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合集下载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的⼯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调解;2、在双⽅当事⼈⾃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调解;3、尊重当事⼈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当事⼈向⼈民法院起诉。

⼆、⼈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作的情况。

三、⼈民调解员⼯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4、不得泄露当事⼈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采⽤民间调解⽅式解决的;(2)⼈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申请⽅式。

当事⼈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

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表⽰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地的⼈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民调解⼯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当事⼈。

申请受理⼀⽅,必须说明与谁发⽣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的。

申请⼈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必须提出发⽣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4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4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一、引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性组织,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性,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以下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范本。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结构制度1. 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结构遵循以下原则:充分民主,依法行政,公正高效,服务群众。

2. 调解委员会组织架构调解委员会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等成员,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调解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参与调解工作。

3. 委员会选举和任期制度委员会成员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1. 调解申请受理制度调解申请受理时,调解委员会应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不得随意驳回申请。

2. 调解员业务培训制度调解员应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包括调解法律法规、心理沟通技巧等,提高调解能力。

3. 调解程序规范制度调解程序应均衡权力,使各方平等参与,设定明确的调解时限,并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质量监督制度1. 调解结果监督制度对调解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调解受让方达成约定,如有违反,及时作出补救措施。

2. 调解员行为纪律制度对调解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严厉打击调解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考核制度1. 考核指标制定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包括调解案件数量、效率、质量等,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2. 考核结果运用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评优晋级、奖惩处理的依据,鼓励优秀调解员,惩罚违规行为。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服务群众制度1. 调解工作公开制度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公开调解信息和重要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2. 便民服务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便民服务,包括在线咨询、申请受理等,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事务。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信息化建设制度1. 信息管理制度建立调解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调解工作的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或者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行调解。

二是当事人接受调节自愿,一方面要求人民调节委员会要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疏导,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方法,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调解中可以随时拒绝调解。

三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自愿,人民调节委员会不得把调解意见强加于当事人。

平等自愿原则,并不禁止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上门调解纠纷,并不排除调解人员对于纠纷当事人的错误言行予以必要的批评教育,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随心所欲地订立调解协议。

(二)合法合理原则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构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如治安案件、案件、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

但治安案件、刑事犯罪引起的人身伤害、损坏财产的赔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虽已受理,但认为更适合人民调解解决,移交或者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

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会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查明矛盾纠纷发生的事实后,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分清是非责任,说服有过错的一方承当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三是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任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背的调解协议都是无效的。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调解,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予以纠正。

(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的原则

汝溪镇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人民调解的原则依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三个基本原则:(一)依法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1 、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3 、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2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3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自愿接受。

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4 、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一、纠纷受理1、民间纠纷受理的种类(1)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2)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

(3)移交受理,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民间纠纷受理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便利当事人申请调解、使用调委会调解的原则。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纠纷发生地、不动产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3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3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一、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接受开发区司法所的指导,做好村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确保村里政治稳定、社会安定。

二、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①、合理合法原则;②、自愿平等原则;③、尊重诉权原则三、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调解纠纷,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分流、及回访等工作。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五、调解纠纷应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如当事人要求上转,应尊重当事人意见,转交开发区调解中心。

对不属于本调委会调解的各类纠纷,移送开发区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六、在调解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一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时,调解委员会即停止调解并转上一级有关部门处理。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发现有激化可能的纠纷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组织力量,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化解,并立即上报。

八、及时向上级报告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对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等进行调解,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下面是一个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的范本,供参考: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积极推进社区调解工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调解协议执行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加强调解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可度。

二、职责范围1. 负责民事纠纷和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和邻里纠纷进行调解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邻里关系纠纷等。

江口镇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江口镇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江口镇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四、民间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人民调解庭调解纪律六、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程序八、人民调解受理范围九、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十、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十一、人民调解卷宗管理制度十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十三、人民调解例会制度十四、人民调解委员会信息报送制度十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回访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二、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三、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四、通过对民间纠纷调解,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五、做好矛盾纠纷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类型、发展趋势和调解情况以及工作建议,向上级部门汇报。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

四、民间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当事人在民间纠纷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要求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民间纠纷调解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1、严格遵循调解工作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尽职尽责,满腔热情地调解民间纠纷,做到秉公调解。

3、注重调解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持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4、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出现因调解、疏导不力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现象。

5、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6、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7、向社区(村)居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办事处及乡反映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8、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9、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10、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1、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3、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节工作情况。

4、指导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2、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调节委员会工作制度

调节委员会工作制度

调节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调节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调节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以调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

第三条调节委员会工作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及时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调节委员会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依法独立进行调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调节委员会应当配备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的人员,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调节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二、工作职责第七条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第八条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第九条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协助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调解工作,完成上级调解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指导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工作程序第十二条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第十三条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四条调解民间纠纷,可以采取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调解协议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涉嫌犯罪或者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工作纪律第十九条调节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私立章法;(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和变相施行处罚;(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五)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本(2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本(2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本1.做好辖区社会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调处社会矛盾,促进邻里团结,维护辖区稳定。

2.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纠纷发生。

3.妥善调处社会矛盾,防止纠纷激化,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

4.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5.及时向村和有关单位反映社会矛盾和调解工作情况,依靠群众和各级组织共同做好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

6.指导网格开展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7.做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登记录入、统计上报。

8.做好档案整理,分类归档,方便查阅。

调委会主任、副主任职责主任负责村社会矛盾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协助主任抓好具体工作。

