治文化环保法治文化是指社会对环保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思想及其实践,可以促进社会环保效果更好地实现。
弘扬环保法治文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加强环保法律的普及,提高公民环保法律意识,鼓励全民参与环保行动,营造和谐的环保法制环境。
总之,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刑法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加强环保刑罚力度,完善环保法律制度,构建多部门合作的环保体系,以及弘扬环保法治文化,各方面需要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环保效果最好的目的。
环境法学简答1
![环境法学简答1](https://img.taocdn.com/s3/m/8fc2f35f783e0912a3162a23.png)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能量,使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改变,导致生活环境或者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
简答1.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刑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罪名:重大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除以上三种罪名外,对行为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以走私罪论处。
2.简述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
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者见解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具有以下特征:(1)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2)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3)都是损害的结果。
3.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是什么?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法院提起的针对侵权行为人的诉讼。
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较,环境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1)起诉资格放宽。
为了使公众广泛地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英、美等国环境与资源法往往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公民对污染与破坏环境(包括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举证责任转移。
在环境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
因此,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立法和判例中,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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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 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
2、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 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 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 14种罪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 体废物罪(第339条)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
部分企业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水域中的 氰化物难以消除,给环境和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造 成潜在危害更难以估量。
案情二:1999年9月,被告人吴自柱从江苏省泗阳 县来安乡直彩霞处以830元的价格购得旧氯气罐3只, 被告人知其中1只罐内有残存氯气,该气体不得随 意排放。11月份吴自柱以900元的价格将该3只氯气 罐卖给专营收购废旧物品的被告人王启。王启得知 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便与吴柱约定由吴自柱将装 有氯气的罐子运到王启家屋后的水沟中。吴自柱将 氯气运至王家屋后,王启即要求其妻被告人姜翠兰 为吴自柱带路。姜翠兰已明知罐内是有害气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环境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行为是直接针对环境资源进 行的; 第二、犯罪后果严重; 第三、犯罪主体大多为法人; 第四、环境犯罪大多带有民事责任。
(一)环境犯罪的主体
是指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依 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 位。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da1cc588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9a.png)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目的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3. 公众参与原则4. 损害担责原则三、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1. 环境规划制度2. 环境标准制度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 “三同时”制度5. 排污收费制度6. 总量控制制度7.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四、环境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违法失职行为。
2.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境污染防治1. 大气污染防治2. 水污染防治3. 土壤污染防治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5. 噪声污染防治六、自然资源保护1. 土地资源保护2. 水资源保护3. 森林资源保护4. 草原资源保护5. 矿产资源保护七、生态保护1. 生物多样性保护2. 自然保护区保护3. 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八、国际环境保护1.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 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协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adfcf58f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19.png)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障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国家对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其相关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类别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设有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通常由环保部门执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措施会有不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封停设备或者停产整顿•违法所得的没收和销毁•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设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
刑事责任通常由法院进行审判,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不同的刑事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幅度,具体的处罚内容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民事责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也设有一些规定用于约束侵害环境与资源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通常指的是受害方可以向侵害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返还原物•补偿损失•恢复原状•其他民事赔偿民事责任的追究一般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适用有以下原则:1.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无需举证,由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举证。
而在民事责任的适用中,原则上由受害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追诉期限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通常为15年,而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通常追诉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
如何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刑事责任
![如何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刑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fe98ed33376baf1ffc4fad5a.png)
如何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刑事责任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增多。
那么,如何认定非依当事人的故意而产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落实刑事执法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应当在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认真研究环境犯罪的含义,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角度归纳其特点,厘清环境污染事件中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概括环境犯罪中刑事责任及其作用,以保证环境污染事件中刑事责任功能的发挥,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字:环境犯罪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1—0096—02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产业链上不可缺少的行业如化工、电力、石油、造纸、采矿等,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刺激下,往往会忽视生产中的一些细节,而这些细节却又在以后的生产中埋下了隐患,近阶段,我国领域内时常会爆出环境污染事故件,但是一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解决却未必对后续企业的环保工作起到威慑的作用,可见,相关责任的追究与忽视环境问题而创造的经济利益并不成正比,而基于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考虑,最严厉的刑事责任所具有的作用在污染事故中也难以发挥起作用。
因此,针对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刑事责任的追究仍需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完善,以弥补现行的责任制度对相关领域威慑不足的问题。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生效,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修订后的刑法三百三十八条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的范围,加重了刑事处罚的力度。
凡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和处置有害物质并严重污染的,不在要求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都要处以严厉的刑罚。
2010年7月,某地区发生的污水渗漏事故,由于其所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及其重大社会影响,在《修正案八》生效前夕对此次事件的处理,社会给予了很大关注,然而《修正案八》生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仍时常爆出一些污染事件,尽管都会提及相关的行政处罚,但是却很少有相关的司法程序的报道,事实上这些污染事件仍然被当作普通的行政案件来处理。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https://img.taocdn.com/s3/m/fbf4787b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e2.png)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法律对环境保护的规范和责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概述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知识,并探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责任与争议。
一、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知识1.1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核心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则定了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惩罚措施。
1.2 环境保护法律原则环境保护法律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生态赔偿原则。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1.3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环境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如环境污染、非法排放等。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环境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如污染损害赔偿等。
