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租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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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外租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为明确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保障经营管理人员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维护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外来承租场地经营单位、团体和个人(以下称“承租人”),本制度作为对承租单位经营,对承租单位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2、承租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金融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3、承租人承租经营,实行安全经营管理合同化,明确承租方与出租方双方安全经营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经营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4、承租人应为具有相应经营许可资质的法人单位,与经营相关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提供相关合法的证明材料。
5、承租人必须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员工档案,做好登记台帐,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
6、承租人雇佣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7、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安全经营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8、承租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承租区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止。
9、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协议》要求,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物业公司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整体安全的隐患,物业公司有权令其停止营业或作业,直至整改验收合格方能进行营业。
10、承租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规定原价赔偿。
11、承租人员工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按原价赔偿,若数额巨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承租人法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1)对承租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总责,保证员工的安全权利;
(2)服从出租单位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出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所用员工实施安全管理;
(3)对经营管理中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负责,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整改隐患;
(4)组织所用员工实施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保证所用员工持有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
(5)对员工实行日常安全教育。
13、承租人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14、物业公司应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协议内容。
天津金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月