1.做好辖区矛盾和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调处民间纠纷,促进邻里团结,维护辖区稳定。

2.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纠纷发生。

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

4.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5.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依靠群众和各级组织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6.做好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登记、统计上报。

调解员工作职责1.调解员在调委会的领导下,具体从事调解工作;2.调解员服从调委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3.主动向调委会汇报工作,反映纠纷情况;4.在调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遵法守法、依法办事。

5.积极参加调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调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社会矛盾调处化解的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落实调委会工作安排部署。

2.实施调委会工作计划,负责对各网格(社)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各网格(社)开展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人民调解条例

人民调解条例

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四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本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负责。

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表彰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提供。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排查民间纠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四)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一)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根据需要由区域性、行业性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组织架构

人民调解组织架构

人民调解组织架构摘要:一、人民调解组织的定义与作用二、人民调解组织的架构与组成1.人民调解委员会2.人民调解工作站3.人民调解小组三、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与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3.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原则与方法1.依法调解2.自愿原则3.尊重当事人权利4.调解与法治教育相结合五、人民调解组织的发展与挑战1.发展历程2.取得的成果3.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正文:人民调解组织是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组成部分,主要负责调解民间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它是我国特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对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组织的定义与作用人民调解组织是由群众性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内部设立,依法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机构。

它的主要任务是调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防止纠纷激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架构与组成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组织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工作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下设机构,负责具体的调解业务工作。

3.人民调解小组:是人民调解工作站下设的调解工作小组,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处理日常调解事务。

三、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与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双方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

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原则与方法1.依法调解: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尊重纠纷双方的意愿,调解过程和结果必须得到双方认可。

3.尊重当事人权利:充分听取纠纷双方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压制或偏袒任何一方。

人民调解法工作制度内容

人民调解法工作制度内容

人民调解法工作制度内容一、调解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调解对象1.民间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侵权赔偿纠纷等。

2.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纠纷。

三、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调解意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四、调解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根据纠纷性质、调处难度、当事人意愿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进行调解;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五、调解实施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纠纷处理的意见,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意愿,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并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3.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4.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5.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6.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过程进行记录,并建立调解档案。

记录和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7.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8.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

9.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增强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1、依法原则。

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自愿平等原则。

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

即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

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襄城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

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主管部门撤换。

人民调解工作范围1、受理和依法调解本辖区内:(1)农村生产经营性纠纷、干群纠纷。

(2)企业改革中引起的下岗、待岗纠纷。

(3)城市因市政建设、危旧房改造引起的拆迁、安置、噪音扰民、物业管理纠纷。

(4)婚姻、继承、赡养、扶养、抚养纠纷。

(5)邻里因宅基、边界和日常生活发生的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侵权纠纷。

2、因各种因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静坐请愿、群体性械斗纠纷。

3、“148”协调指挥中心分流的突出重大纠纷案(事)件纠纷。

4、上级党政部门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1、例会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1)总结工作:分析各类纠纷发生、发展的趋势及调解预防工作形势;(2)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制定工作措施;(3)研究疑难调解纠纷方案。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XXX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工作守则(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研究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规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请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

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工夫,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印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XXX秉公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4、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1、热爱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解各类纠纷;2、依法办事,为人公正,清正廉明,刚正不阿;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4、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是因未经调解、调解不成而阻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5、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矫正工作纪律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

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三、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

不得有下列行为: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2、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4、玩忽职守,汇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5、其他违法行为。

四、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

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法侵害社区矫正对象身体;2、侮辱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3、非法剥夺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4、非法搜查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5、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6、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社区矫正对象;7、其他违法行为。

五、坚持原则、廉洁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社区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2、向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3、收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4、非法将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5、其他违法行为。

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人民调解工作守则篇1:人民调解工作守则人民调解工作守则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坚持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纠纷激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大服务的指导思想。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秉公调解。

4、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5、工作认真负责,调解讲求质量,注重调解成功率和社会效益。

6、廉洁服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报酬。

7、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8、公开制度、纪律、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9、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研究调解业务,注意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10、结合调解工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篇2:人民调解协议20**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

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

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

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

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万仟元;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

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的一种民主法治组织,主要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其职责包括:
1. 调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采取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中,委员会应秉持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倾听各方意见,寻求双方共识,促进和谐解决。

2. 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防止矛盾纠纷升级和扩大。

委员会积极开展预防性工作,通过法治教育、宣传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

3. 提供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有权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准确、及时的法律指导。

4. 推动和完善调解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委员会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5. 加强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社会服务能力。

委员会还应建立调解员的考核制度,保证调解员的公正、专业和廉洁。

总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为了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和解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法治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七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七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__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____号、____号、____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____号、____号、____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规、规章和政
策无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
组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纠纷当事人须知
一、调解纠纷由调解员、记录员组成;
二、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不协商的,由
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调解员、记录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
处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调解员决定;
四、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有营私舞弊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
门控告、检举、申诉;
五、要文明调解,当事人要互相尊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六、不得故意谩骂调解员和进行无理取闹;
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八、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当
事人有权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图
来信来访矛盾纠纷登记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受理或解决的告知当事人
受理重大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简易矛盾纠纷
镇(乡)调委会调处不成功村调委会调解不成功社调解
小组调解
不成功
调处中心办结
不成功
报有关部门诉讼法院回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