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2.1 制度层面的争议在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制度层面的争议。
例如,环境保护部门在执行执法时可能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的问题,这可能引发监督和申诉的争议。
此外,法律责任的惩罚力度也是一个争议点,有人认为惩罚力度不够严厉,对环境破坏者起不到威慑作用。
2.2 资源配置争议环境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资源的有限性会引发资源配置争议。
例如,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会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应该优先保护环境,而有些人则认为资源应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
2.3 企业责任争议企业在环境保护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然而,企业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能力存在差别,这可能导致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1717a4ae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0f.png)
环境法律责任一、背景介绍环境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环境法律法规,并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种类1. 行政责任: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的具体幅度和方式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2. 刑事责任:对于故意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个人或者组织将面临刑事追究。
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具体刑罚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3. 民事责任:个人或者组织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给他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伤害时,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修复环境等,赔偿金额将根据损失的大小和恢复环境所需的成本来确定。
4. 行政拘留: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个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
行政拘留的期限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来确定,普通不超过15日。
三、环境法律责任的适合范围环境法律责任适合于所有个人和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必须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要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如垃圾分类、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环境法律责任的实施机构环境法律责任的实施机构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和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对涉及刑事责任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
法院是最终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环境法律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并执行。
五、环境法律责任的重要性环境法律责任的存在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地约束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e478dc78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6a.png)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复制链接]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1、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指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可独立适用)有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处以驱逐出境。
2、犯罪构成的定义及其要件?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为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犯罪所必需的客观、主观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从定义可知,只有违反《刑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也才能负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而所谓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的行为。
?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诸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
这些要件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它们是:?⑴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
⑵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者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犯罪。
故意是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
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具体犯罪,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但环境破坏的犯罪多为直接故意,而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3fbd585d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47.png)
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其中包括了刑法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就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措施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以刑罚为手段,约束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环境犯罪行为,例如,环境污染犯罪、非法采矿犯罪、非法捕捞犯罪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直接危害着我国的生态环境及其可持续发展。
其中,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了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将会面临罚金刑罚,甚至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专门针对破坏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行为的刑法责任规定。
例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都属于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惩处。
二、我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缺点尽管我国刑法对于环境犯罪作出了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之处。
首先,刑法的威慑力相对较弱。
由于环境犯罪行为一般由企业、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而非个人,因此对于这些法人和组织来说,刑法对其造成的威慑相对较小,对一些潜在违法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其次,环境犯罪的侦查和取证难度相对较大。
环境犯罪往往涉及到大面积的场地和复杂的技术问题,侦查和取证工作相对困难。
此外,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隐蔽性和不可逆性,有时候需要长期的监测和调查才能确定违法行为,这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具备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
另外,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环境犯罪的司法救济相对较难。
环境犯罪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往往无法承担起维权成本。
此外,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事实难以证明等问题,这给环境犯罪的司法救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加强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对策针对我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不足之处,我们应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加强刑法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https://img.taocdn.com/s3/m/893f505a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5a.png)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近年来,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给人类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被制定出来,并在责任追究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的主体、种类以及具体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保护法的责任追究主体在环境保护法中,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环境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
其中,环境监管部门是责任追究的主要力量,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企事业单位作为主要的污染源,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此外,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也日益凸显,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二、环境保护法的责任追究种类在环境保护法中,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而设立的一种责任形式。
根据环境保护法,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能够对侵犯环境权益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环境保护法,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主要表现为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形式。
行政责任的追究不仅能够惩罚违法者,还可以对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使企事业单位更加重视环保问题。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种最高形式的责任追究。
在环境保护法中,对于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司法制裁。
这种责任形式的追究不仅可以维护环境权益,还可以对其他人起到强有力的警示作用,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环境保护法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为了确保环境保护法的责任追究能够有效执行,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制度来加强管理。
首先,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察队伍,加强对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章简答、论述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章简答、论述题](https://img.taocdn.com/s3/m/5a68a1d4dd88d0d233d46ac1.png)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章简答、论述题1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0-12-08 16:40:06 阅读6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总论第一章、绪论1、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理环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中“环境”在范围上有哪些异同?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用环境科学中水圈、生物圈之类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2)从环境科学的理论看。
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份、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3)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
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这就是地球表面的人类生命维持系统。
4、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揭示人类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是环境科学的基本任务。
人类是整个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把人类-环境系统看成是一个整体,再从相互关系上加以研究。
