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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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6001.1
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 年 6 月 实施日期:2017 年 6 月 发布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 级鉴定)——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 鉴定) 子项名称: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01.1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 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 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 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 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 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应当进行样机实验,样机实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
(一)申请材料清单
原件/ 序
提交材料名称 复印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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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 要 备 子 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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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10 份,二级 纸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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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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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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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签样式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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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量值汇总表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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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单位信息
一级 10 份,二级 纸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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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表
5份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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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有关主管部门不得 批准其投入生产。
4、《关于发布<制备标准物质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的通 知》(量局工字[1988]127 号)
详见附件 3。 四、受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 凡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标 准物质管理办法》规定,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标准物 质定级鉴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经考核,能满足标准物质定级相应要求。标准物质的定级 条件: 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 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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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常见错误示例或常见问题解答 5.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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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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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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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关于发布<制备标准物质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量局工字[1988]127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量(标 准计量)局:
为了实施《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关于制备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 质,必须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以及制备标准物质新产品必须 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规定,现将办理有关证书的具体规定随 文发布,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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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制备标准物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须经主 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单位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填写《制造计 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申请书样式由国务院 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印发。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收申请后,首先组织进行标准物质定级 鉴定。
用户试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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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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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
(2-3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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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研制报告
件
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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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查新报告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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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
申请材料示范样本下载地址:
www.aqsiq.gov.cn/wsbsdt/index_6060.htm;常见错误示例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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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量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
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
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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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举报窗口:质检总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010-82261751(兼传真)。 (三)投诉举报信箱:xzsptsjb@aqsiq.gov.cn。 (四)来信请寄: 收件人: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管 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邮编:10008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乘车路线:地铁 10 号线健德门站西南口(D 口),向南 200 米,马甸公园西门对面。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查 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件: 1. 国家一级标准物质评审流程图 2. 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评审流程图 3.《关于发布<制备标准物质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的通 知》(量局工字[1988]1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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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将 结果寄出,或者自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 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 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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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定级证书的单位, 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填报申请书并提交标准物质样品 3 份和以下材料: (一)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及实 验室条件的情况; (二)研制计划任务书; (三)研制报告,包括制备方法、制备工艺、稳定性考察、 均匀性检验,定值的测量方法、测量结果及数据处理等; (四)国内外同种标准物质主要特性的对照比较情况; (五)试用情况报告; (六)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的式样; (七)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 位的专家组成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负责对申请《制造计量 器具许可证》的考核以及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评审。定级鉴定 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标准物质的专业分类,授权有关主管 部门的技术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标准物质技术评审 组织的章程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九条 经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评审,对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制 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统一规定编号,列 入标准物质目录,并向全国公布。 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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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一级《标准物质证书》统一 编号,并列入国家一级标准物质目录作为全国通用型式正式发布。
四、二级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聘请国内具有检验条件的实验 室对申请二级标准物质的样品进行检验。检验后,由负责检验的实验 室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交检验证书或原始数据。检验费由申请单 位支付。 2.经检验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专业分类委托部级归 口管理部门聘请专家组成部级标准物质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技 术评审委员会会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部分规定的 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二级《标准物质证书》,统一 编号,并列入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目录。 五、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对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 据需要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生产设施、技术人员水平、 分析测试设备以及实验条件等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办法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六、其 他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缴纳费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的申请费按国家物价局(88)价涉字 49 号文的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应 在提交申请书时同时缴纳。
对目前已经制备标准物质的单位,必须于 1988 年 10 月底以前按 规定申请补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补办许可证必须首先取得《标 准物质定级证书》。对已经取得定级证书的单位,原定级证书有效,可 不必重新进行顶级评审,但必须补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附件: 关于制备标准物质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 1.办理《制造计量器具的许可证》的标准物质是指列入《中华人 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第二条第(二)部分的第 11 项 的计量器具。 2.标准物质的定级,分为一级标准物质和二级标准物质。 二、申请
见附件 4。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送达或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电子版材
料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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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窗口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政务 大厅。
2. 信函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政务 大厅,邮编 100088。
3. 电子邮箱:bzwz@aqsiq.gov.cn。 4. 咨询电话:010-84639753/82261419 (二)办公时间: 周 一 至 周 五 ( 节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8:30-11:30 , 下 午 13:3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基本流程见附件 1、附件 2。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审批时限 自申请正式受理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过 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此项不计入办 结时限。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两部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 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停征。 十五、审批结果 国家有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政 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10-84639753/82261419 (三)网上咨询:www.aqsiq.gov.cn—“公众参与”栏目 (四)信函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政 务大厅,邮编:100088。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 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具体如下:
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考核,不能满足标准物质定级相应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
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
可。
九、申请材料
