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26001.1
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 年 6 月 实施日期:2017 年 6 月 发布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 级鉴定)——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 鉴定) 子项名称: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01.1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 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 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 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 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 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应当进行样机实验,样机实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
(一)申请材料清单
原件/ 序
提交材料名称 复印 号

份数
纸质/电 要 备 子 求注
5
一级 10 份,二级 纸质/电
1
申请书
原件
5份

一级 10 份,二级 纸质/电
2 标签样式 原件
5份

一级 10 份,二级 纸质/电
3 量值汇总表 原件
5份
子wk.baidu.com
研制单位信息
一级 10 份,二级 纸质/电
4
原件

5份

3
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有关主管部门不得 批准其投入生产。
4、《关于发布<制备标准物质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的通 知》(量局工字[1988]127 号)
详见附件 3。 四、受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 凡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标 准物质管理办法》规定,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标准物 质定级鉴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经考核,能满足标准物质定级相应要求。标准物质的定级 条件: 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 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
9
4. 常见错误示例或常见问题解答 5.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0
附件 1:
11
附件 2:
12
附件 3: 《关于发布<制备标准物质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量局工字[1988]127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量(标 准计量)局:
为了实施《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关于制备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 质,必须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以及制备标准物质新产品必须 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规定,现将办理有关证书的具体规定随 文发布,请贯彻执行。
13
1.凡制备标准物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须经主 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单位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填写《制造计 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申请书样式由国务院 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印发。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收申请后,首先组织进行标准物质定级 鉴定。
用户试用情况
复印 一级 10 份,二级 纸质/扫
5
报告

5份

(2-3 家)
复印 一级 10 份,二级 纸质/扫
6 研制报告

5份

复印 一级 10 份,二级 纸质/扫
7 查新报告

5份

申请材料示范样本下载地址:
www.aqsiq.gov.cn/wsbsdt/index_6060.htm;常见错误示例详
4
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量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
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
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
8
(一)投诉举报窗口:质检总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010-82261751(兼传真)。 (三)投诉举报信箱:xzsptsjb@aqsiq.gov.cn。 (四)来信请寄: 收件人: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管 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邮编:10008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乘车路线:地铁 10 号线健德门站西南口(D 口),向南 200 米,马甸公园西门对面。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查 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件: 1. 国家一级标准物质评审流程图 2. 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评审流程图 3.《关于发布<制备标准物质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的通 知》(量局工字[1988]127 号)
7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将 结果寄出,或者自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 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 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定级证书的单位, 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填报申请书并提交标准物质样品 3 份和以下材料: (一)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及实 验室条件的情况; (二)研制计划任务书; (三)研制报告,包括制备方法、制备工艺、稳定性考察、 均匀性检验,定值的测量方法、测量结果及数据处理等; (四)国内外同种标准物质主要特性的对照比较情况; (五)试用情况报告; (六)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的式样; (七)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 位的专家组成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负责对申请《制造计量 器具许可证》的考核以及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评审。定级鉴定 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标准物质的专业分类,授权有关主管 部门的技术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标准物质技术评审 组织的章程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九条 经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评审,对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制 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统一规定编号,列 入标准物质目录,并向全国公布。 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制
14
5.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一级《标准物质证书》统一 编号,并列入国家一级标准物质目录作为全国通用型式正式发布。
四、二级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聘请国内具有检验条件的实验 室对申请二级标准物质的样品进行检验。检验后,由负责检验的实验 室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交检验证书或原始数据。检验费由申请单 位支付。 2.经检验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专业分类委托部级归 口管理部门聘请专家组成部级标准物质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技 术评审委员会会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部分规定的 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二级《标准物质证书》,统一 编号,并列入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目录。 五、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对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 据需要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生产设施、技术人员水平、 分析测试设备以及实验条件等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办法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六、其 他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缴纳费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的申请费按国家物价局(88)价涉字 49 号文的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应 在提交申请书时同时缴纳。
对目前已经制备标准物质的单位,必须于 1988 年 10 月底以前按 规定申请补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补办许可证必须首先取得《标 准物质定级证书》。对已经取得定级证书的单位,原定级证书有效,可 不必重新进行顶级评审,但必须补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附件: 关于制备标准物质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 1.办理《制造计量器具的许可证》的标准物质是指列入《中华人 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第二条第(二)部分的第 11 项 的计量器具。 2.标准物质的定级,分为一级标准物质和二级标准物质。 二、申请
见附件 4。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送达或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电子版材
料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6
1. 窗口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政务 大厅。
2. 信函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政务 大厅,邮编 100088。
3. 电子邮箱:bzwz@aqsiq.gov.cn。 4. 咨询电话:010-84639753/82261419 (二)办公时间: 周 一 至 周 五 ( 节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8:30-11:30 , 下 午 13:3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基本流程见附件 1、附件 2。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审批时限 自申请正式受理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过 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此项不计入办 结时限。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两部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 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停征。 十五、审批结果 国家有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政 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10-84639753/82261419 (三)网上咨询:www.aqsiq.gov.cn—“公众参与”栏目 (四)信函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政 务大厅,邮编:100088。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 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具体如下:
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考核,不能满足标准物质定级相应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
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
可。
九、申请材料
三、一级标准物质的鉴定 1.凡申报一级标准物质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标准物质办公 室聘请专家对申报的技术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需要,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国内具有检验条件的实验 室对样品的标准值进行检验,检验后,提交检验证书或原始数据。检 验费由申请单位支付。 3.经过初审和检验后,对数据和材料需进行补充和改进的,由国 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标准物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 进。 4.初审和检验通过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国家标准物质技术 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委员会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一)部分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示认可与 否,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者,评审即为通过。通过评审的, 评审结果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1
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实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 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计量 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 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4、《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 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第六条 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一)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 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 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量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 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 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 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