2)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为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a、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b、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https://img.taocdn.com/s3/m/2a791894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6e.png)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环境资源的保护是人类持续发展的基础,而破坏环境资源往往对人类和自然界都造成严重的后果。
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各国纷纷立法设立了相关的罪名,其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就是其中之一。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定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破坏环境资源,致使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等后果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要内容1. 污染环境资源:包括非法排放污水、废气、废弃物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2. 毁坏生态系统:例如非法采伐森林、破坏湿地等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3. 掠夺自然资源:包括非法捕捞、盗伐珍稀树木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4. 破坏环境设施:例如破坏排污设施、破坏环境监测设备等,影响环境保护的工作进行。
5. 其他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例如非法填埋垃圾、非法倾倒废弃物等。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点:1. 行政处罚:可以对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罚款、责令停产、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2. 刑事处罚: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剥夺自由、罚款等处罚。
3. 民事责任:被破坏环境资源的公民或机构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
五、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意义及挑战1. 意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设立可以有效地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挑战: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执行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取证难度大以及相关法律的监督和执行等问题。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罪名。
通过对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和责任追究,可以有效地维护环境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实施和执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力度,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
环境资源法重点总结
![环境资源法重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24b0c204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67.png)
环境资源法重点总结环境资源问题: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与危害。
分类:1.第一类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是由火山、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环境问题2.第二类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或者次生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有害影响与危害的环境问题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类法律规范与法律渊源的总与。
环境资源法的四层意思:(一)环境法是法的一种(二)环境法是某类法律规范、法律规定与其他有关法律渊源的总称或者综合体。
(三)环境法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四)环境法要紧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环境资源法的性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规范,它是典型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反映了包含环境法在内的法的共性,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了环境法的特性。
从总体上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基本原因。
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与公益性的基础。
(二)综合性目前整个环境法体系已经向涉及环境、经济、社会这三个领域的可持续环境法的方向进展。
环境法的综合性要紧表现在如下方面: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②环境法的主体广泛,客体及内容丰富。
③环境法的调整机制包含市场机制、行政机制与社会机制等三大机制,它的法律措施涉及经济的、行政的、技术的宣传教育的各类手段。
④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综合,不但包含具有特色的环境法规范,而且包含有关的宪法规范、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经济法规范、诉讼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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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1、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1988年)2、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1997年)3、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12)盗伐林木罪;(13)滥伐林木罪;(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2、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由过失构成,但也存在间接故意。
5、罪与非罪的区分第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第二,必须具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第四,对行为对象是否为危险废物的认定。
6、刑罚适用刑法第338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处置或者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新《刑法》第339条规定的。
包括两个罪名: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1、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其直接客体为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
只能是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
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罪与非罪的区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6)犯本罪的刑罚适用设置了三个量刑幅度。
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其直接客体为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是进口的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二是,本罪属于结果犯。
(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和过失。
(5)罪与非罪的区分构成本罪必须具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罪与非罪的临界点。
(6)本罪的刑罚适用刑法第339条第2款对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设定了两个量刑档次。
(7)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区分:第一,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第二,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三)破坏自然资源罪新《刑法》第340条至345条分别规定了破坏水产资源、野生动物、土地、矿产和森林资源的刑事责任。
包括:(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4)非法狩猎罪(第341条)(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6)非法采矿罪;(7)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8)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9)盗伐林木罪;(10)滥伐林木罪;(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制度,其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除珍贵水生动植物以外的各种水产品资源。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必须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的行为;第二,必须具备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如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第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包括数量较大;多次捕捞,屡教不改;使用毁灭性捕捞方法;抗拒渔政管理,不听制止等。
(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故意。
(5)罪与非罪的区分构成本罪必须是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6)本罪的刑法适用犯本罪的,依据《刑法》第340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犯罪主体通常是个人,但有时也可能是单位。
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个别情况下表现为过失。
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一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捕杀:是指没有特许猎捕证而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包括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非法狩猎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主要是个人,个别情况下是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狩猎,情节严重。
“违法狩猎”:表现为未取得狩猎证而狩猎或者超过猎捕量限额狩猎,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内狩猎,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狩猎等等。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狩猎,数额较大;经常非法狩猎,屡教不改;非法狩猎,不听劝阻,抗拒管理,行凶殴打管理人员等等。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把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农用地保护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耕地、林地等改作非耕地、林地使用,且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5、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开采其无权开采的矿产资源并拒绝停止开采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矿产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开采其无权开采的矿产资源,经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构成非法采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构成破坏性采矿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擅自开采其无权开采的矿产资源”包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矿区开采矿产资源;进入他人矿区开采矿产资源;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主要是指:不按正试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开采的;对经证实能够经济合理开采利用的共生、伴生矿产不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不按照批准的工业指标进行矿山(井)设计及开采的。
6、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是指行为人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收购非法采伐的林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不同的行为,并因此构成三种不同的犯罪。
1.盗伐林木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或赢利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其它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2.滥伐林木罪。
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采伐证或不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在其负责经营的范围内任意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