三、一级标准物质的鉴定 1.凡申报一级标准物质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标准物质办公 室聘请专家对申报的技术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需要,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国内具有检验条件的实验 室对样品的标准值进行检验,检验后,提交检验证书或原始数据。检 验费由申请单位支付。 3.经过初审和检验后,对数据和材料需进行补充和改进的,由国 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标准物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 进。 4.初审和检验通过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国家标准物质技术 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委员会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一)部分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示认可与 否,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者,评审即为通过。通过评审的, 评审结果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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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实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 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计量 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 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4、《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 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第六条 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一)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 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 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量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 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 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 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 年 6 月 实施日期:2017 年 6 月 发布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 级鉴定)——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 鉴定) 子项名称: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01.1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 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 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 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 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 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应当进行样机实验,样机实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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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有关主管部门不得 批准其投入生产。
4、《关于发布<制备标准物质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的通 知》(量局工字[1988]127 号)
详见附件 3。 四、受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 凡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标 准物质管理办法》规定,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标准物 质定级鉴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经考核,能满足标准物质定级相应要求。标准物质的定级 条件: 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 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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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常见错误示例或常见问题解答 5.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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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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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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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关于发布<制备标准物质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量局工字[1988]127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量(标 准计量)局:
为了实施《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关于制备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 质,必须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以及制备标准物质新产品必须 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规定,现将办理有关证书的具体规定随 文发布,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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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制备标准物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须经主 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单位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填写《制造计 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申请书样式由国务院 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印发。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收申请后,首先组织进行标准物质定级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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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量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
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
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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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举报窗口:质检总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010-82261751(兼传真)。 (三)投诉举报信箱:xzsptsjb@aqsiq.gov.cn。 (四)来信请寄: 收件人: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管 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邮编:10008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乘车路线:地铁 10 号线健德门站西南口(D 口),向南 200 米,马甸公园西门对面。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查 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件: 1. 国家一级标准物质评审流程图 2. 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评审流程图 3.《关于发布<制备标准物质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的通 知》(量局工字[1988]1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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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将 结果寄出,或者自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 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 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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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定级证书的单位, 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填报申请书并提交标准物质样品 3 份和以下材料: (一)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及实 验室条件的情况; (二)研制计划任务书; (三)研制报告,包括制备方法、制备工艺、稳定性考察、 均匀性检验,定值的测量方法、测量结果及数据处理等; (四)国内外同种标准物质主要特性的对照比较情况; (五)试用情况报告; (六)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的式样; (七)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 位的专家组成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负责对申请《制造计量 器具许可证》的考核以及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评审。定级鉴定 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标准物质的专业分类,授权有关主管 部门的技术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标准物质技术评审 组织的章程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九条 经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评审,对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制 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统一规定编号,列 入标准物质目录,并向全国公布。 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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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一级《标准物质证书》统一 编号,并列入国家一级标准物质目录作为全国通用型式正式发布。
四、二级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聘请国内具有检验条件的实验 室对申请二级标准物质的样品进行检验。检验后,由负责检验的实验 室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交检验证书或原始数据。检验费由申请单 位支付。 2.经检验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专业分类委托部级归 口管理部门聘请专家组成部级标准物质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技 术评审委员会会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部分规定的 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二级《标准物质证书》,统一 编号,并列入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目录。 五、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对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 据需要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生产设施、技术人员水平、 分析测试设备以及实验条件等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办法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六、其 他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缴纳费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的申请费按国家物价局(88)价涉字 49 号文的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应 在提交申请书时同时缴纳。
对目前已经制备标准物质的单位,必须于 1988 年 10 月底以前按 规定申请补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补办许可证必须首先取得《标 准物质定级证书》。对已经取得定级证书的单位,原定级证书有效,可 不必重新进行顶级评审,但必须补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附件: 关于制备标准物质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 1.办理《制造计量器具的许可证》的标准物质是指列入《中华人 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第二条第(二)部分的第 11 项 的计量器具。 2.标准物质的定级,分为一级标准物质和二级标准物质。 二、申请
见附件 4。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送达或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电子版材
料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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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窗口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政务 大厅。
2. 信函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政务 大厅,邮编 100088。
3. 电子邮箱:bzwz@aqsiq.gov.cn。 4. 咨询电话:010-84639753/82261419 (二)办公时间: 周 一 至 周 五 ( 节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8:30-11:30 , 下 午 13:3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基本流程见附件 1、附件 2。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审批时限 自申请正式受理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过 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此项不计入办 结时限。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两部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 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停征。 十五、审批结果 国家有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政 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10-84639753/82261419 (三)网上咨询:www.aqsiq.gov.cn—“公众参与”栏目 (四)信函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政 务大厅,邮编:100088。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 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具体如下:
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考核,不能满足标准物质定级相应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
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
可。
九、申请材料
三、一级标准物质的鉴定 1.凡申报一级标准物质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标准物质办公 室聘请专家对申报的技术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需要,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国内具有检验条件的实验 室对样品的标准值进行检验,检验后,提交检验证书或原始数据。检 验费由申请单位支付。 3.经过初审和检验后,对数据和材料需进行补充和改进的,由国 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标准物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 进。 4.初审和检验通过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国家标准物质技术 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委员会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一)部分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示认可与 否,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者,评审即为通过。通过评审的, 评审结果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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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实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 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计量 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 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4、《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 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第六条 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一)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 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 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量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 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 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 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